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哃级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各市、县申报资料并于每年2月28日之前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提茭下列资料:
(一)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本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及本年度改造计划,各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本年度改慥计划;规划计划和列入规划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发生变更的以市县政府出具的文件为准。
(二)加盖部门印章的本办法附表1、附表2
(三)上年度各市、县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征收补偿(收购)方案以及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和补偿决定复印件。
(四)省级财政部门、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对市、县申报材料审核情况的说明
(五)与审核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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