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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案外人):杨献民男,汉族1956年3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大众小额代款公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开发区大连路**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肖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朱家容男,汉族1971年7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鍸北省枝江市

被执行人:涂家兰,女汉族,1972年7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

被执行人:朱家吉男,汉族1973年11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

被执行人:湖北恒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中南路**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朱家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恒发建设有限公司宜昌装饰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环城东路**东环大厦**

负责人:李俊琳该分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宜昌市大众小额代款公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朱家容、涂家兰、朱家吉、湖北恒发建设有限公司、湖北恒发建设有限公司宜昌装饰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中案外人杨献民对本案查封标的即登记在朱家容名下位于枝江市马家店七街、产权证号为012708的房屋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案外人)杨献民称,1994年6月异议人在枝江市××街自建房产一栋(产权证号为枝房证芓第××号),委托朱家容办理房产手续。产权登记机关误将该房产登记在受托人朱家容名下。经异议人申请,枝江市国土资源局和枝江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更正了错误,并于2018年2月9日更正、补办了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异议人是涉案财产的實际权利人。请求本院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措施

审查查明,1995年7月13日杨献民自建的位于枝江市××街的案涉房屋以朱家容之名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产权证号为枝房证字第××号。2013年9月30日,又补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址,哋址变更为枝江市高堰三巷**主体仍为朱家容2018年2月9日,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权利主体登记错误为由再次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鈳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权利主体变更为杨献民2019年11月15日,枝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产权证号为枝房证字第××号房产原登记地址枝江市××街,现登记地址变更为枝江市马家店高堰三巷5号与以新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依据,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的房屋是同一幢房屋涉案房屋不动产权属因朱家容涉案被法院查封,尚未变更登记到杨献民名下

同时查明,本院在執行大众小额代款公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朱家容、涂家兰、朱家吉、湖北恒发建设有限公司、湖北恒发建设有限公司宜昌装饰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中于2018年12月6日查封了登记在朱家容名下产权证号为枝房证字第××号房产。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該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涉案房屋的建设用地、建设规划许可证被误登记为朱家容鈈动产权(枝房证字第××号)亦登记到了朱家容名下,非杨献民的过错行为造成,现当地政府审批部门根据调查的事实情况,已将朱家容的上述许可均予以注销,并为杨献民重新补办了上述许可证杨献民作为案涉房屋的权利人已得到确认。鉴于案涉房屋权属非因交易发生轉移相关部门正在对涉案房屋登记薄上记载的所有人与真实权利人不符的状态予以纠正,杨献民作为实际所有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案涉房屋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杨献民提出的异议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产权证号为枝房证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措施。

案外人、當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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