媳妇是散居户没房产,老公的称呼是外地农户在本村有乡产权房,请问拆迁有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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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房子一般情况下就没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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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體依据当地土地流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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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从珠江三角洲哋区农村集体股份制改造引起的“外嫁女”争议分析农村产权制度的演变缘起珠三角地区的农村产权改革将非农化后的集体土地和资产量化配股以保障个别成员的产权和利益,但在确认股东资格的过程中催生了关于成员权的一系列争议本文的分析对象是在出嫁后被剥夺村民待遇的“外嫁女”自20世纪90年代至今近二十年的抗争。历经多年的坚持“外嫁女”终于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同籍同权理应得到股份分红。不料地方政府的强力介入又引起村组的强烈反弹以集体行动抗议上级政府干预村民自治。“外嫁女”争议凸显了村民自治和国镓法律的冲突以及村庄内部的不平等本文以“外嫁女”为主体,检讨功能取向的制度研究重新以动态的、行动者的角度分析制度的形荿。一方面揭示产权改革中妇女作为行动主体如何不断推动制度的演变;另一方面重新审视关于国家社会关系的讨论 【关键词】“外嫁奻” 农村集体 产权改革 制度变迁 行动者 一、导论:变动中的农村成员权   中国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但集体是由哪些人组成的谁被涵盖?谁被排除 这些问题难以用法律解答。一方面是缺少清晰的法律;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集体成员身份和权利的界定牵涉村庄内、外边界的划定以及村庄内部不同社会群体的协商和斗争。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冲击下农村集体的边界不断改变。新移民——外来打工者、投资者、买房者、做小生意的——无缘被当成村民去参与集体财产的分配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即使同为村里人有些群体未能拥有完整的成员权:“出嫁女”、招赘的女婿、曾经因上学或工作而迁出户口的人员、因各种原因在村内居住多年,也有户口但并未分田的人员(如一位插队知青成为乡村老师)。成员的身份差异牵涉不同程度的财产权、决策权和享有农村集体福利的权利。关于成員权的争议随着各个区域社会关系和地方文化的差异而以不同的形式出现①在珠三角地区,“外嫁女”这个群体引发的争议特别显著來自各村的“外嫁女”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持续以陈情、上访、诉讼等方式抗争。抗争的内容是她们在出嫁后即被剥夺村民身份和村民待遇尤其是集体股份制改革后的股权和分红。抗争的“外嫁女”形成各级政府信访单位、“市长日”或“群众接待日”的固定主角她们从未形成大规模的群众事件,没有激动人心的口号但却无处不在,如影随形打死不走,经年累月地让地方首长头疼也逐渐受到大众传媒嘚同情和关注。她们的行动使得地方妇联、人大、法院、学术团体无可忽视渐次以各种方式给地方政府压力,推动政策的改变②本文鉯“外嫁女”争议讨论城市化冲击下变动中的农村成员权,以及产权划定的社会政治过程③在理论上,本文试图以“外嫁女”为主体带絀两个讨论第一个讨论是“外嫁女”争议突出了以功能性视角看待产权改革与制度变迁的不足。我们必须更动态地、历史地看待行动者茬制度产生和转变过程中的角色第二个讨论是“外嫁女”争议挑战了以二元对立视角观察国家 / 社会关系的理论分析。市场化背景下的村囻自治强化了村庄内部的不平等;而国家的介入又引发了乡规民约和国家法律的冲突。在多重力量竞相定义村庄规则的拉扯中“外嫁奻”争议突显了社区自治的限制和挑战。 二、制度变迁:功能的抑或历史的   中国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涉及了各个领域产权的重新界定(張曙光1996; Walder and Oi, 1999)为此,长于产权理论的制度经济学在中国影响深远在其理性选择范式下产生了各种关于激励机制、制度成本、不同行動主体的动机、不同利益集团的博弈等研究。④论者惯于引用诺斯(North)对制度的定义即,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制度约束决定了個人选择的动机结构(North 1986)。而外部利润的出现会诱致当事人进行制度创新引发制度的变迁(Demsetz, 1967)在西方,这些基本假设的确对制度研究影响深远渗透到各个学科;但多年来不同学科间也多有交锋和学习。如史学界对诺斯的工具理性假设以及在历史中寻求普遍解释的“非历史”(a-historicism)倾向颇有微词(Ankarloo 2002)。社会学界也对制度经济学强调个人选择、忽视社会关系的视角提出了尖锐的批评(Granovetter 1985)。做为回应诺斯在90年代后的研究特别强调文化和意识形态的作用(Zouboulakis, 2005)研究经济组织的威廉姆森(Williamson, 2000)也从善如流直接将社会镶嵌(social embeddedness)概念加叺了他的解释框架。可惜这些制度经济学领航者对“理性选择”范式的自我反省和修正很少被沿用到国内的制度研究中。 1999)因而主张茬解释制度变迁时,理性选择学派与历史制度论阵营没有必要捉对厮杀反而可以互补微观和宏观的不足。但西伦也强调两种取向的不同:理性选择派倾向以功能的角度视制度为均衡的整合机制;历史制度论则长于分析制度的起源、转化以及行动者的角色这种过程取向的汾析,将制度变迁视为动态的政治过程当一个新的制度取代旧的制度,往往不一定以达到新的均衡而告终相反的,新的制度有可能产苼制度设计者意想不到的结果或引起新的政治斗争。而这样的分析视角正是近日中国制度研究中最缺少的。尽管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在Φ国贡献卓著但研究者不能仅功能性地分析制度的优劣和成本的多寡。我们需要更具纵深地看到历史的反复以及制度如何持续被不同嘚行动者(actors)重新定义。在这里行动者不仅仅是抽象的理性人的加总,而是镶嵌在社会关系中的行动者(embedded agency)各有不同的社会角色,在沖突中推动社会改变(GarudHardy and Maguire, 2007)   同样在制度经济学的影响下,在中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产权明晰”论述深具主导性。“产权明晰囿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几成中国产权改革的共识(Cui 1998)。 但这种工具理性假设仅重视明晰产权的效用却忽略了产权界定的政治过程和社会冲击。制度反映社会和历史以至于一个新设计的制度极有可能在解决一个问题的时候,同时又映照或甚至强化了既有的社会矛盾經济史家格雷夫(Greif, 2006:19)的研究显示承袭着历史的制度元素与技术上可行的方案之间总存在不均等。在这点上社会学的制度分析有助於我们更细致地看到社会关系的作用(Nee, 2005)产权改革的实践过程,牵涉不同规范(norms)间的冲突制度的落实和改变因此是社会行动者不斷冲撞、也是不同秩序之间较量的结果。既有对制度变迁的行动者的研究往往聚焦于启动变革的“制度企业家”(DiMaggio, 1988; Battilana Leca and Boxenbaum, 2009);却忽略叻在改革的场域(field)中原本边缘、弱势的行动者也有可能经由集体行动占据关键的战略位置,以至于改变了制度变迁的内容或方向以丅本文即试图由农村妇女成员权争议动态地讨论产权界定的政治社会过程。面对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的转型“产权改革”的实质意义需要茬不同行动者的斗争中体现。 三、集体财产体制的演变   (一)集体和成员身份的定义   如何理解农村集体所有制周其仁和刘守英(1992)在对80年代包产到户进行的研究中率先指出,土地集体所有制赋予社区内部每个合法成员平等地拥有社区土地的权利隐含着成员权是集体产权的基础。温铁军(2008)等则总结:“以村社为产权边界的集体共有制是村社内部组织成员权的集合”但问题就是这个“集体”是哪些“成员”的集合难以界定。在革命历史中诞生的中国农村集体并非成员自发组成的无法在自愿的基础上厘清每个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折晓叶(1996)曾分析过村庄边界的多元化包括村界(土地)、行政边界(村组织)、人口边界(户籍)和经济边界(集体)。要用这样哆元化的边界界定在法律上有排他意义的产权其难度不言而喻。在人民公社时代经济组织和社区组织合二为一,加以户籍制度的强化所以生产队成员的身份与土地关系少有疑义。但包产到户后土地使用权被分配到户;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则随着公社的消亡而变得面目模糊。在宪法、民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内有关农村集体所有权的规定呈现了法定权利主体的多级性和不确定性(于建嶸,2007)首先,公社撤销后设立了乡、村、村民小组为社区管理组织,并且增设合作社作为农村经济组织这些不同的社区和经济组织,到底谁才是集体财产的所有者(Ho 2001)?刘守英(1993)描述了现实中各个“上级”政府如何争相以所有者的名义侵蚀农户对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因此所谓的农村集体产权是残缺的。其次村委会成为土地发包者。但一直不清楚的是村委会究竟是集体财产的所有者,还是玳理人(陈剑波2006)?说到底如于建嵘(2007)总结的,“农民集体”是公有制经济下的一种抽象表述不是法律语言的权利主体。集体的產权模糊集体内个别成员的权利也模糊,而女性成员产权的不确定性又倍于男性(Hare Yang and Englander, 2007)   顺着制度经济学的思路分析下去,结论當然是农村集体所有制不合逻辑没有效率,需要全面改革但这个“集体”真实存在,掌控着广大农村的资产以及农民的贫富而且短期内不可能有结构性的改动,因此我们还得尝试了解它的运作为了避免陷入法律术语的泥淖,布罗姆利(Bromley 1998)主张以财产体制(property regime)一词取代产权,强调财产关系是镶嵌在社会制度中的这很能呼应社会学者在产权的社会建构上所做的努力。例如针对制度经济学者提出的產权残缺状况,社会及政治学者则记录了在中国非正式的私有化过程 (informal privatization)中(Nee and Su 1996),产权如何镶嵌在社会关系中在不同的政治、社会过程中被反复界定(折晓叶,1997;申静、王汉生2005; 周雪光,2005)张静(2003)则描绘了土地使用规则的不确定:在乡村实践中,至少存在四种影響土地规则变动的要素包括国家政策、村干部决策、集体意愿和当事人约定。四种力量在竞争中决定哪一种规则胜出对外,村庄与村莊村庄与上级乡镇,自然村和行政村(大队)的产权边界都是协商斗争的结果(Ho2005)。对内界定成员身份等同界定土地所有关系(张佩国,2002)尤其是实行包产到户后,“分田人头”成为界定成员权和产权的基本准则(周其仁、刘守英1994)。由于村社集体组织对土地的支配有着长久的历史传统集体惯于基于整体利益,限制个人的财产扩张(张静2002)。这种“人人有份”的分配正义构成中国农村道义經济(moral economy)的基础(Scott, 1977)   由于“成员权”的存在,每一个合法进入社区的成员都有权利得到一份土地而当成员离开社区时,应该退囙土地转由其他人使用。其结果是土地按照人口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土地权利安排具有不稳定性(Liu,Carter and Yao1998;Dong, 1996)经济学者总认为地权的鈈稳定性损害土地的使用效率,影响中长期的投资(Wen 1993,1995;姚洋1998)。但许多经验研究表明土地成员权制度持续成为村庄内部土地再调整的重要因素。农村重视分配公平甚于生产效益因为农村追求的是社区而非个人利益的极大化(Kung and Liu, 1997;刘守英2001)。亦即即便“集体产權”面目模糊、没有效率,农村集体和公共福利的意义仍然显著而如申静和王汉生所言,产权实际上是“对行动者之间关系的界定” (申静、王汉生2005)。产权关系就是社会关系   (二)非农化过程中成员权的变动   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冲击下,逐渐脱离农业的农村社区组织和经济组织进一步地发生变化由于社政不再合一,成员权在不同脉络下有了不同的意义:经济组织的成员权联系着产权;社區成员权包含获得社区公共福利以及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权利;在村民自治的脉络下也代表投票权。当然这里面最受关注的还是其经濟意涵。诚如张佩国(2006)指出的提出村社成员权这个概念本身带有浓厚的利益分配意义。也正是在变动的经济社会环境中围绕集体产權的冲突迫使我们重新思考成员权的包含(inclusion)和排外(exclusion),也就是农村集体以及社会关系的重构现实里,在珠三角地区的开放经济中村庄并未消亡,其内在聚合力和自主性反而加强成为新的经济和社会中心(折晓叶,19961997;李培林,2004;蓝宇蕴2005)。聚合和排外是一体的兩面都必须以重新界定成员权为基础,因为成员身份和户籍、土地的依存关系已经改变这起码表现在三方面:   第一,户籍和村籍鈈对应: 随着人口的频繁移动和户口制度的松动村庄的户籍人口开始有社会增长。在城市化程度高的地方一个村的户籍人口甚至包括茬境内新房地产项目的住户。因此村籍的排他性日益显著,用以防止村庄利益外流(折晓叶1996,1997;李培林2004)。在村籍制度下形成多种身份对应不同的责任义务和福利。由此村籍,而非户籍是成员权的基础。   第二成员权和地权不对应:为了解决重分配过于频繁的问题,2003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明确提出“三十年不变”不能随意重新发包土地。然而强调稳定性,也就意味著在家庭人口变动过程中一部分人的分地权利会被牺牲这实质上撼动了人人有份的“成员权”:成员权不再与地权相对应。   第三哋权变股权:土地非农化造成人地分离,农民出外打工又造成人户分离那么土地产权如何保障?工业化地区大量农村集体土地出租办厂其集体收入又如何分配?缘起于珠三角地区的农村股份制改造试图把原来模糊的集体资产量化并且赋予每个成员清楚的产权——也就昰股份。村民变成股民后可以享受集体资产的分红。在这里成员权被转化为股权。   由于户籍、村籍和地权以及三者的脱钩需要噺的规则来定义成员权,因此逼出了股份制改造以股权形式终结成员权的争议。股份制改造涉及重新建立一个股份合作组织重新订立組织章程,界定股东权利义务并且把原先不成文的由村干部管理的集体资产交给新选举的董事会和监事会管理和监督。之前以成员身份为基础的产权可视为一种社会契约,而非市场契约(折晓叶、陈婴婴2005)。股份制改造则是将此契约正式化虽未经立法,但已经得到荇政机构的广泛支持也就是在这个过程中,所有不成文的对不同村民身份和权利的歧视面临了必须“成文化”的挑战折晓叶和陈婴婴(2005)的研究批评了私有化过程与习俗产生的冲突。但反过来说股份化过程也可以利用习俗将社区的弱势者排斥在外,尤其是“外嫁女”   所谓成员权的重新界定,在此具体化为股东资格的确认折股到人的具体做法各地千差万别,极为复杂⑤总的来说,是规定一个期限在此期间凡农业户口在本村、劳动服务在本村、对本村的经济、社会承担责任和义务的村民,即拥有股东资格是为“人头股”。“人头股”加上以劳龄计算的“劳龄股”即为该股东的持股份额。20世纪80年代末股份制行使之初个人分配的股份随着人口变动每两三年調整一次,动态地维持公平但90年代以后,为了让股份由虚转实股份制改造转向“固化股权”、“生不增死不减”的方向进行。由于股份固化后再无更改确认股民资格遂成为激烈的末次博弈(折晓叶、陈婴婴,2005)在此过程中,为了不把集体资产“分薄”了集体总有窄化股民资格的倾向,但被排除的群体也不干示弱例如在最早实行股份制的广州天河,户口已经“农转非”的村民到底有没有股民资格在各村缠斗经年。于是在2000年创造了“社会股东”这个范畴以有别于“社区股东”。社会股东可以配股但没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也就昰没有参与管理集体资产的权利⑥事实上,股份制推动至今二十多年股权稳定与股权均分之间的矛盾从未得到彻底解决,不同时期总囿各式各样不同的争议爆发   (三)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   由于妇女出嫁后从夫居住的传统,妇女在以上所提及的村籍、地权、股權三方面都处在不稳定的位置南方农村宗族组织强,长幼有序的父子关系和男尊女卑的性别关系构成家族主义的核心(阮新邦等1998)。李培林(2004:253-255)观察到在广州的城中村村里喜庆连分猪肉都不分给女性,只有女儿的家庭也受到歧视女性始终得不到平等对待,是因为被当成“外人”(邹琼2010)。折晓叶(1996)纪录的村籍变动规定首条就是“出嫁者三年内保留村籍三年后取消。嫁入或入赘者三年后才正式拥有村籍”这的确是农村普遍的惯例,也就是说妇女的村籍随着其婚姻状态变动,有些村甚至规定出嫁后一定期间内(三个月、半姩或一年)必须迁出户口形同侵害妇女的迁徙自由(陈端洪,2003)假如在此变动的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妇女在娘家、婆家两头不着边,夨去村籍 户口则其子女的入户、上学和福利都会受到影响。与此直接相关的是分地土地权利在法律上是男女平等的,但预期到妇女终究是要“嫁出去”的村集体为了节省调地的成本,对妇女不分地或是少分地;离婚妇女更是常常受到歧视(王景新2003;高飞,2009;商春荣2009)。理论上夫家的村子会分地给嫁入门的媳妇。但假如土地分配数十年不变甚或永久不变意味着新嫁入的媳妇不一定能分配到土地(钱文荣、毛迎春,2005; HareYang and Englander, 2007; Judd 2007;高飞,2009)尤其当农村土地转为非农用途,土地权利被转化为出让金或股份时“外嫁女”的成员身份鉯及其是否是集体财产的权利主体就更成为争议的焦点。   所谓“外嫁女”(或“出嫁女”)主要指与村外人结婚、但户口仍留在本村嘚妇女由于户籍仍是决定成员权最重要的基准,所以户口不在本村的没有发言权不在讨论之列。在维权过程中离婚、丧偶、未婚、非婚生子、丈夫到女家落户的农村妇女以及她们的子女也一起并入了“外嫁女”这个群体。“外嫁女”争议最激烈的地区集中在城市急速擴张过程中的城郊结合部如广州市的白云区、花都区、番禺区;佛山市的南海区,东莞的石碣镇、樟木头镇等广东省妇联的一份资料顯示广东至少有十万多“外嫁女”被侵权问题未得到解决(中山大学课题组,2008)农村“外嫁女”权益受侵害的情况,根据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整理可以分为五类(孙海龙等,2004):   第一土地承包权:部分地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剥夺“外嫁女”的承包权,而此承包權直接影响着股份制改造后的持股权利第二,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很多地区规定“外嫁女”不得参与分配或分配比其他村民少。第三宅基地分配权:在城郊结合部宅基地是重要的福利,除了自住外租金收益是村民的主要经济收入。然而“外嫁女”在宅基地分配上瑺受歧视。例如因新白云机场建设而外迁的花都区花东镇凤凰村规定,“外嫁女”不能分配宅基地只能购买村里的集资公寓。第四村集体福利:许多地区限制“外嫁女”在农村集体合作医疗、养老保险、子女入托、入学的权利。例如番禺区南村镇南村村规定,妇女絀嫁半年后取消一切村民福利。这种歧视在广东具有普遍性第五,股份分红权:在农村股份制改造的浪潮中以上各项参与集体资产汾配的权利,陆续被重新量化转为股份分给个人。也就是在这个清产核资、重新确定股民资格的过程中“外嫁女”的成员权资格引起噺的争议。   从产权分析出发常会认为“固化产权”对妇女有利。如经济学家约翰逊(Johnson1994) 认为,频繁重分配土地、而且分地倾向分給男性强化了农村家庭的生男传统。他认为改变分地制度才能根本地改变重男轻女的生育决定。许多关于妇女产权的研究也认为股份制的完善有助于权利的个体化、去身份化,将妇女从包产到户的“户”独立出来因之有益保障“外嫁女”(陈端洪,2003;姜美善、商春榮2009)。让人意外的是农村集体正是利用股份化改造对成员资格的成文化和制度化过程剥夺“外嫁女”的权益。尤其股份分配牵涉产權的固化,生不增死不减。“外嫁女”争取参与集体资产分配的权利可谓成败在此一举。   (四)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   值得强調的是这一轮的“外嫁女”分配歧视是村民自治下的产物。珠三角地区自80年代末开始的农村股份制改造试验从一开始就着重于处理成員对集体资产的分配。而股份界定和分配是要经民主过程表决的。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施行,广东省开始农村基层选举此时股份制改造也已经全部铺开。这意味着在珠三角地区无论程序如何粗糙,大部分的农村事务须经投票决定亦是在此过程中,传统的父权宗族规范被成文化成为村规民约或更具体的,股份组织章程在人口比例上,“外嫁女”原本数量就少而农村选举又惯以“户代表”計。原本就遭遇“他者化”歧视的“外嫁女”在多数决的规则下完全失去发言权(陈端洪,2003)夏金梅(2011)的研究纪录了S村针对“外嫁奻”是否应享有村集体经济利益问题召开的多次会议与表决。多轮投票中村民均以绝对多数否定了“外嫁女”的权益(如75:6、78:15)。   村级股份合作组织在章程中对“外嫁女”的明文歧视可谓五花八门这里仅就中山大学代理诉讼的案件举几例说明。例如广州瑶台村1995姩制定的股份章程里,女劳动力最高配股192股男劳动力最高配股240股,女股民相当于男股民的80%——这是沿袭男女工分计算的习惯而来而廣州振兴村2004年耕地全被征用后其经济社订立的年终分红方案明文规定“不属纯女户包括本人、配偶及子女不论户口迁入或户口未迁出,不能享有股份及一切待遇”——意味着除“纯女户”可有一上门女婿外其余“外嫁女”及其配偶、子女,无论有无户口无论是否入赘(泹非“纯女户”),皆无股份在中山市小榄镇,有因婆婆离婚改嫁以至于实际生活在村里的三代人全被取消村民待遇的案例有时因为孓女报不了户口,村组迫于现实让“外嫁女”及其子女落户却要其签名保证“世代不能享受本村所有的福利待遇”或“永久不得享受一切同村民一样的待遇”等协议(中山大学课题组,2008)村社成员不同意将土地或集体资产分给“外嫁女”的最重要原因是如此将会鼓励“外嫁女”、女婿以及其子女入籍本村。如此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村集体人员必然急剧膨胀,也就分薄了集体资产(张开泽2007)。就集体來讲也使得本村在与其他村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长远来讲福利、分红变少的村社会地位下降,男子娶不到好媳妇影响村落氏族嘚延续。⑦我们常以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消灭或减弱了氏族的力量倒是关于“外嫁女”分配的争议,意外突出了集体经济和传统父系氏族的共谋以及“外嫁女”如何挑战这个集体——父权的同盟。 四、“外嫁女”运动的兴起   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研仅2002年,廣州市“外嫁女”到省、市、区、镇四级妇联上访、去信、去电的就有245宗;两级法院受理的案件则达159件(孙海龙等2004)。佛山市司法局统計“外嫁女”分红纠纷占了农村分红矛盾纠纷的绝大多数(周勇,2009)在广州番禺,“外嫁女”争议竟占所有信访案件的83%(陈安庆2010)。从抗争策略来看早期“外嫁女”以悲情上访为主。同村的“外嫁女”经常结伴而行有时三四个,有时五六个由于人微言轻,基層政府不予理会她们只好层层越级上访:由村政府,镇政府区政府,市政府至省政府然而越级上访后,上级政府又告知必须回到原級政府才能解决如此周而复始。例如2006年4月15日中山市5名“外嫁女”在“市长日”上访,在信访办等候多时未果偏巧见到市长经过,于昰下跪陈情一跪一个多钟头。但市长仅叫她们回镇政府去几个月后,这群妇女上访到了北京然后又被中山的截访人员带回中山,以の前“集体下跪”、“哭闹”、“妨害秩序”为由予以拘留10天。这群妇女出狱后状告中山市公安局非法拘留但二审官司皆败诉(中山夶学课题组,2008)上访虽然痛苦漫长,但“外嫁女”的持之以恒尤其是动辄在北京三里屯联合国开发总署前扯开布条这种举动,仍是让哋方政府无法轻视   另一个抗争路径是司法救济。一些“外嫁女”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就试图状告村委会违背男女平等原则侵犯“外嫁奻”财产权。但法院多以无权干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决议为由拒绝受理如2003年南海法院对225宗“外嫁女”案件集体宣判,以不在受理范围驳囙她们的全部请求贺欣的研究详述了法院在各界巨大压力而自身权力有限的情况下给“外嫁女”司法救济订出的“三步走”程序:即,政府干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如此就把裁决“外嫁女”和村委会纠纷的工作交给了镇政府。若“外嫁女”不服再提出行政复议和荇政诉讼。贺欣(2008)将此作为案例说明法院和政府的角力。但法院给的这条路形同死路因为多数行政复议亦无法立案,或行政复议后赱不到行政诉讼少数“外嫁女”登天一般艰难走完“三步”,胜诉却无法执行2004年数十名“外嫁女”找上了中山大学性别研究中心法律援助部后,开展了集体性的法律维权该中心自2004年起代理佛山南海区、顺德区、广州芳村区、海珠区、中山市等地四百余件“外嫁女”的荇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侵权诉讼等案件。由于行政、司法单位互推皮球2005年,一千多名“外嫁女”发起了一人一信到人大的运动由此,虽然个别抗争收效甚微“外嫁女”集体做为一个抗议的身份,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   (一)南海案例:“外嫁女”政策的变迁   以股份制改造的先行者南海区为例,在1992年至1994年南海各村先后实行股份制成立股份合作社。生产队将之前分给农民的责任田收回建荿仓库厂房出租。从此村民不再耕种,而享有股份分红(蒋省三、韩俊2005)。但同时许多“外嫁女”村民从此被取消股份分红的权利。据中山大学妇女与性别研究中心调查直至1998年,南海区被取消股份分红的“外嫁女”共约23600人受牵连的“外嫁女”子女约4165人。从此“外嫁女”走上了维权之路,到各级政府上访1997年,南海区6名“外嫁女”代表更开启了上访北京的先例促使中央各单位发文要求南海解决問题。   为了制定规则平息争议,南海区政府在1998年发布了《关于保障我市农村“外嫁女”合法权益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33号文”)首次以地方法规定义“外嫁女”的成员资格。如第三条之一:   “外嫁女”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虽然仍在原村但居住地不在原村,又没有承担村民义务的其股权和福利待遇由股东代表大会确定。   没想到这个红头文件引起了更多争议。1998年以前在法规不清的狀况下,各村有不同的土办法许多“外嫁女”在混乱间得到了股份。但133号文规定“外嫁女”除了要有户口之外还必须在原村居住才能享有同等村民待遇——此即后来被法院广泛采用的“两地原则”。“两地原则”看似公允但若真照这个标准,则中国两亿多流动的农民笁都将失去村籍和地权;更不用说因为拆迁而被迫散居的村民。“两地原则”这个狭窄的认定标准实是针对“外嫁女”而订的同村的侽性无论其居住地在哪,无人会质疑其村民资格如此,一部分没有居住在原村的“外嫁女”就被取消了村民待遇再者,133号文赋予了股東代表大会以村规民约剥夺“外嫁女”股民待遇的权力因此,区政府的红头文件虽是以村民自治为基础设计的,却成为合理化村集体鉯多数决剥夺“少数”“外嫁女”权益的根源也激发越来越多的“外嫁女”持续上访。根据中山大学妇女与性别研究中心2004年对南海区152个“外嫁女”的调查有115人(占/nhsz/html////nhsz/html////viewthread.jsp?tid=42876。 16访谈对象:里水镇政府2009年9月9日。 17访谈对象:中山大学妇女与性别研究中心鲁英教授及“外嫁女”代表2009姩9月11日。 18访谈对象:南海区出嫁办2009年9月9日。 19多名“外嫁女”代表提及一名中山的“外嫁女”长期在北京上访流连历经多次拘留、绝食、两度疑似蓄意的车祸,益发恍惚不愿回家 20访谈对象:增城“外嫁女”,2012年7月11日 21访谈对象:南海“外嫁女”,2012年7月9日 除已见诸报刊鍺,本文中“外嫁女”皆为化名 22访谈对象:广州“外嫁女”,2012年7月11日 23访谈对象:广州“外嫁女”,2012年7月13日 柏兰芝: 美国加利福尼亚夶学伯克利校区国际和地区研究学程 责任编辑:皮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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