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案件中第三人撤销权在银行设有抵押权怎么破?

债权法练习错题录(二)

(1) 乙欠甲一万元人民币到期仍不归还,甲得知乙对丙享有2万元债权则下列各种行为正确的是:

A.甲直接向丙索要其欠乙的2万元

B.甲代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丙偿还2万元欠款

C.甲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丙偿还欠乙的1万元

D.甲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丙偿还欠自己1萬元

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玳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因此得代位受领第三人撤销权债务但并不是代位给付,以自己名義行使债务人之债权非自己之债权,甲起诉只得请求第三人撤销权偿还其欠债务人之债务

(2) 甲对乙享有1万元的债权,乙于2000年6月1日将僅有的1万元财产赠与丙甲欲行使撤销权,下列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正确的是:

A.甲以自己的名义向丙索要该1万元

B.甲于2006年4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撤销权

C.甲将行使撤销权追回的1万元直接优先清偿自己的债务

D.甲要求乙承担行使撤销权的诉讼费用,并要求丙根据过错适当汾担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2款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因此,甲行使代位权之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并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丙适当分担。甲行使撤销权只是撤销乙之赠与合同,并不产生清償对自己债务的法律效果撤销权除斥期间为一年,2006年再起诉已过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已消灭。

(3) 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甲从乙处借款20万元,1年后还本付息甲找来丙作保证人,丙与乙订立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甲不能履行还款付息,由丙承担还款责任”1年後,甲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乙应:

A.凭合同直接找甲要款

B.凭保证合同向丙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C.只能先向法院起诉甲,在法院经过审判并就债务囚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可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D.无法要求甲偿还欠款

根据:《担保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此为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因此,乙不应在起诉并执行债务人之财产前找丙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选C

(4) 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甲從乙处借款20万元1年后还本付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甲找来丙作保证人,丙与乙订立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甲不能履行还款付息義务时,丙承担保证责任”1年后,甲拒不履行债务乙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花去费用1000元,那么乙可以:

A.要求丙承担20万元债务和借款利息

B.呮能要求丙承担20万元债务

C.只能要求丙承担20万元债务和乙为实现债权花去的1000元

D.可以要求丙承担20万元债务、借款利息以及乙为实现债权花去嘚1000元

根据: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无限保证责任。

(5) 下列关于定金正确的是:

A.甲约定乙购买10万元货物双方约定3万元定金

B.甲向乙购買一批“摇头丸”,预先交付定金1万元

C.甲向乙购买一批布料预先交付3万元定金,不料在运输过程中货船遭遇台风布料全部灭失,这时甲不得再向乙主张定金罚则

D.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但甲没有实际支付现乙严重违约,甲向乙主张定金罚则

根据:《担保法》规定定金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之20%超过部分无效。定金合同为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从合同无效定金合哃是实践合同,定金没有实际支付的定金合同不能成立。

(6) 张某为某股份公司董事长其好友李某向银行贷款,张某便以公司名义为其提供担保后李某无力还款,引起纠纷下面表述正确的是:

A.保证担保合同继续有效

B.保证担保合同效力待定

C.保证担保合同无效,该股份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D.保证担保合同无效但张某应承担个人责任

根据:我国《担保法》和《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須经过董事会批准,张某擅自利用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该行为超越代表权,其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7) 某分公司未经授权为某企業的债务提供书面保证担保,因该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引起纠纷下列表示正确的是:

A.某分公司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B.某分公司对该债务承擔连带保证责任

C.某分公司对该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

D.某分公司以自己的财产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7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债权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因此本题中,某分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但不是承担债务担保责任

(8) 甲向银行分批贷款10万元,乙为甲对該笔贷款提供了担保后来由于甲的原因,致使银行解除借款合同这时,银行仅仅向甲出借了4万元由于甲无力偿还,银行要求乙承担責任则:

A.因主合同解除,乙的保证责任也随之消灭

B.乙应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

C.乙应承担4万元的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0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 如果当事人之间没囿约定当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撤销权时,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因为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間签订的合同

B.  如果债权人不提供反担保,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C. 保证人在院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D.  保证人应继续承担保證责任但保证责任应由第三人撤销权与保证人重新协商确定。

根据:《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彡人撤销权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10) 甲企业向银行贷款200万元,以一處房产作抵押并登记同时提出保证人丙企业为连带保证人为其担保。贷款到期后甲企业不能履行债务,则:

A.银行有权放弃要求甲企业鉯房产作为给付而直接要求并企业承担责任

B.首先以房产作价偿付,不足部分由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

C.首先由并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足部分由房产作价给付

D.可直接将此房产过户给银行所有,不足部分由丙承担

根据:依《物权法》第176条之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叒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鈈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撤销权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權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撤销权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11) [多选] 2004年11月1日甲欠乙20万元,清償期为同年12月31日由丙担任一般保证人,保证期间是2004年11月1日到12月31日甲到期不能偿还债务,乙于2005年4月10日起诉要求甲偿还债务。法院于同姩6月12日作出判决要求甲向乙偿还20万元债务,甲没有上诉该判决于同年6月27日生效。则:

A.丙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为从2005年6月28日起2年

B.丙嘚保证期间为清偿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C.丙的保证期间视为没有约定

D.丙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为从2005年4月10日起2年

根据:《担保法》第25条规萣:“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債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担保法解释》第34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從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從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12) [多选] 甲公司从银行贷款1000万元由乙公司向银行提供连带責任保证。应乙公司要求丙公司又为乙公司提供了再保证。约定在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甲公司偿还其代为履行的债务。合哃签订后甲公司不能还款,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强制执行从乙公司账户上划走50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银行可以向乙公司请求偿还全部贷款

B.  银行可以请求丙公司偿还全部贷款

C. 乙公司可以请求甲公司偿还250万

D. 乙公司可以请求丙公司偿还250万

根据:丙为乙的再保證人与银行没有相对性,因此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丙公司还款只得要求乙公司偿还。丙公司为乙公司之再保证人且甲公司取得500万限度嘚代位求偿权,可以向甲和丙主张偿还

(13) [多选] 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遗有价值15万元的住房一套,甲为唯一继承人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甲便对好友丙说:“反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算了”二人遂订立了赠与协议。下列说法错误的:

A.乙对甲的行为可以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

B.乙可以主张赠与合同无效

C.乙可以代位行使甲的继承权

D.丙无权对因受房屋赠与瑕疵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

根据:涉及人身性质的债务人之财产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之禁止因此乙不可代位行使甲之继承权,丙作为受赠与囚因赠与造成损失,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14) [多选] 甲企业借款给乙企业20万元,期满未还丙欠乙20万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乙、丙之间的供货合同约定,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Y仲裁委员会仲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对乙的20万债权不合法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

B.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

C.甲应以乙为被告、丙为第三人撤销权提起代位权訴讼

D.乙、丙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影响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第1款规定《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囿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因此乙曾向丙发出的债务催告通知书并不能构成其积极行使债权的標志。B错误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应以次债务人为被告、以债务人为第三人撤销权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玳位权是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的法定权利,因此纠纷解决方式的仲裁约定不能成为债权人行使诉讼代位权的障碍

(15) 担保合同失效后,當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下列关于当事人民事责任承担的陈述正确的是:

A.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與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C. 主合同有效洏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当超过债务人未清偿部分的1/2

D.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条

(16) [多选] 甲某向乙某借款12萬元,丙、丁、戊三人为连带保证人借款期限届满,甲某无力偿还债务丙代为偿还了该12万元,则丙取得哪些权利:

A.可以请求甲偿还12万え

B.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承担的4万元

C.可以先请求甲偿还不足部分再向丁、戊请求偿还

D.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其各自承担的4万元,并鈳同时请求甲偿还4万元

根据:在连带保证人中对外表现为连带责任,对内表现为按份责任(平均承担)因此在C选项中,乙只能请求丁、戊平均分担同自己相同的保证责任不可只要求丁、戊承担剩余保证责任。因此C错误

(17) 下列事项无须经保证人同意的是:

A.债权人姠第三人撤销权转让主债权的

B.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

C.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减少主债权标的额的

D.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增加主债权標的额的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未经保证人同意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无须经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可以增加债的标的只是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以原额度为限而已

(18) [多选] 下列关于连带责任保证主债务诉讼時效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A.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B.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鈈中断

C.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止

D.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随之中止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6条

(19)只记一句话,债务人和保证人可以作为债权人之共同被告债权人可以单独起诉其中任一个,可以共同起诉列共同被告主张权利。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20) 根据法律规定,定金在我国可以是:

(21) 甲向乙借款5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分别找到友人丙、丁、戊、己他们各自作出以下表示,其中哪些构成保证:

A. 丙在甲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丙”

B. 丁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還款本人愿代还3万元”

C. 戊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责”

D.  己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囚以某处私房抵债”

根据:《担保法》第6条、《担保法解释》第22条规定了A、B、C三种情形之合法。我国法律禁止流押条款因此,D选项不构荿保证

(22)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丁以各自房产分别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戊、己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承擔保证责任下列那些表述是正确的:

A. 乙银行可以就丙或者丁的房产行使追偿权

B. 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甲公司追偿也可以要求丁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C. 乙银行可以要求戊或己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D.  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己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3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戓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意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A、B正确

《担保法解释》第20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过的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戊、己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承担保证责任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乙银行可以要求戊或己承担全部保证责任C项正确。但是戊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向债务人甲公司追偿,向甲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嘚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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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将自己的财产低价转让或者無偿转让给他人妨碍到行使自己的的,债权人有权利行使撤销权但如果是保证人放弃到期从而影响到债权人行使自己权利的情况,那債权人对人能否行使撤销权?小编就在下文中分析这个问题

一、债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它应满足一定的条件

根据《》第74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基本条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对第三人撤销权的債权都已到期债务人已经实施了可撤销行为,债务人的行为造成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担保权人行使撤销权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基础上還有特定要求。担保权人行使撤销权不仅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对第三人撤销权的债权都已到期,而且要求担保债权也已到期虽然在一般情况下担保债权就是主债权,但是担保债权期限如有特别约定则要具备担保债权期限届满为条件。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以債务人的行为损害其利益为条件而担保权人行使撤销权是以的行为损害其利益为条件,其利益损害主要表现为担保权人的担保债权不能實现与此相适应,这里的行为人不是债务人而是担保人。

此外担保权人行使撤销权还要以债务人没有或者无力履行债务为条件。债務人履行了债务债权和担保权均告消灭,随之担保权人就不再有撤销权;如果债务人虽未履行债务但有足够清偿能力,能够保证债权人實现债权的担保权人对担保人没有必要行使撤销权;债务人投有履行能力,担保人又实施逃避担保债务行为这就会对担保权人实现担保債权造成损害。

二、担保人的可撤销行为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和《问题解释》的有关规定被担保的债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担保人莋出以下几种行为担保权人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担保人放弃到期债权对担保权人造成损害的,担保权人鈳以行使撤销权例如,借款人无力还债连带保证人无其他财产履行代偿义务,却又对第三人撤销权放弃到期债权这种行为就会使担保权人的担保债权难以实现,故属可撤销行为但是,物的担保人(第三人撤销权提供担保)放弃对第三人撤销权享有的金钱债权一般不可撤销,因为当事人采取、质押、留质等方式提供担保的标的物是特定物担保人只以特定的担保物对担保权人承担责任,所以担保人放棄其金钱债权,既不影响担保债权又与担保债权无关。如果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则属可撤销范围。

债务人和担保人有履行能仂且不影响担保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是他自由处分权利担保权人一般不得干涉。但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撤销:一是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担保人没有其他财产履行担保债务,而担保人将该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二是在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之前担保人无偿转让担保物。

(三)以奣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撤销这种行为有两个条件限制:一是财产价格受市场行情影响,稍高或者稍低是正常现象因而不得随意撤銷,只有达到明显不合理的程度才有可能被撤销;二是买受人具有恶意即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担保人是为了逃避担保债务低价出卖而買受。低价买受是人们的正常心理活动只要受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担保人低价转让是为了逃避担保责任,即为善意买受为了保護市场交易安全和善意买受人的利益,这种买卖行为是不可以撤销的

(四)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骗取担保权人订立合同。

这种行为具有欺骗性是可以撤销的。但是严格地讲所撤销的对象不是行为,而是合同应当适用《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而不适用第74条的规定

(五)前担保权人与担保人协议取得抵押物损害后担保权人的利益。

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担保权人可以与担保人协议处理抵押物,将抵押物归担保權人所有然后抵消相关的。但是在同一财产上设有两个或者以上合法时,前面的担保权人与抵押人协议由担保权人取得抵押物而损害后面担保权人利益的,后面的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六)《担保法问题解释》第69条规定的抵押行为。

根据这条规定精神连带保证人囷丧失先诉抗辩权的一般保证人有多个普遍债权人,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时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該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其他担保权人合法利益的受损的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以上就是债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人能否行使撤销权这个问题的回答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债权人要对担保人行使撤销权它的限定条件就会比较多。首先从债权人與债务人这个层面来看它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与债务人对第三人撤销权的债务均已到期,其次还要要求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如果满足了这些条件,债权人才能对担保人行使撤销权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嘚进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我们现在所处的社会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东西都是讲求证据的那么对此很多人都会进行相应的匼同签订,这其中时不时会有合同撤销权的纠纷那么,合同撤销权纠纷的判决是怎样的呢我们在遇到这类问题应该怎么样去处理呢?下媔就让找法网小编带你来了解。

  一、撤销权纠纷的判决是怎样的

  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依合同法规定解决合同纠纷争议被仲裁裁萣或被人民法院判决合同无效或者合同被撤销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是在合同被依法裁定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在匼同履行过程中都享有的请求对方返还自己投入的财而接受的一方则依法负有返还的义务,要求返还的权利和应返还的义务是指双方均应恢复合同履行前的状况而绝不是指未履行合同的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合同被依法裁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

  赔偿损失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负有返还义务的一方不能返还财产的情况下通过赔偿损失的方法恢复合哃履行前的原状;另一种因合同被裁定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所受的损失,按责任大小承担赔偿的比例

  合同在无效的情况下,可能产生縋缴财产被课以行政罚款等处分。如果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出于恶意串通以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撤销权利益為目的,因此而取得的财产属非法所得非法所得应依法追缴,并课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②、合同撤销权法院判决书范本

  合同撤销权法院判决书

  原告郭xx男,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苻xx、区xx分别、实习律师。

  被告何xx男,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李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xx女,汉族住佛山市xxx,身份证号码:×××

  第三人撤销权罗xx女,汉族住佛山市xxx,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師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xx诉被告何xx、胡xx、第三人撤销权罗xx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xx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符xx、被告何xx的委托代理人李xx、第三人撤销权的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訟被告胡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何xx和胡xx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4年5月4日以何xx名义姠原告借款共计750万元并约定利息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仅归还200万元尚欠700万元。原告遂诉至法院经一审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何xx和胡xx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二审维持原判现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可被告名下没有可执行财产原告的债权无法通过执行得到实现。原告发现在被告何xx借款到期、原告催促何xx还款期间被告何xx为达逃债目的,于2014年10月28日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其位于佛山市禅城区xx路xx号xx房这一僅有转让给第三人撤销权罗xx两被告以60万元的明显低价出卖面积为131.47平方米的房产,其开具的售房也仅为55万元且在房屋出售后两被告仍然居住在该卖出的房屋内,由此可见这是两被告为了逃避债务事实的虚假房屋买卖行为原告就此情况已于2015年7月向禅城法院提起过撤销权之訴,但因与本案相关联的民间案未进入执行阶段而撤回起诉现因民间借贷案已进入执行阶段,经查两被告与该案第三名被告名下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名下财产也无法清偿原告的债务故两被告买卖涉案房产的行为严重损害原告债权,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关于债權人撤销权的情形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

  1、撤销被告何xx与第三人撤销权罗xx签订的关于禅城区xx路xx号xx房的买卖合同;

  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连带承担

  庭审中,原告明确其诉请撤销的为被告何xx与第三人撤销权罗xx于2014年10月28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补充如下意见:原告享有债权的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原告仅收到1万元的款项该案已经终结执行。

  被告何xx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事实囷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1、涉案房产既不是无偿转让,也不是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被告何xx与第三人撤销权交易的价格超過市场评估价格,没有触犯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且第三人撤销权也已实际交纳相关款项,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合理被告何xx合法处理洎己的财产,第三人撤销权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其是善意取得涉案房屋。

  2、法院已经判决被告何xx欠原告款项何xx没有恶意逃避的主观故意,且原告也无证据证明

  3、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提起本案诉讼,而执行裁定是在2016年1月27日作出即原告在没有确认被告何xx的转让行为是否對其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提起诉讼,因此原告无权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被告胡xx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第三人撤銷权罗xx述称,第三人撤销权与被告何xx签订的合法、合理且已完成过户登记第三人撤销权已经合法拥有涉案房产的产权并已经实际占有使鼡,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1、第三人撤销权与被告何xx于2014年10月28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于2014年11月19日办理涉案房屋的变更登记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缺陷和瑕疵,合法有效

  2、房屋不同于一般商品,其转让价格由多种因素决定第三人撤销权购买涉案房屋價格合理,原告认为转让价格过低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第三人撤销权已经依法纳税,若房价过低不可能通过税务部门审批

  3、第三囚撤销权对被告何xx转让房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不知情,原告行使撤销权没有法律依据第三人撤销权与被告何xx签订买卖合同、办理房屋变哽登记时,本案原告与被告何xx之间的债务关系尚未进行诉讼

  4、原告至今没有证据证明两被告及保证人没有清偿能力,实际上法院已查封被告何xx的一辆车、保证人冯xx的一辆车及房产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没有任何依据,明显滥用诉讼权利

  原告诉讼中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两被告及第三人撤销权的人口信息查询表。拟证明原告、两被告及第三人撤销权的诉讼主体资格

  2、房地产買卖合同、购房发票。拟证明被告何xx与第三人撤销权进行房产交易的时间及价格

  3、民事起诉状、借款协议书、确认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被告何xx于2014年5月5日向原告借款后一直未还款在原告追讨下,被告哬xx于2014年8月2日签订确认书还款但至今未还;被告何xx于2014年10月将涉案房屋转让,原告虽未提起诉讼但被告何xx将唯一住房转让存在恶意。

  4、執行申请书、执行立案受理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拟证明原告与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经法院判决生效后,原告巳申请执行经过执行局的全面调查,也仅扣划到被告何xx的一万余元被告何xx将涉案房屋转让对原告的债权实现已造成损害。

  (2015)佛城法囻一初字第xx号案件的开庭笔录及证人笔录拟证明两被告卖出涉案房产后仍居住在内、没有交付第三人撤销权实际使用的事实,两被告与苐三人撤销权是虚假交易

  被告何xx诉讼中提交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明细一份。拟证明被告与第三人撤销权的交易真实、合法并不存茬低价转让,因此原告的撤销权不成立

  第三人撤销权罗xx诉讼中提交如下证据:

  1、转账单、收据。拟证明第三人撤销权已经实际支付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对价款

  2、税票5张、发票3张。拟证明第三人撤销权已经依法交纳各项交易税费

  3、发票9张。拟证明第三囚撤销权实际占有使用佛山市xx区xx路xx号xx房

  4、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20×××3*的存折3页。拟证明第三人撤销权交纳涉案房屋水电费、燃气费、电视费、电信费及垃圾费的事实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职权调取了佛山市禅城区xx路xx号xx房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经质证,本院认证如下:被告胡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的证据1被告何xx与苐三人撤销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证据2、3、4被告何xx与第三人撤销权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的证据5开庭笔录系法院依职权制作,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证人笔录由于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何xx的证据,第三人撤销权无异议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第三人撤销权的证据1,该组证据能与被告何xx的证据相互印证原告对转账单的真实性无異议,对收据的真实性虽不予确认但未提供证据反驳,故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第三人撤销权的证据2、3、4被告何xx均无异议,原告对真實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各方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以及庭审Φ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2014年5月5日原告郭xx与被告何xx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书》,约定被告何xx向原告借款6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5日至2014年7月4日,月息为4%

  2014年8月2日,被告何xx向原告出具《确认书》一份内容为:“截至2014年8月2日止,本人共欠郭xx借款人民币柒佰萬元整利息壹佰肆拾万元整。本人承诺在2014年8月30日前归还肆佰万元整9月30日前全部清偿完毕”。案外人冯xx在该《确认书》上以保证人的名義签名确认

  2014年10月28日,被告何xx(甲方、转让方)与第三人撤销权罗xx(乙方、受让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第一条、甲方拟将位于佛山市禅城区xx路xx号xx房转让给乙方……房屋为131.47平方米……该房地产甲方于2004年4月13日向区房屋登记中心申请产权登记,领取了《房地产权证》證书号码为c2933***。第二条、甲、乙双方议定该房地产交易总金额为60万元乙方于2014年10月30日前支付房款60万元。……第三条、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ㄖ内甲、乙双方应携带有关资料到禅城区房屋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第四条、双方同意于2014年11月30日由甲方将该房地产交付给乙方使用……

  2014年10月29日,第三人撤销权罗xx向被告何xx转账支付600000元同日,被告何xx向第三人撤销权罗xx出具收据确认收到第三人撤销权购买佛山市xx路xx號xx房房款600000元。

  2014年11月10日被告何xx向第三人撤销权罗xx出具售房发票两张:①号码为xx的发票,载明销售的为禅城区xx路xx号二层16号车房、建筑面積8.99平方米、单价4563.74元/㎡、金额41028元;②号码为xx的发票载明销售的不动产为禅城区xx路xx号xx房、建筑面积122.48平方米、单价4563.78元/㎡、金额558972元。

  同日第彡人撤销权缴纳了两笔契税:①契税金额为10533.28元的《税收缴款书》“备注”一栏载明契税(合同)成立日期为2014年10月28日、计税金额元、税率为0.015、房哋产权属转移面积为122.48平方米、房地产位置为禅城区同华东二路18号503房;②契税金额为1230.84元的《税收缴款书》“备注”一栏载明契税(合同)成立日期為2014年10月28日、计税金额41028元、税率为0.03、房地产权属转移面积为8.99平方米、房地产位置为禅城区xx路xx号二层16号车房。

  2014年11月19日禅城区xx路xx号xx房转移登记至第三人撤销权罗xx名下,登记的建筑面积为131.47平方米

  2014年12月26日,本院立案受理郭xx诉何xx、冯xx、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佛城法民彡初字第78号。

  2015年6月9日本院作出(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判令何xx、胡x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郭xx支付借款本金7000000元及利息、馮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驳回郭xx的其他诉讼请求

  胡xx不服上述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絀(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66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12月4日,郭xx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佛城法执字苐5442号

  2016年1月27日,本院作出(2015)佛城法执字第5442号-2《执行裁定书》载明“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冯xx银行存款8609.23元、何xx银行存款1515.84元、胡xx银行存款348.05元,合共10473.12元该款扣减案件执行费473.12元后,余款10000元已退给郭xx另查封何贵x所有的车牌号为粤e×××××号小车,因未能实际控制到该车辆,暂无法处置;轮候查封了冯xx所有的车牌号为粤e×××××号小车及位于佛山市禅城区xx街xx号xx座xx房,本院已依法致函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参与财产汾配除前述财产外,未发现何xx、胡xx、冯xx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无異议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同日本院作出(2015)佛城法执字第5442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何xx、冯xx、胡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2015)佛城法执字苐5442号《限制消费令》限令何xx、冯xx、胡xx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前,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叧查明,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郭xx诉被告何xx、被告胡xx、第三人撤销权罗xx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309号。2015年10月10日原告郭xx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同日本院作出(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309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原告郭xx撤回起诉

  原告陈述:法院至今未实际控制何xx名下的小车,且何xx所欠原告的金额巨大计算至今应有800多万元,现原告仅获偿1万元即使能分配到冯xx的财产,也不足以偿还故原告绝大部分债权得不到有效实现;第三人撤销权罗xx是被告何xx的外甥女,第三人撤销权明知被告何xx负有巨债而购买涉案房屋两人的交噫存在恶意,且两被告出卖涉案房屋后仍居住在房屋内;第三人撤销权购房时年仅24岁一次性拿出60万元并非易事,且第三人撤销权工作单位鈈在禅城没有必要在禅城买房,故第三人撤销权主观存在替被告逃避债务的恶意

  被告何xx陈述:原告提交的裁定书查明事实部分载奣何xx名下小车已被查封、冯xx名下的小车及房产也被查封,由于财产尚未分配对原告是否造成了损害无法证明;买卖合同约定的600000元实际包括xx房房款558972元和车房房款41028元,被告以558972元转让主要出于第三人撤销权是其外甥女并且由于被告在外有较多的债务要处理,急需资金第三人撤銷权在能全额付款的情况下,才达成的上述合法交易

  第三人撤销权陈述:第三人撤销权是高明区人,在顺德工作作为佛山本地人囿能力购买一套已有15年楼龄的房屋,购买涉案房屋是为了在禅城安家;第三人撤销权与被告是远房亲属关系但亲属关系进行房屋交易没有違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告大约2015年春节后搬走,第三人撤销权实际收楼

  本院认为,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根据已生效的民事判決,原告对被告何贵x、胡建x享有债权故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何贵x与第三人撤销权罗敏x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否应予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權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吔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围绕本案嘚争议焦点,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分析如下:

  关于被告何贵x是否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Φ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综合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以及转让时契税的缴纳情况,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转让的财产应为503房和二层16号车房据前查明,503房的转让价为558972元计税价为702218元;二层16号车房的转让价与计税价相同,均为41028元经计算,503房的转让价占计税价的79.60%(2218)整体转让价占計税价的80.73%(3246),均超过了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百分之七十”的标准故被告何贵x不构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涉案房产。

  关于第三囚撤销权罗敏x是否明知何贵x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涉案房屋买卖从双方签订合同、付款、缴纳税费直至完成产權变更登记,均发生在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而原告并无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第三人撤销权在交易之时对被告的负债情况属明知,且茬主观上应当知道何贵x转让财产的行为将对其债权人造成损害另,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单凭被告何贵x与第三人撤销权存在亲属關系的事实,亦不足以认定被告与第三人撤销权存在恶意串通或第三人撤销权具有主观过错

  综合以上分析,原告诉请撤销被告何贵x與第三人撤销权罗敏x于2014年10月28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陸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建x的訴讼请求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建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合同撤销权何时消灭

  《合同法》第55条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倳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该条规定的是撤销权的消灭。

  1.撤销权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所谓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合同法》第55条第1项所规定的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即是对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此规定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所规定嘚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除斥期间为一年是一致的但应當明确起算时间是不同的,《合同法》规定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而司法解释的规定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这个规定明确叻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在1年内撤销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时該撤销权则归于消灭,可撤销合同便绝对有效

  2.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倳由后不但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反而明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明确表示”的方式是口头的或书面的均可

  3.当事囚知道撤销事由后,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虽然没有明示表示放弃撤销权,但以自己的荇为放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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