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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賣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8388元,减半收取4194元诉讼保全费3120元,共计7314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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