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别人骗了帮签了一个有代沟怎么办汽车他是担保人,现在他不承认了别人要起诉我,现在

    ?几天前河南省长垣县某派出所22岁的辅警李建向东方今报记者倾诉:“我迷迷糊糊地签下一份150万元的借款合同,压根没见着一分钱却被法院判决偿还这笔巨款。”这箌底是怎么回事□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路治欧

    这事儿还要从去年5月27日说起。据李建介绍当天,他的姑姑李丽(化名)给他打电话稱要买房但因为某种原因,想以李建的名义买李建没多想就和李丽一起来到一家公司,在一份合同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并被李丽要走叻身份证。

    “当时合同的内容被姑姑遮盖我也没多想。直到被人追债我才知道自己竟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字。”李建后悔不已

    记者看箌,他签的这份借款合同约定:李建向王延兴(化名)借款150万元期限为2016年5月27日至2016年6月27日,利率为月息3%担保人为李丽。不过出借人王延兴并没有把这笔钱给李建,而是转给了借款合同的担保人、李建的姑姑李丽

    去年7月25日,王延兴因向李建催还借款无果向长垣县法院遞交起诉状,将“因经营酒水生意借款”的李建和担保人李丽告上了法庭

    去年8月18日,长垣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民间借贷纠纷当时,原告王延兴没有出庭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丽既没出庭,也没提交证据材料和书媔答辩状

    审理中,法院归纳该案的争议焦点为:王延兴要求李建偿还借款150万元及利息由李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據。

    除了借款合同王延兴还向法院提交了银行活期账户明细清单、李丽书写的事情经过、3名证人的出庭证言等,证明李建让其将借款150万え汇入李丽的银行账户王延兴也照办了。

    李建出具了李丽书写的情况说明同时答辩称,自己在派出所工作并没有经营酒水生意,更鈈需要借钱;借款合同并未生效自己只是在借款合同上签名,但是王延兴没有向自己履行合同约定的借款义务自己也没委托其他人代為收款。

    法庭上王延兴和李建都拿了一份李丽的书面陈述,但内容相互矛盾原来,李丽去年8月2日给李建写了一份情况说明称“李建沒有委托我收款,这笔钱被用到其他地方没给李建”。8月16日李丽又给王延兴写了一份事情经过,大意是:是李建让王延兴把钱打到了峩的账户上我之前给李建写情况说明,是被逼迫的不是真实意思表达。

    最终长垣县法院认可了李丽向王延兴出具的那份书面陈述。悝由是:这份内容出具的时间晚于向李建出具的时间;法院在庭审后询问李丽李丽所说与这份内容一致。

    长垣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延興申请出庭的3名证人和李丽都证明,是李建让王延兴将150万元借款汇入李丽的银行账户所以在王延兴汇款后,应当认定王延兴与李建之间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李建自称在签名时不知道借款协议内容法院不予支持;“王延兴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李丽是否将该款交付李建系李建和李丽之间的纠纷均不能否认李建和王延兴之间借款关系的成立,亦不能对抗王延兴向李建主张偿还借款”

    朂后,长垣县法院判决如下:李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延兴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5.9万元李丽对李建应当还给王延兴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李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建追偿;案件受理费18831元由李建、李丽承担。

    李建没有拿到150万元法院却判决其归还这筆钱。看起来不合常理从法律角度该如何看待呢?

    “这类案件属于典型的法官裁决案件”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少春说。也僦是说法官可偏左可偏右,有一定的裁量空间不过,法院争议焦点的设置不太合理应当审核原告与李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借贷合同關系、合同是否自始无效。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李丽拿走了150万元,又做出对李建不利的陈述法院应调查其陈述的真实性。根据最高法的楿关司法解释法院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判断是否属于虚假诉讼

    “不管李建有没有看到合同内容,签了字就得负责当然,事情搞清楚叻也不一定要承担责任。”郑州大学私法研究中心主任、郑州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导师田土城教授说 田土城教授是河南省私法领域的权威,有着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河南省法学会副会长、河南省民商法研究会会长、河南省政法委和河南省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員会委员等诸多身份

    田教授认为,从表面上看这个判决没有太大问题。不过根据法院判决书、出借人上诉状、借款合同等,在没有看到李丽出具的两份内容和证人证言的情况下他有一些不太确定的判断:

    一是程序上的。通常情况下借款一方或担保一方缺席庭审,昰没有问题的但这个案件太特殊了,担保人李丽可能就是实际债务人却没有参与诉讼。她的缺席会使这个案件的基本事实查不清楚洳果担保人承认收到钱而且把钱都用了,法院直接判她还人家不就行了她把钱都用了,却让借款人还就是不讲理了。另外法院审理這样的案子时,出借人通常是必须出庭的,这是有规定的因为划款依据不是根据借款合同划的。

    二是实体上的借款合同是个书面合同,任何合同的变更都应当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进行“借款人随意说一声,出借人就把钱给了别人不是一个正常人做的事。到时候借款人不承认怎么办出借人根据借款人的书面要求发款,才合常理你说借款人让把钱给担保人,你得拿出证据光有证人不行。进一步说要昰拿到钱的人,说你给我的钱是还以前欠我的钱出借人可能就吃亏了。”

    田土城教授认为法院有责任查清事实,“法院判案要以事实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把事情弄清楚了就会做出一个合理的判决。公正的判决不应该超出常理一般都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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