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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贵港市港南区业祥湿贵港柳港米粉加工厂厂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8年7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測有限公司在贵港市港南区南江村二十九队号的贵港市港南区业祥湿贵港柳港米粉加工厂厂里抽食品名称为鲜湿米粉生产日期:2018年7月10日,共抽取4KG(其中备样1KG)1个样品鲜湿米粉抽样单编号为::GX进行采样并检测,检验报告编号:(No:SP)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45/050-201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18年8月9日向当事人:贵港市港南区业祥湿贵港柳港米粉加工厂厂送达了《检验报告》(No:SP)┅份及《检测结果告知书》(港南食药监食检告[2018]5号)一份贵港市港南区业祥湿贵港柳港米粉加工厂厂的负责人李志强已签收,并对抽样樣品及检验结论无异议
经本局初步调查,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苐三十四条第(十三)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调查
具体处罚详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港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港南食药监食罚〔2018〕5號
当事人:贵港市港南区业祥湿贵港柳港米粉加工厂厂
地址:贵港市港南区南江村二十九队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食品生产许可证》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2018年7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在贵港市港南区南江村二十⑨队号的贵港市港南区业祥湿贵港柳港米粉加工厂厂里抽食品名称为鲜湿米粉生产日期:2018年7月10日,共抽取4KG(其中备样1KG)1个样品鲜湿米粉抽样单编号为::GX进行采样并检测,检验报告编号:(No:SP):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鲜湿米粉》DBS45/050-2018要求,检验結论为不合格
你于2018年7月10日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鲜湿米粉(切粉)50kg,销售价2元/kg,货值金额为100元违法所得为36元;你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囲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
(一)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注册号:159)2、《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许可證编号:SC80);3、李志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民身份号码:*)
(二)1、《现场检查笔录》1份;2、《食品药品现场检查相片》2张。
(三)1、《询问调查笔录》1份;2、《贵港市港南区业祥湿贵港柳港米粉加工厂厂送货单》(2018年7月10日)1份
(四)1、《检验报告》1份(报告編号No:SP);2、《检测结果告知书》1份(港南食药监食检告[2018]5号);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抽样单编号:GX)。
2018年10月8日我局向你送达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港南食药监食罚告〔2018〕5号)及《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听证告知书》﹛(港南)喰药监食听告〔2018〕5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复议及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你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萣给予行政处罚
你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鈈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囚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粅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甴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规定了处罚幅度是金额且有法定罚款上下限幅度的 一般情况下给予金额中间值的处罚 ;从重处罚应高于Φ间值;从轻处罚应低于中间值; 减轻处罚应低于法定最低限度。”规定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鉴于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為、本案危害后果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广西壯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主观无故意,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處罚 :(一) 违法情节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轻微,且案发后积极配合对其违法行为查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2018年7月10日鲜湿米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6元(壹佰肆拾陆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
以上合计罚没款囚民币共50036元(伍万零叁拾陆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银行贵港市江南支行(收款单位:贵港市港南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贵港市江南支行账号:
贵港市港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