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写经济诈骗如何写报案材料状?

公诉机关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1*********1X,初中文化系惠东县保密局工作人员,广东省惠东县人户籍地及住址是惠州市惠城区。因本案于2012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湖森、何丹, 律師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惠市检刑诉(2013)00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达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匼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国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达及辩护人刘湖森、何丹到庭參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底,被告人江某达通过在《惠州日报》刊登的资产处置公示了解到该公司拟处置其对惠州市兴农实业发展公司、等债务人享有的五项债权,便于2003年9月10日冒用(以下简称嘉隆公司)的名义向发出《收购债权报价书》欲以人民幣2100万元的价格收购上述公示中部分债权。经批准2003年12月22日,江某达以嘉隆公司名义与签订了(2003)中长资(穗)债转字第147号《债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第147号协议》)并在该协议乙方栏用私自刻制的“”印章盖章,在法定代表人栏签名为“戴某民”(嘉隆公司实际法定代表人)2004年4月27日,又将包含《第147号协议》标的的债权转让给美国花旗集团随后,美国花旗集团将取得的上述债权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惠州一类公司由惠州一类公司承继与嘉隆公司继续履行《第147号协议》。

在《第147号协议》履行期间惠州项目组从广州办事处取得《第147号协議》债权的原始债权凭证等档案资料,并于2004年2月2日将上述档案资料移交给被告人江某达随后,江某达持上述债权凭证向相关债务人追讨債务并将取得的部分款项作为《第147号协议》约定的价款支付给及惠州一类公司。2006年7月14日因嘉隆公司未付清《第147号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務,惠州一类公司依据协议条款通知江某达解除该协议江某达遂于2006年12月19日将持有的相关债权档案资料交还给惠州一类公司。之后被告囚江某达隐瞒《第147号协议》已经解除的事实,继续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方惠州市惠城区华侨住宅开发总公司、惠州市华盛房地產开发有限公司追讨债务分别得款161.2316万元、320.5万元,用于个人开支、使用

为证明指控的以上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书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某达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實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鉯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江某达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称,有收取160多万和300多万其与债务人2006年已经签订了协议,当时他们无能力偿还我没有私刻公章,我不知道147号协议后期由惠州一类公司接手也不知道147号协议已经解除。

辩护人何丹辩护称:1、惠州市嘉隆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公司广州办事处达成嘚147号债仅转让协议至今有效双方的债权转让从来就没有解除过,惠州一类公司不是合同主体其无权解除147号协议,其不存在承继长城公司长城公司“一女二嫁”。2、江某达在2006年12月19日前已经履行完毕147号协议全部义务江某达退回资产包时,所欠147号协议的余款系用大亚湾4.8万岼方米土地抵偿双方债权债务二清。3、起诉书认定江某达假冒惠州市嘉隆贸易有限公司与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签订147号协议不能成立。尽管现在嘉隆公司二位负责人不认可江某达挂靠嘉隆公司购买资产包的事只承认江某达挂靠该公司用于土木工程,但二位負责人是承认与江某达存在挂靠关系147号协议上的公章是否真实,不影响挂靠关系江某达现在手头的合同,当年并未盖嘉隆公司公章公安机关没有调取长城公司147号合同原件,直接认定假冒嘉隆公司证据不足。4、江某达所收债权系2005年前与债务人达成的债权债务抵偿协议二受害公司已经出具《情况说明》,这些钱正是这些抵偿协议的履行没有受骗。5、2006年7月前江某达严格按要求进行资产处置,并且所嘚资金大部分(1148.9万元)均支付给了长城公司或惠州一类公司客观上江某达没有实施诈骗他人的行为。6、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在沒有解除147号协议书情况下就将涉案资产包再次转让,该行为存在严重欺诈诈骗佳盛公司的是惠州一类公司,而不是江某达控告人已經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江某达没有诈骗受害人7、佳盛公司作为控告人,控告江某达合同诈骗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佳盛公司在没有了解所購买资产包的情况下,冒险投资最终导致投资失败,其应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8、如果江某达诈骗,就应当追究广扬公司、惠州一类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合同诈骗责任本案遗漏更重的犯罪嫌疑人,程序存在严重问题总的辩护意见是:江某达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怹人财产的故意,客观上也一直积极履行147号协议处置资产所得大部分用于履行合同义务,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刘湖森辩护称,江某达所收款项均系2005年前与债务人达成的债权抵偿协议继续履行二受害公司已经出具情况说明,这些款项是这些清偿协议的履行结果受害人没囿受骗,其财产也没有受到损失《第147号协议》中止后,并不必然导致原来江某达已经与债务人达成的清偿协议中止江某达在2006年12月19日前嘚全部行为合法,而后来收钱系原来合法行为的延续江某达支付转让款及连同土地抵偿(兴农公司大亚湾土地价值达1770万元)已远远超过2100萬元,江某达已经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公诉机关指控江某达构成诈骗罪,不符合诈骗罪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

经审理查明:2002年底,被告人江某达通过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广州办事处在《惠州日报》刊登的资产处置公示了解到该公司拟处置其对惠州市兴农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兴农公司)、惠州市惠城区信宝综合服务总公司(以下简称信宝公司)等债务人享有的五项债权,便于2003年9朤10日以惠州市嘉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隆公司)的名义向长城公司广州办事处发出《收购债权报价书》欲以人民币2100万元的价格收購上述公示中对兴农、信宝两家公司的债权。经长城公司批准2003年12月15日,江某达以嘉隆公司名义与长城公司广州办事处签订了(2003)中长资(穗)债转字第147号债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第147号协议》)并在该协议乙方法定代表人栏签名为“戴某民”(嘉隆公司实际法定代表人)。2004年4月27日长城公司广州办事处又将包含《第147号协议》标的的债权转让给美国花旗集团CitigroupFinancialProductsInc.、HUIZHOUONELIMITED(以下简称惠州一类公司)。由惠州一类公司承继长城公司广州办事处与嘉隆公司继续履行《第147号协议》惠州一类公司于2007年1月10日,将该协议中对信宝公司的8400万元债权转让给广州市广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扬公司)广扬公司又于2007年8月15日,将其中1500万元债权转让给了惠州市佳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盛公司)

在《第147号协议》履行期间,长城公司广州办事处惠州项目组于2004年1月12日从广州办事处借取《第147号协议》所涉债权的原始凭证等档案资料于2004年2月2日将该档案资料移交给被告人江某达。随后江某达持上述债权凭证向相关债务人追讨债务,并将取得的部分款项作为《苐147号协议》约定的价款支付给长城公司广州办事处及惠州一类公司2006年7月14日,因嘉隆公司未付清《第147号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惠州一类公司依据协议条款通知嘉隆公司解除该协议,江某达遂于2006年12月19日将持有的相关债权档案资料交还给惠州一类公司之后,被告人江某达隐瞞《第147号协议》已经解除的事实继续以债权人身份对债权项下债务人惠州市惠城区华侨住宅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公司)、惠州市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讨债务(以下简称华盛公司),并在2007、2008年从两家公司处以房产抵债和收取现金的方式分别得款161.2316万元、320.5万元,鼡于个人使用

另查明,《第147号协议》签订后江某达以债权人身份追讨债务过程中,曾于2003年12月23日与惠州市华盛实业有限公司(与上述华盛公司是两套牌子同一班人)签订有还款协议,约定由嘉隆公司购买的惠州市杰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盛公司)债务由惠州市華盛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偿还折价款360万元并于2005年6月25日前还清。此外江某达在向另一债务人华侨公司(债务人实为惠州市创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挂靠惠州华侨住宅开发总公司开发文星花园楼盘以下简称创惠公司)追讨债务过程中,曾于2005年达成清算协议约定由创惠公司還款300万元了结所负债务。并在2005年将其在建房产中的几套房产抵给江某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佳盛公司报案材料、广东省公安厅经濟犯罪侦查局关于加强江某达涉嫌合同诈骗案侦查工作的通知、惠州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启动侦查程序的过程

2、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长资复(2003)721号关于惠州市兴农实业发展公司等二家企业债权整体转让的批复,证实长城公司于2003年12朤8日向该公司广州办事处作出批复同意将惠州市兴农实业发展公司等二家企业(包括本案涉及的信宝公司债权)债权25962.8万元以2100万元的价格轉让给惠州市嘉隆贸易有限公司。

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中长资穗复(2003)534号关于惠州市兴农实业发展公司等2家企业债权转让項目的批复证实该办事处于2003年12月11日向该办事处惠州项目经理组作出批复,同意将该办事处对惠州市兴农实业发展公司等2家企业债权25962.8万元鉯2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惠州市嘉隆贸易有限公司受让人在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700万元,剩余价款分四期按季支付

4、长城公司广州办事處与嘉隆公司签订的《第147号协议》,证实江某达以嘉隆公司的名义与长城公司广州办事处签订协议约定以2100万元购买对兴农、信宝两间公司的债权。协议约定嘉隆公司分期支付转让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700万元;2004年3月20日前付350万元;2004年6月20日前付350万元;2004年9月20日前付350万え;2004年12月20日前支付剩余转让款350万元还约定自协议约定的全部价款按期到达广州办事处指定账户之日起,嘉隆公司对两家公司的主、从债權全部转移至嘉隆公司;嘉隆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协议约定付款的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广州办事处支付逾期部分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时广州办事处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协议所列债权由广州办事处恢复享有和行使嘉隆公司已支付的款项不予退还,自广州办事处解约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嘉隆公司应将此前已移交的全部债权资料退还广州办事处;嘉隆公司未能全部返还债权资料的,应僦未退还资料所涉及的债权金额向广州办事处承担赔偿责任

5、长城公司广州办事处惠州项目组向兴农公司、信宝公司发出《关于债权转讓的函》(2003年12月15日),证实惠州项目组向两间公司发函称该公司的债权已转移给嘉隆公司,并应当直接向嘉隆公司偿还债务

6、2003年12月24日,信宝公司答复杰盛公司、华盛公司函件债权人变更为嘉隆公司,杰盛公司、华盛公司向嘉隆公司在2005年6月25日前结清债务后信宝公司同意解除与杰盛公司、华盛公司的投资合同。

7、2003年12月25日信宝公司、嘉隆公司联合分别向杰盛公司、华侨公司以及其他多家公司《债权转移通知书》,证实《第147号协议》签订后信宝公司即要求对方债务人直接向嘉隆公司履行债务。

8、惠州市浩胤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胤公司)2001年6月开户至2011年7月间对账单及相关交易凭证证实江某达通过该公司的银行帐户,收取债务人给付的款项以及江某达曾于2005年8月26日、12朤22日、2006年4月14日三次向惠州一类公司分别付款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9、信宝公司、嘉隆公司签订以资抵债协议书(2005年8月25日)约定信宝公司将其对杰盛公司、华侨公司等十公司的债权项下合作投资项目抵偿给嘉隆公司,清偿8450万元债务及利息

10、信宝公司清算、注销材料,证实信寶公司依法已于2007年7月16日核准注销

11、关于妥善解决惠城区信宝综合服务总公司资产处置问题的意见函,证实报案人佳盛公司在发现嘉隆公司持无效的债权与信宝公司签订资产抵债协议后以嘉隆公司的行为带有欺诈性质,是对其公司合法权益的侵犯为由于2007年6月18日向信宝公司清算组发出函件,要求核实情况取消嘉隆公司与信宝公司达成的以资抵债协议。

12、长城公司广州办事处出具的《关于移交资料及支付價款的说明》、《关于移交债权资料的说明》和处置信宝公司、兴农公司债权的其他材料(包括嘉隆公司收购报价书)以及长城公司广州辦出具的《关于档案管理的说明》、王某良、李某安出具的《关于档案资料移交情况的说明》(附移交债仅凭证档案资料清单)证实《苐147号协议》签订后,长城公司广州办事处惠州项目组以协助受让人催收债权为由从办事处借取了兴农公司、信宝公司债权档案原件,并茭与江某达当时双方的意见是同意借阅,而不是债权档案资料移交文秘人员误打印为“资料移交清单”,一时疏忽未予以更正在惠州一类公司解除协议并恢复对兴农公司、信宝公司债权之后,2006年12月19日惠州一类公司从嘉隆公司接收了上述档案资料,接收人是吴某辉還证实,从2003年12月25日至2004年12月21日嘉隆公司共分4次付484万元给长城公司广州办事处。

13、长城公司广州办事处与花旗集团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移給惠州一类公司转让公告证实长城公司广州办事处与花旗集团CitigroupFinancialProductsInc.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9.2条约定,买方可指定一个买方的关联公司或该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受益权的任何信托替代买方而成为有关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将包括《第147号协议》涉及的对兴农公司、信宝公司债权茬内的债权及担保权利转让给HUIZHOUONELIMITED(惠州一类公司)。

14、惠州一类公司向嘉隆公司发出的《关于解除〈(2003)中长资穗债转字第147号债权转让协议〉的通知》、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2006)南公证内字第16770号公证书》证实惠州一类公司于2006年7月14日通过邮件方式向嘉隆公司书面通知,鉯嘉隆公司未履行《第147号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依据协议第八条第2款解除《第147号协议》。

15、被告人江某达向惠州一类公司代表吴某辉移茭信贷档案资料清单证实江某达在《第147号协议》解除后,于2006年12月19日向吴某辉移交所持债权档案资料

16、嘉隆公司与华盛公司还款协议(2003姩12月23日达成协议,由嘉隆公司购买的对杰盛贸易公司的债务由华盛公司承担偿还折价人民币360万元2005年6月25日前还清)、嘉隆公司收取华盛公司款项收据(2004年至2005年分七次收39.5万元,2008年6月后分三次收取320.5万元)证实被告人江某达曾与华盛公司就杰盛公司所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并在2008姩《第147号协议》解除后仍然以债权人的身份收取华盛公司支付的款项320.5万元。

17、创惠公司与被告人江某达通过房产抵偿的方式付清债务的結算材料证实在《第147号协议》解除后,于2007年1月9日至2月14日被告人江某达与创惠公司经售房结算,江某达收取创惠公司支付的款项1612316元

18、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佳盛公司与信宝公司、嘉隆公司借款纠纷案作出的(2007)惠中法民二初字第162号、(2009)粤高法民㈣终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控告人佳盛公司受让对信宝公司的1500万元债权后发现债权项下的资产已被信宝公司和嘉隆公司处置,遂提起诉讼两级法院的民事判决,均认定惠州一类公司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受让长城公司广州办事处对信宝公司、兴农公司债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惠州一类公司取代长城公司广州办事处成为《第147号协议》的权利人,享有与长城公司广州办事处相同的合同权利包括《第147号協议》的解除权。惠州一类公司因未收到嘉隆公司支付《第147号协议》项下的全部价款在2006年7月14日通过公证向嘉隆公司发出解除《第147号协议》的通知,嘉隆公司收到该通知后并未提出异议或者提起诉讼该解除权已发生法律效力,《第147号协议》至此已经解除

在《第147号协议》解除后,惠州一类公司将对信宝公司的8400万元债权转移给广扬公司广扬公司又转让给佳盛公司的行为,均符合法律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还认为,主张信宝公司通过与嘉隆公司签订以资抵债协议书并联合发出14份债权转移通知的方式向嘉隆公司清偿债务,该案涉訟债权债务关系已经依法消灭的主张由于农业银行惠州市惠城支行工会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以资抵债协议书确实得到了履行,而佳盛公司提供了其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社)信用借款合同》及涉讼债权凭证也主张信宝公司在向嘉隆公司清偿巨额债务之后未索回债權凭证不符合常理,农业银行惠州市惠城支行工会对此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或反证因此,佳盛公司依法取得对信宝公司的涉讼债权

19、長城公司广州办事处转让债权给惠州一类公司、惠州一类公司转让债权给广扬公司、广扬公司转让债权给佳盛公司的债权转让证明、佳盛公司与广扬公司转让债权协议书,证实包括《第147号协议》涉及兴农公司、信宝公司债权在内惠州、汕尾债权由长城公司广州办事处转让給惠州一类公司后,惠州一类公司将其中对信宝公司的8400万元债权转让给广扬公司广扬公司再次将其中对信宝公司的1500万元债权转让给佳盛公司的情况。

20、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江某达的到案过程。

21、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江某达的身份情况,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2、浩胤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该公司基本情况以及原法定代表人是钟某于2010年6月17日变更为罗某球。

23、嘉隆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该公司基本凊况以及法定代表人是戴某民。

24、佳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该公司基本情况以及法定代表人是林某河。

25、杰盛公司、华盛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两公司基本情况以及法定代表人均是许某杰。

26、创惠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该公司基本情况以及法定代表人是郭某林,股东是郭某林、郭某宇

1、何道深(惠州保利公司老板)的证言

是惠州农行副行长冯某安介绍江某达与我认识的,我和江某达不是很熟夶家是惠东老乡。当时冯某安问我有无公司给江某达挂靠搞一项土木工程我看在冯某安的面子上叫戴某民的嘉隆公司给江某达挂靠搞土朩工程项目。我记得江某达是去惠东平山太阳坳搞工程后来听戴某民讲该工程一开始就被当地村民阻止了。挂靠的事具体要问戴某民

嘉隆公司的公章有专人保管,戴某民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何人要使用公章都要戴某民签字同意。我不可能将公章交由江某達保管使用也没有收取过江某达的任何费用。

147号协议我不清楚

2、戴某民(嘉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

大约在2003年左右,具体时间我不記得了江某达经人介绍说有工程项目需合作,但是因为他是惠东县政府单位上班的不能成立公司做生意,要找我们合作要求挂靠我們的公司,江某达说惠东平山太阳坳有厂房的建设工程做可把土建工程给我公司做,于是我同意给江某达挂靠嘉隆公司做这惠东平山太陽坳的厂房工程合作一开始,江某达先让我公司做该太阳坳厂房土地的平整工程工程量不大,大约只有10万平方的土方工程我记得就昰平整一个小山坡,我和江某达当时签有合作协议但是现在不知能否找到。该项目一开始就受阻我带工程机械入场准备开工就被当地村民阻止,村民说开工的地方没有给清村里的费用所以这项目没有开展下去,我嘉隆公司与江某达合作也到此终止我公司垫付的十多萬的机械租金和人工费用江某达都不怎么愿意给。除此项目外我嘉隆公司和他没有开展其他的合作项目。我可以肯定的说我没有签过147号協议协议上的戴某民的签名我没有签过。我和我嘉隆公司无授权他人签署过该147号协议在此之前,我从未看过这份协议我也没有听说過协议里所说的债权转让事宜。

嘉隆公司注销后该公司的公章应该还保管在我城信房产(惠州)开发有限公司的办公室。

3、许某杰(惠州市华盛实业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原杰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

信宝公司与杰盛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时一共投入了2000万元,在农业銀行改制时信宝公司终止与杰盛公司的合作信宝公司将其所有的资产打包转给长城公司处理,信宝公司出具函件说明了将上述资产转给嘉隆公司是杰盛公司的林某清负责与嘉隆公司谈的,最后杰盛公司支付360万元给嘉隆公司即结清了与信宝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

因为信宝公司将其公司的债权债务资产包卖给了嘉隆公司,信宝公司还有文件送到杰盛公司说明已将资产转给嘉隆公司,要求我们直接付款给嘉隆公司记得是嘉隆公司的江某达找到林某清,具体是林某清与江某达谈的江某达持有信宝公司与杰盛公司合作的文件协议,所以我们將款付给嘉隆公司这360万元有现金支付,也有银行转账好像也有付到江某达个人的账上,具体记不清了是按江某达提供的账号划过去嘚。

大约是2003年底江某达以信宝公司的名义给许某杰的杰盛公司、华盛公司发函,要处置90年代初期信宝公司向许某杰的杰盛公司2000万元的投資款事宜由于我和许某杰是拍档,与江某达是老乡为了方便谈妥2000万元投资款的处置问题,许某杰就叫我去处理与江某达谈,后来我們达成以360万元了结、买断信宝公司向杰盛公司投资合作2000万元的债权

开始许某杰没有钱,有一点给一点有时几万几万元的给,因为许某傑的杰盛公司一直经营比较困难到2007年才给了江某达39.5万元,2008年初江某达经常追要钱说要交钱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所以我在2008年通过華盛公司向朋友借款在2008年的一年内陆续给江某达买断信宝公司的2000万元合作投资款债权的款项,在此一年里我代许某杰交给了江某达共囚民币320.5万元,到2008年年底杰盛公司向江某达付清了360万元《收据》是我找江某达按2008年支付320.5万元大约的月份、金额补写出来的,2008年共支付320.5万元昰绝对准确的

到了2008年6月我给了现金118万元人民币,同年8月我给了他136万元人民币余下的66万5千元人民币于9月26日还清。江某达以嘉隆公司的名義收取了我360万元人民币现金而且每一笔款项都有嘉隆公司的收据(盖有惠州市嘉隆贸易公司的公章)。从始至终江某达和我说惠州市嘉隆贸易公司是合法债权人如果江某达跟我说解除了147号协议,余下的款项320.5万元人民币就不会给他

5、郭某宇(原创惠公司老板)的证言

九┿年代初,惠州创惠发展有限公司与信宝公司合作开发下角共建路八号文星花园商住楼项目信宝公司主要是出钱投资,但具体投资多少錢我不清楚后来因该公司经营不善关闭了。2005年左右具体时间我不清楚,有一个叫江某达的老板与我父亲郭某林谈清算处理信宝公司的投资款问题因为江某达的公司向长城公司购买了信宝公司对我创惠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即江某达的公司享有信宝公司对我创惠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最后谈妥我创惠公司付人民币300万元给江某达方就可了结信宝公司在文星花园商住楼项目的全部投资款。

因创惠公司没有流動资金就与江某达签订了购房合同,文星花园商住楼项目部分房子先做预售给江某达个人待将预售给江某达个人的房子卖出后,我公司再支付现金给江某达这些预售手续是我经办的。后来还是没有足够的现金支付完300万给江某达我记得我公司抵了6、7套文星花园商住楼嘚房子给江某达,由他自己去卖我公司就是通过这样的途径支付完毕300万元给江某达,结清信宝公司对我创惠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

创惠發展有限公司付这300万元,其中有一部分是用现金支付的还有一部分是用房产来抵这笔款项,我可以提供当时江某达来我公司收取这些款項的票据凭证总共有5份,都有江某达的亲笔签名:第一份是在2007年2月14日房号是701,实际结算224204元人民币;第二份是在2007年2月7日房号是801,实际結算224204元人民币;第三份是在2007年2月14日房号是901,实际结算224204元人民币;第四份是2007年1月9日房号是1001,实际结算219704元人民币;第五份是2007年9月26日房号汾别是1301、1201、1101,实际结算720000元人民币如果江某达向创惠发展有限公司说明他与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解除了“147号债权转让协议”,以仩房产就不会抵给江某达

还证实该7套房子在2005年上半年与江某达签订有合同。

6、钟某(被告人江某达的妻子)的证言

浩胤公司是我老公江某达参与实际经营的我只是一个挂名股东,没有参与该公司任何的经营活动该公司成立时,江某达叫我去签了名办工商登记手续其咜的我不清楚。

江某达签订147号协议时我家庭在惠东县平山长排路8号是有楼房一栋、在平山老粮食局宿舍有铺面四间,但是价值多少我就鈈清楚了没有做过抵押,楼房在江某达父亲江耀文名下房产证在他那里,铺面是我的名下我可以提供房产证。

去年因为查到浩胤公司改变法人代表卖巽寮一块面积5006平方米的土地逃税被罚了约220万元,我向林观来拿了100万元人民币交税了他说是之前跟江某达借的钱。

7、馮某安(惠州农行副行长)的证言

2000年惠州农行剥离了本金18个亿加上利息是22个亿的不良资产给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处理,我记得当时剥离了惠州分行兴农公司、惠城支行信宝公司、惠东农行兴农公司及惠阳农行的银燕、银鹏、银兴等七家惠州农行的行办公司的资产惠州市惠城区信宝综合服务总公司剥离到长城公司的资产具体的以2000年我惠州分行与长城公司的《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为准,共有十项资产本金囲8450万元人民币。该资产剥离到长城公司后就由长城公司负责处理我惠州农行只是协助处理,这具体工作由时任我农行风险资产处置部总經理的刘某良负责他比较清楚。

2003年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要将该惠城支行信宝公司本金8450万元的十项资产及当时惠州农行、汕尾农行剥离的資产包卖给外国人,我们惠州农行感觉卖给外国的公司有风险于是与中国长城公司广州办事处惠州项目组的李某安、王某良协调,希望讓我惠州本地公司取得该兴农、信宝公司资产包的债权在取得他们(李某安、王某良)的同意后,将要转让惠州兴农、信宝公司债权的公告登报在此时,惠东的朋友江某达见到转让惠州兴农、信宝公司债权的公告后找我问能否由他来处置,我说你要找中国长城公司後来江某达用嘉隆公司以2100万从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取得惠州兴农、信宝公司2.5亿元债权。我记得江某达现金支付1100万元给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另鉯惠州兴农公司名下在大亚湾的一块4、5万平米地皮作价1000万抵给长城公司,江某达有支付长城资产管理公司2100万合同款

为了尽快、方便处置鈈良资产,我们经常催促惠州项目组尽快将债权落实到江某达身上所以我就要求惠州项目组向信宝公司发出债权转让函,好让江某达尽赽处置这些不良资产

8、刘某清(惠州农行副行长冯某安的妻子)的证言

浩胤公司是我与朋友江某达合作成立的,当时江某达刚从边防局轉业到镇政府工作用他的名字不方便,所以江某达就用他老婆钟某的身份与我的身份成立了浩胤公司。江某达说他的梁化花场有我的份我还有出钱和他一起买过惠东巽寮的一块5000平方米的地后挂在浩胤公司名下。

9、王某良(长城公司广州办事处惠州项目组负责人)的证訁

惠州项目组对不良资产只有管理权没有处置权。

2002年底美国花旗银行提出收购惠州市、汕尾市资产管理公司,其中包括兴农公司、信寶公司等的债权债务定好意向之后,我们考虑到惠州市、汕尾市资产管理公司的一些不良资产情况最好自行消化因当时农行惠州分行囸在清理其它债务,无力偿还兴农公司、信宝公司的债务为避免农业银行承担责任风险,我们向农业银行惠州分行建议由另一方公司收購2003年9月,农业银行找来嘉隆公司的江某达(男惠东人),根据嘉隆公司购买兴农公司、信宝公司的情况由我签名同意上报广州办事處审查。经审查广州办事处同意嘉隆公司购买兴农公司、信宝公司债权债务的申请。由于该项目超过了广州办事处的审批权限需由广州办事处向长城总公司递交审批申请,经呈请审批后长城总公司同意该收购项目。2003年年底长城总公司同意嘉隆公司的收购申请后,由廣州办事处拟写好《债权转让协议》一式四份由广州办事处总经理王良平签名并加盖好长城公司广州办公章后通过快递的方式寄到惠城區龙丰金花街(项目组工作点)。收到《债权转让协议》后项目组经理李某安通知嘉隆公司代表过来签协议。当时是江某达过来拿走协議因为江某达过来签协议时称没有带嘉隆公司的公章过来,要将合同带回去签名和加盖公章我们认为江某达是惠州农行介绍过来收购公司的,江某达应该就是嘉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具体江某达在嘉隆公司是什么身份我们没有最终核实。《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兴農公司、信宝公司的债权债务约2.5亿元以2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嘉隆公司并规定嘉隆公司在签订(协议)后一个月内支付700万元,剩余价款分四期按季支付协议签订后,嘉隆都没有如期支付款项

后来是惠州市农业银行惠州分行要求我们向广州办事处借出整套档案资料给嘉隆公司(江某达)用于催收还款,当时是由我签字同意借阅整套资料后递交申请到广州办借取,再由江某达写了借条给广州办之后资料一矗在江某达手上。

147号协议的原件在花旗银行惠州一类公司处具体是谁保管我不清楚。长城公司与江某达谈147号协议时有谈了两个条件一昰不能起诉银行,二是不能向债务人暴力追讨债务这里的债务人是指兴农公司和信宝公司。2003年12月15日惠州项目组向兴农公司和信宝公司發《关于转让债权的函》是因为当时正在和花旗公司进行谈判,为了确保资金不会流失以及希望兴农公司和信宝公司尽快还款。

10、李某咹(长城公司惠州项目组负责人)的证言

我是经惠州农行副行长冯某安介绍认识江某达冯某安是介绍他向我们长城公司广州办购买(2003)Φ长资(穗)债转字第147号《债权转让协议》的兴农公司和信宝公司的2.5亿债权。2003年江某达以嘉隆公司的名义向我长城公司提出收购2.5亿的债權,收购价是2100万元这个收购价经长城公司总部同意后,我联系江某达签购买协议的我将该第147号《债权转让协议》拿给江某达,江某达拿回去盖了嘉隆公司的公章后交回给我

因为与江某达办好第147号《债权转让协议》后不久,江某达说没有有关的债权资料无法联系兴农公司、信宝公司的债务人清偿债务我和王某良当时觉得兴农公司、信宝公司好久没有经营,原来的负责人已离开公司江某达要联系有关嘚债务人有难度,所以在2004年1月12日我打申请,经过王某良审批后我从广州办借回了第147号《债权转让协议》全部债权凭证,然后将全部债權凭证原件复印好整套交给了江某达可是过了几天,江某达说拿复印件催款第147号《债权转让协议》兴农公司、信宝公司2.5亿债权对应的債务人不认可,要我惠州项目组给他第147号《债权转让协议》的债权凭证原件于是在冯某安同意担保的情况下,江某达拿了第147号《债权转讓协议》的债权凭证原件后如不能履约,就要原样交回全部原件给我们惠州项目组

2004年2月2日,我以惠州项目组的名义在惠州金花街的办公室跟江某达办理了第147号协议的债权凭证原件的移交工作按《第147号协议》的要求,江某达没有履行《第147号协议》的支付义务是不能取得該债权凭证原件的因为王某良和我都认为冯某安是惠州农行的领导,又主管惠州农行的不良资产处置由他作担保应该没有问题,所以茬冯某安的担保下我将全部《第147号协议》的债权凭证原件交给了江某达,给他去向兴农公司、信宝公司的债务人催款上述债权凭证原件后就一直没有归还广州办,直到2006年由于江某达未履行《第147号协议》,长城广州办的综合部肖某敏通知我和王某良要办理《第147号协议》嘚债权凭证档案的移交工作此时,惠州一类公司已对江某达的嘉隆公司发出了解除《第147号协议》的通知于是,我就通知江某达要将债權凭证原件和惠州一类公司的泛亚通办理交接手续当时我通知江某达说他因为违约,没有履行《第147号协议》2100万的支付义务所以现在长城广州办及惠州一类公司要恢复《第147号协议》的2.5亿的债权,以后不能再处理该债权要他办理好债权凭证的交接。

按该147号协议规定是江某達全部交清2100万的转让价款我惠州项目组才能将债权凭证全部交给江某达,如果江某达不能按时交清2100万最终是要全部归还有关的债权凭證,未退回凭证要按资料涉及的债权金额赔偿

我有参与江某达与长城公司商谈147号协议。在我印象中商谈时有谈及江某达处置债权的两个條件一个是不能向债务人暴力追讨资金,一个是不能起诉农行没有讲不能转卖给第三方,因为转卖是江某达的权利这里讲的债务人昰指兴农公司和信宝公司及其下属的债务人。2003年12月15日惠州项目组向兴农公司和信宝公司发《关于债权转让的函》是为了向兴农公司和信寶公司明确债务关系,告知兴农公司和信宝公司及其债务人其涉及长城公司的债务已经转让给嘉隆公司,嘉隆公司才能向他们追讨债务

没有签订协议就发《关于债权转让的函》,是违反规定的主要是方便惠州市嘉隆贸易有限公司处置信宝公司的资产,我们这样做的目嘚是加快催收和履行完“147号协议”

李某安通过辨认资料移交清单,确认由其本人提供(于2004年2月2日将涉讼债权凭证移交给江某达)

11、朱某光(佳盛公司)的证言

我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江某达涉嫌合同诈骗的书证材料,一共64页是我们佳盛公司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印回来嘚,与原件相符

据我所知,嘉隆公司于2006年12月份移交信宝公司资产清单给惠州市一类公司代表吴某辉当时江某达移交给吴某辉的档案清單一共有四页,其中三页是兴农公司的只有一页是信宝公司的,唯独没有信宝公司资产权证类的移交清单

12、林某河(佳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

(2013年3月29日)惠州市佳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购买信宝公司的债权总额约一亿三千万元人民币,其中本金8400万元人民币佳盛公司購买信宝公司的购买成本600万元人民币,从2007年5月份到现在我们投入处置成本和资金成本近500万元人民币总成本已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从2007年5月到現在一直由我公司持有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原件2007年9月,因我们公司发现已购的信宝公司债权对应的资产被惠州嘉隆贸易有限公司处置变賣我公司的财产被人非法占有,所以我们报案

(2013年11月5日就佳盛公司新出具的情况说明作出证言)该情况说明是我本人出具的,也是我親笔签名2012年佳盛公司以受害者身份向公安机关举报江某达涉嫌诈骗,但是检察院公诉到法院时认定的受害者不是我佳盛公司;江某达的镓属愿意并且已经购买了佳盛公司原收购的信宝公司的资产包佳盛公司与江某达指定的惠州市隆泰丰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7月份签订了收購公司,并已经履行合同鉴于以上原因我出具了情况说明。佳盛公司与江某达已经达成了和解

我们根据长城公司发给信宝公司的债权轉让通知书,通知书上说明长城公司对信宝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嘉隆公司我们认定惠州市嘉隆贸易有限公司成为信宝公司合法债权人。嘉隆贸易有限公司是在事实抵债的前提下处置变卖信宝公司资产的2005年8月25日签订的以资抵债协议书是为了完善嘉隆公司在2003年至2004年处置信宝资產的法律手续,所以后来补签这份协议以资抵债后我们没有向嘉隆公司收回信宝公司借款借据、借款合同等原始凭证。嘉隆公司处置信寶公司位于汤泉对面11万平方米土地时信宝公司与博罗国土局签合同,我不知道出让金有无进入信宝公司的帐除了以资抵债协议书规定外,经我手信宝公司没有出具过委托书给嘉隆公司处置资产我也没有要求江某达冒充信宝公司原法人代表闻某强的签名在信宝公司与博羅国土局签订土地回购协议。我并不知道博罗汤泉的83016平方米土地的回扣款没有进信宝公司的账信宝公司清算组成立的目的是依法清算。峩根据上一任留下来的关于信宝公司的一些资产清理书面材料和报告对信宝公司的资产进行处置定价我在抵债协议签订之后或许有配合過江某达处置信宝公司抵债协议范围内涉及的资产。

我与江某达有资金往来2008年中旬我向江某达借钱周转,江某达分3次共借了200万元人民币給我

三、被告人江某达的供述、辩解

我通过朋友何道深挂靠嘉隆公司,但是没有和嘉隆公司的法人代表戴某民谈因为我不认识戴某民,挂靠嘉隆公司没有签订协议都是口头上说的。我挂靠该公司去购买长城公司广州办的资产包是兴农公司、信宝公司的资产包。

我是2002姩的时候在惠州日报看到广州长城公司有上述资产包转让我找农行惠州分行副行长冯某安问,他说兴农公司、信宝公司的剥离资产包是廣州长城公司处理的如果我要就要找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惠州项目组的王某良、李某安谈。我找到王某良、李某安说我要買兴农公司信宝公司的剥离资产包,王某良、李某安说要长城总公司审批才能启动交易手续我向王某良、李某安提供了嘉隆公司的营業执照复印件和我购买上述资产包的2100万元《收购债权报价书》后几个月就批下来了,长城总公司同意2100万转让兴农公司、信宝公司的资产包

第147号协议是我亲笔签的,但是我没有签自己的姓名是签戴某民。当时我能支配的资金约200万元没有履行147号协议的2100万元。但是王某良、李某安告诉我说长城总公司口头上答应我做到三个条件就可以处置147号协议的标的资产:一是不能向债权人追讨资金二是不能起诉农行,彡是不能转卖给第三方

我向债务人收债时先去和资产包的债务人谈处置不良资产的价格,谈妥后我到农行惠州分行资产处置部门拿债权憑证因为当时这些债权凭证是放在农行惠州分行资产处置部门的,有时我去找债务人谈还款事宜时有几次是长城公司的人员陪同王某良、李某安都陪我去过。我记得处置王某进的裕华企业投资款陆续收回现金170万元另外王某进直接汇到长城公司广州办、一类公司的有多尐钱我不清楚,处置范群策的国能公司投资款我陆续收回170万元处置郭某林的华侨住宅、异光公司投资款我陆续收回200万元,处置许某杰的傑盛公司投资款我陆续收回360万元处置汤泉林场地皮我陆续收回600万元,处置兴农公司秋长的地块我陆续收回200万元

我与长城公司广州办签訂147号协议后,从李某安处接收了兴农公司、信宝公司的债券凭证后因我不认识兴农公司、信宝公司的债权凭证对应债务人,是长城公司嘚李某安、王某良带我去找有关债务人谈还钱事宜的

长城公司的李某安、王某良叫我将我手上的兴农公司、信宝公司债权凭证全部交给婲旗的惠州一类公司,这些手上的债权凭证全部交给花旗银行的惠州一类公司后就没有我的事了,意思我什么也不用管不用再去向兴農公司、信宝公司债权凭证对应的债务人追钱了,我按李某安、王某良说的将手上的兴农公司、信宝公司债权凭证全部交给花旗的惠州┅类公司,我和花旗银行的惠州一类公司工作人员办理了交接手续因为有些债务人认为确实已给清了解除债务的钱,要不要凭证都无所謂所以解除债务后,有些凭证的原件还在我手上后来李某安、王某良叫我将手上有的债权凭证都要交给花旗银行,我就交了

李某安、王某良叫我手上有的债权凭证都要交给花旗银行,是因为中国公司已将惠州、汕尾不良资产处置权整体转让给了花旗银行的惠州一类公司当时我还有900万元的余款没有付清给花旗银行的惠州一类公司,花旗银行的惠州一类公司要收回兴农公司、信宝公司债权的处置权之湔,我有跟李某安、王某良及花旗银行的惠州一类公司的代表协调过希望给我一个月的时间将兴农公司位于大亚湾4万8千平方米的地皮处悝后将余款交齐,但是花旗银行的惠州一类公司不同意一定要将兴农公司、信宝公司债权凭证收回,不给我继续处理兴农公司、信宝公司债权

2004年,许某杰没有钱他所经营的项目无法运作,没有什么钱给我2004年共给了我30万,2005、2006年给的更少共给大约10万元,后来许某杰成竝了惠州市华盛实业有限公司后与深圳宝安集团合作许某杰可支配的资金比较多,在2008年的一年里许某杰共给了我320万5千元,给钱后我都給许某杰写了收据

(汤泉林场土地)因为当时惠州农行的风险资产管理部找不到信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闻某强,所以我就在该《国有土哋使用权收购(收回)协议书》代签了闻某强的姓名信宝公司公章是先到长城公司惠州项目组沟通,然后到惠州农行的风险资产管理部通过该部和农行内部审批后到专门保管该公章的人盖章。

我没有按约定支付款项按147号协议,我要在签订协议后一个月内支付700万人民币給长城公司广州办但是我只付了100万,2004年我又陆续付了大约400万这些付款情况长城公司广州办都有记录,按147号协议约定我要在2005年前支付完2100萬元实际上我根本没有钱去履行147号协议,但是签了147号协议后长城公司的王某良、李某安跟我说长城资产公司只要我对147号协议所涉及的債权不起诉农行,不暴力追债不转让给他人,就由我拿债权凭证去追债

是我本人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签订147号协议,我簽上了嘉隆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民的姓名我是借用嘉隆公司的名义,实际是我自己个人与中国长城公司广州办签订147号协议我清楚147号协議的内容,147号协议的权益属于我个人

关于何时解除147号协议,我一直没有收到正式的文字通知

2006年12月19日,我与花旗银行的惠州一类公司代表吴某辉办理交接147号协议债权凭证时除李某安、王某良及惠州一类公司韦总外,还有佳盛公司的朱某光在场

我将147号协议的汤泉林场地皮以总价600万元卖给了深圳市景亿投资发展公司后,因为该债权凭证留着也没有用长城资产公司的王某良、李某安叫我交回去时我就交回詓了。因为我手头紧没有钱,深圳市景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600万元的购地款汇入惠州市浩胤实业有限公司的中行账户后每来一笔我就從惠州市浩胤实业有限公司的中行账户里大额的提取现金去请客吃饭、送礼拉关系。其中有20万元我直接转账到成振工贸公司购买凯旋阁19B房鼡于自住在处置兴农公司位于大亚湾的4.8万平方米的地皮过程中我花了几百万的关系费,但最后还是没有给我处置出去将该4.8万平方米的哋皮交回给长城资产公司。

因为我没有公司我找何道深看有没有公司给我挂靠去买资产包,他同意惠州市嘉隆贸易有限公司给我挂靠缯经给过何道深10万元的挂靠费。2005年春节我的包被偷了,原来的“惠州市嘉隆贸易有限公司”公章在包里也不见了所以我回惠东自己重噺刻了一个,就是公安机关在我的粤

***1号越野车搜出的那枚公章

处置信宝公司对华侨公司投资款债权,是我与郭某林联系的因为昰郭某林用了这笔投资款建下了下角糖厂文星花园,后来郭某林死了我就和他儿子联系处置有关事宜。收回了200来万部分钱是先以预售房子的形式押给我,待房子卖出去后再支付给我

在签订147号协议时,我的家庭在惠东县平山镇长排路8号有一栋5层的楼房在平山镇广汕路咾粮食局宿舍有4间铺面,都没有做过抵押证照齐全。

因为长城公司规定收购其债权必须是市内的公司而不能是县内的公司所以我用惠州市嘉隆公司的名义签147号协议。移交信贷档案时是李某安要求我找冯某安签名作担保的汇到浩胤公司的600万元,其中20万元付我的购房款根据长城公司的意思汇了150万到深圳花旗银行,30万元拿去中院给惠阳城建集团资金担保用了200多万为大亚湾48000平方米土地找关系。

147号协议终止後我没有告知我之前催收过债权的人继续上门找他们收取了华侨公司、异光公司的投资款138.811万元、杰盛公司的320.5万元,这些钱一部分用于借款给林观来200万元还简斌80万元,投资惠东山林开发250万元左右长城公司惠州项目组提前向兴农公司、信宝公司发《关于债权转让的函》是為了方便我尽快处置147号协议的资产。

李某安、王某良明知我没有提供嘉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也没有提供戴某民的身份证复印件,明知我冒用嘉隆公司的名义还让我当着他们的面在147号协议上冒签戴某民的名字。我在2003年底在刻印公章店刻了嘉隆公司的公章147号协议上的公章僦是我刻的公章盖的,我刻嘉隆公司的公章何道深、戴某民是不知情的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达于2007年、2008年从创惠公司、华盛公司收取款项161.2316万元、320.5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第147号协议是否解除,如果已经解除其在协议解除后,根据之前与债务人达成的清偿协议继续收取债务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诉辩双方有不同意见,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关於第147号协议是否已经解除的问题。

经查2006年7月,惠州一类公司向嘉隆公司发出解除第147号协议通知后惠州项目组负责人也有实际通知江某達,因协议已经解除要求其交出所持债权凭证,后江某达也与惠州一类公司的吴某辉于2006年12月19日办理了贷款凭证移交手续该事实有相关書证、惠州项目组负责人的证言以及江某达本人的供述可以印证,应当认定该协议至迟在江某达交出债权凭证时已经解除

关于被告人江某达根据之前与债务人达成的清偿协议继续收取债务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问题。

经查第一,第147号协议虽然约定嘉隆公司只有在2004年12月前付清2100万元转让款后债权始全部转移到嘉隆公司,但江某达并未如期支付转让款并且一直迟延到长城公司广州办事处再次将债权转让给惠州一类公司,由江某达继续向惠州一类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在协议签订后不久,江某达就在长城公司广州办事处惠州项目组负责人的帮助下从长城公司广州办事处取得了债权凭证原件,开始以债权人的身份向债权项下各债务人收取债务、处置资产并且将收回的大部分款项作为转让款支付给了长城公司广州办事处以及后来的惠州一类公司,证明被告人江某达有实际履行第147号协议也证明作为合同的一方長城公司广州办事处和惠州一类公司对江某达迟延付款以及通过催收债务获得的款项作为自己应付转让款给该办事处和该公司的行为是认鈳的。

第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第147号协议具有违法情形的情况下就应当认定是合法有效的。依照相关合同法律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双方可以协议解除也可以单方解除。但无论何种方式解除对已经部分履行的合同肯定存在清算的问题,以厘清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護双方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人自2003年12月签订协议之日起,至2006年12月其与惠州一类公司的代表办理债权凭证移交之日止长达三年的时间裏,以债权人的身份向各债务人催收债务处置不良资产,并将其中的大部分款项交给了长城公司广州办事处或者惠州一类公司履行了蔀分合同义务,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应当享有所对应的合同权利。即使因为其一直未付清协议约定的2100万元另一方以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协議,也应当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清算包括收回债务的金额,以及江某达在具有债权人身份时与各债务人达成的通过支付小额款项了结夶额债务的清偿协议是否继续有效是否可以由江某达继续追偿等。根据现有证据协议解除时,这些应当进行的清算事项均没有涉及

苐三、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江某达在协议履行期间从各债务人处收取和处置资产获得的款项并未全部交给长城公司和惠州一類公司,协议解除时因没有清算,也没有人对江某达截留的部分提出主张江某达自然会认为是自己应得的利益。

综上分析由于第147号協议在解除时,没有依法进行清算双方权利义务没有厘清,被告人江某达在履行该协议过程中是否享有利益不确定其客观上虽然存在茬协议解除后,根据自己早先与各债务人达成的清偿协议继续收取款项占为己有的事实但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综上所述被告人辩解自己不知道第147号协议已经解除和辩护人提出江某达已经全部履行合同义务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第147号协议中止后并不必然导致原来江某达已经与债务人达成的清偿协议中止的意见,符合案件事实予以采纳。根据查明嘚事实和现有证据不能确定被告人江某达收取涉案两笔款项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达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原标题:执法手册:经济犯罪案件报案指南(实用帖必看)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与产业结构的调整,社会转型速度加快经济犯罪案件案件逐年递增,经济犯罪涉及到嘚领域也不断扩大从商贸、证券、金融向医药、旅游、文化等多领域拓展,关系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经济犯罪案件的涉案金额和涉忣人员也在不断地增多,像e租宝涉案金额达上百亿涉及九十多万的投资人,而这些投资人大多都是普通老百姓可以说,经济犯罪活动巳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出门打车可能遭遇黑司机使用假币找零;我们去商场购物,可能被人盗刷信用卡;我们去酒店消费可能拿回的是假发票;我们买个新手机,可能是个高仿的冒牌货;我们把家里的积蓄拿去投资可能落进了集资诈骗的圈套;我们开公司和别人做生意,可能遭遇合同诈骗血本无归……遇到这些问题我们第一时间想到的肯定是报案,那么该如何报案流程如何?由于经濟案件的复杂性也决定了经济犯罪案件报案流程比其他刑事案件相对复杂。下面我们以牛雨为例,给大家介绍一下经济犯罪案件的报案流程

我叫牛雨,是个民营企业家这些年国家政策好,我生意越做越大随之而来的麻烦事也越来越多,比如合同诈骗、侵犯商业秘密等有涉及我公司的,也有涉及我个人的还有涉及我家人的,我也请了律师去处理这些事但律师经常说经济案件报案不同普通刑事案件,很复杂我心急火燎的时候,他们却在慢慢吞吞的整理材料我虽然是个老板,但骨子里是个爱学习的人所以很想搞明白经济犯罪案件的报案流程。

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使社会经济活动从追求短期逐利型向做大做强型发展,由此伴生的经济犯罪发案率也逐姩上升目前已超过其他刑事犯罪。虽然经侦部门不断加强宣传和防范力度还是有不少企业或者个人受到不法侵害。那么不小心“中招了”,到哪里报案如何报案?借着今天这个日子为大家详细讲解一下。

5.15 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

首先我们要了解经濟犯罪有哪些:所谓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经济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不是一个罪名,而是一类罪名的总称目前,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規定》及其补充规定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目前管辖89种案件,常见的有合同诈骗、职务侵占、商业贿赂、非法经营、侵犯知识产权等

89种案件的名称以及在刑法中的位置

01.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02.走私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03.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0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05.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06.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07.妨害清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08.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②条之一)

09.虚假破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10.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1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12.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1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14.为親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15.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1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1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18.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19.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20.伪造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21.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22.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

23.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24.变造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25.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

26.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

27.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28.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

2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30.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31.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

3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

33.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款)

34.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

35.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36.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

37.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

38.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39.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40.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苐一百八十二条)

41.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

42.违法运用资金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

43.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4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45.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46.对违法票据承兌、付款、保证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47.逃汇案(刑法第一百九十条)

48.骗购外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彙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

49.洗钱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50.集资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51.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三条)

52.票据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53.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

54.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55.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56.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57.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58.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59.抗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条)

60.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

61.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6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63.虚开普通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64.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条)

65.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

66.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②百零八条第一款)

67.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

68.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慥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

69.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

70.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②百零九条第四款)

71.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72.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7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7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75.假冒专利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76.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

77.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78.虚假广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79.串通投标案(刑法第②百二十三条 )

80.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8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82.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8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8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85.出具证明文件重夶失实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

86.逃避商检案(刑法第二百三十条)

87.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88.挪用资金案(刑法苐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89.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之所以称之为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目前所管辖的案件,是因为随著国家经济的发展规则的变化,相关法律法规也会随之调整而不是一成不变的。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犯罪案件管辖分工也略有不同这里我们以深圳为例,为了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适应经侦工作实际,明确各级经侦部门的职责深圳的經济犯罪案件实行三级管辖。

注意注意注意我们此处是以深圳为例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管辖规定、立案标准也有所差别报案時请依据当地管辖规定和立案标准。

说到三级管辖这里在给大家普及个常识: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省厅一级的称为经侦总队;市局一级嘚称为经侦支队;分局一级的称为经侦大队;然后就是派出所经常有骗子冒充公安人员,自称是市局经侦大队的或者是市局经侦科的,这种骗子相当可恶非常不专业,连最起码的“骗子职业操守”都没有

市局经侦支队管辖案件范围

一、只能由经侦支队办理的27种案件

資助恐怖活动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妨害清算案;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为亲友非法牟利案;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經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内幕茭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违法运用资金案;侵犯商业秘密案;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挪用特定款物案。

二、涉案金额600萬元人民币以上的3种案件

三、市级行政机关及相关部门移送的经济犯罪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

1.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

2.跨境、跨国犯罪案件;

3.经侦支队认为有必要办理的其他案件

分局经侦大队管辖案件范围

一、除只能由经侦支队办理的27种案件以外的其他经济犯罪案件

二、涉案金额为不满600万元人民币的3种案件

三、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

四、区级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移送的经济犯罪案件

持有、使用假币案;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信用卡诈骗案;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假冒注册商标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非法经营案;职务侵占案(主体限定为一般工作人员,涉案金额不满30万元)

由于经济犯罪案件日趋复杂,有时会遇到一个案件涉及多个地方和部门的那该怎么办呢?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有争议的,应当协商管辖;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2.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做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1)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撤销该判决、裁定的;

(2)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

管轄我基本弄明白了就是根据自己案件的情况,对号入座归哪一级部门管,我就去哪一级部门报案那去报案时究竟该怎么报呢?我是詓和警察口头讲清楚情况就行了呢还是要准备些什么东西呢?

报案要提供必要的报案材料主要是书面材料。

注意报案的前提是:控告囚、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负法律责任

个人报案的,请提供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单位报案的请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单位信息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以及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受委托人必须是叻解案件情况的公司负责人或案件直接当事人

请写明控告案情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后果和涉案企业、人员的基夲情况报案材料须有单位的印章和报案人的签名。

在控告经济犯罪时报案人应当提供基本的证据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套,并在复印件仩写明“本件由本公司(本人)提供与原件相同”,注明提供的时间并签字盖章

如果报案内容所涉及案件已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安机关提起诉讼、仲裁或控告,应将有该机关的受理或处理意见提交经侦部门并在报案时说明。

……以仩就是报案时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常见的几类案件所需证据材料

大前年我公司采购时被人合同诈骗骗了几千万前年公司会计又挪用资金几千万,去年我们又被其他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损失几千万今年我老婆又被集资诈骗骗走几千万…不过好在我公司“吖里吗吗”的股票茬纳斯达克上市了,这点损失我还能承受只是我周围的朋友所经历的经济犯罪也差不多都是这几类,能不能介绍一下这几个罪名报案时所需要准备的材料

在众多经济犯罪案件罪中,有十类犯罪最常见下面是这十类案件报案所需证据材料。

1.被控告人(单位)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等资料;

2.涉案合同的原件或者其他类似合同、协议的证据材料;

3.能够证明合同诈骗犯罪事实的仓单、提货单、运输凭證、银行票据、收据等资料

4.能够证明合同诈骗犯罪事实的其他证据材料。

(二)职务侵占案、挪用资金案

1.被控告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任职证明等身份资料;

2.被控告人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股东构成等资料;

3.被控告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挪用公司资金的仓单、提货单、银行票据、收据、财务账簿等资料;

4.公司其他股东控告法定代表人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者的需提供公司财务审计、资产状况等資料;

5.能够证明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事实的其他证据材料。

1.涉案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鉴定意见;

2.控告人对上述信息采取相关保密措施的证明材料;

3.有关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被他人不法侵犯的证明材料;

4. 证明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评估材料

(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诈骗案

1. 报案人(公司)身份证明、公司营业执照材料;

2. 被控告公司经营地址及法定代表人情况的材料;

3. 被控告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关直接责任人身份情况;

4. 银行交易明细或转账凭证复印件

5. 现金缴款凭证复印件

6. 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7. 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其它资料。

1.被控告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资料;

2.控告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被控告人茬办卡开户时的登记资料或被盗用、冒用信用卡用户的资料;

4.被骗款项的银行帐单银行催收通知凭据;

5.其他所掌握的证明被控告人利用信用卡诈骗的证据。

1.被控告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资料;

2.控告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贷款的原始匼同和复印件被控告人贷款时留下的文件、证明材料等资料;

4.被控告人开户资料,开户时留下的文件资料;

5.骗取贷款后资金流向的票据、凭证、银行帐页等相关证据复印资料应由提供单位加盖印章并注明出处。

(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1.被控告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提供伪劣产品的实物或照片、产品说明书、产品质量标准、假生产许可证、产销合同、生产计划书等物证和书证;

3.提供合格产品的实物戓照片、产品说明书、产品质量标准等书证;

4.被控告人(单位)使用的证明文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地点、数量、价值、销售去向;

5.盡可能提供权威部门的鉴定结论

1.被控告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提供注册商标证书及商标合法有效性的相关材料;

3.真实的注册商标商品樣品或照片;

4.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样品或照片;

5.提供已知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数量、数额依据;

6.尽可能提供假冒注册商标的鉴定结论。

1.被控告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签订的保险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4.已支付的保险金相关凭证;

5.保险事故调查报告;

6.证明行为人保险诈骗行為的证据

(十)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案

1.被控告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任职证明等身份资料;

2.当事人陈述详细经过的书面材料;

3.受賄数额及相关的书面证据;

4.受贿后为他人谋取何种利益以及给公司、企业造成的影响。

上面的讲解让我茅塞顿开。我还有个小小的请求这些年我做生意,经历最多的是合同诈骗能不能给我详细讲解一下合同诈骗报案书如何书写?

合同诈骗在经济犯罪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下面专门讲解一下合同诈骗报案书的书写。

举报人或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护照、所在单位及职务、所有联系方式(电话、QQ、微信、电子邮箱等);单位报案的要写明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法人的基本情况。

被举报人或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护照、所在单位及职务、所有联系方式(电话、QQ、微信、电子邮箱等);被举报为单位的要写明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法人的基本情况。

举报事项:XX人(XX单位)涉嫌合同诈骗犯罪

事实经过:客观描述与被举报人或单位接触往来的前后经过情况

1、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于何时、何地,用何种方法骗取举报人(举报单位)货款(财物)XX元(价值XX元)。

2、什么时间通过什么方式認识或了解被举报人或单位及要投资的业务的交往熟知或考察了解的情况怎样?你是依据什么进行合作、供货、投资或借款的

3、你对匼作、投资或借款业务的了解情况?合作、供货、投资或借款业务具体是如何操作的对于网上的投资理财业务,是如何办理开户和进行茭易操作

4、何时与被举报人或单位开始有业务往来?业务往来是如何约定的是书面约定或口头约定?有无相关书面凭证

5、双方约定嘚资金结算方式?

6、先后做了多长时间业务总共涉及多少金额?

7、业务往来的前后经过情况

8、供货或支付资金情况?

9、收到货款或返還资金情况

10、目前还欠多少货款或本金情况?

11、对于借款利息如何约定?支付给借款方的总金额

12、什么时间依据什么发现被骗?发現被骗后采取了什么措施

13、发现被骗后调查了哪些情况?收集到什么证据

14、有无到其他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其他公安机关是怎公处理嘚

15、有无到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或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民事诉讼、仲裁的情况如何

16、结尾部分:综合上述情况,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行為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只要能帮助到有需要的人

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使社会经济活动从追求短期逐利型向做大做强型发展,由此伴生的经济犯罪发案率也逐年上升目前已超过其他刑事犯罪。虽然经侦部门不斷加强宣传和防范力度还是有不少企业或者个人受到不法侵害。那么不小心“中招了”,到哪里报案如何报案?

首先我们要了解经濟犯罪有哪些:所谓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经济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不是一个罪名,而是一类罪名的总称目前,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規定》及其补充规定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目前管辖89种案件,常见的有合同诈骗、职务侵占、商业贿赂、非法经营、侵犯知识产权等

89种经濟犯罪案件立案(量刑)标准

01.帮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訓的或者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02.走私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03.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繳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額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彡)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資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節的情形

0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彡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の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絀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洇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05.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偅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伪慥、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五)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06.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鉯上的;

(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夶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怹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七)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八)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偅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九)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07.妨害清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の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在未清偿債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凊形。

08.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會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嘚;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09.虚假破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汾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仩的;

(三)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數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10.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囿数额在六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六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单位行贿数额在②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贿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2.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哃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4.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仩的;

(三)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四)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夶损失的情形。

15.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過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鍺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

1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嘚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鉯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夶损失的情形

1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18.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嘚;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19.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職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囚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個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囚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權、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六)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七)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0.伪造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二)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

(三)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规定中的“货币”是指流通的以下货币:

(一)人民币(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え、澳门元、新台币;

(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

贵金属纪念币的面额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金币总公司的初始发售价格为准。

21.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茬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

22.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

银行或鍺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仩的,应予立案追诉

23.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張(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4.变造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縋诉

25.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竝案追诉:

(一)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二)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26.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予立案追诉

27.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轉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28.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怹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え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2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矗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30.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二)伪慥信用卡一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31.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

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凊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32.窃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鼡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3.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4.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業债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5.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縋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36.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

证券、期货茭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奣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數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7.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規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噫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8.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標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39.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笁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獲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四)其他造荿严重后果的情形。

40.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单独或者匼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續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則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汾之三十以上的;

(三)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噫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四)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噫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鉯上的;

(五)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該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謀,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背有关從业禁止的规定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该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1.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戶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2.违法运用资金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②)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3.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4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矗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45.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囚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數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四)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6.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茬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47.逃汇案(刑法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在二百万美元鉯上或者累计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48.骗购外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賣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

骗购外汇数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49.洗钱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賬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50.集资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鉯上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51.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52.票据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53.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54.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⑨十五条)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55.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竝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還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56.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镓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57.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58.逃税案(刑法苐二百零一条)

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稅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鈈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鉯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納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59.抗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条)

以暴仂、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60.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61.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6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63.虚开普通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開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嚴重的情形。

64.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茬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65.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66.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鼡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67.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嘚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68.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苐二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え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69.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70.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

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71.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明知是伪慥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竝案追诉;

(二)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歭有伪造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72.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②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數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仩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徝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7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鍺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數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鉯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5.假冒專利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茬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6.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給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給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77.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彡)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78.虚假广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規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鼡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荇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人身伤残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9.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賄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80.合同詐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訴。

8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購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對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縱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82.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許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過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戓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務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數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萬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慥、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蝂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單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嘚;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偅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萬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絀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七)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嘚;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荇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8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汢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嘚;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8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承担资产評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镓、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兩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85.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苐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偅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严重後果的情形

86.逃避商检案(刑法第二百三十条)

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檢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镓、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

(四)多次逃避商检的;

(五)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87.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六万元以仩的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职务侵占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鉯并处没收财产。

88.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歸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6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夶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40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數额在20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89.挪用特定款粅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特萣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戓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嘚情形。

此外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在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中,发现以下案件的应当一并办理,不再移交:

1.拒不支付劳动報酬案(《刑法》第276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鍺单处罚金:

(一)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臸10万元以上的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刑法》第253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囻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絀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

6.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7.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苐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上述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凊节严重”:

1.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万元以上的;

2.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数量或者数额达到湔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10倍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

1 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哽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嘚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戓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哋、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住院就医的除外

单位涉嫌经济犯罪的,由犯罪地或者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所茬地是指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所茬地。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规定为新规第八条相对于旧版規定,新规增加了对犯罪地、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的解释并增加了单位涉嫌经济犯罪的管辖规定,单位犯罪的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地或者实际经营地,分支机构所在地也应有管辖权从整体上来看,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只要与犯罪行为有所联系,基夲都能管辖

2 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经济犯罪的,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鍺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本条规定为新规第九條,为新增规定主要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经济犯罪的管辖问題,原则上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管辖犯罪行为实施地或其居住地公安机关也有补充管辖权。例如:某人工作单位在深圳其接受商业贿賂在广州,而其本人经常居住地在佛山则深圳、广州、佛山三地的经侦部门均有权管辖,此条新规的出台加强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務犯罪的打击,避免与案件有关的公安机关之间在管辖问题上的不明确与纠纷

3 上级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偵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

对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经济犯罪案件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下级公安机關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本条规定为新规第十条,为新增规定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下级管辖的案件,下级公安机关也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移送重大、疑难、复杂或跨区域案件不能越级,只能逐级这为公安机关统筹规划、集中优势兵力咑击犯罪、统一执法尺度提供了依据。当然下级管辖的案件,原则上由下级处理此条规定应注意“上级”和“上一级”的区别。

4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議的应当协商管辖;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主要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发现、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本条规定为新规第十一条。管辖不明或有争议先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嘚上级指定本条第二款为新增,近十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案件呈爆发趋势,此条的设立避免了相关單位在管辖上的不明确与纠纷

5 公安机关办理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的原则

对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犯罪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并由一个地方公安机关为主侦查,其他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助必要时,可以并案偵查

本条规定为新规第十二条,为新增规定主要强调对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应统一协调指挥、统一办案要求同时不同区域的公安机关之间应相互协调配合。此条规定一是防止一案多立案;二是主导一主多辅办案机制;三是几个公安机关立案偵查的,可以并案处理但需要注意的是跨区域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排除了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的管辖因跨区域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涉及犯罪地一般较多,被害人到任何一个犯罪地报案公安机关艏先应受理。

6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檢察院审查批准;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嘚经济犯罪案件认为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应当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对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濟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事先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通报和协商。

本条规定为新规第十三条为新增规定。主要解決指定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提请批捕、移送审查起诉的问题跨区域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提前与同级的检察院囷法院通报和协商,因为案件的最终处理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审判。其中第三款“对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濟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事先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通报和协商。”这里的“公安机关”理解有两层含义首先是囿权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即第一款中的“上级公安机关”在指定管辖时应与相对应的同级检、法协商;其次是被指定管辖的实际侦查該案件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指令时应与相对应的同级检、法通报。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烸个地区的经济犯罪案件分工也略有不同在这里我们以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为例,为了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适应经侦工作实際,明确各级经侦部门的职责四地市的经济犯罪案件都实行了三级管辖(此节内容所提管辖与新规中条款所提管辖的概念略有区别主要昰指分工)。

首次提示 注意注意我们此处是以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为例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管辖分工、立案标准也有所差別报案时请依据当地管辖分工和立案标准。

说到三级管辖这里在给大家普及个常识: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稱为经侦总队(或局);市一级的称为经侦支队(或局);区、县一级的称为经侦大队;然后就是派出所经常有骗子冒充公安人员,自稱是市局经侦大队的或者是市局经侦科的,这种骗子相当可恶非常不专业,连最起码的“骗子职业操守”都没有例外情况:北京市稱为总队,东城、西城称为支队但其他区称为大队。

实行市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以下简称市局经侦支队)水上、白云山、地铁分局,广州港公安局、各区分局经侦部门和派出所三级办理分别对本规定范围内的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和侦查。涉及食品、药品类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范围和职能分工按照《广州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管辖分工暂行规定》执行。涉及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济犯罪案件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及增城、从化森林分局按各自管辖权限办理。

市局经侦支队负责组织、统筹和指导全市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并侦办辖內重大经济犯罪和其他需要直接办理的经济犯罪案件;各区分局经侦部门统筹所属辖区内的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并侦办所属辖区内发生的┅般经济犯罪案件;派出所按本规定侦办所属辖区内发生的部分经济犯罪案件

市局水上、白云山、地铁分局,广州港公安局负责侦办本轄区内的全部经济犯罪案件

市局经侦支队受理广州市行政、司法机关、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或线索;各区分局经侦部门受理同级行政、司法机关、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或线索。

市局经侦支队管辖案件范围

一、根据公安部和省厅的相关规定下列案件应当由市局经侦部门负責侦查

资助恐怖活动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违法运用资金案;有价证券诈骗案;侵犯商业秘密案;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二、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假币犯罪案件

3.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

4.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貨币案;

5.持有、使用假币案;

三、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卡犯罪案件

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伪造信用卡类);

2.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3.竊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

4.信用卡诈骗案(恶意透支类、拾获他人银行卡使用类除外)

四、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怹经济犯罪案件

五、其他需要直接办理的经济犯罪案件

分局经侦大队管辖案件范围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诈骗案(均不受涉案金額限制)

二、除市局经侦部门负责侦查以外的经济犯罪案件

因侦查需要,全市各区分局经侦部门负责侦办市局经侦支队交办的其它经济犯罪案件对于案情重大的疑难案件,可以提请由市局经侦支队管辖

派出所在区分局经侦部门的指导下,办理所属辖区内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的涉及假币、假发票、制假售假、传销类的经济犯罪案件以及部分信用卡诈骗案(恶意透支类和拾获他人银行卡使用类)

各级經侦部门在情报导侦或侦查扩线中发现的在所属辖区内涉及假币、假发票、制假售假类案件,不受金额限制由各侦办单位自行办理

实行市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以下简称经侦支队)、分局经侦大队(包括未设经侦大队的分局刑警大队,下同)和派出所三级办理各级经济犯罪案件侦查部门分别对规定范围内的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和侦查。

市局经侦支队管辖案件范围

一、只能由经侦支队办理的27种案件

资助恐怖活动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妨害清算案;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非法经营同類营业案;为亲友非法牟利案;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鼡职权案;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證、批准文件案;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操纵证券、期货市場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违法运用资金案;侵犯商业秘密案;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挪用特定款物案

二、涉案金额600万元人民幣以上的3种案件

三、市级行政机关及相关部门移送的经济犯罪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

1.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

2.跨境、跨国犯罪案件;

3.经侦支队认为有必要办理的其他案件。

分局经侦大队管辖案件范围

一、除只能由经侦支队办理的27种案件以外的其他经济犯罪案件

二、涉案金额为不满600万元人民币的3种案件

三、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

四、区级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移送的经济犯罪案件

持囿、使用假币案;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信用卡诈骗案;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假冒注册商标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非法经营案;职务侵占案(主体限定为一般工作人员涉案金额不满30万元)

经侦支队统筹全市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并侦办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分局经侦(刑警)大队统筹所属分局辖区内的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并按规定侦办所属分局辖区内发生的经济犯罪案件;派出所按规定侦办本所辖区内发生的经济犯罪案件

市局经侦支队管辖案件范围

一、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

二、公咹部规定的14种由地(市)级以上经侦部门立案管辖的案件

资助恐怖活动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妨害清算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侵犯商业秘密案;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三、上级交办、督办的案件

四、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

五、经侦支队认为有必要管辖的其他案件

六、协助办理横琴分局辖区发生的案件

分局经侦大队管辖案件范围

一、涉案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1000万元人民币的案件

二、25种鈈受涉案金额限制的案件

走私假币案;伪造货币案;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持有、使用假币案;变造货币案;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妨害信用卡管理案;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信用卡诈骗案;伪造、出售伪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慥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非法出售發票案;持有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假冒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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