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属于事前备案類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号文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材料时并未明确要求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但是有些省份提出要求中介机構出具鉴证报告如:河南省(豫科[号)、广州市(穗国税发[号)、天津市(津科政[2009]48号)均规定企业在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需要提供Φ介机构出具的研发费用鉴证报告,也有一些省份在要求上报的材料中未明确提出需要报送鉴证报告如山东省国税、山东省地税、上海市、福建省、吉林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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