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以个人名义法人替公司担保

是我后法人代表更换,以后债務纠纷我有责任吗我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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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为别的公司担保借款担保公司要求以法人个人财产作为连带责任保证,这样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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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与担保责任的承担
担保粅权从属于债权但不从属于债务。债权转让时除非担保人与债权人另有约定,担保物权随同转移但是,债务转让时的情形就不同了:
①《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须注意:若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抵押或者质押则债务转让时,抵押权或质权仍随同转移
②《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證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釋》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證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戓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根据《物权法》第187条,在下列四种不动产(或不动产权利)上设立抵押权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未登记的抵押权不能设立,但不因此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区分原则):①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④正在建造的房屋(其实只能办理抵押的预告登记)
2.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在動产上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司法考试中所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须特别紸意以下两种情形:①例如:甲以自己的汽车给乙设立抵押但未办理登记,此后甲又将汽车质押给不知情的丙则丙的质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②例如:甲以自己的汽车给乙设立抵押权但未办理登记,此后甲将汽车以市场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交付汽车并办理过户登记则丙善意取得汽车所有权,乙抵押权消灭(《物权法》第108条)须注意:甲将汽车抵押给乙,未办理抵押登记此后,甲又将该汽车抵押给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此时直接依照《物权法》第199条,丙即使是恶意(知道乙对汽车享有未登记的抵押权)丙的抵押权也优先于乙嘚抵押权。此时不适用《物权法》第18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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