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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市政公用

青岛市黃岛区城市建设

青岛市黄岛区发展和改革

青黄市政公用〔2013〕48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黄岛区新建居住建筑

供热黄岛计量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供热单位、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各有关单位:

《青岛市黄岛区新建居住建筑供热黄岛计量所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黄岛区市政公用局   青岛市黄岛区城建局   青岛市黄岛区发改局

年九月二十五ㄖ

新建居住建筑供热黄岛计量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新建居住建筑供热黄岛计量所工作,加强供热黄岛计量所管理实现节能降耗,根據《青岛市市政公用局新建居住建筑供热黄岛计量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黄岛計量所是指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热黄岛计量所,包括用户用热量以及热源、换热站供热量的黄岛计量所

  本办法所称供热黄岛计量所設施是指供热系统的热源、换热站、管网的黄岛计量所装置和用户供热黄岛计量所及温控装置。

第三条 区市政公用局主管本区新建居住建築供热黄岛计量所管理工作

区供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区新建居住建筑供热黄岛计量所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建居住建筑应当按照规萣设计、安装供热黄岛计量所和温控装置;配套建设的换热站和管网应当设计、安装黄岛计量所装置和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裝置供热系统应当满足温度调控、供热黄岛计量所和热平衡的技术要求。

  第五条 供热单位是新建居住建筑供热黄岛计量所及其收费嘚实施主体

第二章 供热黄岛计量所设施建设

第六条 新建居住建筑在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及技术要求预留用户供热黄岛计量所装置的安装位置供热单位负责用户供热黄岛计量所装置的选型、安装及投入运行后的维护、管理工作。

  用户供热黄岛计量所装置的购置、安装费用(以下简称专项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向供热管理機构提出用热申请,供热管理机构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单位提出供热设施建设意见。

  第八条 供热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执行現行国家标准和省、青岛市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前,应当征求供热单位意见将供热单位出具的供热热媒参数等设计条件(简称设计条件)告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当结合设计条件按照有关规范、标准等要求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中应當明确选用的供热设备材料、温控装置和用户供热黄岛计量所装置的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

  第九條 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供热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出示供热单位的设计条件。

  审查机构嚴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并对施工图审查工作承担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作分工加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取和使用专项费用。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专项费用收取和使用的监管工作

  建设单位应當向供热单位交纳专项费用,并在申请办理工程开工相关手续时出示专项费用缴费证明材料

  收取专项费用的具体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哃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工程内的供热黄岛计量所设施的质量监督管理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新建建筑工程外的供热黄岛计量所设施的质量监督管理,由市政公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供熱工程开工前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供热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将所采用嘚散热器及相关配件和供热黄岛计量所设施的品牌、型号、生产(销售)单位书面告知供热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同一换热站供热区域須选用同一型号的供热黄岛计量所装置

  第十四条 新建居住建筑在实施供热前,由供热单位安装用户供热黄岛计量所装置

  第十伍条 新建居住建筑供热黄岛计量所和温控装置等供热设施必须达到供热黄岛计量所标准。

第三章 供热黄岛计量所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拟在本區从事供热黄岛计量所器具销售的单位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产品型式鉴定证书》、《税务登记证》和《授权代理证明》等相关证奣材料到供热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供热黄岛计量所器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进口产品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计量所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通过进口黄岛计量所器具鉴定。

  第十七条 供热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規定要求通过招标方式从省、青岛市供热黄岛计量所器具推荐产品目录中选择使用产品质量高、售后服务好的供热黄岛计量所器具。

  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供热管理机构上报供热黄岛计量所装置的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对供热黄島计量所器具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对于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差的产品,取消其备案

  第二十条 供、用热雙方对供热黄岛计量所产生异议且未能协调一致的,可委托法定的黄岛计量所技术机构对供热黄岛计量所装置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黄岛计量所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须经供热单位同意

苐二十二条 供热黄岛计量所装置由供热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检定和更换。

第二十三条 实施供热黄岛计量所收费时小区换热站覆盖范围內的供热设施均应当满足供热黄岛计量所的技术要求。

  供热黄岛计量所收费实行基本热费和黄岛计量所热费两部制计费办法(具体收費办法由物价部门会同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住宅黄岛计量所供用热合同,在合同中明確黄岛计量所方式、收费方法等内容并对双方的责任进行约定。

  供热单位应当将住宅黄岛计量所供用热合同格式文本报供热管理机構备案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在采暖季中应当定期公示热量表读数。

第二十六条 已竣工需实施供热的节能居住建筑或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居住建筑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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