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代码为)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泰康中路456号S101室-S105室、201室-203室。
(组织机构代码为)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五号541室。
法定代表人张敏总經理。
被执行人金艳女,197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象山县。
(组织机构代码为)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澥铺镇镇浦路5800号。
法定代表人胡仙珍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敏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商初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
、赵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Φ查明被执行人
执行款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金艳以位于象山县丹东街道龙泽名园116号的房屋为上述款项在3980000元的范围内提供担保被执行人
對上述款项在22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张敏对上述款项在5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执行中,本院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金艳名下的位于象山县丹东街道龙泽名园116号的房屋得执行款2424247元,尚欠元及利息查封了被执行人
名下的汽车五辆,但均未实际控制此外,三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甬鄞执民字第526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