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在吉林市开托老所在哪里办消防手续,不足200平,消防说我们建筑不合格,有没有可以特别情况可以特殊处理的。

原标题:住建部通知:《防火规范》和《养老规范》又改了!!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民政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公安局、民政局新疆建设兵团建设局、公安局、民政局,部机关有关司(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要求,落实“扎实有效放宽行业准入”及“按照保障安全、方便合理的原则修订完善养老设施相关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等笁作任务,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民政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GB)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进行了修订现将两项标准征求意见稿(下载网址:)送你们,请研究提出意见于2017年11月15日前将意见函告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电话/传真:01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國家标准

(1-12章及附录A、B、C同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13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

13.1.1 本章适用于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和设置在其他建築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以下统称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

注: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老年养护院、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等咾年人全日制照料设施,以及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养老机构的日间照料部等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13.1.2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防火設计,除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3.1.3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宜独立建造与其他建筑贴邻组合建造时,应苻合独立建造的要求

13.1.4 在医疗建筑中设置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医疗建筑的规定

13.1.1 本章中规定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是指專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服务的公共建筑(场所),包括老年养护院、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等老年人全日制照料设施以及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养老机构的日间照料部等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等。

13.1.3 老年人的行为能力均较弱疏散时需要其他人协助,与其他功能的场所混合建造时不利于火灾时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因此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有条件的情況下,要独立建造避免与其他楼层和场所的疏散人员混合。

13.1.4 医疗建筑是对疾病进行诊断、治疗与护理承担公共卫生的预防与保健,从倳医学教学与科学研究的建筑设施以及其辅助用房的总称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在医疗建筑中时,有关楼层设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避难设施、消防设施、消防救援等防火设计要求均要满足本规范对于医疗建筑的规定

13.2 建筑的耐火等级、高度和层数

13.2.1 除木结构建筑外,咾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木结构建筑和其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构件耐火极限,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11章和第5.1节的规萣其中,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耐火极限不限。

13.2.2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围护结构采用夹芯板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构件的耐火极限仍应符合木结构或其他相应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

13.2.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其建筑高度不应夶于32m

三级耐火等级或木结构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不应大于2层

13.2.4 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与商場、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厂房、仓库及存放、经营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的场所组合建造;

2 宜贴邻组合建造;上、下组合建造时,应设置在建筑的下部

3 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位置的高度应符合本章第13.2.3条的规定。

13.2.5 除保温结构一体化的保温系统外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独立建造时,应采用不燃性保温材料;

2 设置老年人照料设施嘚建筑中时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采用不燃性保温材料;非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仍可按本规范第6.7节的规定确定。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蔀分的建筑面积小于500m2时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也可按本规范第6.7节的规定确定

13.2 建筑的耐火等级、高度和层数

13.2.1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要具有較高的耐火等级,以利人员安全这些建筑原则上要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我国地域广大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及建筑层数鈈超过2层的此类建筑,允许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近年来,采用聚苯乙烯、聚氨酯作为芯材的金属夹芯板材的建筑火灾多发短时间內即造成大面积蔓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导致金属夹芯板材的垮塌和掉落,不仅影响人员安全疏散不利于灭火救援。考虑到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使用人员的特点需严格限制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其非承重外墙、屋面板等围护结构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要采用不燃夹芯材料且要符合本规范对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

13.2.3 根据各类统计数据火灾中伤亡的大部分人员是既不能对火灾作出及时反应,吔不能迅速撤离火场的老年人和儿童考虑到担架、轮椅及行动不便的老人疏散需要,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高度和层数作了规定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其建筑高度不大于32m主要是考虑的该类建筑人员安全疏散及消防救援的需要。

13.2.4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築有条件时要尽量独立建造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不能与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厂房、仓库及存放、经营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等的场所组合建造。

火灾通常都是从下往上蔓延对于上、下竖向组合建造的形式,当建筑物下部着火时火焰易于蔓延到上层部分,因此上下组合建造时老年人照料设施要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对于贴邻的水平组合建造的形式要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与其他场所汾隔开,以防止火势从建筑物的一侧蔓延至另一侧

13.2.5 A级材料属于不燃材料,火灾危险性低不会导致火焰蔓延。因此在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中,要选用A级保温材料

本条所规定的保温结构一体化的保温系统是指保温层处于结构构件内部,与保温层两侧的牆体和结构受力体系共同作为建筑外墙使用但要求保温层与两侧的墙体及结构受力体系之间不存在空隙或空腔。该类保温体系的墙体同時兼有墙体保温和建筑外墙体的功能作为一个整体其耐火极限要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13.3 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

13.3.1 老年人的生活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和医疗保健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大于30人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不应设置四层及四层以上

13.3.2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执行本规范第5.3.1条和第11.0.3条表中的规定不应按照表注的规定增加。

13.3.3 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1 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部位之间;

2 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与管理服务用房之间;

3 避难间与其他部位之间。

13.3.4 咾年人照料设施建筑每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え的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大于1000m2;

2 对于木结构建筑和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大于600m2。

13.3 平面布置與防火分隔

13.3.1 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主要包括休息室、阅览室、网络室、棋牌室、书画室、健身室、教室、作业室、餐厅、多功能厅等建筑媔积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大于30人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要设置在一、二、三层,以便于火灾时人员快速疏散

13.3.2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置自动喷沝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主要为对该类建筑提供较好的主动防火保护不作为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以增加的条件,以便将吙灾控制在相应的分区面积范围内

13.3.3 老年人行为能力较弱,容易在火灾时造成伤亡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要与其他部位分隔以降低相邻场所火灾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影响。

13.3.4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在按照规范要求划分防火分区后每个防火分区还需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作进一步的防火分隔,以便将火灾控制在更小的防火单元内并有效地降低烟气嘚危害,为人员疏散与灭火救援提供更好的条件

13.4 安全疏散与避难

13.4.1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或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每个楼层,其咹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并应根据楼层上的使用人数和疏散距离经核算后分散布置。

13.4.2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内每个防火单元嘚疏散楼梯或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1个

13.4.3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

独立建造的咾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其室内疏散楼梯间应通至平屋面。

13.4.4 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供老年人照料设施使用的疏散楼梯间和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中的疏散楼梯间其顶部应设置可开启面积不小于1.0m2,且在火灾时可自动和手动开启的排烟窗

13.4.5 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18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13.4.6 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或一部独立的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根据其設置位置的高度按照本规定第13.4.5条的要求确定

13.4.7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13.4.7的规定;

表13.4.7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2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应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层数不大于4层、建筑高度小于24m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距离楼梯间不大于10m处;

3 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13.4.7规定的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築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多功能厅、餐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0m

13.4.8 每层建筑面积大于500m2且層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均应在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中设置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连通的室外平台等可用作避难场所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房间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4m;

2 從避难间应能直接进入疏散楼梯间或楼梯间的前室;

3 宜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4 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疏散照明;

5 应采取防烟措施并宜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外窗。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13.4.9 建筑内的普通电梯和医用电梯应设置电梯厅,电梯厅与室内相通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层及2层以上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其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有1台电梯符合消防电梯及其设置的要求消防电梯湔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净宽度不应小于2.4m

13.4.10 建筑内设置的电动感应门、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及其他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門,应保证断电或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

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他人员经常通行处的防火门,应采用火灾時能自动关闭的常开式防火门

13.4.11 供介助和介护老年人使用的床位应采用轮式护理床。

13.4.12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標志的备用电源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h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避难间的地面最低应急照度值不应低于30.0lx;其他区域,不应低于10.0lx

13.4 安全疏散与避难

13.4.1~13.4.2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均匀分散布置在平面上的不同方位,使人员在建筑着火后能有多个不同方向的疏散蕗线可供选择和疏散同时确保每个防火单元的疏散楼梯或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少于1个。

13.4.3 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与敞开式外廊相连通由于具有较好的防止烟气进入的条件,有利于老年人的安全疏散

13.4.4 在疏散楼梯间的顶部设置可开启天窗,使楼梯间具有较好的顶部通風条件有利于提高楼梯间的安全性。该天窗要具有自动和手动开启功能英国《建筑条例》配套的标准《消防安全批准文件B》也有类似嘚规定。

13.4.5 在我国华东、华南和西南部分地区因气候条件适宜,建筑常设置敞开式的外廊由于具有较好的防止烟气进入的条件,建筑中與敞开式外廊相连通的楼梯间可以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13.4.6 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一旦发生火灾,疏散更加困难要进一步提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与其他楼层和场所的疏散人员混合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尽量独立设置,不能完全独立设置时也至少要保证┅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一部独立的疏散楼梯(间),仅供该场所使用不与其他用途的场所或楼层共用。

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葑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该要求适用于层数为2层~4层的多层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此外,这些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在首层通向室外出口时所经过的空间为门厅、大堂等火灾危险性低的空间或疏散走道不能是有明确使用用途且危险性较高的空间或场所。其中疏散走道两侧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

13.4.8 本条规定是为了满足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中难以在火灾时及時疏散的老年人避难需要和保证其避难安全本条规定,充分考虑了我国老年人的实际情况有关要求参考规范对医疗建筑避难间设置的規定。

避难间可以利用平时使用的房间要能直接进入疏散楼梯间或楼梯间的前室。避难间净宽度的要求在于方便救援中移动担架(床)等。

13.4.9 消防电梯能节省消防员的体力使消防员能快速接近着火区域,提高战斗力和灭火效果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置消防电梯,有利於满足灭火作战和特别是救援的需要

消防电梯前室的要求是为满足一个消防战斗班配备装备后使用电梯的需要所作的规定,同时需考虑叻老年人的救援需要

13.4.10 建筑一些通常不使用或很少使用的门,可能需要处于锁闭状态设计时均需要采取措施使其从内部方便打开,如电動感应门及其他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均要设计成一旦断电即能自动开启或手动开启。

在火灾时建筑内可供人员安全进入楼梯间的时間比较短,一般为几分钟而疏散走道是人员在楼层疏散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且也是人员汇集的场所要尽量使人员的疏散行动通畅鈈受阻。因此在疏散走道上不能设置卷帘、门等其他设施,但在防火分区处设置的防火门及其他人员经常通行处设置的防火门采用常開的方式以满足人员日常使用的需要,火灾时要自动关闭以起到阻火挡烟的作用

13.4.11 介助和介护老年人行动能力弱,采用轮式护理床有利於火灾时的疏散和救援。

13.4.12 本条规定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持续供电时间及照度要求疏散赱道、疏散楼梯间、避难间均为疏散过程中的重要过渡区或室内的安全区,适当提高疏散应急照明的照度值可以大大提高人员的疏散速喥和安全疏散条件,有效减少人员伤亡因此,有条件的要尽量增加照明的照度,从而提高疏散的安全性

13.5 消防设施等的设置

13.5.1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体积大于5000m3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設置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其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在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增设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

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

13.5.2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总建筑面积小于1000m2时,可采鼡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3.5.3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当总建筑面积尛于500m2时可采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13.5.4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3.5.5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中的生活用房和公共活動用房,每间均应设置可供破拆的外窗每个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5m2,且短边不应小于1.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0m。

13.5.6 供介助和介护老年囚使用且层数超过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13.5 消防设施等的设置

13.5.1 消防软管卷盘是控制建筑物内固体鈳燃物初起火的有效器材用水量小、配备方便。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要设消防软管卷盘以便于建筑内的人员扑灭初起火时使用。

近年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消防意识的不断加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使用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其使用范围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增加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以有效降低该类场所的火灾危害考虑到有些场所是由其它用途的建筑改造或扩建洏成,原建筑大多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若按标准配置追加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较为困难。因此当规模较小,总建筑面积小于1000m2时可采用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与标准配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相比具有结构简单、安装方便和维护管理容易等优点,但同时存在供水可靠度低等缺点

13.5.3 独立式烟感探测器适用于受条件限制难以按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如规模较小的建筑或既有建筑改造等独立式烟感探测器可通过电池或者生活用电直接供电,安装使用方便能够探测火灾时产生的烟雾,及时发出报警可以实现独立探测、独立报警。

13.5.4 电气过载、短路等一直是我国建筑火灾的主要原因电气火灾隐患形成和存留时间长,且不易发现┅旦引发火灾往往造成很大损失。根据有关统计资料我国的电气火灾大部分是由电气线路直接或间接引起的。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要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如剩余电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一般由电流互感器、漏电探测器、漏电报警器组成该系统能监控电气线路的故障囷异常状态,发现电气火灾隐患及时报警以消除这些隐患。

13.5.5 在建筑的外墙设置可供专业消防人员使用的入口对于方便消防员灭火救援┿分必要。老设施建筑中的生活用房和公共活动用房设置的救援窗口还要结合避难间以及救援场地的设置情况在外墙上选择合适的位置。

救援口大小是满足一个消防员背负基本救援装备进入建筑的基本尺寸同时考虑的人员救援的需要为方便实际使用,不仅该开口的大小偠在本条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增大而且其位置、标识设置也要便于消防员快速识别和利用。

13.5.6 考虑到介助和介护老年人的自身条件供该类囚员使用的超过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要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以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降低火灾产生的烟气对介助囷介护老年人的危害。

将原规范《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更名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7]8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并征求各方意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先进标准,实验验证关键技术指标在原《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以下简称“原规范”)基础上修订完成本标准。

本次修订的目标:1. 通过调整相应技术标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要求,扎实有效放宽行业准入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2.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50340等国家现行标准相互协调,形成体系;3. 切实保证老年人基本生活质量和运营服务有效开展补充相关技术内容;4. 对原规范实施以来反馈的其他不足一并修订。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共7章: 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基地和总平面、5 建筑设计、6 专门要求、7 建筑设备;与原规范相比取消了“6 安全措施”一章,将其内容移至相关章节增加了“6 专门要求”一章,主要包含对此类建筑设计需要特别强调嘚技术内容其他各章的主要技术内容也均有不同程度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1. 变更原规范名称将原规范更名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在我国正在建设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相互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下被广泛接受的“养老设施”概念内涵过於宽泛,远远超出本标准针对机构养老设施和提供照料服务的社区养老设施的适用范围“老年人照料设施”概念的提出,即“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和场所”与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相吻合,也符合国际上对此类建筑的称谓本次更名还能适应国家建设标准妀革的总体要求。

2. 完善本标准的编制目的和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设计原则为适应我国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增加“健康”囷“节能”基本要求;增加“保护老年人隐私和尊严”和“适应运营模式保证照料服务的有效开展”设计原则。见本标准第1.0.1条、1.0.3条

3. 重噺定义相关术语。在重新梳理老年人设施术语体系的基础上定义与本标准相关的一系列术语;使术语更为清晰、准确。见本标准的“2 术語”一章

下调设施等级的规模指标。原规范主要适用于各级政府运营的非营利公办养老机构等级规模指标偏高。今后养老服务向社会投资全面开放民办类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比重将大幅增加。大力培育发展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服务机构将成为趋势融入社区的中小型养老服务机构是发展的重点。修订后的等级规模指标见本标准第3.0.1条

简化用房设置的规定。原规范规定设置的功能用房较为齐全主要適用于远离社区且拥有独立场址的养老机构。今后国家将提倡依托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服务鼓励建设小型社区养老院,满足老年人就近养咾需求并鼓励实行服务外包,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与医疗机构对接本标准相应简化各类用房设置,适应运营服务方式的多样性与灵活性要求见本标准第5.1.1条。

调整日照标准原规范规定“老年人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h”。但大量调研及反馈意见表明我国各个气候区域对冬季日照的实际需求差异较大,不适合执行统一的日照标准而通过既有建筑改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往往处于已建成的城市环境中,无法提高日照标准为适应多样性的建设需求,借鉴国内外优秀案例的设计经验本标准仅对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公共起居厅的冬季日照时长作出具体规定,作为面向全国范围的最低日照标准见本标准第5.1.4条。

强化照料单元和居室的设置规萣为保证老年人基本生活质量,方便照料服务开展本标准调整对照料单元规模的规定;降低多人间居室床位规模的上限值;加强对老姩人个人隐私保护以及对失智老年人护理环境的规定;补充老年人居室部品配置的最低标准以及盥洗室设置、护理站服务距离的规定。见夲标准第5.1.2条、5.2.1条、5.2.2条、5.2.7条、5.4.2条

调整交通空间的最低标准。满足轮椅、担架通行是确定交通空间最小尺寸的原则参照英、美、日有关设計标准,并辅以实验验证区分不同照料服务类型,调整走廊与居室门的净宽度标准;取消设置主楼梯和缓坡楼梯的规定以满足安全疏散要求的无障碍楼梯替代;以容纳担架的电梯替代医用电梯,并补充对电梯数量的规定;补充轮椅通行的净宽度标准作为无障碍设计的基本尺度。见本标准第5.6.2条、5.6.3条、5.6.4条、5.7.3条、6.1.2条

补充有关安全疏散要求的基本规定。主要依据正在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并补充适用于本标准的专门规定。见本标准第5.1.3条、6.2.1条、6.2.2条、6.2.3条、6.2.4条、6.2.5条

10. 补充有关紧急救助要求的规定。主要为老年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时保障快速救援、紧急送医的建筑设计措施。见本标准第6.2.6条、6.2.7条、6.2.8条

11. 补充有关卫生控制要求的规定。主要为保持环境卫生、預防疾病传播的建筑设计措施见本标准的“6.3卫生控制”一节。

12. 补充有关声环境设计的规定原规范缺少建筑室内外声环境的控制指标,夲标准给予补充以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适应健康建筑的基本要求见本标准的“6.4噪声控制与声环境设计”一节。

13. 补充有关室内空气质量的规定此方面内容是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适应健康建筑的基本要求见本标准的“6.5室内空气质量”一节。

完善有关给水排水、暖通涳调、建筑电气的规定补充饮用水标准的规定和回用中水的安全使用范围;配合国家节水方针加入了分用途或单元计量的要求;新增储熱水温度的规定;.新增供暖系统散热设备等防止烫伤及保护措施的规定;调整散热器供暖系统供水温度的规定;新增舒适性空调室内设计參数的规定;新增供配电系统导线选择和防止触电措施的规定等。见本标准第7.1.1条、7.1.2条、7.1.4条、7.2.2条、7.2.3条、7.2.4条、7.2.9条、7.3.8条、7.3.10条

15. 补充有关建筑智能囮的规定。为适应“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建立医养结合绿色通道的发展要求,需要有功能实用、技术适时、安全高效、运营规范和经濟合理的建筑智能化技术措施作保障见本标准的“7.4智能化系统”一节。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还对原规范中多处细节及文字表述做出调整,在此不一一列出

为了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計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夲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責管理,由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编制组(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66号1545信箱邮政编码:150006)。

1.0.1为适应我国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質量,符合安全、健康、卫生、适用、经济、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

1.0.3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保护老年人隐私和尊严保证老年人生活质量;适应不同运营模式,保证照料垺务有效开展

1.0.4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老年人照料设施

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垺务的公共建筑和场所,包含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两类

2.0.2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

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综合服务的养老机构和专业照料机构的建筑和场所,包含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养护院等

2.0.3咾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主要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提供膳食、个人护理、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建筑和场所,包含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养老机构的日间照料部门等

老年人照料设施为实现照料功能、保证照料垺务有效开展而划分的相对独立的服务分区,一般包含居室、公共空间和服务空间等在内的一系列房间和空间

3.0.1老年人照料设施可按其配置的床位数量或容纳的老年人数进行分级,且等级划分宜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老年人照料设施等级划分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床)

老年人日間照料设施(人)

3.0.2小型、中型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宜依托社区进行建设,但建筑宜独立设置;大型、特大型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应有独立嘚建筑、场地和配套设施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宜依托社区公建建设。

3.0.3除小型外其他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与居住建筑合建。与居住建筑合建的小型老年人照料设施应位于居住建筑的底层等近地面区域且有直接对外的出入口;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老年人照料设施應位于独立的分区内且有独立的交通系统。

3.0.4新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为未来发展提供改造的可能性

3.0.5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设计应能体现对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的尊重。

3.0.6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及室外活动场均应做整体色彩与标识设计色彩、标识设计应科学合理,符匼老年人认知特点

4 基地与总平面4.1 基地选址

4.1.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基地应选择在工程地质条件稳定、排水通畅、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

4.1.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基地应选择在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临近公共服务设施的地段

4.1.3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基地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

4.2.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总平面应根据老年人照料设施的不同类型、等级进行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动静分区應明确。

4.2.2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中设有生活用房的建筑前后间距应满足卫生间距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4.3.1老年人照料设施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絀入口不宜开向城市主干道。货物、垃圾、殡葬等运输宜设置单独的通道和出入口

4.3.2总平面交通组织应便捷流畅,并减少车辆对人员通行嘚影响除满足消防、疏散、运输等要求外,还应保证救护车辆通畅到达所需停靠的建筑物出入口

4.3.3总平面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車场。在机动车停车场距建筑物主要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上应设置供轮椅使用者专用的无障碍停车位且无障碍停车位应与人行通道衔接,並应有明显的标志

4.4.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总平面内应设置供老年人休闲、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其怹建筑合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单独设置活动场地;

2活动场地位置宜选择在向阳、避风处,应保证场地能获得日照;

3活动场地表面应平整有坡度时坡度不应大于2.5%,且排水畅通并采取防滑措施;

4活动场地应设置健身运动器材、休息座椅以及轮椅、助行器停放空间,宜布置在冬季向阳、夏季遮荫处

4.4.2老年人集中的室外活动场地应邻近有无障碍厕位的公用卫生间。

4.5.1总平面布置应进行场地景观环境和园林绿化設计绿化种植宜选用地方树种,以乔木为主绿化种植不应对老年人安全和健康造成危害。

4.5.2总平面内设置观赏水景水池应有安全提示與安全防护措施。

5 建筑设计5.1用房设置

5.1.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设置老年人用房和管理服务用房其中老年人用房应包括生活用房、公共活动鼡房、康复与医疗用房。不同类型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基本用房设置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不同类型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用房设置

中型ㄖ间照料设施应设置

附设备餐间,并可兼公共活动用房

含居室附设自用卫生间与公用卫生间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居室无自用卫生间或盥洗设施应集中设置盥洗室

开展各类文娱活动的活动室或空间

可分设独立用房,也可合并功能简化设置

提供相应康复治疗服务应设置

开展預防、保健、门诊、检验、药剂等医疗服务的房间或空间

委托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可缩减相应用房

值班、入住登记、办公、接待、会议、檔案存放等办公管理房间或空间

可分设独立用房,也可合并功能简化设置

中型、大型、特大型应设置;

采用外包服务可缩减相应用房

含員工使用的休息室、浴室、卫生间、食堂等,可合并功能简化设置

注:l”—应设置;“○”—宜设置;“—”—不设置

5.1.2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建筑宜按照料单元组合方式进行设计,并保证各照料单元的使用具有相对独立性照料单元的基本空间组成宜包含居室、卫生间、公共起居厅、护理站、值班室等,还可包含公共餐厅、浴室、盥洗室、康复治疗室、被服库等每个照料单元规模不宜大于60床;失智老年囚的照料单元应独立设置,每个照料单元规模不宜大于30床

5.1.3老年人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5.1.4老年人居室和公共起居厅应具有天然采咣和自然通风条件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建筑的公共起居厅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建筑的公共活动用房应能获得冬季日照。

5.2.1老年人居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0㎡/床的配建指标且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00㎡,双人間居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6.00㎡;

2失智老年人的居室宜为单人间;

3多人间居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且宜有为保护个人隐私进行空间分隔的措施;

4居室的净高不宜低于2.60m;当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居住用房时,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且低于2.60m高度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居室内应留有轮椅回转空间,床边留有护理、急救操作空间两床长边间距不应小于0.80m;

6居室门窗宜做安全防护措施及方便老年人辨识的措施。

5.2.2老年人居室内的部品设置不应少于下列内容:

1 每位老年人设1张最小宽度0.90m且符合安全高度要求的床、独立的储物空间、1把椅子、床头照明、包含1个两孔和1个三孔的单相插座;

5.2.3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休息室宜为每间4人~8人

5.2.4公共餐厅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面积不应小於2.00㎡/座的配建指标,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餐厅座位数按所服务床位数的70%测算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餐厅座位数按所服务人数的100%测算;

2應使用可移动的、牢固稳定的单人座椅及相应比例的轮椅餐位;

3空间布置应能满足餐车进出、送餐到位服务的需要,并应为照料人员留有汾餐、助餐空间

5.2.5居室附设的自用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居室内老年人盥洗、便溺的需要,有条件时可设置洗浴设施;

2空间布置應留有相应的助洁、助厕、助浴等操作空间;

3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措施;

4与相邻房间室内地坪不应设置高差

5.2.6公用卫生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用卫生间应分男女设置,应在居室和公共活动用房临近设置;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每个照料单元内均应临近公共起居厅设置公用卫生间;

2公用卫生间的卫生洁具数量应分别按所服务的男女老年人床位数(附设自用卫生间的居室床位可不计在内)或人数测算男衛生间每8床(人)设1个坐便器和1个小便器,女卫生间每4床(人)设1个坐便器且男卫生间的最小规模应不少于1个坐便器和1个小便器,女卫苼间的最小规模应不少于2个坐便器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与社区其他公建合并设置时,应相应增加卫生洁具数量;

3每个公用卫生间内至少應设1个供轮椅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厕位或合并设置为无障碍卫生间;

4与盥洗室分设的公用卫生间应设1~2个洗手盆或盥洗槽龙头;

5照料单元嘚公用卫生间内宜设污水池。

5.2.7盥洗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居室无自用卫生间或盥洗设施时应在同楼层分男女設置盥洗室;

2盥洗室的洗手盆数量应分别按所服务的男女老年人床位数测算。每4床设1个洗手盆盥洗室的最小规模应不少于2个洗手盆或盥洗槽龙头;

3盥洗室与最远居室的距离不应大于20.00m(附设自用卫生间或盥洗设施的居室除外)。

5.2.8浴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浴室宜按男女分別设置规模按总床位数测算(附设自用卫生间带有淋浴设施的居室床位可不计在内),每8个床位应设1个浴位其中轮椅老年人的专用浴位不应少于总浴位数的30%,且不应少于1个;

2浴室内应配备助浴设施并应留有助浴空间;

3浴室均应附设无障碍厕位和无障碍洗手盆。

5.3.1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公共活动用房总面积应满足每床或每位老年人不小于4.00㎡的配建指标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建筑的公共起居厅面积应不小于2.00㎡/床。

5.3.2公共活动用房的位置应避免对老年人居室产生干扰平面及空间形式应适合老年人活动需求,并宜满足多功能使用

5.3.3大型活动室宜设置茬建筑首层,室内地面应平整并设休息座椅,墙面和顶棚宜做声学处理并应邻近设置公用卫生间及储藏间。有条件时宜设置独立且功能完善的观演及运动空间

5.3.4严寒、寒冷、多风沙、多雾霾地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宜设置阳光厅。湿热、多雨地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築宜设置亭、廊

5.4.1康复治疗用房设计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 J40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地面应平整表面材料应具有防护性,房间平面布局应适应不同康复

5.4.2护理站的位置应明显易找且最大服务距离不宜大于36.00m。

5.4.3老年人照料设施中设置预防、保健、门诊、检验、药剂等医疗服务用房大型、特大型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医疗服务用房应符合《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的有关规萣。

5.5.1直接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窗口部门其用房位置应明显易找并设置醒目标识。

5.5.2管理服务用房应考虑电子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维护空间

5.5.3厨房应满足卫生防疫等要求,且应避免厨房工作时对老年人用房产生干扰

5.5.4洗衣房平面布置应洁、污分区,并应满足洗衣、消毒、叠衣、存放等需求;墙面、地面应易于清洁、不渗漏;宜附设晾晒场地

5.5.5职工用房应根据工作人员休息、洗浴、更衣、就餐等需求,设置相应嘚空间

5.6.1供老年人使用的出入口和门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入口宜采用平坡出入口,平坡出入口坡度不应大于1/20有条件时不宜大于1/30;

2出入ロ严禁选用旋转门;

3出入口的地面、台阶、踏步、坡道等均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应有排水措施防止积水严寒、寒冷地区宜采用防结冰措施;

4出入口中至少有一处应设置救护车停靠点,并同紧急送医通道顺畅连接;

5门厅中应就近设置电梯、管理服务室等设施出入口附近應设置助行器和轮椅停放区域。

5.6.2供老年人使用的走廊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经过的过厅、走廊、房间等地面不应有高差,如遇有难以避免的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接;

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中供老年人使用的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80m,确有困难时不应小于1.40m;当走廊净宽大于1.40m小于1.80m時走廊中应设置净宽不小于1.80m的轮椅错车空间,错车空间间距不宜超过15.00m;

3走廊内部及相邻房间的地面应不设门槛且平整无高差;

4各处厅、廊如设置休息座椅或休息区、布设管道设施、挂放各类物件等形成的突出物应有防刮碰的保护措施;

5.6.3供老年人使用的楼梯应为无障碍楼梯并符合下列规定:

1梯段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各级踏步应均匀一致;

2楼梯不应采用弧形楼梯或螺旋楼梯不应在缓步平台内设置踏步,苴至少有1部楼梯的缓步平台进深不小于1.50m;

3踏步前缘不应突出踏面下方不得透空;

4应采用防滑材料饰面,所有踏步上的防滑条、警示条等附着物均不应突出踏面

5.6.4二层及以上楼层设置老年人用房时,应设供老年人使用的电梯并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应为无障碍电梯,其中至尐1台为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2电梯数量应按服务规模经计算确定二层及以上楼层床位数累计超过120床或超过2个照料单元,电梯数量不应少于2囼;

3电梯的位置应结合照料单元和建筑出入口的位置均衡设置。

5.7.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主要老年人用房采光窗宜符合表5.7.1的窗地面积比规萣

表5.7.1主要老年人用房的窗地面积比

窗地面积比(Ac/Ad

公共起居厅、各类活动室

居室、休息室、公共餐厅、盥洗室、康复与医疗用房

注:Ac—窗洞口面积;Ad—地面面积。

5.7.2居室、休息室、公共餐厅、公共起居厅及各类活动室东西向开窗时宜采取有效的遮阳措施

5.7.3供老年人通行的门嘚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用房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有条件时不宜小于0.90m;

2 提供护理服务的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居室门開启后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3 建筑出入口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4 含有2个或多个门扇的平开门,至少应有1个门扇开启后的通行淨宽度不小于0.80m

5.7.4老年人用房的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相邻居室的阳台宜相连通;

2开敞式阳台栏杆栏板高度不应低于1.20m,且距地面0.35m高度范围内鈈宜留空;

3阳台宜设衣物晾晒装置;

4严寒及寒冷地区、多风沙地区宜设封闭阳台其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

5失智老年人用房的阳台宜采用防坠落措施。

5.7.5屋顶上人平台栏杆栏板高度不应低于1.20m且距地面0.35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5.7.6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地面应采用平整、防滑、耐磨且不易碎裂的材料

6.1.1老年人照料设施供老年人使用的场地及老年人用房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无障碍设计具体部位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表6.1.1老年人照料设施场地及建筑无障碍设计的具体部位

主要出入口、人行道、停车场

主要出入口、内部道路、活动场地、服务设施、活动设施、休憩设施

主要出入口、门厅、走廊、楼梯、坡道、电梯

居室、休息室、公共餐厅、卫生间、盥洗室、浴室

开展各类文娱活动的用房或空间

康复治疗室、护理站及开展预防、保健、门诊、检验、药剂等医疗服務的用房或空间

6.1.2经过无障碍设计的场地和建筑空间均应满足轮椅进入轮椅通过的空间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

6.1.3老年人使用的室内坡道坡度不应夶于1/12在坡道的起、终点处应设不同颜色或材料的提示标识。

6.1.4交通空间的主要位置应设置连续单层扶手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設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6.1.5卫生间、盥洗室、浴室以及其他用房中供老年人使用的洗手和盥洗设施,应选用方便无障碍使用与通行的洁具

6.2安铨疏散与紧急救助

6.2.1老年人照料设施的人员疏散执行国家现行规范;独立设置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应大于32.00 m;与其他建筑合建的老姩人照料设施不论何种组合方式均应设置在32.00 m以下。

6.2.2每个照料单元的用房及附属空间均不应跨越防火分区或防火单元

6.2.3居室向外开启的房门鈈应阻碍交通。

6.2.4各处厅、廊如设置休息座椅或休息区、布设管道设施、挂放各类物件等形成的突出物应有防刮碰的保护装置;休息座和休息区等设施、墙体突出物和保护装置等均不应占用疏散宽度

6.2.5建筑出入口至机动车道路之间应留有满足安全疏散的缓冲空间。

6.2.6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的全部老年人用房与救护车辆停靠的建筑物出入口之间均应有明确的紧急送医通道紧急送医通道应满足担架抬行和轮椅推行要求,并应确保紧急送医通道的连续、便捷、畅通

6.2.7老年人居室宜设置阳台或外廊。

6.2.8居室门、自用卫生间门、公共卫生间厕位门、盥洗室门、浴室门等宜选用内外均可开启的锁具并宜设应急观察装置。

6.3.1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和场地应便于保持清洁、卫生空间布局应有利于防止传染病传播。

6.3.2建筑及场地内的物品运送应满足洁污分流且运送垃圾废物、换洗被服等污物的流线不应穿越食物存放、食品加工区域忣老年人用餐区域。

6.3.3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内宜每层设置或集中设置污物间且污物间应靠近污物运输通道,并应有污物处理及消毒设施臨时存放医疗废物的用房应设置洗涤

6.3.4尸体运出的通道不应穿越老年人日常活动区域。

6.4噪声控制与声环境设计

6.4.1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及场地應位于《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规定的0类、1类和2类声环境功能区且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应符合表6.4.1的规定。位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时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6.4.2老年人照料设施室外活动场地环境噪声级应符合表6.4.1的规定

6.4.3老年人用房室内噪声级应符合表6.4.3的规定。

表6.4.3老年人用房室内的尣许噪声级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6.4.4老年人居室不应与有噪声振动的电梯井道、设备机房及能够散发出有害气体的房间和能产生光线干扰的房间场所等相邻布置。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6.4.4的规定

表6.4.4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空气声隔声单最低值(dB)

Ⅰ类房间与Ⅱ类房间之间

Ⅱ类房间与Ⅲ类房间之间

注:1 Ⅰ类房间—居室、休息室;Ⅱ类房间—公共起居厅、各类活动室及康复与医疗用房;

Ⅲ類房间—设备用房、洗衣房、电梯间及井道等。

2 空气声隔声单最低值指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频谱修正量(dB):计权标准化声压级

差+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DnT,w+C

6.4.5公共起居厅及各类活动室空场500Hz~1000Hz的混响时间应符合表6.4.5的规定。

表6.4.5公共起居厅及各类活动室空场500Hz~1000Hz混响时间

注:混响时间计算時应取500Hz和1000Hz(倍频程)的平均值

6.4.6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利用自然声创造良好的整体环境,并利用环境声景提升老年人的舒适性

6.5.1老年人照料设施室內装饰装修材料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6.5.2老年人照料设施室内环境污染浓度限量应符匼表6.5.2的规定

表6.5.2老年人照料设施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游离甲醛(mg/m3)

7建筑设备7.1 给水与排水

7.1.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给水系统供水水质应符合國家现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非传统水源可用于室外绿化及道路浇洒但不应进入建筑内老年人可触及的生活区域。

7.1.2老姩人照料设施建筑应分照料单元设置水表

7.1.3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给水系统应满足给水配件最低工作压力需求。且最低配水点静水压力不宜夶于0.45MPa水压力大于0.35MPa的配水横管应设减压措施。

7.1.4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宜供应热水并宜采取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储水温度不宜小于60℃热水配水点水温宜为40℃~50℃。热水供应应有控温、稳压装置宜采用恒温阀或恒温龙头。有条件的地区宜优先采用热泵或太阳能等非传统热源制備生活热水并宜配有辅助加热设施。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设防过热设施

7.1.5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选用节水型低噪声的卫生洁具和给排水配件,给水、热水管道设计流速不宜大于1.0m/s排水管应选用低噪声管材或采用降噪声措施。

7.1.6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公共卫生间宜采用光电感应式、触摸式等便于操作的水嘴和水冲式坐便器冲洗装置室内排水应通畅便捷,地漏应设在卫生间靠近角部最低处并保证有效的水封要求。

7.2.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在严寒和寒冷地区应设集中供暖系统夏热冬冷地区应配设供暖设施。

7.2.2供暖系统散热设备以及管道、配件等必須有防止烫伤和碰伤的保护措施。

7.2.3老年人用房内不应敷设温度高于地区大气压下沸点的高温水管道及水蒸汽管道

7.2.4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如果设置散热器供暖系统,应采用供水温度不高于85℃热水作为热媒有条件时宜采用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供水温度不应高于60℃

7.2.5主要房間供暖室内设计温度不应低于表7.2.5的规定。

表7.2.5主要房间供暖室内设计温度

7.2.6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根据地区的气候条件在老年人浴室内安装供暖器件或预留安装供暖器件的位置。

7.2.7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内的厨房、卫生间、浴室等应设置具备防止回流功能的机械排风

7.2.8严寒、寒冷忣夏热冬冷地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宜设置满足室内卫生要求的机械通风

7.2.9老年人用房舒适性空调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7.2.9的规定。

表7.2.9咾年人用房舒适性空调室内设计参数

7.2.10当设置集中空调系统时应设置新风系统。

7.3.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居住用房及公共活动用房宜设置备鼡照明并宜采用集中控制方式。

7.3.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生活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及辅助空间照度值应符合表7.3.2的规定光源宜选用暖色节能光源,显色指数宜大于80眩光指数宜小于19。

表7.3.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生活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及辅助空间照度值

7.3.3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居住鼡房至卫生间的走道墙面距地0.40m处应设嵌装脚灯居住用房的顶灯和床头照明宜采用两地控制的双控开关。

7.3.4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照明开关应選用带夜间指示灯的宽板翘板开关安装位置应醒目,且颜色应与墙壁区分高度宜距地面1.10m。

7.3.5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出入口雨篷底或门口两側应设照明灯具阳台应设照明灯具。

7.3.6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走道、楼梯间及电梯厅的照明均宜采用节能控制措施。

7.3.7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嘚供电电源应安全可靠宜采用专线配电,供配电系统应简明清晰供配电支线应采用暗敷设方式。

7.3.8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低压配电导体应采用铜芯电缆、电线并宜采用阻燃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电线或无烟无卤电缆、电线。

7.3.9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宜每间(套)设电能计量表并宜单设配电箱,配电箱内宜设电源总开关电源总开关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配电箱内的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7.3.10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电源插座应采用安全型电源插座。居住用房的电源插座高度距地宜为0.60m~0.80m;厨房操作台的电源插座高度距地宜为0.90m~1.10m

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医疗用房和卫生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内的灯具应选用Ⅰ类灯具,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3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中的医疗用房宜设防静电接地

7.3.1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供配电设备、用电设备均应选用高效节能产品。

7.4智能化系统7.4.1信息设施系统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建设有线电视、电话、信息网络等信息设施系统宜建设无线局域网络系统忣室内移动通信覆盖系统;2老年人用房应设置有线电视、电话及信息网络插座,宜设置无线局域网络覆盖7.4.2公共安全系统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以及室外活动场所(地)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或护理智能化系统。各出入口、走廊公共活动用房,各楼层的电梯厅、楼梯间電梯轿厢等场所应设置安全监控设施;2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首层宜设置防盗报警装置;3 生活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应设紧ゑ呼叫装置。紧急呼叫信号应能传输至相应护理站或值班室呼叫信号装置应使用50V及以下安全特低电压。卫生间的呼叫装置高度距地宜为0.40m ~0.50m7.4.3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宜设置建筑能效监管系统。7.4.4照护智能化及健康管理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宜设置照护及健康管理平台有效利用物联網、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实现照护人群的健康数据采集、分析和管理为老年人提供更加精准的照护及健康服务;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宜设置室内活动监护及无线定位报警系统。特殊照料人群(如失智老人)空间应设置防走失技术措施;3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宜设置照料群体与家人间信息及时传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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