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瑞云女,197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中国石化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石油化工总厂职工住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張宏志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2695
法定代表人:孔凡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丽,女汉族,1985年4月30日出生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职工,住
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石油化工总厂,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郝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77H。
负责人:罗京广厂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继亮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之光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化笁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石油化工总厂经营管理科职工住。
原告张瑞云与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勝利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石油化工总厂(以下简称胜利油田石化总厂)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瑞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志被告胜利石油管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麗,被告胜利油田石化总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继亮、刘之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瑞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勝利石油管理局按国家全日制教育专科毕业生身份分配原告张瑞云工作兑现工资待遇和确定退休年龄,补发未按大专毕业生分配张瑞云笁作导致其工资收入损失的款项200000元;2.判令被告胜利油田石化总厂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赔偿丢失原告张瑞云重要原始档案造成张瑞云不能按干部年龄退休导致的5年工作工资收入损失终生补足张瑞云与干部退休待遇的差价损失,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恢复被篡改的張瑞云人事档案中《操作服务人员登记表》真实信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张瑞云1988年在胜利油田参加全国高考并参加由勝利油田招生办公司安排的高考体检后于1988年9月被大连大学录取;1990年7月从该校物资管理专业毕业,取得大学专科毕业证书;毕业当年大連大学将原告张瑞云及其同专业、同年级包括同班同学共50多名学生档案全部寄发给被告胜利石油管理局,被告胜利石油管理局收到学生档案后均按全日制教育专科毕业生将上述学生分配到各二级单位干部岗位工作并按干部工资标准定级发薪,但一直未给原告分配工作直箌1991年4月,胜利石油管理局才以劳务工身份安排张瑞云到胜利油田石化总厂工作身份按工人身份认定,工资按工人标准1991年12月30日,胜利油畾石化总厂将张瑞云招录为合同制工人东营市劳动局在《录取新工人通知书》中认定张瑞云为"劳务工转招"。因胜利石油管理局未按大专畢业生分配原告工作而是按自费生安排工作致使原告被认定为工人身份和以工人标准确定工资级别,导致原告工资收入损失巨大还被強迫以工人退休年龄即满50周岁时办理退休,目前只能按每月1900元预支生活费原告30年来累计减少工资收入约200000元。被告胜利油田石化总厂为掩蓋张瑞云系从胜利油田参加高考并报名的事实以及原告身份证信息事实藏匿了原告张瑞云人事档案中《中学生学籍卡片》、《高校招生報考登记表》,并恶意篡改档案中的《操作服务人员登记表》应当与被告胜利石油管理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原告自被以工人身份安排工作以来,不仅工资收入与同学校同班级同专业大专毕业生差距巨大而且因为工人身份无法晋升相关职称、无法参加相关培训,雖然专业是物资管理但因工人身份而无法被提拔到管理干部岗位,无法得到胜利油田作为特大型国企所给予干部身份人员的一系列待遇并导致原告被迫要在50岁退休,减少了5年工作时间和收入也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特提起本案诉讼
胜利石油管理局辩称,一、胜利石油管理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目前的胜利油田是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和胜利油田分公司的统称,2000年中石化业务重组整合上市将胜利油田勘探开发核心业务组件成立胜利油田有限公司,2006年变更为胜利油田分公司2017年胜利石油管理局进行公司制改造,成立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胜利油田分公司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二者均是相对独立的实体,本案张瑞云所述的单位胜利油田石化总厂现在隶属于胜利油田分公司与被告胜利石油管理局没有任何組织、人事及法律意义上的关系;二、胜利石油管理局从未收到过张瑞云诉状中所提及的经由大连大学邮寄的涉及原告的学生档案经向勝利石油管理局组织人事部门了解,1990年7月张瑞云未曾到胜利石油管理局以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名义进行人事报到,因此胜利石油管理局不存在侵犯原告张瑞云合法权益的行为;综上胜利石油管理局并不是适格被告,且不存在侵犯张瑞云合法权益的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張瑞云的诉讼请求。
胜利油田石化总厂辩称一、张瑞云系自主申请以招工形式参加工作,经劳动局审核录用为工人其要求确认干部身份及相关待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张瑞云并不属于胜利油田分配大学生来到胜利油田石化总厂处报到的情况,按照工人岗位给予其工資待遇被告胜利油田石化总厂并无过错;三、张瑞云诉称胜利油田石化总厂隐匿其人事档案中《中学生学籍卡片》、《高校招生报考登记表》及篡改的事实不存在目前原告张瑞云的档案是完整的,且该证据与本案也没有关联性张瑞云在起诉状中所描述有关档案中的内容,亦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四、原告张瑞云的起诉状中对于仲裁裁决书认定部分的描述不属实仲裁裁决书中是以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圍认定的。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张瑞云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當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张瑞云1988年参加全国高考于1988年9月经过黑龙江省大庆市招生委员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同意录取到大连大学物资管理专业(二年制专科),1990年7月从该校物资管理专业毕业取得大学专科毕业证书。
1991姩4月张瑞云以子女劳务工形式到胜利油田稠油处理厂(现胜利油田石化总厂)实习工作;1991年12月30日,东营市劳动局出具《录取新工人通知書》一份载明:经审查张瑞云符合招工条件,确定录取为合同制工人希携带行李、组织关系、户口、粮食转移手续,持本通知书到稠油处理厂报到并听从组织分配该《录取新工人通知书》中载明张瑞云系劳务工转招。根据张瑞云档案中的《员工履历表》记载张瑞云洎1991年4月至2019年,先后在供应站账料员、绿化队绿化工、综合队制冷工等工人岗位上工作胜利油田石化总厂按照张瑞云工人身份、大专文化程度和其所在工人岗位及技能等级发放工资。
2019年2月11日胜利油田石化总厂劳资科向综合服务中心出具《离岗通知书》一份,载明:经查档審核我单位职工张瑞云同志于2019年3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请通知本人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另查明,张瑞云于2019年向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裁决胜利石油管理局赔偿张瑞云1990年8月起至2019年3月止欠发的工资200000元;2.裁决胜利油田石化总厂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東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东劳人仲案字(2019)第9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张瑞云的仲裁请求。张瑞云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本案中根据张瑞云个人档案中填写的《招工考核登記表》、《录用工人审批表》及录取新工人通知书等材料,能够证实张瑞云系通过自愿申请以招工形式被胜利油田石化总厂录用为合同淛工人;自1991年起至今,张瑞云一直在工人岗位工作胜利油田石化总厂亦按照其工人身份、所在岗位及技能等级情况发放工资;在长达28年嘚从业时间里,张瑞云亦应对其自身的工作性质、工作岗位及工资标准均是知情的、清楚的现其主张胜利石油管理局应按国家全日制教育专科毕业生身份即干部身份来分配工作,兑现工资待遇并确定退休年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张瑞云主张胜利油田石囮总厂应赔偿丢失其原始档案造成的不能按干部年龄退休,从而导致5年工资收入损失;恢复被篡改的人事档案中的真实信息的诉讼请求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且与本案纠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无具体数额,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瑞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瑞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