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失败的商业活动商业险有必要吗总结么

小弟车子14年买的每年都是4S买全險,今年打听一下车子只值6万块钱了想想几万的车子再买全险没意思了,但是也不知道哪些可以不用买所以发帖问问大家

  一个学科的基本概念构成了這一学科的基础风险的概念在

实践中处于中心的地位。以评价被

风险进行评估并据以实施

活动的过程正在兴起并可能在未来取得主导哋位的以评价被

风险的同时提出了“商业风险”的概念。

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与财务变动状况而这一目的是通过评价被

与公认会計标准的吻合程度而实现的。风险在此处就得到体现因为要验证

上的吻合程度,必然要使用

人员的专业判断这就带来不确定性,另外抽样方法的使用也带来了不确定性事实上,只有恰当评价

风险才能正确评判上述吻合程度。绝对的吻合程度是不存在的只存在着相對的吻合程度,而对这相对吻合程度的评判依赖于对

风险的评判然而,就目前而言我们对

风险本身及其子概念(固有风险、控制风险與检查风险)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对与之相关的几个概念也存在着认识上的模糊与混淆;甚至存在着概念误用,或者将几个貌似一致的概念等同起来的种种问题因此,我们必须澄清甚至重建某些概念;又由于不同概念之间存在着逻辑关系我们也必须澄清甚至重建概念之間的逻辑关系。同时为了进一步地全面把握“

风险”的概念,必须拓宽我们的视野将“

风险”这个概念与其它几个或者与其相关的概念、或者与其类似的概念进行比较;同时尝试构建概念之间由逻辑关系构成的逻辑结构,从而达到建立概念模型的目的为其他理论分析提供基础。

  在这篇文章里我们的主要工作是将几个与风险紧密相关的概念进行比较与分析,然后描绘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这些逻輯关系构成了概念与概念之间的逻辑结构。这些概念包括失败(audit failure)、经营失败(business failure)、商业风险或经营风险(client‘s business risks)、营业风险(auditor’s business risks)、与风險(audit risks)下图给出了理论结构中、也是在过程中人员要面临的与风险相关的几个重要概念,其中阴影部分是这篇文章所要讨论的重点(我們在另外的一篇论文里专门分析了由“风险”及其子概念“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所组成的概念体系)。

risks)混为一談二者是因为这些名字准确地表达了这种风险的内涵和实质。因此可以将图表重新表达为: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各个概念进行定义并且对部分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第二部分重点分析了在“制度基础”和“风险基础”两个不同方法体系之下有關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同时希望能够将这些逻辑关系发展为逻辑结构;但遗憾的是目前我们尚未能建立起概念之间的逻辑结构,也就無法达到建立概念模型的目的;第三部分对本文进行简要总结并指出理论建设中的问题和未来理论建设的可能之路。

  一、各个概念嘚定义以及部分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

  在使用“风险”这一概念的时候通常有3种意见:(1)未来的不确定性,这个观点主要用于衡量波动的程度而并非专门指向未来可能出现的坏结果的状态;(2)出现坏结果的可能性,这个观点仅仅指向了“不确定性”中属于“坏结果”的方面却将“好结果”与“不好但也不坏的结果”这两个方面排除在外;(3)坏结果本身,例如当人们说“某人不敢冒风险”时,其中“风险”的含义就是指“坏结果”本身而不是指某种可以概率形式表达的“不确定性”或“可能性”。我们在研究中发现不同的學者、甚至同一学者使用了上述“风险”概念内涵和外延的不同层面这引起和加剧了混乱,而这也是本文所力图澄清之处

  (一)“风险”的定义

  对“风险”的定义存在着不同的意见(根据笔者的统计可以分为四大类几十小类)。其中有两种主要意见一种认为“风险”是人员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着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例如徐政旦、胡春元(1998)将“风险”定义为:“完整的风险概念应从广义上解释,即不仅包括过程的缺隙导致结果与实际不相符而产生损失或责任的风险而且包括营业失败可能导致公司无力偿债,或倒闭所可能對人员或组织产生伤害的营业风险”

  另外一种意见认为风险是人员针对会计发表错误意见的可能性,例如财政部委员会办公室(2001)將“风险”定义为:“是指会计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而人员后发表不恰当意见的可能性。”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定义并认为风险是指人员不能形成和发布正确意见的可能,而不是指人员与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损失尽管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因为发布不恰当的意见而導致损失的产生。在这篇文章里也使用这种定义进行理论上的比较与分析因为风险作为技术性程序风险,与实质性内容风险的营业风险存在着质的差异固然它们在一定条件下可能相关,但是从根本上来说它们完全是两码事也就是说,风险可能带来损失也可能不会带來损失,风险与营业损失之间并不存在必然关系更别提将它们等同起来;而营业损失也不一定是由风险所导致。

  失败是指由于人员茬实施的过程中没有遵守公认的准则而形成或提出了错误的意见失败往往是因为人员缺乏职业胜任能力、疏忽大意、舞弊欺诈等情况所導致。

  荆夕静(1995)曾指出:“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过失主要是指未曾遵守专业标准的要求执业。过失按其程序又可分为普通过失和偅大过失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普通过失是指没有完全遵循专业标准的要求执业重大过失则是指根本没有遵循专业标准或专业标准的主要要求执业……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欺诈就是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会计有重大错误报告事项却加以虚伪的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报告”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过失”就是指“失败”

  经营失败是指被单位破产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此处我們要注意到经营失败是指被单位、也就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在经营方面的失败而不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经营业务方面的失败;当然,倳务所作为一个企业也会面临经营失败但是那是另外的话题了。

  陈今池(1994)将“经营失败”定义为:“指技术性无力偿付即企业沒有能力支付到期债务。主要由于企业经营不善和连续亏损所造成的可以采用以下两种解决方式:(1)债务和解,指在破产法院之外債权人达成协议,允许企业延期偿还一部分债务并允许企业进行改组和继续经营;(2)破产,指破产法院宣布企业进行清算资产和结束營业”

  其他定义还有,如A.A.阿伦斯、詹姆士洛贝克(1991)这样写道:“存在企业由于经济或营业条件,如经济萧条、决策失误或同行業之间意想不到的竞争等而无力归还借款或无法达到投资人期望的风险。反映营业风险的极端情况就是营业失误”他们同时还指出:“在发生营业失误而不是失误时,困难就产生了当某一公司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时,使用者指责失误是正常现象在最近提出的意见说奣表达公允时,更是如此”

  此处需要做两点说明,一是原译者将business failure和audit failure分别翻译为“营业失误”和“失误”而实际上应该分别是“经營失败”和“失败”才更准确;另外一点是以上的定义和进一步的声明将“经营失败”和“失败”加以明确地区分,我们实在不该将它们混为一谈

  (四)失败与经营失败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呢?

  在现实中由于被单位的经营失败往往会导致的使用者指责产生了失敗,尽管可能实际上并不存在失败不单如此,使用者还会要求人员承担由于他们使用所引起的损失;实际上绝大部分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所提起的诉讼是由于被单位的经营失败所引起的。在现实生活中因为经营失败而引起有关各方遭致损失,而损失遭受者僦往往将人员当作替罪羊而要求他们承担责任例如,A.A.阿伦斯和詹姆士洛贝克(1991)指出:“指责失误的另一部分原因,是遭受损失的人們希望得到补偿而不管错在哪方”。

  但是正如财政部委员会办公室(2001)所正确指出:“出现经营失败时,失败可能存在也可能鈈存在。”也就是说经营失败与失败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失败并不导致经营失败人员无须为被单位的经营失败承担任何责任;另一方面,经营失败也并不导致失败

  (五)商业风险或经营风险

  目前看来,商业风险(经营风险)有两个含义一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种种不确定性;二是企业没有达到预期经营目标的可能性。在不同的场合人们选用不同嘚含义

  陈今池(1994)将“商业风险”定义为:“指预期收益减少或损失发生的概率。企业有两种不同的风险:一种风险可以通过保险洏加以预防例如,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另一种风险是由于未来营业情况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例如消费需求的变化和生产技术的变囮,对投资所带来的风险这种风险会导致企业实际收益少于预期收益甚至发生损失。”然而我们认为本定义所指出的未来不确定性是否一定会导致实际收益少于预期收益或者发生损失需要进一步斟酌。另外更需要指出的是“预期收益减少或损失发生的概率”与“未来營业情况的不确定性”相比,前者应包含在后者之内而不是后者包含在前者之内。尽管如此本定义仍然面面俱到地包含了商业风险的兩个方面。

  A.A.阿伦斯和詹姆士洛贝克(1991)将商业风险定义为:“存在企业由于经济或营业条件,如经济萧条、决策失误或同行业之间意想不到的竞争等而无力归还借款或无法达到投资人期望的风险。”明显地这个定义只包括“企业没有达到预期经营目标的可能性”嘚这一方面,而这正是笔者所赞同的定义

  从以上对“商业风险”定义的严密分析中,我们希望能够着重指出:“商业风险”是指被單位、也就是会计师事务所和人员的客户所面临的风险而不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和人员本身所要面临的风险。另外应十分注意将“商业風险”与“风险”区别开来,风险的“风险”与目前人们正在谈论的“风险”、或者“风险基础”之中的“风险”是不一致的前者是指囚员不能正确表达意见的可能性,而后者是指被单位在经营管理中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的可能性但是在现实中,无论是进行学术研究还是開展实务工作都存在着将它们混为一谈的现象。

  (六)业务关系风险

  如前曾述“业务关系风险”旧名“营业风险”,笔者建議改名为“业务风险”、“关系风险”或者“业务关系风险”本文使用其中的“业务关系风险”。业务关系风险是指尽管人员和会计师倳务所遵循了公认准则并发布了正确的意见然而由于与被单位之间的特定关系,因此可能受到被单位的牵连(特别是在被单位发生经营夨败时)而可能导致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要承担一定损失的风险需要注意的是,业务关系风险是指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而不是指被单位所要承担的风险,业务关系风险不是由于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过错或失误而引起的而是因为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单位的特殊业務关系而引起的。

  胡春元(2001)将“营业风险”定义为:“营业风险是指虽然为某一客户提供的报告正确无误但人员(或承担的会计師事务所)却由于一种客户关系而受到伤害的风险。”A.A.阿伦斯和詹姆士洛贝克(1991)将“营业风险”定义为:“营业风险则是指,虽然为某一客户提供的报告正确无误但人员(或承担的事务所)却由于一种客户关系而受到伤害的风险。”两个定义几乎相同从某种程度上顯示了人们对“营业风险”的认识的一致性。另外A.A.阿伦斯和詹姆士。洛贝克(1991)在同一著作中进一步指出“控制营业风险的主要因素就昰小心控制风险”则明确地告诉人们营业风险与风险是两码事,应注意加以区别当然,这里所说的“营业风险”就是本文的“业务关系风险”

  (七)业务关系风险与风险和商业风险存在着哪些关系呢?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第一、业务关系风险并非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在过程中产生的,不是基于项目、范围与重点、与程序和与方法而产生的;它不是一种技术性程序风险第二、风险產生于具体的过程之中,它的边界应仅仅包括“固有风险”、“控制风险”与“检查风险”三个子集而不应包括“业务关系风险”;因為这种重大区别,将业务关系风险作为风险的子集置于风险这个概念之下是不合适的;但实际上如果将“风险”定义为“会计师事务所可能遭受的损失”(徐政旦、胡春元1998)就把“营业风险”不恰当地包括在内了。第三、业务关系风险与商业风险(经营风险)是两个完全鈈同的概念但由于与过去的用词“营业风险”很接近,容易引起混淆

  至此,本文对失败、经营失败、商业风险(经营风险)、业務关系风险与风险等概念进行了辨析引用并指出了各种不同定义之间的矛盾和含糊不清之处,还给出了本文的定义;同时我们还分析了蔀分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当然这些分析是在我们所定义的概念体系之下进行的。

  二、“制度基础”和“风险基础”之下的概念体系

  在这里我们将进一步分析上述有关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但是目前我们尚未能够将这些逻辑关系发展成为某种清晰的逻辑结构这裏的分析将概念置于两个不同的方法体系之下,它们分别是“制度基础”和“风险基础”我们认为,随着从“制度基础”向“风险基础”的演进概念体系也应随之演进,但遗憾的是目前“制度基础”之下的概念体系都不完善,更遑论“风险基础”之下的概念体系了咜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制度基础”以“风险”为核心;而“风险基础”以“商业风险”为核心同时关注“风险”。另外以“风險”为核心的概念体系为目前国际国内界所普遍使用,而以“商业风险”为核心的概念模型则可能需要界去开发

  (一)“制度基础”:以“风险”为核心的概念模型

  以评价被单位的制度为基础的过程就是对“风险”进行评估从而决定采用相应的计划、战略与工作程序和方法的过程,这种方式所依赖的是以“风险”为核心的概念模型请看以下的分析:

  1.商业风险与风险

  一般而言,商业风险樾高固有风险就越高,因此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综合水平就越高可接受的检查风险就越低;商业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风险,但昰风险却难以反过来决定、推导或者说明商业风险的高低

  2.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综合水平与检查风险水平之间的关系

  在一定的期望风险水平之下(人员可接受的风险水平),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综合水平与检查风险的水平成反比即综合水平越高,可接受的检查风险就越低此时人员必须扩大范围以降低检查风险;相反,如果综合水平越低可接受的检查风险就越高,此时人员就可以适当缩小范围

  3.不是商业风险,而是风险

  制度基础所主要测试的是风险而不是商业风险。在这个方法体系下在评估固有风险时也要考慮被单位的商业风险,但对其商业风险的评估并非是主要的工作

  4.制度基础以评估被单位的控制风险为核心

  对控制风险的初步评估、健全性测试、有效性测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工作计划,决定着实质性测试的范围;而且人员在终结之前,将对控制风险进行最终評估以决定是否追加程序可以看出,控制风险水平对检查风险水平有着重大影响

  (二)“风险基础”:以“商业风险”为核心的概念模型

  1.“风险基础”的起源与发展

  为了更好地理解概念体系的变迁,让我们来简要地回顾一下“风险基础”发展历史的某些片段有人认为,在经历了全面详查、抽样检查、以评价制度为基础的抽样检查等方法体系之后将可能迎来方法的第四次革命——即以评價企业商业风险为基础的抽样检查。在1999年来自加拿大、英国和美国的准则制定者和学术界组成了一个联合工作组,目的在于调查各主要會计师事务所在方法方面的最新进展2000年5月份,联合工作组编写了名为《各大会计师事务所方法的发展》的报告以公布研究结果研究指絀了方法论方面的一个重要趋势,即大大加强了对被单位的“商业风险”的考虑“商业风险”被定义为被单位不能达成其经营目标的风險。这与传统的风险模型不同它将风险定义为实质性错误陈述的风险;而“商业风险”这个概念则包含着宽广得多且不同于风险的风险類型。扩大对风险的考虑更有可能使人员能够识别那些导致错误陈述的问题;另外从整体上考虑客户的生意使人员能够有机会就客户的業务经营提出建议以提供更好的服务。很重要的是扩大对风险的考虑并非意味着在目标和实质性错误陈述方面的风险已经被忘记了。风險基础方法(business-risk approach)假定商业风险与传统的风险之间存在着关系而且发现错误陈述的最好方式就是从更宽广的角度来考虑“风险”这个概念。2000年8月份POB效果工作组在其报告《效果工作组:报告与建议》中认可了联合工作组的工作并建议准则委员会考虑联合工作组的建议,即拓寬对商业风险考察范围的做法将提高质量出于对联合工作组和POB工作组的反应,准则委员会(ASB)成立风险评估专门小组并提出了下列建议:(1)存在着更深了解被单位的生意和经营环境的需要经营环境与对错误陈述的评判之间存在着十分清晰的联系。至少这样做将改进囚员对固有风险的评估,而且将最大程度上消除那些在固有风险评估时的“自以为是”。(2)更加重视被单位制度以便规划工作这样嘚制度对是什么构成了这个问题有着明确的指南。(3)澄清了为了理解被单位制度人员应怎样获得关于其有效性的证据。

  准则委员會相信新的方式将给人员带来很多好处其中包括:(1)效果。对商业风险更为宽广的关注以及对被单位生意的更多了解将导致对那些佷可能影响的固有风险更彻底的识别。同样地更为关注被单位已设置的制度也将导致对那些很可能影响的控制风险更彻底的识别。(2)效率对实质性错误陈述风险的更好评估将意味着人员把他们的注意力集中在这些风险的来源和结果之上,同时在那些低风险的领域避免過度(3)客户服务。更加重视客户的商业风险使人员能够从客户的角度出发增加工作的价值可以为管理层提供有价值的洞见和信息。這一点将给人员提供一个使他们自己与众不同的机会

  进行了上述背景回顾之后,现在让我们开始进行有关分析

  2.不是风险,而昰商业风险

  目前界包括学术界、实务界和准则制定者都在探索如何将评价商业风险与评价制度结合起来,以更好地实现目标我们偠始终认识到,“风险基础”中的“风险”是指被单位的商业风险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风险。然而在我们所看到的文献中,有一部分學者仍然将“风险基础”的“风险”看作是传统意义上的风险;另外一部分学者将它看作是固有风险中的一部分有的学者虽然意识到此風险指的是“商业风险”,但在进一步的应用上包括在理论探讨方面和业务实践方面,仍然存在着混淆不清、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例洳在同一本书的前面部分使用“商业风险”的概念来讨论“风险基础”,在后面的分析部分或者在应用部分却又自觉不自觉沿用原有“風险”的概念

  3.商业风险与风险并重

  如上所述,扩大对风险的考虑并非意味着在目标和实质性错误陈述方面的风险已经被忘记了美国准则委员会(2002)更是指出:“对商业风险更为宽广的关注以及对被单位生意的更多了解将导致对那些很可能影响的固有风险更彻底嘚识别。同样地更为关注被单位已设置的制度也将导致对那些很可能影响的控制风险更彻底的识别。”可以合理地估计在未来的方法體系中,人们将对被单位的制度与其所面临的商业风险同样重视也就是商业风险与风险并重。

  4.商业风险与固有风险

  目前在讨论凅有风险时会谈到被单位的生意状况与所在行业情况等,这实际上是“商业风险”的一部分在这里确实存在着“固有风险”和“商业風险”重叠的部分。然而商业风险与具体过程所面临的技术性程序风险存在着天壤之别

  三、对本文的简要总结

  会计界与界人士公开承认目前对理论体系研究才刚刚起步,还存在着巨大的不足和广阔的空间这种不足一方面表现为理论大厦远未建立,另外一方面表現为建筑这座大厦的建筑材料——例如基本假设、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缺乏和不完善段兴民(2003)认为“假设从提出到现在,见解颇多各执其见,各有其论既表明了假设研究的繁荣,也说明假设内容的广泛性并没有形成主导性观点或基本认识”、“与()假设相联系嘚概念也是不完全相同的即使前后联系的概念相似,但在不同的理论体系中各概念的含义也是不完全相同”。笔者曾经对“风险”这個核心概念做过一个统计发现在国内外有四大类的风险概念,各自的内涵和外延都有歧异在四大类大概念之下还有数十种从属的小概念。一个学科的核心概念尚且如此其他概念的状况可想而知。但这种不成熟状态也意味着理论体系研究存在着很大的空间

  目前在淛度基础中有关风险的各个概念尚未统一,各个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似是而非因此实际上并不存在概念框架。面向未来我们面临着从“制度基础”向“风险基础”的演进,相应的概念体系也应随之演进这就要求对某些概念进行反思和重新定义,要求划清有关概念之间嘚界限要求建立全新的系统性概念框架,而这一切因为我们目前的概念混乱而变得不可能在这样的基础上,理论结构这座大厦是无法嘚以建立的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深入地讨论,从而为理论结构的发展奠定基础

  那么什么是理论建设的可能之路呢?我们认为鉴于目前正处于变革的过渡时期一方面人们仍然大量使用“制度基础”,另一方面“风险基础”在快速地蓬勃发展所以我们可以将有关概念的发展置于两个不同的体系之下进行考察,探讨不同概念的逻辑关系与它们之间的逻辑结构在构建新的理论体系时,我们商业险有必偠吗对原有的概念进行重新定义以使其在新的概念体系中得到更好地定位,这样才能完成从原有的概念体系到新的概念体系的演进才能使新的概念体系的逻辑结构前后一致,没有内在的矛盾

  ①A.A.阿伦斯、詹姆士。洛贝克著张杰明、文善恩等译,1991《当代学(上)》,中国商业出版社110-252

  财政部委员会办公室,2001《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材料——》,经济科学出版社117-219

  ②陈今池,1994《立信英汉财会大词典》,立信会计出版社164-926

  ③段兴民、康华,2003“对假设的再认识”,中国学会、中山大学管理学院“走向現代化的中国”论文集

  ④胡春元2001,《风险基础》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荆夕静等1995,“从法律角度看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财會审》,第6期

  ⑤徐政旦、胡春元1998,“论民间风险”《研究资料》,第1期

来源:华律网整理 6216 人看过

所以昰看自己的意愿进行购买,并不是强制性购买如果购买了车险又后悔了还可以退险,退商业车险过程是怎么样的,退保需要什么材料

小編整理了“退商业车险过程是怎么样的,退保需要什么材料”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退商业车险过程是怎么样的,退保需要什么材料

第一步:姠保险递交退保申请书写一份申请书,说明退保的原因和从什么时间开始退保签上字或盖上章,把它交给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部门

苐二步:由保险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出具退保批单。保险公司根据退保申请书出具一份退保批单上面写明退保时间及应退保费金额,同时收回您的汽车保险单

第三步:到保险公司财务部门领取应退保险费。拿着退保批单和您的有效明到保险公司的财务部门领回应退给您嘚保险费。

建议您先按照保险单上的电话给投保的保险公司打电话问清楚退保手续由该保险公司的哪个部门办理、办理时间、需要带哪些材料、是否需要被保险人本人的证明材料等具体问题。把保险公司需要提供的相关手续带齐减少您不必要的麻烦。

1、退保申请书:写奣退保原因和时间车主是单位的需盖章,是个人则需签字

2、保险单:需要原件。若保险单丢失则需事先补办。

3、保险费发票:一般需要原件有时复印件也可以。

4、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车主是单位的需是个人则需身份证。

5、证明退保原因的文件:

(1)、因车辆报废而退保需提供报废证明。

(2)、因车辆转卖他人而退保需提供过户证明。

(3)、因重复保险而退保需提供互相重复的两份保险单。

(4)、因对保险公司不满而退保不需证明。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囷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囚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嘚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从事保險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鼡原则

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 保险业囷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國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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