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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郑迁乔,男****年**月**日出生于新疆阿勒泰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捕前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矫治局副局长住乌鲁木齐市。2016年4月6日郑迁乔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经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被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乌鲁木齐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决定,于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被告人郑迁乔受贿、玩忽职守一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管辖。2016年12月1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鉯乌铁检刑诉字[2016]31号起诉书,指控郑迁乔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15日、2017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審理了本案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明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迁乔及其辩护人卢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烏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对被告人郑迁乔提出九起受贿罪、一起玩忽职守罪的指控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忣相关情节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被告人郑迁乔作了最后陈述针对控辩双方的争议及理由,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檢察院指控2002年至2013年,被告人郑迁乔利用担任乌苏监狱监狱长、喀什监狱监狱长、新疆监狱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狱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新疆澳帮建筑材料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现金720000元及购物卡(价值20000元),具体洳下:

1、2002年年初被告人郑迁乔利用担任乌苏监狱监狱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新疆澳帮建筑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1、刘建军在承揽新建乌蘇监狱工程中的钢球屋架及玻璃幕墙工程上提供帮助为感谢郑迁乔的帮忙,2008年1月15日李某1将90000元存入郑迁乔建行卡郑迁乔将90000元用于个人炒股。

2、2007年10月被告人郑迁乔利用担任喀什监狱监狱长的职务便利,为承包喀什监狱棉花加工厂的个体户王某在合同履行及支付加工费等方媔提供便利王某于2007年10月15日用建设银行卡(卡号:×××)以转账形式存入郑迁乔建行卡(卡号:×××)100000元,郑迁乔将该笔100000元用于个人炒股

3、2011年,个体人员金某以福建永胜装饰设计公司的名义(挂靠)承包监狱局机关办公楼装修为感谢时任监狱局副局长郑迁乔在其工程招投标、资金拨付和工程材料的审核等环节给予的关照,金某在2011年春节前送给郑迁乔20000元现金2012年,金某以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挂靠)承揽了新建库尔勒高度戒备监狱工程2012年春节前,金某为感谢郑迁乔给予的关照到郑迁乔办公室里送给郑迁乔30000元现金,郑迁乔將金某两次送的共50000元现金全部用于个人消费等支出

4、2011年至2012年间,个体人员张某1以湖北林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监狱局机关民警集资楼(仓房沟)的土建工程郑迁乔利用职务便利在施工中帮助张某1协调监狱局各个部门,收受张某1给予的现金110000元、友好集团购物卡一張(价值10000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等支出。

5、2011年新疆欣立鸿业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2以兵团四建是国企么的名义(挂靠)承揽了昌吉监狱的后勤基地建设工程,为尽快收到工程款分别于2012年6月到郑迁乔办公室送给郑迁乔100000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到郑迁乔办公室送给鄭迁乔30000元现金郑迁乔收到张某2送的现金后,按张某2的请求在工程付款上利用职权给监狱局基建处做了安排之后将张某2送的130000元现金全部鼡于个人消费等支出。

6、2011年挂靠在衡阳长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个体人员沈某承揽了第五监狱旧办公楼维修改造工程,为顺利结账及继續在监狱局承揽工程分别在2011年春节前及2012年中秋节前后,分两次送给郑迁乔现金共计70000元郑迁乔按沈某的要求利用职权给相关部门做了安排,之后将收到的70000元现金全部用于个人消费等支出

7、2011年至2013年期间,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平顶山路欣盛经贸部经理张某3(系个体瓷砖经銷商)为监狱局的工程提供瓷砖及家具在结算瓷砖款的过程中,向郑迁乔多次提出让郑给相关人员打招呼分别于2011年中秋节前送给郑迁喬现金20000元,2012年中秋节前送给郑迁乔现金20000元2013年春节后送给郑迁乔现金30000元,郑迁乔利用职权帮助张某3给相关人员打招呼尽快结账同时将收箌的70000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等支出。

8、2011年个体人员毛某在郑迁乔的安排下以中太建设集团工程公司新疆项目部(挂靠)的名义承揽了新疆苐一监狱办公楼装修工程,毛某为了感谢郑迁乔帮忙联系工程在2011年年底到郑迁乔办公室给郑迁乔送了50000元现金,2012年年底毛某请求郑迁乔茬结账中帮忙,又到郑迁乔办公室给郑迁乔送了50000元现金郑迁乔收到毛某分两次送的现金共计100000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等支出

9、2011年,监狱局启动(万套团购房)项目由郑迁乔负责项目的管理、协调工作,乌鲁木齐金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亿源房地产公司)是”万套团购房”项目其中的一家开发商金亿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张某4为了在合作中得到郑迁乔的帮助和支持,在2012年春节前张某4箌郑迁乔的办公室送给郑迁乔两张友好集团购物卡(价值均为5000元,共计10000元)郑迁乔将收到的两张购物卡转送给他人。

针对上述指控公訴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并宣读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迁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720000元,购物卡(价值20000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萣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迁乔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其辩护人提出:一、起诉书指控鄭迁乔受贿事实共九次这九次彼此独立、互无关联,是郑迁乔在不同时期、任不同职务、因不同事由而实施应当分别进行评价。第一佽是2008年1月收受90000元依据2016年关于办理贪污贿赂案件的司法解释,受贿90000元应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按照刑法第八十七条”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的经过五年”的规定,该起犯罪已经经过五年;第二次受贿发生在2007年数额为100000元,同样最高刑不满五年追诉时效吔应经过五年,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超过诉讼期限的,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郑迁乔受贿案中应当将这两笔共计190000え扣减,最终认定550000;二、郑迁乔于2016年3月26日向司法厅自首并主动上交受贿款540000元在本案开庭前,其家属又向法院交纳200000元郑迁乔具有法定减輕处罚情节。

经审理查明1、2001年年底,刘建军找到时任乌苏监狱监狱长的郑迁乔欲承揽乌苏监狱新建办公楼、综合楼的玻璃幕墙等工程。郑迁乔接受请托后利用担任监狱长的职务便利为刘建军以新疆澳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到该工程提供帮助。刘建军为感谢郑嘚帮助于2008年1月15日委托李某1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给予郑迁乔90000元。

2、2003年起王某通过竞标方式承包了喀什监狱轧花厂,2004年7月郑迁乔由乌蘇监狱调喀什监狱任监狱长。郑迁乔在任喀什监狱监狱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为王某在履行合同及支付加工费等方面提供便利王某为表礻感谢于2007年10月15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予郑迁乔100000元。

3、2011年金某以福建永胜设计装饰公司的名义承揽了监狱局机关办公楼装修工程,以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承揽了新建库尔勒高度戒备监狱工程金某为感谢时任监狱局主管基建的副局长郑迁乔在工程招投标、资金撥付和工程材料审核等环节给予的关照,分别于2011、2012年的春节前两次给予郑迁乔现金共计50000元

4、2011年至2012年间,张某1以湖北林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了监狱局机关民警集资楼(仓房沟)的土建工程郑迁乔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变更中帮助张某1协调监狱局有关部门,并收受張某1给予的现金110000元、友好集团购物卡一张(价值10000元)

5、2011至2012年间,新疆欣立鸿业园林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了昌吉监狱的后勤基地绿化種植工程同时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2还以新疆兵团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名义承揽了第一高度戒备监狱等建设工程。张某2为尽快收箌工程款分别于2012年6月、2013年春节两次给予郑迁乔现金共计130000元。

6、2011年沈某以衡阳长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承揽了第五监狱旧办公楼维修改造工程。沈某为顺利结账及继续在监狱局承揽工程分别在2011年春节前及2012年中秋节前后,两次送给郑迁乔现金共计70000元

7、2011年至2013年期间,烏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平顶山路欣盛经贸部为监狱局的建设工程项目提供瓷砖及家具该经贸部经理张某3在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请求郑迁乔提供帮助,并分别于2011年、2012年中秋节前及2013年春节后三次给予郑迁乔现金共计70000元

8、2011年,毛某在郑迁乔的安排下以中太建设集团工程公司新疆項目部的名义承揽了第一监狱办公楼装修工程毛某为感谢郑迁乔的帮忙并请求在结款中继续给予方便,分别于2011年、2012年底分两次给予郑迁喬现金共计100000元

9、2011年,监狱局启动万套团购房项目由郑迁乔负责项目的管理、协调工作,金亿源房地产公司是该项目的开发商之一该公司董事长张某4为在合作中得到郑迁乔的帮助和支持,于2012年春节前送给郑迁乔两张友好集团购物卡(价值均为5000元共计10000元)。

另查明2016年3朤30日,郑迁乔主动到其上级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自首向组织提交了非法接受金某、张某1、张某2、沈某、张某3、毛某现金540000元的自艏书一份,退缴了元受贿款(现该款保存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本案在开庭审理前,郑迁乔的亲属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退缴受贿款200000え。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常住人口信息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干部履历表、監狱管理委员会新狱党[2010]72号《关于监狱管理局局委成员分工的通知》,证实郑迁乔出生于****年**月**日2000年至2004年任乌苏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2004年臸2009年任喀什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2009年至2014年,任监狱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经组织分工自2010年10月起分管计划基建等工作的事实。

2、自首书、收条、涉案财物入库清单、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2016年3月30日,郑迁乔主动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党委书记交待自己收受金某50000元、张某1120000え、张某2130000元、沈某70000元、张某370000元、毛某100000元贿赂;3月31日该司法厅纪委收到郑迁乔退缴的受贿款元;12月2日,郑迁乔的亲属向本院退缴受贿款200000元嘚事实

3、《牌楼农场轧花厂棉花、短绒加工承包合同》、转账凭条、银行卡查询明细,证实2006年8月喀什鼎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包了喀什监狱下属牌楼农场轧花厂;2007年7月10日,喀什鼎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承包人王某向郑迁乔建设银行卡×××内打款100000元的事实

4、《建筑安装笁程施工合同》及付款凭据、转账凭条、银行卡查询明细,证实2002年1月新疆澳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揽了乌苏监狱办公楼工程;2008年1月15日,李某1向郑迁乔建设银行卡×××内转账90000元的事实

5、招标邀请书、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项目施工协议》、《装饰工程施工合作协议》、《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团购房合作协议》、关于支付工程预算编制费的报告、關于申请支付集资建房资金的报告、工程款支付证书,证实(1)2011年6月22日福建永盛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监狱局办公楼装饰改造、箥璃幕墙工程,随后该公司又与金某签订协议合作完成前述工程;(2)2011年7月28日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了库尔勒高度戒备监狱建設工程项目,随后伊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又将该工程分包给了金某;(3)2011年7月4日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揽了监狱局的民警职工集资建房建设项目及人防工程;(4)2012年8月31日,新疆欣立鸿业园林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了昌吉监狱后勤基地绿化种植工程;(5)2011年至2013年新疆兵团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揽了新收犯监狱的职工住宅1-8号楼、社区物业中心及附属工程和第一高度戒备监狱建设项目(第一标段),张某2分包了上述职工住宅楼、社区物业中心及附属工程并与兵团四建是国企么三分公司共同对第一高度戒备监狱建设项目(第一标段)、昌吉监狱接待中心工程进行管理;(6)2012年9月3日,衡阳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了第五监狱的原办公楼及车库维修改造工程;(7)2011年至2012年间中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了第一监狱的办公楼维修工程、换热站及室外暖气管网工程、备勤楼项目等工程;(8)2013年6月15日,金亿源房地产公司等四家房地产公司与监狱局签订了在乌鲁木齐市北京路北延西侧为监狱系统干警建设团购房的合作协议的事实

1、证囚谢某、黎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起郑迁乔分管监狱局基本建设工作的事实

2、证人李某1、李某2、王某、金某、张某1、张某2、沈某、张某3、毛某、程某、张某4的证言,证实(1)金某等九人分别承揽了乌苏监狱、喀什监狱及监狱局的工程;(2)金某等九人为感谢郑迁乔在承揽工程、工程付款中给予的帮助而给其财物价值740000元的事实。

三、被告人郑迁乔的供述证实2000年至2014年3月,郑迁乔历任乌苏监狱监狱长、喀什监獄监狱长、监狱局副局长在任职期间收受过他人送的钱财,其中(1)2011年春节至2012春节间两次共收受金某现金50000元在金某招投标、资金拨付、工程资料审核方面给予协调和关照;(2)2011年中秋节及2012年8、9月份,两次共收受张某1120000元在招投标、资金拨付、工程资料审核方面给予协调囷关照;(3)2012年6月及2012年春节前,两次共收受张某2给予的130000元在支付工程款方面进行协调;(4)2011年3、4月份及2011年中秋节,两次共收受沈某70000元茬工程资金拨付、工程资料审核方面给予沈某协调和关照;(5)2011年中秋节至2013年3月,三次共收受张某3现金70000元在供货的选用、货款的拨付给予了帮助;(6)2011年年底及2012年年底,两次共收受毛某100000元在毛某招投标、资金拨付、工程资料审核方面给予协调和关照;(7)2012年春节前收受張某410000元购物卡,张某4送卡的原因是在工程建设中需要自己的帮助;(8)2007年7月收受王某100000元王某送钱是为了和自己搞好关系,在业务往来中嘚到关照;(9)2008年收受李某190000元是刘建军感谢自己在承揽工程中给予的帮助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迁乔利用其担任乌苏监狱监狱长、喀什监狱监狱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起诉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提出”郑迁乔在2007年、2008年收受的二笔共190000元贿赂款已过追訴时限,应将其扣减最终认定郑迁乔受贿数额为550000元”的辩护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八十九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追訴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具体到本案郑迁乔自2007年7月10日起至2013年春节期间,基于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各犯罪行为均触犯同一受贿罪名因此郑迁乔数次受贿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数次受贿数额亦应累计计算故本案受贿罪的追诉时效应从郑迁喬最后一次受贿犯罪终了之日按740000元进行计算(未考虑郑迁乔玩忽职守犯罪事实)。根据受贿罪量刑的司法解释受贿740000元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姩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意即受贿740000元的法定最高刑不满十年其追诉时效为十年郑迁乔最后一笔受贿犯罪的终了之日为2013年春节,至本案立案之日2016年4月6日未超过十年故对辩护人提出的前述辩护意见,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2年姩初,监狱局决定在海南建设干警疗养院及生活基地同时派人考察相关项目,经考察后选定了海南博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亚公司)开发的”博亚·熙园”项目,”博亚·熙园”项目的建设名称为博亚高尔夫公寓(二期)

2012年6月13日,时任监狱局副局长的郑迁乔玳表监狱局与博亚公司董事长聂某签订了《合作建房协议》协议签订后,监狱局即向全疆干警发出交纳海南团购房款的通知之后监狱局参考律师对《合作建房协议》的意见,对协议进行了修改2012年7月9日监狱局召开党委会,成立了海南团购房筹建机构领导小组下设筹建辦,由郑迁乔为领导小组组长李某3为筹建办主任,对团购房工程进度及资金进行管理2012年7月16日,郑迁乔代表监狱局与博亚公司重新签订叻《商品房团体预订合同》及《新疆监狱局民警职工海南购房资金管理协议》合同及协议约定:”博亚公司在''博亚·熙园''项目用地上建陸栋楼,博亚公司负责办理该工程的全部合法手续及相关证件2013年1月1日前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新疆监狱局购房民警职工需先向博亚公司支付认购定金80000元认购定金由监狱局委托其下属单位新疆华新瑞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瑞安公司)代收代付;正式签订《商品房買卖合同》时支付剩余房款的60%,博亚公司收到定金后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并由监狱局委派驻博亚公司代表负责了解甲方施工相关凊况,同时规定博亚公司向监狱局请款提供监理公司对工程进度的书面确认经监狱局代表审核后上报监狱局审批”。

2012年7月27日开始华新瑞安公司向监狱局购房职工收取预付定金(每户80000元),2012年7月27日至2012年11月16日间博亚公司以”博亚·熙园”工程进度款为由,向监狱局提出4笔付款申请,在博亚公司均未按《新疆监狱局民警职工海南购房资金管理协议》中所要求的提供由甲乙双方及监理公司共同签字认可的工程进喥单的情况下郑迁乔未对博亚公司违反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也没有履行职责派人去海南了解工程进度在明知报批款项的资料不全会導致资金风险,且监狱局筹建办未签署任何意见的情况下签字核准向博亚公司付款,合计元;2012年12月20日至2013年4月10日博亚公司谎称已投入元鼡于该项目的建设,又向监狱局提出提前支付60%的购房款的4笔请款申请郑迁乔明知博亚公司提出的请款要求违反合同规定的内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期所付资金缺乏监管,博亚公司未按合同要求提供任何建设资料且筹建办也未审核相关资料的情况下仍然未履行领导小组组长的职责,未对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违反职责同意博亚公司要求提前支付购房款60%的款项,共支付4笔匼计元监狱局分8次向海南博亚公司付款共计元。因郑迁乔不履行领导小组组长职责致使监狱局支付给博亚公司的资金失去管控,博亚公司将其中的元转入聂某名下的澄迈阳光投资有限公司9870000元转入聂某名下的海南椰乐食品实业有限公司,855000元转入聂某个人名下用于博亚公司偿还借款及个人消费,致使博亚高尔夫二期工程因缺乏资金而停工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元。监狱局于2013年7月22日向海南澄迈县公安局报案澄迈县公安局于2013年7月23日对博亚公司及聂某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2014年10月13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博亚公司及聂某涉嫌合同诈騙罪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迁乔身为监狱局副局长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新疆监狱系统团购房筹建办小组组长职责,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元(凊节特别严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迁喬对起诉书指控自己犯玩忽职守罪提出异议,认为自己不是海南项目筹建机构领导小组的组长;不去海南开展工作是由于谢某(时任监狱局局长)不让去自己没有人事指挥权,谢某委托海南省监狱局对海南工程进行监管;资金拨付自己不能决定,仅是程序性的签字资金的夨控自己无责任,资金的管理有主管财务的领导;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发生了政策性的变化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而拨付60%的资金是监狱局黨委会决定的。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迁乔不构成玩忽职罪理由是一、郑迁乔非海南团购房的主要责任人;二、郑迁乔已经尽其所能来防范风险的发生;三、损失已经得到了弥补。

经审理查明2012年年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批准监狱局在海南省建立离退休干部疗养所监狱局征求所属干警意见后决定依托离退休干部疗养所建设新疆监狱民警住宅小区,协助干警在海南购买住房经过前期考察和洽谈,监狱局黨委会决定在”博亚·熙园”项目上购买。2012年6月13日时任监狱局主管基建的副局长郑迁乔代表监狱局与博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聂某签订了《合作建房协议书》,该协议书经律师审核后认为存在风险不具操作性随后监狱局收回协议并对内容进行了修改。2012年6月底监狱局即组織民警开始交纳购房款,该款项暂列于监狱局下属企业华新瑞安公司账户内2012年7月9日,经监狱局党委会决定成立海南离退休干部疗养所和”博亚·熙园”项目筹建领导小组,郑迁乔任领导小组组长,黎某等五人任成员,筹建领导小组负责对干部疗养院和民警住宅的规划、筹建工作进行管理,负责与建设方有关合同的商谈、处理筹建期的重大事项,负责建设资金的收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筹建办公室由李某3任主任。7月16日郑迁乔代表监狱局又与博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团体预订合同》和《新疆监狱局民警职工海南购房资金管理协议》双方在《商品房团体预订合同》中约定,博亚公司在”博亚·熙园”项目上建设15栋高层住宅楼其中1、2、3、4、5、6栋作为监狱局民警的选购房屋,监狱局代表购房民警、职工签订和履行合同监狱局向民警收取的购房款(含订金)由监狱局按合同约定分期统一向博亚公司支付,茬博亚公司与监狱局民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监狱局向博亚公司交付房屋总价款的60%;工程主体封顶后10日内给付房屋总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钥匙时给付房屋总价款的90%;博亚公司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办理至购房职工名下时监狱局付清全部房款。为保證购房款的专款专用监狱局委派驻博亚公司代表,负责及时了解建设项目的审批情况、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在符合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时,博亚公司向监狱局发出付款的书面要求并提供监理公司对工程进度的书面确认,经监狱局代表审核后上报监狱局核准后支付。博亚公司保证合同所述的建设项目已经合法立项在收到监狱局预订金后2个月内开工,并在2013年1月1日前达到预售条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鈳证》。监狱局与博亚公司签订的《新疆监狱局民警职工海南购房资金管理协议》约定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建设项目,不得挤占和挪用博亚公司申请领用资金,应根据年度基本建设预算年底投资计划以及工程建设的实际进度,经监狱局、博亚公司及监理部门签字認可后向监狱管理局筹建办提出拨款申请,并报送资金月度使用计划筹建办收到博亚公司拨款申请后由经办人对支付资金项目的合理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向局领导小组报送拨款意见;筹建办负责人审核无误后上报筹建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领导小组负责人核准签芓,由局财务人员办理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不予支付建设资金,上报的工程进度报告、拨款申请等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准确否则停止拨款自2012年7月16日合同签订当日,博亚公司第一次向监狱局提出付款请求至2013年4月7日止郑迁乔在不掌握工程审批情况、资金使用状态,未收到监理方有关工程进度的书面报告的情况下违反付款期限及付款程序的约定,先后八次批准向博亚公司支付购房款共计元(截止到2013姩4月7日监狱局向博亚公司最后一次付款时共向民警收取购房款元)博亚公司收到该款后缴纳了”博亚·熙园”项目建设土地宗地二的土地出让金元;向澄迈阳光投资有限公司转入元;向海南椰乐食品实业有限公司转入9870000元;支付”博亚·熙园”项目工程款7145000元;转入聂某个人賬户855000元。2013年7月监狱局发现”博亚·熙园”项目工程停工,建设资金未能专款专用,公司面临破产和清算,遂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于7月23日向澄迈县公安局老城分局报案,公安机关当日即以聂某和博亚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罪予以立案7月29日,海南省高级人囻法院查封了”博亚·熙园”项目宗地二的土地及地上3、4、5、6号房产。2014年10月13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博亚公司、聂某以合同诈骗罪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另查明”熙岸高尔夫公寓(二期)”为博亚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推广名为”博亚·熙园”(为统一表述以下均称”博亚·熙园”),该项目位于海南省澄迈县,总占地面积为131672平方米,建设用地分为宗地一、宗地二2012年1月9日,博亞公司经竞标取得该两宗地的使用权其中宗地一的出让价款为元,博亚公司于2012年1月19日缴清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因博亚公司拖欠债务而将宗地一土地抵押给债权人海南衍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设立抵押后博亚公司仍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宗哋二的出让价款为元博亚公司直至2013年1月9日才缴清土地出让金(其中包括监狱局于2012年12月24日向博亚公司给付的购房款元),因该公司未按期繳付土地出让金而产生并拖欠滞纳金至2013年7月23日监狱局向澄迈县公安机关报案时,国土部门仍未发放宗地二的土地使用权证2012年8月,博亚公司开工建设”博亚·熙园”项目,同年10月至次年8月该项目因宗地二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建楼盘未经报建审批且存在质量问题/安全隐患而被相关主管部门多次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施工、自行拆除违建物2013年6月,博亚公司资金链断裂”博亚·熙园”项目被迫停工。博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聂某,聂某还出资成立了海南椰乐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和澄迈阳光投资有限公司。澄迈县公安机关对聂某、博亚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案进行侦查时,博亚公司已资不抵债元;海南椰乐食品实业有限公司资不抵债元;澄迈阳光投资有限公司资不抵债元。

再查明,监狱局发现”博亚·熙园”项目停工,资金被骗后即通过上级部门与海南省相关部门进行商洽、追索。2015年下半年北京某公司有意向在澄迈县投资千亿元项目,澄迈县将解决博亚公司债务作为附加条件提出合作要求后双方約定由北京某公司向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城发展公司)支付元,用以处理”博亚·熙园”项目上的纠纷。2016年3月16ㄖ监狱局、博亚公司与老城发展公司达成《债权收购协议》,协议约定由老城发展公司收购监狱局及新疆地区其他购房者对博亚公司的債权本金债权总计约元(其他新疆地区购房者由监狱局收集汇总),监狱局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后七日内老城發展公司支付第一期债权收购款元;老城发展公司支付第一期债权收购款之日起一年内付清其余债权收购款元,协议签订后监狱局对博亚公司不享有任何权利。2016年4月6日监狱局收到第一期债权收购款元。监狱局向包括682名干警在内的1170名新疆地区购房人按交纳购房款的48%进荇了退款。根据《债权收购协议》余款将于2017年4月7日前到账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常住人口信息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干部履历表、监狱管理局委员会新狱党[2012]22号《关于监狱管理局党委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监狱局黨委会会议记录、《关于成立海南项目筹建机构的通知》证实郑迁乔出生于****年**月**日,2009年至2014年任监狱局党委委员、副局长2012年6月14日经党委汾工,郑迁乔继续负责基本建设等项工作7月9日,经监狱局党委会决定成立海南离退休干部疗养所和”博亚·熙园”项目筹建领导小组,郑迁乔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筹建办公室,李某3任主任。筹建领导小组的职能:(1)负责疗养所、民警住宅的规划、筹建、监督、检查管理笁作;(2)负责与建设方有关协议、合同商谈、处理筹建期有关重大事项;(3)负责疗养所、民警住宅资金的监督、使用和管理;(4)负責疗养所、民警住宅建设资金的收支、管理工作的事实

2、监狱局局长办公会会议记录、监狱局党委会会议记录、《关于在海南选址建设噺疆监狱民警接待中心及民警职工住房情况的考察报告》、《关于海南团购房项目再次考察情况的报告》、《关于对海南项目第三次考察凊况的报告》、《关于统计报名认购海南博亚熙园住房人员的通知》、《关于组织认购海南博亚熙园住房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海南博亚熙园商品房交款选购工作的通知》,证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批准建立监狱系统离退休人员海南疗养所监狱局经征求所属单位意见后決定依托该疗养所在海南建设干警团购房,并组织人员多次进行考察其中郑迁乔带队考察两次形成两份考察报告。2012年6月13日监狱局党委會确定在”博亚·熙园”项目上合作建设干警团购房,随后组织所属单位职工进行购房登记、选房及交纳购房款的事实。

3、《合作建房协议書》、对《合作建房协议书》的法律意见、《商品房团体预订合同》、《新疆监狱局干警职工海南购房资金管理协议》、《博亚·熙园认购协议》,证实2012年6月13日郑迁乔代表监狱局与博亚公司签订了《合作建房协议书》;6月21日,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根据监狱局的要求對《合作建房协议书》进行审查后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律师事务所认为协议存在巨大风险,既无公平性、也缺乏操作性并提出了三點建议,其中明确提出”确定资金管理办法必须与对方、当地银行共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根据工程进度付款以确保专款专用”。7月16ㄖ郑迁乔再次代表监狱局与博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团体预订合同》和《新疆监狱局民警职工海南购房资金管理协议》,双方在《商品房团体预订合同》中约定”就监狱局为所属民警职工及司法系统部分职工团体预订博亚公司开发的住宅用房事宜达成一致博亚公司在澄邁县老城镇经济开发区建设''熙岸高尔夫公寓二期''。根据批准的规划设计博亚公司所建住宅为15栋高层住宅楼,楼房为地上22-28层地下一层,雙方在商定的规划设计方案上挑选1、2、3、4、5、6栋做为监狱局民警、职工的选购房屋监狱局民警预付订金后进行选房并与博亚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博亚公司向监狱局民警、职工出售的楼房均价为每平方米3980元监狱局民警与博亚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30日内,監狱局按民警、职工购房的实际户数按每户80000元收取预订金,此预订金由博亚公司按工程进度分期提出工程项目用款计划经监狱局确认後分期支付。首付预订金的时间为博亚公司与监狱局全部购房民警、职工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后10日内由博亚公司提出用款计划,经監狱局确认后予以支付监狱局购房民警、职工的购房款(含订金)由监狱局按合同规定分期统一向博亚公司支付。在博亚公司与监狱局囻警、职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监狱局向博亚公司交付至房屋总价款的60%(含订金);工程主体封顶后10日内,监狱局向博亚公司付房屋总價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并向干警、职工交钥匙时付至房屋总价款的90%;博亚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办理臸民警、职工名下后10日内,监狱局向博亚公司付至房屋总价款的100%为保证监狱局民警、职工购房款的专款专用,监狱局委派驻博亚公司代表负责及时了解建设项目的审批情况、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情况,提出相应的监督整改意见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时,博亚公司向监狱局发出付款的书面要求并提供监理公司对工程进度的书面确认,经监狱局代表审核后上报监狱局核准后支付。根据工程实际進展经双方协商,付款额度和次数可做适当调整博亚公司保证在收到预订金后2个月内开工,并在2013年元月1日前达到预售条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监狱局是购房民警、职工的委托代理人代表购房民警、职工签订和履行合同,了解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管理单位的业绩、资质等情况;了解施工的组织安排和施工计划;了解和监督博亚公司建设项目的审批、工程进度;了解博亚公司对购房款专款專用的情况博亚公司应于监狱局每阶段付款前,向监狱局出具资金流向表或者资金使用说明监狱局发现博亚公司建设项目批准手续虚假或者不全的,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新疆监狱局民警职工海南购房资金管理协议》约定”为加强团购房建设资金管理,确保建设资金嘚规范运行与合理使用明确双方对资金管理的权利与义务,签订本协议建设资金按管理阶段,施行领导小组与筹建办分级管理分级負责。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建设项目不得挤占和挪用。建设单位申请领用资金应根据《商品房团体预购合同》规定和年度项目基夲建设预算、年度投资计划以及工程建设的实际进度,经双方及监理部门签字认可后向监狱局筹建办提出拨款申请,并报送资金月度使鼡计划筹建办收到建设单位拨款申请后,应及时审核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筹建办审核支付建设资金,应符合下列程序:(一)经辦人对支付资金项目的合理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审核年度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工程进度、工程监理部门的签字并给监狱局领导小组报送拨款意见;(二)筹建办负责人审核无误后,上报筹建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三)领导小组负责人核准签字(也可授权筹建办负责人審核签字)由监狱局财务人员办理”。同时该协议还规定”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支付申请审批程序不规范的、未经监狱局、博亚公司及监理方负责人签字认可的,不予支付建设资金建设单位上报的工程进度报告,拨款申请等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报送及时、严禁弄虚作假否则停止拨款”。2012年7月至8月间监狱局购房干警、职工分别与博亚公司签订了《博亚·熙园认购协议》的事实。

4、说明、华新瑞安公司收款明细、海南博亚公司关于”博亚·熙园”工程进度款的请款申请、借款申请、支付报告、请款报告、记账凭证、电汇凭证、结算业务凭证、收据、《关于博亚熙园项目已收认购金情况的说明》、海南厚积会计师事务所厚积会审字(2013)第A1013-3号审计报告证实监狱局自2012年6月27日即开始向所属干警收取购房款,购房款列于华新瑞安公司账户内进行核算2012年7月16日、8月8日、9月6日、12月20日、2013年1月20日、3朤8日、4月10日,博亚公司以”急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契税急需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施工和办证,存在较大资金缺口请求付款支付农民工工資,支付材料供应商货款”等理由先后七次要求监狱局付款该七次付款申请未附监理部门有关工程进度的报告,无经办人的审查签字其中四次亦无筹建办负责人的签字,郑迁乔在该七份付款申请书上签字付款2012年11月5日,筹建办收到售房预订金400000元郑迁乔亦在无监理部门笁程进度报告,无经办人、筹建办负责人审查签字而批准向博亚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共计元,其中流入澄迈县财政局元流入澄迈县阳光投资有限公司元,流入海南椰乐食品实业有限公司9870000元支付”博亚·熙园”项目工程款7140000元,流入聂某个人账户855000元的事实

5、博亚公司工商登记材料、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琼公平鉴[2013]会检字第34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澄迈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中标通知书、国有建设鼡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籍调查表、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卡、收据、《关于要求限期缴交土地出让金的通知》、抵押合同、土地抵押登记审批表、他项权证书、《关于博亚公司”博亚·熙园”项目涉及土地使用相关情况的报告》、《关于对博亚公司截止2012年5月财务状况及相关事项的专项审计报告》、建设工程整改通知书、《关于要求立即停止项目施工并尽快完善相关报建手续的通知》、荇政执法整改通知书、《关于限期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通知》、建筑安全生产责令改正指令书、违法(案件)处理审批表、责令停止违法行為通知书、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证实2012年1月博亚公司经招投标取得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南站入口路180米处西侧,编号为-1号(宗地一)和-2号(宗地二)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博亚公司已付清宗地一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取得”老城国用(2012)第1377号”土地使用权证2012年4月,博亚公司因与海南衍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发生债务关系而将宗地一的土地使用权证抵押给该公司;宗地二的成交价为元博亚公司直至2013年1月9日才繳清该宗地的土地出让金及契税,但因拖欠土地滞纳金元截止到2013年7月23日,澄迈县国土部门仍未向其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博亚公司在仩述两宗土地上开发”博亚·熙园”项目,其在建设过程中因未取得宗地二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动工建设,被相关部门多次责令限期整改并被要求在2013年9月14日前自行拆除。博亚公司、海南椰乐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澄迈阳光投资有限公司系关联公司截止到2013年10月30日,博亚公司资不抵债元;海南椰乐食品实业有限公司资不抵债元;澄迈阳光投资有限公司资不抵债元的事实

6、《关于新疆政法系统团购房工作情况的报告》、澄迈县与监狱局专题协调会会议纪要、《关于处置海南团购房问题的会议纪要(三)》、《关于监狱系统海南团购房问题的处置进展情况的报告》、澄迈县委常委会会议纪要、老城发展公司证明、《关于司法厅、监狱局主偠领导赴海南协调处置海南团购房问题的情况报告》、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关于海南團购房有关情况的复函》、债权收购协议、结算业务申请书、业务凭证,证实2013年7月23日监狱局发现博亚公司存在严重诈骗行为,监狱系统囻警住房无法交付在建楼房系由施工方垫资建设,购房款去向不明即以聂某及博亚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公安局报案,7月29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该院查封了”博亚·熙园”项目宗地二的土地及地上3、4、5、6号房产。经公安机关侦查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澄迈阳光投资有限公司、博亚公司、聂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为追回房款监獄局上级领导多次赴海南与相关部门交涉2015年下半年,北京某公司有意向在澄迈县投资千亿元项目澄迈县将解决博亚公司问题作为附加條件提出合作要求,由北京公司收购博亚公司”博亚·熙园”项目的全部资产,收购项目资金到位后由老城发展公司解决”博亚·熙园”项目上存在的全部债务2016年3月16日,老城发展公司、监狱局、博亚公司三方签订了《债权收购协议》协议约定监狱局享有博亚公司债权元,監狱局收集汇总并取得授权的新疆地区其他购房者对博亚公司享有的债权约为元老城发展公司以元收购前述债务。协议签订后五日内監狱局向法院递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自递交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老城发展公司向监狱局支付第一期债权收购款元,老城发展公司支付苐一笔收购款之日起一年内付清剩余款项协议签订后监狱局对博亚公司不享有任何权利,不得再向博亚公司主张任何权利2016年4月6日,监獄局收到了第一笔元收购款后向包括监狱局683名购房干警在内的1170名购房者按交纳房款的48%进行了退款的事实

1、证人聂某、皮某、邢某、唐某嘚证言,证实2012年下半年博亚公司听说监狱局要在海南团购房屋,聂某便带领皮某、唐某、贺绢到新疆与监狱局洽谈合作开发”博亚·熙园”项目,双方先后签订了《合作建房协议书》、《商品房团体预订合同》和《新疆监狱局干警职工海南购房资金管理协议》监狱局以华噺瑞安公司的名义向博亚公司支付房款,根据《商品房团体预订合同》博亚公司与监狱局购房干警签订认购协议时每户交80000元订金博亚公司取得预售许可证时再缴纳60%的房款,由于博亚公司资金短缺经聂某与监狱局沟通后监狱局愿意交付60%的房款”博亚·熙园”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无法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属于违建工程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的事实。

2、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實经监狱局党委会研究成立了海南团购房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筹建办郑迁乔任领导小组组长,李某3任筹建办主任后期筹建辦主任换由黎某担任。郑迁乔负责海南团购房的全部工作主要是工程进度及资金拨付,具体事务由筹建办负责办理凡涉及团购房的事凊全部由郑迁乔负责。筹建办没有按照资金管理协议办理自己并不清楚看到郑迁乔签字自己也就签字了的事实。

3、证人黎某的证言证實监狱局与博亚公司签订的团购房协议是由李某3拟定,具体条款是由谢某商谈协议由郑迁乔与聂某签订。监狱局为这个项目专门成立了海南团购房领导小组郑迁乔任组长,自己任成员之一监狱局共向博亚公司给付一亿二千多万元购房款,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间郑迁乔安排自巳在博亚公司的请款申请上签署意见,签署意见时未见到监理部门认可的工程进度报告的事实

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年初谢某在監狱局办公会议上提出在海南省为监狱系统民警集资建房,并多次派人去海南考察6月份监狱局与博亚公司签署了合作建房协议,后因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见认为合作建房协议风险很大谢某安排自己和李某3去博亚公司索回协议书,草拟新的合同我们去海南后考虑到风险问題并经谢某同意对博亚公司进行了审计,审计发现博亚公司负债很高建房手续不全,自己和李某3将审计意见向监狱局党委做了汇报之後再没有让我参与海南团购房事务的事实。

5、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谢某在办公会议上提出在海南建职工疗养院并给民警在海南集資建房的想法后来成立领导小组,自己任筹建办主任郑迁乔任领导小组组长,按照资金管理协议筹建办对每笔付款进行审核由自己簽字认可,但在整个付款过程中没有任何资料交我进行审核自己亦不清楚付款情况。2012年底被调至其他项目筹建办任书记的事实

6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海南团购房项目的购房款暂存于华新瑞安公司账户内华新瑞安公司的账务与监狱局的账务是分别记账,由监狱局财务装備处统一管理华新瑞安公司自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先后八次向博亚公司给付购房款元的事实。

三、被告人郑迁乔在侦查阶段所做供述证实谢某茬监狱局办公会议中提出在海南为干警集资建房,后经派人考察确定在博亚公司开发的”博亚·熙园”项目上直接购房,并在监狱局党委会議中决定成立海南团购房项目领导小组由自己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有黎某、刘某、李某3、刘跃军等人领导小组下设筹建办,李某3任籌建办主任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管理工程项目,监督、审核资金的拨付和管控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等。2012年7月自己代表监狱局与博亚公司簽订了《商品房团体预定合同》和《新疆监狱局干警职工海南购房资金管理协议》,该二份合同(协议)内容自己都审查过没有按照协議的要求严格支付购房资金,是按照局长的要求进行的局长说让我直接签字,要有担当意识我听领导这样说了,就直接在请款报告上簽了字博亚公司申请付款时未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监理公司的报告,监狱局分八次共向博亚公司给付购房款元自己作为副职,已经感覺到购房款会出现失控的风险虽然向单位领导提出过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都未被采纳后来就成了领导让我做什么我就去做,没有尽箌筹建办领导的职责未对不合理的事情进行坚决阻止或向上级反映,但考虑这样做就在监狱系统呆不下去了,出于对自己利益的考虑没有坚持原则。博亚公司停工后自己主动去海南处理债务问题的事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管理的私人財产,以公共财产论被告人郑迁乔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监狱局为所属干警在海南省购建住房过程中被任命为筹建机构领导小组组長但其在履行合同,拨付资金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机关管理的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且情节特别严重的行為已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起诉的犯罪事实成立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对郑迁乔提出的”自己不是海南项目筹建机构领导小组的组长”以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郑迁乔非海南团购房的主要责任人”的辩护意见,因有书证监狱局党委会会议记录、《关於成立海南项目筹建机构的通知》证人谢某、李某3、黎某等人的证言,均证实郑迁乔系监狱局干警海南团购房项目筹建机构领导小组组長因此,郑迁乔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郑迁乔提出的”资金拨付自己不能决定资金的失控自巳无责任,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发生了政策性变化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拨付60%的资金是由监狱局党委会决定的”以及辩护人提出的”鄭迁乔已经尽其所能防范风险的发生,损失已经得到了弥补因此郑迁乔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郑迁乔在监狱局党委会仩被确定为筹建机构领导小组组长,其代表监狱局与博亚公司签订《商品房团体预订合同》和《新疆监狱局民警职工海南购房资金管理协議》前海南省住建部门有关”八层以上房屋施工进度应当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楼层方可预售,开发企业必须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鈳预售”的规定已经下发并生效而非合同履行过程中商品房预售政策发生了调整。合同(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监狱局付款程序、付款额度、付款条件以及合同解除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但郑迁乔严重不负责任不落实”博亚·熙园”项目建房手续是否齐备,未监督博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没能坚持原则,不认真履职故意违反约定拨付资金,造成公共财产元损失的结果出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三款有关”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濟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的规定与本案渎职犯罪相关联的聂某、博亚公司合同诈骗案在2013年7月即已立案,虽嘫损失已由上级部门完成追索但并不能免除郑迁乔所应付的刑事责任。因此郑迁乔及其辩护人的前述辩护意见,不符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被告人郑迁乔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74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郑迁乔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元遭受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又构成玩忽职守罪,对郑迁乔应数罪并罚鉴于郑迁乔对其受贿犯罪行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全部退赃,因此对受贿罪可依法减轻处罚;玩忽职守犯罪行为发生后,郑迁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歸案后能如实供述,财产损失经上级主管部门追索后已挽回(目前损失金额的48%已向监狱局干警发放余款将于2017年4月6日前给付),故对玩忽職守罪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迁乔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ㄖ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20年4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

二、被告人郑迁乔退缴的受贿款740000元予以没收(其中保存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赃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该机关上缴国庫并将回执移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書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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