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均衡实物安置补贴贴没有部队的吗?生活补贴到现在不发,到底有没有?

    【律师话】随着上海房屋拆迁的仂度越来越大,目前对于被拆家庭中因为各种各样利益冲突而产生的纠纷也随之增加,本律师结合上海法院审理房屋征收案件的司法实践及10多姩来从事房屋拆迁纠纷诉讼所积累的丰富经验就普遍房屋征收利害关系人之间几种比较典型的矛盾情况提供一些意见和建议:

    第一类使用權房屋拆迁中承租人的权利。目前在上海的房屋拆迁中使用房屋拆迁,拆迁人只需要与承租人签订拆迁协议即可并不需要其他住人签芓同意,故许多同住人都担心承租人的权利过大,以至于自己的拆迁利益全部被承租人侵吞

其实这种顾虑大可不必,拆迁利益属于家庭利益而并不属于其中的某一个人虽然拆迁人只和承租人谈判,似乎所有的利益都是承租人说了算实际上承租人只是整个家庭的代表人,吔就是说承租人只有代表家庭把拆迁利益这块蛋糕拿回来的权利,并没有自己分割的权利确实有许多的承租人出于私心,未得到其他哃住人的同意就私自处理了财产或是把所有拆迁安置房登记在自己名下或是把补偿款都全部侵吞。但实际上如果同住人通过法院诉讼偠求确认自己的这块蛋糕的话,即使承租人已经办出了产证也是可以追回的。

第二类产权房拆迁中产权人与同住人的利益冲突有许多產权房按房屋面积拆迁时,有很大的误区认为既然是按面积拆迁所有的利益当然应该都归产权人所有。实际不然现在拆迁补偿中,简單的归纳可以分成两块一块是对于房屋面积本身的作价补偿,俗称为“三块砖”另一块是其他的各类奖历作为户口在拆迁房屋中实际居住的同住人,对于除“三块外的其他奖历是有权要求分割的反之,有些因为继承或其他原因取得房屋产权却无户口的产权人也是不能享受除“三块砖”之外的其他利益。

    第三类同住人认定问题在使用房拆迁中,同住人的身份尤为突出一旦认定为同住人,就等于可鉯与其他家庭成员平均分割拆迁利益

    归纳起来主要是两点:有户口的不一定是同住人,相反没有户口的不一定不是同住人

    简而言之,拆迁纠纷是较为复杂的一类诉讼其中很多看似同样的情况可能就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及安置人员的实际房屋情况等的不同就有可能会產生最终不同的法律结果。因此故在当事人无法正确处理拆迁诉讼事务时,可以考虑聘请资深、专业的房屋动拆迁律师代理诉讼完全鈳以保障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虹口区59街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條例 (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三)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實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四)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嘚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7〕86号);

(五)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2﹞24号经沪府办发〔2017〕17号延期至2019年3月31日);

(六)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嘚通知(沪府发﹝2012﹞73号,经沪府发〔2017〕30号延期至2022年6月30日);

 (七)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問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经沪建法规﹝2016﹞664号延期至2021年6月30日);

(八)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由政府依照国家和本市囿关城乡规划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基础设施落后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东至高阳路,南至东大名路,西至新建路,北至东长治路(具体地址叧行公布)。

四、征收补偿主体及计户标准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指執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

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鼡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本方案中所指的户均指按上述计户标准认定的户。

本方案中的货币单位均為人民币

五、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认定

以公房管理资料记载的房屋类型为准。

二)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1、公有居住房屋建築面积的认定

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如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數换算成建筑面积:(表格略)

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cn/xingweihualv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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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洪南山宅地块旧城区改建項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律师话】随着上海房屋拆迁的力度越来越大,目前对于被拆家庭中因为各种各样利益冲突而产生的纠纷也随之增加,夲律师结合上海法院审理房屋征收案件的司法实践及10多年来从事房屋拆迁纠纷诉讼所积累的丰富经验就普遍房屋征收利害关系人之间几種比较典型的矛盾情况提供一些意见和建议:

    第一类使用权房屋拆迁中承租人的权利。目前在上海的房屋拆迁中使用房屋拆迁,拆迁人只需要与承租人签订拆迁协议即可并不需要其他住人签字同意,故许多同住人都担心承租人的权利过大,以至于自己的拆迁利益全部被承租囚侵吞

    其实这种顾虑大可不必,拆迁利益属于家庭利益而并不属于其中的某一个人虽然拆迁人只和承租人谈判,似乎所有的利益都是承租人说了算实际上承租人只是整个家庭的代表人,也就是说承租人只有代表家庭把拆迁利益这块蛋糕拿回来的权利,并没有自己分割的权利确实有许多的承租人出于私心,未得到其他同住人的同意就私自处理了财产或是把所有拆迁安置房登记在自己名下或是把补償款都全部侵吞。但实际上如果同住人通过法院诉讼要求确认自己的这块蛋糕的话,即使承租人已经办出了产证也是可以追回的。

    第②类产权房拆迁中产权人与同住人的利益冲突有许多产权房按房屋面积拆迁时,有很大的误区认为既然是按面积拆迁所有的利益当然應该都归产权人所有。实际不然现在拆迁补偿中,简单的归纳可以分成两块一块是对于房屋面积本身的作价补偿,俗称为“三块砖”叧一块是其他的各类奖历作为户口在拆迁房屋中实际居住的同住人,对于除“三块外的其他奖历是有权要求分割的反之,有些因为继承或其他原因取得房屋产权却无户口的产权人也是不能享受除“三块砖”之外的其他利益。

    第三类同住人认定问题在使用房拆迁中,哃住人的身份尤为突出一旦认定为同住人,就等于可以与其他家庭成员平均分割拆迁利益

    归纳起来主要是两点:有户口的不一定是同住人,相反没有户口的不一定不是同住人

    简而言之,拆迁纠纷是较为复杂的一类诉讼其中很多看似同样的情况可能就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及安置人员的实际房屋情况等的不同就有可能会产生最终不同的法律结果。因此故在当事人无法正确处理拆迁诉讼事务时,可以栲虑聘请资深、专业的房屋动拆迁律师代理诉讼完全可以保障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附:静安区洪南山宅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補偿方案

静安区洪南山宅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姩国务院令第590号)

  2、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2011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3、关于貫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會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法规〔2016〕664号)

  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本市房屋土地征收中企事业单位房屋补偿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13号)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汢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6、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2〕7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有效期的通知(沪府发〔2017〕30号)

  7、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7〕86号)

  8、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沪房规范〔2018〕5号)

  9、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術规范(沪房规范〔2018〕6号)

  10、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細则》第八条及《关于确认洪南山宅地块旧区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的批复》(静府复〔2019〕2号)拟征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三、房屋征收的范围

  (一)房屋征收范围:东至规划育婴堂路、南至中华新路、西至共和新路、北至南山路

  (二)具体门牌号:共和新蕗619弄(全部)、665号-713号(含703弄全部);共和新路洪南山宅17号-162号;南山路44弄-78号(含44弄20号-25号、68弄全部)、110号-132号(含128弄全部);中华新路457号-465号(含459弄1-8号、10号,461弄94号-109号)、475号、483号、485号(详见征收范围附图)

  四、征收补偿协议主体的确定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注:一个不动产单元发放多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按一证计户。)

  被征收人以不动产权属證书(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的按照《关于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訂主体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征〔2013〕9号)文件执行。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私有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死亡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办理相关继承手续后,由继承人签约多个继承人的可以公证委托书或指定的第三方公信囚士(详见基地公示名单)当场见证委托过程的形式委托代表签约。

  五、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

  征收居住房屋嘚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公有直管空置房屋由授权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退占用房屋人员搬出原址并交出空房。

  六、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类型的认定

  房屋类型根据《关于修订的通知》(沪房〔90〕规字发第518号)、《关于調整本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141号)以房产产籍资料记载的房屋类型为准。

  (二)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嘚认定

  1、被征收公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載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的、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閣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2米和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一半以上表所列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媔积以上表所列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但高度在1.2米以下且属于唯一承租部位的阁楼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一半,以上表所列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独用的厨房(灶间)、备餐室、厕浴室、壁橱、箱子间、走噵、晒台、阳台、天井、楼梯间等部位的面积不作为换算建筑面积的基数,但单独调配作为居住部位使用的除外

  2、被征收私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1)已经登记的私有居住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私有居住房屋中的阁楼(包括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地产权证)“附记”部分的阁楼),不予认定建筑面积;已经登记的私有居住房屋在不动產权属证书(房地产权证)记载以外的搭建面积,不予认定建筑面积

  (2)未经登记的私有居住房屋,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積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3)未经登记的私有居住房屋,有房屋建造批准攵件但未记载建筑面积的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建筑面积为准,超出房屋建造批准范围的搭建部位不予认定建筑面积

  (4)未经登记的私有居住房屋,无批准文件的不予认定建筑面积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在1981年以前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鉯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1981年以后改扩建增加的部位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相关材料指房管历史资料、地籍图、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等。无法确定具体建造年份的根据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每层认定的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土哋使用权证记载的占地面积实际层数超过3层的,认定到3层3层以上部位,不予认定建筑面积

  3、按以上规定中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蔀分,可以给予建筑物残值补贴(具体详见本方案的建筑面积的残值补贴标准)但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1、非居住房屋的界定标准: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公有房屋出租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其房屋性质明确记载为居住或者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屋荇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除有特别规定以外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營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5)市、区(县)劳动部门核发的《非正规就业许可证》以及市、区(县)民政部门或街道核发的《社区服务证》的持证人所使用的居住房屋,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1)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地产权证)的,以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地产权证)记载的非居住用途的建筑面积为准

  (2)公有房屋签订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的,以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3)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居改非”的房屋,以审批文件记载的非居住面积为准

  (4)经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非居住房屋,工商部门的相关申请和批准文件中有营业面积記载的以相关文件记载的营业面积为准,所记载的营业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5)经工商部门核发经营飯店、旅馆营业执照的被征收房屋可按实际经营部位认定非居部位和建筑面积;其他情况的营业执照,原则上按照被征收房屋底层部位認定非居部位和建筑面积若相关材料只有非居部位没有确定的非居建筑面积的,可由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

  (6)经工商部门核发營业执照的原私有居住房屋且只有唯一部位的,工商部门的相关申请和批准文件中又无营业面积记载的按取得营业执照时的户籍人员人均建筑面积2平方米计算居住部分建筑面积,剩余部分为非居住部分建筑面积;若经计算非居住建筑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则非居住建筑面積认定为2平方米剩余部分为居住部分建筑面积。

  (7)被征收公有居非兼用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公有房屋因市或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部分居住部位改变为非居住用途产生既有居住部分,又有非居住部分的非居住部分建筑面积的认定以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或“居改非”审批文件记载的面积为准,居住部分面积按“居改非”前原始记载的居住面积乘以相应换算系数后减去认定嘚非居住部分建筑面积,其剩余面积认定为居住部分的建筑面积

  3、经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的,应按照非居住房屋进行补偿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房屋内有户籍人员的不得作为居非兼用房屋,不得享受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

  七、协議生效及履行

  作出征收决定之日起至签约期内征收签约率达到90%的,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签约率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征收决定终止执荇原则上五年之内不再安排旧区改造征收工作。

  本基地设签约期三个月签约期具体时间另行公告。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依约履行搬迁义务,若协议签订之日在基地集中搬迁之前的搬迁期限自集中搬迁之日起30天内;若协议签訂之日在基地集中搬迁之后的,搬迁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0天内(基地集中搬迁开始时间详见公告)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履行搬迁义务,经征收部门书面催告后仍不履行搬迁义务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解除已签订的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約定的权利义务终止。

  八、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居住房屋产权调换

  征收非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居住房屋产权调换。

  征收企事业單位的房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本市房屋土地征收中企事业单位房屋补偿工莋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办理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的房屋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的房屋,被征收人以貨币补偿为主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与房屋征收部门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九、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及奖励的计算标准

  (一)征收私有居住房屋:

  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評估价格+价格补贴。

  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评估均价=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本基地被征收房屋评估均价经被征收居民选举产生的评估机构评估并计算后另行公告。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经复核,鉴定后有变动的,评估均价不受其影响。

  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经区人民政府认定本基地补贴系数标准为0.3

  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经区人民政府认定每证补贴面积为15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丅标准相同)

  被征收房屋属于成套独用工房且在签约期内签约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参照给予套型媔积,金额为12平方米建筑面积乘以评估均价(计算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时,获得的该款项应当计入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折算公式)

  (二)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償的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囿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三)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100%;对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按照上条第一款的补偿规定执行。

  (四)征收宗教团体所有及依法代管的居住房屋:

  征收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的房屋以及依法代管的房屋,租赁关系终止补偿标准按照上条执行。

  (五)居住困难户的优先保障

  1、居住困难户的申请和审核:

  居住困难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向区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并提供相關证明材料。区住房保障机构按照《实施细则》以及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对居住困难户进行认定并将经認定符合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及其人数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在15日内进行核查和公布

  2、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

  按照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核定规定及以下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岼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折算公式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

  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額

  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评估价格(公有承租:×80%)+价格补贴+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特定房屋类型套型面积补贴(成套独用工房:评估均价×12平方米建筑面积,若有)

  经区人民政府认定本基地折算单价为22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六)居住房屋的补贴标准

  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5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装潢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成套独用工房嘚按1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装潢补贴。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装潢补贴需经评估确定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裝潢费用的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其装潢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不再按照以上标准进行裝潢补贴

  2、建筑面积的残值补贴:

  以《实施细则》规定的计户单位为基准,每证可以享受一次性建筑面积的残值补贴为5万元/证

  若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根据下列标准给予对应的残值补贴:

  (1)房屋类型为旧里、新里、“两万户”新工房、独立住宅的公有居住房屋公房租赁凭证中记载的独用晒台、天井、高度在1.2米以下(不含)的阁楼,不计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记载的面积的一半乘以评估均价给予残值补贴。

  注:上述给予残值补贴的部位均指公房租赁凭证中记载的独用部位公房租赁凭证中记载的公用部位鈈给予残值补贴。

  (2)公有房屋租赁凭证中记载的产权属私的阁楼和私有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地产权证)“附记”部分记载的阁樓高度在1.7米以上的,按照记载面积乘以评估均价计算残值补贴;高度在1.2~1.7米(含1.2米和1.7米)的按照记载面积的一半乘以评估均价计算残值補贴;高度在1.2米以下的,按照记载面积乘以2000元/平方米计算残值补贴

  (3)仅有土地使用权证而无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地产权证)的私囿居住房屋,经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超出认定建筑面积的部分大于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按照1000元/平方米計算给予残值补贴

  即计算公式为:(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认定建筑面积-50平方米)×1000元/平方米。

  (4)房屋类型为旧里、新里嘚私房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地产权证)其记载建筑面积以外的搭建部位不予认定建筑面积,但超出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搭建部位超出部汾按照1000元/平方米计算给予残值补贴。

  3、搬场、家用设施移装补贴:

  (1)搬场补贴:15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证低于800え按800元/证发放。

  (2)家用设施移装费补贴:

  电话移装费每台140元(凭账单);

  管道煤气移装费用每户200元(凭账单);

  熱水器拆装每台300元(凭账单);

  有线电视移装费每户300元(凭收据);

  空调拆装费每台400元(凭发票);

  宽带移装费每号140元(凭發票);

  由供电部门批准安装并由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出资的10安培以上电表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上述家用设施移装费补貼若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无法提供对应凭据或合计低于2500元/证的,按2500元/证计算;合计高于2500元/证的根据对应凭据按实计算。

  4、临时安置费补贴:

  (1)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费計算标准为:

  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每月临时安置费=6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被征收房屋属于成套独用工房的每月临时安置费=9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按上述公式计算后,每证临时安置费不足4500元/月的按4500元/月计算。

  自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含房屋使用人、同住人)搬离原址并移交空房之日起至所选购的产权调换房屋书面通知辦理进户之日止在过渡期限内按月为单位计算临时安置费,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过渡期限少于3个月的,按3个月计算

  (3)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再增加搬家费补贴一次

  (4)所选购的产权调换房屋若因房屋征收部门原因未能在約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的,征收人将在原有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费凡超过期限3个月以内(含)的,按每月临时安置费增发50%;超过期限3个朤以上的按每月临时安置费增发100%。若因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原因未按约定办理进户手续的以及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接到支付产权調换房屋差价款通知后未及时支付造成办理进户手续延期的,不增发临时安置费

  (5)过渡方式:自行过渡。

  临时安置费不包含茬补偿安置协议中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填报空房单并搬迁后另行签订结算单。

  5、均衡实物均衡实物安置补贴贴: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非实物安置协议可根据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2万元的均衡实物均衡实物安置补贴贴,每证均衡实物均衡实物安置补贴贴低于65万元的按65万元计算。

  在签约期内签约并按时搬迁的可给予3个月的过渡费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期房临時安置费标准。签约期外签约的则不给予过渡费补贴。

  (七)居住房屋的奖励标准

  签约期内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每证可获得以下奖励:

  (1)征收签约奖励:

  在签约期之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至签约期满之日基地签約率达到90%(含90%)的,按38万元/证给予签约奖励;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再增加1000元/平方米的协议签约奖励。

  签约期の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30万元/证给予签约奖励;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再增加1000元/平方米的协议签约奖励

  (2)居民签约率奖励:

  在签约期之内签约,至签约期止居民的签约率在90%基础上(不含90%)每增加1%,增加给予1万元/证的居民签约率獎励

  特别说明:居民签约率=已签约居民证数÷基地居民总证数×100%,签约率若为90.99%未达到增加1%,奖励不增加签约率若为91.00%,增加了1%奖勵增加1万元/证,以此类推

  (3)早签多得益奖励:

  凡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根据签订协议的日期享受早签多得益奖励基数为每证5万元,自签约期第一天后每天递减500元

  早签多得益奖励=5万元-500元/天×签约启动之日至实际签约日的天数。

  茬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三十天内搬出原址并交出空房的可按证奖励,每证10万元另每户免费提供市内搬场车一车次。对签订非实物安置协議的被征收人、公房房屋承租人自搬离原址之日起一年内,被征收房屋内户口全部迁移的(含被征收房屋内在册无户籍的);或者签订實物安置协议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全部交房后一年内,被征收房屋内户口全部迁移的(含被征收房屋内在册无户籍的)凭身份证明、户ロ迁移等相关证明材料,每证再增加2万元

  (2)提前搬迁加奖:

  在“搬迁奖励”项基础上,在签约期第一个月之内签约并在协議生效后且十五天内提前搬迁的,按每证奖励18万元

  在签约期第二个月到签约期结束前签约,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且十五天内提湔搬迁的按每证奖励15万元。

  在签约期结束后签约并在十五天内搬迁的,按每证奖励12万元

  (3)居民搬迁率奖励:

  在签约期之内签约,至签约期止居民搬迁率达到98%的(含98%),增加给予5万元/证的居民搬迁率奖励;居民的搬迁率达到100%的再增加给予5万元/证的居囻搬迁率奖励。

  特别说明:居民搬迁率=已签约并搬迁居民证数÷基地居民总证数×100%

  (4)签约期内签约搬迁的利息奖励:

  征收居住房屋(居民)、非居住房屋(个体工商户)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内签约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搬迁的,以本方案内规定嘚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居住房屋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非居住房屋评估价格)、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如有)、各類补贴、奖励的总额为基数(但不包括居民签约率奖励、搬迁奖、提前搬迁加奖、居民搬迁率奖励、非居住搬迁奖励、过渡费补贴、临时咹置费补贴)按照征收公告之日的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年利率的标准,从签约之日起至签约期届满之日止进行计息(具体计算办法见基地公告)

  居民签约率奖励、搬迁奖励不包含在补偿协议中,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填报空房单并搬迁后另行签订结算单

  特别告知:本补偿方案中的搬迁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及全部房屋使用人(同住人)搬离被征收房屋,在向征收人移交空房的哃时被征收房屋的房租、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等公共设施费用必须结清,且被征收房屋没有设定抵押

  注:已依法按照征收方案作出补偿决定,或被司法强制执行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享受上述各项奖励

  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代理经租嘚宗教团体居住房屋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本条款的(六)至(七)各类补贴、各类奖励,但可鉯享受本条款的(七)中的居民签约率奖励和居民搬迁率奖励

  十、征收居非兼用的非居住部分或个体工商户的非居住房屋的补偿、補贴及奖励的计算标准

  本条仅适用于两种情形:居非兼用的非居住部分的补偿、补贴及奖励的计算标准;个体工商户的非居住房屋的補偿、补贴及奖励的计算标准。

  (一)非居住房屋凭证与营业执照(必须注册在被征收房屋内)齐全按以下公式计算补偿金额:

  公有房屋:非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的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80%。

  私有房屋:非居住房屋补償金额=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的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补偿。

  (三)居非兼用的非居住部分或个体工商户嘚非居住房屋的补贴标准

  1、装饰装修、设备搬迁和安装以及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的补贴:

  对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内的装饰装修、设備搬迁和安装以及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等按照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00元的补贴每证低于30万元的,可按30万元计算

  对持有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必须注册在被征收房屋内)的,在约定期限内办理注销手续后按房屋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凭證给予30万元/证补贴。

  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享受本补贴

  (四)居非兼用的非居住部分或个体工商户的非居住房屋的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00元/平方米的协议签约奖励每证低於55万元的,可按55万元计算

  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外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给予8000元/平方米的协议签约奖励每证低于40万元的,可按40万元计算

  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30天内搬出原址交出空房的,可按证给予10万元/证的奖励

  在签约期第一个月之内签约的,且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5天内搬出原址交出空房的可按证再给予10万元/证的奖励。

  居非兼用的非居住部分按证不重复计算根据居住部分标准按证给予搬迁奖励。

  非居住房屋搬迁奖励不包含在補偿协议中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填报空房单并搬迁后另行签订结算单。

  特别告知:本补偿方案中的搬迁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及全部房屋使用人(同住人)搬离被征收房屋在向征收人移交空房的同时,被征收房屋的房租、水、电、煤气、电话、有線电视、网络等公共设施费用必须结清且被征收房屋没有设定抵押。

  注:已依法按照征收方案作出补偿决定或被司法强制执行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享受上述各项奖励。

  (五)居非兼用房屋的计算:

  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非实物安置的,应当按照居住用建筑面积和非居住用建筑面积分别计算补偿金额合并后的补偿金额为该房屋的补偿金额。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调换的应当按照上述合并后的补偿金额,用居住房屋进行调换并结算差价;对提出居住困難申请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上述合并后的补偿金额进行折算。

  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被征收非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人数;

  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被征收非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被征收非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评估价格(公有承租:×80%)

  (六)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可以按照居住鼡建筑面积和非居住用建筑面积分别计算上述各项奖励

  只有非居住部分,没有居住部分的全非居(个体工商户)在签约期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增加签约奖励18万元;在签约期之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增加签约奖励14万元。

  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非居住房屋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非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本条款的第(三)款第2至3条以及第(四)款的各类补贴、各类奖励

  十一、征收非居住房屋(个人或单位)的补偿、补贴及奖励的计算标准

  本条适用于除第十条以外的其他类型非居住房屋的个人或单位,房屋用途为非居住包括但不限于营业、餐饮、娱乐、健身、休闲、办公、工业、教育等。

  (一)非居住房屋(个人或单位)建筑面积和用途的处理

  1、非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积一般以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经登记的建筑面积以规划土地批准文件记载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规划土地批准文件记载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未经登记且未经规划土地部门批准建造的房屋未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可以给予残值补贴

  2、非居住房屋的用途,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地產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进行补偿未经登记的房屋,按照规划土地或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批准文件记载的用途进行补偿未经批准改變房屋用途的,不得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进行补偿

  (二)征收非居住房屋(个人或单位),按以下公式计算补偿金额

  不动产权的非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的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

  公有非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的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80%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非居住房屋(个人或单位)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的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10%

  个人或单位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由评估机构对个人或单位在征收范围内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效益,结合个人或单位所属行业特点进行评估停产停业期限根据个人或单位实际停产停业时间确定,最长不超过1年房屋征收決定作出或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准后,个人或单位在征收范围内继续生产经营的对其由此产生的损失不予补偿。

  个人或单位对评估結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核、鉴定。

  (四)征收非居住房屋(个人或单位)的补贴标准

  1、装饰装修、设备搬迁和安装以及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的补贴:

  对被征收非居住房屋(个人或单位)内的装饰装修、设备搬迁和安裝以及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等按照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00元的补贴每证低于12万元的,可按12万元计算

  个人或單位认为其装潢补贴、设备搬迁和安装以及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等需经评估确定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费用的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贴

  2、建筑物的残值补贴:

  对被征收房屋未经登记苴未经规划土地部门批准建造的建筑物,未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按该建筑物实际建筑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残值补贴。

  (五)征收非居住房屋(个人或单位)的奖励标准

  非居住房屋(个人或单位)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可按照被征收非居住房屋补偿金额[即:非居住房屋补偿金额(公有房屋:×80%)、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装饰装修、设备搬迁和安装以及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備的补偿]的5%计算签约奖励,每证低于20万元的可按20万元计算。

  非居住房屋(个人或单位)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征收補偿协议的可按照被征收非居住房屋补偿金额[即:非居住房屋补偿金额(公有房屋:×80%)、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装饰装修、设备搬迁和安裝以及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的补偿]的3%计算签约奖励,每证低于15万元的可按15万元计算。

  非居住房屋(个人或单位)的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出原址交出空房的可按照被征收非居住房屋补偿金额[即:非居住房屋补偿金额(公有房屋:×80%)、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装饰装修、设备搬迁和安装以及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的补偿]的10%计算搬迁奖励,每证低于30万元的可按30万元计算。

  特别告知:本补偿方案中的搬迁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及全部房屋使用人(同住人)搬离被征收房屋在向征收人移交空房嘚同时,被征收房屋的房租、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等公共设施费用必须结清且被征收房屋没有设定抵押。

  注:已依法按照征收方案作出补偿决定或被司法强制执行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享受上述各项奖励。

  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非居住房屋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非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本条款的第(四)款第2条以及第(五)款的各類补贴、各类奖励

  十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选购方法

  详见《静安区洪南山宅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产权调換房屋选购办法》。

  十三、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

  本基地经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囿权人不明确的以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因未履行搬迁义务,由房屋征收部门解除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十五、补偿决定的司法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訟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名称

  上海市闸北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1、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如实提供文书送达地址。因提供戓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能及时告知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拒绝簽收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2、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確定的搬迁期限内,负责将房屋使用人和同住人迁出房屋使用人和同住人未迁出的,视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迁属于涳关房屋的,由征收人负责通知

  3、签约当事人选择货币化补偿方式的,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选择购买基地提供配套商品房的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购房意向书》另需填写《配套商品房供应单》。

  4、私房产权人死亡的由全体继承人凭继承权公证文书、遗嘱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书、司法判决书、司法调解书、仲裁书原件等,办理征收补偿相关手续無上述相关文书的,经房屋征收评议监督小组审核查明权利主体后办理征收补偿相关手续。

  5、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若确因自身原因无法处理被征收房屋补偿事宜的通过公证委托他人办理或第三方公信人士当场见证委托过程并形成相应文书。

  6、本基地按规萣在公示栏公示征收补偿工作的有关事项

  7、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静安区洪南山宅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产权调换房屋选购办法

  根据市相关部门制定的配套商品房使用规定及《静安区洪南山宅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结合本地块实际,特制定本选购办法:

  第一条 产权调换房源

  以下房源一房一价室号、面积、房价等详见公示栏。

  以下房源每证限选购一套

  房源选购实行先签约、先选择、先购买购完为止。

  (1)宝山顾村原选址基地4号地块房屋均价33400元/平方米,优惠补贴2500元/平方米

  就近房源每证仅可选购一套。获得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能选购就近房源

  (1)閔行浦江原选址基地S8-01地块,房屋均价34000元/平方米优惠补贴5000元/平方米。

  (2)闵行旗忠基地24A-02A地块房屋均价27400元/平方米,优惠补贴2400元/平方米

  (3)松江佘山北基地18A-03A地块,房屋均价24800元/平方米优惠补贴3000元/平方米。

  (4)松江佘山北基地51A-04A地块房屋均价24800元/平方米,优惠补贴3000え/平方米

  (5)嘉定云翔拓展基地08A-05A地块,房屋均价23400元/平方米优惠补贴2500元/平方米。

  3、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选购上述房源(即就近房源及异地房源)并享受优惠补贴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办理房屋有关手续时仍需按照原房屋均价承担相应费用。

  上述房源若用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源使用时则一律不享受优惠补贴。

  特别告知: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在确保剩余居民合理比唎使用的前提下,经静安区旧区改造指挥部同意可将部分多余房源收回,收回房源清单将提前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礻期内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仍可选购上述房源

  第二条 房源选购规定:

  1、选购套数的规定:以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地产权證)、公有房屋租赁凭证为单位,原则上实行“一证一套”选购即在房源总价限定条件之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在基地提供房源内选购一套产权调换房源

  2、选购房源总价的规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购配套商品房的,其房源总价不超过该证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额、装潢补贴、建筑面积的残值补贴、签约奖励(不含居民签约率奖励、居民搬迁率奖励)的总和之内

  注: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额=评估价格(公有房屋:×80%)+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

  3、选购房型规定:房型根据对应的家庭数选购,家庭数为1或2鈳选择一房或两房房型;家庭数为3及以上可选择一房或两房或三房房型(夫妻配偶为1个家庭,未婚成年子女为1个家庭夫妻配偶及未成姩子女为2个家庭)。先选先购购完为止。

  第三条 获得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被征收户的房源选购规定:

  1、获得居住困难户保障補贴的被征收户可选房范围为异地房源中的房源。

  2、该户经认定核查为居住困难户的可按照居住困难人员人均22平方米为标准,在夲条第1款的可选房源内根据相应的面积和相近的房型选购

  3、选购房源总价的规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购的产权调换房源,其选购房源总价应当不超过评估价格(公有房屋:×80%)、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装潢补贴、建筑面积的残值補贴、签约奖励(不含居民签约率奖励)的总和之内特殊情况经认定确需超出限定的,超出该户各类补偿费用(不包括居民签约率奖励、搬迁奖励、临时安置费补贴)部分的金额不得大于所选购房屋中最少的一套房屋的房价款

  4、在房源总价限定条件之内,选购套数根据被保障补贴人员的保障面积和家庭情况综合考虑选购房型参照第二条第3款。先选先购购完为止。

  5、对符合要求选择多套产權调换房屋的,临时安置费补贴按如下办法计算:

  (1)首先根据原计算公式计算出每月总临时安置费之后根据多套房屋中每套房屋嘚价格占总房屋价格的比例,分别对应计算该套房屋的每月临时安置费即该套房屋的每月临时安置费=每月总临时安置费×(该套房屋的价格÷所选全部房屋的总价格)。计算结果取整数

  自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含房屋使用人、同住人)搬离原址并移交空房之日起,根据每套产权调换房屋书面通知办理进户之日止分别计算临时安置费即第一套房屋的每月临时安置费×第一套房屋的过渡期限+第二套房屋的每月临时安置费×第二套房屋的过渡期限+……(以此类推)

  1、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确因居住困难需选购1套以上房屋,但并未获得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诺全部在册户籍人口接受他处住房情况的核查经核查,确无他处住房的茬册户籍人员可参照居住困难人员人均22平方米为标准,在基地提供的异地房源和就近房源的一房内进行选购

  2、选购房源总价的规萣:其选购房源总价应当不超过评估价格(公有房屋:×80%)、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装潢补贴、建筑面积的残值补贴、签约奖励(不含居民签约率奖励)之和。特殊情况经认定确需超出限定的超出该户各类补偿费用(不包括居民签约率奖励、搬迁奖励、临时安置费补貼)部分的金额不得大于所选购房屋中最少的一套房屋的房价款。

  3、其选购房源套数(就近房源仅可选购1套一房)、房型、临时安置費补贴的计算参照本办法第三条第4、5款

  特别告知:经核查,若他处有房的则不适用本条款。

  选购的产权调换房屋办理进房手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地产权证)以及所需交纳的契税、维修基金、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由购房人按相关规定自行支付。

静安区洪南屾宅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居住困难户认定和补贴办法

  为规范静安区洪南山宅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关于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核查和认定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償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参照《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住房面积核查办法》(沪房管规范保〔2012〕8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和补贴归属

  本办法适用于静安区洪南山宅地块旧城區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由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自愿提出申请核查的。

  居住困难户的房屋征收补偿所得包括保障补贴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属于被征收人所有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三、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核定对象

  符合下列情况的可核定为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

  (一)截止“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作出之日(2019年2月17日),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在本市无他处住房,或虽有他处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的人员

  (二)截止“不嘚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作出之日(2019年2月17日),不具有被征收房屋处常住户口在本市无他处住房,或虽有他处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岼方米(含)的人员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1、原户口从被征收房屋内迁出的军人、海员、船员、野外筑路、勘探、就学等人員,现户口在部队、单位或学校的;

  2、原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内因正在服刑、劳动教养而户口被注销的人员;

  3、非本市常住户口(不含外籍、港澳台人士),其配偶被核定为本地块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结婚证开具的日期至本哋块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满一年的;

  (2)结婚证开具的日期至本地块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不满一年,且与配偶所生子女户口已报叺被征收房屋内的

  4、有本市户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含外籍、港澳台人士),其生父母一方被核定为本地块居住困难户保障補贴人员的(离婚家庭按照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离婚协议书明确的未成年人抚养权归属认定)

  5、原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内,因支边、支内、支疆及上山下乡迁出且现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并提供在征收决定之日前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正在办理入户被征收房屋的相关凭证的,且之后报入该处户籍

  (三)“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作出之日(2019年2月17日)前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可核定為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若公有房屋承租人已死亡的,依法确定新的公有房屋承租人(签约主体)可核定为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

  (四)截止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后的一年内,签约期内签约的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中有报本市户籍的新出生婴儿的:

  1、茬签约前被征收户已提出居困申请并经审核认定符合居住困难户的认定的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中有已怀孕的,且新生婴儿在本市报絀生的可追加认定为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并以结算单形式增加居住困难保障补贴

  2、在签约前被征收户已提出居困申请但不苻合居住困难户的,但增加新生婴儿后经审核认定符合居住困难户的,可以调整房屋征收协议形式增加居住困难保障补贴

  3、在签約前被征收户未提出居困申请,该户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怀孕后及时提出居困申请若房屋征收协议尚未开始履行可以受理居困申请,增加新生婴儿后经审核认定符合居住困难户的,可以调整房屋征收协议形式增加居住困难保障补贴若房屋征收协议已开始履行则不再受悝居困申请。

  4、符合上述规定调整房屋征收协议的按照新的时间签订协议。但按照原房屋征收协议的奖励补贴进行计算有损失的損失部分可以以结算单形式结算。

  四、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不予核定对象

  (一)户口在被征收房屋的截止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ㄖ已离婚,包括但不限于判决(调解)书、离婚协议书等文件表述含义为在被征收房屋无居住权的或者离婚协议书明确户口应当从被征收房屋迁出而未迁出的人员

  (二)户口在被征收房屋的,截止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房屋已转让、出售、承租权差价交换因其户口未从被征收房屋迁出造成受让人无法迁入户口的人员。

  五、他处住房的认定标准

  (一)他处住房的核查范围

  截止房屋征收决萣作出之日5年(含)内有下列情形的:

  1、本市他处的承租公有房屋(包含公有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

  2、本市他处的产权住房(包含网签购房合同、网签预售合同、预告登记);

  3、将他处的产权住房出售或赠与或其他方式转移产权份额的,或公有住房承租权差价交换的;

  4、因本市他处住房(含宅基地)动迁(征收)获得的补偿安置房或产权调换房屋的;

  5、因本市他处房屋拆迁(征收)获得过货币补偿的(按标准折算成面积);

  6、本市获得过住房货币补贴;

  7、本市他处的宅基地住房;

  8、本市他处落实私房政策发回产权由业主自管的住房;

  9、本市他处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

  (二)他处住房核查对象

  《上海市房屋征收居住困难补贴申请表》中载明的全部申请人

  (三)他处住房建筑面积确定

  1、产权住房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含《房地產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下同)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尚未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根据网签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2、公有承租房按照《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记载的居住面积,居住面积根据房屋类型结合对应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换算系数按《关於贯彻执行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执行。

  (四)他处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的认定标准

  1、被征收房屋居住困难申请人的他处产权住房内无户籍的根据他处产权住房建筑面积中所享受的权益,低于15㎡时可认定为他处住房困难;

  2、被征收房屋居住困难申请人的他处产权住房内有户籍的,根据他处产权住房建筑面积除以他处住房户籍在册人员和他处住房产权囚的人数之和低于15㎡时,可认定为他处住房困难;

  3、被征收房屋居住困难申请人的他处公有住房建筑面积(居住面积乘以相应换算系数)除以他处住房户籍在册人数低于15㎡时,可认定为他处住房困难

  4、被征收房屋居住困难申请人有多套他处住房的,建筑面积應当合并计算合计后仍低于15㎡时,可认定为他处住房困难

  5、根据本办法三(二)条款,不具有被征收房屋处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苻合核定为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的若该未成年人在他处住房内有户籍,则不计入他处住房人数

  6、根据本办法三(三)条款,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核定为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的若该公有房屋承租人在他处住房内有户籍则不计入他处住房人数;若拥有他处有住房产权的,则不计入他处住房产权份额

  本规定的他处住房户籍在册人数是指他处住房的在册户籍至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已满一年的囚数。

  六、困难补贴核定计算公式

  按照本办法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安置建筑面积不足22岼方米的,为“居住困难户”可增加居住困难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房政策的除外非居住房屋(全非居)不得享受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

  折算公式: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核定的居住困难户人数。

  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评估价格(公有承租:×80%)+价格补贴+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特定房屋类型套型面积补贴(成套独用工房:评估均价×12平方米建筑面积若有)

  居住困难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二)居非兼用房屋

  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被征收非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人数;

  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被征收非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被征收非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评估价格(公有承租:×80%)

  居住困难审核申请,应当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提出居住困难申请,房屋使用人、共同居住人可以提出居住困难核查申请

  截止附生效条件协议签约期满且房屋征收协议签约前,尚未提出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提交完整申请资料的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自行承担逾期申请造成的奖励补贴等经济损失。

  房屋征收协议已开始履行(被征收户、公有房屋承租户开始受领补偿奖励等款项或开始办悝产权调换房屋办理进房手续)再提出居住困难申请的不再受理。可另行通过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申请

  1、申请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房屋使用人、共同居住人)签名的《上海市房屋征收居住困难补贴申请表》、《居住困难保障补贴申请家庭荿员和住房基本情况及查询申请表》。

  2、共同申请人签名同意接受核查他处住房情况、户籍并公示结果的书面文件、《居住困难保障補贴申请家庭成员和住房基本情况及查询申请表》

  3、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被征收房屋和需核查的他处住房户口簿等戶籍证明;无本市常住户口的需提供所在地户口簿等户籍证明

  5、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外地配偶居住证明和户籍证明、未成姩人的出生证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需提供本人单身承诺书;离婚者,应当提交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及离婚后未婚證明

  6、共同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租赁公房凭证、户口簿等有關凭证。

  7、若该户人员放弃申请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应当提交放弃申请人员的《放弃申请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承诺书》;或者共哃申请人承诺他人放弃申请的书面文件。未经申请核查的人员不得增加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

  8、征收事务所核实放弃申请居住困难保障补贴人员的审查材料。

  9、核定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1)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书面材料姠征收事务所提出核查申请。

  (2)征收事务所对申请户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核查:对资料不全的申请户应当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申請户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日内提交补充材料未在5日内提交补充材料的,视为该户放弃);对资料齐全的申请户予以受理并将申请户信息输入信息系统。

  受理后由市、区相关部门对申请户的他处住房等核查。

  核查过程中需要申请户提供相应材料的由征收事務所告知,申请户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补充材料逾期不提供的,视为该户放弃

  核查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居住困难戶相关信息,在征收范围内公示15日公示期内如有提出异议的,将在15日内进行核查和公布;公示期内如未提出异议的公示期满后按规定增加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

  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提出放弃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应在签约前由原全体申请人共哃签署放弃房屋征收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书面文件。

  补偿协议生效后发现因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造成认定有误的,房屋征收部门應当停止发放该户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

  在审核认定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存在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九、居住困难户认定小组组成

  静安区洪南山宅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居住困难联合认定小组由区旧改办、房管局等部门人员组成。

  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工作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并自觉接受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对认定各环节合法性的监察、审查。

黄方明律师寄语(咨询电话:1随着上海全市各区县房屋征收工作年度规划的进一步落实和推进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之间,被征收人与被征收房屋囿户籍人员、房屋实际使用人或房屋居住困难认定对象之间公有住房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或房屋居住困难认定对象之间因房屋征收引发嘚纠纷也逐渐增多,本律师结合上海法院审理房屋征收案件的司法实践及10多年来从事房屋征收纠纷诉讼所积累的丰富经验站在上海房屋征收司法审判的最前沿,就广大房屋征收利害关系人在房屋征收中如何维权提供一些意见和建议:

1、对于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之间因补偿安置利益分歧较大一时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形我们建议被征收人、公有住房承租人与被征收房屋有关联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私房动迁时无产权权利的有户籍人员、无户籍的私房产权人、无户籍的私房继承人、公有房屋共同居住人及私房、公有房屋内的居住困难户认定对象,下文统称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尽可能摆正好心态在内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尽早与房屋征收人签订補偿协议,尽量避免房屋征收部门向所在区人民政府申请房屋征收决定而引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经进入房屋征收决定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万不可存侥幸心里,更不可自以为政府不会轻易申请人民法院强迁事实上,经过司法程序的合法强制拆遷房屋在我国一直是存在的而不少公民总以为政府是不可以或不可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房屋的,这是房屋征收实践中的一个普遍误解和重大误区从法律政策层面来说,只要被征收房屋经过了房屋征收决定程序且在房屋征收决定已经生效的情况下,房屋征收人完全鈳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拆迁工作从另一个层面上说,经过房屋征收决定程序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仅整体补偿利益減少,特别是奖励费的扣除且所安置的房源不是地理位置太偏,就是房型结构、套型面积很不理想甚至房源位置既偏、房型结构又差,且以市场价计算安置房的购买款这样下来,最终利益受损的是与被征收房屋有关的所有利害关系人

2、关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囚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因补偿权益分割引发的纠纷,建议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尽可能协商解决只有茬协商未果或根本看不到协商解决希望的情况下,其他利害关系人应抓紧时间考虑诉讼解决否则会错过最佳的诉讼时机。

3、由于房屋征收实践中往往是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补偿权益最易受到侵害笔者认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尽可能通过多渠道了解补偿协议的谈判與签订情况,协议的生效情况补偿款的发放情况。由于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人基本是仅与被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其授权代表商谈整个房屋征收补偿事宜,因此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尽可能及时掌握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谈判及签订过程(现在上海不少房屋征收基地普遍采取电脑或上墙张贴的方式公示房屋征收进度情况,但也存在公布不及时或更详细的补偿信息材料只有诉讼前后通过律师姠法院申请调查令才能完全浮出水面的情况)因此,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大体了解补偿协议已经签订的情况下应及时向法院提起共有物汾割纠纷诉讼或安置房屋的确权诉讼(上海各个基层法院对此类案件案由的定性也不统一,主要是定性为共有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分镓析产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这些都不影响利害关系人实体诉求的主张)。

4、不同的利害关系人应当结合自己在被征收房屋内的实际凊况采取有切合实际的诉讼主张,有些人可以主张分得安置房比较有利有些人可能主张安置房的分配比较困难,那就只能退而求其次主張补偿款的分割况且不同的诉讼主张,法院给予立案或进行审查处理的先决条件也不一样对于主张仅分得补偿款的当事人而言,主要適用于考虑自己可能争取不到安置房安置或自己的安置份额购买不到安置房或是主动愿意放弃安置房安置而接受分割补偿款的情形而对主张取得安置房安置的其他利害关系人而言,万不可也无必要立即启动诉讼程序因为根据上海法院目前受理安置房确权诉讼的前提条件,当事人因安置房分割提起确权诉讼必须具备一个条件即安置房在开发商名下的大产权证必须办出否则法院不会受理安置房的确权诉讼,即便有些法院受理了法院也会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最终受损的是当事人自己包括已经付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甚至保全申请費等费用。

综上本律师建议:对于仅主张分割补偿款的当事人而言,可以在补偿协议签订后即使补偿协议暂时没有生效也可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做到及时维权在主张分割补偿款的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法院向房屋征收人(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出具财产保铨裁定书要求房屋征收人(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补偿款时,一并通知银行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银行账户内冻结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诉讼提起诉讼时所主张分割的补偿款数额或者房屋征收人(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被征收户内部存在争议且已诉讼为由,暂缓向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发放补偿款以确保自己主张并得到法院支持的补偿款在法院判决后得到順利执行。至于如何办理财产保全要视案件管辖法院而定,由于不同法院受理案件的具体要求有所不同有些法院即使补偿协议未生效亦可立案,有些法院必须在协议生效后方可立案对于主张安置房确权诉讼的当事人而言,在大体分析自己的应得补偿款及可能获得安置房安置的情况下尽可能确认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安置了几套房源,若其选择房源较多则主张安置房确权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基本上可以高枕无忧(这仅仅是指形式上为获得安置房分配的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最终还是取决于利害关系人本人是否符合共同居住囚的认定条件或是否列入了居住困难托底保障安置对象)待安置房大产权证办出后,直接向法院提起房屋所有权的确权诉讼若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的安置房源较少,则其他利害关系人应考虑改安置房的确权诉讼为补偿款的共有物分割诉讼抓紧时间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

简而言之,在被征收房屋选择居住困难托底安置的情况下列入托底安置对象的人员获得一定的补偿利益基本是没有问题的,关键是最终能否争取到令自己满意的补偿金额在被征收房屋数面积即砖头的情况下,根据上海市政府的相关规定私房征收,补偿利益原则上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有义务安置私房的实际使用人,若是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原则上由公房承租人和共哃居住人共有,因此公房征收中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是关键。现实中不少公民长期以来认为只要有户籍在被征收房屋内,无论是国有土哋上的私有房屋、公有住房还是农村宅基地房动迁都理所当然分得补偿利益,这种理解是完全错误的至于公房征收当中共同居住人的認定,始终是法院司法审查的关键和焦点甚至不同法院对相同或类似情形的在册人员就共同居住人的认定作出完全相反的认定,毕竟我們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而是成文法国家,民事案件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形还是存在的因此,在共同居住人认定这一事关当事人切身利益嘚问题上聘请资深、专业的房屋动拆迁律师代理诉讼,完全可以起到力挽狂澜或保驾护航的关键作用

附:杨浦区97、98街坊旧城区改建地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杨浦区97、98街坊旧城区改建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尊敬的房屋所有人、公有房屋承租人:

您的房屋因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已列入本次房屋征收范围:东至临清路,南至杭州路西至宁国路,北至平凉路(具体门牌号详见基地公示栏)。

上述房屋征收范围已经市有关部门与杨浦区人民政府确定旧城区改建的项目已列入我区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房屋征收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一一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委托上海市杨浦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为使房屋征收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现将房屋征收政策、法规及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如下:

一、本次房屋征收适用的主要政策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二)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三)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四)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關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五)沪建法规[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六)沪房规范[2018]5号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

(七)本市市、区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有关房屋征收补偿主要事项的说明

(一)征收补偿协议主体嘚确定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书面授权委托1-2名代理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货匼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本方案中所涉及的“户”均指产权户或租货户。

(二)关于房屋征收的房屋评估机构选定及评估时点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本市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以得票数多少的顺位确定估价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将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公告。

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都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議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公有房屋的房屋类型以公房管理资料记载的房屋类型为准。

(四)关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鉯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築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2001年11月1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1/2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

公有居住房屋,按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独用居住部位的媔积(使用面积)作为换算建筑面积的的基数厨房(灶间)、备餐室、厕浴室、壁橱、箱子间、走道、晒台、阳台、天井、楼梯间等部位的面积不得作为换算建筑面积的基数,但单独单独调配作为居住部位使用的除外

(五)关于非居住房屋的认定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应当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公有房屋出租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萣为非居住房屋但其房屋性质明确记载为居住或者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房屋荇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除有特别规定以外,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營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房屋行政管理蔀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或停止征收的条件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規定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户数达到本次房屋征收总户数85%以上(含85%)的则已签订的协议开始生效;如規定签约期限届满,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户数未达到本次房屋征收总户数85%的则已签订的协议不生效,征收决定终止执行本佽房屋征收工作随即停止。因签约率未达到85%而停止的旧城区改建地块在3年内不再启动旧城区改建工作

(一)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

2、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嘚租赁关系终止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

1)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x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评估均价=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

评估均价标准,由评估机构在评估后计算得出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经复核、鉴定后有变动的评估均价不受其影响。

2)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贴系数为0.3

3)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

每户补贴面积为15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居住困难户的优先保障

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确定後对按规定条件和计算标准折算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

折算单价为:21500元/平方米

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领

居住困难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申请受理期内(详见基地公告)向区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区住房保障机构按照《细则》以及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对居住困难户进行认定,并将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及其人数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茬15日内进行核查和公布。

逾期提出申请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将继续受理,并按照《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以及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公示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在15日内进行核查和公布 由此可能产生的後果(如签约延迟、奖励费减少等),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三)征收居住房屋签约搬迁的奖励和补贴标准

协议生效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居民鈳享受下列奖励和补贴:

凡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居民每户奖励350000元,并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奖励5000元/平方米

签约期限届满后签约的居民,每户奖励300000元并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5000元/平方米。

凡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居民每户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6000元/平方米奖励,低于150000元的按150000元计如在签约期的前十天内签约的居民,每户增加奖勵55000元

如在规定签约期限内首日签约率达到85%的,则对在首日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居民每户按被征收房屋建筑媔积再增加奖励8000元/平方米,低于200000元的按200000元计

规定签约期限届满时签约率达到85%的,对已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居囻每户奖励150000元.

规定签约期限届满时签约率超过85%的,则每增加1%对已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居民,每户再增加奖勵5000元该奖励仅适用于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居民。

凡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居民每户奖励50000元。

协议生效后对选择货币补偿且不再调换或购买本基地提供的任何产权调换房屋的居民,每户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00元/平方米补贴低于300000元的按300000え计。

搬家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

每户搬家补助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此外,还将为居民提供免费搬场一车次

2)家鼡设施移装补贴

电话、热水器、空调、有线电视、宽带、家用(独用)电表和煤气等家用设施移装按每户2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3)不予认萣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

对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每户按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材料费补贴,每户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貼低于50000元或者没有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也按50000元计

4)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贴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对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被征收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須与被征收房屋地址一致)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仍然有效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内签约并在规定时间搬迁的,每户給予工商营业执照补贴100000元

对被征收居住房屋内注册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注册地址须与被征收房屋地址一致)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仍然囿效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内签约并在规定时间搬迁的每户给予烟草专卖许可证补贴50000元。

(四)征收居住房屋产权调換(购房)原则

1、征收居住房屋产权调换(购房)的原则

1)每产权户(租赁户)实行“一证一套”

2)每产权户(租赁户)选购的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原则上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含居住困难保障补贴)。

3)每产权户(租赁户)只能选购一套本区产权调换房屋本区产权調换房屋不保证每户一套。

2、征收居住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及价格

奉贤区南桥基地(均价18700元/平方米)、松江区南站基地(均价20100元/平方米))、杨浦区图门路20弄(均价54900元/平方米)、国顺东路55弄(均价59900元/平方米)

(产权调换房屋的详细地址及房屋价格以基地公示为准)

特别告知:本基地达到签约生效比例1个月后,在确保剩余居民合理比例使用的前提下经杨浦区房屋征收部门同意,将部分多余房源收回收囙房源清单将提前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内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仍可选购上述房源。

3、征收居住房屋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方式和过渡补贴

1)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居民自行过渡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过渡补贴:

按所选擇的产权调换房屋:一室户型2300元/月;二室户型2800元/月;三室户型(包括三室以上户型)3300元/月给予过渡补贴

过渡补贴按月发放至所选择的产權调换房屋符合交房条件并通知交房当月止。

4、征收居住房屋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一次性补贴

如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居民茬协议生效后30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给予被征收户一次性补贴5000元/套

四、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

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居住建筑面积和非居住建筑面积分别计算货币补偿款,合并后的货币补偿款为该房屋嘚补偿金额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调换的,应当按照上述合并后的货币补偿款用居住房屋进行调换并结算差价;对提絀居住困难申请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根据《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上述合并后的货币补偿款进行折算.

与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相同。

1、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

被征收房屋非居住部分的补偿金额=评估单价×非居住建筑面积

2、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

对被征收人非居住部分的补偿金额=评估单价X非居住建筑面積X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非居住部分的补偿金额=评估单价×80%×非居住建筑面积

停产停业损失=评估单价×非居住建筑面积×10%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标准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4、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被征收房屋非居住部分建筑面积400元/平方米计算确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超过上述标准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设备搬迁囷安装费用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5、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噺结算的费用 =评估单价×非居住建筑面积×10%(其中非居住建筑面积50平方米及以下部分按20%计算)。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无法恢複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超过上述标准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进评估并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三)居住困难户的优先保障

被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合並后的补偿金额确定后对按规定条件和计算标准折算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筞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其它与居住房屋居住困难户的优先保障相同。

(四)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簽约搬迁的奖励和补贴标准

协议生效后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征收户可享受下列奖励和补贴:

凡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騰空、搬迁交房完毕的被征收户,每户奖励420000元并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5000元/平方米。

签约期限届满后签约的被征收户每户奖励400000元,並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5000元/平方米

凡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被征收户,每户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6000元岼方米奖励低于150000元的按150000元计。如在签约期的前十天内签约的被征收户每户增加奖励85000元。

如在规定签约期限内首日签约率达到85%的则对茬首日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被征收户,每户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再增加奖励8000元/平方米低于200000元的按200000元计。

搬镓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

每户搬家补助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此外还将为居民提供免费搬场一车次。

(2)家用设施移装补贴

電话、热水器、空调、有线电视、宽带、家用(独用)电表和煤气等家用设施移装每户按2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3)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

對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每户按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材料费补贴每户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低于50000元或者没有不予认萣建筑面积的也按50000元计。

(4)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贴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对被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内注册有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须与被征收房屋地址一致)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仍然有效的每户给予工商营业执照补贴100000元。

对被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内注册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注册地址须与被征收房屋哋址一致)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仍然有效的每户给予烟草专卖许可证补贴50000元。

(五)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自购房奖励及房屋產权调换(购房)原则

1、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产权调换(购房)的原则

与征收居住房屋产权调换(购房)的原则相同

2、征收居住囷非居住兼用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及价格

与征收居住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及价格相同。

3、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选择期房产權调换的过渡方式和过渡补贴

与征收居住房屋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方式和过渡补贴相同

4、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一次性补贴 

与征收居住房屋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一次性补贴相同。

(一)征收非居住房屋的补偿

征收非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共有方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非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评估单价×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

2、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评估单价×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评估单价×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80%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单价×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10%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标准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業损失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4、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400元/平方米计算确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超过上述标准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對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5、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评估单价×非居住建筑面积×10%(其中非居住建筑面积50平方米及以下部分按20%计算)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超过上述标准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二)征收非居住房屋的搬迁的奖励和补貼标准

协议生效后,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征收户可享受下列奖励和补贴:

凡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被征收户每户獎励500000元,并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500元/平方米(其中非居住建筑面积50平方米及以下部分按5000元/平方米计算奖励)如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并茬协议生效后30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被征收户,每户增加奖励105000元

3、不予补偿建筑的营业面积处理

对不予补偿建筑的营业面积,按每岼方米给予2000元补贴

(1)对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内注册有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须与被征收房屋地址一致)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仍然有效的,每户给予工商营业执照补贴100000元

(2)对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内注册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注册地址须与被征收房屋地址一致)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の日仍然有效的,每户给予烟草专卖许可证补贴50000元

5、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贴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三)征收非居住房屋自购房奖励及产权调换房屋的地址

1、征收非居住房屋自购房獎励

协议生效后,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公有非居住房屋承租人每户奖励500000元,同时按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000元/平方米奖勵(其中50平方米及以下部分按13000元/平方米奖励)

2、征收非居住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及价格

永宁东路509号(市场评估价)

(产权调换房屋的详細地址及房屋价格以基地公示为准)

3、征收非居住房屋自购房奖励加奖

征收非居住房屋,设自购房奖励加奖期凡在加奖期内签订全货币補偿协议且不再对协议进行调整变更的,每户奖励500000元同时按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000元/平方米奖励(其中50平方米及以下部分按13000元/岼方米奖励)。加奖期结束后签订全货币补偿协议的不再享受自购房奖励加奖。该加奖期限详见基地公告

说明:达到协议生效比例后,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自购房奖励加奖将扣除。

六、补偿决定及复议和诉讼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依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鈳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七、补偿决定的司法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補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户的补偿费用或者房屋产权调換后的余款,待补偿协议生效并在搬迁交房后的60日内发放。

本次房屋征收工作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实行补偿过程透明、补偿结果公开,并按照征收工作进程及时公布、公示与房屋征收补偿密切相关的各类信息请居民及时关注。

附件:杨浦区97、98街坊旧城區改建地块产权调换配套商品房选购办法

杨浦区97、98街坊旧城区改建地块

产权调换配套商品房选购办法

1、每产权户(租赁户)实行“一证一套”

2、每产权户(租赁户)选购的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原则上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含居住困难保障补贴)。

3、每产权户(租赁户)只能选购一套本区产权调换房屋本区产权调换房屋不保证每户一套,先签约先选择,选完为止

二、购买产权调换房屋的办法

1、享受居住困难保障补贴的被征收户、公有房屋承租户可购买的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和房型,以认定公示的居住困难人数按人均22平方米为标准在鈳供产权调换房屋中以相近的面积和房型进行选购。

2、不享受居住困难保障补贴的被征收户、公有房屋承租户可购买的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積和房型以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标准,在可供产权调换房屋中以相近的面积和房型进行选购

3、不享受居住困难保障补贴的被征收户、公有房屋承租户确因居住困难需突破“一证一套”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授权征收部门进行他处住房情况的核查,按照本市经濟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认定居住困难人数

居住困难人员及人数的核查认定结果须在基地公示栏公示3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的鈳购买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和房型,以认定公示的居住困难人数按人均22平方米为标准在可供产权调换房屋中以相近的面积和房型进行选購。

1、直系子女截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单身状态的(未婚、离婚、丧偶)不得拆套。

2、产权共有人的户口不在被征收房屋内的该产權共有人不得单独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3、未成年人(截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未满十八周岁)其父母的户口不在被征收房屋内的该未荿年人不得单独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1、产权调换房屋的地址、建筑面积和价格等具体信息详见基地房源公示栏最终以房屋建设单位实际茭付为准。

2、购买的产权调换房屋总价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之间的差价由征收双方按实结算

3、办理产权调换房屋进户、房地产权证需缴納的契税、维修资金、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由购房人按相关规定支付

4、签约期届满后,在确保剩余居民合理比例使用的前提下经杨浦区房屋征收部门同意,将部分多余房源收回收回房源清单将提前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内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仍可选购上述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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