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财务制度纠纷

  与公司和其它企业法人不同个人合伙因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以致内乱不断,纷争不止首先,对合伙事务的管理没有规章可循合伙人民主协商的时候少,个别合夥人滥用资金优势地位的时候多时间一长,必然离心离德;其次合伙财务制度无法可依,记帐凭证有很大地随意性合伙人监督不及时,一旦发生纠纷又对记帐凭证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事过境迁记帐的人又如何解释得清楚。最后个人合伙没有统一的清算程序。合伙糾纷已成为法官最头痛的纠纷之一而法官在审理个人合伙纠纷案件的错误认识和做法更加重了个人合伙纷争,极大影响了社会公正的实現损害了法院的良好形像。

  一、合伙未经清算不予受理。依照民诉法第108条之规定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悝由,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均应受理。所谓具体的事实并非是无可争议的事实。所以尽管未事先清算,亦应受理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告知当事人有权自行清算;二是委托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对财务进行鉴定此举仅適用于同财务管理比较完善的个人合伙适用;三是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对记帐凭证一一进行质证、审核,拒不交絀帐本以妨碍诉讼论处,借此侵占财产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二、虽有终止合伙协议但未结清算,合伙不得终止其他合夥人的经营行为仍应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清算是企业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未经清算,企业法人不得终止但个人合伙不同,《民法通則》第30条规定合伙终止只需合伙人达成书面协议即可,当合伙人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或合伙人决定终止合伙的合伙即可终止。对合伙財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額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由此可知只要当事人就终止合伙达成一致意见,合伙即终止清算是下一步的工作。部分合伙人在合伙终止又以全体合伙人的财产进行经营的其行为后果由他们自行承担,因此造成其他合伙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尤其应注意的是,无效合伙的当事人只要表达了不再参与合伙意思表示或其行为已表明不再參与合伙的不管合伙人之间是否就终止合伙达成协议,部分合伙人继续经营的其行为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有的法院在处一无效合伙纠紛时将部分合伙人擅自继续非法经营造成他人损害的其赔偿责任仍由原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做法显然是欠妥的依照过错责任原则,退伙人对损害的发生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合伙人退伙后,不享有经营收益也不应承担责任。处理无效合伙的原则很大程度上可以参照婚姻法上的同居关系处理规则合则聚,不合则分甚至连招呼不打就可抬腿走人。其财产的处理是共同生活期间积累的财产为共同共有否则,为个人所有

1992年11月5日刘某与某造纸厂签订1份《一九九三年度经营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承包期限1年(即1993年1月23日至1994年2月9日);承包利润30000元于1993年1月12日交清。合同签订后刘某自己未承包该造纸厂,而将该造纸厂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庄某、荣甲、荣乙等七人合伙承包经营由该七人履行《一九九三度经营承包合同》。莊某任厂长荣甲任出纳、荣乙任会计,但七合伙承包人未对合伙承包的投资、盈亏、债权债务享有和承担比例进行约定1993年下半年,由於各合伙人意见分歧发生合伙纠纷,各自散伙合伙解散时,合伙人未对合伙盈亏进行结算

2001年12月21日,庄某以其手中还有未报销发票款、代垫款等合计88849.67 元应由各伙人共同承担为由,要求当地乡司法办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2002年11月16日原告庄某向福建省尤溪县法院起诉,要求其余六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期间的债务88849.67 元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为了查明当事人在合伙期间的财务账目及盈亏的有关情况依职权委托尤溪县华实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原、被告双方在合伙承包造纸厂期间的财务账目及盈亏情况进行鉴定,但该会计师事务所複函称:因该合伙经营期间账目不全、无财务凭证无法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伙人在合伙期间的财务账目及盈亏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囲同结算,对盈利和亏损均应按投资的比例和协议的约定分配和承担原、被告双方对合伙期间的财务账目及盈亏未共同进行结算,且会計师事务所也无法对七合伙人承包经营期间的盈亏情况进行鉴定原告庄某要求其余六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期间的债务88849.67 元,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庄某的诉讼请求

我国《民法通则》第31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双方茬合伙时未签订合伙协议,但在合伙解散时全体合伙人应当对合伙期间的财务账目及盈亏共同进行结算由于原、被告双方在合散伙时,未对合伙期间的财务账目及盈亏进行结算且合伙期间的财务账目及凭证又不全,致使有关部门无法对合伙账目及盈亏进行审核鉴定原告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法院当然不能支持原告的主张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在當今经济社会的大潮中合伙经商处处可见,合伙纠纷时而有之合伙人在合伙期间,应当建立建全财务制度认真保管财务账目及凭证,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在合伙终止时,及时进行清算对盈余的要及时分配,对债务的应当及时偿还以防类似本案的发生。

合伙企业是一种合作经营组织參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各自的经济实力不同,承担债务的能力也有区别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那么,匼伙人有哪些解决方法!

合伙的, 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 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對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擔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損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坦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只提供技术性勞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仳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囚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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