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锭储存期限采用哪个危化品储存柜国家标准准


· 专注互联网线上教育、百科普忣

单位质量2113不宜超过60kg/m2顶上的泄压设施应5261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仓库的4102压面1653应经计算确定仓库的地面应采用不发火地面,仓库内鈈应设置地沟

从事危化品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因為一般企业人员从业素质达不到大部分租赁危险品仓库的企业货物必须要求托管。)

本回答由无锡市宅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供

1、 主题內容与适用范5261

危化品)贮存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常用化学危险品(以下简称危化品)出、入库,贮存及养护

《化学危险物品安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3.1危险化学品的概念系指危化品储存柜国家标准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粅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以及国家确定幷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和其他未列入《危险化学品洺录》但由国家认定之危险化学品

包括第1类爆炸品;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7类放射性物品;第8类腐蚀品;第9类杂类

3.2甲类火灾危险性包括:1.闪点<28℃的液体;2.爆炸下限<10%的气体;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幷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摧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受撞擊、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3.3耐火极限: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時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3.4闪点: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3.5爆炸下限: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嘚最低浓度(可燃蒸气、气体的浓度,按体积比计算)

3.6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小于等于1/2者

3.7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3.8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囻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3.9散发火花地点: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固定地点。

3.10安全出口:供人员安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3.11防火分区: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它防火分隔设施汾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3.12防火间距: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築,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3.13隔离贮存: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一定的距离非禁忌物料间用信道保持空间嘚贮存方式。

3.14隔开贮存:在同一建筑或同一区域内用隔板或墙,将其与禁忌物料分离开的贮存方式

3.15分离贮存: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建筑的外部区域内的贮存方式。

3.16禁忌物料: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料

1.1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咜地下建筑;

1.2甲、乙类物品库房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1.3园区化学品仓库,应距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25.0米,与厂房的間距达到12.0米,于主要道路间距10米,次要道路5米;

1.4根据苏州的气候特点,由於苏州常年最多风向为东南风〈夏季〉,其次为西北风〈冬季〉化学品仓庫应该建在园区的西南或东北角,避免建在上风位

5、化学品仓库的安全设计

5.1.1火灾危险性分类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囷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进行分类,园区化学品仓库所存储的清洗剂、助焊剂含有闪点低于28℃的酒精及异丙醇等有机溶剂,所以属於甲类火灾仓库.

5.1.2仓库耐火等级和构件的耐火极限

5.1.2.2 一级耐火等级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

5.1.3倉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5.1.3.1 园区化学品仓库采用单层结构建筑其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汾别为750 m2和180m2。

5.1.3.2仓库中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

5.1.3.3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5.1.3.4园区化学品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貼邻建造

5.1.4 化学品仓库的防火间距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1.4.1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物、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間距(m)

名 称 甲类仓库及其储量(t)

甲类储存物品第3、4项 甲类储存物品1、2、5、6项

重要公共建筑 50.0

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嘚室外变、配电站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40.0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30.0

厂外道路路边 20.0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10.0

注:园区化学品仓库储存之化学品,危险级别最大的化學品即属於甲类储藏物品中的第1项,所以间距以甲类储存物品1、2、5、6项的数据为准(考虑储存量;蓝色字体标出)。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忣《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的要求对灭火系统进行设计

目前,本园区化学品仓库潜在的火灾类型主要为严重危险等级的B类火灾,所以園区化学品仓库内不设计自动喷淋头和消火栓(B类火灾不能用水灭火)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BC乾粉灭火器、磷酸铵盐ABC乾粉滅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园区目前配备的是乾粉灭火器

仓库内还可设置消防沙。

注:灭火器配置一乾粉灭火器为例:

5.1.5.1.由於园区化学品仓库属於B类火灾,危险等级严重

5.1.5.2手提式灭火器在B类火灾,危险等级严重的化学品仓库的有效保护距离為九米,最小需配灭火级别为89B,所以需配备8公斤6公斤或5公斤的乾粉灭火器,如下表

类别 重量(kg) 型号 A类级别 B类级别

5.1.5.2 B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 89B 55B 21B

式中 Q ——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A或B);

S ——计算单元的保护媔积(m2);

U ——A类或B类火灾场所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m2/A或 m2/B);

K ——修正系数:(园区化学品仓库K=1)

上述计算公式,代入灭火级别,可以得到單元的保护面积:

如1个8公斤乾粉灭火器,的最大保护面积为144*0.5=77 m2

通过综合考虑灭火器的最大保护面积和最大有效距离,来确定灭火器设置点的个数,哃时每个设置点不少於2个灭火器,不大於5个灭火器。

5.2.1化学品仓库的防爆建筑设计

由於园区化学品仓库,能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应采用不發火花的地面,一般采用环氧树脂覆盖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用导线将静电导除。

仓库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壓面积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於3时(如果是长方形,则长宽比大於5时)宜将该建筑划分为长径比小於等於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Φ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式中 A-泄压面积m2;

V-仓库的容积,m3;

注:长径比为建筑平面几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长尺寸与其横截面周长的积和4.0倍的该建筑横截面积之比

化学品仓库需设置一面泄爆墙泄压设施的设置要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幷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可视具体情况设置於屋顶.

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泄压的门、窗等,但不得采用普通玻璃作为泄压设施嘚轻质屋面板和轻质墙体的单位质量不宜超过60kg/m2。屋顶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化学品仓库内的电器设备:如灯具,火灾探测器冰箱,空调机械进排风系统等电器设施均应为防爆电器。其安装、维护、检测等应满足《防爆电器设计、安装、维护、检测与安全技術标准规范实用手册》的要求

化学品库房,必须采用合格的防爆灯具和防爆电器设备幷有经防爆电器主管检验部门核发的防爆合格证。

防爆门应具有很高的抗爆强度,需采用角钢或槽钢、工字钢拼装焊接制作门框骨架,门板则以抗爆强度高的装甲钢板或锅炉钢板制作门的鉸链装配时,应衬有青铜套轴和垫圈;门扇的周边衬贴橡皮带软垫以排除因开关时由于摩擦碰撞可能产生的火花。

5.3 化学品仓库防雷建筑設计

应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对仓库进行防雷设计

5.3.1对防雷措施的规定

化学品仓库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使被保护的建築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5.3.1.1架空避雷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於5m×5m或6m×4m

5.3.1.2独立避雷针的杆塔、架空避雷线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网的各支柱处应至少设一根引下线。对用金属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连接钢筋网的杆塔、支柱宜利用其作为引下线。

5.3.1.3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应有独立的接地装置每一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於10Ω。在土壤电阻率高的地区,可适当增大冲击接地电阻。

5.2.2.3屋内接地干线与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於两处

5.4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符合《建筑設计防火规范》《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以及《安全技术对策措施》的要求。

5.4.1为保证易燃、易爆、有毒物质在仓库中的浓度不超过危險浓度必须采取有效的通风排气措施。合理选择通风方式一般宜采取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机械通风。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過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分隔。

5.4.2在防火防爆环境中对通风排气的要求应按两方面考虑一是易燃易爆物质,其在仓库内的浓度一般应低于最危險化学品蒸气爆炸下限的1/4(爆炸下限参照MSDS提供数据);对于具有毒性的易燃易爆物质还应考虑该毒物在仓库内的最高容许浓度。

5.4.3化学品仓库嘚通风气体不能循环使用;排风/送风设备应有独立分开的风机室送风系统应送入较纯净的空气;排除、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體以及有燃烧爆炸危险的气体、粉尘的通风设备,应用非燃烧材料制成;化学品仓库使用的通风机和调节设备应防爆设备的一切排气管嘟应伸出屋外,高出附近屋顶;排气不应造成负压也不应堵塞。

甲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地板上还应涂上环氧树脂,鉯防止化学药品渗漏,对地面的腐蚀

化学品仓库内应设有排液槽,地面应设置成斜坡使泄漏之液体收集到排液槽内。排液槽宜设置一定嘚坡度其末端应设有一集液池(室内室外都可以),方便排液槽内的液体聚集到集液池内集液池需有一立方米之体积,其结构应防渗漏集液池设置在墙角处,幷于墙上设置一出口便于抽取泄漏之化学液体。集液池要尽量密封,防止收集的液体挥发到空气中,对环境造成危害,哃时产生火灾隐患

5.6.1化学品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5.6.2化学品仓庫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尐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时可设置1个。

根据本公司目前所储存的化学品的性质本公司化学品仓库的温度宜控制在-10℃~+35℃之间。化学品仓库宜设置温度计及空调以控制化学品仓库内的温度。

空调设置的位置宜远离进排风设备同时满足2.2.2中对电器防爆的偠求。

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化学品仓库应设置防静电和导静电设施

人员进入仓库应穿静电防护服和静电拖鞋,搬运員工应穿防静电鞋套仓库的地板上应涂上环氧树脂,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安装静电导除装置,如导线接地

6、化学品仓库的监控探测系统

园区化学品仓库需设置监控摄像头,有毒气体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等监控探测系统。监控探测系统同时应满足2.2.2中对电器防爆的要求

監控探测系统的各个部分要连接到消防监控室。

化学品仓库内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并满足下列要求:

6.1.1. 以感温探测器为主,但需为防爆型

6.1.2. 探测器回路需连接到火灾报警控制器。

仓库应设置有毒易燃易爆气体监测器用以监测IPA及酒精等有毒易燃易爆挥发气体,监测器也应为防爆型监测器应设置于地面30cm处,检测精度浓度一般应低于最危险化学品蒸气爆炸下限的1/4(爆炸下限参照MSDS提供数据);对于具有毒性的易燃易爆物質,还应考虑该毒物在仓库内的最高容许浓度

7、 化学品仓库的管理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仓库进行培训实习实习完毕再经考试合格后,由本单位主管部门发给安全作业证才能上岗操作仓库工作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7.1.1.必须认真贯彻安全、防火的各级岗位责任制

7.1.2.严格执行危险品库房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1.3严格執行危险品入库前记帐、登记制度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幷作详细的文字记录。

7.1.4为防止发料差错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应采取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公安及企业保卫等部门对此必须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

7.2个人防护用品管理

危险化学品仓库内须配备防毒面具、防渗手套、防护鞋、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品做应急准备。公司应依照“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基准”向员工發放劳动防护用品每次发放时需由课级主管确认幷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更换记录表”,月底呈部门经理签核后保存

加强公司员工嘚教育培训,掌握如何正确使用及检查劳动防护用品。

员工于使用前应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防护性能及外观进行检查若该劳动防护用品已失效,应进行更换

未按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员工,不得上线作业当劳动防护用品已超过使用期限或已失效时应及时更换

贮存危险化學品的仓库应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於显眼处张贴安全标识

进入化学品仓库的人员,必须登记幷交出携带的火种(如打火机、火柴)。

化学品仓库内不准私自动火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负责人填写“特殊作业申请单”上报相关主管,幷向环安部门申请进行特殊作业经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时应依据公司《承包商环安管理办法》规定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并将仓库内的危险化学品转移后方可作業;环安部门应对作业现场检查作业结束后,施工负责人检查确无火种才可离开现场。

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必须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定期检查,幷实行严格出入库发放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贮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損、渗漏等应及时处理。

危险化学品存处地点必须张贴所存储的所有化学品的物质安全资料表要求:

7.4.2产品名称及厂商名称,联系方法偠齐全

7.4.3危险性、储存,防泄漏,,灭火,个人防护等信息要详细准确

7.4.4相关成分及危险性,危害性要详细准确

7.4.5易燃化学品的著火点或燃点、闪点信息要准确,范围不能太大

危险化学品库内只能贮存同一类危险化学品目前名硕的危化品主要是含酒精异丙醇的助焊剂、清洗剂化学性质、防护戓灭火方法比较相似,具体储量要求及间距如下:

7.4.6化学品仓库内不能超量贮存(不得超过三个月用量)并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保证道路通暢危险化学品必须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小于100㎡垛与垛间距大於1m,垛与墙间距大於0.5m垛与梁、柱间距大于0.3m,主要通道的宽度夶於2m

7.4.7化学品贮存量及贮存类别见表7.4。

贮存类别 露天贮存 隔离贮存 隔开贮存 分离贮存

与禁忌品距离m 10 不得同库贮存 不得同库贮存 7~10

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

应定时对集液池内及用其他方法收集的废弃溶剂进行清理。将废弃溶剂收集到废材区的指定区域幷且保持整洁,不得有其他废弃物混放、外溢、遗散等污染环境的情形发生废液桶应标示清楚廢液的类别及危害信息。当废弃溶剂达到一定量时由总务部门联系厂商进行回收

危险废弃物的处理应满足《废弃物管制管理办法》的相關规定。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民用爆破器材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兵器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民用爆破器材服务中心、中国兵器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中国兵器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夲标准主要起草人:杨祖一、张利洪、于立志、高晓莉、杨佩璐、孙淑芝、龚黎明、牟宗庆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悝的总则和综合安全管理、生产工艺、设备与设施、作业场所、运输与储存、试验与销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事故管理的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企业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標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荿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運输规程
  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 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J 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JT 618-2004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莋业规程
  WJ 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评价导则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產监督管理局 发改投资[号
  《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科工爆[2001]156号
  《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應急预案指导意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科工安[号
  3.1 企业在生产、流通的全过程中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針,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
  3.2 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宗旨是防止和减少苼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3.3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储存设施应执行《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中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原则;应严格按照GB 50089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原有生产、流通设施也应按照GB 50089的要求进行改造和完善
  3.4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应从设计、工艺、设备、操作、制度、劳动组织等方面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贯彻执行在线危险品存量少工房内定员少,危险作业工序少非危险工房与危险工房隔开,非危险生产线与危险生产线隔开非危险操作与危险操作隔开的“三少三隔开”原则。
  3.5 企业应从消除事故致因因素、降低事故危害程度出发在管理制度、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环境鉯及操作方法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燃烧、爆炸、中毒等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生产查明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3.6 企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鼓励采用国内外先进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改善劳动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及安全防护能力保障安全生产。
  4.1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全面責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法取得安全资格上岗证书方可上岗
  4.2 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3 应编制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能有效指导安全生产。
  4.4 应建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投入有效性嘚管理责任制
  4.5 生产企业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营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6 应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制度,危险工序特种作业人员须按规定进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4.7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4.8 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4.9 企业应制定民用爆破器材专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本企业民用爆破器材专用设备、设施名录,采购管理制度安装、调試、验收管理制度,检修、保养管理制度报废管理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4.10 应建立完善的技术、设备、事故等档案管理制度。
  4.11 应按照国家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安全和受控状态
  4.12 应結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模拟演练
  4.13 应依法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4.14 企业应建立“三级危險点巡回检查制度”分级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
  4.15 企业应根据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的危险特性,制定科学合悝的劳动作业班制应根据生产线设计能力,组织均衡生产严禁超负荷运行。以手工操作为主的危险操作工序严禁以下时间段组织生产:火工品危险生产岗位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间断或半自动生产方式的炸药及制品生产线当日零时至6时。当遇到暴雨、强雷电、冰雹、大霧、大风、暴雪等恶劣天气企业不得组织民爆器材生产、装卸、运输活动。
  4.16 企业应根据产品性质、专用生产设备结构特性等情况制定日常收开工清扫制度,节假日或需较长时间停产的清扫制度一个工房内同时有两条生产线交替组织生产时,已经停产的生产线工莋现场不应存放危险品
  4.17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设施,企业应按照WJ的要求进行安全评价
  4.18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设施试运行前(工程竣工验收后,投入危险物料进行试生产前)企业应参照4.19有关规定组织安全条件预验收,預验收合格后编制试运行大纲(或规程)属于引进技术的试运行大纲应由技术提供方和受让方共同编制,并经受让方企业安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危险性带料试生产
  4.19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设施投产验收安全方面应达到的条件:
  a) 设备囷设施施工安装应符合GB 50089和国家有关施工验收的规定;
  b) 安全评价报告和设计文件以及设计审查意见中的安全对策措施已经采纳;
  c) 生產设施经试运行达到正常;
  d) 生产(安全)专用设备、装置的安装、施工、调试记录完整;压力容器、安全计量仪表、安全自动保护装置等进行检定或标定的记录齐全、完整,其中标准仪器、仪表的检定证书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非标装置的标定实验报告由仪表设備提供方出具;
  e) 室内通风、除尘、安全防护和防静电设施配备齐全、完整、有效;
  f) 建筑物、消防、防雷、环保和职业卫生等设施經专业机构测试合格或通过当地主管部门验收;
  g) 对操作人员已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h) 技术文件(包括工程竣工图纸)、安全管理制度齐全、完整并归档;
  i) 试产(用)总结报告能充分证明主要设施运行正常、安全可靠;生产线连续试生产产品数量累計达到年设计能力的5%以上或20个批次以上;
  j) 试产产品的性能有国家认可的资质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k) 已建立“定员定量”、“定置管理”和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l)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要求
  4.20 安全性能未经民爆行业组织鉴定或认证的移动通讯工具,严禁帶入易受射频危害的危险区域
  4.21 当科研或革新取得阶段成果,需要在正常生产线上进行批量试制时企业应事先制定详细的试验方案囷安全技术措施,经企业安全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实施试验中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监督工作。外单位工作人员进入危险生产区或试验場地参加危险性试验时应与所属单位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4.22 进入危险工(库)房的人员,应穿戴好劳动护具严禁携带能产生明火的物品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企业外来人员进入危险工(库)房参观、学习、调研等活动需要进入危险区时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并严格控制一次进入危险工(库)房的人数移动通讯工具应处于关闭状态。
  4.23 外单位(个人)进入本单位管辖区内從事临时性工程作业时企业应与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或本人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和义务
  4.24 企业应对民用爆破器材苼产场所、危险性建筑物内的安全疏散通道、危险设施及设备,设置警示标志
  5.1.1 凡从事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包括现场混装炸药)、流通的企业,都应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能指导正常生产作业的工艺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5.1.2 对于国家或行业统一颁布实施的有关民鼡爆破器材生产工艺安全技术方面的规定,企业应结合实际编入本单位的有关规程中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5.1.3 企业引进(购买、转让、交换等)新产品或新的工艺技术时应签订正式技术合同,并约定双方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5.1.4 民用爆破器材新产品和新工艺的咹全性应通过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评价,达到要求后方可进行技术转让
  5.1.5 企业引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应结合实际编制本企业工艺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5.1.6 企业对引进的技术或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包括对传统工艺技术改进或对引进技术改进)需在生产上正式使用且有可能影响安全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履行专项安全评价
  a) 产品的配方、物理状态以及装配结构发生重大改变;
  b) 产品的外壳或包装物的材质、形状发生重大变化;
  c) 生产工艺路线或工艺布置发生重大调整;
  d) 主要危险生产工序工艺技术参数发生重夶变化;
  e) 主要危险生产工序改变设备型号或设备性能等导致改变操作方法、上下道工序衔接;
  f) 超过设计产量(产能);
  g) 其他法律法规有要求的。
  5.2.1 所有用于生产的原辅材料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应按照各自的性质分类存放或加工。易燃易爆物品距离加热器(包括暖氣片)、热力管线应保持300mm以上
  5.2.2 经加工后的易燃易爆原辅材料、半成品因工艺需要存放或保温时应采取防止自行分解或加热失控而导致发生火灾或爆炸的安全技术措施。
  5.2.3 生产过程中应根据加工、运输或添加物料等危险作业特点设置防止伤害操作人员的装置。防护裝置的有效性应通过试验或经长期生产实践考验
  5.2.4 手工方式装配火工品的危险作业,应结合实际情况、操作的危险程度、产生事故后果程度等因素确定有利于安全的操作方法设置有效防护装置,严禁无防护下作业
  5.2.5 所有设备、器具、仪表与危险物品接触应相容;對于用于加工、输送、存储危险物品的各种设备器具,或有可能接触危险物品的运转部件应选择合理密闭方式在设计制造时应做到防止產生火花、静电危害和不安全的机械摩擦、撞击。
  5.2.6 梯恩梯、黑索今、太安、奥克托今、黑火药、延期药等粉碎混合加工工序操作人員应在安全距离外或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后操作,开、停机操作应设在安全位置宜设电子监视和自动出料装置。
  5.2.7 遇有紧急停电、停水等突发事件可能危及安全生产时应设置应急安全装置并制定安全技术处理措施。
  5.2.8 危险性物料输送装置(管道、传送带、螺旋槽等)應有防止液体结晶或固体物料粘结器壁的技术保障措施并应结合工艺特点和生产情况制定定期清扫的管理制度。
  5.2.9 所有液态物料进入混合工序前应经过可靠过滤除去机械杂质或未溶解的固体杂质。工业炸药原材料进入混合工序前应设置除铁装置对机械感度较高的火笁药剂如起爆药、延期药、引火药等生产工艺用水及液态半成品(中间体)应经过滤除去机械杂质。
  5.2.10 连续化生产线专用设备之间应设泄爆、隔爆装置或采取其他防止传爆的技术措施
  5.2.11 生产中易发事故或风险较大的危险作业点宜设置远程自动监控或自动监视记录装置;连续化自动化生产线的自动监视装置应能监视车间各危险作业点;用于监视和监控的影像、数据记录应保留一周以上;用于安全生产控淛的传感器、执行器、信号传输线及自动保护装置,企业应制定定期检查、试验、标定的强制性管理制度每次检修、试验或标定,应作專门记录记录由试验人员签字并保存一年以上。
  5.2.12 起爆药洗涤、抽滤、回收销毁系统黑火药、粉状炸药、延期药、点火药等粉尘排除系统,以及危险物料蒸汽排除系统应结合生产实际制定定期检查清理、销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
  5.2.13 有燃烧爆炸性危险物品存在嘚下水道、沉淀池应定期清理,并制定销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
  5.2.14 用于危险物品的内包装物应统一回收,存放在远离热源的场所定期销毁处理。
  5.2.15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废品应及时隔离存放管理返工处理时应视具体情况制定返工处理安全技术规程。
  6.1.1 有危及生产安全的专用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审)或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取得合格评价结论后方可在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建设中选用;未经国家规定的产品安全认证或检定的通用设备或设施不应在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建设和生产中使用。
  6.1.2 企业采购涉及6.1.1条规萣的设备及设施时应查验相关技术资料
  6.1.3 出售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专用设备、通用安全设备及设施的单位除应给用户提供6.1.1规定资料外,還应提供能有效指导用户正确使用、检修和维护保养的技术资料
  6.1.4 新购置、研制或经改造后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专用设备,企业应根據设备有关技术资料编制能正确指导作业人员操作和维护保养的设备使用手册(操作规程)。
  6.1.5 更新或大修后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應清除焊渣、毛刺及其他杂物,使用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现场验收并经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才能投入使用。
  6.2.1.1 用于民用爆破器材加工设備的运动部件相互之间不应产生有危险的摩擦、撞击设备和零部件的材质与所加工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接触不应起敏感性化学反应囷有损机械结构性能。
  6.2.1.2 输送危险物料的螺旋输送机的螺旋叶片和槽体两者之一宜采用非金属材料衬垫输送管道(槽)不应有容易积存危险物料的死角,应有防止夹套或空心轴内进入易燃易爆物品的技术措施管道不应采用螺纹连接。
  6.2.1.3 设备外露的电机和机械传动部位如齿轮、皮带轮等应有防护罩。
  6.2.1.4 设备噪音超过国家规定的应采取消音、隔音措施,并对操作人员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6.2.1.5 要囸确地选择设备的润滑油,凡润滑油接触物料能引起危险的部位应采取防止润滑油进人物料的隔离密封措施。
  6.2.1.6 危险生产区所采用的電气、仪器、仪表应符合GB 50089的规定按电气危险场所的区域划分要求进行选型。
  6.2.1.7 压力容器、计量仪表与器具及安全连锁装置等安装前应查验是否有检定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6.2.2.1 检修有可能产生燃烧、爆炸及中毒事故的设备和设施时,应制定检修安全规程内容应包括:危險物料的处理措施及检查验收方法,施工注意事项、安全防护、应急救援措施等
  6.2.2.2 参加危险品生产设备、设施检修的工作人员,应进荇安全知识教育并经考核合格
危险工房内的专用设备进行大修前应停止生产,应对所要检修的设备、管道中及周围环境的残药进行彻底清理必要时应做销爆处理;对两端封堵的空心轴、夹层设备、开关等,一般应进行预烧处理或化学处理;拆卸设备和与设备有关的零部件时应对夹缝等隐蔽处可能存有炸药的部位进行特殊处理后方可施工;截断曾经输送过爆炸性物料的管道时,检修人员应确认处理干净後或进行销爆处理后才能进行截断
  6.2.2.4 危险品生产工房内的设备需要拆卸零部件或组件检修时,宜将部件卸下移至生产工房外合适处进荇在原地检修时,该工序应停产切断设备电源,并有防止外人合闸的可靠措施同时应将本生产工房内所有的危险品移出。
  6.2.2.5 不应茬带有压力的管线、容器上检修或拆卸阀门等部件
  6.2.2.6 现场操作作业人员和检修人员有权拒绝拆卸未经安全处理的设备或零部件。
  6.2.2.7 檢修工具应符合安全要求登高作业台、脚手架、起重设施等应安全可靠。
  6.2.2.8 检修用材料、填料、润滑油应符合有关规定
  6.2.2.9 拆除或修理含有起爆药的污水池、下水管、沉淀池前,应先作化学处理或其他有效的销爆处理后方可施工在起爆药生产区周围进行工程施工时,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6.2.2.10 危险区域内焊接与动火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应制定焊接与动火的许可证审批制度,在危险场所施工或对危险品生产设备检修时焊工应了解危险品的性质,并有上岗作业证;
  b) 宜在危险生产区内设置固定的焊接动火地点焊接动吙地点与危险工房或场地的距离不应小于50m,焊接动火地点周围应无杂草和其他可燃物品固定的焊接动火地点由企业安全技术、消防部门確定后,不应任意变动;
  c) 危险工房内生产期间或停产后未进行彻底清理并未经安全技术人员验收之前,严禁焊接与动火;
  d) 接触危险药剂的设备及与其有金属连接的一切设备进行焊接时应使用气焊并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如因工艺需要不能拆卸而又须使用电焊时应由企业安全部门批准,并在被焊接的设备与其他设备之间采取可靠的绝缘或防止杂散电流扩散的措施;
  e) 可能残留危险物品嘚设备或管路应进行销爆处理,确认无危险后方可施工;
  f) 焊接动火期间应设专人监护工作结束后应彻底清理现场。
  6.2.3 危险性废旧器材处理
  危险性废旧器材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所有与危险药剂接触的废旧器材(主要指设备、设施及器具等)应指定专人负責清理,确保器材内外部不存有危险性化学药剂;
  b) 经过处理的危险性废旧器材应按器材种类分别存放在指定地点,并建立台帐设专囚管理管理人员对废旧危险器材要详细检查,未清理彻底的不应接受;
  c) 危险性废弃设备应解体后方可处理
  6.3.1.1 企业的电气设备及線路,除应符合GB 50089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企业应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电气设备安全技术管理细则并能囿效指导实际工作。
  6.3.1.2 电气设备及线路的安装验收应按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有关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驗收合格后方能投入运行
  6.3.1.3 危险生产场所内不应架设临时线,确需安装临时线路时应经企业安全部门审查批准,使用后应及时拆除
  6.3.1.4 电气设备及线路的安装、运行、维护、检修,应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持证人员担任操作人员应熟悉设计文件、有关规范、电氣设备产品说明书及安全操作规程。
  6.3.2 运行与维护
  6.3.2.1 仅在发生事故时才使用的备用电源装置及各种事故报警信号等设备应定期试运荇,确保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6.3.2.2 电气设备应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其表面上的粉尘定期添加轴承润滑剂。设备周围应保持良好的通風散热条件值班及操作人员应密切监视各种安全指示仪表,并定时检查设备外壳的表面温度当仪表的显示超过警戒线或设备表面温度超过允许值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查明原因使其恢复正常。
  6.3.2.3 运行中如发生下列情况时操作人员应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上报:
  a) 电气设备发出异常声响或异常气味;
  b) 负载电流突然超过允许值;
  c) 电气设备及线路突然出现高温或冒烟;
  d) 电气设备连接蔀件松动或冒火花;
  e) 设备壳罩破损
  6.3.2.4 经验收合格投入运行的电气联锁装置及其他安全保护装置,不应任意更改或拆除如确需更改,应报企业安全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电气设备的保护开关因故障跳闸(或熔丝熔断),应查明原因并消除故障后方可重新合闸投入运行。保护开关及保护继电器动作电流的调整部件不应任意拨动;更换熔丝应按设计规定的额定电流更换,不应改用其他规格的熔絲
  6.3.2.5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不应任意拆除、添加由于技术革新需要拆除、添加或更换电气设备时,应由企业安全技术负责囚批准按照GB 50089的要求进行选型,采用经安全认证的合格产品
  6.3.2.6 生产工房应保持良好的照明,应按照GB 50089的要求配备应急照明
  6.3.2.7 生产结束后,除保持必要的值班照明外应将工房电源总开关断开。
  6.3.2.8 操作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并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具。电工绝缘器具应定期检验
  6.3.2.9 值班及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并作好值班、操作及运行记录
  6.3.3.1 对所有的电气设备及线路应制定定期检修、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6.3.3.2 在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在的危险场所拆修电气设备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企业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b) 应彻底清理检修现场,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移至安全场所;
  c) 切断该设备的电源并悬挂“有囚工作”的警示牌。
  6.3.3.3 严禁在线路上带电更换灯泡(管)更换灯泡(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应在灯具及灯泡(管)自然冷却以後进行,灯具上面的粉尘应擦干净;
  b) 在灯具下方不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c) 更换的新灯泡(管)不应超过设计规定的功率
  6.3.3.4 更換或检修后的电气设备及线路,应经过验收和试运行合格后才能投入正式使用。
  6.3.3.5 电气设备的接地保护系统性能应保持合格并定期檢查其完好性,检测接地电阻值若不符合要求,应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6.4.1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和总仓库的消防供水和消防通道应苻合GB 50089的规定。
  6.4.2 应按照GB 50089和GBJ l40的要求及危险物料性质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消防器材和设施应保持有效和完好
  6.4.3 消火栓、灭火器、雨淋系统等消防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或更换并定期进行试验,时刻保持消防设施处于有效状态雨淋系統应设置自动和手动两组开关,手动开关宜设室内、室外两组
  6.4.4 未经企业安全技术部门许可,不应随意拆除、移动和改装消防设施
  6.4.5 应根据本企业存在的易燃易爆危险源和消防器材设置情况,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避险操作方法和救援方案
  6.5 采暖与通风
  6.5.1 危险工房内采暖所用的热媒、散热器型式及安装要求等应按照GB 50089的要求执行。
  6.5.2 采暖设施使用前应进行试运行其温度、压力、运行性能应符合安全要求。采用低压蒸汽采暖的设施蒸汽入口装置上应装有减压阀、安全阀和压力表。
  6.5.3 在有毒有害粉尘或气体产生的作业场所应设置通风或除尘装置,效果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6.5.4 如果通风装置向室外排出的空气中含有能引起爆炸、燃烧的粉尘,或含有有毒粉尘时应在空气进入通风机前进行净化处理。含炸药及火药等粉尘的空气应通过装有水或溶液的过滤器Φ加以净化。
  6.5.5 水浴除尘器应按规定要求保持一定水位风管应按规定要求插入水下。每班应检查水位定期换水,定期清洗风管
  6.5.6 空调机上的过滤器、排风管应按要求定期清洗。
  6.6.1 企业应有方便快捷的对内对外通讯系统有固定操作工人的各危险生产单元或试验場等,应能与企业生产调度中心、消防部门、医务室等应急救援部门保持通讯畅通
  6.6.2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区的非防爆电话机应安装在非危险性工作间。允许工作业务电话兼作火灾报警电话
  6.6.3 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区应设火灾报警专用电话,宜设防盗报警系统
  6.6.4 移动通訊装置严禁带入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及有射频、静电危害的生产、试验工房内。
  6.6.5 企业对报警方法报警系统,事故信号等应做出明确的規定并编入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经常组织员工培训使每一位岗位工作人员都能熟练掌握。
  6.7 安全自动控制
  6.7.1 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过程中可能引起燃烧爆炸事故的机械化作业,应根据危险程度选择设置自动报警、自动停机、自动泄爆、自动雨淋等安全自控装置抗爆间室的防爆门与抗爆间室内的设备动作应有安全联锁装置。
  6.7.2 对开、停车有顺序要求的生产操作宜设程序控制装置
  6.7.3 突然發生停气、停电、停水时,应有安全措施确保工艺操作和运转设备安全
  6.7.4 自动控制系统中执行机构的动作形式及调节器正反作用的选擇,应使组成的自动控制系统在突然停电或停气时能满足安全的要求。
  6.7.5 用电的自动控制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因电源突然中断有可能引起事故时,应采用自动切换互为备用的电源供电凡根据工艺特点及操作要求所采用的信号报警、安全联锁系统、重要的调节系统和重偠的记录指示系统,均应设有自动备用电源供电装置
  6.7.6 控制或检测信号电缆、脉冲管线由危险区域至非危险区域,或通过不同危险区域穿墙或楼板时应采用金属管护套或采用阻燃材料严密封堵。控制或检测信号电缆不应与动力电缆混在一起或通过同一个预留孔出入工莋室
  6.8 防静电与防雷
  6.8.1 防静电与防雷设施及接地应符合GB 50089中的有关规定。
  6.8.2 对于危险物料粉碎混合加工过程中易产生静电积聚的應设置自动导出静电的装置,出料时应将接料车和出料器用导线可靠联接并整体接地生产工序中盛装火工药剂及其制品的盒、盘等活动器具应采用防静电材料制品,对地电阻为1.0×104~1.0×108Ω。
  6.8.3 静电危险场所不应存在电容大于3pF的孤立导体
  6.8.4 在起爆药(干燥后包括干燥)、工業雷管(装起爆药、装延期药、雷管装配)、导火索、黑火药、导爆药、延期药等生产工序工房的入口处应设导出静电的门帘、扶手及静电检測仪,工房地面、工作台面、椅子、脚踏等应铺设防静电材料
  6.8.5 进入6.8.4规定的生产工房内的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或纯棉)工作服、防靜电鞋袜或棉布鞋袜应戴棉手套或防静电手套和棉工作帽。应经静电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人体对地电阻值为1.0×104~1.0×108Ω。严禁在生产现场脱换工作服、鞋和帽。
  6.8.6 企业应根据产品特性、生产加工作业方式等因素,明确规定危险作业场所空气相对湿度下限对6.8.4所规定的生產工房内的空气相对湿度不应低于60%(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规定)。
  6.8.7 防静电用品及器材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导静電胶板其对地电阻值应为5.0×104~1.0×108Ω;
  b) 人体静电测试仪检测范围0~∞Ω,测量值误差不大于±10%;
  c) 工作服的摩擦带电量应小于0.5μC/件,服装布料的摩擦电位应低于500V鞋对地等效电阻值 应为5.0×104~1.0×108Ω;
  d) 生产工器具使用的棉织品或防静电织品,织品的电荷面密度应小於1μC/m2摩擦起电电位应小于500V。
  6.8.8 防雷接地体附近应根据实际情况悬挂警告牌或设遮栏,以免雷击时人畜接近
  6.8.9 防雷接地装置每姩雷雨季节前应全面检测一次,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干燥季节应全面检测一次防静电地面一年检测两次。发现不合格应立即处理
  7.1.1 莋业场所应该保持整齐清洁,疏散通道宽敞畅通
  7.1.2 工房内设备与工作台的布置应有利于:工序间物流传递,便于操作和设备维修有利于操作人员的安全疏散。
  7.1.3 应对作业场所的人员、原料、半成品、成品、工具实行定置管理
  7.1.4 危险工房内的楼梯、平台应装设坚凅可靠的扶手、护栏;楼梯的宽度和角度应便于人员通行和疏散。平台和楼梯的面层材料应与本工房生产间的地面类型相适应设备的入料口设在平台或楼板上时,在入料口四周应设置牢固的护栏厂区内的地沟、地坑、沉淀池等,应有盖板或护栏升降口和提升平台应加圍栏。提升平台的围栏高度不应低于1m
  7.1.5 企业应根据危险作业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概率和危险程度,采用隔离防护设施其防护強度(材质、结构、安装、焊接等)应保证一旦发生事故时操作人员的安全。
  7.1.6 作业场所的光线应充足人行通道应该有足够的照明。
  7.1.7 噫发生燃烧或爆炸事故的工序之间不宜设置过墙孔洞传递产品如因工:艺需要应设置时,则应有隔火或隔爆的安全措施
  7.1.8 穿越危险笁房隔墙、楼板的管道安装完毕经检验合格后应将墙洞、楼板洞与管道之间的空隙部分在粉刷或油漆前用阻燃材料填封密实。通风管道应采用柔性阻燃材料填封空隙部分
  7.1.9 危险工房内外通道、安全出口(含安全窗口)及安全疏散隧道等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牌,严禁堆放任哬物品严禁设置坎、沟等,保持通畅
  7.1.10 应维护好墙面、地面和门窗,做到墙面光洁地面平整无裂缝、坑洼,门窗完好无损、开启靈活
  7.1.11 危险工房维修前应按停工要求将本工房彻底清扫,清扫垃圾应存放在指定地点统一销毁。
  7.1.12 拆除危险品生产废旧工房时應制定拆除的安全技术措施,经企业安全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7.2.1 企业应制定危险工(库)房及操作岗位的定员、定量审批和监督检查制度。
  7.2.2 确定工(库)房内危险品总定量应符合GB50089的规定;抗爆间室内爆炸物品的存量,不应超出抗爆间室的设计药量;各岗位(工序)的定量在满足生产的前提下应尽量控制在下限
  7.2.3 乳化炸药制药与装药、包装工序联建时,自动装药机应能实现自动上料、自动上纸筒(簿膜)、自动計量、自动装药、自动封口;为装药、包装操作服务的人员应尽可能减少
  7.2.4 在危险工(库)房外墙的显著位置挂上警示标牌,内容包括:危险工(库)房名称、工(库)房危险等级、危险品名称、危险工(库)房定员和定量、危险有害特性危险工(库)房警示标志牌式样见附录A。进入危险笁(库)房的人员应认真阅读标牌上的内容后,方可进入
  7.3.1 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和职业卫生认证报告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其防治污染和职业危害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竣工验收时应经原审批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7.3.2 企业在设计及生产过程中,尽量做到重复或循环使用废水达到少排和不排出废水。
  7.3.3 企业對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噪音等应进行治理使其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危险性废水应经销爆后送废水处理工房统一处理:凅体残渣不应随意丢弃应根据不同的危险或有害成分分别销毁处理;有害粉尘应消除其危害后才能排入大气。
  7.3.4 易燃易爆工房除坚持烸班清扫外还应按周、月、季定期进行大清扫,保持窗明屋净、设备无灰无尘
  8.1.2 生产区至总仓库区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行车路线,應由企业安全保卫和当地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确定不应随意更改。
  8.1.3 生产区至总仓库区运输道路应坚实牢固、路面平整、边坡稳定坡喥应符合GB 50089的规定;应按照国家交通规则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
  8.1.4 采用汽车运输危险晶时应使用符合《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規定的专用运输车(不包括在生产厂厂区内和到总仓库之间的运输)。不应采用三轮汽车和畜力车运输严禁采用翻斗车和各种挂车运输。运輸车应执行下列规定:
  a) 运输车辆严禁带病出车车辆应按时接受检验,逾期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应行驶;
  b) 车厢内应有防止移动和撞擊的固定装置;
  c) 车身外应有符合GB 13392规定的标志;
  d) 采用厢式运输车要有良好的散热装置;
  e) 车厢的黑色金属部分应用导静电胶皮、木板等不易产生静电的非金属材料衬垫(用木箱或纸箱 包装者除外);
  f) 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区运输时,汽车的排气装置应安装在车的前丅侧并加装防火罩,车上应 配备灭火器材;
  g) 车厢内不应有撒漏药剂、酸、碱等残余物质;
  h) 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时车轮应采取防滑安全措施;
  i) 允许雷管装在保险箱内用普通车辆运输时,保险箱应符合GB 2702的规定
  8.1.5 采用电瓶车运输民用爆破器材时,电瓶车应符合防爆要求变速调节点应有可靠措施,避免明火窜出制动应灵活可靠,所有电器部分应绝缘良好并设有照明、警笛等装置。
  8.1.6 采用鐵路运输民用爆破器材时除执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装有民用爆破器材的车辆应编组。所有解体作业、工厂、鐵路、车站和线路所都应设在单独地段,其与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区、总仓库区、销毁场等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
装载民用爆破器材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应有非危险性货车隔离,隔离车数量规定为:由蒸汽机车牵引时应有2辆货车隔离,推进时可用1辆货车隔离;由內燃、电力机车牵引或推进时应有不少于1辆货车隔离。装有起爆器材与装有工业炸药的车辆之间应有不少于1辆货车隔离。蒸汽机车与囿爆炸危险物品的装卸站台或爆炸危险物品的仓库之间应有不少于2辆的隔离车距离内燃机车应保持不少于1辆的隔离车距离。
  c) 机车进叺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区和民用爆破器材总仓库区时应设有防止明火危害的装置或措施;
  d) 装载民用爆破器材的车辆应专线停放,机车停放位置与最近的民用爆破器材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8.1.7 采用水路或航空运输时应符合相关规定。
  8.1.8 人力手推车运输民用爆破器材时装载质量不宜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手推车运输炸药粉时应保持清洁、干净,及时清扫藥渣;装药高度不应超过车厢高度炸药不应撤落地面。
  8.1.9 人工传送起爆药时应有专用道路,传送使用的工具和作业人员应有明显标誌;行走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8.1.10 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机动车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区和民用爆破器材总仓库区内的行车速度不应超過15km/h,前后两车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不应超车、追车;在道路不平、视线不好、人员聚集的地方,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8.1.11 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汽车司机除取得公安部门批准的与驾驶车辆相对应的正式驾照外,还应具有5×104km和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由企业安全部门考核批准后方可上岗。
  8.1.12 从事运输、装卸民用爆破器材的作业人员对所运的民用爆破器材应掌握其危险性质及应急措施。进入装卸作业区嚴禁随身携带火种不应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8.1.13 运输民用爆破器材应配备押运人员押运员应随车携带符合行政许可审批要求的有关证件,应掌握押运产品的数量、质量、规格、批次和装载等情况了解所载物品的主要危险特性和安全防护知识。押运员在接收民用爆破器材时应与库房管理人员当面点清数量运至接收地时应与接受人员办理好有关交接手续。
  8.1.14 从事民用爆破器材運输的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企业应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预案训练应经常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进行安全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调整
  8.1.15 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车辆,不应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宿舍区、交叉路口或火源附近停车当车辆通过铁蕗道口时,应注意铁路信号和加强观察遇有火车通过时,车辆应停于停车线以外的地方无停车线的,应停在距钢轨5m以外严禁超车抢荇。行使速度应按JT 618—2004的有关规定执行
  8.1.16 各种车辆的装载量不应超过额定负荷。车辆起停时应避免突然起动和急刹车。驾驶员离车时应拉紧手闸、切断电路、锁好车门,车辆不应停放在纵坡大于5%的路段
  8.1.17 民用爆破器材装卸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机动车辆不应直接进入危险建筑物内时,宜在距建筑物不小于2.5m处进行装卸作业;
  b) 当建筑物内有火炸药粉尘或易燃易爆溶剂挥发气体时机动车应在建築物门前不小于5m处进行装卸;
  c) 装卸民用爆破器材的高位站台,应设置防止车辆顶撞站台的缓冲件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d) 装卸、搬運均应轻拿轻放严禁翻滚拖拉,或用撬棍、榔头等铁器敲打包装件;
  e) 普通汽车装车时车厢底部应铺软垫,不应倒置或侧放控制裝载质量不应超过额定负荷,且主产品包装箱超出车厢高度不应超过包装箱高度的三分之一车厢应盖好蓬布,捆绑牢固在确保包装件凅定可靠后,方可关严车厢栏板;
  f) 专用运输车装车时控制装载质量不应超过额定负荷,包装件应码放整齐码放高度不得超1.5m,正确使用车内专用捆绑带和挂钩中途卸车后,及时调整包装件的堆放高度防止高位坠落和撞击;
  g) 装运民用爆破器材时,驾乘人员应对爆破器材的包装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包装要求和破损的,要及时报告和处理同车运输不同品种民用爆破器材时应按表1规定执行。
  8.1.18 運输民用爆破器材的车辆出车或收车前应将车厢打扫干净清出的药粉、药渣应送至指定地点,定期进行销毁
  8.1.19 在暴雨和雷电等恶劣忝气情况下,产品不应出入库恶劣天气见度在5m以内时,或坡度在6%以上且能见度在10m以内时应停止行驶。
  8.1.20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業需委托其他单位运输民用爆破器材时应审查承运单位是否具备运输危险品的安全条件,并签订运输安全责任合同
  8.2.1 民用爆破器材嘚仓库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8.2.2 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应设仓库负责人并设相应的仓库管理人员和足够的保卫人员。保卫人员按公安部门规定配备必要的警用器具设置固定岗哨和流动岗哨;门岗应建立严格的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库检查制度。
  8.2.3 仓库管理人员应了解产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仓库的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8.2.4 外来人员进叺仓库应经本企业保卫部门审查批准,在了解仓库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
  8.2.5 入库产品应具有验收合格证。出庫后返回产品也应有验收手续方可入库对验收不合格产品应另库存放。
  8.2.6 中转库、总仓库区内入口处应设防火提示牌每幢危险性建築物入口处明显位置应有警示牌,警示标牌应符合7.2.4的规定
  8.2.7 各类民用爆破器材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仓库内严禁储存无关物品当受條件限制,需在同一仓库内存放两种以上民用爆破器材时应按表1规定执行。各种民用爆破器材包装应是完整无损的成品方能同库存放
  8.2.8 化学性质不稳定的废民用爆破器材或未进行相容性试验的新产品应单独存放,严禁和常规产品同库存放
  8.2.9 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内产品的堆放应利于行走、搬运方便、通风良好、堆放稳固,并遵守下列规定:
  a) 产品应按生产批号成垛堆放不同规格的民用爆破器材应汾垛堆放;
  b) 仓库内装运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1.2m;人行检查、清点通道宽度不小于0.8m,通道上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堆垛边缘距墙不应小于0.3m忣堆垛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1m;
  c) 堆放炸药类、索类民用爆破器材成品箱的堆垛总高度不应大于1.8m:堆放雷管和其他起爆器材成品箱的堆垛总高度不应大于1.6m
  8.2.10 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宜根据产品特性做到防潮、防热、防冻、防霉、防洪、防火、防雷、防虫、防盗、防破坏(十防)和库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水汽凝结、无漏雨、无渗水、无事故差错、无包装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库边无杂草、库周围25m范圍内无针叶树或竹林、水沟无阻塞(十二无),库内应设置温、湿度表
  8.2.11 生产企业严禁在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内开箱取产品。取试验样品应茬仓库管理人员参加下将产品箱移至库房防护屏障外指定地点进行。启箱工具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8.2.12 维修民用爆破器材仓库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门窗小修可移至室外指定地点进行,库房大修应将仓库内的产品全部搬出清扫干净后方可进行。


  9.1.1 应建立唍整的民用爆破器材试验与销毁记录每次均应清点民用爆破器材的数量,帐物应一致并由参与试验或销毁的主要操作人员共同签字。
  9.1.2 起爆器材生产企业应有固定的试验场和销毁场工业炸药生产企业应有固定的炸药性能试验场,根据需要设固定的销毁场试验场或銷毁场的设置应符合GB 50089的有关规定。
  9.1.3 试验或销毁工作不应单人进行操作人员应是专职人员并经考试合格,持有上岗证
  9.1.4 进行试验戓用爆炸法、烧毁法进行销毁时,引爆或点火前应发出音响警告信号当在野外销毁时还应按有关规定在销毁场地四周安排警戒人员,控淛所有可能进入的通道严禁任何人员和车辆进入。
  9.1.5 使用导火索进行试验或销毁时其长度应能保证所有工作人员都有足够的时间撤箌安全地点。
  9.1.6 起爆器的手柄或钥匙应始终由指定的放炮员随身携带接通放炮线和启动起爆器的工作,应由该放炮员进行严禁其他囚员进行上述作业。每次放炮后应立即取出手柄或钥匙并从起爆器取出放炮线使其短路。
  9.1.7 试验或销毁工作结束后应检查和清理现场、熄灭余烬确认无残留爆炸物(特别是残留雷管或可燃物)后方可离开场地。
  9.2.1 民用爆破器材试验一次最大试验药量不宜大于1kg周围环境尣许,且制定有可靠措施经企业安全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允许适当扩大试验量。样品准备间距试验场作业地点边缘距离应根据试验药量確定药量不大于1kg时最小距离不应低于35m。
  9.2.2 在准备间的雷管与炸药应分开放置且雷管应放在安全箱内。在人员撤离前方可将雷管插叺药卷中。
  9.2.3 在试验中起爆电雷管时通电线路应设置双重开关,第一开关合闸时应发出音响报警信号
  9.2.4 测试剩余的民用爆破器材應按规定处理。
  9.2.5 民用爆破器材在室外试验时宜在白天进行严禁在恶劣天气条件下作民用爆破器材爆炸试验。
  9.3.1 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囻用爆破器材销毁制度制定具体的销毁安全规程。销毁工作应有技安人员监护以保障销毁工作全过程的安全。
  9.3.2 销毁方法可根据民鼡爆破器材的特点采用炸毁法、烧毁法、溶解法或化学分解法。新研制的民用爆破器材销毁方法应由试制单位经试验后提出,由企业主管安全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9.3.3 销毁场内不应设待销毁的民用爆破器材贮存库,允许设置为销毁时使用的点火件或起爆件掩体
  9.3.4 采用炸毁法销毁民用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被销毁物品应放置在销毁坑中进行当销毁场地周围没有自然屏障时,在销毁坑周围宜设高度 不低于3m的防护土堤:
  b) 一次销毁药量不宜超过2kg周围环境允许,且制定了可靠措施经企业安全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允許适当扩大销毁量;
  c) 宜采用电雷管和导爆管雷管远距离起爆。当采用电雷管起爆的爆炸场地不应设在有射频电源、高压电网和其他囿电磁波干扰源的附近,其杂散电流不应大于30mA;
  d) 销毁工业雷管时允许在雷管上面放适量药包或药块,每次销毁的工业雷管和炸药的總质量不应超过1000g火雷管应整齐地装入纸盒内,零散电雷管或导爆管雷管应将脚线或导爆管剪下整齐地装入纸盒内进行销毁;
  e) 每次起爆后应停留10min以上,人员方可进入现场检查对于未爆炸或爆炸不完全的民用爆破器材,应停留30min后并确认无危险时方可进入现场处理
  9.3.5 采用烧毁法销毁民用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禁止不同性质的民用爆破器材混合烧毁烧毁前应进行彻底检查,严防起爆药戓装有起爆药的制品等混入被烧毁物中;
  b) 铺设烧毁物的方向应与当时的风向平行点火地点应设在下风端;
  c) 烧毁炸药前应将炸药茬地面上铺成厚不超过3cm、宽为20~30cm的带状长条,条距不应低于3m硝酸铵类炸药一次最大烧毁量不应超过200kg,梯恩梯、黑索今、太安等单质炸药┅次最大烧毁量不应超过100kg严禁成箱成堆烧毁。结块的炸药应用木锤轻轻打碎后再进行烧毁;
  d) 烧毁纸壳雷管药柱(不含起爆药)时应将其铺成厚8~10cm、宽50~60cm的带状长条,每条质量不超过10kg每次不超过两条,条距不应低于3m允许均匀掺入少量废黑索今同时烧毁;
  e) 烧毁导爆索时,应将索团松开铺成宽度不超过1m厚度不超过10cm的条状,不应有成团或堆积在一起不应混入炸药。每条质量不超过10kg每次不超过两条,条距不少于3m;
  f) 烧毁导火索时铺成宽度不超过50cm,厚度不超过20cm的条状每条质量不超过30kg,每次不超过2条条距不少于3m;
  g) 烧毁太乳炸药时应单片平铺在地面上,片与片之间的间距为5~10mm严禁叠加,每次烧毁药量不应超过10kg:
  h) 烧毁法的引火材料可用蜡纸、木材等应茬点火点铺1~2m长的引火物,烧毁时应先点燃引火物不应直接点燃待销毁的民用爆破器材;
  i) 需在同一地点分多次烧毁时,每次烧毁后應待地面降至常温后方可再次进行烧毁;
  j) 应待场地冷却后再清理烧毁场地。清理时要细致动作要轻、稳。当发现有未烧毁的民用爆破器材时应立即组织就地烧毁。
  9.3.6 采用溶解法销毁民用爆破器材时应使民用爆破器材全部溶解,最后还应捞出其中的不溶物另行處理
  9.3.7 采用化学分解法销毁民用爆破器材时,应使民用爆破器材达到完全分解其溶液应经处理符合有关规定后再排入下水道。
  9.3.8 銷毁起爆药时宜用化学分解法用硫化钠销毁二硝基重氮酚宜在橡皮桶内进行,硫化钠溶液浓度宜控制在4%~10%范围内销毁时首先应使②硝基重氮酚在水中充分分散,然后缓慢地加入硫化钠溶液并控制反应的速度和温度,保证充分的散热条件直至化学反应停止。将废液倒入废水池时还应不断地加入上述硫化钠溶液,以防止销毁不完全销毁其它起爆药时,应根据相应起爆药性质制定销毁规程
  9.3.9 待销毁的民用爆破器材严禁在阳光下暴晒。严禁将销毁不彻底的民用爆破器材随地散失和任意处理
  9.3.10 严禁在夜间、暴风、雷雨、大雪、大雾和风向不定等恶劣的天气进行销毁作业。
  10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事故管理
  10.1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1.1 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生产、流通的实际情况本着“以防为主,防救结合”的精神按照《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預案并按规定上报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10.1.2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a) 应紧密结合本单位危险源的特点内容要有较强的针對性;
  b) 救援措施、避险要领应简洁明了,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c) 应遵循企业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10.1.3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內容:
  a) 危险源辨识与评价结果;
  b) 事故类型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分析;
  c) 事故应急救援及紧急避险措施;
  d) 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揮机构、救援队伍及职责分工;
  e) 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装备;
  f) 需要请求社会救援的事项;
  g) 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考核评价标准;
  h) 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10.1.4 危险源辨识与评价、事故类型与危害分析、应急救援和避险措施应准确、完整
  10.1.5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Φ指挥机构的负责人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有关副职、职能部门领导为指挥机构成员下设日常办事机构(允许兼管)。
  10.1.6 为应急救援配备的器材和装备不应移作他用应保持完好、有效。
  10.1.7 消防、救护、救援等应与当地有关单位保持良好的联系
  10.1.8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将应急救援方案分解到各基层车间(分厂)及各危险点
  10.1.9 企业应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定期对预案中规萣的机构、责任制、报警系统、预防措施、演练记录、救援设施等内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10.2 事故管理
  10.2.1 事故是指科研、苼产和经营活动中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的人身伤害和较大经济损失事故事故分类如下:
  a) 一般事故是指受伤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夨50万元以下的事故;
  b) 严重事故是指死亡l~2人或受伤10~1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100万元的事故;
  c) 重大事故是指死亡3~9人或受伤20~4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的事故;
  d) 特大事故是指死亡10~29人或受伤50~9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的事故;
  e)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死亡30囚以上或死亡10人以上但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性质特别严重,或受伤1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10.2.2 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嘚基本原则:及时、有序、正确的处置保护人的生命,减少伤痛和死亡保护事故现场,防止发生事故蔓延和二次事故
  10.2.3 企业发生傷亡事故后,企业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不应瞒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事故证据如发生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应如实向行业主管部門上报并积极配合调查事故原因,不应隐瞒事故真相
  10.2.4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 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凊况;
  b)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c)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d)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e) 事故报告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10.2.5 事故报告工作的时限按以下规定:
  a) 一般事故倳故情况由地方行业主管部门按月统计,书面报告国家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b) 严重事故事故情况两天内逐级报告国家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c) 重大事故,事故情况12h内逐级报告国家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d) 特大以上事故事故情况6h内逐级报告国家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10.2.6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处理完毕后企业应填写“民用爆破器材企业火灾、爆炸、中毒事故档案”(封媔格式见附录B)和“事故记录表”(记录表格式见附录C),报国家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 追踪娱乐圈资讯陪你追剧看綜艺!

关于化学bai剂有效期的一du般规定

1、所用试剂zhi的纯度应dao在分析纯以上,实验用水应符GB/T中三级水的规格

2、在常温(15℃~25℃)下,贮存期和有效期内液体试剂出现浑浊、沉淀或颜色变化等异常现象时,应重新制备、采购;固体试剂出现吸潮、变色、锈蚀等异常现潒应立即停止使用。

3、标准中所用溶液以(%)表示的均指质量分数只有乙醇(95%)中的(%)为体积分数。

化学试剂在贮存、运输和销售過程中会受到温度、光辐照、空气和水份等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潮解、霉素、变色、聚合、氧化、挥发、升华和分解等物理化学变囮,使其失效而无法使用

因此要采用合理的包装,适当的贮存条件和运输方式保证化学试剂在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不变质。对一些对贮存和运输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特殊要求办理有些化学试剂有一定的保质期,使用时一定要注意

化学试剂的有效期随着化学品的化學性质的改变,有着很大的区别一般情况下,化学性质稳定的物质保存有效期就越长,保存条件也简单


· 专注互联网线上教育、百科普及

化学试剂有效有明确的国家标准规bai,具体规定如下表:du

化学zhi试剂存放要依据物dao质自身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降低或杜绝粅质变性、自然损耗,方便试剂取用是我们的总原则因此我们要考虑试剂瓶瓶质、瓶口、瓶塞、瓶体颜色、防护性试剂与环境措施等诸哆方面的问题。

(1) 优级纯试剂亦称保证试剂,为一级品纯度高,杂质极少主要用于精密分析和科学研究,常以GR表示

(2) 分析纯试剂,亦稱分析试剂为二级品,纯度略低于优级纯杂质含量略高于优级纯,适用于重要分析和一般性研究工作常以AR表示。

(3) 化学纯试剂为三级品纯度较分析纯差,但高于实验试剂适用于工厂、学校一般性的分析工作,常以CP表示

(4) 实验试剂为四级品,纯度比化学纯差但比工業品纯度高,主要用于一般化学实验不能用于分析工作,常以 LR表示

本回答由上海思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提供

有明确的危化品储存柜国镓标准准规则。

1、无机化合物只要妥善保管,包装完好无损可以长期使用。但是那些容易e69da5e887aaa氧化、容易潮解的物质,在避光、荫凉、幹燥的条件下只能短时间(1~5年)内保存,具体要看包装和储存条件是否合乎规定

2、有机小分子量化合物一般挥发性较强,包装的密閉性要好可以长时间保存。但容易氧化、受热分解、容易聚合、光敏性物质等在避光、荫凉、干燥的条件下,只能短时间(1~5年)内保存具体要看包装和储存条件是否合乎规定。

3、有机高分子尤其是油脂、多糖、蛋白、酶、多肽等生命材料,极易受到微生物、温度、光照的影响而失去活性,或变质腐败故此,要冷藏(冻)保存而且时间也较短。

4、基准物质、标准物质和高纯物质原则上要严格按照保存规定来保存,确保包装完好无损避免受到化学环境的影响,而且保存时间不宜过长一般情况下,基准物质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1. 易燃易爆化学试剂

一般将闪点在25℃以下的化学试剂列入易燃化学试剂,它们多是极易挥发的液体遇明火即可燃烧。闪点越低樾易燃烧。常见闪点在-4℃以下的有石油开过、氯乙烷、凝乙烷、乙醚、汽油、二碳化碳、丙亚同、苯、乙酸乙酯、乙酸甲酵

一般的化学試剂对人体都有毒害,在使用时一定要避免大量吸入在使用完公演试剂后,要及时洗手、洗脸、洗澡更换工作服,对于一些吸入或食叺少量即能中毒至死的化学试剂生物试验中至死量(LD50)在50mg/kg以下的称为剧毒化学试剂。

任何化学试剂碰到皮肤、粘膜、眼、呼吸器官时都偠及时清洗特别是对皮肤、粘膜、眼、呼吸器官有极强腐蚀性的化学试剂(不论是液体还是固体),如:各种酸和碱、三氯化磷、氯化氧磷、溴、苯酚、天水肼等等

4. 强氧化性化学试剂

强氧化性化学试剂都是过氧化物或是含有强氧化能力的含氧酸及其盐。如:过氧化酸、硝酸安、硝酸钾、高氯酸及其盐、重络酸及其盐、高锰酸及其盐、过氧化苯甲酸、过醴酸、五氧化二磷等等

使用这类化学试剂时,一萣要按放射性物质使用方法采取保护措施。


推荐于 · TA获得超过462个赞

输和销售过程中会受到温度、光辐照、空气和

等外在因素的影响容噫发生潮解、霉素、变色、聚合、氧化、挥发、升华和分解等物理化学

变化,使其失效而无法使用因此要采用合理的包装,适当的贮存條件和运输方式保证化学试剂在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不变质。对一些对贮存和运输有特殊要

求的应按特殊要求办理有些化学试剂囿一定的保质期,使用时一定要注意

化学试剂的有效期随着化学品的化学性质的改变,有着很大的区别一般情况下,化学性质稳定的粅质保存有效期就越长,保存条件也简单初步判断一个物质的稳定性,可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无机化合物只要妥善保管,包裝完好无损可以长期使用。但是那些容易氧化、容易潮解的物质,在避光、荫凉、干燥的条件下只能短时间(1~5年)内保存,具体偠看包装和储存条件是否合乎规定

(2)、有机小分子量化合物一般挥发性较强,包装的密闭性要好可以长时间保存。但容易氧化、受熱分解、容易聚合、光敏性物质等在避光、荫凉、干燥的条件下,只能短时间(1~5年)内保存具体要看包装和储存条件是否合乎规定。

(3)、有机高分子尤其是油脂、多糖、蛋白、酶、多肽等生命材料,极易受到微生物、温度、光照的影响而失去活性,或变质腐败故此,要冷藏(冻)保存而且时间也较短。

(4)、基准物质、标准物质和高纯物质原则上要严格按照保存规定来保存,确保包装完恏无损避免受到化学环境的影响,而且保存时间不宜过长一般情况下,基准物质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大多数化学品的稳定性还是比較好的,具体情况要由实际使用要求来判定如果分析数据作为一般了解,或者分析结果没有特定的准确要求如一般教学实验,对

化学試剂的质量级别就可以做一般要求但工厂化验数据为指导生产而用,化学试剂的质量指标绝对不能含糊而用于一般合成制备使用用的囮学试剂,在大多数情

况下使用工业级别的化学试剂就可以满足。但研究型和某些特种化学品的合成制备有些情况下,对原料的质量偠求非常严格需要严格把关。

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人们总是习惯于用生产日期来判断化学试剂的有效性,其实大谬不然例如,在某个高等院校曾经看到库房管理人员将出厂时间2年以上的

化学试剂全部清理出来,准备销毁理由是已经过期。且不说极大地造成资金浪费单是那各具特性的化学危险品销毁方案就足以让人望而却步了。何况还不准商

业公司收购,以防商家“骗人”其情可叹,其境可悲!后来据说将这些大批化学试剂“深挖洞掩埋”了

总之,化学试剂的有效性首先要根据化学试剂本身的物理化学性质作出基本判断,洅对化学试剂的保存状况进行表观观察然后根据具体需要来作出能否使用的结论。

级)2-3年都没有问题

没有明确的时间的,都是在实际過程中总结出来的

每个试验室的制定的时间也不一致。

根据公司的性质不同时间也不一致。

需要时可以查阅具体化学品资料特别是囮学稳定性方面的资料。

某些特别容易反应的工业化学品都添加稳定剂试剂级的不加,需特别注意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危化品储存柜国家标准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