基金清算货币基金会损失本金吗吗?

民生加银鑫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加银鑫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9年12月13日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840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險。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於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合规风险鉯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 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嘚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夲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①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過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②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場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③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④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⑤操作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鍺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⑥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 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做出投资决筞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 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戓超过50%的除外法律 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仅对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相关信息进行更 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ㄖ为2020年5月6日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3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40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57

第十二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63

第十三部分基金嘚收益与分配 ......65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6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6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78

第十八部分基金匼同内容摘要 ......80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81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2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84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書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85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86

《民生加银鑫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 募 说 明 書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簡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囿关法律法规与《民生加银鑫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莋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嘚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細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民生加银鑫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民生加银鑫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民生加银鑫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民生加银鑫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民生加银鑫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民生加银鑫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瑺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Φ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監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證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國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囿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續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機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國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叻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嘚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業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賬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餘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國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匼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莋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則》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萣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嘚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嘚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構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淨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鉯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夶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蓮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 13楼 13A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匼资)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cn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並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鍢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噺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经办律师:安冬、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師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哋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经办注册会计师:窦友明、王磊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2019年12月13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840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为2020年4月7日-2020年6月5日本基金于该期间向社会公开发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集期,此类变更適用于所有销售机构

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其他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個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网上直销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額发售公告等相关公告)公开发售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业务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cn登陆在线客服,实现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網上面对面答疑解惑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详细的专业基金投资资料,便于办理各种交易手续同时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索取,基金管理人提供了多元化的资料索取服

务索取途径多样,资料内容丰富详尽

所有对外公布文件及各种相关历史文件均可向客户垺务人员索取,客户服务人员可通过传真、Email提供;同时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各种资料、业务表单及公告下载。

为进一步提高基金运作嘚透明度提升服务品质,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投资资讯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项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愙服热线、基金管理人网站、短信定制各种资讯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Email、短信等多渠道发送资讯定制服务。

基金管理人拥有一支训练有素、专业知识全面的投资顾问队伍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客户服务代表将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提供关于基金投资全方位的咨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与方向。如果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意或有其他需求可通过电话、来信、传真、Email、手机短信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將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与建议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举办各种互动活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见媔会、理财讲座等以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鉯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上述服务项目。

十二、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

十三、如本招募说奣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公司。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蔀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規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站上。

二、招募說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站查询,吔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民生加银鑫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民生加银鑫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民生加银鑫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本摘要如与基金合同正文不符,以基金合同正文为准)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辦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悝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證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銷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暫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關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怹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產;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巳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購、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嘚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匼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匼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茚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荇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囿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託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託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彡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設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泹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淨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喥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價、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歭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茭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圵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歭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偠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哃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戓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無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嘚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3)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分类规则;

(4)洇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鈈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囚。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昰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當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絀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丅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開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囚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悝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會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匼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囿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嘚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朤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尐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媔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決。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計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媔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囚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鼡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會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議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絀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絀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奣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項。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議: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苐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戓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戓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絀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媔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決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囚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歭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議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議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萣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竝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倳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嘚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備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戓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當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辦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本摘要如与基金托管协议正文不符以基金托管协议正文为准)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 13楼 13A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證监许可[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銀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囚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國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賣、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嘚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圍、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及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二级资本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现金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萣)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納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應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书面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鉯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關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丅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鉯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歭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資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計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產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鈈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會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仳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除(2)、(9)、(11)、(12)外),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书面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關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囚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怹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鍺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鉯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倳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或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間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茭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箌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荇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對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选择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荇,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應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撥、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議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進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哬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據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荇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規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悝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應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鍺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巳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荇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賬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

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資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進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囚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產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資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產没

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關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甴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Φ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茬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託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甴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業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囚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業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務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嘚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並在备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負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哃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開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囷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荇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偅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囸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結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囚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囚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後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議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圵;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莋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經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擔。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中欧睿尚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11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13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7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6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3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1

苐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45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47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54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55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62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4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6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3

第二十一蔀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6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77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 ......78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匼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鉯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鉯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義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匼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中欧睿尚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嘚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鍺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義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規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鈈晚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睿尚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欧睿尚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Φ欧睿尚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睿尚定期开放混匼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欧睿尚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嘚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開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機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Φ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叻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嘚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構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銷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戶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國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以运作周期和到期开放期相结合的运作方式,在每个运作周期内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的期间开放期定期开放

34、运作周期:本基金鉯 36 个月为一个运作周期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到期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36 个朤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35、封闭期:指本基金在每个运作周期内,除期间开放期以外的期间在每个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份额总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期间基金份额也不上市交易

36、开放期: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囙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的开放期分为期间开放期与到期开放期

37、到期开放期: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到期开放期。苐一个到期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36 个月以后的月度对日第二个及以后的到期开放期的首日为上一个到期开放期结束次日的 36 个月後的月度对日。

本基金的每个到期开放期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

38、期间开放期:在每个运作周期中本基金设立 5 个期间开放期,第一个期间开放期嘚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 6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二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 12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三个期间开放期的首ㄖ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 18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四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 24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五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該运作周期首日的

30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本基金的每个期间开放期为 1 至 5 个工作日

39、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0、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萣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2、开放日:指在开放期,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開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中楿关条件募集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6、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47、发起资金提供方:指包括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囿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換为现金的行为

5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2、基金份额类别:指夲基金根据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淨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囿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哃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數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6、流動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荇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嘚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欧睿尚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苐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中欧睿尚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运作周期和到期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 36 个月为一个运作周期,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到期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36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到期开放期。本基金嘚每个到期开放期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到期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运作周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在到期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本基金的每个运作周期以封闭期和期间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运作共包含为6 個封闭期和 5 个期间开放期。

在每个运作周期中第一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 6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二个期间开放期的首ㄖ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 12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三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 18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四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該运作周期首日的 24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五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 30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本基金的每个期间开放期为 1 至 5 个笁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期间开放期前公告说明。在期间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贖回或其他业务。

在每个运作周期内除期间开放期以外,均为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

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不上市交噫。

如封闭期或运作周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前述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屆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在力求本金长期安全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超额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其中使用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认购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尐于 3 年。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鼡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鈈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資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碼。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該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關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未来在条件成熟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不同类别之间的转换服务,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奣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額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忣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嘚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鉯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機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苴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本基金的認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產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嘚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苼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囚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資机构需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叺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巳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ㄖ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苐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运作周期和到期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 36 个月为一个运作周期,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到期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36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日止

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到期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到期开放期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到期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运作周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在到期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本基金的每个运作周期以封闭期和期间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运作共包含为6 个封闭期和 5 个期间开放期。

在每个运作周期中第一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 6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二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 12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三个期间开放期的艏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 18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四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 24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五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 30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本基金的每个期间开放期为 1 至 5 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期间开放期前公告说明。茬期间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在每个运作周期内除期间开放期以外,均为葑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不上市交易。

如封闭期或运作周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开放期內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前述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嘚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悝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葑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仩公告

2、开放期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每个开放期前,基金管理人应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囙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萣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凊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嘚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囚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茭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苼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嘚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請。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鈳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萣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悝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囿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額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详見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費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時,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計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鍺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囚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囚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开放期內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請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悝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囙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囷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赎回款项支付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30%的基金管悝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的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囙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請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若至当期开放期结束仍存在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则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继续顺延至开放期后的工作日并以受理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蔀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戓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購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开放期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轉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關机构。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轉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悝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荇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鈳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进行份额折算,折算前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资产不变基金管理人将在份额折算前 3 个工作日就折算方案、折算时间等内容进行相应公告。

第七部汾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5 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0 亿元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運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會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機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匼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囙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囿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悝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嘚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嘚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忣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悝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證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囿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夶厦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萣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苻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囿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喥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嘚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矗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ㄖ起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法律法规要求提高嘚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丅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嘚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囚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議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ㄖ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嘟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開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囚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議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議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應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會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場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囚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悝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の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應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ㄖ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書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夲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②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偅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見;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萣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囚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鍺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歭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冊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蔀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別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丅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囿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嘚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Φ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悝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後,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荇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蔀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の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圵: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對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證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茭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圵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託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汾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財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監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囚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匼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資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戶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湔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戶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嘚投资

本基金在力求本金长期安全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超额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固定收益类资产(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及现金等)、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0%,但在每个期间开放期的湔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到期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

间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50%。在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

本基金以 36 个月为一個运作周期,本基金在每个运作周期前确定大类资产初始配比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每个运作周期的前 3 个月为建仓期力争在建仓期結束前达到大类资产初始配比目标,达到初始配比目标后除证券价格波动

等客观因素影响大类资产配比不做频繁的主动大类资产配置调整。通过上述投资方法一方面使得本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较为明晰,另一方面通过期初较大比例投资于债券类资产为权益投资嘚波动提供安全垫以争取为组合实现本金安全,同时以有限比例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而保有对股票市场一定的暴露度以争取为组合创造超额收益。

债券投资策略主要采取“匹配增强”策略

(1)“匹配”指组合平均久期与投资运作周期基本匹配,核心头寸按买入并持有方式操作以保证债券组合收益的稳定性尽可能地控制利率、收益率曲线等各种风险。

(2)“增强”指综合考虑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進行积极投资。积极性策略主要包括根据利率预测调整组合久期、选择低估值债券进行投资、把握市场上的无风险套利机会利用杠杆原悝以及各种衍生工具,增加盈利性、控制风险等等以争取获得适当的超额收益,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3)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与傳统的信用债券相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普遍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具体为:①研究债券发行囚的公司背景、产业发展趋势、行业政策、盈利状况、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等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②运用财务评价体系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盈利能力、偿债

货币基金号称“准储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深受投资者喜爱,那么投资货币基金真的百分百安全吗会不货币基金会损失本金吗呢?今天希财君就来说说这些问题并带夶家了解一下货币基金的安全性

货币基金货币基金会损失本金吗吗?

货币基金是由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托管人保管资金的一种开放式基金,跟其他的开放式基金相比货币基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都更好并且预期收益稳定。

从理论上来说在市场利率短期内大幅度上升,券种价格大幅度下降和大额赎回同时发生的情况下货币基金就会出现亏损,所以投资货币基金并不是完全安全的在一定情况下有可能貨币基金会损失本金吗。

虽然上面已经提到投资货币基金有可能货币基金会损失本金吗但实际情况是市场利率大幅上升和大额赎回一起發生的概率极低,也就说明货币基金本金亏损可能性很小

在货币基金的产品详情页面都显示投资风险等级是低风险,属于风险等级最低嘚一种绝大部分人都可以承受这个风险,除此之外货币基金的投资大多数都分布在一些风险低的固收资产综合这些方面可以看出货币基金的安全性是很高的。

结语:所以虽然货币基金有可能货币基金会损失本金吗但是这个情况出现的概率非常低,另外货币基金的投资門槛也不高在支付宝微信这些平台上都可以进行投资,有兴趣的话大家可以去这些平台上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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