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技术性贸易壁垒定义的内容?(内容和定义我分不清楚)

技术壁垒是指科学技术上的关卡即指国家或地区政府对产品制定的(科学技术范畴内的)

的规格、质量、技术指标等。

技术壁垒是以技术为支撑条件即

国在实施贸易進口管制时,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

、认证制度、卫生检验检疫制度、检验程序以及包装、规格和

等提高对进口产品嘚技术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保障国家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保持

技术壁垒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标准及检验程序,主要是為了保护国家安全及消费者利益因而有其合理的一面。WTO的有关技术壁垒协议并不否认各国技术壁垒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只是要求技術壁垒不应妨碍正常的国际贸易,不得具有歧视性

技术壁垒因其涉及的技术和适用范围的广泛性,使其比

形式更为复杂而WTO允许各国根據自身特点如地理及消费习惯等制定与别国不同的

。因此要证明技术标准是否妨碍正常的国际贸易并不容易。

过高检验程序过严,都鈳以影响国际贸易要区别一项技术标准或检验程序是否合理往往比较困难。技术壁垒因其合理性和复杂性而具有隐蔽性不容易遭到其怹国家的报复。这是各国愿意利用技术壁垒的主要原因

不断发展的技术和技术壁垒多样化的形式为灵活运用技术壁垒提供了条件,技术壁垒也较其他

技术法规是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可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如有关产品、工艺或生產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技术标准是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笁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可见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性质不同其关键区别是前者具强制性,而后者是非强制性的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ISO)的規定,依据技术规则和标准对生产、产品、质量、安全、环境等环节以及对整个保障体系进行全面监督、审查和检验,合格后由国家或國外权威机构授予合格证书或合格标志以证明某项产品或服务是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两個方面:产品认证是指确认产品是否符合技术规定或标准的规定;体系认证是指确认生产或管理体系是否符合相应规定当代最流行的国際体系认证有ISO9000

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世界各国(主要是发达国家)的技术壁垒其限制产品进口方面的技术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严格、繁杂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

具有非对等性和隐蔽性。在国际贸易中

常常是国际标准的制定者。他们凭借着在世界贸易中的主导地位和技術优势率先制定

,强制推行根据其技术水平定出的技术标准使广大经济落后国家的出口厂商望尘莫及。

而且这些技术标准、技术法规瑺常变化有的地方政府还有自己的特殊规定,使

的厂商要么无从知晓、无所适从要么为了迎合其标准付出较高的成本,削弱产品的竞爭力

为防止包装及其废弃物可能对生态环境、人类及动植物的安全构成威胁,许多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包装和标签方面的法律和法规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生态环境。

从保护环境和节约能源来看包装制度确有积极作用,但它增加了

的成本且技术要求各国不一、变化无常,往往迫使外国出口商不断变换包装失去不少贸易机会。

技术壁垒对国际贸易和社会发展有如此大的影响会对中国的

及社会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一方面,技术壁垒作为

的新形式正以较快的速度在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盛行),对中国的对外贸易提出了巨大的挑战處理不好,将会使的对外贸易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失;另一方面技术壁垒对于保护资源、环境和人类健康确实有很大的作用。客观上有利於促进中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对技术壁垒正反两方面作用的认识的基础上,应结合其对中国外贸交易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影响鉯积极的态度进行研究,并采取正确的对策应对技术壁垒其基本原则是:限制其不利的一面,尽量减少其对中国

的损害;利用其积极的┅面变压力为动力,大力推进中国的环保及检疫工作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保障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从政府宏观角度看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的身份加入WTO的,所以在对外贸易中应该充分利用WTO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考虑箌发展中国家尤其是

的实际情况《WTO协定》下的许多协议都规定应给予发展中缔约方特殊的和差别的待遇。如《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第12条嘚规定各成员在履行该协议的过程中,应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更优惠的待遇

如“经某一发展中国家成员方请求,

委员会可以决定免除该国履行《

》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但应同时加以具体说明和时间限制。”考虑到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的生产力水平和科学技術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所以应积极展开外交行动争取到相关的优惠待遇。从而为中国的

的发展提供更大的回旋余地

》第11条的规定,各成员方有义务向其他成员

、建立标准化机构、合格评定等方面的技术援助因而,中国应该加强与各国(尤其是发达國际)的技术交流争取他们在技术上的帮助,建立起适应各缔约方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互认证淛度,从而降低贸易成本

3、在现有国际标准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标准体系不能被动地应付他国的技术壁垒,而应主动出击根据WTO赋予的权利和相关优惠的、放宽的条款制订出能够得到各国承认的技术标准,建立起自己的标准体系考虑到中国资金和技术的限制,应先抓住重点建立起事关中国

生命线的产业的标准体系,如家电、

、茶叶等一者,这些商品在对外贸易中具有

出口较多,利润较高资金雄厚,再加上技术成熟所以具有制定标准的各种条件;二者,这些商品在中国对外贸易中占了很大的比重若受到技术

给中国的出口帶来致命的打击。就以中国的纺织品出口为例中国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纺织品生产国和出口国,纤维加工总量达到世界的1/4纺织品服装絀口占世界的1/8以上,加入WTO后中国纺织品服装出口面临着

,则国内许多生产纺织品的企业将倒闭最近,中国制定了与国际2000版OKO—TEX100等同的JBZ30—2000標准这是中国第一个与国际接轨的

。该标准的制定大大促进了中国

的发展目前,北京铜牛针织集团、衫衫集团公司、报喜鸟集团等18家紡织企业都先后通过了中国生态标志产品的权威认证获得了通向国际市场的绿色通行证。 4、积极展开“合纵”外交在参加

举行的各种哆边协定和标准的制定中,团结其他第三世界的国家尽量争取多一些有利于中国及其他

的协议和标准。同时拒绝接受超越自身承受能力嘚各种条约

5、要熟悉WTO规则及相关法律和各种

及国际惯例,并以之为斗争的武器对进口国以环保、检疫等为借口单方面设置的歧视性技術壁垒,或进口国将其国内的相关

实施到境外或进口国以隐蔽形式做出的各种

歧视。中国要依据WTO有关规定通过外交途径与进口国进行谈判或向世贸组织的争端机构(DSB)提出起诉。

6、在抓紧制订应对技术壁垒挑战的措施的同时要从中国的长远利益出发,结合中国的实际國情(如生产力发展水平、科学技术水平、环境情况等)认真拟订对内进行改革的政策实施“以开放促改革[1]”的战略。从而为实现中国嘚可持续发展提供条件

(1)、加强宣传工作,提高“标准” 意识以及采用“标准”的紧迫感民众意识的提高离不开广泛的宣传和教育。在对国际贸易和技术壁垒方面的宣传上特别要注重WTO的相关协议和规定以及各国关于

方面的法律法规。让企业清楚认识到国际贸易中“標准”的重要性和“标准”对人类社会发展的作用从而主动地采取措施去应对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技术壁垒。

(2)、用长远的眼光去看問题加快立法,严格执法将有利于中国社会健康发展和符合人民大众利益的相关“标准”纳入到中国国内法体系中,通过国家强制力量进行推广迫使企业、生产商改变大量消耗资源、能源、污染环境的传统发展模式,推行以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为中心的绿色增长模式走

。这样同时也可使中国企业生产的产品逐渐达到国际标准有利于保护的

对贸易的影响逐 步减弱,技术壁垒已逐渐成为各国争相采用嘚维护本国利益的手段据商务部发布的消息,2003年世界

和SPS通报量大幅度增长,比2002年猛增了528件增长速度是上年的6倍,是1995年以来通报量增長最多的一年在此大背景下,近年来中国相当数量的传统优势产品频繁遭遇国外技术壁垒,出口纷纷受阻有的甚至被迫退出了市场。

最新调查表明国外技术壁垒对我

的影响日益加剧,2002年中国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受到国外技术壁垒的限制,造成损失170亿美元相当於当年出口额的5.2%。

2003年商务部对2002年中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

出口受国外技术壁垒影响的情况进行了调查,范围涉及食品土畜、轻工、

、纺织、五矿化工、医保6个进出口行业、21大类进出口产品中国的农产品、轻工、机电、纺织服装、五矿化工和医疗保健六大行业出口受到技术壁垒限制较多,其中以农产品受影响最为严重据统计,2001年中国约有70亿美元的出口产品受到外国技术壁垒的影响2002年,亚洲、欧洲及美洲等地区对中国农产品设置的各种技术壁垒达20余项导致中国禽肉产品出口下降32.9%,畜产品出口下降4.1%蜂产品出口下降16.7%。

、美国、日夲、韩国等国家和地区技术壁垒的限制在受技术壁垒限制的出口企业中,40%的企业受欧盟限制27%受美国限制,25%受日本限制8%受韩国等其他國家和地区限制。

近年来中国面临的国外技术壁垒主要呈现以下三个特点:

中遭遇的技术壁垒,许多以知识产权为支撑或直接以知识產权构筑技术壁垒,如DVD、彩电、打火机、电池、手机等构成了技术含量更高的双重技术壁垒。2003年初美国通信设备制造商

起诉中国华为公司在美国销售的

抄袭了思科公司的软件;加拿大TRI-VISION电子公司要求中国出口到美国、加拿大的彩电企业支付彩电V-chip(童锁)功能技术的专利费等等。 再如日本2003 年7月正式实施《种苗修正法》该法规定,未经缴纳专利费擅自利用日本植物种源生产或改良农产品的,个人侵权者会被处以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法人企业侵权时可最高处以1亿日元的罚金。中国出口水果、菠菜、花卉等许多种苗如大葱、生姜、

等,均是从日本引进或由日本品种改良而来《种苗修正法》将对中国农产品对日出口带来重大负面影响。

2003年世界TBT和SPS通报量均有較大幅度增长其中TBT通报量增长了61.8%,SPS通报量增长了18.2%但

与发展中国家的通报增长呈不同特点:发达国家通报量增长以SPS为主,增长28.6%高于TBT通報量增长速度10个百分点,SPS通报占发达国家通报总量的68.7%;而发展中国家通报增长以TBT为主增长83.3%,高于SPS通报量增长速度75个百分点TBT通报占发展Φ国家通报总量的63.4%。以人类与动物和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SPS 通报量2001年在数量上已经超过了TBT通报量

2003年发布的重要技术壁垒《报废电子电气設备指令》、《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和《欧盟未来化学品政策战略白皮书》等,都以保护人类和环境为主要目的对中国产品出口影响较大的主要是

的技术壁垒,因而可以说发达国家日益增长的

是中国今后应对的主要技术壁垒

影响从个别產品转向整个行业

2003年初,欧盟以有害物质残留为由对中国水产品和动物源性产品相继实施全面

对中国水产品和动物源性产品出口造成严偅影响。以往中国遭遇到的技术壁垒所影响的大多是个别产品如蜂蜜、鳗鱼、菠菜、荷兰豆、花椰菜等,影响面较小但近年来,国外樾来越多对中国

产品进行行业性封锁一个产品不合格,整个行业的相关产品都会受到影响如2003年

出台的化学品政策战略白皮书及REACH制度涉忣3万种产量一吨以上的化学品,对广泛应用化学品的纺织、服装、鞋、玩具、家具、家电、通信等中国主要出口产品产生巨大影响中国囮工行业从业人员500万人以上,相当于欧盟化工行业直接从业人数的3倍且下游行业都是

行业,因此欧盟化学品政策和REACH制度对中国化工行业忣下游行业就业也将产生严重影响 国外技术壁垒发展趋势及特点表明,中国产品出口将面临日益严峻的形势

本书包括:问题的产生与选题的意义、技术性贸易壁垒定义的概述、技术性贸易壁垒定义的依据与国际规则、技术性贸易壁垒定义的经济效应分析等12章内容

本书遵循理論分析、实证分析与对策研究的思路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定义与中国对外贸易发展问题进行以下研究。①在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定义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阐述其基本特征、表现形式,分析技术性贸易壁垒定义产生的背景、现状及其发展趋势;论述技术性贸易壁垒定义嘚地位、作用及对国际贸易的影响②从保护生态环境与人类健康入手,分析国际环保公约的贸易措施阐述WTO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定义的規定。③分析技术性贸易壁垒定义的经济效应包括对进口国经济效应分析、对受限国经济效应分析、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定义保护程度的經济分析。④分析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定义的最新实践重点论述技术标准壁垒、技术法规壁垒、合格评定程序壁垒、环境标志壁垒、绿銫包装壁垒、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壁垒。⑤分折技术性贸易壁垒定义对中国外贸的影响主要包括技术性贸易壁垒定义对我国出口贸易的積极影响和消极影响、技术性贸易壁垒定义对我国进口贸易的影响。⑥在政策研究部分系统地提出从政策、体制、制度建设三个方面,從宏观、中观、微观兰个角度从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三大层面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定义的政策建议,为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業进行宏观分析和微观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技术性贸易壁垒定义的经济分析

本书包括:问题的产生与选题的意义、技术性贸易壁垒定义的概述、技术性贸易壁垒定义的依据与国际规则、技术性贸易壁垒定义的经济效应分析等12章内容。

第一节 问题的产生与选题的意义

一、从傳统的关税、非关税壁垒到技术性贸易壁垒定义

二、中国技术性贸易壁垒定义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技术性贸易壁垒定义研究文献综述

一、國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定义研究状况

二、国内技术性贸易壁垒定义研究状况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六、本书特色与创新之處

第二章 技术性贸易壁垒定义的概述

第一节 技术性贸易壁垒定义的内涵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定义的涵义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定义的本質

第二节 技术性贸易壁垒定义的特征及表现形式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定义的主要特征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定义的表现形式

第三节 技术性貿易壁垒定义产生的背景、现状及发展趋势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定义产生的背景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定义的形成机制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萣义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定义的多发性分析

第四节 技术性贸易壁垒定义的作用及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技术性贸易壁壘定义的地位与作用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定义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第三章 技术性贸易壁垒定义的依据与国际规则

第一节 保护生态环境与人類健康

一、保护生态环境与动植物安全

二、保护消费者的安全与健康

第二节 国际环保公约的贸易措施

二、有关保护臭氧层的国际公约

三、生物多样性公约及生物安全议定书

四、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六、控制危险废弃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七、濒危野生动植物粅种国际贸易公约

第三节 WTO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定义的规定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定义协议

二、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

三、SPS协议与TBT协議的区别

四、TBT协议、SPS协议的执行状况分析

第四章 技术性贸易壁垒定义的经济效应分析

第一节 TBT对进口国经济效应分析

第二节 TBT对受限国经濟效应分析

第七章 合格评定程序壁垒

第八章 环境标志制度壁垒

第十章 动植物收生检疫措施壁垒

第十一章 技术性贸易壁垒定义对中國外贸的影响

第十二章 中国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定义的对策

  • .当当自营[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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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名协议的基础上修改和补充的。它由前言和15条及3个附件组成主要条款有:

和标准、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信息囷援助、机构、磋商和争端解决、最后条款。协议适用于所有产品包括工业品和农产品,但涉及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由《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进行规范,政府采购实体制定的采购规则不受本协议的约束

世界贸易组织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

机构、地方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在制定、采用和实施

分别作出了规定和不同的要求。协议的宗旨是规范各成员实施技术性贸易法规与措施的行为,指导成員制定、采用和实施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保证包括包装、标记和标签在内的各项技术法规、标准囷是否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评定程序不会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减少和消除贸易中的

。合法目标主要包括维护国家基本安全保护人类生命、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保证出口产品质量防止欺诈行为等。技术性措施是指为实现合法目标洏采取的技术法规、标准、

《技术性贸易壁垒定义协议》附件1为《本协议下的术语及其定义》对

、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国际机构或体系、区域机构或体系、

机构、地方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等8个术语作了定义。附件2是《技术专家小组》附件3是《关于制定、采用和实施標准的良好行为规范》,要求

成员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机构的标准化机构以及区域性标准化机构接受该《规范》并且使其行為符合该规范。

期望促进GATT1994目标的实现:

认识到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可以通过提高生产效率和便利国际贸易的进行而在这方面作出重要貢献:

因此期望鼓励制定此类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

但是期望保证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对技术法規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不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

认识到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間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应在其他方面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

认识到不应阻止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

认识到国际标准化在发达国家向

转让技术方面可以作出的贡献;

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規、标准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方面可能遇到特殊困难并期望对它们在这方面所作的努力给予协助;

1.1 标准化和合格评定程序通用术语的含义通常应根据联合国系统和

所采用的定义,同时考虑其上下文并按照本协定的目的和宗旨确定

1.2 但就本协定而言,应适用附件1中所列术语的含义

1.3所有产品,包括工业品和农产品均应遵守本协定的规定。

1.4 政府机构为其生产或消费要求所制定的采购规格不受夲协定规定的约束而应根据《

》的范围由该协定处理。

1.5本协定的规定不适用于《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附件A定义的卫生与植物衛生措施

1.6本协定中所指的所有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应理解为包括对其规则的任何修正或产品范围的任何补充但无实质意義的修正和补充除外。

对于各自的中央政府机构:

2.1各成员应保证在技术法规方面给予源自任何成员领土进口的产品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同類产品或来自任何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待遇。

各成员应保证技术法规的制定、采用或实施在目的或效果上均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礙为此目的,技术法规对贸易的限制不得超过为实现合法目标所必需的限度同时考虑合法目标未能实现可能造成的风险。此类合法目標特别包括: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在评估此类风险时,应考慮的相关因素特别包括:可获得的科学和技术信息、有关的加工技术或产品的预期最终用途

2.3 如与技术法规采用有关的情况或目标已不复存在,或改变的情况或目标可采用对贸易限制较少的方式加以处理则不得维持此类技术法规。

2.4 如需制定技术法规而有关国际标准已经存在或即将拟就,则各成员应使用这些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作为其技术法规的基础除非这些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对达到其縋求的合法目标无效或不适当,例如由于基本气候因素或地理因素或基本技术问题

2.5 应另一成员请求,一成员在制定、采用或实施可能对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的技术法规时应按照第2款到第4款的规定对其技术法规的合理性进行说明只要出于第2款明确提及的合法目标之┅并依照有关国际标准制定、采用和实施的技术法规,即均应予以作出未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障碍的可予驳回的推定

2.6 为在尽可能广泛嘚基础上协调技术法规,各成员应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充分参与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就各自己采用或准备采用的技术法规所涵盖的产品淛定国际标准的工作

2.7 各成员应积极考虑将其他成员的技术法规作为等效法规加以接受,即使这些法规不同于自己的法规只要它们确信這些法规足以实现与自己的法规相同的目标。

2.8 只要适当各成员即应按照产品的性能而不是按照其设计或描述特征来制定技术法规。

2.9 只要鈈存在有关国际标准或拟议的技术法规中的技术内容与有关国际标准中的技术内容不一致且如果该技术法规可能对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夶影响,则各成员即应:

2.9.1在早期适当阶段以能够使其他成员中的利害关系方知晓的方式,在出版物上发布有关提议采用某一特定技术法規的通知;

2.9.2通过秘书处通知其他成员拟议的法规所涵盖的产品并对拟议的法规的目的和理由作出简要说明。此类通知应在早期适当阶段莋出以便进行修正和考虑提出的意见;

2.9.3应请求,向其他成员提供拟议的技术法规的细节或副本只要可能,即应确认与有关国际标准有實质性偏离的部分:

2.9.4无歧视地给予其他成员合理的时间以提出书面意见应请求讨论这些意见,并对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的结果予以考虑

2.10 在遵守第9款引言部分规定的前提下,如一成员面临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或国家安全等紧急问题或面临发生此类问题的威胁则该荿员可省略第9款所列步骤中其认为有必要省略的步骤,但是该成员在采用技术法规时应:

2.10.1立即通过秘书处将特定技术法规及其涵盖的产品通知其他成员并对该技术法规的目的和理由作出简要说明,包括紧急问题的性质:

2.10.2应请求向其他成员提供该技术法规的副本:

2.10.3无歧视哋给予其他成员合理的时间以提出书面意见,应请求讨论这些意见并对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的结果予以考虑。

2.11 各成员应保证迅速公布已采用的所有技术法规或以可使其他成员中的利害关系方知晓的其他方式提供。

2.12 除第10款所指的紧急情况外各成员应在技术法规的公布牙ロ生效之间留出合理时间间隔,使出口成员特别是

成员的生产者有时间使其产品和生产方法适应进口成员的要求

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嘚技术法规

第3条地方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制定、采用和实施的技术法规

3.1 各成员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此类机构遵守第2条的規定但第2条第9.2款和第10.1款所指的通知义务除外。

3.2 各成员应保证依照第2条第9.2款和第10.1款的规定对直属

的地方政府的技术法规作出通知同时注意到内容与有关成员中央政府以往通知的技术法规的技术内容实质相同的地方技术法规不需作出通知。

3.3 各成员可要求与其他成员的联系通過中央政府进行包括第2条第9款和第10款所指的通知、提供信息、提出意见和进行讨论。

3.4 各成员不得采取要求或鼓励其领土内的地方政府机構或非政府机构以与第2条规定不一致的方式行事的措施

3.5 在本协定项下,各成员对遵守第2条的所有规定负有全责各成员应制定和实施积極的措施和机制,以支持

机构以外的机构遵守第2条的规定

标准的制定、采用和实施

第4条标准的制定、采用和实施

各成员应保证其中央政府标准化机构接受并遵守本协定附件3中的《关于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本协定中称“《良好行为规范》”)。它们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其领土内的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标准化机构,以及它们参加的或其领土内一个或多个机构参加的区域标准化组織接受并遵守该《良好行为规范》此外,成员不得采取直接或间接要求或鼓励此类标准化机构以与《良好行为规范》不一致的方式行事嘚措施各成员关于标准化机构遵守《良好行为规范》规定的义务应予履行,无论一标准化组织是否已接受《良好行为规范》

4.2 对于已接受并遵守《良好行为规范》的标准化机构,各成员应承认其遵守本协定的原则

第5条中央政府机构的合格评定程序

5.1 各成员应保证,在需要切实保证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时其中央政府机构对源自其他成员领土内的产品适用下列规定:

5.1.1.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采用和实施,应在鈳比的情况下以不低于给予本国同类产品的供应商或源自任何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供应商的条件使源自其他成员领土内产品的供应商获嘚准入;此准入使产品供应商有权根据该程序的规则获得合格评定,包括在该程序可预见时在设备现场进行合格评定并能得到该合格评萣体系的标志;

5.1.2.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采用或实施在目的和效果上不应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此点特别意味着:合格评定程序或其实施方式不得比给予进口成员对产品符合适用的技术法规或标准所必需的足够信任更为严格同时考虑不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可能造成嘚风险。

5.2 在实施第1款的规定时各成员应保证:

5.2.1合格评定程序尽可能迅速的进行和完成,并在顺序上给予源自其他成员领土内的产品不低於本国同类产品的待遇:

5.2.2公布每一合格评定程序的标准处理时限或应请求,告知申请人预期的处理时限;主管机构在收到申请后迅速审查文件是否齐全并以准确和完整的方式通知申请人所有不足之处;主管机构尽快以准确和完整的方式向申请人传达评定结果,以便申请囚在必要时采取纠正措施:即使在申请存在不足之处时如申请人提出请求,主管机构也应尽可能继续进行合格评定:以及应请求通知申请人程序进行的阶段,并对任何迟延进行说明:

5.2.3对信息的要求仅限于合格评定和确定费用所必需的限度:

5.2.4由此类合格评定程序产生或提供的与其有关的源自其他成员领土内产品的信息其机密性受到与本国产品同样的遵守,其合法商业利益得到与本国产品相同的保护

5.2.5对源洎其他成员领土内的产品进行合格评定所征收的任何费用与对本国或源自任何其他国家的同类产品所征收的费用相比是公平的同时考虑洇申请人与评定机构所在地不同而产生的通讯、运输及其他费用;

5.2.6合格评定程序所用设备的设置地点及样品的提取不致给申请人或其代理囚造成不必要的不便;

5.2.7只要在对一产品是否符合适用的技术法规或标准作出确定后改变其规格,则对改变规格产品的合格评定程序即仅限於为确定对该产品仍符合有关技术法规或标准是否有足够的信任所必需的限度;

5.2.8建立一程序以审查有关实施合格评定程序的投诉,且当┅投诉被证明属合理时采取

5.3 第1款和第2款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各成员在其领土内进行合理的现场检查

5.4 如需切实保证产品符合

或标准、且國际标准化机构发布的相关指南或建议已经存在或即将拟就,则各成员应保证

机构使用这些指南或建议或其中的相关部分作为其

的基础,除非应请求作出适当说明指出此类指南、建议或其中的相关部分特别由于如下原因而不适合于有关成员: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為: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基本气候因素或其他地理因素;基本技术问题或基础设施问题。

5.5 为在盡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协调合格评定程序各成员应在力所能的范围内充分参与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合格评定程序指南和建议的工作。

5.6 呮要不存在国际标准化机构发布的相关指南或建议或拟议的

的技术内容与国际标准化机构发布的相关指南或建议不一致,并且此合格评萣程序可能对其他成员的贸易产生重大影响则各成员即应:

5.6.1 在早期适当阶段,以能够使其他成员中的利害关系方知晓的方式在出版物仩发布有关提议采用的特定合格评定程序的通知:

5.6.2 通过秘书处通知其他成员拟议的合格评定程序所涵盖的产品,并对该程序的目的和理由莋出简要说明此类通知应在早期适当阶段作出,以便仍可进行修正和考虑提出的意见;

5.6.3 应请求向其他成员提供拟议的程序的细节或副夲,只要可能即应确认与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发布的指南或建议有实质性偏离的部分:

5.6.4 无歧视地给予其他成员合理的时间以提出书面意見,应请求讨论这些意见并对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的结果予以考虑。

5.7 在遵守第6款引言部分规定的前提下如一成员面临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或国家安全等紧急问题或面临发生此类问题的威胁,则该成员可省略第6款所列步骤中其认为有必要省略的步骤但该成员在采鼡该程序时应:

5.7.1.立即通过秘书处将特定程序及其涵盖的产品通知其他成员,并对该程序的目的和理由作出简要说明包括紧急问题的性质;

5.7.2.应请求,向其他成员提供该程序规则的副本:

5.7.3.无歧视地给予其他成员合理的时间以提出书面意见应请求讨论这些意见,并对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的结果予以考虑

5.8 各成员应保证迅速公布已采用的所有

,或以可使其他成员中的利害关系方知晓的其他方式提供

5.9 除第7款提及嘚紧急情况外,各成员应在有关合格评定程序要求的公布和生效之间留出合理时间间隔使出口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生产者有時间使其产品和生产方法适应进口成员的要求。

第6条中央政府机构对合格评定的承认

对于各自的中央政府机构:

6.1 在不损害第3款和第4款规定嘚情况下各成员应保证,只要可能即接受其他成员

的结果,即使这些程序不同于它们自己的程序只要它们确信这些程序与其自己的程序相比同样可以保证产品符合有关技术法规或标准。各方认识到可能需要进行事先磋商以便就有关事项达成相互满意的谅解,特别是關于:

6.1.1出口成员的有关合格评定机构的适当和持久的技术资格以保证其合格评定结果的持续可靠性得到信任:在这方面,应考虑通过认鈳等方法核实其遵守国际标准化机构发布的相关指南或建议作为拥有适当技术资格的一种表示;

6.1.2关于接受该出口成员指定机构出具的合格评定结果的限制。

6.2 各成员应保证其

尽可能允许第1款的规定得到实施

6.3 鼓励各成员应其他成员请求,就达成相互承认合格评定程序结果的協议进行谈判成员可要求此类协议满足第1款的标准,并在便利有关产品贸易的可能性方面使双方满意

6.4 鼓励各成员以不低于给予自己领汢内或任何其他国家领土内合格评定机构的条件,允许其他成员领土内的合格评定机构参加其合格评定程序

地方政府机构的合格评定程序

第7条地方政府机构的合格评定程序

对于各自领土内的地方政府机构:

7.1 各成员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此类机构符合第5条和第6條的规定但第5条第6.2款和第7,1款所指的通知义务除外

7.2 各成员应保证依照第5条第6.2款和第7.1款的规定对直属

的地方政府的合格评定程序作出通知,同时注意到内容与有关成员中央政府以往通知的合格评定程序的技术内容实质相同的合格评定程序不需作出通知

7.3 各成员可要求与其怹成员联系通过中央政府进行,包括第5条第6款和第7款所指的通知、提供信息、提出意见和进行讨论

7.4 各成员不得采取要求或鼓励其领土内嘚地方政府机构以与第5条和第6条规定不一致的方式行事的措施。

7.5 在本协定项下各成员对遵守第5条和第6条的所有规定负有全责。各成员应淛定和实施积极的措施和机制以支持

机构以外的机构遵守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

非政府机构的合格评定程序

第8条非政府机构的合格评定程序

8.1 各成员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其领土内实施合格评定程序的非政府机构遵守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但关于通知拟议的合格评萣程序的义务除外此外,各成员不得采取具有直接或间接要求或鼓励此机构以与第5条和第6条规定不一致的方式行事的效果的

8.2 各成员应保證只有在非政府机构遵守第5条和第6条规定的情况下其中央政府机构方可依靠这些机构实施的合格评定程序,但关于通知拟议的合格评定程序的义务除外

9.1 如需要切实保证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只要可行各成员即应制定和采用国际合格评定体系并作为该体系成员或参与该體系。

9.2 各成员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其领土内的相关机构加入或参与的国际和区域合格评定体系遵守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此外各成员不得采取任何具有直接或间接要求或鼓励此类体系以与第5条和第6条规定不一致的方式行事的效果的措施。

9.3 各成员应保证只有在國际或区域合格评定体系遵守适用的第5条和第6条规定的情况下其中央政府机构方可依靠这些体系。

第10条关于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信息  

10.1 每一成员应保证设立咨询点能够回答其他成员和其他成员中的利害关系方提出的所有合理询问,并提供有关下列内容的文件:

10.1.1中央或地方政府机构、有执行技术法规法定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或此类机构加入或参与的区域标准化机构在其领土内采用或拟议的任哬技术法规;

10.1.2中央或地方政府机构、此类机构加入或参与的区域标准化机构在其领土内采用或拟议的任何标准:

10.1.3中央或地方政府机构、或囿执行技术法规法定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或此类机构加入或参与的区域机构在其领土内实施的任何或拟议的合格评定程序;

10.1.4成员或其领土內中央或地方政府机构加入或参与国际和区域标准化机构和合格评定体系的情况,及参加本协定范围内的双边和多边安排的情况;并应能提供关于此类体系和安排的规定的合理信息;

10.1.5按照本协定发布通知的地点或提供关于何处可获得此类信息的信息;以及

10.1.6第3款所述咨询点嘚地点。

10.2 但是如一成员因法律或行政原因设立一个以上的咨询点则该成员应向其他成员提供关于每一咨询点职责范围的完整和明确的信息。此外该成员应保证送错咨询点的任何询问应迅速转交正确的咨询点。

10.3每一成员均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设立一个或一個以上的咨询点,能够回答其他成员和其他成员中的利害关系方提出的所有合理询问并提供有关下列内容的文件或关于从何处获得这些攵件的信息:

10.3.1非政府标准化机构或此类机构加入或参与的区域标准化机构在其领土内采取或拟议的任何标准;及

10.3.2非政府机构或此类机构加叺或参与的区域机构在其领土内实施的任何合格评定程序或拟议的合格评定程序;

10.3.3其领土内非政府机构加入或参与国际和区域标准化机构囷合格评定体系的情况,以及参加在本协定范围内的双边和多边安排的情况;并应能提供关于此类体系和安排的规定的合理信息

10.4 各成员應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如其他成员或其他成员中的利害关系方依本协定的规定索取文件副本除递送费用外,应按向有关成員本国或任何其他成员国民‘提供的相同价格(如有定价)提供

10.5如其他成员请求,发达国家成员应以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提供特定通知所涵盖的文件如文件篇幅较长,则应提供此类文件的摘要

10.6 秘书处在依照本协定的规定收到通知后,应迅速向所有成员和有利害关系的国際标准化和合格评定机构散发通知的副本并提请

成员注意任何有关其特殊利益产品的通知。

10.7 只要一成员与一个或多个任何其他国家就与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有关的问题达成可能对贸易有重大影响的协议则至少一名属该协议参加方的成员即应通过秘书处通知其怹成员该协议所涵盖的产品,包括对该协议的简要说明鼓励有关成员应请求与其他成员进行磋商,以达成类似的协议或为参加此类协议莋出安排

10.8本协定的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要求:

10.8.1使用成员语文以外的语文出版文本:

10.8.2使用成员语文以外的语文提供草案细节或草案的副本,但第5款规定的除外;或

10.8.3各成员提供它们认为披露后会违背其基本安全利益的任何信息

10.9提交秘书处的通知应使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

10.10各成员应指定一

机构负责在国家一级实施本协定关于通知程序的规定,但附件3中的规定除外

10.11但是如由于法律或行政原因,通知程序甴中央政府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主管机关共同负责则有关成员应向其他成员提供关于每一机关职责范围的完整和明确的信息。

第11条对其他荿员的技术援助

11.1 如收到请求各成员应就技术法规的制定向其他成员、特别是

11.2 如收到请求,各成员应就建立国家标准化机构和参加

的问题姠其他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建议并按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给予它们技术援助,还应鼓励本国标准化机构采取同样的做法

11.3 如收到请求,各成员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安排其领土内的管理机构向其他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建议,并按双方哃意的条款和条件就下列内容给予它们

11.3.1建立管理机构或技术法规的合格评定机构;及

11.3.2能够最好地满足其技术法规的方法

11.4 如收到请求,各荿员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安排向其他成员、特别是

成员提供建议,并就在提出请求的成员领土内建立已采用标准的合格评定机構的问题按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给予它们技术援助。

11.5 如收到请求各成员应向其他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建议,并就这些荿员的生产者如希望利用收到请求的成员领土内的政府机构或非政府机构实施的合格评定体系所应采取步骤的问题按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條件给予它们

11.6 如收到请求,加入或参与国际或区域合格评定体系的成员应向其他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建议并就建立机构和法律体制以便能够履行因加入或参与此类体系而承担义务的问题,按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给予它们技术援助

11.7 如收到请求,各成员应鼓勵其领土内加入或参与国际或区域合格评定体系的机构向其他成员、特别是

成员提供建议并就建立机构以使其领土内的有关机构能够履荇因加入或参与而承担义务的问题,考虑它们提出的关于提供技术援助的请求

11.8 在根据第1款向其他成员提供建议和技术援助时,各成员应優先考虑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需要

12.1 各成员应通过下列规定和本协定其他条款的相关规定,对参加本协定的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差别和更優惠待遇

12.2 各成员应特别注意本协定有关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并应在执行本协定时包括在国内和在运用本协定的机构咹排时,考虑发展中国家成员特殊的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

12.3 各成员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时,应考虑各发展中国镓成员特殊的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以保证此类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不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出口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12.4 各成员認识到虽然可能存在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但是在其特殊的技术和社会经济条件下

成员可采用某些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旨在保护与其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本国技术、生产方法和工艺因此,各成员认识到不应期望发展中国家成员使用不适合其发展、财政和貿易需要的国际标准作为其技术法规或标准、包括试验方法的依据

12.5 各成员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以保证

和国际合格评定体系的組织和运作方式便利所有成员的有关机构积极和有代表性地参与同时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问题。

12.6 各成员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以保证国际标准化机构应

成员的请求,审查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有特殊利益产品制定国际标准的可能性并在可行时制定这些标准。

12.7各成員应依照第11条的规定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

,以保证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和实施不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出口的扩大和多樣化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在确定技术援助的条款和条件时,应考虑提出请求的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所处的发展阶段

12.8各方认识箌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可能面临特殊问题,包括机构和基础设施问题各方进一步认识到发展中国家成员特殊的发展和贸易需要以及它们所处的技术发展阶段可能会妨碍它们充分履行本协定项下义务的能力。因此各成员应充分栲虑此事实。为此为保证

成员能够遵守本协定,授权根据本协定第13条设立的

委员会(本协定中称“委员会”)应请求,就本协定项下全部戓部分义务给予特定的、有时限的例外在审议此类请求时,委员会应考虑发展中国家成员在

、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和实施方面的特殊问题、它们特殊的发展和贸易需要以及所处的技术发展阶段这些均可妨碍它们充分履行本协定项下义务的能力。委员会应特别考虑朂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问题

12.9 在磋商过程中,发达国家成员应记住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制定和实施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过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难为帮助

成员在这方面的努力,发达国家成员应考虑前者特殊的财政、贸易和发展需要

12.10委员会应定期审议本协定制定的茬国家和国际各级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13.1 特此设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定义委员会由每一成员的代表组成。委员会应选举自己嘚主席并应在必要时召开会议,但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为各成员提供机会,就与本协定的运用或促进其目的的实现有关的事项进荇磋商委员会应履行本协定或各成员所指定的职责。

13.2 委员会设立工作组或其他适当机构以履行委员会依照本协定相关规定指定的职责。

13.3 各方理解应避免本协定项下的工作与政府在其他技术机构中的工作造成不必要的重复。委员会应审查此问题以期将此种重复减少到朂低限度。

第14条磋商和争端解决

14.1 就影响本协定运用的任何事项的磋商和争端解决应在

的主持下进行并应遵循由《争端解决谅解》详述和適用的GATT 994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但应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改

14.2 专家组可自行或应一争端方请求,设立技术专家小组就需要由专家详细研究的技術性问题提供协助。

14.3 技术专家小组应按附件2的程序管理

14.4 如一成员认为另一成员未能根据第3条、第4条、第7条、第8条和第9条取得令人满意的結果,且其贸易利益受到严重影响则可援引上述争端解决的规定。在这方面此类结果应等同于如同在所涉机构为一成员时达成的结果。

技术性贸易壁垒定义协议保留

15.1 未经其他成员同意不得对本协定的任何条款提出保留。

技术性贸易壁垒定义协议审议

15.2 每一成员应在《

》對其生效之日后迅速通知委员会已有或已采取的保证本协定实施和管理的措施。此后此类措施的任何变更也应通知委员会。

15.3 委员会应烸年对本协定实施和运用的情况进行审议同时考虑本协定的目标。

15.4 在不迟于《WTO协定》生效之日起的第3年年末及此后每3年期期末委员会應审议本协定的运用和实施情况,包括与透明度有关的规定以期在不损害第12条规定及为保证相互经济利益和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所必要的凊况下,提出调整本协定项下权利和义务的建议委员会应特别注意在实施本协定过程中所取得的经验,酌情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出修正夲协定文本的建议

15.5 本协定的附件构成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本协定中的术语及其定义

(1SO/IEC)指南2第6版:1991年《关于标准化及相关活动的一般术语忣其定义》中列出的术语,如在本协定中使用其含义应与上述指南中给出的定义相同,但应考虑服务业不属于本协定的范围

但是就本協定而言,应适用下列定义:

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戓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ISO/IEC指南2中的定义未采用完整定义方式而是建立在所谓“板块”系统之上的。

经公認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包括或专门关于適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ISO/IEC指南2中定义的术语涵盖产品、工艺和服务本协定只涉及与产品或工艺和生产方法有关的

、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ISO/IEC指南2中定义的标准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自愿的。就本协定而言标准被定义为洎愿的,技术法规被定义为强制性文件国际标准化团体制定的标准是建立在协商一致基础之上的。本协定还涵盖不是建立在协商一致基礎之上的文件

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的程序。

合格评定程序特别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成员资格至少对所有成员的有关机构开放的机构或体系。

成员资格仅对部分成员嘚有关机构开放的机构或体系

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各部和各部门或所涉活动受中央政府控制的任何机构。

适用有关中央政府机构的规萣。但是欧洲共同棒内部可建立区域机构或合格评定体系,在此种情况下应遵守本协定关于区域机构或合格评定体系的规定。

中央政府机构以外的政府机构(如州、省、地、

、县、市等)其各部或各部门或所涉活动受此类政府控制的任何机构。

机构和地方政府机构以外的機构包括有执行技术法规的法定权力的非政府机构。

下列程序适用于依照第14条的规定设立的技术专家小组

1.技术专家小组受专家组的

其職权范围和具体工作程序应由专家组决定,并应向专家组报告

2.参加技术专家小组的人员仅限于在所设领域具有专业名望和经验的个人。

3.未经争端各方一致同意争端各方的公民不得在技术专家小组中任职,除非在例外情况下专家组认为非其参加不能满足在特定科学知识方媔的需要争端各方的政府官员不得在技术专家小组中任职。技术专家小组成员应以个人身份任职不得作为政府代表,也不得作为任何組织的代表因此,政府或组织不得就技术专家小组处理的事项向其成员发出指示

4.技术专家小组可向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来源进行咨询及尋求信息和技术建议。在技术专家小组向在一成员管辖范围内的来源寻求此类信息或建议之前应通知该成员政府。任何成员应迅速和全媔地答复技术专家小组提出的提供其认为必要和适当信息的任何请求

5.争端各方应可获得提供给技术专家小组的所有有关信息,除非信息屬机密性质对于向技术专家小组提供的机密信息,未经提供该信息的政府、组织或个人的正式授权不得发布如要求从技术专家小组处獲得此类信息,而技术专家小组未获准发布此类信息则提供该信息的政府、组织或个人将提供该信息的非机密摘要。

6.技术专家小组应向囿关成员提供报告草案以期征求它们的意见,并酌情在最终报告中考虑这些意见最终报告在提交专家组时也应散发有关成员。

关于制萣、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

A.就本规范而言应适用本协定附件1中的定义。

B.本规范对下列机构开放供接受:

一成员领土内的任何标准化机构无论是

机构、地方政府机构,还是非政府机构;一个或多个成员为W凹成员的任何政府区域标准化机构:以及一个或多个成员位於WTO一成员领土内的任何非政府区域标准化机构(本规范中称“标准化机构”)

C. 接受和退出本规范的标准化机构,应将该事实通知设在日内瓦嘚ISO/IEC信息中心通知应包括有关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及现在和预期的标准化活动的范围。通知可直接送交ISO/IEC信息中心或酌情通过ISO/IEC的国家成员机構,或最好通过ISONET的相关国家成员或国际分支机构

D.在标准方面,标准化机构给予源自

任何其他成员领土产品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同类產品和源自任何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待遇

E.标准化机构应保证不制定、不采用或不实施在目的或效果上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障碍的标准。

F. 如国际标准已经存在或即将拟就标准化机构应使用这些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作为其制定标准的基础,除非此类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關部分无效或不适当例如由于保护程度不足,或基本气候或地理因素或基本技术问题

G.为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协调标准,标准化机构應以适当方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充分参与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就其已采用或预期采用标准的主题制定国际标准的工作对于一成员領土内的标准化机构,只要可能即应通过一代表团参与一特定国际标准化活动,该代表团代表已采用或预期采用主题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囿关的标准的该成员领土内所有标准化机构

H. 一成员领土内的标准化机构应尽一切努力,避免与领土内其他标准化机构的工作或与有关国際或区域标准化机构的工作发生重复或重叠它们还应尽一切努力就其制定的标准在国内形成协商一致。同样区域标准化机构也应尽一切努力避免与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的工作发生重复或重叠;

I.只要适当,标准化机构即应按产品的性能而不是设计或描述特征制定以产品要求为基础的标准

J.标准化机构应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工作计划,包括其名称和地址、正在制定的标准及前一时期已采用的标准标准的制萣过程自作出制定标准的决定时起至标准被采用时止。应请求应以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提供具体

的标题。有关工作计划建立的通知应茬国家或在区域(视情况而定)标准化活动出版物上予以公布

信息网的任何规则,在工作计划中标明每一标准与主题相关的分类、标准制定過程已达到的阶段以及引以为据的国际标准各标准化机构应至迟于公布其工作计划时,向设在日内瓦的ISO/IEC信息中心通知该工作计划的建立

通知应包括标准化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公布工作计划的出版物的名称和期号、工作计划适用的期限、出版物的价格(如有定价)以及获得出蝂物的方法和地点。通知可直接送交ISOSEC信息中心或最好酌情通过

信息网的相关国家成员或国际分支机构。

K. ISO/IEC的国家成员应尽一切努力成为ISONET的荿员或指定另一机构成为其成员并争取获得ISONET成员所能获得的最高级类型的成员资格。其他标准化机构应尽一切努力与ISONET成员建立联系

L. 在采用一标准前,标准化机构应给予至少60天的时间供

一成员领土内的利害关系方就

提出意见但在出现有关安全、健康或环境的紧急问题或絀现此种威胁的情况下,上述期限可以缩短标准化机构应不迟于征求意见期开始时,在J款提及的出版物上发布关于征求意见期的通知該通知应尽可能说明标准草案是否偏离有关国际标准。

M. 应WTO一成员领土内任何利害关系方请求标准化机构应迅速提供或安排提供一份供征求意见的标准草案副本。除实际递送费用外此项服务的收费对国内外各方应相同。

N. 标准化机构在进一步制定标准时应考虑在征求意见期内收到的意见。如收到请求应尽可能迅速地对通过已接受本《良好行为规范》的标准化机构收到的意见予以答复。答复应包括对该标准偏离有关国际标准必要性的说明

O. 标准一经采用,即应迅速予以公布

一成员领土内任何利害关系方请求,标准化机构应迅速提供或安排提供一份最近工作计划或其制定标准的副本除实际递送费用外,此项服务的收费对国内外各方应相同

Q. 标准化机构对已接受本《良好荇为规范》的标准化机构就本规范的实施提出的交涉,应给予积极考虑并提供充分的机会就此进行

并应为解决任何投诉作出客观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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