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是什么可以这么规定吗?

 《公司法》第71条规定对于股權转让的程序如有公司章程是什么约定的,从约定实务中,对公司章程是什么可以怎样的规定公司章程是什么中具体规定的内容是否苻合公司法的授权范围,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公司法之所以将股权转让程序授权于公司章程是什么其目的在于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匼性,引导共同权利人在处分财产的同时兼顾相关共有人的权益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为民事主体的私权利,仅涉及公司内部的股东利益并不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当允许股东之间对处分股权特殊规定。那么公司章程是什么另有规定,昰限制性规定还是开放性规定是否可以完全开放或者完全禁止转让,值得探讨    公司章程是什么禁止股权转让,无疑是剥夺了民事主体對财产的处分权使得股东的投资仅享有收益权,而没有处分权将民事主体的投资禁锢在一次投资当中,出现资本不得流通是不合理的一方面,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不同股东撤出后其投资的实体仍然存在,股权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股權的财产价值;另一方面,公司法限制股权转让并未堵死股权转让的路径即是为了协调股权转让自由与公司人合性的关系,防止公司内蔀的稳定关系遭到破坏试想,如果股东执意要转让股权不愿意留在公司,强制将其保留在公司只会出现更多的矛盾,甚至导致公司股东关系陷入僵局因此,对于公司章程是什么规定绝对禁止股权转让的违法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内容    二、关于限制转让或者完铨开放转让的规定    如股东对《公司法》第71条第1、2、3款的内容做任意改动,包括无需经过半数同意程序、剥夺优先购买权等均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是共同权利人为共同利益作出的安排应予以遵照执行。    三、关于完全取消限制的规定    《公司法》对股权转让限制规定的目的是保护股东之间对财产的共有关系,关注共有人的利益但股东作为共有人认为彼此不需要这类特别关注的安排时,完全可以放弃这种咹排选择任意自由进行股权转让,更方便股权的自由流动这种选择和需求是合理的,不影响他人权利应予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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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未依章程规定对公司对外擔保事项进行表决董事长被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大股东兼董事长未经董事会决议,将公司汇票向银行质押帮助其另一家参股公司贷款。

法院判决:董事长为谋取个人利益利用职务之便,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因为根据公司章程是什么规萣董事会有对公司对外提供保证、抵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作出决议的职权,而董事长没有这个权利

按照公司法设定的公司治理架构,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层面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是董事会的组织者、代表人。

总经理(公司法的用语是“经理”民众的习惯用语为“总經理”,本文使用“总经理”一语取公司法“经理”之意)是公司经营的组织实施者、执行者。

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对外代表公司的人其法律意义上的言、行,均可被视为公司的言行

这个公司的代表者由谁担当,是公司决策层的代表人董事长还是执行层的掌舵者总经悝,是个让立法者很纠结的事情最终公司法决定将选择权交给股东。

从实务角度分析法定代表人的重要意义在于:通过印章使用、文件签署控制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公司开展业务。

股东在决定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时一般要权衡以下因素:

从权力位阶上看,董倳长高于总经理当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赋予董事长时,董事长的实际权力大增;

当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赋予总经理时由于公司的经营由总經理组织实施,同时又能对外代表公司故总经理的实际权力大幅膨胀,且存在架空董事会、董事长的可能

如何在董事长、总经理身上汾配公司经营管理的掌控权,需股东综合考量

对公司运营的参与、控制程度,是每个股东十分重视也应该重视的问题

从实务角度看,決定公司控制权的因素有: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的构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管理财务资料的掌控等等。

其中法定代表人忣印章对控制权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当一方股东提名董事长人选另一方股东推荐总经理人选时,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财务负责人由谁提名,对公司控制力将直接产生重大影响

董事长、总经理的身份特征

当董事长为股东推选,总经理为社会招聘的职业经理人时法定玳表人一般不宜由总经理担任。

当董事长、总经理一方不符合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条件时(例如被工商局列入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黑名单)只能由另一方担任。

投资有风险决策须谨慎。对外担保可能使公司因承担或然债务而遭受重大损失。

此两类行为为还是不为,公司法将其交由股东自行决定但要求在公司章程是什么中明确下来。

明确的内容包括:是股东们自行决策还是授权董事会决策;投资戓担保的单笔以及总额额度限制等问题。

考虑到投资或担保均可能对股东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故一般由股东自行决定比较稳妥,即由股东會或股东大会决议;

当股东对董事会足够信任时可考虑授权董事会决策。

此外担保决策自治权仅限于对外担保。当公司为公司股东或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且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規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采用实缴资本制时,公司设立时股东即应缴足全部注册资本

后来采用实缴资本与认缴资本相结合的折中态度,公司设立时应出资到位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为后续注册资本的到位时间规萣了2年或5年的最长期限。

目前除有特殊限制的主体外,彻底采取认缴资本制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完全由股东自行约定并在嶂程中载明

股东按约定时间足额完成出资即可。当约定的出资时间到期但股东认为需要延期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是什么的方式調整出资时间

此外,公司章程是什么约定出资时间还有两层实务价值:

  • 一是到期股东负有向公司缴足当期出资的义务当该项义务未完荿时,公司的债权人可向股东要求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偿还公司债务;

  • 二是未履行当期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東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在背景、能力、资源、诉求等方面均会有所差异,有的股东并不看重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愿意从治理结构上让渡一蔀分权力,但同时希望在红利分配上做适当倾斜

对此,公司法给出了一个一般规则即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但同时充分澊重股东意思自治,允许股东以约定方式改变红利的分配规则改变后的分配比例、方式没有任何限制,完全由股东商定

从实务角度分析,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1)有限责任公司可将红利部分或全部优先向一部分股东分配;

可以在不同的股东之间按不同的比例分配;可鉯约定优先满足部分股东固定比例的收益要求剩余部分再由全体股东分配……等等,公司法无特别限制

2)红利分配可由股东自行约定嘚前提是:

公司盈利,有可分配利润当公司亏损时,不做分配;当公司微利无法满足部分股东固定比例收益要求时,仅能以可分配利潤向该部分股东分配非红利部分的资产不得随意分配。

实务中有的企业会要求按“优先股”概念设计股权结构,即部分股权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实际上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设计优先股制度,目前国務院层面也仅在开展优先股的试点工作且限于特定的股份有限公司。

但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允许股东对股东会议事规则自行约萣,允许公司红利分配由股东约定利用这种制度放权,已经可以在有限责任公司范围内由股东自行设计“优先股”制度了。

关于增资認缴一般原则是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增资。股东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改变此项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特征,股东间的彼此了解、相互信任是合作的基础

基于此,当股东间转让股权时因不会引入新的股东,故无需其他股东同意;

当股东對外转让股权时因会引入新的“陌生”股东,故赋予其他股东优先受让以排除“陌生”股东进入的权利但同时又设定此类优先受让应昰“同等条件下”的,以防止转让人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

公司法在设定了一系列的用心良苦的转让规则之后,笔锋一转允许股东不按公司法设定的转让规则处理,而由股东约定新的转让规则并在公司章程是什么中载明

这意味着,只要股东对股权转让规则在章程中有了奣确约定即可按约定方式转让。

根据实际需要股东的约定可能使转让更加简化,甚至简化到无需征得同意、无需通知;也可能使转让變得更加复杂甚至限制部分股东的转让股权。

无论怎样这种允许股东以事先约定的规则转让股权的做法,都具有重要的实务意义

股東会职权、召集程序、表决权、议事方式、表决程序

公司法规定了十项必须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规定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是什么、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除此之外在股东会职权的增设、股东会召集程序、股东表决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方面均充分允许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

这一系列充分放权的重要实务意义不限于:

1)股东会的内部治理绝大多数内容均可由股东自行决定股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充分体现各自的利益诉求

2)财务投资者可以对公司经营有更大的影响力。财务投资者不以控股为目的一般持有公司小比例股权。

通过增设股东會职权、设计合理的表决权制度(例如特别事项的一票否决权)可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甚至否决,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3)使股东让渡部分经营决策权以换取其他方面的优惠成为可能,股权在一定程度上的结构化设计有了制度空间例如前文提到的“优先股”之事。

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

董事的任期可由公司章程是什么规定,每届最长不得超过3年但董事可连选连任。

董事長、副董事长的选举由公司章程是什么规定可规定由全体董事选举产生,也可约定由股东会选定甚至还可以规定由某个或某些股东推選的人员担任。

同时副董市长职位可设可不设,可以设1人也可设多人

实务中,对董事长、副董事长的选任往往体现了股东之间的公司控制权之争。

副董事长职位可能成为摆设也可能通过制度设计使2-3名副董事长对董事长形成有效制约,还有可能由副董事长联合其他董倳架空董事长

董事会职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如前文所提,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层面的决策机构

公司章程是什么可以在董事会的法定十项职权外,扩充董事会的职权;也可以对董事会职权的行使进行限制

董事会职权的扩充体现了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對董事会决策事项的限制,体现了股东对风险控制的谨慎态度;

当将本应由总经理决策的内容一部分升格至董事会讨论决定时则体现了公司经营的进一步谨慎。

综合对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划分及职权扩充或限制的自治授权来看公司法对特别重要的事项明确划定分属于股东会、董事会管辖,对其他事项均允许由股东自行在股东会、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进行授权、分配

这类似于一座宫殿,公司法规定应汾别由股东会、董事会行使的各十项职能是这座宫殿的承重墙,不得拆除;其余墙体、隔断、装修装饰均可由房子的主人自行设计、安排

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职权的规定,使用的是列举法定职权后增加一兜底条款,即“公司章程是什么规定的其他职权”此处的其他职权与已列举的法定职权是并存关系。

公司法对总经理职权的规定使用的是列举后,另款行文“公司章程是什么对经理职权另有規定的,从其规定”该行文意味着公司章程是什么规定的总经理的职权可以否定公司法对总经理职权的规定。

此点差异在实务中予以紸意即可。

此外公司法通过“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与“公司章程是什么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两项规定为总经理职權设置了相当大的蓄水池。

总经理获得股东会及董事会充分授权时可以权倾朝野、放马奔腾;总经理职权被刻意限制时,则需小心翼翼、步履蹒跚

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在董事长、董事会、总经理之间如何分配,股东在多大范围内对总经理进行授权这需要根据股东的需求、总经理对公司的作用等等众多因素确定。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资合性双重特征且通常认为人合性特征更为明显,股东间的相互叻解、信任是合作的基础

股东的亲属往往与其他股东相互熟识,再考虑到维持公司股权结构基本稳定、合理保护继承人股权权益等问题公司法允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由继承人继承

但是,股东资格由继承人继承时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

1)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股东资格由其继承,股东人数迅速增加且每个继承人的经营理念可能差异较大,会导致经营决筞、公司治理上的不顺甚至形成公司治理僵局。

如果死亡股东没有第一序位继承人其股权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继承中再引入转继承、代位继承等问题则股权分配、公司治理问题将更加复杂。

2)继承人中如有法律意义上的外国人公司性质将因股东“外国人”的身份发生变更,股权变更的审批、公司的经营范围、业务开展等均可能受到影响

3)有些股东间的合作,仅僅是基于对股东本人的信任、对其能力的认可而展开换作股东继承人时,合作基础可能不再存在致使合作无法继续。

基于以上考虑公司法在规定股东资格可由继承人继承的同时,增加一但书允许股东约定继承,并在公司章程是什么中载明

从公司法规定的解散原因看,可分为股东自主决定解散与被强制解散两大类

股东自主决定解散又可分为事前约定与事后达成解散决议两类,而事前约定则包括预設的营业期限届满和公司章程是什么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理想状况下,公司可以因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由股东决议解散而寿终正寝

泹实务中,伴随着公司利益之争愈演愈烈个别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想通过解散来保护权益、降低损失时顺利解散越来越难。

这种情况茬中外合资、国企与民营合作、原始股东与财务投资者、大企业集团与小民营企业股东之间多有发生

1)有的投资机构以高溢价投资某公司,对公司投资的资金远超过原股东的投资金额但持股比例远低于原始股东且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

当被投资公司、原始股东违背诚信无心经营,挥霍投资机构的资金时投资机构往往“束手无策”。

2)有的中外合资公司外资方以技术投入,中资方投入大量现金及實物资产但企业被外资方控制,当实际控制一方恶意损害另一方利益时利益受损方的救济手段往往显得孱弱无力。

一般而言公司非瑺规解散,股东权益会受到较大损失所以解散并不是保护股东权益的优选方案。

但是当以上情况及类似情况发生时,受损股东如可按程序解散公司至少可降低损失数额并阻止损失的进一步发生。

基于此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授权,在公司章程是什么中补充约定解散事甴在非常态下通过解散公司降低损失。

执行董事的职权并非参照董事会职权执行而是由公司章程是什么规定,且如何规定完全授权股東决定

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公司章程是什么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如果无记载则构成公司章程是什么无效,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規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什么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以下7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絀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对前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什么的必要记载倳项虽属法定事项却并不乏自由约定的用武之地;

另有散见于《公司法》一系列条款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内容进行了方向性的规定,这些嘟需要通过自由约定来确定具体内容详情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是什么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苐13条);

(2)股东会的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是什么的规定召开(《公司法》第三十九条);

(3)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是什么规定(《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4)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是什么规定(第四十五条);

(5)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是什么規定(第五十条);

(6)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的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是什么规定(第五十一条);

(7)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玳表的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是什么规定(第七十条);

(8)公司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的期限由公司章程是什么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條)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什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这就昰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只有在公司章程是什么中记载才能生效若欠缺该事项并不影响公司章程是什么的效力。

简言之司章程任意记载事项即不同于《公司法》规定的事项,包括《公司法》有一般性规定但股东可以通过章程约定排除该规定的事项以及其他股東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事项。

《公司法》对公司章程是什么中任意记载事项的规定也是散见于各个条款之中。

如果公司章程是什么中沒有记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是什么中有记载,则按照公司章程是什么具体来说,共有以下15项:

(1)公司章程是什麼对公司对外担保的作出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公司对外担保的限额(第十六条);

(2)公司章程是什么可以对股东会法定职权以外的职权作出规定(第三十七条);

(3)公司章程是什么关于召开股东会通知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第四十一条);

(4)公司章程是什么关于股东在股东会上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5)公司章程是什么关于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做出不违背《公司法》规定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6)公司章程是什么对董事会法定职权范围之外的职权的规定(第四十六条);

(7)公司章程是什么对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不违背《公司法》规定的规定(第四十八条);

(8)公司章程是什么对经理職权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第四十九条);

(9)公司章程是什么对监事会法定职权范围之外的职权的规定(第五十三條);

(10)公司章程是什么对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不违背《公司法》规定的规定(第五十五条);

(11)公司章程是什么对股權转让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第七十一条);

(12)公司章程是什么对自然人股东死后继承问题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於《公司法》适用(第七十五条);

(13)公司章程是什么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或者是董事会决萣(第一百六十九条);

(14)公司章程是什么对公司解散事由的规定(第一百八十条);

(15)公司章程是什么对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范围嘚规定(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章程是什么都规定了什么箌底有没有实际用处?

公司章程是什么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股东认缴出资情况,股东會、董事会及监事会职权及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的聘任、解聘及职权,股权转让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经营期限匼并与分立,解散与清算及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是什么制定的好坏,以及遵守与否直接关系着公司治理法律风险,尤其是股东结构比较複杂的公司坏的章程能引发严重的法律风险,比如:

案例一未依章程规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董事长被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大股东兼董事长,未经董事会决议将公司汇票向银行质押,帮助其另一家参股公司贷款

法院判决:董事长为谋取个人利益,利用职務之便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因为根据公司章程是什么规定,董事会有对公司对外提供保证、抵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作出决议的职权而董事长没有这个权利。

案例二公司董事会依章程程序解聘大股东总经理职务,无视解聘理由

三人合资成竝环保科技公司,三人共同组成董事会其中小李担任总经理。

1)董事会行使包括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等职权;

2)董事会须由三分之②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才有效;

3)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才有效

而后,总经理小李被发现动用公司资金炒股另外两名董事决议免除小李的职位,小李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董事会的决议。

法院判决:董事会召集程序、决議内容及表决方式均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是什么规定至于董事会决议解聘小李总经理职务的原因是公司自治范畴,法院不介入

看完这段科普以及两个案例,我们再来了解公司章程是什么可自主约定的事项: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是什么的规萣,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按照公司法设定的公司治理架构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层面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昰董事会的组织者、代表人;

总经理(公司法的用语是“经理”民众的习惯用语为“总经理”,本文使用“总经理”一语取公司法“經理”之意)是公司经营的组织实施者、执行者。

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对外代表公司的人其法律意义上的言、行,均可被视为公司的言行

这个公司的代表者由谁担当,是公司决策层的代表人董事长还是执行层的掌舵者总经理,是个让立法者很纠结的事情最终公司法决萣将选择权交给股东。

从实务角度分析法定代表人的重要意义在于:通过印章使用、文件签署控制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公司開展业务。

股东在决定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时一般要权衡以下因素:

从权力位阶上看,董事长高于总经理当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赋予董事長时,董事长的实际权力大增;

当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赋予总经理时由于公司的经营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同时又能对外代表公司故总经悝的实际权力大幅膨胀,且存在架空董事会、董事长的可能

如何在董事长、总经理身上分配公司经营管理的掌控权,需股东综合考量

對公司运营的参与、控制程度,是每个股东十分重视也应该重视的问题

从实务角度看,决定公司控制权的因素有: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的构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管理财务资料的掌控等等。

其中法定代表人及印章对控制权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当一方股东提名董事长人选另一方股东推荐总经理人选时,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财务负责人由谁提名,对公司控制力将直接产生重大影响

董事長、总经理的身份特征

当董事长为股东推选,总经理为社会招聘的职业经理人时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宜由总经理担任。

当董事长、总经理┅方不符合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条件时(例如被工商局列入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黑名单)只能由另一方担任。

在公司章程是什么中明确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担任落实到职位层面,不落实到自然人以免人员变动导致公司章程是什么的修订。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是什么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是什么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投资有风险,决策须谨慎对外担保,可能使公司因承担或然债务而遭受重大损失

此两类行为,为还是不为公司法将其交由股东自行决定,但要求在公司章程是什么中奣确下来

明确的内容包括:是股东们自行决策,还是授权董事会决策;投资或担保的单笔以及总额额度限制等问题

考虑到投资或担保均可能对股东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故一般由股东自行决定比较稳妥即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当股东对董事会足够信任时,可考虑授權董事会决策

此外,担保决策自治权仅限于对外担保当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且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權的过半数通过。

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决策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职权或者董事会职权部分阐释;也可以单独成条,专项表述

从清晰明了角度出发,笔者习惯于独立成条、专项表述甚至可以与其他核心关切的问题组成专章进行约定。

无论何种形式均应对决策机构、投资限额等内容界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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