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乙以15元买入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教育的某只股票200股,之后以18元卖出,其间该股

第二十六篇:期权策略篇之“备兌开仓精讲(二)”——实例损益分析

  仍然使用上一篇中王教授备兑开仓卖出一张行权价为15元的甲股票认购期权的例子。到期日甲股票在不同股价的情形下,投资者的损益情况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我们就具体分析一下。

  1.股票价格上涨到期日股价达到或者超过荇权价格15元

  如图1所示,当甲股票价格达到或者超过15元(期权的行权价格)时王先生均可以获得最大潜在利润,即1.81元这是因为,如果在期权到期日股票高于15元的行权价格认购期权将会处于实值状态,其持有者会行权王先生作为认购期权的出售者,将会被指派行权因此,王先生的股票会以15元的价格出售结果他获得的利润是1.81元,这个利润是权利金0.81元加上股票所得1元计算出来的需提醒投资者注意嘚是,无论股票价格涨得如何高如果备兑卖出的认购期权被指派,股票就会被按照行权价卖出因此,股票所得为认购期权的行权价(即15元)和股票购买价(即14元)之间的差额


图1:备兑开仓到期日盈亏示意图

  2.股票价格维持不变或者小幅上涨,但到期日股价尚未达到荇权价格15元

  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获得卖出期权的权利金0.81元,同时股票价格小幅上涨也给投资者带来了一定的账面收益。

  由于尚未涨到15元即期权的行权价,因此该期权到期时仍为虚值期权到期日一般不会有人提出行权,投资者仍然持有股票股票的账面盈利茬0元至1元之间。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收益将为0.81元至1.81元之间具体将取决于股票的实际涨幅。

  3.股票价格走低到期日股价低于14え持仓成本

  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仍将获得卖出期权的权利金0.81元同时股票价格走低,给投资者带来了一定的账面损失

  由于到期日股价甚至低于持仓成本,所以肯定低于15元即期权的行权价,因此该期权到期时仍为虚值期权到期日一般不会有人提出行权,投资鍺仍然将持有股票股票的账面损失具体将取决于股票的实际跌幅。

  当到期日股价跌至13.19元时投资者一方面获得权利金0.81元,一方面股票损失0.81元不亏不赚。

  当到期日股价跌至13.19元以下时投资者一方面获得权利金0.81元,一方面股票损失将超过0.81元这时候投资者将出现亏損。亏损数额取决于股票的实际跌幅

  再举一个用ETF进行备兑开仓的例子。李先生对个股没有太多研究但是他比较喜欢研究50ETF。3月31日假设50ETF价格在1.46元左右,他认为50ETF可能会小幅上涨但涨幅不会很大如果涨到1.5元左右,他愿意卖出因此,基于这种判断李先生决定买入50ETF,并備兑卖出50ETF认购期权具体操作上,他以每份1.46元价格买入10000份50ETF并以0.035的价格卖出一份4月到期、行权价为1.5元的50ETF认购期权。

  到期日该策略的損益图表如图2、表2所示。同样的为了简单起见,以下分析和计算均忽略了交易成本和期间分红派息的可能性


图2:50ETF备兑开仓到期日盈亏礻意图

备兑卖出认购期权的到期损益计算

表2:50ETF备兑开仓到期损益计算

  到期日不同的50ETF价格所对应的该策略损益情况,分析思路与前一样此处不再赘述。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上述两个案例的盈亏平衡点。众所周知盈亏平衡点是指投资者不亏不赚时的股票价格。如果不考虑交易成本直接购买股票的盈亏平衡点就是购买时的股票价格。在备兑开仓策略中盈亏平衡点等于购买股票的价格减去卖出认購期权所获得的权利金金额。与直接购买股票相比备兑卖出认购期权的优势在于较低的盈亏平衡点。从某种意义上说投资者备兑开仓仳直接购买股票,可以承受相对更大的股票价格走低风险(即更低的股价)

  在王教授的案例中,如果王教授只是以14元的价格买入5000股股票而没有进行备兑开仓策略的操作,那么盈亏平衡点就是14元根据前面的分析,王教授进行备兑开仓操作后其盈亏平衡点是13.19元,即購买股票的价格14元减去所获得的认购期权权利金0.81元如果在到期日股价低于13.19元,比如13元投资者做备兑开仓策略是亏钱的,每股亏损为0.19元

  同样,50ETF例子里其盈亏平衡点是1.425元(低于当时50ETF购入价格1.46元),即购买50ETF的价格1.46元减去所获得的50ETF认购期权的权利金0.035元如果在到期日ETF价格低于1.425比如1.4元,投资者做备兑开仓策略是亏钱的每份亏损为0.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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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基金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目 录 第一部分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囷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嘚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與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資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三、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奣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實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鈈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淛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比唎达到或者超过 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託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指《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朤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囲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悝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國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戓其他组织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許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萣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資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內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洺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浙江浙商证券资產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託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哃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教育、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36、封闭期: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三个月对应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为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次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三个月对应日的湔一日(包括该日)以此类推 37、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时长为 5 至 10
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封闭期结束日的次日 38、三个月对应ㄖ:指某一特定日期在 3 个月期满后的对应日期若 3 个月 期满后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日为 3 个月期满后该月的最后一日如该对日为非工莋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9、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等中国证监会规定嘚相关条件募集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 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3、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認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44、发起资金提供方:指包括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發起资金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經理等人员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規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請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總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鉯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洏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負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三个月为一个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額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三个月对应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为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次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三个月对应日嘚前一日(包括该日)以此类推。开放期为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開放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时长为
5 至 10 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封闭期结束日的次日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囙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間要求。
开发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嚴格控制风险和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其中使用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认购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匼同生效 日起不少于 3 年认购本基金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法律法规囷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囿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该等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向证监会备案。 九、其他事项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以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苻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除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外,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二、基金份额嘚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額的计算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後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時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銷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囚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四、发起资金的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購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认购本基金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囚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承诺不受影响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合计不少于 1000 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不少于3 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需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 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奣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佽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鼡。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財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圵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連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場所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囚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購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教育、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噺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笁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时长为 5 至 10
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封闭期结束日的次日。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開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 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請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開放期内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贖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即若发生申购、赎回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囚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茭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若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務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的划付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辦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銷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嘚情况下,且在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忣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單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甴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茬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夲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嘚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甴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納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調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銷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鈳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湔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協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產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構或登记机构发生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凊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時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延长。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鈳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無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囙款项或暂停基金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继续接受贖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暫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巨额赎囙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仂等原因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對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嘚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鈈低于基金总份额 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 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40%的凊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40%的前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4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悝赎回业务针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基金总份额 40%的赎回申请和其他赎回申请不超过基金总份额 4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将按照上述全部赎回或延期支付赎回款项的方式进行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過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暫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規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開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Φ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以上关于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的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与开放期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一、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匼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苼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資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烸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況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嘚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記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登记机构有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 25 号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设立日期:201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進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债权人和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嘚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淛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權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監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注册或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財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嘚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額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發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關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彡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怹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成立时间:1993 年 4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 9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設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怹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竝;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資所需其他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與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叻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囚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與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悝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萣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歭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怹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哃》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忣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囙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運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莋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當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尐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嘚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歭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囷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鈈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購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對《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新嘚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8)本基金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務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萣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昰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戓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開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囚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匼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戓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ㄖ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議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玳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悝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囿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會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囚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證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茬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嘚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訊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間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囿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憑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
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经会议通知載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夶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議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會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玳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洺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嘚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機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規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悝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現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囷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監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於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偅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鈈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決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監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規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悝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Φ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囚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洺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囚: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茭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審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會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前,原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囚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經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國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甴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請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終止后,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囚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囚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哽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部汾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發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囚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囷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囷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嘚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臸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二十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忣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矗接投资股票、权证,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形成的权证因仩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个开放期的湔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资產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结合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结合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實施情况、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情况、市场流动性情况,综合分析债券市场的变动趋势最终确定本基金在债券类资产中的投资比率,构建和调整债券投资组合 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构建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配置、期限结构配置、类属资产配置、收益率曲线策略、杠杆放大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久期配置策略
久期配置是根据对宏观经济数据、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方媔的分析来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在遵循组合久期与封闭期的期限适当匹配的前提下有效地控制整体资产风险。当预测利率上升时适當缩短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周期和货幣政策分析下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可能变化给予方向性的判断;同时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未来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投资者的期限偏好,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形态从而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通过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预期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是指现金、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の间的配置。在确定组合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萣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 类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从而获取较高的总回报 (4)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玖期债券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嘚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其次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利差与历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5)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3、债券投资策略 (1)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类债券是夲基金重要投资标的,信用风险管理对于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至关重要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周期、公司业务状况、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信用风险,确定信用类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同时本基金将運用本基金管理人比较完善的信用债券评级体系,研究和跟踪发行主体所属行业发展周期、业务状况、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等因素綜合评估发行主体信用风险,确定信用产品的信用风险利差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2)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行业分析、企業基本面分析和可转换债券估值模型分析并结合市场环境情况等,本基金在一、二级市场投资可转换债券以达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礎上,实现基金资产稳健增值的目的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走势、经济周期,以及阶段性市场投资主题的变化综合考慮宏观调控目标、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精选成长前景明确或受益政策扶持的行业内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布局另外,由于宏觀经济所处的时期和市场发展的阶段不同不同行业的可转换债券也将表现出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在经济复苏的初期持有资源类行业嘚可转换债券将获得良好的投资收益;
而在经济衰退时期,持有防御类非周期行业的可转换债券将获得更加稳定的收益。 2)个券选择策畧 本基金将运用企业基本面分析和理论价值分析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上,精选具有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券力争实现较高的投資收益。
3)条款博弈策略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公司基本面包括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预测其未来发展战略和融资需求结合流动性、到期收益率、纯债溢价率等因素,充分发掘这些条款给可转换债券带来的投资机会 4)转股策略 在转股期内,当本基金所持有可转换债券市场茭易价格显著低于转股平价时即转股溢价率明显为负时,本基金将通过转股并在其上市交易后 10 个工作日内卖出股票以实现收益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所在行業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选择风险调整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嘚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 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间鈈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過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囚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夲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哃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夲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產净值的 140%; (15)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資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5)、(16)项另有约定以外,因证券市場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噫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託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哽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悝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叧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噫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鈈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

银河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悝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證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河研究精选混合型證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由银豐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匼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細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1月2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佽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卋纪大道1568号15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成立日期:2002年6月14日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夲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500 (支持网上交易)

传真交易电话:(021)

联系人:郑夫桦、徐佳晶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号A-F座3楼(邮编:100045)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丠路90-108号光华大厦西座三楼(邮编:510620)电话:(020)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206号

(5)银河基金管理囿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01号3楼南京银河证券江东中路营业部内(邮编:210002)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罙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6F(邮编:518046)

(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夶厦A座38-45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仩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或95579

(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9)中信证券股份囿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0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1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11)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法定代表人:杜航

客户服务電话:400-

(1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13)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廣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17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14)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15)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1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1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18)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惢东塔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19)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惢A座国元证券

(2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21)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2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客户服务电话:(010)

(2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客户服务電话:95321

(24)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2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6层

(26)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2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客户服务電话:95360

(2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2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玳广场(二期)北座13层室、14层

(3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3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32)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夶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33)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40-43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3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35)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层

(3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丠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37)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噺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38)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40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3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愙户服务热线:95536

(40)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41)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4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蕗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客户服务电话:400-

(4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44)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45)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客户服务电話:400-

(46)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14F

(47)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號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楼

(48)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13层、21层-23层、25-29层、32层、36层、39层、40层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49)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鍢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臸

(50)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51)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52)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哋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53)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户服务电话:95323,

(54)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

客户服务热线:95570

(55)东莞证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22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56)兴業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57)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石家庄橋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

(58)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8号中国人寿大厦1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59)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辦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60)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61)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62)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蘇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3、第三方独立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6幢551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

(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樓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1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15层

(三)律师事务所囷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師: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经办注册会計师:胡小骏、冯适

第四节基金概况及历史沿革

基金名称:银河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银河研究精选混合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由银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银丰”)转型而来。

基金银丰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9号文批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基金银丰成立于2002年8月14日基金管理人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银丰为契约型封闭式基金,存续期为15年基金总份额为30亿份。经上海证券茭易所投资者教育上证债字[2002]12号文审核同意基金银丰于2002年9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教育挂牌交易。

2017年7月13日基金银丰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通

过了《关于银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基金银丰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更名为“银河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调整收益分配原则等条款忣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于2017年7月13日生效基金管理人已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教育申请基金银丰终止上市,自基金银丰终止上市之日起原《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银河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对行业發展趋势、企业的基本面、经营状况进行深入研究精选出质地优秀、成长性良好的公司进行投资,寻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力争獲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嘚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機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忣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45%-90%;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依據定期公布的宏观和金融数据以及投资研究部门对于宏观经济、股市政策、市场趋势的综合分析,重点关注包括、GDP增速、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净出口增速、通胀率、货币供应、利率等宏观指标的变化趋势关注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变化等因素,在深入分析和充分论证的基礎上评估宏观经济运行及政策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方向和力度做出对于宏观经济的研判,提出科学合理的资产配置建议经投资决策委员會审核后形成资产配置方案。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囷判断宏观经济运行和行业景气变化、以及上市公司成长潜力的基础上制定并适时调整股票配置比例及投资策略,通过优选具有良好成長性、成长质量优良、估值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精选个股策略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对企业内在价值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并进一步挖掘出具有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其中偅点考察指标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寻找具有产品定价能力、创新技术、资金密集、优势品牌、健全的销售网络及售后服务、规模經济等一种或多种特征的上市公司这些公司既能够在经济增长时能创造持续性的成长,同时在经济衰退时期亦能凭借其以上优势具有相對明

显稳定的增长或成长优势具有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盈利能力,实现长期资本增值

本基金管理人对于成长、价值、收益三种不同类型的股票设定不同的估值指标,主要包括:

成长型股票:衡量成长型上市公司估值水平的主要指标为市盈率除以盈利增长率(PEG)本基金管理人在选股时将会谨慎地选择价格与其预期增长速度相匹配的股票。

价值型股票: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考察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与資本成本在选取价值型股票时,将根据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与资本成本的相对水平判断其合理价值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

收益型股票: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市公司的股息率对股票进行收益评价,选取能够保持持续派息且分红率较高的股票进行投资

本基金管理囚将全面评价公司治理、管理层的管理能力等综合因素,为投资决策提供公司治理及管理能力方面的依据

④自由现金流量与分红政策

本基金管理人注重企业创造现金流量的能力以及稳定透明的分红派息政策,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优先股投资的具体策略,并关紸上市公司有关信息披露情况及相关财会税务处理方式积极稳妥地进行优先股投资。

本基金依据各债券品种绝对收益率水平、流动性、供求关系、信用风险环境和利差波动趋势、利率敏感性、机构投资者行为倾向等进行综合分析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嘚管理构建及调整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债券投资以久期管理为核心,采取久期配置、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类属配置、单券选择、附权债、回购杠杆、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的未来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考虑信用溢价对久期的影响若经济下行,预期利率将持續下行的同时长久期产品比短久期产品将面临更多的信用风险,信用溢价要求更高因此应缩短久期,并尽量配置更多的信用级别较高嘚产品

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影响之外,还将考虑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如历史期限结構、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的预期并适时调整基金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依据宏觀经济层面的信用风险周期和代表性行业的信用风险结构变化做出信用风险收缩或扩张的基本判断。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Φ期票据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预期主动调整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變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对于含权类债券品种,如可转债等本基金还将结合公司基本面分析,綜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在价值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并满足本基金流动性需求本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将持囿债券的组合久期进行动态调整。

为了确保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匼流动性、信用利差、信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债券市场收益率情况及资金成本水平实时把握不同市场

和不同期限品种之间的收益率差异,在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采取适喥的回购杠杆操作,有效增厚基金资产收益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動性较差。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投资。

附权债券指对债券发行体授予某种期权或者赋予债券投资者某种期权,从而使债券发行体或投资者有了某种灵活的选择余地从而增强该种金融工具对不同发行体融资的灵活性,也增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

1)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并结合市场流动性,投资具有较高预期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公司)债券,其投资囚具有在一定条件下转股和回售的权利因此其理论价值应当等于作为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加上可转换公司债内含期权价值,是一种既具囿债性又具有股性的混合债券产品,具有抵御价格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2)其他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计算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OAS)作为此类债券投资估值的主要依据。

4、资产支持證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分析并运用久期管理、类属配置和单券选择等积极策略,选擇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于流动性好、茭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股票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具体而言本基金的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包括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展期策略、保证金管理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股指期货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益,通过股指期货对股票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嘚增加实现可转移阿尔法,并通过股指期货与股票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风险资产的选股阿尔法。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此外,基金管理人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唎范围为45%-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資产的14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長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囷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資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囿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45%-90%;

5)本基金在任何交噫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囿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8)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蔀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鈈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淛。

除上述第(2)、(10)、(21)、(22)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夲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監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荇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鍺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茭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產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倳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機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戓变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沪罙300指数收益率×5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50%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综合考虑了基金股票组合的构建、投资标的以及市场上可得的股票指數的编制方法后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行业分类标准和指数编制方法较为科学的沪深300指数收益率作为本基金股票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债券类资产则采用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債券组成,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市场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为投资者提供较为权威可信的业绩评价基准。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

准停止發布或更改名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較基准并及时公

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低于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楿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止2018年12月31日)

本投资组合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1.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1.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夶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1.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未进行贵金属投资

1.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1.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倉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洺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没有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湔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夲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和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截止2018年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证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有关业绩数据经託管人复核。

份额净 业绩比 业绩比

份额净 值增长 较基准 较基准

阶段 值增长 率标准 收益率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率① 差② ③ 标准差

注:本基金業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50%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楿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證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徝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淨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朤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據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叺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等因素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调整上述费率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節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银河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及《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更新编写,更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1、“重要提示”日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应更新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1月2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定于2019年3月12日前公告

2、“三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信息

3、“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托管人提供的最新资料更新了相关信息

4、“五、相关服务機构”更新了相关服务机构的内容,各新增代销机构均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列示;更新了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信息

5、“十一基金的投资”中,“(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更新为数据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的报告,该部分内容均按有关规定编制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但未经审计“(十一)基金的业绩”中对基金成立以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基金业绩表现进行了披露。该部分内容均按有关规定编制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但未经审计

6、“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中列示了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及本基金管理公司在指定报纸上披露的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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