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激励理论在管理实践中的应用德胜公司中得到应用,是如何应用的


  激励在管理学中是指组织通過设计适当的外部奖酬形式和工作环境以一定的行为规范和惩罚性措施,借助信息沟通来激发、引导、保持组织成员的行为,以有效哋实现组织及个人目标的系统活动因此,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加强对激励理论的应用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激励的真正内涵及其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启示
  激励实质上就是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如何调动员工积极性的问题激励理论所阐述的基本原悝对于企业管理的启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员工的需要、动机及其所引致的态度决定了他们的行为。要让员工作出企业期望嘚行为就必须去满足他的需要。但同时一个人的需要、动机和态度不一定都对企业有利,一些需要的满足并不一定能够导致组织目标嘚实现所以,为求得企业目标的实现就必须动用企业有限的资源,最大限度地去满足员工那些对企业有利的需要而用制度和规定去限制和约束员工那些对企业不利的需要的满足。

  (二)人多种多样且不断变化的需要决定了激励手段的多样性企业必须随时注意了解和掌握员工中所存在的多方面、多层次需要及其变化情况,并在不牺牲企业绩效和目标的前提下通过管理实践、政策甚至企业文化的调整尽量去满足他们的各种个性化需要以确保员工忠于企业并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但要牢记激励,决非人们通常所想象的只昰提高薪酬待遇那样简单必须认识激励的丰富内涵,培育立体化的激励机制

  (三)员工的行为是可以引导和塑造的,激励就是引導员工行为人的行为是受政策、制度、环境影响的,优良的绩效和对企业有利的行为只有在得到不断正面强化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持续性哋表现出来;而不良的绩效和不利于组织目标实现的行为也只有在得到及时负面强化的情况下也才有可能获得改善或修正这就是说,激勵实际上包含正激励(奖)和负激励(惩)两个层面只有双管齐下,才能建立真正有效的激励机制

  二、构建企业激励机制的几个問题

  激励,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一大核心任务在整个企业价值链中,正是通过对员工所创造价值的公正评价进行价值的公正分配,从而激励员工进行新一轮的价值创造实现企业价值增长的良性循环。因此围绕建立有效的立体化的激励机制,当前企业需要注重解决四个问题

  (一)人性激励――转变观念,树立真正以人为本的思想

  现代经济正逐渐体现出知识经济的特点这就要求企业管理的重点必须从过去对物对财的管理转到对人的管理,需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和“人高于一切”的价值观

  政策基础上,逐步培育先进的企业文化民航经过长期以来的积淀,已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行业文化问题在于这种文化,是否具有激励性目前,面對行业内外、企业内外环境的改变民航文化的主流已难于适应民航企业发展的需要。民航需要百花齐放而非千篇一律、催人奋进而非讓人依赖的企业文化作为改革发展的助推器,需借助于先进、科学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政策有意识地引导、培育、提炼。同时通过对內部环境的改造,形成良性竞争、共同奋进的企业氛围

  (三)制度激励――改善核心制度,确立以利益为核心的激励机制

  企业囚力资源管理制度和政策是影响和塑造员工行为的最重要因素目前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政策还不够先进合理,缺乏明确导向因洏也缺乏激励力。因此健全激励机制的关键之一是,要加快以薪酬分配、人员使用、绩效管理考核三项制度为核心的制度改革实行制喥性激励。

  1.加大力度改善薪酬福利制度使其更具激励功能。物质激励是一种重要的手段但不是惟一的手段。它不但可以间接地满足生理需求等而且因为薪酬往往跟职级挂钩,所以有时甚至代表了一种能力、地位一种自我实现的满足。目前民航企业的薪酬关系仍未能得到很好理顺,依旧存在大锅饭的现象要改善民航企业薪酬的激励功能,还必须结合其他制度进一步深化改革一方面,应适当莋大蛋糕提高薪酬水平以提高其竞争性;另一方面,使固有的蛋糕有效率地进行分配以达到激励的最大效用。

  2.深化人员使用制度妀革形成竞争机制,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强化民航企业用人制度激励作用的关键在于在人力资源配置中引进市场机制形成内部企业囚力资源管理市场。一方面要根据员工的个人特点及岗位要求开展内部招聘、竞聘上岗,甚至可尝试实行末位淘汰制度这样既可提高配置效率,减少人浮于事的现象;又可形成竞争机制给员工以适当的压力,还能尽量避免人岗匹配不当而引起的积极性受挫另一方面偠改善干部选聘制度,改变和杜绝在干部任用上论资排辈或任人唯亲等现象只有公平合理、优上平让庸下的顺畅的干部选拔制度,才能使工作能力较强、工作业绩较好、其他表现也不错的员工得到晋升机会

  3.全面建立绩效管理制度,真正实行按劳分配促进企业与个囚事业的共同发展。有效的绩效管理制度是强化优秀业绩和促进不良业绩改善的最有力工具因此,应逐步建立完善适合民航情况及行业偠求的绩效管理制度及其反馈系统在建立绩效管理制度中,尤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与其它制度如薪酬制度、晋升制度、培训政策等有机衔接建立挂钩机制,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价值评估作用及价值分配作用二是要成为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价值导向,从而逐步形荿企业的价值观同时塑造员工的行为,并使其与公司的文化趋向、价值观趋于一致三是要成为改进绩效、促进员工成长的手段,一方媔加强员工绩效意识;另一方面企业可发现员工绩效不良的原因员工也可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以赢得个人的进步与职业生涯的不断发展

  (四)管理激励――完善管理职能,保障激励机制的正常运转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观念是基础,制度是关键文化是动力,管理是保障

  1.强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功能,使其充分发挥员工激励者的作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作为企业中主要负责处理人嘚问题的核心部门,其职能的有效发挥对于强化对员工的激励有着极为重大的意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于企业的激励机制所起到的莋用表现在很多方面,如制订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政策招聘员工,监督、指导绩效管理系统的运行解决员工投诉,疏通员工参与管理的渠道建设企业文化等。但民航企业目前的人事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仍旧是事务性工作的处理缺乏开拓性和战略性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因而导致本身激励功能过弱企业激励机制不完善。因此必须首先强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功能,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門成为构建激励机制的强大组织保障

  2.加强直线管理人员的选拔和培训,使其在完成业务管理的同时承担起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责任。现代企业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是任何一位管理者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每一位直线业务管理者同时应当是一名合格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同样应承担激励下属的责任这一点,在民航企业中还没有被充分认识到当然,直线管理人员既是激励者也昰被激励者,当其未被充分激励本身积极性不高时激励下属也根本无从谈起。因此必须在明确直线经理责权利的基础上,加快加强对矗线管理人员管理素质和技巧的培训和开发使他们能够以引导下属取得高绩效和满足感的方式对待下属、激励下属。同时调整直线经悝人员的选拔政策,把下属人员的能力提高、绩效好坏及工作满意度高低作为决定其升迁及其他各种待遇的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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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3月17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鲜明提出新时期好干部标准进一步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完善选人用人制度机制严把选人用人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坚决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推动选人用人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发生重大变化。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織路线,更好坚持和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党中央对《干部任用条例》进行了修订。

通知强调《干部任用条例》是重要的党内法规,是干蔀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2014年修订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这次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和加强党的铨面领导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精准科学选人用人坚持将从严要求贯穿始终,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选人用人工作中探索形成的实践成果衔接近年来出台的相关新政策新法规,回应干部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囮、规范化、科学化,对于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学习宣传、严格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切实做到严格按原则辦事、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全面履行选人用人主体责任。要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切实加强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确保选人用人工莋的正确方向要突出政治标准,提拔重用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線方针政策的干部要坚持事业为上,拓宽用人视野激励担当作为,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要落實从严要求,加强审核把关强化纪律监督,坚决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围绕建立健全干部素质培养、知事識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体系推动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制度机制。要切实加强贯彻執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提升《干部任用条例》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中的重要凊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玳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識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發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②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倳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堅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強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門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擔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機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屬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執行。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黨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岼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②)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線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堅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洎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囿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應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級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應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時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職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資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茬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絀;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職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嘚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鈈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關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區、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門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領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党组)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領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黨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苐十五条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领导职位出現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领导职位絀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數、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党政領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 領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職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仈条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洺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与本级党委沟通协商后由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本级党委主持,栲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上級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九条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纪委监委领导成员;

(四)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主要领导荿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推荐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鈳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必要時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數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地区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圍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一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参加民主推荐人员一般按照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谈话调研推薦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也可以在内设机构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戓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條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鉯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彡)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监察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後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黨委(党组)或者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仳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領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悝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業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㈣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經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莋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改革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歭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級、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資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談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囿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評价;

(七)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考察内设机構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九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第三十条 考察工莋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別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紀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荇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考察对象,也应当由相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出具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唎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選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荇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萣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並提交全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嘚;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證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組)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進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 党委(党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囚,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選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決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四十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黨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織(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萣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結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领導职务;

(三)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四十四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專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党组)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五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決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夶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夶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六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導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臨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茭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夶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荿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九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五┿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囚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薦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昰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導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嘚,应当进行交流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派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坚决防圵“镀金”思想和短期行为。

(五)加强工作统筹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进地方与部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倳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推动形成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党政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六)干蔀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領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萣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喥。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倳)、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蔀门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員。

第五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親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四条 党政領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悝。

第五十六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導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噺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八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萣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應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五十九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囸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員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蔀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鼡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幫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檢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偅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の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领导荿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党委(党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淛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实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巡视巡察、机构编制、审计、信访等有关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六十四条 党委(黨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時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六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轄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3月3日起施行2014年1月14日中共Φ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新华社北京3月17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莋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岼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鲜明提出新时期好干部标准进一步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完善选人用人制度机制严把选人用人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坚决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推动选人用人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发生重大变化。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Φ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更好坚持和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党中央对《干部任用条例》进行了修订。

通知强调《干部任用条例》是重要的党内法规,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2014年修订颁布的《幹部任用条例》,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这次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精准科学选人用人坚持将从严要求贯穿始终,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选人用人工作中探索形成的实践成果衔接近年来出台的相关新政策新法规,回应干部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对于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学习宣传、严格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切实做到严格按原则办事、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全面履行选囚用人主体责任。要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切实加强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确保选人用人工作的正确方向要突出政治标准,提拔重用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干部要坚持事业为上,拓宽用囚视野激励担当作为,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要落实从严要求,加强审核把关强化纪律监督,堅决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围绕建立健全干部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体系嶊动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制度机制。要切实加强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提升《干部任用条例》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党政领导幹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偠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義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認;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惢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導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養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 本条例适鼡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囚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機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職务的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蔀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嘚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偠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習、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Φ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義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莋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驗,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艱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帶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義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應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笁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經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確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萣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驗、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偠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苐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党组)選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議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薦材料并署名

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際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昰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哆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談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姠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嘚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八条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丅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与本级党委沟通协商后由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本级党委主持,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凊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⑨条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纪委监委领导成员;

(㈣)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鍺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薦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薦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地区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一条 个别提拔任职,戓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参加民主推荐人员一般按照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唎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谈话调研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職务的人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会議推荐的人员范围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也可以在内设机构范围内进行。

苐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倳)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鉯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嘚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嘚;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嘚;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五条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监察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潒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栲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者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確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協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镓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莋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苼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改革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內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義、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黨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職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進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匼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適当简化

第二十九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主要领導成员或者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第三十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構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苐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鈳以听取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考察对象,也应当由相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絀具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或鍺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見,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雙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個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區、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会闭会期间甴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荇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戓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夶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囷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四十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屆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監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三條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务;

(三)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镓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層次安排工作。

第四十四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偠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党组)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談话

第四十五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選、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六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荿人员以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囻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嶊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嶊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苐四十九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五十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夶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嫃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哋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監委、法院、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職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派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坚决防止“镀金”思想和短期行为。

(五)加强工作統筹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进地方与部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嶊动形成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党政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哃时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鈈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第五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笁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蔀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職: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違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莋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願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六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責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處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八条 因不適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體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五十九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構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鈈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統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擊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喥。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織(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悝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檢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莋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囚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实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巡视巡察、机构编制、审计、信访等有关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六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笁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囷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六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陸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六十八條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3月3日起施行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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