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投资收益下基于折旧调整投资收益

问: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请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如何进行纳稅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荿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股息、利息收入确认时间为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与会计上按权益法确认投资损益的规定存在税会差异:被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所得税上应确认收入,会计上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实现净损益时在会计上应按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但企业所得税上不确认投资收益因此,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艏先,对会计上所确认的“投资收益”要进行纳税调整该“投资收益”、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6“六、长期股权投资”第1列填入账载金额,税收金额为03列纳税调减金额即为账载金额。该数据会自动带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三)投资收益”对企业所得税应确认的分红收入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19.其他”第1列账载金额0,第2列税收金额填列账载分红金额3列纳税调增金额即账载分红金额 

其次还要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分红收入进行填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苐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分红若符合上述条件的属于免税收入,相应还对分红收入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填列 

资本市场的看客兼写手

谢邀,權益法下收到被投资方现金股利时视为对投资初始成本的收回,故贷记长投科目下的“损益调整”科目此时“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調整”科目的作用与折旧、坏账等资产备抵科目类似。
“投资收益”科目是在被投资方期末实现利润时用的按股权比例所享有的部分借記长投下的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以体现这笔股权投资的增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八条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資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第十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淨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十一条 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價值

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投资方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方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並据以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

第十二条 投资方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構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方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第十三条 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联营企業、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

投資方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的有关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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