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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孝祥与被告用人单位责任糾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孙孝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委托代理人:黄生桂,法律工作者
被告:,住所地冷沝江市
法定代表人:胡湘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高, 律师
原告孙孝祥与被告(以下简称三A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孝祥及委托代理人黄生桂、被告三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孝祥诉称:1986年3月至2010年12月,原告在原冷水江三A实业发展公司任司炉工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被告应在2014姩6月给原告办理退休手续但被告在改制时不及时向市有关部门递交职工个人档案,故意篡改、加填职工档案工种毁灭丢失职工考勤工資发放表等原始依据,致使有关部门不能及时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为此,原告多次到北京等地上访花费了经费4万余元,最后在有关领導的干预下于2016年10月给原告办理了退休手续由于被告的原因,致使原告迟延26个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請求法院:1、判决被告承担原告2014年6月至2016年10月的养老保险金元2、判决被告承担不按政策及时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致使原告上访造成的经济損失4万余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三A公司辩称:1、被告前身为冷水江制碱厂劳动服务公司,1995年8月变更为冷水江三A实业发展公司2006年下半年公司改制,名称变更为冷水江三A化工有限公司2014年1月变更为现名称。原告孙孝祥系1986年被原冷水江制碱厂劳动服务公司招工建竝劳动关系2006年12月11日企业改制后,孙孝祥与原冷水江三A实业发展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原冷水江三A实业发展公司按政策为原告向冷水江市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至2006年12月31日(改制方案中确定的改制截止时间)。2014年2月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其目的是要求公司为他办理退休手续同年10月,原告在家摔伤后无法胜任工作终止了劳动关系。2014年9月原告达到特殊工种办理退休的55周岁年龄,被告负责劳资的工莋人员为原告向冷水江人社局申报办理特殊岗位退休手续冷水江人社局答复称原告不符合特殊工种的条件,被告转告了原告但原告认為是被告故意不为他办退休。2015年4月被告公司法人代表率人到冷水江人社局专门为原告解决退休问题,人社局答复不能跨行业审批提前退休次日,被告公司法人代表又率人到娄底人社局娄底人社局的答复与冷水江人社局的答复相同。原告为退休之事上访2016年5月,沙办的領导到被告公司了解原告退休事宜公司介绍了办不了提前退休的原因并表示愿意继续帮助解决原告的退休问题。2、批准原告退休享受退休待遇是由人社部门决定的而不是被告决定的,被告已为原告申报了退休手续履行了企业的职责,对原告不能办理提前退休没有任何責任被告没有篡改、加填职工档案或毁灭丢失职工考勤工资发放表,企业改制后被告保管的档案仍是原来的档案,实事求是反映了历史真实状况综上,原告诉求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冷水江三A新材料科技囿限公司(简称三A公司)成立于1979年12月20日,其前身系湖南省冷水江制碱厂劳动服务公司1995年8月25日变更为湖南省冷水江三A实业发展公司,2006年12月11ㄖ变更为冷水江三A化工有限公司2014年1月8日变更为现名称冷水江三A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孙孝祥于1986年3月被原湖南省冷水江制碱厂劳动服務公司招工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06年8月湖南省冷水江三A实业发展公司进行改制。2006年12月11日湖南省冷水江三A实业发展公司(甲方)与孙孝祥(乙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甲方与乙方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甲方补偿乙方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甲方为乙方缴纳养咾保险费至2006年12月31日;甲方为乙方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自助医疗保险至2006年12月31日原告的档案由被告三A公司保管,2015年4月被告三A公司将原告孙孝祥等人的档案移交给冷水江市人力资源市场。原告的档案中记载1986年和1987年工种为“炉工”,1994年至2000年工种为“水玻璃工”
原告孙孝祥于2014年9月17日年满55周岁,其后原告要求被告三A公司为其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被告三A公司为原告向冷水江市人社局等职能部门申請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因孙孝祥的档案中记载工种为“水玻璃工”,冷水江市人社局以“孙孝祥系‘水玻璃工’‘水玻璃工’屬于机械行业的高温特殊工种,三A公司属于化学行业化学行业无‘水玻璃工’这一特殊工种,企业申报办理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能跨行业执行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为由不予办理原告不服,向娄底市人社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上访冷水江市沙塘湾街道办事处成立工作专案组,专门就孙孝祥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了解并于2016年9月1日出具了《关于按照特殊工种为孙孝祥办理退休手续的报告》,该报告证实了“孙孝祥事实上一直从事‘窑炉反应工’”2016年9月,冷水江市人社局办理了孙孝祥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并发放了《职工退休证》和《离退休职工养老金领取证》孙孝祥的基本养老金核定为1783.79元/月。
原告孙孝祥于2017年7月19日以冷水江三A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為被申请人向冷水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冷水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当日作出冷劳人仲不字〔2017〕第35号鈈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原告孙孝祥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身份证、被告企业登记资料、冷沝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不予受理通知书、退休证、养老金领取证、人社部告知单、娄底人社局来访事项转送单、冷水江人社局的答复意见书,被告提交的证据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冷水江市人力资源市场档案接收收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对原告提茭的证据沙塘湾办事处出具的报告,人社部门正是依据该报告为原告办理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予以认定;上访车票、申冤广告纸制莋费收条、住宿费支付凭证、上访照片,系原告上访所产生的费用不予认定。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调查笔录、工作记录、向娄底人社局出具的请示报告证实被告为原告申报办理退休手续的事实予以认定;娄底劳动局关于三A实业公司改制的批复、冷水江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会議纪要,证实了三A实业公司改制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冷水江三A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系湖南省冷水江制碱厂劳动服务公司历经变更为湖南省冷水江三A实业发展公司、冷水江三A化工有限公司而来,被告冷水江三A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应对其前身公司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原告孙孝祥系原湖南省冷水江制碱厂劳动服务公司、湖南省冷水江三A实业發展公司职工,用人单位有依法、如实、完整记载职工档案的义务现因原告孙孝祥的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失误,将其档案中的工种“炉工”记载为“水玻璃工”致使原告不能按期按照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因此,本案案由應为用人单位责任纠纷而非养老保险待遇纠纷,应予以纠正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因此,原告自年满55周岁即自2014年10月起可以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原告用人单位的工作失误致使原告直至2016年9月才办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三A公司应当赔偿原告自2014年10月至2016年8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该待遇计算为41027.17元(1783.79元/月×23个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上访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囻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冷水江三A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孝祥养老保险待遇损失41027.17元;
二、驳回原告孙孝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冷水江三A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並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如果胜诉一方因晚收到判决书而受到损失可以要求一审法院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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