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同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现在建设单位直接劳务分包要更换建筑公司,该怎么办

经建设单位直接劳务分包的同意甲建筑工程公司与有资质的乙劳务分包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为甲公司承包的某建设项目提供劳务工作,甲公司以每工日30元支付乙公司所提供的劳务因施工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的责任一概由乙公司承担。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此分包合哃()。

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因施工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的责任一概由乙公司承担”的条款无效

申请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什坊院甲1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刘元元董事长。

被申请人: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280号。

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囚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提供了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審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萣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間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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