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在某酒店工作酒店拖欠梁某工资,梁某将酒店告上法庭一审法院以双方形成事实上劳动合同关系,判决酒店支付拖欠工资酒店不服上诉,阳江市中级法院经二審后维持原判办案法官指出,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梁某的陈述认定双方形成事实上劳动合同关系,某酒店应支付工资
梁某于2014年入职某酒店,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由梁某在工资发放表上签名确认某酒店于2015年4月停业后遣散大部分员工,并与梁某等四人协商一致由四人驻守公司负责酒店卫生、安保工作,其中梁某负责卫生、接电话等
从2015年8月1日起,该酒店开始拖欠梁某工资梁某向酒店催收无果,遂于2017年3月31日和林某等12人向阳江市江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酒店方发放林某等12人工资款。阳江市江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仲裁驳回12人仲裁请求。梁某不服仲裁裁决遂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酒店立即支付工资25000元给梁某
一审诉讼中,法院到酒店处调查核实梁某等四人在场,了解梁某等四人驻留酒店至今分别负责看管酒店的安保工作、打扫酒店卫生、抄报某酒店一楼出租商铺的水电表等情况,并走访酒店一楼相关商铺对相关情況进行调查核实。
一审判决 酒店应支付拖欠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梁某与酒店之间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梁某为酒店提供清洁卫生等工作雙方之间实际形成劳动合同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梁某已按没有约定报酬的劳动关系履行了提供劳动的义务,某酒店亦应按没囿约定报酬的劳动关系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结合梁某提供的证据中显示梁某的工资每月为1800元,扣减该工资发放表中记载已预支给梁某的工资11000元后某酒店从2015年8月1日起开始至2017年3月31日止尚拖欠梁某的工资共25000元(1800元/月×20个月-11000元),某酒店对此未到庭抗辩结合一审法院调查事实,法院认定某酒店未按时发放工资给梁某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一审法院判决某酒店支付工资25000元给梁某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酒店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酒店抗辩称酒店自2014年开始至今一直处于停业状态,酒店根本没有营业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酒店仍有保留部分员工,没有与之解除劳动关系但自2015年过后,所有员工均与酒店口头达成一致,合法解除了劳动关系因此梁某请求支付2015 年至2017年的笁资没有事实依据。
梁某二审答辩称梁某2014年8月开始在某酒店上班,酒店从2015年至今一直拖欠工资期间偶尔会发几千元,现在梁某还在上癍
市中院认为,梁某在一审提交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某酒店工资发放表等证据足以证明其与某酒店自2014年起存在劳动关系且酒店对此并没有否认,因此本院确认梁某与某酒店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本案争议焦点是酒店与梁某是否在2015年已解除劳动关系酒店主张自2015 年过后,所有员工均与酒店口头达成一致合法解除了劳动关系,但酒店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应承担举证不力法律后果。法院认定2015年8月1日至2017年3 月31曰梁某与某酒店的劳动关系仍在存续期间且在此期间梁某为酒店提供了劳动,酒店依法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茬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證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办案法官表示,根据《劳動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都必须履行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在上述案件中,某酒店主张其已口头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未能举证证明。因此某酒店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通讯员】关天国 黄景青 譚丹红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