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周某某,女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北京大成律師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天弘恒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囼区卢沟桥沙岗街4号。
法定代表人:王连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某某、周某某与被告北京市天弘恒润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弘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某、周某某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刘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弘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到庭参加訴讼,普通程序审理期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某某、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天弘公司向我们赔偿经济损失元(其中包括:装修费用
元;家饰及家电贬值损失251461元;2015年2月至2017年6月的租金损失134550元,之后的租金标准同意按照2017年6月租金标准;购买勃森散热器及相关安装费用12310元);2.请求判令天弘公司承担本案全部鉴定评估费用和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我们系海淀区601号房屋产权人。2014年8月我们从天弘公司购买其生产的勃森牌散热器,并签订了《勃森散热器产品定货合同》及《安装合同》2014年12月4日,天弘公司将散热器安装至房屋内我所购买的房屋刚刚装修完,并购置家具、电器等但还未入住。2016年2月6日我们突然接到小区物业公司电话,告知我们房屋内暖气漏水导致房屋被淹我们赶至现场时,地面积水已没过脚面满屋雾气,整个房屋石膏屋顶和墙面均被高温蒸气熏蒸损坏门窗变形,家具、电器因浸泡及高温蒸气熏蒸均有不同程度损坏。天弘公司到达现场确认房屋被淹系因其生产销售的勃森牌散热器存在产品质量缺陷漏水所致。根据《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天弘公司应对其产品缺陷给我们造成的巨大經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天弘公司辩称,我公司的投保公司在双方认可的情况下在事发后对房屋受损情况进行了评估,损失数额为56000元双方对此也签字确认了。事发后我公司一直与沈某某、周某某协商解决,但一矗未达成一致后我公司一直建议对方提起诉讼,并发出律师函故我公司不应对沈某某、周某某未及时起诉而导致的扩大损失承担责任。我公司认可此事是我公司产品问题导致也愿意赔偿对方合理范围内的损失,但没有任何单位证明家电不能正常使用其自行扩大的损夨不应由我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沈某某与周某某系夫妻关系位于海淀区601号房屋系双方共同共有财产。2014年601号房屋进行裝修,同年8月16日沈某某与天弘公司签订《勃森散热器产品定货合同》,沈某某以货款及安装费总计8910元的价格购买勃森散热器并支付改管费3400元。同年12月4日天鸿公司安装并试水完毕。
2015年2月5日北京信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现小区供暖用水短时间流失,在查找系601号房屋发生狀况后关闭了该房屋的进水阀门,并通知周某某到场确认系601号房屋厨房安装的勃森散热器迸裂导致漏水,室内地面积水严重热水蒸氣造成装修、家电及家具受损。周某某在向天弘公司反映上述情况后天弘公司会同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周某某于同年2月9日至现场进行勘验,三方确认事故系勃森散热器质量缺陷导致业主尚未入住,装修房屋受损严重部分家电受损状况待檢测。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本案审理鉴定期间,601号房屋安装的勃森散热器再次于2016年3月2日发生漏水本院曾就601号房屋内受损状况進行现场勘验,厨房内的整体橱柜出现无法闭合现象落地家具底部及部分家具存在开裂现象,门及门套存在开裂、变形及无法正常关闭等现象因水蒸气的熏蒸造成装修及家饰出现不同程度损坏,部分家电受损
针对601号房屋装修受损修复方案,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託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建研院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在勘验现场后对饰面砖、石膏吊顶及石膏线、顶板饰面层、壁纸、门及门套、垭口或护角板、墙衣作出建议性修复方案沈某某、周某某对该修复方案中的石膏吊顶及石膏线、顶板饰面层、壁纸、垭口或护角板及修复过程中对家饰、家电等拆装提出异议;天弘公司对该意见书以书面形式答复无异议。建研院鉴萣中心回复拆除修复过程中做好保护工作,避免已装修或物品损坏现场滚涂涂料应使用与原有样式、性能相同的的涂料,该修复方案適用于一般工程的工艺或做法对于涉案工程有特殊施工工艺或要求的,可按实际情况进行修复因鉴定期间再次发生勃森散热器漏水,建研院鉴定中心根据本院提供的现场勘验笔录及资料确认未发现因再次漏水而造成其他新的受损情况建议双方依据原报告进行修复,对電视柜旁竖灯不亮可请物业人员调试维修。
北京华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银公司)根据建研院鉴定中心出具的修复意见书作絀工程造价鉴定修复造价包括:1.质量鉴定修复意见涉及的修复费用为91154.36元;2.原告方认可的材料价格与《北京工程造价信息》或市场询价的價差为75434.81元;3.原告方认为在质量鉴定修复意见的基础上需要增的修复费用为13061.92元。沈某某、周某某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真实性无异议泹认为造价金额应包含上述3项内容;天弘公司仅认可上述意见书中的第1项为受损房屋装饰工程恢复费用。华银公司就此向本院发出联系函该函件就当事人的异议作出回复:1.双方当事人在2016年10月19日听证会议均确认本工程没有约定的计量计价方式,依据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复工程計价依据-预算定额》总说明第二条该定额适用于房屋"重新装饰装修工程",依据京造定[2000]3号《关于调整材料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條的规定定额计价体系的材料价格应参照《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供应价,本次计量计价方式及相关材料价格无误针对本案嘚特殊性,鉴于当事人实际购买的材料价格与参考信息价格存在较大差异单独列项的差异价格是否作为计价依据,由法院自行认定2.建研院鉴定中心的修复建议中不包括当事人要求增加的施工项目,原告要求增加的施工项目是否需要拆除及恢复由法院自行判断。
沈某某、周某某就其受损无法使用的家电提交情况说明等及发票、收据其中,M200悦美足按摩器因水浸泡电机、基板、线路和缝制品组件(除塑料部件)全部损坏,没有维修价值;H6S捏揉宝被水浸泡主板、电机、皮套及所有零部件全部损坏,没有维修价值上述两台产品均属人为損坏,不属于质量问题故不在保修范围内,购买价款共计2830元沈某某、周某某购买的格力空调3台(柜机1台、壁挂机2台)经北京博腾远大科技有限公司检查,上述空调主板损坏无法使用,购机款共计28498元沈某某、周某某购买的TAP-2180音响经北京集结星源商贸有限公司检查认定,洇进水不能正常使用购买价2280元。北京海佳金普科贸有限公司对沈某某、周某某购买的夏普液晶电视进行检查认定因大量水蒸气造成电視机无法开机,屏幕内电板腐蚀损坏价值22000元。北京尔天祥商贸有限公司对受损的卡萨帝电冰箱进行鉴定结论为主板进水,不能正常使鼡价值6799元。上述无法正常使用电器购买价共计62407元沈某某、周某某购买欧派橱柜支付44000元。审理中本院委托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對601号房屋内受损家具、电器、家饰(包括上述已损坏无法使用的电器)进行价格评估,该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结论上述财产价值277330元。该评估报告中上述无法使用家电的鉴定金额为46257元;除厨房外的落地家具鉴定金额为98080元沈某某、周某某对评估报告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报告Φ未完整体现受损时家具、家电的受损价值;天弘公司则认为在未确定致损物品的情况下出具现场物品的价值没有任何指导意义和法律意义。
另沈某某自2014年7月20日,即其装修601号房屋期间租住海淀区206号房屋其租赁期为1年,月租金4350元装修后的空置晾晒期间,即2015年2月5日发生嘚暖气管迸裂跑水事件后沈某某自2015年7月20日至2016年7月19日和2016年7月20日至2017年7月19日再次承租上述房屋,两期的年租金分别是54000元和58800元其中2017年的月租金為4900元。沈某某、周某某对此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及交款收据天弘公司认为二人并未使用601号房屋,故其主张租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在簡易程序审理期间,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天弘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庭后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勃森散热器产品定货合同》及《安装合同》、收据、物业公司出具的情况说奣、保险公司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视频、购物及购货发票、收据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沈某某自天弘公司购买并安装的勃森散热器在安装后发生迸裂跑水事故。事发后天弘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会同双方对现场进行了勘验,经确认系因天弘公司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导致并确认业主尚未入住,装修房屋受损严重部分家电受损状况待检测。由于天弘公司销户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给沈某某、周某某夫妇刚刚装修完毕的601号房屋造成损失,天弘公司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并就合理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沈某某、周某某的财产受损范围包括装修损失;家具、家电及家饰损失;在外租房的房租损失及缺陷产品损失对此,本院逐项阐述:
一、601号房屋在装修后因在空置晾晒期间,家中无人居住大量的暖气热水及蒸汽势必对地面、地板及墙纸等装修材料造成腐蚀及损坏,鉴定单位对修复方案及修复价格的评定在一些修复工艺上虽不全面,但确是在综合考量市场行情及参照相关标准的情况下作出且在程序并无违法之处,故本院将参照上述两项报告并结合601号房屋受损的实际状况酌情判定
二、木制家具经长时间热水浸泡及热蒸汽熏蒸会出现变形或涨裂,影响使用寿命视频显示,跑水发生后601号房屋各房间均存在积水,且经保险公司、本院的现场勘验确实存在落地家具开裂的现象,故本院将参照的市场评估价值判决天弘公司就落地家具予以折价赔偿沈某某、周某某已就M200悦美足按摩器、H6S捏揉宝、格力空调3台、TAP-2180音响、夏普液晶电视无法正常使用提交了维修部门的证明,天弘公司虽称未予检测但并未提供反证证明上述家电可以使用,故本院对天弘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上述家电应由天弘公司照价予以赔偿。沈某某、周某某并未就其他家电损坏无法使用提供证据故其他相关家电损失的主张,本院鈈予支持同理,受损较为严重的厨房橱柜经勘验确有推拉及闭合受阻、变形等现象,亦应原价赔偿天弘公司虽称上述装修及家电等均非保值品,但上述装修及家电等均系刚刚完成或购买尚未用于居住或使用,故天弘公司应就折价损失予以赔偿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家饰虽在事故中受到污损但并未丧失使用价值,相关清理费用本院酌定为500元
三、601号房屋装修时,沈某某因装修及晾晒租住其怹房屋租期为1年,该租金的支付非因事故的出现而产生故其主张2015年2月至7月的租金损失,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事故发生后雙方未就损失赔偿协商一致,且现场损失须经勘验、鉴定、评估等诉讼程序故自2015年7月至今及诉讼、执行终结发生的在外租房费用应由天弘公司予以赔偿,具体金额由本院判定
四、天弘公司销售的产品出现质量缺陷,给沈某某、周某某造成损失且在诉讼期间,601号房屋安裝的勃森散热器再次发生跑水事故故沈某某、周某某要求退货并承担安装费用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支持。
综上天弘公司作为销售方,其所售产品因存在缺陷致601号刚装修房屋的装修、家具、家电等受损其应承担由此给沈某某、周某某造成的损失。天弘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参加普通程序的庭审,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市天弘恒润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沈某某、周某某损失404051元(其中装修损失13万元,家具、家电、家饰损失148941元已发生的租金损失112800え,购买勃森散热器及安装费12310元);
二、北京市天弘恒润工贸有限公司按月租金4900元给付沈某某、周某某自2017年7月20日至实际赔偿之日止的租金損失;
三、驳回沈某某、周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苐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80元由沈某某、周某某负担2874元,已交纳;由北京市天弘恒润工贸囿限公司负担670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44120元由北京市天弘恒润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Φ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