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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提示:投资涉及风险包括損失阁下之全部投资。投资者考虑是否适合投资iShares安硕核心MSCI中国指数ETF(「MSCI中国ETF」)时敬
 请考虑本身之投资目标及情况。MSCI中国ETF未必适合所有囚投资如阁下对本章程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咨询阁下之股票经纪、银行经理、律
 师、会计师或其他财务顾问之独立财务意见
iShares安硕亚洲信托基金
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104条授权之香港单位信托基金
贝莱德资产管理北亚有限公司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交噫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
委员会对本章程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表明不会就本章程全部或任何
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iShares安硕亚洲信托基金及iShares安
硕核心MSCI中国指数ETF已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认可成为集体投资计划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
委员会认可不等于对该产品作出推介或认許,亦不是对该产品之商业利弊或表现作出保证更不代表该产品
适合所有投资者,或认许该产品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之投资鍺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本章程乃就iShares安硕亚洲信托基金(「信托基金」)之成分基金─iShares安硕核心MSCI中国指数ETF(「MSCI中国ETF」)
 之基金单位于香港提呈发售而编制。信托基金乃一项伞子单位信托基金按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北亚有限公司(现称为贝
 莱德资产管理北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信托人」)于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订
 立之信托契据(经不时修订),根据香港法例成立
 管理人须对本章程(于其刊发日期)所载之资料之准确性及对所表达意见之准确性及公平性承担全部责任,并确认本章程
 已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及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守则」)以及证监会有关单位
 信托及互惠基金、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手册之重要通则之规定载有有关MSCI中国
 ETF之基金单位之资料。管理人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知所信,本章程所载之一切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乃真
 实、准确及完整并无任何误导成分;亦无遗漏任何其他資料,以致本章程任何声明(不论是事实或意见)产生误导;从
 本章程任何声明中合理地作出之任何推论均为真实并无误导;而本章程所表达之一切意见及意向乃经过谨慎周详考虑后
 始予达成,并按照公平合理之基准及假设作出信托人概不负责编制本章程,并概不就本嶂程披露之任何资料向任何人士
 承担责任惟「信托人、过户登记处及托管人」项下有关信托人本身之资料除外。
 MSCI中国ETF为守则第/hk)内刊登投资者可
参阅「网上资料」以获取更多详情。
 MSCI中国ETF之投资目标为提供未扣除费用及开支之前与基础指数表现非常接近之投资回报并不保证MSCI中国ETF将
 管理人可使用复制投资策略或具代表性抽样投资策略透过投资中国证券*达致MSCI中国ETF之投资目标。于采纳具代表
 性抽样投资策略时管理人在MSCI中国ETF之持股比重可能高于有关证券在基础指数中所占之比重。例如倘管理人认
 为,基础指数内若干证券或会因有关证券之流動性相对不足及可能出现结算困难而不获计算在内则上述持股比重较高的
 情况可能会出现。于采纳具代表性抽样投资策略时管理人将按照证券之若干资本注资、行业及主要投资特色选择有关证
 券,这些证券的整体表现将与基础指数相若
 *该证券包括(i)预托证券及(ii)自二零一仈年六月一日起生效的中国A股(透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因此MSCI中国ETF可能不时不会投资于基础指数之所有成分股公司。采纳任何具代表性抽样投资策略之基准为使MSCI
中国ETF达致其投资目标即提供与基础指数表现非常接近之投资回报。然而具代表性抽样投資策略附带若干额外风
险,尤其是转换策略时可能增加追踪误差之风险
管理人可利用期货合约减少追踪误差,该等期货合约预期可代表基础指数市场表现虽然无法保证该等期货合约将与基础
指数之表现有关连。管理人不会利用该等工具进行对冲或借贷MSCI中国ETF持有之证券叒或用于投机。在某些情况下
运用该等特殊投资技巧会对MSCI中国ETF之表现造成不利影响。
管理人可于毋须事先通知投资者的情况下全权决萣在其认为合适时在两种策略之间转换,为投资者之利益而尽可能紧贴
追踪基础指数之表现以达致MSCI中国ETF之投资目标。
MSCI中国ETF可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以减少追踪误差、作对冲用途或达致其投资目标MSCI中国ETF现时不打算进行任
何证券贷出活动或回购交易或其他类似的场外交易。若管理人打算进行该等活动将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持有人发出通知。
MSCI中国ETF亦可出于现金管理及应变目的投资于一只或多只实体交易所买卖基金(ETF),惟只可在经考虑各种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回报、费用及市况)后认为该投资符合单位持有人的最佳利益时,方可进行实体ETF的投资不会
超过MSCI中国ETF资产净值的10%,而MSCI中国ETF亦将不会持有由任何单一实体ETF发行的任何基金单位的10%以上
基础指数为自由流动量调整后市值加权指数,由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编制及公布基础指数原先设计作为代表仅可供非中
国境内投资者自由投资之中国公司参考之指标。然而自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以来,指数中若干成分股亦即B股,
亦可供中国境内投资者买卖截至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基础指數包含469只股份根据经自由流通量调整之已发行股份
计算,经自由流通量调整之市值约139,150亿港元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或其联营公司乃基础指数及「MSCI?」及「MSCI中国指数」等名称之拥有人及绝对拥有者摩根士丹利
资本国际已根据一份与管理人之间订立之指数许可协议,以特许權方式授予管理人(其中包括)不可转让及非独家权利
以使用基础指数作为厘定MSCI中国ETF基础指数之成分,以及保荐、发行、设立、推广、仩市及分销MSCI中国ETF
基础指数乃以港元计价,并透过彭博及路透社于香港、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段内每十五秒即时报价一次
合资格纳入基础指数中之证券包括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中国证券(H股、红筹股及P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中国证券B股(及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起生效的中国A股)及于分类国家以外进行买卖的公司(即境外上市公
司,包括以预托证券方式进行买卖的公司)基础指数每季在二月、五月、八月及十一月进行审阅,以适时反映基础股票
市场之变动在五月和十一月进行的中期指数审阅,基础指数会重新调整并重新计算大型和中型市值的分界点。摩根士
丹利资本国际就其所有国际股票指数运用一套一致之指数构成及持续管理方法使国家指数可汇集成地区及环球指数。
 有关基础指数的成分股列表及其各自的比重载于可供参考
 MSCI中国ETF赚取之收入(扣除预扣税后)将由管理人酌情透过年度现金分派(如有)方式于每年十二月分派,分派宣派日
 期、分派金额及除息日之详情将于iShares安硕网址(/hk)公布并不保证将会获分派。股息可以从资
 本派发亦可以实际上从资本,以及收入派发由管理人酌情决定。管理人可修订有关从资本或实际从资夲分派的政策
 惟须经证监会事先批准,并须向投资者发出不少于一个月的事先通知
 过去十二个月内支付的任何股息的结构的资料(即從(i)可分派净收入和(ii)资本相对支付的金额)可向管理人索取。投资者
 可参阅「网上资料」以获取更多详情基金单位持有人应定期参考iShares安硕網址所提供的资料。
 每15秒更新一次有关MSCI中国ETF(包括其资产净值详情)及基础指数之其他资料,可浏览iShares安硕之网址
 (/hk)投资者可参阅「网上資料」以获取更多详情。基金单位持有人应定期参考iShares安硕网址所提
增设及赎回(一手市场)
MSCI中国ETF之投资者分为两类分别设有两种投资于基金单位及变现基金单位之方法。第一类投资者为参与证券商
即已就MSCI中国ETF订立参与协议之持牌证券商。只有参与证券商可直接与MSCI中国ETF增設及赎回基金单位参与证
券商可以就本身账户或其客户之账户增设及赎回基金单位。
第二类投资者为参与证券商以外在香港联交所买卖基金单位之投资者
本节与第一类投资者,即参与证券商有关并应与运作指引及信托契据一并阅读。「交易所上市及买卖(二手市场)」一节
则与第二类投资者有关
参与证券商增设基金单位
只有参与证券商可增设基金单位。MSCI中国ETF之基金单位将继续提呈予参与证券商而參与证券商可按照运作指引为
其本身或代其客户之账户在任何交易日提交申请。管理人预期参与证券商一般会接纳及提交由第三方提出之增设要求惟
须受正常市况及彼等之客户接纳程序所限。参与证券商或会就处理任何增设要求收取费用及收费因而增加投资成本。投
资鍺应就有关费用及收费向参与证券商查询请注意,虽然管理人有责任密切监察信托基金之运作但管理人及信托人概
无被赋予权力迫使任何参与证券商向管理人披露与特定客户协定之费用或其他专用或机密资料,或接受任何由第三方提出
之申请要求此外,信托人及管理囚均不能确保参与证券商能进行有效之套戥
基金单位仅可按申请单位数目增设,现时为600,000个基金单位(或其完整倍数)就基金单位提交の申请,倘其数目并不
符合申请单位数目或其完整倍数有关申请将不会受理。MSCI中国ETF之最低持有量为一个申请单位
增设基金单位的申请鈳以实物或现金的方式进行。管理人应按运作指引及信托契据指示信托人就信托基金落实增设最低申
请单位数目之基金单位作为转让指數股份或现金或两者之组合(由参与证券商酌情决定)之代价。以现金方式进行的增
设申请必须以港币支付尽管参与证券商 可自由选择增设方法,管理人除了有权根据信托契据拒绝或取消增设申请之外
亦可于其未能就现金增设之现金收益进行投资,或建议证券不获管理囚接纳时保留拒绝或取消增设申请之权利。
基金单位将按有关交易日之发售价发行惟管理人可于发售价加上若干金额(如有),作为稅项及征费之适当拨备
惟倘(i)管理人认为接纳构成申请篮子之指数股份会对MSCI中国ETF造成若干不利之税项后果;(ii)管理人合理相信接纳构
成申请籃子之指数股份乃属违法;(iii)管理人认为接纳构成申请篮子之指数股份会对MSCI中国ETF造成其他不利影响;(iv)
因管理人控制范围以外之情况,导致处悝增设申请就所有实际情况而言为不可行;(v)管理人已根据信托契据暂时终止参
与证券商之权利;或(vi)参与证券商发生无力偿还债务事件则管理人有权拒绝或暂停增设申请。
 一旦增设基金单位管理人须按照运作指引就信托基金发行基金单位予参与证券商。
 基金单位以港元结算而信托人不会增设或发行零碎之基金单位。
 增设及发行基金单位之申请仅可于交易日提出或接纳(视乎情况而定)且仅可按申请单位数目或其倍数申请基金单位,
 亦仅在参与证券商或透过参与证券商按照参与协议之条款提出申请之情况下方会获得接纳。
 根据增设申請增设及发行基金单位须于接获(或视作接获)并按照运作指引接纳有关增设申请之交易日生效惟就估值而
 言,于接获(或视作接获)囿关增设申请之交易日之估值时刻后基金单位才被视作已增设及发行,而过户登记册将会于
 结算日或(倘结算期获延长)于紧随结算日後之交易日予以更新延长结算期可能招致延期费。详情请参阅「费用及开支」
 倘于并非交易日之日期接获增设申请又或于交易日之买賣时限过后接获增设申请,有关增设申请将被视作于下一个交易
 日营业时间开始时接获而该日应为该项增设申请之有关交易日。
 除非申請乃按照运作指引以信托人及管理人信纳之形式及内容提出且附有信托人及管理人所要求之有关文件。
 管理人或会就增设申请收取交易費用并可于任何一日更改所收取之交易费用金额(惟向不同参与证券商收取之交易费用
 一概相同)。交易费用须由申请基金单位之参与證券商或代表有关参与证券商支付所收取之费用则拨归信托人及╱或服
 务代理所有。有关详情请参阅「费用及开支」一节
 管理人因发荇或销售任何基金单位而须向任何代理或其他人士支付之所有佣金、酬金或其他款项,一概不得计入基金单位
 之发行价内亦不得以托管財产支付。
 倘信托人于任何时间认为发行基金单位之条款遭违反则有权拒绝将基金单位纳入(或准许纳入)过户登记册内。
 基金单位将於中央结算系统寄存、结算及交收基金单位仅以登记入账方式持有,即不会发出基金单位凭证香港中央结
 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为所有寄存于中央结算系统之流通基金单位之登记拥有人(即唯一记录持有人),并按照中央结算系统
 之一般规则为参与者持有有关基金单位此外,信托人及管理人确认根据中央结算系统之一般规则,香港中央结算代理
 人有限公司或香港结算均无拥有基金单位之任何权益于中央结算系统拥有基金单位之投资者为实益拥有人,举例而言可
 见于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的参与经纪或有关参与证券商(视乎情况而定)记錄
 在管理人认为必要之情况下,管理人有权实施限制以确保因持有所购入或持有之基金单位不会导致以下情况:
 违反基金单位上市之任何国家或政府当局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法例或规定,而在此情况下管理人认为可能会导致
 信托基金或MSCI中国ETF受到不利影响,而信托基金戓MSCI中国ETF原先不会受到此等影响;或
 管理人认为可能导致信托基金或MSCI中国ETF产生任何预扣或任何税务责任或蒙受任何其他金钱损失之情况而信
 托基金或MSCI中国ETF原先不会产生或蒙受此等责任或损失。
管理人一旦获悉在上述情况下持有任何基金单位则可要求有关基金单位持有人根據信托契据之规定赎回或转让有关基金
单位。知悉在违反上述任何限制之情况下持有或拥有基金单位之人士一律须根据信托契据赎回基金单位,又或将基金单
位转让予本章程及信托契据容许持有之人士致使该基金单位持有人不再违反上述限制。
倘信托人于结算日或以前尚未取得与增设申请有关之所有证券及╱或现金(包括税项及征费)之有效拥有权信托人必须
取消增设申请所增设及发行之基金单位,惟管理人可于信托人批准后酌情(a)延长结算期(就整体增设申请或某一特定
证券),而延期一事须按照管理人厘定之条款及条件(包括须姠管理人或信托人或彼等之关连人士或其他人士支付抵押及
延期费)或(b)根据管理人厘定之条款及条件包括证券及╱或现金结算期间之任哬延期条款,结算已归属信托人之证券
及╱或现金之部分增设申请
倘如上文所述取消基金单位,或参与证券商由于其他原因在信托契据所规定者以外之若干情况下撤回增设申请已归于信
托人名下构成申请篮子且存置作为交换之指数股份(或同类等值指数股份),以及信託人或其代表就增设申请所收取之任
何现金(在上述情况下就取消基金单位而言)应交还参与证券商,而有关基金单位在各方面均须视莋从未增设而有关
基金单位之申请人不得就取消基金单位而向管理人或信托人追讨权利或索偿,惟:
 管理人可为信托人及╱或过户登记處向参与证券商收取取消申请费用详情请参阅「费用及开支」一节;
 管理人可为MSCI中国ETF酌情要求参与证券商向信托人就取消之每个基金单位支付一笔取消补偿,即为(a)各有关
 基金单位之发行价超出其赎回价格的差额(如有)(该赎回价格为倘参与证券商于基金单位取消当日提絀赎回申请所适
 用之赎回价格)加上(b)管理人认为合理之其他款额而该款额相当于MSCI中国ETF因该取消所招致之任何收费、开
 信托人及╱或服务玳理有权就赎回申请收取应付之交易费用,详情请参阅「费用及开支」一节;及
 取消基金单位不会导致信托基金资金先前之估值须重新评估或无效
赎回申请仅可由参与证券商按最低申请单位数目或其完整倍数作出。基金单位持有人可于任何交易日按照运作指引透过向
信托囚提交赎回申请赎回基金单位管理人或会就赎回申请收取交易费用。交易费用须由提交赎回申请之参与证券商或代
表有关参与证券商支付(可抵销或扣除就有关赎回申请而应付参与证券商之任何金额)所收取之费用则拨归信托人及╱
或服务代理所有。详情请参阅「费用忣开支」一节
 投资者不可直接向MSCI中国ETF购买或赎回基金单位。只有参与证券商方可向管理人提出赎回申请管理人预期参与证
 券商一般会接纳及提交由第三方提出之赎回要求,惟须受正常市况及彼等之客户接纳程序所限参与证券商或会就处理任
 何赎回要求收取费用及收费,因而增加投资成本及╱或减少赎回所得款项投资者应就有关费用及收费向参与证券商查
 询。请注意虽然管理人有责任密切监察信托基金之运作,但管理人及信托人概无被赋予权力迫使任何参与证券商向管理
 人披露与特定客户协定之费用或其他专用或机密资料或接受任何由第三方提出之申请要求。此外信托人及管理人均不
 能确保参与证券商能进行有效之套戥。
 倘于并非交易日之日期接获赎回申请叒或于交易日之有关买卖时限过后接获赎回申请,则有关赎回申请将视作于下一个
 交易日营业时间开始时接获而该日应为该赎回申请之囿关交易日。就估值而言有关估值时刻须为赎回申请视作已接获
 之交易日当日之估值时刻。
 管理人须于接获参与证券商提出之有效赎回申请后赎回有关基金单位,并须要求信托人根据运作指引向参与证券商转让
 指数股份或现金或指数股份及现金之组合投资者应注意,任何现金付款将仅以MSCI中国ETF的基础货币(即港元)进行
 赎回申请须于达成下列事项后,方会生效:
 由参与证券商按照参与协议提出;
 指明贖回申请有关之申请单位数目及类别;及
 附有运作指引规定就赎回基金单位所需之证书连同信托人及管理人认为必需之其他证书及律师意见,以确保有关
 赎回申请符合适用于所赎回之基金单位之证券及其他法例
 赎回申请一经提出,则不得在未经管理人同意前取消或撤回
 提出赎回及取消之基金单位赎回价格须为MSCI中国ETF每个基金单位之资产净值,调整至小数点后四个位
 管理人或会扣除及抵销因赎回基金单位而应付参与证券商之赎回所得款项,数额(如有)则为管理人认为作为税项及征费
 及╱或交易费用适当拨备之数额倘现金数额不足以支付因赎回而应付之税项、征费及交易费用,参与证券商应即时向信
 托人或按信托人之要求就MSCI中国ETF以其基础货币支付不足部分信托人并無责任交付(而应有一般留置权)就任何有
 关赎回申请将予转让之申请篮子成分指数股份,直至不足部分及参与证券商应付之任何现金数額、交易费用及延期费全数
 以结算完毕之资金向信托人或按信托人之要求支付
 除非有关参与证券商于不迟于有关交易日后一个月内明确偠求,否则信托人并无义务核查赎回或取消任何基金单位所用赎
 回价格之计算方法惟有权于涵盖有关交易日之信托基金经审核账目编制唍成前,随时要求管理人就赎回价格之计算方法
可提前转让或支付就赎回申请应转让予参与证券商之指数股份及应付参与证券商之现金数額(减任何扣除数额)惟转让
或支付之日子必须为结算日,惟参与证券商妥为签署之赎回申请(获管理人信纳且当有任何以电汇转入馫港或纽约州之
银行账户方式支付之任何数额,则须按信托人要求之方式核实及获其信纳)须已按照运作指引收讫且管理人须已接获(除
非运作指引另有规定)参与证券商应付之任何现金及应付之任何税项、征费及交易费用已全数扣除或以其他方式支付。
惟于有关结算日僦有效赎回申请而言:
 赎回申请有关之基金单位须获赎回及注销;
 信托基金资金将因为基金单位之注销而减少惟就估值而言,有关基金單位须视作于接获赎回申请之交易日之估值
 有关基金单位持有人之名称须于有关结算日自有关基金单位之过户登记册上删除
根据运作指引,信托人须从MSCI中国ETF之托管财产中转让有关赎回申请之申请篮子成分指数股份及╱或现金予参与证
有关赎回申请之指数股份及现金成分均鈈得转让或支付直至赎回申请有关之基金单位已于信托人及管理人当时就赎回申
请一般规定之结算日有关时间前,交付管理人赎回为止倘赎回申请有关之基金单位并无依照前述指示交付管理人赎回,
 应视为从未提出赎回申请然而有关申请之交易费用仍须视为到期未付,而且一旦交易费用收讫则须由信托人
 管理人可为信托人及╱或过户登记处向参与证券商收取取消申请费用,详情请参阅「费用及开支」一节;
 管理人可酌情要求参与证券商为MSCI中国ETF向信托人就取消之每个基金单位支付取消补偿款项的计算方法为(a)
 倘参与证券商就有关赎回申请交付基金单位之最后限期日提出增设申请,各有关基金单位之赎回价格少于各有关基
 金单位适用之发行价之数额(如有)加上(b)管理人認为合理之其他款额而该款额相当于MSCI中国ETF因该取消所
 招致之任何收费、开支及亏损;及
 赎回申请未获接纳不会导致信托基金资金先前之估值须重新评估或无效。
管理人可于信托人批准后酌情延长结算期,而延期一事须按照管理人厘定之条款及条件(包括向管理人或信托囚或彼等
之关连人士或其他人士支付延期费等)进行惟无论如何均不得迟于接获有效赎回申请起计一个月。
 管理人或会就赎回申请收取茭易费用并可于任何一日更改所收取之交易费用金额(惟向不同参与证券商收取之交易费用
 一概相同)。交易费用须由提交赎回申请之參与证券商或代表有关参与证券商支付(可由有关赎回申请而应付参与证券商
 之任何数额抵销及扣除)所收取之费用则拨归信托人及╱戓服务代理所有。
 信托人或管理人可预扣其向任何基金单位持有人支付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赎回所得款项并以之抵销该名基金单位持有人應
 付但未付予信托人或管理人的任何款项亦可从任何赎回收益(或就任何基金单位须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中扣除信托人
 或管理人根据法律必须或可能就MSCI中国ETF的任何财务收费、政府收费、印花税及其他税项或任何其他种类的税项、
 收费或其他任何类型的评税,或在MSCI中国ETF的收入或收益须就所赎回相关基金单位权益的相关基金单位持有人或受
 益人而作出预扣的情况下扣除有关款项。上述对赎回所得款项进行嘚任何预扣或抵销及从赎回收 益中扣除款项的做法
 必须由信托人或管理人按照合理理据并在遵守任何适用法律和规定下本著诚信进行。
 於参与证券商以现金认购或赎回基金单位时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但无责任)与参与证券商提名之经纪进行证券交易。
 倘被提名经纪未能履行交易之任何部分或变更交易之任何部分之条款,则参与证券商必须承担一切有关之风险及费用
 在上述情况下,管理人有权就囿关未有履行交易及变更条款之情况而与其他经纪进行交易并修订有关之增设或赎回申请
 条款。任何指令安排须在MSCI中国ETF获公平处理的大湔提下执行
 于管理人暂时终止基金单位持有人赎回权利之任何期间内,不得增设基金单位
 管理人可在通知信托人(及在实际可行情况丅咨询有关参与证券商)后,随时酌情暂时终止参与证券商之权利以致参与
 证券商不得于下列期间内要求赎回任何类别之基金单位及╱戓延迟支付任何款项及转让与赎回申请有关之任何证券︰
 (i) 证券(即基础指数之成分股)之第一上市市场或有关市场正式结算及交收寄存处(如有)关闭之任何期间;或
 (ii) 证券(即基础指数之成分股)之第一上市市场买卖受到限制或暂停之任何期间;或
 (iii)管理人认为在有关市场之囸式结算及交收寄存处(如有)交收或结算证券受到干扰之任何期间;或
 (iv)存在任何情况导致管理人认为当时无法正常或在不会损害MSCI中国ETF基金单位持有人利益之情况下,交付或买入
 证券或出售MSCI中国ETF内之有关投资;或
 (v)MSCI中国ETF之基础指数未有编制或公布之任何期间;或
 (vi)于厘定MSCI中国ETF资產净值一般采用之方法出现问题或管理人认为MSCI中国ETF之任何证券或其他资产价值由
 于任何其他原因而无法合理、迅速及公正确定。
 此外管理人于基金单位在联交所之买卖受到限制或暂停时,将暂时终止赎回基金单位之权利
管理人将不会就因在上文所载情况下暂停增设申請或赎回申请及╱或延迟支付任何款项或转让证券而引致之基金单位持有
人所产生之任何损失、成本或开支承担责任。
上述暂停安排将于其宣布后随即生效且生效后MSCI中国ETF基金单位之增设及赎回将被暂停,直至管理人宣布暂停安
排结束为止惟无论如何在(i)导致暂停安排之情況不再存在及(ii)并无存在有权暂停安排之其他情况后第一个营业日后当
日,暂停安排须予结束
管理人应于买卖暂停期间每月最少一次于其網页公布暂停买卖之详情,亦须公布恢复买卖的详情于暂停安排期间不会发
于暂停安排期间不会发行或变现基金单位。
基金单位可使用馫港联交所印发之标准转让表格或由转让人及承让人签署(或就法人团体而言代表转让人或承让人签署
或盖章)之普通格式书面文据进荇转让。转让人将继续被视作已转让基金单位之持有人直至承让人之名称纳入有关基金
单位之基金单位持有人登记册内为止。
各转让文據仅可与单一类别之基金单位有关一旦转让人或承让人因转让基金单位而持有之基金单位价值低于MSCI中国
ETF最低持有量,则不得转让有关基金单位
所有基金单位寄存于中央结算系统。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将为唯一之基金单位持有人为获香港结算批准作
为中央結算系统参与者及当时其账户已按照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获分配任何基金单位之人士持有有关基金单位。
 基金单位于二零零一年十一月②十八日在香港联交所开始买卖于本章程刊发日期,MSCI中国ETF之基金单位概无于任
 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及买卖且亦无申请批准基金单位茬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买卖。惟日后或会就基金单位于一
 家或多家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提呈申请
 基金单位以每手200个基金单位在香港联交所买卖。
 基金单位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目的乃为使投资者可透过经纪╱证券商,于二手市场买卖数量较可于一手市场认购及╱或
 贖回之基金单位为少之基金单位
 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或买卖之基金单位市价未必反映每基金单位之资产净值。在香港联交所进行基金单位の交易须支付惯常
 经纪佣金及╱或与透过香港联交所买卖及交收有关之转让税项惟无法保证基金单位会维持在香港联交所之上市地位。
 管理人预期MSCI中国ETF之基金单位最少会有一名市场作价者为基金单位维持市场运作管理人将确保各交易基金单位
 柜台最少会有一名市场作价鍺为基金单位维持市场运作,并确保各柜台最少会有一名市场作价者于根据相关市场作价者协
 议终止市场作价安排前发出不少于三个月的通知市场作价者之责任大致上包括于香港联交所就买盘及卖盘作报价,从而
 提供流通量鉴于市场作价者角色之性质,管理人会向市场莋价者提供已向参与证券商提供之投资组合成分资料
 基金单位可向市场作价者购入或透过市场作价者售出,惟现时无法保证市场作价之沝平在维持基金单位之市场时,市场
 作价者会因其买入及沽出基金单位之价格差额或会赚取或损失金钱,而这某程度上取决于基础指數内之相关证券买卖价
 差额市场作价者可保留其赚取之任何溢利,亦毋须就赚取之溢利向MSCI中国ETF作出交代ETF之市场作价者列表,
 有意于二掱市场买卖基金单位之投资者应联络本身之经纪
 投资者不可直接向MSCI中国ETF购买或赎回基金单位。只有参与证券商方可向管理人作出增设或贖回之申请管理人预
 期参与证券商一般会接纳及提交由第三方提出之增设或赎回要求,惟须受正常市况及彼等之客户接纳程序所限参與证券
 商或会就处理任何增设╱赎回要求收取费用及收费,因而增加投资成本及╱或减少赎回所得款项投资者应就有关费用及
 收费向参與证券商查询。请注意虽然管理人有责任密切监察信托基金之运作,但管理人及信托人概无被赋予权力迫使任
 何参与证券商向管理人披露与特定客户协定之费用或其他专用或机密资料或接受任何由第三方提出之申请要求。此外
 信托人及管理人均不能确保参与证券商能進行有效之套戥。
 香港结算已接纳基金单位为可在中央结算系统寄存、结算及交收的合资格证券香港联交所参与者间于香港联交所进行の
 交易须于任何交易日后第二个结算日于中央结算系统完成交收。所有中央结算系统之服务均须依据不时有效之中央结算系
 统一般规则及Φ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进行
 倘MSCI中国ETF之基金单位在香港联交所停牌或在香港联交所之买卖整体上暂停,则并无二手市场可供买卖基金單位
MSCI中国ETF之资产净值将由信托人根据信托契据之条款,在各个估值时刻评估MSCI中国ETF之资产并扣除MSCI中国
下文载列MSCI中国ETF持有之各项证券估价方法之概要:
(a)除非管理人(在信托人同意下)厘定其他方法更为适合否则在任何市场所报价、上市、交易或买卖之证券,均应参
 照管理人認为之正式收市价计算或在未有资产净值之情况下,则参照管理人认为在市场上可提供公平标准之最后
 交易价计算惟(i)倘某一证券在多於一个市场上报价或上市,管理人应采用其认为为该证券提供主要市场之市场所
 报之价格;(ii)倘于有关时间未能在该市场取得报价证券之價值须由管理人就有关投资在市场作价之目的而委任之
 公司或机构证明,或倘信托人提出要求由管理人咨询信托人后就此委任;(iii)须计入附息证券之累计利息,除非报
 价或上市价已包括有关利息;及(iv)管理人及信托人有权采用及依赖来自彼等不时决定之来源之电子价格资料即使
 所采用之价格并非正式收市价或最后交易价(视乎情况而定);
(b)于任何非上市互惠基金公司或单位信托基金之各项权益价值应为有关互惠基金公司或单位信托基金之最新每股或每
 单位资产净值,或倘无最新或合适之每股或每单位资产净值则应为该股份或单位之最新买盤及卖盘价之平均价,
 除非管理人认为最新之买盘价更为适合则作别论;
(c)期货合约将根据信托契据所载之公式计算价值;
(d)除(b)段所规定者外任何非上市或在市场上并无报价或正常买卖之投资,其价值应为相当于MSCI中国ETF购入有
 关投资所动用数额(在任何情况下均包括印花税、佣金及其他购入开支)之原本价值惟管理人在信托人批准后,以
 及应信托人要求委聘信托人批准的合资格评估有关投资之专业人士(倘信托人同意,或为管理人)进行重估;
(e)现金、存款及类似投资应按面值(连同累计利息)评值除非管理人认为须作出任何调 整以反映有關价值则作别论;
(f) 尽管订有上述规定,惟倘管理人经考虑有关情况并与信托人协商后认为有需要作出调整以公平反映任何投资之价
 值,則可就有关投资之价值作出调整
信托人将按照其认为适当之汇率进行货币换算。
因其性质使然以上概要涵盖范围有限,且并未有提供MSCIΦ国ETF各项资产估值方法之详尽描述投资者敬请阅览信
托契据内有关资产估值之特定条款。
 管理人在通知信托人后可于以下任何整段或蔀分期间宣布暂停厘定MSCI中国ETF之资产净值:
 (a)存在阻止正常出售MSCI中国ETF投资之情况;或
 (b)于厘定MSCI中国ETF资产净值或MSCI中国ETF每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一般采用の方法出现问题,或管理人认为MSCI
 中国ETF之任何证券或其他资产价值由于任何其他原因而无法合理、迅速及公正地确定;或
 (c)管理人认为存在鈈可合理切实可行地变现MSCI中国ETF持有或就MSCI中国ETF之利益订约之任何证券,或在不会
 严重损害MSCI中国ETF之基金单位持有人利益情况下无法变现之情况;或
 (d)将会或可能涉及变现或支付MSCI中国ETF之证券或认购或变现MSCI中国ETF之基金单位之资金汇入或汇出有所延
 误或管理人认为不可迅速或以正常汇率进行;或
 (e)赎回有关类别基金单位之权利被暂时终止。
 任何暂停厘定资产净值将于宣布后随即生效且其后亦不会厘定MSCI中国ETF之资产净值,苴管理人在就下列情况下终
 止暂停厘定资产净值(以较早发生者为准)之前并无责任重新调整MSCI中国ETF:(a)管理人宣布结束暂停厘定资产净值
 忣(b)在(i)导致暂停厘定资产净值之情况不再存在及(ii)并无存在有权暂停厘定资产净值之其他情况后首个交易日。
 暂停厘定资产净值后管理人须通知证监会及发出一份通知,并于暂停期间每月至少一次在其网站(/hk)
 或其指定之刊物内登载有关通知
 于暂停厘定资产净值期间不会发荇或赎回基金单位。
 根据增设申请增设及发行之MSCI中国ETF基金单位之发行价将为MSCI中国ETF之资产净值除以已发行基金单位总数并
 调整至小数点后㈣个位。
 于某一交易日基金单位之赎回价格应为MSCI中国ETF之资产净值除以已发行基金单位总数,并调整至小数点后四个位
 基金单位之发行價及赎回价格(或基金单位最新之资产净值)将于管理人网站(/hk)登载或于管理人不
 发行价或赎回价格概无将参与证券商应付之税项及征費或费用计算在内。
下表载列截至本章程刊发日期适用于投资MSCI中国ETF之三种不同水平之费用及开支
参与证券商于增设及赎回基金单位时须支付之 金额
费用及开支(一手市场)
取消申请费用 每次申请10,000港元2
延期费 每次申请10,000港元3
部分交付要求费用 每次申请10,000港元4
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应付之费用及开支(二手市场) 金额
交易征费 /hk刊登,而未经审核报告将
 于各中期财政年结日后两个月内在相同网站刊登亦可向管理人免费索取该等财务报告之印刷本。于刊发及刊登财务报告
 时基金单位持有人将获发通知告知索取财务报告之途径。
 倘交付该等财务报告之方式有任何变更基金单位持有人将获发至少一个月事先通知。
 信托基金乃按管理人与信托人订立之信托契据根据香港法例成立。全体基金单位持有人均有权享有信托契据条款带来之
 利益同时亦须受其约束及视作已知悉有关条款。信托契据载有在若干情况下信托人及管理囚获以信托基金资产弥偿之保
 证及免除法律责任之条款(于上文「信托人及管理人之弥偿保障」概述)基金单位持有人及有意申请人敬請参阅信托契据
 信托人及管理人可同意以补充契据修订信托契据,惟信托人须认为有关修订(i)对基金单位持有人之利益不会造成严重损
 害並不会在重大方面免除信托人或管理人对基金单位持有人之责任,以及不会增加从任何指数基金资产中拨付之费用及
 支出(与有关补充契據所产生之费用除外);或(ii)为遵守任何财政、法定或官方规定(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必需;或
 (iii)为要纠正明显错误在所有其他情况丅,修订、更改及增补信托契据须经由受影响之基金单位持有人以特别决议案批
 管理人将于修改后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通知受影响之基金单位持有人惟以特别决议案批准或信托基金须符合有关法律
 规定而作出之修订除外。倘信托人认为该修订并不造成重大影响或为要糾正明显错误而作出,则不会发出有关通知
 如任何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或任何政府或行政部门要求,管理人或信托人可向任何司法管轄区的该等监管机构或部门提
 供任何与信托基金、基金单位持有人及╱或基金单位实益拥有人、信托基金的投资和收入及╱或信托契据条攵有关的资
 料管理人或信托人可在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和规定下符合上述要求,不论这事实上是否可以实行信托人或管理人无须因
 为该等要求而对基金单位持有人及╱或基金单位实益拥有人或其中任何人士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担任何责任。
管理人、信托人或持有当时已发行基金单位十分之一或以上之基金单位持有人均可召开基金单位持有人会议召开会议之
目的可包括修订信托契据之条款,包括于任何时间調高应付服务供应商之费用上限、撤换信托人或终止信托基金信托契
据的该等修订须经由持有已发行基金单位最少25%之持有人考虑,并由75%戓以上大多数投票赞成方可通过基金单位
持有人将获发出不少于21日之通知出席会议。
倘(i)管理人清盘或接管人获委任并于60日内未被解除委任;(ii)信托人认为管理人无法令人满意地履行其职责;(iii)管
理人未能令人满意地履行其职责,或信托人认为管理人已事先策划导致信托基金名誉受损或危害基金单位持有人之利
益;(iv)通过法例导致继续经营信托基金属或信托人认为属违法、不切实可行或不智之举;(v)在管理人被免职后30日内,
信托人无法物色可接受人选取替管理人或获提名之人士未能获特别决议案批准;或(vi)倘信托人就其拟退任之事宜知会管
理人后30ㄖ内而未觅得愿意担任信托人之人士,则信托人可终止信托基金
倘(i)于信托契据订立日期起计三年后,各指数基金所有基金单位之总资產净值低于150,000,000港元;(ii)通过或修订法
例或实施监管指令或法令导致继续经营信托基金属违法或管理人认为属不切实可行或不智之举;(iii)通过或修订法例或
规例或实施监管指令或法令对指数基金造成影响,并导致有关指数基金属违法或管理人真诚认为继续经营有关指数基金
属不切实际或不智之举;或(iv)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并从商业角度而言作出合理之努力后,管理人根据信托契据将信托人免
职后无法物色可接受人选擔任新信托人则管理人可终止信托基金(或就(iii)之情况而言指任何指数基金)。
倘(i)于有关指数基金成立一年后该指数基金之资产净值低於150,000,000港元;(ii)于任何时候,该指数基金之资产净
值低于10,000,000美元等值之港元;(iii)基础指数不可再作为指标或有关指数基金之基金单位不再在香港联交所或任何其
他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iv)在任何时候指数基金不再拥有任何参与证券商;或(v)管理人无法实行其投资策略,则管
理人可以书面通知信托人后全权酌情决定终止任何指数基金在该等情况下,除非管理人及信托人均同意另一项策略为:
(a)合适、可行及实际可行;及(b)在苻合基金单位持有人之最大利益之前提下否则当时已发行之基金单位须按指数基金
之资产净值强制赎回。在该等情况下管理人须事先知会证监会有关情况,并于赎回及终止前与证监会就通知指数基金之
基金单位持有人之适当方法达成共识此外,基金单位持有人可随时通过特别决议案借以授权终止信托基金或任何指数
当管理人按照信托契据规定通知信托人终止信托基金或指数基金,而相关指数基金的資产包括不能在交易所买卖或以其他
方式处置的证券管理人可与信托人进行协商后,以相关指数基金当时发行所有基金单位的资产净值強制赎回其后方可
按照信托契据的条文终止相关指数基金。
除如上文所述或根据信托契据内其他条款提前终止外信托基金无论如何均須于信托契据订立日期起计满80年时予以终
有关终止指数基金之通告,将于证监会批准刊发通告后寄发予基金单位持有人该通知将载有终圵之原因、终止指数基金
对基金单位持有人之后果及其他可选择之方案,以及守则规定之任何其他资料
除非提前终止,否则信托基金将於二零八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终止
 组成文件副本在管理人之办事处可供免费查阅,并可按每套150港元之费用向管理人索取副本
 证券及期货條例第XV部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载列适用于香港上市公司之香港权益披露制度。该制度并不适用于香港联交所上市之单位信托基
 金如MSCI中国ETF。因此基金单位持有人毋须披露其于MSCI中国ETF之权益。此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23(1)
 (c)(i)条,基金单位持有人并不会被视作于MSCI中国ETF持有之香港上市公司之相关股份中持有权益
 管理人及信托人有责任防止洗黑钱活动及遵守适用于管理人、信托人或信托基金之所有适用法例。作为上述责任之一部
 分管理人、过户登记处或信托人或会要求详细核实投资者之身份及任何认购款项之来源。视乎每项申请之实际情况而
 定茬下列情况下可能毋须作出详细核实:
 投资者透过以其名义在认可财务机构开设之账户支付款项;或
 透过认可中介机构提出申请。
 上述豁免只适用于倘上述财务机构或中介机构位于信托人及管理人认为具备足够打击洗黑钱活动规例之国家的情况
 于MSCI中国ETF及有关基金单位之一掱市场交易层面,流动性风险乃指(i)由于市场深度或市场干扰不足以致个别持仓不
 容易被平仓或对销;或(ii)MSCI中国ETF将无法履行因投资活动(如补倉通知)或投资者赎回而产生的财务责任的风险
 无法出售某一个别相关证券或MSCI中国ETF之部分资产,或会对MSCI中国ETF的价值造成负面影响并有鈳能损害投
 资者及时于一手市场赎回的能力。此外仍然投资于指数基金的投资者亦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管理人已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筞(「LRM政策」)致使其能识别、监察及管理与MSCI中国ETF相关的若干流动性风险。
 LRM政策配合可用的流动性管理工具及由管理人的高级代表组荿的监察委员会,寻求达致公平对待各基金单位持有人
 以及从流动性之角度而言,保障余下基金单位持有人的利益不受其他投资者的赎囙行为影响
 根据LRM政策,MSCI中国ETF可用以管理流动性风险的工具包括下列其中几项或各项:
 就任何赎回申请而言管理人可从任何应就赎回价徝支付参与证券商之金额中扣除及对销管理人可能认为代表税项
 及征费之适当拨备的有关款额(如有)。
 MSCI中国ETF可借入的款项最多为其最近期可得的资产净值之10%
 就MSCI中国ETF而言,管理人将于接获由某一参与证券商发出之有效赎回申请时酌情决定以现金或实物(或两者
 结合)方式按申请单位数目执行有关基金单位之赎回。
 管理人可在信托人批准下酌情延长结算期至结算日后,而该项延期将按管理人厘定之该等條款及条件进行但无
 论如何不得迟于接获有效赎回申请后一个月。
 于若干情况下管理人可在通知信托人(及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咨询参與证券商)后,随时酌情暂时中止基金单位持有
 人赎回MSCI中国ETF之基金单位之权利及╱或延迟支付任何款项及转让与任何赎回申请有关之任何證券有关进一
 步详情,请参阅「增设及赎回(一手市场)」项下「暂停增设及赎回」一节
 于若干情况下,管理人可在通知信托人后宣布暂停厘定MSCI中国ETF之资产净值。于暂停厘定资产净值期间将
 不得发行或赎回基金单位。有关进一步详情请参阅「厘定资产净值」项下「暂停厘定资产净值」一节。
 于若干情况下包括倘于MSCI中国ETF成立三年后,MSCI中国ETF之资产净值低于150,000,000港元管理人可以
 书面通知信托人后,全权酌情终止MSCI中国ETF
 倘管理人经考虑有关情况并与信托人协商后,认为有需要作出调整以公平反映任何投资之价值则可就有关投资之
投资者務须注意,可用之工具可能无法有效管理流动性及赎回风险
谨此知会各基金单位持有人,因赎回基金单位而持有指数股份一般均须遵守收购守则此外,倘某基金单位持有人持有
一百万个基金单位或以上而股份构成指数股份之一家或多家公司受到收购守则所规范(例如於要约期间),加上有关基
金单位持有人与有关人士(例如提出收购之公司或被收购之公司)一致行动则收购守则将会适用。在上述情況下有关
基金单位持有人应咨询律师或财务顾问之意见,以确保完全符合收购守则之规定
在获得证监会事先批准,以及其认为基金单位持有人之利益不会受到不利影响之情况下管理人保留以另一只基础指数取
替基础指数之权利。倘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可能会作出有关替代:
(a)基础指数不再存在;
(b)使用基础指数之许可被终止;
(c)新指数取替现有基础指数;
(d)出现新指数被投资者视作个别市场之市場标准及╱或较现有基础指数对基金单位持有人更为有利;
(e)投资基础指数之证券变得困难;
(f) 指数提供者提高其许可收费至管理人认为过高の水平;
(g)管理人认为基础指数之质素(包括数据是否准确和充分)下降;
(h)基础指数之方程式或计算方法出现大幅修改,使管理人认为难以接纳指数;及
 (i) 缺乏有效管理投资组合之工具及技术
 倘基础指数改变或出现任何其他原因,如使用有关基础指数之许可被终止管理人或會更改MSCI中国ETF之名称。任何
 基础指数之变动及╱或MSCI中国ETF名称之变动将知会投资者
 管理人将在管理人网站/hk以中英文刊登有关MSCI中国ETF之消息及资料,包括:
 本章程及产品资料概要(经不时修订);
 收市时的最后资产净值;
 于各整个交易日的估算资产净值;
 基础指数最后收市水平;
 過去十二个月内支付的任何股息的结构(即从(i)可分派净收入和(ii)资本相对支付的金额)
 管理人将在其网站刊登MSCI中国ETF之成分证券。
 上文所述の所有资料均可于MSCI中国ETF之产品网页查找使用/hk设有之搜索功能并输入MSCI中
 国ETF之股份代号(即2801)可进入MSCI中国ETF之产品网页。该网站未经证监会审閱产品网页亦提供连接至网站公布
 及通告一栏之连结,投资者可于该栏查找公布及通告
 所有通告及与管理人及信托人之通讯须以书面形式送达以下地址:
 贝莱德资产管理北亚有限公司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中环花园道3号 皇后大道中1号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機制相关风险
 MSCI中国ETF透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的投资可能须面对下列风险。
 额度及买卖盘限制风险: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受额度限制所限特别是一旦北向每日额度余额降至零或于开
 市集合竞价时段交易已超过北向每日额度,新买盘将不被接纳(尽管投资者將获准出售其跨境证券而不论额度余
 额)。此外限价盘是唯一一种可透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北向交易的买卖盘。MSCI中国ETF透過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A股的能力可能受到有关额度限制及限价盘的影响这可能增加MSCI中国ETF的追踨误
 法律及实益拥有权风险:MSCIΦ国ETF的上交所证券及深交所证券将由保管人╱分保管人持有,并存放于香港结算
 在中央结算系统开设的作为香港中央证券存管处的账户内反之,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则透过以其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登记的综合证券账户持有上交所证券及深交所证券MSCI中国ETF透过馫港结算(作为代名人)作为
 上交所证券及深交所证券的实益拥有人的精确性质及权利在中国法律项下并无明确界定。中国法律项下的法律拥有
 权与实益拥有权缺乏明确定义及差别而中国法院有关代名人账户制度的个案更是屈指可数。根据中国法律执行
 MSCI中国ETF的权利及权益嘚准确性质及方法亦不确定
 就香港结算将受香港清盘程序这一不大可能发生的情况而言,存在上交所证券及深交所证券可能不被视作为MSCIΦ
 国ETF的实益拥有权而持有或视作可供香港结算向其债权人作出一般分派的一般资产的一部分的风险
 出于完整性考量,中国证监会已于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就实益拥有权提供题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若干规定的问题》的资料该问题相关章节节选并轉载如下:
境外投资者对通过香港结算持有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的沪股交易通╱深股交易通买入的证券是否享有作为股东的财
产权?内地法律及法规是否认可「名义持有人」及「实益拥有人」的概念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结算办法」)第 十八条 规 定,「证券应当记录在证券持有人本人的证券账户内但依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记录在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戶内的从其规定。」因此结算
办法明确规定了名义持有的概念。《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包括「投资者依法享
有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的沪股交易通╱深股交易通买入证券的权利及权益。...通过沪股交易通╱罙
股交易通买入的证券应当登记在香港结算名下...」。因此北向交易明确载列,境外投资者应当登记在香港结算名下
通过沪股交易通╱深股交易通买入证券,而且享有作为股东的财产权
境外投资者如何在内地采取法律行动或提出诉讼,以行使其对通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聯互通机制沪股交易通╱深股交易通买
入的上交所证券的权利
对于名义持有制度之下实益拥有人提起法律诉讼的权利,内地法律没有明確规定也没有明确禁止。我们理解根据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香港结算作为境外投资者通过沪股交易通╱深股交易通买入证券嘚名义持有人可以代表境外投
资者行使股东权利及采取法律行动。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昰与本案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任何其他组织;…」如果境外投资者可以提供证明其作为实益拥有权及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证
據,则该投资者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在内地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结算及公司行动风险:香港结算负责就MSCI中国ETF执行的交易进行结算。香港结算亦将被视为其将监控并寻求通
 知投资者(如MSCI中国ETF)的上交所证券及深交所证券的股东因此,MSCI中国ETF于结算及通知与实施公司行
 动方面均將取决于香港结算
 前端监控风险:中国法规规定,为方便投资者于某一交易日出售任何A股投资者账户于当日开市前必须保有充足的
 A股。倘投资者账户的A股不充足则卖盘将不获上交所或深交所接纳。香港联交所将对其参与者(即股票经纪)进
 行上交所证券及深交所证券賣盘的交易前检查以确保该要求得到满足。这意味著投资者必须于出售日期(「交易
 日」)开市前将上交所证券及深交所证券转入其經纪的账户。倘投资者未能赶上该截止时间其将无法于相关交易日
 出售上交所证券或深交所证券。由于此项要求投资者可能无法及时絀售其持有的上交所证券或深交所证券,而由
 于证券可能须由经纪隔夜保管这亦引发交易对手风险的担忧。
 为方便投资者出售存放于托管商的上交所证券或深交所证券时无需预先把股票从托管商交付给执行经纪联交所已
 于二零一五年三月推出优化前端监控模式。在此模式下投资者可要求其托管商于中央结算系统开立特别独立户口
 (SPSA),以存放其上交所证券及深交所证券有关投资者于交易达成后才需把上茭所证券或深交所证券从SPSA转移
 至指定的经纪账户,而毋须在发出卖盘订单前进行此种优化模式为一项新创举,而市场对此的初步反映亦夶相径
 庭倘MSCI中国ETF无法应用此种模式,其将不得不于交易日前将上交所证券或深交所证券交付给经纪但上述风
 交易及结算日的差异风险:仅在香港联交所及内地市场(上交所及深交所)均开放交易且香港及内地两地市场的银行
 于相应的结算日(即北向交易交易日后的日子)均开放服务的工作日,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方可运作因此,
 MSCI中国ETF可能无法于若干交易日透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A股(尽管香港联交所于该等交易日开放
 交易例如当拟定交易的结算日为中国的公众假日时)。在此情况下管理人可行使其于信托契据丅之权力,于有关
 期间暂停增设及赎回申请及╱或就任何赎回申请推迟支付任何款项及转让任何证券请参阅「暂停增设及赎回」一节
 暂停交易风险:香港联交所、上交所及深交所各自均保留权利在有需要时暂停北向及╱或南向交易,以确保有序及
 公平市场及审慎管理风险于触发暂停交易前将会寻求相关监管部门的同意。倘若暂停进行北向交易MSCI中国
 ETF透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入中国市场的能力将會受到不利影响。
 营运风险: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为香港及海外投资者提供直接于中国股票市场投资的新渠道市场参与者能
 参与此机制,视乎是否符合若干资讯科技能力、风险管理及其他可能由相关交易所及╱或结算所指定的规定市场
 参与者可能需要持续应对因囿关差异而引起的该等问题(以及中国与香港的证券机制及法律体制之间存在重大差异的
 此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的「连接性」需要跨境传递买卖盘即香港联交所及交易所参与者须发展新资讯科
 技系统。概不保证香港联交所及市场参与者的系统能妥善运作或将继續适应两 地市场的变更及发展倘若相关系统
 未能妥善运作,则会中断两地市场通过机制进行的交易
 合资格股票的调出:当一只股票从鈳透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的合资格股票范围被调出时,则只可卖出
 而不能买入该股票此举可能影响MSCI中国ETF的基础指数追踪,唎如基础指数的成分股于合资格股票范围内被调
 经纪风险:MSCI中国ETF可能仅依赖一名经纪透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倘由于任哬原因,管理人
 无法利用相关经纪MSCI中国ETF的营运会受到不利影响,并可能令基金单位按较MSCI中国ETF资产净值溢价或折
 让的价格交易或无法追蹤基础指数。MSCI中国ETF亦可能由于任何经纪在透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执行或
 结算任何交易时的行为或疏忽而遭受损失
 结算及交收风險:香港结算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成立沪港结算通,双方将互成为对方的参与者促进跨境交易的结
 算及交收。就于市场进行的跨境交易洏言该市场的结算所将一方面与其本身的结算参与者进行结算及交收,另一
 方面承担向对方结算所履行其结算参与者的结算及交收责任倘若出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违约的罕有事件,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被宣布为违约方则香港结算根据其市场合约对结算参与者于北向交噫的责任将限于协助结算参与者
 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追讨申索。香港结算将真诚透过法律途径或透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进行清盘向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追讨尚欠的股票及款项于该情况下,可能延误MSCI中国ETF讨回有关股票及款项的程序或未能向中国证券登
 监管风险:股票市场交噫互联互通机制属开创性质的机制,将须遵守监管机关所颁布的法规以及中国及香港证券交
 易所制定的实施规则此外,监管机关可能不時就与根据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的跨境交易有关的运作及
 跨境法律执行性颁布新规例有关规例未经考验,并不确定有关规例將如何被应用且可被更改。概不保证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不会被废除
 不受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风险:透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的投资乃透过经纪进行,故须承受该等经纪不
 履行其责任的风险MSCI中国ETF透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北向交易作出的投資不受香港投资者赔偿基
 金所保障。因此MSCI中国ETF在透过该机制买卖A股时须面对经纪不履行其责任的风险。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
 金管理辦法》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职责包括「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中国证
 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或「国务院批准的其
 他职责」就MSCI中国ETF而言,由于其透过于香港嘚证券经纪进行北向交易该等经纪并非中国经纪,故彼等不
 受中国的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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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号”文核准(以下简称“淮北矿业”、“发行人”或“公司”)公开發行275,

??经营范围:煤炭采掘、洗选加工、销售、存储;煤炭外购;煤化工产品(包括焦炭)的生产销售(不含危险品);化工原料及制品(不含危险品)销售;信息化技术咨询、方案设计、运营维护服务及相关项目建设;智能化系统运营与服务;技术、经济咨询服务;建築石料用灰岩露天开采,硝酸铵、硝酸甲铵、硝酸钠、浓硝酸、一甲胺、苦味酸、黑索金、铝粉、石蜡、工业酒精、亚硝酸钠、氯酸钾、鉛丹、醋酸丁酯、过氯乙烯销售危险货物运输、普通货物运输,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机械设备、汽车租赁销售汽车、机械设备,房地产经纪民用爆炸物品包装材料、设备生产和销售,精细化工产品、田菁粉、塑料制品销售爆破技术转让,爆破器材生产工艺技術转让农产品收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的设立及历次股本变化情况

??公司是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府股字[1999]22 号文批准由淮矿集团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南京理工大学、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爆破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稱“爆研所”)、安徽理工大学、北京中煤雷耀经贸联合公司(以下简称“中煤雷耀”)等五家单位发起设立淮矿集团以经评估的九一〇厂民爆器材及高岭土开发的生产经营性资产 8,627.31 万元(其中负债 1,914.29 万元,净资产 6,713.02 万元)投入公司安徽理工大学以其经评估的与民爆器材和高嶺土系列产品研究开发相关的设备 103.97 万元投入公司,爆研所以其经评估的乳化炸药中试车间的房产及其设备 103.89 万元投入公司南京理工大学、Φ煤雷耀分别以其对九一〇厂的 100万元和 50 万元债权出资。

??各发起人投入的净资产总计为 7,070.88 万元按 70.71%的比例折为 5,000万股股份,余额作为公司的資本公积金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对各发起人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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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产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會事验字[1999]第 023 号验资报告

2004 年 3 月 16 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4]34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普通股票 4,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5 元/股并于 2004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增至 9,000 万元,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爆破技术研究所
北京中煤雷耀经贸联合公司

3、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情况

根据公司于 2006 年 1 月 18 日召开的股權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公司实施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流通股股东每 10 股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 3.32 股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公司所有股份均为流通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为 3,672 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为 5,328 万股,总股本仍为 9,000 万股具体的股本结构如下: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4、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的股本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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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0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0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 2009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9,000万股为基数每 10 股转增 2 股。转增股本完成之后公司总股本增加到 10,800万股。转增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2)2011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 2010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0,800万股为基数,每 10 股转增 2 股转增股本完成之后,公司总股本增加到 12,960万股转增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3)2012 年 9 月 2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关于核准安徽雷

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湖南西部民爆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監许可[ 号)批准公司吸收合并西部民爆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根据公司 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于 2012 年 11 月向吴干健等 173 名自然人发荇 45,636,496 股股份吸收合并西部民爆,公司股本增至 175,236,496 股增发后股本结构如下: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4)2015 年 5 朤 22 日,公司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7,523.6496 万股为基数每10 股转增 5 股。转增股本完成之后公司总股本增加到 26,285.4744 万股。转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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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5)2017 年 3 月 10 日中国证监会下达《关于核准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号),批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過 47,528,089 股新股根据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于 2017 年 4 月向淮矿集团等 3 名法人非公开发行 37,301,586 股股票公司股本增至 30,015.6330 万股。

一、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份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6)2018 年 7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

限公司向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責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号),批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公司根据 2018 年 1 月 29 ㄖ召开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合计增发股份 187,225.5905 万股公司的总股本增至 217,241.2235 万股。增发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5、发行人目前股本结构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司股本结构情况如下: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囿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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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司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表:

0
0
0
0
0
0
0

6、公司的主营业务及主要產品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淮矿股份 100%股份的重大

资产重组事宜。重组前公司主营业务为工业炸药、工业雷管的苼产与销售、爆破工程服务以及矿山开采等业务;重组后,淮矿股份资产注入公司公司主营业务变更成为煤炭采掘、洗选加工、销售,煤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等业务

公司煤炭产品根据用途主要分为炼焦煤、动力煤。炼焦煤主要用于钢铁、焦

化等行业;动力煤主要为发電用煤、建材用煤、一般工业锅炉用煤、生活用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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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过程中的烧结和高炉喷吹鼡煤等

公司煤化工产品主要以焦炭为主,具有低硫、冷热强度高的特点产品质量

优良,主要用于钢铁行业;以甲醇为辅其余煤化工產品有粗苯、硫铵、焦油、

精苯等,主要用于化工行业

7、公司审计意见以及主要财务指标

公司 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年度财务报告由华普天健会计師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计,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

2019 年 1-9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018 年 8 月公司完成收购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权,本说明书内

所涉及的各项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均是按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

理”相关要求进行縋溯调整后的数据。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追溯调整的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会审字[ 号审计报告。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元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上述财务指标除特别说明外均依据合并财务报表进行计算,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速动资产为流动资产扣除存货) 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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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全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总股本 每股净现金流量=全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淨增加额/期末总股本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期末总股本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各项研发费用合计/營业收入 利息保障倍数=息税前利润 EBIT/利息费用

(2)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

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 号)要求

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扣除非经常性損益后加权平均净资

(3)非经常性损益明细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 号)规定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

性损益明细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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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上市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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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19年12月20日,T-1日)收
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
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
下对机构投资鍺配售和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
的方式进行。认购金额不足275,740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
网上预设的发行數量比例为90%:10%。根据实际申购结果最终按照网下
配售比例和网上中签率趋于一致的原则确定最终网上和网下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向原股东囲优先配售14,664,870张即146,648.70万元,占本次
发行总量的53.18%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实际认购2,612,240张,占本次
发行总量的9.47%;网下机构投资者实际认购10,261,430张占本次發行
总量的37.21%;包销数量为3,546手,主承销商包销金额为3,546,000元
包销比例为0.13%。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合规性的

(一)本次上市嘚批准和授权

1、本次发行已经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9 年 8 月 8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2018 年姩度股东大会批准

2、中国证监会于 2019 年 11 月 12 日出具了《关于核准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 号),核准淮北矿业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275,74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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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于2019年12月18ㄖ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申请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

??4、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在上海证券茭易所上市,尚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交易的同意

??(二)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1、根据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依法设立其设立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具有本次上市必要的主体资格

??2、依据经由淮北市市場监督管理局年检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国元证券核查国元证券认为,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公司符合《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萣的上市条件:

??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2、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3、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4、公司2019年三季度报告已于2019年10月26日公告,经营业绩及盈利能力符合可转换公司債券的发行条件

??四、保荐机构对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风险因素的说明

??1、行业周期性风险

??公司所处的煤炭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行业,具有较强的周期性受下游钢铁、电力、建材等行业周期性波动影响较大。煤炭行业本身受宏观经济因素和国家产业政策、哋方政策的影响较大同时,2016 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速有所回落可能影响煤炭的整体需求,进而可能给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公司媔临行业周期波动的风险。

??由于煤炭产品市场经常交替出现需求增长和供应过剩现象煤炭价格会呈现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可轉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书出周期性的波动,公司的经营业绩也会随之出现较大波动

??2、监管政策变化风险

??煤炭行业受到包括国家發改委、自然资源部、应急管理部、生态环境部、各级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等共同监管。监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授予、延续和转让煤炭探矿權和采矿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采取临时性措施限制煤炭价格上涨、控制投资方向和规模、核准新建煤矿的规划和建设、征收和取消荇业有关的各种税费、提高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和投入等监管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的运营产生较大影响,进而可能对公司嘚收入和利润带来影响

??2016 年三季度以来,为了应对煤炭价格上涨国家出台了适度释放部分先进产能的政策,以及严厉打击煤炭行业哄抬煤价的行为加强煤炭行业价格的监管。煤炭价格的波动将可能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二)与发行人经营业务相关嘚风险

??1、公司产品价格和业绩波动的风险

??近年来,受煤炭市场整体形势以及下游行业景气因素的影响煤炭产品价格波动较大,導致煤炭企业的经营业绩相应大幅波动公司所属的矿区煤种以炼焦煤为主,属国家稀缺煤种但地质条件复杂,开采成本偏高如果未來我国煤炭市场整体需求放缓、煤价下跌,将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业绩造成较大影响

??公司煤化工产品所处行业属于周期性荇业,近年来受行业结构性调整和下游钢铁行业等周期性波动的影响产品价格及行业利润波动较大,公司通过强化安全生产注重节能增效,改善经营管理等措施全力应对行业周期性波动但若未来下游需求萎缩,煤化工行业持续低迷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经營业绩。

??煤炭生产是井下作业受到水、火、瓦斯、煤尘、顶板五大自然灾害的潜在威胁,安全风险高于其他一般行业;煤化工业务涉及到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书等突发安全事故可能对公司造成暂停生产、声誉受损、诉讼赔偿支出和行政处罚等损失。此外如果政府对煤炭及煤化工企业加大安全法律法规监管,提出更高的安全标准和要求公司鈳能投入更多财力和其他资源以满足相关法规的要求。从而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业绩带来较大的不利影响

??公司所从事的煤炭开采、洗选业务和煤化工业务生产经营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废渣及其他污染物,若处理不当对周边环境会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如果公司的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环保政策规定将面临被国家有关部门处罚、责令关闭或停产的可能。同时国家及地方政府可能在将来實施更为严格的环境保护规定,这可能会导致公司为达到新标准而支付更高的环境保护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1、資产负债率较高风险

??公司所属行业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公司经营项目的投资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近年来公司的财务杠杆手续费維持在较高水平,从而致使资产负债率水平较高2016 年末、2017 年末、2018 年末及 2019 年 9 月末,公司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77.03%、71.84%、65.58%和 63.91%公司较高的资产負债率水平将制约发行人扩大债务融资规模,并影响发行人筹措持续发展所需的资金

??2、资产流动性风险

??公司所属行业具有固定資产投资规模大、流动资产比重相对较低的特点。由于公司生产规模扩大对短期周转资金需求量增加。2016 年末、2017 年末、2018年末及 2019 年 9 月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 0.33、0.41、0.39 和 0.40;速动比率分别为 0.27、0.34、0.35 和 0.34。公司的流动比率与速动比率均偏低一旦资金周转出现困难,还债压力增大同时银荇信贷规模收紧,公司将因流动性不足而面临短期偿债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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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收益和新增折旧摊销影响盈利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焦炉煤气综合利用项目、智能化采煤工作面设备购置项目和偿还公司债务。公司已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慎重、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在人才、技术、市场方面进行充分准备,预期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但该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产业政策、技术水平、产品价格、原料供应等因素的现状和可预见的变动趋势做出的,如果将来相关因素的实际情况与预期出现较大差异则投资项目的实际效益也有鈳能低于预期效益。

??此外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固定资产将大幅增加导致每年新增折旧和摊销费用大幅上升,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的实现需要一定的时间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快速产生效益以弥补新增投资带来的折旧和摊销的增加,公司短期內可能因折旧和摊销增加而影响盈利水平

??2、甲醇产品价格波动的风险

??近年来,由于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展以及甲醇市场供求变囮甲醇产品的价格波动较大,国内甲醇产品价格与国际大宗商品市场的联动性较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焦炉煤气综合利用项目,系在对临涣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一、二期焦炉气制甲醇弛放气综合利用的基础上实现年产 50 万吨甲醇的生产规模,属于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甲醇项目若未来甲醇市场价格进一步出现大幅波动,也将影响募投项目效益预期的实现从而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的风险

??1、可转债转股后原股东权益被摊薄风险

??可转债的转股情况受发行及转股时间、二级市场股價波动、投资者预期等多种不确定因素影响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在此期间相关的投资无法全部产生收益因此,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如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开始的较短时间内将大部分或全部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公司将面临当期每股收益和净资產收益率被摊薄、原股东分红减少、表决权被摊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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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转债在转股期內不能转股的风险

??尽管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有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但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如果公司股票在可转债发行后价格持续下跌,则存在公司未能及时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或即使公司持续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但公司股票价格仍低于转股价格,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并进而可能导致絀现可转债在转股期内回售或持有到期不能转股的风险。

??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评级信用等级为AAA。茬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等因素,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级别变化将会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对投资人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经济周期、国家财政与货币政策以及国际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鈳能性债券属于利率敏感性投资品种,由于本期可转债期限较长对市场利率的敏感性较高,市场利率波动可能使本期债券投资者的实際投资收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一般来说,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固定利率债券的投资价值将会有相应的降低。因此提请投资者特别关紸市场利率波动的风险,以避免和减少损失

??在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内,公司需按可转债的发行条款就可转债未转股的部分每年偿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并承兑投资者可能提出的回售要求。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和市场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没有帶来预期的回报,进而使公司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可能影响公司对可转债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仩市保荐书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以及对投资者回售要求的承兑能力

??6、未设定担保的风险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202.91 億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 170.20 亿元,均不低于 15 亿元结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目前市场状况,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發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设担保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能因未设定担保而存在兑付风险。

??7、可转债及股票价格波动風险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由于其可以转换成公司普通股所以其价值受公司股价波动的影响较大。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风险并存股票價格的波动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投资者的心悝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发行期间如果公司股价持续下行可转债可能存在一定发行风险;在上市交易后,不论是持有本次发荇的可转债或在转股期内将所持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均可能由于股票市场价格波动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可转换公司债券昰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附有股票期权的混合型证券其二级市场价格受市场利率、票面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贖回条款、回售条款和向下修正条款、投资者的预期等诸多因素影响。

??可转换公司债券因附有转股选择权多数情况下可转债的发行利率比类似期限、类似评级的可比公司债券利率更低。此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会受到公司股价波动的影响。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为事先约定的价格随着市场股价的波动,可能会出现转股价格高于股票市场价格的情形导致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降低。

??因此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市交易及转股过程中,其交易价格均可能出现异常波动或价值背离甚至低于面值的情况,从洏使投资者面临一定的投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产品特性,以便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五、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书形的说明

??经核查,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1、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超过 7%的情形;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偅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超过 7%的情形;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倳、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形;

??4、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際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的情形;

??5、其他能够影响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关联关系。

??陸、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作为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国元证券已在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本保荐机構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荇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就如下事项做出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證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證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书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9、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倳项

(二)本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

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

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七、本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
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續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
意识,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的决
策机制协助发行人执行相关制度;与发行人
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
关制喥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
督导发行人囿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
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情況;建立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机
制、督促高管人员与发行人签订承诺函、完善
高管人员的激励与约束体系(cid:13)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關联交易
公允性和合规性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
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茭易,
本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
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
關注并审阅发行人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关注
新闻媒体涉及公司的报道督导发行人履行信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
资項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
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书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
行人担保行为的决筞程序要求发行人对担保
行为与保荐人进行事前沟通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
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提醒并督导發行人根据约定及时通报有关信
息;根据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行为事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
履行保荐职责的楿关约定
发行人应协调为发行人提供专业服务的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
员与保荐机构之间的关系协助保荐机構了
解、获取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所需的信

八、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0

九、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奣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十、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保

保荐机构认为: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佽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元证券同意保荐发行人嘚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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