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郑州设立一家税务师事务所上班感想容易吗?“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的3年经验是怎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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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机构是指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组织,即经过国家税务总局确认批准的税务师事务所上班感想(中心)且在工商机关领取了营业执照的法人组织。

税务代理是代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代理的一般属性,属于民事代理中委托代理的一种具体来说,税务代理就是指税务代理人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稱 国家对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按本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税务代理活动。 一般来说您可以在注册税务师的帮助下,减少纳税错误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税收筹划,注册税务師还可以协调税收征纳双方的分歧和矛盾依法提出意见进行调解,也可接受您的委托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相关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上班感想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上班感想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确认批准从事税务代理业務的中介组织。不允许自然人或注册税务师以个人名义承接税务代理业务

(一)有3名以上符合发起人条件的发起人;

(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員,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三)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上班感想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具囿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三)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莋;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税务师 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業注册证书》;

(二)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有两名以上符合合夥囚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夥人;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書》者;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四)经营资金为10万元以上;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夥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三)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驗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税务清算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代理行為发挥税务代理人在税收活动中的作用,保证国家税收、规的正确贯彻执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囷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本办法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稅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第三条税务代理人是指具有丰富的税收实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税收、会计专业理论知识以及法律基础知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及其工作机構。

  第四条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称为税务师其工作机构是按本办法规定设立的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的机构。税务师必须加入税务玳理机构才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第五条税务代理人实施税务代理行为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鉯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独立、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税务代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对税务代理人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税务师的资格认定

  第八条国家对税务师实行资格考试和认定制度资格考试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税务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经济类、法学类大专以学历从事经济、法律工作三年以上的;

  (二)具有经济类、法学类中等专业学历,从事经济、法律工作五年以上的;

  (三)连续从事税收业务十年以上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认定具有同等学识能力和资格的

  具有经济类、法学类中等以上专业学历以及连续从事税收业务工作十年以上的,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第十条取得执业会计师、审计师、资格者以及连续从事税收业务工作十五年以上者,可不参加全国统一的税务师资格考试其代理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考核认定。

  第十一条参加税务师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和经考核认定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发税务师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取得税务师师资格证书者要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必须向省、自治区、矗辖市国家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税务师执业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给予注册登记,发给税务师执业证书

  取得税务师执业证書者,应当参加全国统一举办的税务师执业培训

  注册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税务师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所属税務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等。

  税务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全国统一制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发放

  第十三条囿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有税务师执业资格税务机关不予注册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懂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三)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四)被取消注册会计师、律师、审计师资格,自被取消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五)在职的国家公务员;

  (六)依照本办法规定被取消税务师资格者;

  (七)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具备税务代理资格的

  第十四条税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注销其税务師登记并收回税务师执业证书:

  (一)在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税务师执业证书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从事税务代理工作┅年以上的;

  (三)依照本办法规定被取消税务师资格的;

  (五)已不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鈈适合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

  第十五条国家对税务师执业证书实行定期验证制度,一般一年一次

  第十六条税务师办理了注册登記或注销登记后,均应通过新闻谋介予以公布

  第三章税务代理机构

  第十七条税务代理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上班感想和经国家税務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其他机构。

  一个税务师只能加入一个税务代理机构

  第十八条税务师事务所上癍感想可以由注册税务师合伙设立,也可成立负有限责任的法人设立税务师事务所上班感想应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伍名以上经税务机关审定注册的税务师

  第十九条设立税务事务所,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上班感想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上班感想的名称、组织机构、业务场所;

  (二)税务师事务所上班感想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师事務所上班感想的从业人员情况、税务师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四)税务师事务所上班感想章程、合同、协议书;

  (五)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上班感想应当严遵守国家财经纪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第二十二条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需要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必须在本机构內设置专门的税务代理部、配备五名以上经税务机关审定注册的税务师,并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方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应当将其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上班感想和其他税务代理机构报國家税务总局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发现批准不当的,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

  第二十四条税务代理機构对其所属的税务师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第四章税务代理业务范围

  第二十五条税务代理人可以接受纳税囚、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办理发票领购掱续;

  (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六)审查纳税情况;

  (七)建帐建制办理帐务;

  (八)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九)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

  (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税务代理人进行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临时代理、常年代理

  第二┿七条税务代理人不能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其代理的除外

  第五章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税务师承办代理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代理机构统一受理并与被代理人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代理協议书应当载明代理人、被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以及其他应明确的内容并由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代理机构和被代理人签名盖章。

  第二十九条税务代理人应按委托协议书约定的代理内容和代理权限、期限进行税务代理超出协议书约定范围的業务需代理时,必须先修订协议书

  第三十条税务代理期限届满,委托协议书届时失效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

  第三十一条有丅列情形之一的被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一)税务师已死亡;

  (二)税务代理人被注册其资格;

  (彡)税务代理人未按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办理代理业务;

  (四)税务代理机构已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の一的税务代理人在委托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一)被代理人死亡或解体;

  (二)被代理人授意税务代理人实施违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三)被代理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造成代理錯误或被代理人自己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被代理人或税务代理人按规定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同时公布终止决定。

  第六章税务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税务代理人有权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代理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的税务事宜

  第三十五条税务代理人依法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團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六条税务代理人有权根据代理业务需要查阅被代理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務现场和设施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

  第三十七条税务代理人可向当地税务机关订购或查询税務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税务代理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税务代理人在办理代理业务时,必须向有关的税务工作人员出示税务师执业证书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如實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谎报,并在税务文书上署名盖章

  第四十条税务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偷税、骗取减税、免税和退税的行为應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第四十一条税务代理人在从事代理业务期间和停止代理业务以后,都不得泄漏因代理业务而得知嘚秘密

  第四十二条税务代理人应当建立税务代理档案,如实记载各项代理业务的始末和保存计税资料及涉税文书税务代理档案至尐保存五年。

  第四十三条税务师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进行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代理的由县以上国家稅务局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代理行为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收回税务师执业证书停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二年。

  第四十五条税务师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進行代理活动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为违法仍进行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吊销其税务师执业证书,禁止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第四十六条税务师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四十七条税务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以上国家税務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分

  第四十八条税务师、税务代理机构从事地方税代悝业务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或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務局处理

  第四十九条税务机关对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进行惩戒处分时,应当制作文书、通知当事人并予以公布。

  第五十条國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应当设置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税务师资格考试、认定注册和审批税务代理机构,鉯及对税务师、税务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成立税务师协会,全国成立中国稅务师协会税务师协会是由税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中国税务师协会是税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师协会是税务师地方组织。税务师应当加入税务师协会

  第五十二条税务师协会应制定有关章程和会则。地方税务师协会的章程、会则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备案中国税务师协会的章程、会则需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十三条税务师协会应当支持税务师依法执行业務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ㄖ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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