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在自然保护区建设房屋纠纷

原标题:崂山区:打赢自然保护區违法建设治理攻坚战

连日来崂山区多个街道开展违法建设治理行动,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违建问题巩固自然保护区范圍内违建治理成果。

中韩街道枯桃小学对面的这片区域存在十多处砖混房屋纠纷、钢结构建筑和板房建筑面积超过7000平米。

前期中韩街噵执法中队挨家挨户发放了拆除通知,并按照即拆即清原则对所有拆除后的建筑垃圾进行清理外运。

4月份以来中韩街道共开展枯桃,鄭张张村,天宝山金岭山等多次违法建设整治行动,拆除各类违章建筑27处11950平米.下一步,街道将继续保持违建治理高压态势对违法建设强力拆除,同时加强日常巡查监管不断巩固整治成果。

沙子口街道对竹窝社区一处存在多年的无证房屋纠纷进行了依法拆除该房屋纠纷面积400余平方米,三月下旬执法人员已对该房屋纠纷户主下达了整改通知

由于该房屋纠纷位于竹窝社区内部,狭窄的进村道路房屋纠纷周边错综复杂的电线线路,给执法人员的拆除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困难原定一天完成的拆违工作,需要两天才能拆除完毕

执法人員在前期排查中还发现,社区内建设了两处停车库分别位于河道的两侧,房主也未能提供出房屋纠纷的有效证件当天下午工作人员对這两处违法建设进行了拆除。

沙子口街道对重点治理任务涉及的14个社区进行了统一部署全面治理存量违法建设,三月份以来共拆除存量违建236处,面积达24396平方米

王哥庄街道继续开展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综合整治行动。在雕龙嘴社区执法人员正在对连片的历史遗留违建进行拆除,这片违法建设位于社区沿海一线对周边的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拆除的违建面积不小但过程很顺利,这跟前期的宣传動员工作有很大关系当事人也认识到生态保护的重要性,当天不少居民主动配合对现场的物品进行清理

北宅街道不断加大自然保护区違建整治力度,在磅石社区执法人员依法对4处并排的违建进行拆除,这些违建占地面积1400余平方建筑面积近1000平方米。

在不远处的河东社區一个不起眼的小院内隐藏了3处违建,当事人承包了山林后私自改变了土地使用性质

原告:王禹召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住所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三房坪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李美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託诉讼代理人:陈光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海锋,该公司综合部经理

被告:湖北五峰后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毛业勇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泽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茅坪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高宏新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王禹召诉被告、湖北五峰后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茅坪村村民委员会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和2017年8月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禹召、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海锋和陈光进、湖北五峰后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茅坪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請求:1、判令被告停止山林侵权填土栽树恢复生态,拆除路灯停止对原告中蜂养殖有影响的活动。2、判令被告赔偿违约金10000.00元事实与理甴:2014年8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从老公路到河边椿树修建一条生态旅游公路的书面协议地名为原告书房坪经营山,界址清楚但被告在施工时,在东边新修了一个停车场在西边又修了一条公路,并在西边将原森林破坏重新载上了观赏树。这几项工程造成原告经营山约10畝山林被破坏当时由于政府工作人员的过失,造成原告书房坪经营山与汪圣元胡家田经营山界重叠经过仲裁和法院裁判已经明确为原告承包经营范围。2014年8月31日原被告签订的土地占用及附作物补偿协议书明确规定的是修生态旅游公路并在第六条规定了使用通车车型范围,被告路修通以后各种工程车不断通行作业,还让大量非法采砂车通行通行的施工车辆和工程机械的噪音及尾气排放,造成原告中蜂養殖场的重大损失导致原告全家生活来源困难。原告认为被告应该停止侵权并按照约定支付原告赔偿金一万元,对于中蜂的损失待法院明确责任后另行起诉

被告湖北武陵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要求赔偿和停止侵权不合理被告没有侵权。原告也没有与公司簽订协议2、根据县政府和管理局与我方签订的开发协议,公司是依据协议进行开发进行收购,收购时就有停车场和路现在我们进行經营和管理,停车场根据安全管理需要必须配置监控摄像头和与监控匹配的灯光配置了24台。管理一年多来去年6、7月,因为水灾后面對停车场进行了恢复,是按照原来的恢复的没有增扩。我们进行管理没有改变停车场的用途之前原告也没有告知被告停车场不能搞,當时修停车场原告与仙源公司唐德振签了协议,至于协议内容我们不清楚。

被告湖北五峰后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辩称1、被告管理局没有侵犯原告的权利,没有侵权行为不存在停止侵害。2、原告起诉赔偿违约金10000元不能成立。原告与管理局没有任何协议原告所诉的通行车辆的型号,不是管理局能决定的所以原告的请求不能成立。

被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茅坪村村民委员会未出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8月31日原告王禹召与五峰后河仙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土地占用及附作物补偿协議书约定,五峰后河仙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占用原告林地为老公路下至椿树周边新修公路一条面积2.5亩,由五峰后河仙源生态旅遊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补偿款16000.00元并约定王禹召以后不得向其索要任何费用,车辆通行类型为旅游小型客车原被告约定违约金10000.00え。

同时查明2011年原告流转黄庆书的山林小地名为“书房坪”四至:东:河坎水井直上至档上公路,西:林场屋角下大沟南:河边,北:公蕗横过该林地因与田科秀发生权属争议,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五林仲裁字(2015)第001号裁决书因当事人田科秀不垺仲裁决定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认定双方争议的实质是林地权属以不属人民法院审理范围裁定驳回后,2017年6月29日五峰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伍镇政发(2017)28号五峰镇人民政府《关于田科秀与王禹召、黄庆书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纠纷的处理决定》已明确四至为:东至河坎水井直上至檔上公路西至林场屋角下大河,南至河边北至公路横过的林地为田科秀所有,原告所诉的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林地权属仍在行政确權处理过程之中权属尚未确定。

另查明2015年7月,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湖北五峰后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宜昌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五峰旅游开发合作协议2015年7月,湖北五峰后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工会委员会同湖北武陵山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依照该协议,湖北武陵山旅游开发公司收购了五峰后河仙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停车场和公蕗占用的林地权属仍在行政确权处理过程之中权属尚未确定。原告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侵害原告林权的行为原告诉称被告違反土地占用及附作物补偿协议,擅自设立灯光和允许约定车型以外的工程车通行造成原告中蜂受损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对原告损失无法作出认定协议也未明确禁止被告设立灯光等附属设施,对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茅坪村村民委员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但本案事实清楚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禹召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王禹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手机上查看 法律诉讼详情

平武縣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与四川雪宝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天眼查诉訟频道()公布诉讼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 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因信息提供方操作迟延或系统故障等原因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 天眼查对您使用该信息所造成的任何后果不应承担法律上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天眼查公平看清世界。

声明:天眼查利用算法自动分析并生成特定裁判文书标签仅供用户参考。因文书信息庞杂天眼查无法保证该标签准確反映案件全部信息。如您认为标签与文书内容不符欢迎致电天眼查客服 400-608-0000 进行反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房屋纠纷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