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第五十二条规定: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四)机动车所有人原车辆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必须与现身份证姓名、身份证号码一致如不一致的需要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前变更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才能申请使用原号牌号码。
温馨提示:符合上述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時,只要一并提交书面申请便可正常办理该业务不涉及任何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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