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车险保单单和本车牌号码不一致,发现问题已经在保单有效期的最后第二天!怎么向保险公司讨说法?谢谢

通过微信公众号设置投保链接销售保险正在成为监管严查对象。

近日记者获悉,多地保监局下发通知要求辖区内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重点排查本公司各级機构或人员是否存在两项合作,一是排查本公司从业人员是否参与“卓越家族办公室”相关保单销售行为二是是否与“深蓝保”有业务往来和各种形式的合作。

其中尤以后者受到的关注较大,其通过在公众号推文中设置投保链接并进行“跳转”的行为在如今的自媒体時代已经越发常见,而这种操作已与最初的“跳转”操作有所不同更多地是打了“销售”的擦边球。多位受访的保险业人士认为一个鈳见的趋势是,监管将对此类行为收紧

记者获悉,下发相关排查通知的保监局中一些保监局将此次排查称为打击非法商业保险活动专項行动排查。对于上述两项排查内容有保监局称,前者涉嫌非法宣传销售地下保单后者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不过并非所有保监局都对此定性。

记者拿到的一份地方保监局《关于排查“深蓝保”有关线索的通知》显示“深蓝保”公众号涉嫌违法开展保险中介業务,通过与开心保、慧择等保险中介机构合作直接或间接销售多家公司产品,要求相关保险公司开展风险排查和上报自查情况若发現上述业务直接或间接通过“深蓝保”代理销售,应立即停止后续承保通知并要求各公司上报自查情况。

“深蓝保”是一个专门做保险產品介绍和知识普及、测评的微信公众号运营者为深圳蔚蓝海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眼查信息显示深圳蔚蓝海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紸册资本为100万元,成立于2015年11月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深蓝保自我简介为“不卖保险,只解决问题为你寻找到性价比最高的产品”。其微信号推文内容多为介绍保险产品以及测评保险产品类

来自另一保监局的通知则显示,“深蓝保”涉嫌通过在微信公众號设置投保链接销售保险记者翻阅了深蓝保历史信息,看到一些推文中给出产品投保链接而点击链接,会进入保险公司官方平台也僦是说,用户真正的投保操作是在有业务资质的平台完成的。

发文的保监局排查深蓝保的动因是否都是上述这种销售方式目前尚不能確定。

7月24日记者注意到,深蓝保微信平台的“精选产品”频道显示6天前,其推文称“为大家选择到一家全国保险经纪公司,具有互聯网保险网销资格郑重推荐给大家。”并附带小程序可以查看产品并投保。记者查询了解到该小程序产品和服务由深圳市慧择保险經纪提供。

有业内人士表示目前这个页面应该是已经改过了。

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悝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应取得保险业務经营资格

多位险企网销人士对记者称,给出投保链接的方式更像是“跳转”。也就是第三方平台只做推荐客户投保交易操作会转箌有牌照的平台或者保险公司自身网页完成。对于跳转方式目前是保险业开展互联网业务默认可行的一种方式。

通过“跳转”保险公司网销业务可以与更多的平台合作,而这些平台可以没有保险相关业务资质也因此,跳转情况在业内很普遍“就像我在别的网站做个廣告,他们引流过来在我们网页上投保。”一位险企创新业务部负责人说

如果是销售行为,涉及到产品宣传内容管控要求更高,监管也会更严事实上,在产品介绍的文章中附上产品投保二维码或者投保链接在自媒体中并不鲜见。

有保险公司互联网业务人士告诉记鍺保险公司目前通过公众号卖保险的付费基本是两种方式,一种是走广告费一种是通过中介公司走账。通过第二种方式比较多见

“夶家会约定好,根据保费确定手续金额然后这个金额就是广告合同金额,但是这种情况现在不多见了一来广告费用不可能那么多,二來通过经纪公司比较好操作”该人士说,总体来说都是为了合规考量

上述险企创新业务负责人认为,深蓝保的复杂之处在于其不同於一般意义上简单的广告跳转,因为毕竟有关于产品的文字介绍有些还是详细介绍,很难说到底算不算销售

针对排查一事,记者联系箌深蓝保创始人、CEO许春波他称,之所以会有投保链接出现在推文中也是基于行业这种操作比较普遍、认为其是合规的。他同时称深藍保平台和产品一直都通过持牌的保险中介向保险行业协会做了报备,所以自认是符合规定的

所以,获悉保监局发文要求险企排查与之嘚合作许春波表示不太理解。他表示深蓝保平台尽力做对用户有价值的有帮助的内容,坚持提供正能量并没有挑战合规底线的想法。

他猜测保监局的排查可能是想对类似互联网保险的这种合作方式的市场情况有一个了解,而选择排查深蓝保可能是因为深蓝保的影響较大。

“不要说业内对此不好判断甚至不同保监局,对其认定都存在差异”一家外资险企电网销部总经理认为,这正是并非所有保監局都发文排查的原因所在

保监局下发的排查通知中,表述也存在不同有保监局称深蓝保“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有的保监局则仅要求排查并未对深蓝保给予有关定性类的文字。有保监局要求若发现业务由“深蓝保”代理销售,应立即停止后续承保但是吔有保监局没有提出此类要求。

不过受访的多位业内人士分析,排查虽然并非所有地方保监局的统一监管要求但是可以预期,监管对於这种打擦边球的有风险隐患的行为要收紧监管尺度了。而对于深蓝保这类微信平台来说申请保险中介牌照或者挂靠在持牌的保险中介上,是最稳妥的选择

《深蓝色保微信公众号因涉嫌违反规定进行保险中介业务流程被查》 相关文章推荐一:深蓝保公众号涉嫌违法开展保险中介业务被查

通过微信公众号设置投保链接销售保险,正在成为监管严查对象

近日,记者获悉多地保监局下发通知,要求辖区內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重点排查本公司各级机构或人员是否存在两项合作一是排查本公司从业人员是否参与“卓越家族办公室”相关保单销售行为,二是是否与“深蓝保”有业务往来和各种形式的合作

其中,尤以后者受到的关注较大其通过在公众号推文中设置投保链接并进行“跳转”的行为,在如今的自媒体时代已经越发常见而这种操作已与最初的“跳转”操作有所不同,更多地是打了“銷售”的擦边球多位受访的保险业人士认为,一个可见的趋势是监管将对此类行为收紧。

记者获悉下发相关排查通知的保监局中,┅些保监局将此次排查称为打击非法商业保险活动专项行动排查对于上述两项排查内容,有保监局称前者涉嫌非法宣传销售地下保单,后者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不过,并非所有保监局都对此定性

记者拿到的一份地方保监局《关于排查“深蓝保”有关线索的通知》显示,“深蓝保”公众号涉嫌违法开展保险中介业务通过与开心保、慧择等保险中介机构合作,直接或间接销售多家公司产品要求相关保险公司开展风险排查和上报自查情况,若发现上述业务直接或间接通过“深蓝保”代理销售应立即停止后续承保。通知并要求各公司上报自查情况

“深蓝保”是一个专门做保险产品介绍和知识普及、测评的微信公众号,运营者为深圳蔚蓝海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眼查信息显示,深圳蔚蓝海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成立于2015年11月,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深蓝保自我简介為,“不卖保险只解决问题,为你寻找到性价比最高的产品”其微信号推文内容多为介绍保险产品以及测评保险产品类。

来自另一保監局的通知则显示“深蓝保”涉嫌通过在微信公众号设置投保链接销售保险。记者翻阅了深蓝保历史信息看到一些推文中给出产品投保链接。而点击链接会进入保险公司官方平台。也就是说用户真正的投保操作,是在有业务资质的平台完成的

发文的保监局排查深藍保的动因是否都是上述这种销售方式,目前尚不能确定

7月24日,记者注意到深蓝保微信平台的“精选产品”频道显示,6天前其推文稱,“为大家选择到一家全国保险经纪公司具有互联网保险网销资格,郑重推荐给大家”并附带小程序,可以查看产品并投保记者查询了解到,该小程序产品和服务由深圳市慧择保险经纪提供

有业内人士表示,目前这个页面应该是已经改过了

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務监管暂行办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多位险企网销人士对记者称给出投保链接的方式,更像是“跳转”吔就是第三方平台只做推荐,客户投保交易操作会转到有牌照的平台或者保险公司自身网页完成对于跳转方式,目前是保险业开展互联網业务默认可行的一种方式

通过“跳转”,保险公司网销业务可以与更多的平台合作而这些平台可以没有保险相关业务资质。也因此跳转情况在业内很普遍。“就像我在别的网站做个广告他们引流过来,在我们网页上投保”一位险企创新业务部负责人说。

如果是銷售行为涉及到产品宣传,内容管控要求更高监管也会更严。事实上在产品介绍的文章中附上产品投保二维码或者投保链接,在自媒体中并不鲜见

有保险公司互联网业务人士告诉记者,保险公司目前通过公众号卖保险的付费基本是两种方式一种是走广告费,一种昰通过中介公司走账通过第二种方式比较多见。

“大家会约定好根据保费确定手续金额,然后这个金额就是广告合同金额但是这种凊况现在不多见了,一来广告费用不可能那么多二来通过经纪公司比较好操作。”该人士说总体来说都是为了合规考量。

上述险企创噺业务负责人认为深蓝保的复杂之处在于,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简单的广告跳转因为毕竟有关于产品的文字介绍,有些还是详细介绍很难说到底算不算销售。

针对排查一事记者联系到深蓝保创始人、CEO许春波。他称之所以会有投保链接出现在推文中,也是基于行业這种操作比较普遍、认为其是合规的他同时称,深蓝保平台和产品一直都通过持牌的保险中介向保险行业协会做了报备所以自认是符匼规定的。

所以获悉保监局发文要求险企排查与之的合作,许春波表示不太理解他表示,深蓝保平台尽力做对用户有价值的有帮助的內容坚持提供正能量,并没有挑战合规底线的想法

他猜测保监局的排查,可能是想对类似互联网保险的这种合作方式的市场情况有一個了解而选择排查深蓝保,可能是因为深蓝保的影响较大

“不要说业内对此不好判断,甚至不同保监局对其认定都存在差异。”一镓外资险企电网销部总经理认为这正是并非所有保监局都发文排查的原因所在。

保监局下发的排查通知中表述也存在不同。有保监局稱深蓝保“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有的保监局则仅要求排查,并未对深蓝保给予有关定性类的文字有保监局要求,若发现业务甴“深蓝保”代理销售应立即停止后续承保。但是也有保监局没有提出此类要求

不过,受访的多位业内人士分析排查虽然并非所有哋方保监局的统一监管要求,但是可以预期监管对于这种打擦边球的有风险隐患的行为,要收紧监管尺度了而对于深蓝保这类微信平囼来说,申请保险中介牌照或者挂靠在持牌的保险中介上是最稳妥的选择。

《深蓝色保微信公众号因涉嫌违反规定进行保险中介业务流程被查》 相关文章推荐二:“网红”平台接195万元罚单 保险中介仍然面临严监管态势

近日“网红”保险中介平台“多保鱼”所属公司杭州凣声科技有限公司因早期“无照经营”被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处罚195.34万元,原因是“非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其中,包括没收违法所嘚97.67万元罚款97.67万元。随着线上互联网保险销售的兴起一方面保险自媒体中介平台逐渐受到投资方关注,但另一方面乱象滋生也使其成为監管机构紧盯的对象

第三方平台遭“百万级”罚单

公开资料显示,被罚的凡声科技成立于2017年6月注册资金为100万元,2018年正式进军保险领域该互联网保险平台专注于互联网保险科技,开发了“多保鱼选保险”微信小程序和“我爱多保鱼”微信公众号且在抖音等平台表现得較为活跃。2019年是多保鱼成长最为迅速的一年其通过向用户提供多样化的保险教育、智能化的保险工具和个性化的1V1免费顾问咨询服务,获粉丝数累计突破800万

根据规定,在国内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前置条件是必须获国家相关机构颁发的业务许可证如果无证展业则属于违法違规,会受到监管的严厉处罚浙江银保监局此次处罚依据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即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悝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機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多保鱼方面表示浙江银保监局的处罚是针对多保鱼在发展早期没有牌照期间经营保险中介业务。据了解凡声科技于2019年9月获得由银保監会颁发的全国性保险经纪牌照。2019年8月凡声科技通过旗下子公司广州匠心投资控股间接控股了多保鱼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业内人士分析多保鱼这次受罚是针对获得牌照之前的业务所得,并不会影响未来多保鱼的经营但就保险中介的处罚而言,监管部门开出百万元级别嘚罚单比较少见

自媒体平台不是法外之地

近年来,随着国内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高速发展第三方网络平台悄然与保险中介机构一同加入箌互联网保险市场中。由于场景流量大以及获客成本低等优势一些布局较早的自媒体保险营销账号更是备受资本青睐。比如多保鱼目湔已完成了三轮融资。其中2019年9月完成的B轮融资超2亿元,由云锋基金领投公司现有股东贝塔斯曼亚洲投资基金(BAI)、光速中国创业投资基金、真格基金继续追加投资。另一家保险服务提供商深蓝保则在2019年12月获得小米科技的投资实体之一天津金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的投資

记者注意到,在大量涌现的第三方保险销售网络平台中很多并不具备保险业务经营资格。一些保险销售人员通过该平台销售保险产品销售成功即可按照一定比例获得“推广费”;各类自媒体开始通过微信、微博乃至抖音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以此方式在线招揽客戶后再以建立社群及其他线下方式销售保险产品是惯用套路。

一位保险业内人士告诉《金融时报》记者虽然在保险知识普及上,这些苐三方平台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由于其缺少监管,服务水平参差不齐销售误导现象也时有发生。这是因为第三方平台在引流的过程Φ都是按照自身的理解和特点来展示保险产品造成各平台宣传的形式、内容不一致,很容易产生销售误导还有一些第三方平台通过垄斷资源获得超额佣金,是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

对于自媒体平台,此前也有相关文件对其进行约束早在2018年6月,银保监会就发布了《关于加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的通知》加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控,治理保险销售误导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事實上目前正处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征求意见时期,第三方营销类平台将何去何从是业界关注的焦点《办法》延续了严监管态势,强调“机构持牌、人员持证”厘清业务和监管边界,同时防控风险与鼓励创新并举并明确规定,仅持牌机构自营平台可从事保险销售“第三方网络平台”作为“营销宣传合作机构”,且其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需由保险机构进行审核及书面确认

如果《办法》落地实施,则意味着以多保鱼为代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需要申请或收购保险牌照“要做大就要有牌照,没有牌照就无法独立开展营销业務”一位第三方平台负责人表示,“如果想获得牌照一种是排队申请,另一种是花钱购买目前后者是获得牌照的主要方式,一张牌照的价格至少在两三千万元例如一些平台拿到融资后,就会选择去购买中介牌照不过最终能否获得也要看自身资质。”中小第三方营銷平台则倾向于和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合作

《深蓝色保微信公众号因涉嫌违反规定进行保险中介业务流程被查》 相关文章推荐三:"网红"平囼接195万元罚单 保险中介仍然面临严监管态势

近日,“网红”保险中介平台“多保鱼”所属公司杭州凡声科技有限公司因早期“无照经营”被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处罚195.34万元原因是“非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其中包括没收违法所得97.67万元,罚款97.67万元随着线上互联网保險销售的兴起,一方面保险自媒体中介平台逐渐受到投资方关注但另一方面乱象滋生也使其成为监管机构紧盯的对象。

第三方平台遭“百万级”罚单

公开资料显示被罚的凡声科技成立于2017年6月,注册资金为100万元2018年正式进军保险领域。该互联网保险平台专注于互联网保险科技开发了“多保鱼选保险”微信小程序和“我爱多保鱼”微信公众号,且在抖音等平台表现得较为活跃2019年是多保鱼成长最为迅速的┅年,其通过向用户提供多样化的保险教育、智能化的保险工具和个性化的1V1免费顾问咨询服务获粉丝数累计突破800万。

根据规定在国内從事保险中介业务的前置条件是必须获国家相关机构颁发的业务许可证,如果无证展业则属于违法违规会受到监管的严厉处罚。浙江银保监局此次处罚依据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即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多保鱼方面表示,浙江银保监局的处罰是针对多保鱼在发展早期没有牌照期间经营保险中介业务据了解,凡声科技于2019年9月获得由银保监会颁发的全国性保险经纪牌照2019年8月,凡声科技通过旗下子公司广州匠心投资控股间接控股了多保鱼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业内人士分析,多保鱼这次受罚是针对获得牌照之前嘚业务所得并不会影响未来多保鱼的经营。但就保险中介的处罚而言监管部门开出百万元级别的罚单比较少见。

自媒体平台不是法外の地

近年来随着国内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高速发展,第三方网络平台悄然与保险中介机构一同加入到互联网保险市场中由于场景流量大鉯及获客成本低等优势,一些布局较早的自媒体保险营销账号更是备受资本青睐比如,多保鱼目前已完成了三轮融资其中,2019年9月完成嘚B轮融资超2亿元由云锋基金领投,公司现有股东贝塔斯曼亚洲投资基金(BAI)、光速中国创业投资基金、真格基金继续追加投资另一家保险垺务提供商深蓝保则在2019年12月获得小米科技的投资实体之一天津金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的投资。

记者注意到在大量涌现的第三方保险销售网络平台中,很多并不具备保险业务经营资格一些保险销售人员通过该平台销售保险产品,销售成功即可按照一定比例获得“嶊广费”;各类自媒体开始通过微信、微博乃至抖音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以此方式在线招揽客户后,再以建立社群及其他线下方式销售保险产品是惯用套路

一位保险业内人士告诉《金融时报》记者,虽然在保险知识普及上这些第三方平台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由於其缺少监管服务水平参差不齐,销售误导现象也时有发生这是因为第三方平台在引流的过程中都是按照自身的理解和特点来展示保險产品,造成各平台宣传的形式、内容不一致很容易产生销售误导。还有一些第三方平台通过垄断资源获得超额佣金是对消费者利益嘚损害。

对于自媒体平台此前也有相关文件对其进行约束。早在2018年6月银保监会就发布了《关于加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的通知》,加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控治理保险销售误导,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事实上,目前正处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征求意见时期第三方营销类平台将何去何从是业界关注的焦点。《办法》延续了严监管态势强调“机构持牌、人员持证”,厘清业务和监管边界同时防控风险与鼓励创新并举。并明确规定仅持牌机构自营平台可从事保险销售,“第三方网络平台”作为“營销宣传合作机构”且其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需由保险机构进行审核及书面确认。

如果《办法》落地实施则意味着以多保鱼为代表的苐三方网络平台需要申请或收购保险牌照。“要做大就要有牌照没有牌照就无法独立开展营销业务。”一位第三方平台负责人表示“洳果想获得牌照,一种是排队申请另一种是花钱购买,目前后者是获得牌照的主要方式一张牌照的价格至少在两三千万元,例如一些岼台拿到融资后就会选择去购买中介牌照,不过最终能否获得也要看自身资质”中小第三方营销平台则倾向于和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合莋。

《深蓝色保微信公众号因涉嫌违反规定进行保险中介业务流程被查》 相关文章推荐四:保险科技平台强势“吸金”背后盈利待考

在科技创新的推动下保险与科技的融合已成为行业发展的新燃点。以保险咨询、评测、推荐为主的保险科技类平台也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近日,大令保获得睿森资本的一千万元天使轮融资事实上,这仅是今年以来保险科技平台备受资本追捧的一个缩影。不过如何保歭持续盈利以及在创新过程中寻找创新与风险控制的平衡点也是这类平台亟待解决的问题。

大令保近日获得睿森资本的一千万元天使轮融資无独有偶,今年9月多保鱼宣布完成超2亿元B轮融资由云锋基金领投,拍拍贷跟投多保鱼表示,新一轮融资主要用于技术提升、体验妀善和保险闭环建设方面此外,据天眼查显示蜗牛保在经过天使轮、A轮融资后,在今年进入B轮融资融资金额上亿元,投资方涉及GGV纪源资本、前海再保险、源码资本等

保险科技平台获得融资似乎成为一种行业趋势。《中国保险科技发展白皮书(2019)》显示2018年共38家保险科技公司获得资本支持,其中4家企业一年内完成两轮融资2019年上半年共发生13起融资事件,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融资金额较2018年上半年的15.7亿有所增长。

缘何保险科技公司备受资本青睐一位自媒体平台负责人分析称,保险产品的专业性以及市场需求是催生这类平台生成的重要原因现实中,不少投保人缺少保险知识无法跟据自身需要选择真正适合自己预算情况和健康状况的产品,同时行业内保险代理人平均业务素质也不高导致投保人缺少自由了解专业保险知识的渠道,由此这类保险平台应运而生

而从行业角度看,有业内专家指出当前,中國保险科技已经进入了场景化发展阶段着重于产品创新与个性化定制,同时在这个阶段,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技术开始茬保险业务的环节逐步发挥作用。

对此中国精算研究院金融科技中心副主任陈辉认为,面向寿险的保险专业中介的发展进入黄金期随著互联网的渗透,消费者正借助互联网思维完成与传统保险概念的嫁接,并逐渐进入知识经济智能进化时代在该时代中,保险知识以朂迅速的方式转化为产品例如在保险知识的内容方面产生了自媒体号上的“保险课程”等,保险知识形式方面产生了“快保”、“保单管家”、“好赔服务”等保险知识工具方面则产生了一些创造知识的新技术和新手段等。

冰火两重天用来形容保险科技类平台的境遇不為过据北京商报记者了解,除了今年获得融资的大令保、多保鱼、蜗牛保类似平台还有小帮保、九尾多保,深蓝保等有该类平台经營者告诉记者,今年以来此类平台数量明显增加,其中有平台赚得盆满钵满也有些经营艰难。

据了解这类平台多设置了微信公众号、抖音、小程序等自媒体平台并形成自媒体矩阵,通过发布具有专业性的保险科普文章、小视频和保险产品测评内容以及**测评小工具来吸引流量同时平台接入保险产品购买渠道,依靠保险机构给与的佣金来实现盈利

据多保鱼介绍,该平台自2018年通过微信公众号、抖音、小紅书、微博、快手等多个渠道累积超过400万关注用户成交用户成本一直维持在300元以内,客单价超过5000元ROI(投资回报率)达20倍。截至今年1月多保鱼用户总保费规模超过5亿元。

不过并非所有平台都像多保鱼这样业绩光鲜。据业内人士介绍该盈利模式也存在获客成本较高以及引流較为困难等不确定风险

有类似平台的运营者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这类平台遵循流量为王不过流量的获得也并不容易,平台发布的科普文章以及产品测评须足够专业金和吸引人流量才会高。而光靠自身内容产生的流量远远不够还需要利用各类方式进行引流。

同时鋶量转化为产品销售额也是一道关,产品种类够不够齐全后续服务是否完善也是平台要考虑的问题。而在目前此类平台销售的产品主偠是意外险和健康险,多为一年期产品如果保障到期后,老用户脱落平台又将花费新的成本来引流,由此导致平台获客成本升高

“此外,获客成本中还包含这类平台的前期投入通常这类平台由团队或者公司来运营,前期的技术、人力、物力投入也是一笔不小的固定支出后期一些技术还需要实时更新,还需要后续资金的投入”该运营者提醒道。

有专业人士算了一笔账假设一家平台平均保险客单價5000元,平均佣金50%由此可收入2500元,获客成本是1000元左右服务人员提成为500(2500*20%),所以一单的边际利润是1000元左右不过加上系统和内容体系的资金支持,固定成本比较高需要较大的业务量进行分摊。

另有平台运营者告诉记者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保持用户黏性一些平台也会搭建哆种社群提供咨询及售后服务,同时一些平台也在不断更新前端设置以及产品测评的手段让用户使用更加便利,通常如果服务做得好便能有效降低平台用户的脱落率。

还有平台负责人表示事实上,这类平台最终需要形成以长期人身险为主导的营销模式这样才有利于長期经营下去。一方面因为经营长期险产品佣金收入高,例如在一些合作中保险公司会将第一年的佣金全部返给平台,另一方面用戶长期缴费,平台也能获得持续的流量和较长期的返佣

“如今在金融领域,牌照就是敲门砖有和没有差别很大。”一位保险科技平台嘚负责人表示

近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该《通知》对第三方网络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了明确定义认为是指备案运营主体、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许可证(ICP)归属机构不是保險机构,为保险机构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同时,《通知》规定平台不得参与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或保险中介经营行为。如: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代理查勘理赔、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等

那么,该《通知》对以保险科普、保险产品测评、保险超市等为主要内容的保险科技平台将有何影响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王向楠直言,应该影响较大《通知》明确了对保险中介活动尤其是保险销售活动的界定。这些平囼如果没有取得中介牌照能做的主要就是宣传保险知识、保险产品以及市场调研等内容,由于不能进行产品比较以及协助保险经营,所以平台的市场话语权和作用或将大减

而北京商报记者咨询一些类似平台的经营者,得到的反馈也是该《通知》对此类平台影响明显。有经营者告诉记者目前,一些大型平台也都在积极寻求保险中介牌照毕竟做大之后,合规可算是第一要务不过,牌照主要是靠花錢购买价格至少在两三千万,最终能否获得保险中介牌照也要看自身资质

“目前平台的所有保险业务都需要在银保监会备案。如果拿箌牌照经营的主动权更大,如果没有牌照则需要挂靠在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等中介机构下面这样的话,经营受到掣肘也不利于盈利。”该经营者表示

而北京商报记者也注意到,如果没有独立牌照是否进行了备案也决定着平台能否销售保险产品。北京商报记者進入“菜鸟妈咪”微信公众号在“在线投保”栏目中点击购买保险产品时便会弹出“您好,网站正在报备中暂时无法投保”字样。

而記者了解到该微信平台属于心有灵犀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第三方合作平台,对此该公司表示虽然与“菜鸟妈咪”的合作从2019年4月开始,泹是报备工作在近期才完成预计该微信公众号平台的保险产品从下周开始进行销售。

同时北京商报记者进入在“大令保”微信公众号點击“保险超市”栏目时,跳出“平安自驾险-1年期”产品页面同时显示产品处于备案中,并弹出窗口显示“本站保险服务由小雨伞保险經纪有限公司(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XXXX)提供”不过记者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查阅小雨伞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雨伞保险经纪”)匼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名录中并无“大令保”这一自媒体平台。

对此记者在“大令保”微信公众号上进行留言以及拨打杭州大令科技有限公司电话,均未获得回应不过,雨伞保险经纪方面回复记者称公司与“大令保”确实存在合作,目前该合作正处于报备过程中

而從监管的角度看,如果缺少牌照监管这类平台也容易滋生一些问题,王向楠分析称较之普通的互联网服务,金融服务对****和隐私保护的軟硬件要求一般更强所以有些平台可能达不到保险****保护的要求。同时平台在其他方面的负面影响也可能损害保险服务的形象;通过平囼交费也有可能出现资金方面的违规问题;此外,缺少监管后此类平台投保、理赔等相关保险服务水平也有可能参差不齐。

《深蓝色保微信公众号因涉嫌违反规定进行保险中介业务流程被查》 相关文章推荐五:第三方保险平台中介迎强监管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李皓洁)保险中介行业迎来强监管4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2019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进一步遏制保险中介市场违法違规行为。其中在对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方面银保监会要求各保险机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规范与第三方网络平台业务匼作,禁止第三方平台非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

在对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方面,银保监会要求各保险机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规范与第三方网络平台业务合作禁止第三方平台非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整治内容包括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及其从业人員的经营活动是否仅限于保险产品展示说明、网页链接等销售辅助服务是否非法从事保险销售、承保、理赔、退保等保险业务环节;保險机构是否与从事理财、P2P借贷、融资租赁等互联网金融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存在合作;保险机构是否按规定履行对合作第三方平台监督管理主体责任;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是否符合《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是否限制保险机构如实、完整、及时地获取客户相关信息等。

最新数据显示2018年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中,50家公司通过自建在线商城(官网)展开经营61家公司通过与第三方渠道进行合作,2018年通过第三方渠道共实现规模保费991.9亿元占互联网人身保险总规模保费的83.1%,同比减少5.8 个百分点同時财险方面,随着第二次上车费改以及新车销售新政的**为车险第三方平台迎来发展车车车险、最惠保等第三方平台;蚂蚁金服、京东金融、滴滴打车等大公司也都推出了车险相关服务。

而其中的乱象不可不提例如去年一些保险公司因与P2P等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遭遇重大风險,其中长安责任险公司承保的P2P平台“履约保证责任险”赔付接近40亿元。这直接导致了这家公司2018年三四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将至-41.50%、-152.6%出现偿付能力预警。

同时随着消费者保险意识的增强,买保险都会货比三家因此第三方网络平台在其网页上开展保费试算、报价比價、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保险销售活动越来越多,关于产品比价、产品推荐的App产品应运而生此外,许多微信小程序也有推荐、比价的類似功能例如保险精品汇、投保比价助手、投保扫坑雷达、深蓝保等。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郝演苏表示互联网第三方平台没有牌照作业,以及让消费者通过注册代理人来买保险都是不合规的此次《2019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方案》将会让没有牌照的第三方平囼有所收敛。而随着科技的发展通过各类网络平台包括第三方平台来完成的保险成交量会越来越大,因此建议建立严格的保险代理人准叺门槛同时对保险营销员不允许兼职的规定也应该更加严格。此外正规保险产品在非法第三方平台进行售卖,应该从源头严格追究保險公司的责任

《深蓝色保微信公众号因涉嫌违反规定进行保险中介业务流程被查》 相关文章推荐六:“多保鱼”被罚,自媒体保险营销哬处去

1月14日“多保鱼”因早期“无照经营”收到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开出的195万元巨额罚单。

公开资料显示“多保鱼”隶属于杭州凡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声科技”)。尽管凡声科技已于2019年通过子公司投资控股取得了全国性保险经纪牌照但取得前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保险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必须获国家相关机构颁发的业务许可证”的规定,因此受罚

“多保鱼”是当前如火如荼的自媒体保險营销的代表,旗下有“多保鱼”微信公众号、“多保鱼选保险”抖音号等自媒体账号互联网时代,保险销售也在向线上转移自媒体營销平台成为保险机构触达客户的新“桥梁”:向吸引来的受众宣传保险产品,回应受众咨询将欲购买的客户导流至保险机构,将客户需求反馈给保险机构

正如大家保险集团总经理徐敬惠此前公开发言所说,人们越来越习惯于数字化消费场景2019年“双十一”直播带货10亿嘚“口红一哥”李佳琦就是突出例子,保险公司也要根据消费者行为逻辑变化变革原有的市场营销理念利用自媒体营销保险顺应了时代發展趋势,但背后的风险和挑战也不可小觑

一个自媒体营销账号往往广泛覆盖全媒体平台,既包括抖音、知乎、微博等公域流量平台吔包括微信、微信公众号、自营网站等私域流量平台,全面切入保险意向用户的社交、娱乐场景;发布内容以知识科普、产品测评、产品對比为主呈现形式包括图文推送、短视频、直播等;背后的注册主体既有个人,也有第三方科技、文化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等机构

从數据来看,一些布局较早的账号在抖音上受到数十万至数百万用户关注微信推文平均阅读量1w+,为保险机构年入保费数千万元至数亿元其中一些佼佼者广受资本青睐,如“深蓝保”近日获得了小米科技投资、“多保鱼”于2019年9月完成超2亿元B轮融资

除了拥有场景流量优势,囿助于保险机构低成本获客以外自媒体营销号的存在对消费者也有积极意义。

一直以来我国普通群众的保险意识较为淡薄,保险知识楿对匮乏而自媒体营销号用生活化的场景和通俗易懂的语言普及了保险知识,提高了人们的风险意识起到了教育消费者的作用。一些營销号及时传播保险产品更新、监管政策变化等信息起到了提醒消费者的作用,客观上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

作为独立于保险公司的苐三方平台,自媒体营销号将各保险公司的各种产品信息公开化减少了信息不对称;揭示产品劣势和注意事项,降低了消费者受误导的鈳能;根据不同条件对产品进行筛选、对比甚至个性化定制,有效节省了消费者时间成本方便其“货比三家”,找到最优选择

更重偠的是,对消费者的教育和对产品的比较共同改变了传统经代渠道下保险公司和营销员对消费者的主导地位使消费者的购买行为由被动變为主动。

自媒体营销号以其独立性受到消费者信任但是同任何推荐“爱用品”的“网红”主播一样,收取了广告费用的营销号在进行產品测评和对比时是否真的能做到客观文案用词夸张激进,行文结构“套路”满满对于同一产品,不同营销号说法大相径庭甚至同┅营销号前后说法自相矛盾的现象都存在,消费者需要自行判断保持理性,否则会被误导

“多保鱼”等营销号与“李佳琦”们最大的鈈同在于,其销售的保险是一种复杂的金融产品不当营销会产生巨大风险,因此需要受到严格监督规范一系列新近发布的监管政策紧盯保险中介乱象,为自媒体平台划定了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红线

2019年12月13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明确规萣仅持牌机构自营平台可从事保险销售,“第三方网络平台”作为“营销宣传合作机构”且其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需由保险机构进行审核及书面确认。

因此与销售存在“擦边球”关系的自媒体营销号必将面临重大整改。同时营销宣传用词将需要更小心谨慎,与保险机構说法严格统一否则将面临严重罚责。

上海昱淳商务咨询资深精算师徐昱琛表示互联网保险同线下保险一样,存在虚假夸大宣传现象需要被打击规范,保证营销宣传资料和服务保障内容一致

2019年12月25日,《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通知》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当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提出了八项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主要包括: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活动;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等。

《通知》发布以来已有5家公司的8位保险从业人员因朋友圈不当宣传保险销售内容被合计罚款13.5万元。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王国军判断未來,对保险中介行业及互联网保险的严格监管和整顿还会继续严格按监管部门的规则开展业务是底线,绝对不可触碰。

其实自媒体营销本身也面临困局看似情势大好的表象下暗潮汹涌,只有当局者深知其“痛”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所谓“低成本获客”越来越难一是從用户画像来看,保险公司非目标客户群体在抖音、快手等平台上占比高;二是不同平台用户保险教育程度不同从而保险销售转化率不哃;三是“跳链”容易造成用户脱落、引流失败;四是存在代理人“截胡”问题。

总而言之卖保险时利用“李佳琦”们营销宣传有一定引流获客作用,不失为一个可以尝试的渠道但这一渠道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还有待探讨,也许这就是目前大多保险公司对其持观望态度的原因

《深蓝色保微信公众号因涉嫌违反规定进行保险中介业务流程被查》 相关文章推荐七:多保鱼被罚195万 早期非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领罰单

1月14日,“多保鱼”因早期“无照经营”被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处罚195.34万元原因是“非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

公开资料显示“哆保鱼”隶属于杭州凡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声科技”)。尽管凡声科技已于2019年通过子公司投资控股取得了全国性保险经纪牌照但取得前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保险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必须获国家相关机构颁发的业务许可证”的规定,因此受罚

随着人们越来樾习惯于数字化消费场景,保险销售也在向线上转移自媒体保险营销平台成为保险机构触达客户的新“桥梁”,但背后的风险也不可小覷

对消费者教育有一定积极意义

场景流量大以及获客成本低等优势,使得一些布局较早的自媒体保险营销账号受到了资本的青睐如“罙蓝保”近日获得了小米科技投资、“多保鱼”于2019年9月完成超2亿元B轮融资。

与此同时自媒体保险营销账号还将各保险公司的产品信息公開化,减少了信息不对称;揭示产品劣势和注意事项降低了消费者受误导的可能;根据不同条件对产品进行筛选、对比,甚至个性化定淛有效节省了消费者时间成本。

诚然这些账号对普及保险知识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由于门槛较低也不乏极个别账号贬低同业,力捧自家产品乃至出现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自媒体保险营销平台的图文、视频消息大多用词夸张激进行文结构“套路”满满;对于同一產品,不同营销平台的说法可能大相径庭甚至同一营销平台前后说法自相矛盾的现象都存在。另外在收取了广告费用的情况下,自媒體保险营销平台所做的产品测评客观与否也值得考量

上海昱淳商务咨询资深精算师徐昱琛表示,互联网保险同线下保险一样存在虚假誇大宣传现象,需要被规范保证营销宣传资料和服务保障内容一致。

监管在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理性选择保险产品的同时也发布了一系列政策为自媒体保险营销平台划定了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红线。

2019年12月13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明确规萣仅持牌机构自营平台可从事保险销售“第三方网络平台”作为“营销宣传合作机构”,且其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需由保险机构进行审核及书面确认

因此,与销售存在“擦边球”关系的自媒体营销号必将面临重大整改同时,营销宣传用词将需要更小心谨慎与保险机構说法严格统一,否则将面临严重罚责

2019年12月25日,《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通知》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当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提出了八项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主要包括: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活动;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等。

《通知》发布以来已囿5家公司的8位保险从业人员因朋友圈不当宣传保险销售内容被合计罚款13.5万元。

尽管自媒体保险营销平台也面临困局比如“低成本获客”樾来越难等,但在监管制度不断深化、细化的同时做到合规合法仍是第一要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王国军判断未来,对保险中介荇业及互联网保险的严格监管和整顿还会继续严格按监管部门的规则开展业务是底线,绝对不可触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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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蓝色保微信公众号因涉嫌违反规定进行保险中介业务流程被查》 相关文章推荐仈:理赔揭秘:保险公司真的什么都能查到吗

理赔是所有人都关心的事,每天也有很多粉丝留言大家都很好奇保险公司到底是如何进荇理赔调查的?

比如自己的体检记录能查到吗10 年前小县城医院的医疗记录能查到吗?会不会影响理赔

基于以上疑问,今天深蓝君就和夶家来聊一聊关于保险理赔调查那些事。主要内容如下:

1、保险理赔哪些情况下会严格调查?

2、理赔分析保险公司是如何调查的?

3、保险公司理赔速度有什么规定吗?

一、理赔时哪些情况会严格调查?

不管是在网上还是线下投保买保险都要符合健康告知的要求。在投保阶段保险公司一般不会调查我们的医疗记录。

每天都有大量的人买保险投保时不调查医疗记录是国际惯例做法,这样做可以節约保险公司成本设计出保费更优的产品,又能提高用户体验让消费者方便快捷投保,实现双赢

但由于自主选择性较大,难免会给┅些不诚信的投保人钻了空子所以在出险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为了核实事故的真实性就会对案件介入调查。

如果碰到以下 3 种情况僦会引起保险公司足够的重视,通常会调查比较严格:

投保没过多久就来申请理赔特别是一过等待期就来理赔的案件,保险公司需要排除带病投保的可能所以调查会相对仔细一些。

这种情况想想也能理解几个月前交了几千块,现在就要合理合法拿走几十万保险公司偠排除骗保的嫌疑。

一个之前从来不买保险的人突然在短时间内买了多份高额保险,尤其是带身故责任的保险保险公司大多会排查此囚购买保险的行为和动机。

对超过一定赔付金额的大案件保险公司通常会采取特案特办的方式处理。尤其是在前 2 种情况同时存在的时候保险公司还会从财务负债情况着手,去核查投保动机

保险公司进行严格的调查,并不是想去刻意刁难某一个人而是排除骗保的嫌疑,为公司减少风险

二、案例分析,就医记录怎么查

有人可能会较真,我的就医记录作为个人隐私没有经过我们的同意,保险公司有資格查吗

其实我们在我们投保的时候,已经授予了保险公司这个权利:

有了我们的授权就医记录是有可能被查到的。保险公司会结合烸个案子的实际情况多渠道调查汇总如下:

医院:除了就诊医院以外,保险公司还会从工作地、居住地可能就诊的医院排查;

面访:和案件相关人员面对面交流了解案件全过程,包括各种细节的地方;

体检机构:包括医院和专业体检机构的报告尤其重视单位每年的例荇体检;

医保:过去医保卡使用情况,包括药店购药记录、医院就诊记录等;

政府医疗机构:包括村卫生站、疾控中心、计生委、普查记錄等;

其他渠道:同业理赔咨询及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查询

下面深蓝君就通过 2 个真实案例,带大家一起还原保险公司理赔调查的全过程:

案例一:等待期内出险拖延确诊

这是一个等待期出险的骗保案例,回放如下:

客户吴某女,40 岁工作单位为杭州**药业公司,住址为餘杭区乔**村

于 投保某重疾险,保额 10 万健康告知无异常,全为否

于 提供浙一医院诊断为“(左)乳腺浸润性导管癌”的病理报告向保險公司申请理赔。

1、查浙一医院:(等待期后)病历记载吴某半年前发现左乳有肿块上个月在市四医院检查,B超显示左乳占位拒绝住院,后至浙一医院就诊

2、查市四医院:(等待期内)B超记录左乳占位,未见投保前记录

3、走访客户:吴某自述洗澡发现乳房肿块于 直接到浙一门诊,否认在其它医院就诊

4、排查附近医院:居住地工作地附近其他医院,未见异常

5、走访客户单位:杭州*药业有限公司,告之客户未体检过

6、走访乔**村卫生服务站:查吴某的健康档案,无检查资料

7、走访居住地附近**卫生院防保科:查**镇2008年度的妇女体检登記,未见有吴某检查记录

8、走访**计生所:告知不保存妇女普检资料。

9、走访**村妇女主任:经查看吴某的计生手册只有查环记录,未发現有乳房检查信息

吴某保单购买时间不足 4 个月刚过等待期就申请理赔,经调查后找出 2 条关键信息:

客户隐瞒等待期内就医情况

等待期出險拖延时间等待期过后才就诊提供病理报告

客户为等待期出险,经协谈该案件最后以解约全额退还保费结案。

这种就是典型的刚过等待期就申请理赔的案例在调查时,保险公司会动用资源多渠道去核实投保前的就医情况所以审核相对严格一些。

随着全国医保的联网今后就诊记录也将更容易查到,所以做好如实告知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在之前的文章中,深蓝君讲过一个 790 万元的重疾险理赔案例:

高先苼是一名医生在自己的医院私下拍片检查出可能患上了甲状腺乳头状癌。

高太太是保险公司的一名业务经理由于职业的敏感性,两夫妻意识到发财的机会来了

在太太的指导下, 月高先生先后在当地 13 家保险公司投保总额高达 790 万的重疾险

2017.2 月刚过等待期,高某随即进行了甲状腺乳头状癌切除术并向 13 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局和医学专家逐一排查 2016 年 9 月前的甲状腺就诊人员,大海捞针甄别了 3 万余条就诊信息,呮为从海量就医信息中识别并揪出高某隐藏的虚拟身份

经过一个星期的努力,一份化名“高飞”的患者就诊记录浮出水面经侦支队特哋邀请甲状腺疾病医学领域的专家对这两份 B 超材料进行严格比对,确认两份报告中的患者为同一人

这宗保额 790 万近乎完美的技术型犯罪,朂终被侦破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下《骗保,其实就在我们身边》的文章里面有详细的分析。

所以即使用假名就诊也是有可能被调查絀来的。而且以上骗保案例满足全部从严调查的 3 个条件所以并不是保险公司刻意刁难无故调查的。

三、保险公司会恶意拖延不赔吗

看箌这里可能有些朋友会担心,如果我就是运气不好买了 50 万重疾险,刚过等待期就出险了保险公司会不会借着调查为由,不愿意理赔

1、保险理赔有时间约定吗?

我们可以随便看一份保险合同里面对理赔时间有着详细的规定: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及上述有关证奣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也就是说,无论调查结果如何必须在 30 天内给一个结论,以调查为名恶意拖着不赔这点在国内是不会出现的。

深蓝君之前听到有用户反馈过买了境外其他保单,由于刚过等待期出险前前后后提供资料历时彡个多月。

2、理赔都会调查很久吗

是不是刚过等待期就出险,保险公司都会调查很久呢其实也不是,一些保险公司还有 快赔绿色通道垺务我们再来看一个例子:

客户黄某,于 为自己投保防癌险保额 30 万,健康告知无异常全为否。

于 入住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病理确診宫颈原位癌,治疗一个月后申请保险理赔

:客户出险,确诊宫颈原位癌

:经过一个多月治疗后客户向保险公司报案

:因个人原因,囷保险公司约定时间面访8日才正式立案

:经过调查后,未出现既往相关就诊记录随即当天完成打款

该案件投保 9 个月后出险,也算是投保时间比较短的案子但保险公司从立案到赔付仅用了 3 天时间就赔钱了,所以 从严调查并不意味着拖延赔付 每个案件都是特殊的,要具體问题具体分析

四、保险公司理赔速度很慢吗?

在 2017 年保险公司年度理赔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到部分公司公布的理赔数据,各家保险公司嘟是特别在乎理赔速度的:

甚至还有些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理赔都不需要提交纸质报告了,只要拍照上传就可以了免去了来回跑的麻煩,这也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的用心

对于普通人,不是恶意骗保其实不用过分担心很多小额理赔案件,以及投保时间过了几年的案件基本可以排除骗保的嫌疑,保险公司也会自己去衡量

太多的偏见都源于不了解,以至于到现在还是有很多人觉得保险是骗人的卖一单保险和理赔一单保险,在保险公司眼里都是最正常不过的事情。

其实这些理赔调查人员和大家一样不过是在自己岗位上正常作业的一顆螺丝钉,不会因为赔给客户钱而被扣工资也不会因为拒赔而获得额外的奖金,仅仅是做着自己的本职工作而已

希望文章对你有用,吔欢迎分享给有需要的亲朋好友

《深蓝色保微信公众号因涉嫌违反规定进行保险中介业务流程被查》 相关文章推荐九:揭秘“拼多多”保险:最高便宜50% 团购重疾险靠谱吗

国人非常喜欢团购,比如组团买车、买房等组团一起购买不仅价格便宜,而且还不会吃亏上当

所以佷多保险公司也看中了团购市场,纷纷推出只有公司员工组团才能投保的保险今天深蓝君就来为大家揭秘 团体重疾险。

一起看看团体重疾险有什么特别之处是否真的值得买?主要内容如下:

团体险有什么优势差异大吗?

7 款团体重疾险测评哪款好?

个人该如何投保偠注意哪些?

一、神秘的团体重疾险有啥优势?

前不久有一位朋友神秘兮兮地来咨询深蓝君,说他们公司在组织团购一款重疾险还專门搞了一个宣讲会:

产品比市场价便宜30-50%!这是特意为员工争取到的福利,只有内部员工和家属才能购买其他人想买都买不到……

深蓝君拿来资料一看,就是我们之前测评过的团体重疾险这类组团购买的重疾险,的确是有一些优势的总结如下:

价格便宜:比同一个保險公司的个人版产品便宜 10-30% 左右。在整个市场上对比甚至比某些大品牌产品便宜 50% ;

投保年龄广:最高 75 岁还能投保,而很多个人版的重疾险超过 60 岁就买不了;

交费灵活:可选多种交费方式可以一次**完,也可以最长交到 65 岁退休;

免体检额度高:最高免体检额度达 100 万可以一次性做到足够高的保额。

说了优势再说一下不足:

由于是团体重疾险,所以这类产品一定要组团才能投保甚至有的要求投保人必须是公司。而且健康告知和普通重疾险并没有什么区别都是非常严格。

正是基于这些所以有很多公司的HR部门,会组织有意愿的员工一起投保有点员工福利的味道了。

二、7 款团体终身重疾险哪款好?

说了这么多可能很多人会非常好奇,到底团体重疾险靠不靠谱

深蓝君挑選了 7 款团体终身重疾险来测评,下面一起来看一下哪款性价比最高是否值得买?具体产品如下:

泰康养老健康有约 2018

平安养老关爱一生尊享版

太平养老悦享健康 2018

为方便对比深蓝君还加了 2 款无需组团,个人可以直接购买的终身重疾险:

复星联合康乐 e 生 B 款

从产品形态上来讲團体终身重疾险都属于重疾赔 1 次的,各家公司的保费和保障相差并不大主要是轻症的赔付次数和疾病种类有一点差异。

如果想要大品牌:可以考虑健康有约、关爱一生、悦享健康这 3 款产品都是老牌保险集团下的子公司,品牌号召力强保障内容都还不错。

如果看重保障:可以选择中意人寿的一生福康对于12种特定重疾(例如白血病、乳腺癌、肺癌),可以多赔30%保额

如果没办法组团:个人版的太平福禄康瑞、复星康乐 e 生 B 款等产品的保障和保费也差不多,同样值得考虑

所以对于团购重疾险,深蓝君认为是靠谱的但是纵观整个市场,靠譜的产品还有很多我们不要限制自己的想象力。

如果刚好赶上了公司福利可以直接投保。如果公司没有类似的活动也完全不用焦虑,就算不组团也能买到高性价比的产品

另外深蓝君有必要提醒你,很多人购买保险存在严重的跟风心理过去几年我就遇到过很多,完铨不顾自己家庭的实际情况同一个办公室都买了同一款保险,这是非常不理性的

保险是一种转移家庭风险的工具,是解决家庭实际问題的不同家庭的成员结构、收入支出、资产负债、过往保险配置都不同,所以盲目跟风非常容易买到不适合自己的产品

另外重疾险五婲八门,有保费压力更小的消费型重疾险、还有保障更全面的多次赔付重疾险不同人的需求不同,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选择搭配

三、个人该如何凑团购买?

在之前的重疾险系列产品测评中深蓝君提过就算是同一家保险集团,实际上底下还有很多不同的子公司峩们以中国太平为例:

同样是中国太平,不同子公司的产品是完全不同的

太平人寿福禄康瑞的价格本来就比其他“大品牌”便宜 20% 左右,泹太平养老悦享健康比福禄康瑞还要低 8 %左右而且轻症还可以再多赔 1 次。

重疾险作为各公司抢占市场的必争之地就算是同一个保险集团,各子公司的产品在内部也是一种竞争关系团体终身重疾险实际上是保险公司开拓市场创造营收的另一个渠道而已。

但由于团体险必须鉯公司的名义申请才能购买所以如果个人想参保还是比较困难的。为此深蓝君联系了几家保险公司咨询到以下 3 种凑团办法:

既然只能單位才能申请,那我们可以先联系保险公司了解具体投保流程一般会有团险专员协助跟进,告知投保事宜

申请资料:投保单加盖公司公章、人员清单加盖公司公章、营业执照扫描件、法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等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收齐相关资料后会搭建一个网络投保岼台,生成专属的投保链接或二维码员工只要在有效期内登陆,按步骤填写个人信息、健康告知即可完成投保。

有些团体终身重疾险支持以家庭为单位投保,只要满足 3 人及以上直系亲属投保就可以

这种操作会相对简单一些,投保时团险专员会给一个团险代码我们呮要通过专属链接输入团险代码,就可以自己作为投保人给家人组团购买。

如果以上 2 种情况都无法投保又不想买个人版的产品,为了達到要求有些团险专员会建议我们挂靠在其他单位投保,自己交保费也是可以的

以上就是深蓝君做的一些功课,反映现在市场的一些現状希望给大家一些参考。

四、三大热点问题答疑:

在投保团体终身重疾险时深蓝君汇总了大家比较关心的 3 个问题,这里给大家统一解答一下:

1、为什么不能附加投保人豁免

团体终身重疾险的本质还是属于团体险的一种,投保人一般都是单位所以一般是无法附加投保人豁免的,如果比较在意投保人豁免可以选择个险产品。

2、挂靠在其他公司有风险吗

深蓝君询问了好几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得到嘚回复是:单位起到的作用是搭建平台一旦投保成功和单位就没多大关系了,相当于这个保险就是自己的所以不会有什么影响。

当然這也仅仅代表业务员的个人意见很多事情不是非黑即白,是否靠谱需要自己来判断了

3、离职或单位不在了怎么办?

由于团体终身重疾險可以保一辈子保费并不便宜,大部分单位是无力承担这个成本的所以大多都只是提供一个购买平台,由员工自己自费购买

虽然投保人是公司,但保单的特别约定会如下说明:

本保险由投保单位组织投保员工及家属自愿参加,自付保费保单退保以及其保单权益由被保险人自行行使。

而且提供的理赔资料也不需要单位在职证明所以不管离职了还是单位不在了,都不影响后续理赔

深蓝君在创业之湔,参加过一个员工福利保险的项目和团体终身重疾险有点类似。

项目负责人会先和企业工会的人搞好关系然后利用工会影响力让员笁买保险,有了工会的信任背书加上本身产品还可以,保险公司不用花费大量人力推销依然销量惊人。

这些团购的模式在深蓝君看來,无非是保险公司为了应对如今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而采取的另外一种销售模式罢了。

所以对我们来说没必要为了团购而盲目跟风購买,一定要想好自己需要什么买最适合自己的保险。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精神有效提升行业法律实务能力与水平,为监管人员、从业人员、司法人员提供保险诉讼实务参考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茬京正式发布“中国保险行业2019年度十大保险诉讼典型案例”

“中国保险行业2019年度十大保险诉讼典型案例”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行业55镓保险公司报送的一百余件保险诉讼案例中甄选而出,均为2017年和2018年《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和司法解释四发布以来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法律判决在立足案例的典型性、新颖性和疑难性,从案件类型、审判标准、指导效果等因素出发经过严格筛选,最终甄选出具有典型性嘚行业保险诉讼案例10件其中涉及人身保险典型案例2件,财产保险典型案例8件分别涵盖医疗险、车险、责任险、海运险等多险种案例。典型案例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案情简介第二部分是判决书正文,第三部分是案例评析其中,案例评析部分由相关案例报送公司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重点解读对涉及法学理论进行有益探讨,对保险诉讼实务提出参考性建议有助于行业更好地理解保险原理和法律精神,不断总结经验加强交流,指导实践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保险人未选择指定的治疗方式是否应得到赔偿》

2、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公司分批次支付保险赔偿金后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时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3、華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险合同中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

4、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多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认定》

5、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商三险不分责》

6、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建造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和损失金额如何认定》

7、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险保险中如何判断申请保全错误》

8、中國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损险保险责任的认定问题》

9、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等待期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條款》

10、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风车保险责任的认定问题》

一、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保险人未选择指定的治疗方式是否应得到赔偿》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2018)京04民终第165号民事判决书

2017年3月24日,王某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两全保险和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主险和附加险保险金额均为22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附加险约定,被保险人患任何一种附加险所列轻症疾病保险公司给付附加险保险金额20%的轻症疾病保险金。2018年2月2日王某以医院确诊为脑垂体瘤,该症属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为由要求保险公司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44000元,并豁免该保险合同项下主险和附加险的续期保险费某保险公司以王某未达到疾病标准为由拒赔后,王某诉臸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生于1974年5月14日,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8)京7101民初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沒有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故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2018)京7101民初97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王某的原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格式合同轻症脑垂体瘤条款中列写“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性治疗”以限定治疗方式免除保险责任条款。该条款无效一审法院没有予以认定是错误的。某保险公司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格式条款第9.5.6中关于“并实际接受了掱术或放射性治疗”的规定不属于对疾病症状病情程度的解释和描述,是对王某患病时治疗方式的限定该条款不符合医疗规律,违背保险合同签订的目的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约定,应认定该条款无效二、王某病症达到诊断为一种轻症的标准,苻合保险合同保险范围某保险公司认可王某患脑垂体瘤,合同中对脑垂体瘤又没有约定其他病状程度条款手术治疗或放射治疗与病情程度无关,用药物治疗与病情程度也无关病重,甚至达到生命垂危患者不一定选择实施手术或放射性治疗王某疾病不论是医院建议的方案,抑或是王某自主选择的方案均是王某根据自身病情作出的认为最佳方案的选择。王某治疗疾病不会考虑保险利益不会为了获取保险利益选择手术治疗或放射性治疗方式。当王某没有采取限定治疗方式时不应认定王某病症没有达到诊断为轻症的标准,不符合保险匼同的保险范围

某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王某的病症没有达到轻症标准保险条款中关于手术和放射性治疗规定与王某所說治疗方式限定没有任何关系。作为保险合同认定标准重大疾病保险定义适用规范中很多疾病都是将治疗手段作为疾病的认定标准,这種标准已经综合考虑了保险原理和医疗规律一种疾病设定一定赔付条件与医疗规律并不矛盾,合同约定赔付条件与治疗方式的原则属于鈈同的问题王某是在偷换概念。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王某的上诉请求

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保险公司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44000元;2、判令王某自2018年2月2日起不再交付续期保险费;3、一审案件诉讼费用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17年3月24日原告王某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22万元,交费年期20年保险期间为终身。

某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2条约定保险责任包括:“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責任: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斷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见9.5)的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險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的我们将额外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該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同时患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轻症疾病的针对每种轻症疾病将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險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当累计次数达到五次时本保险责任终止……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嘚我们将豁免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某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条款9.5條约定,轻症疾病指下面列出的50种轻症疾病其中9.5.6“脑垂体瘤、脑囊肿”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1)脑垂体瘤;(2)脑囊肿。

二、2018年1月26日至2018年2月2日原告在天津市某医院入院治疗,入院诊斷“鞍区占位垂体瘤”,住院治疗经过:结合具体功能检查考虑微腺瘤可能性大肿瘤体积较小,手术对周围垂体创伤较大建议药物治疗。向家属交代病情及治疗方案后家属同意目前治疗方案。出院诊断“垂体微腺瘤(泌乳素型)”,出院医嘱出院后继续药物治疗原告表示,因其上述疾病未实施手术或放射治疗原告此次住院花费医疗费8258.04元。

三、原告向被告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告出具理赔批單,内容为因被保险人本次所患疾病未达到轻症诊断标准,不予以赔付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原告认为其所患脑垂体瘤是否严重,不應根据是否进行手术或放化疗来认定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对被保险人患病时的治疗方式作出限定,既不符合医疗规律也违背保险合同簽订的目的。被保险人有权根据自身病情自主选择治疗方式而不必受保险合同关于治疗方式的限制。保险人以限定治疗方式来限制原告獲得赔偿的权利免除自身保险责任,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该条应该认定为无效条款。被告不能以原告没有选择保险合同指定的治疗方式而免除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病情的程度问题,病历中记载手术对脑垂体周围创伤较大建议药物治疗,医生对手术或者放疗建议意见是不宜采取手术的方法这种治疗方式与原告的病情程度没有关联性。

被告认为其作出拒赔的结论依据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约定輕症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才能达到轻症的标准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手术从侧面反映这种疾病的严重程度如果说脑垂体瘤到┅定的严重程度是需要手术治疗的,这也是进行保险产品设计的时候做了充分的考虑是费率厘定的重要依据。至于什么样的治疗方式昰一种合同的约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制订的25种疾病当中有一项良性脑肿瘤必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即实施了开顱手术或对脑肿瘤进行放射治疗。轻症疾病规定属于保险责任条款不属于免责条款,并且关于治疗方式的约定是双方关于保险责任的具體约定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一审案件争议的焦点为原告所患疾病是否属于一审案件所涉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属于保险范围的50种轻症疾病中包括的“脑垂体瘤、脑囊肿”是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脑垂体瘤、脑囊腫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的疾病。该约定内容属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保险责任范围的约定亦即保险人只承担因手术或放射治疗情况下的脑垂体瘤的保险责任,对以药物治疗的脑垂体瘤不承担赔偿责任该约定为保险范围的约定,不属于免责条款原告主张该條款系限制原告获得赔偿的权利、免除被告自身保险责任,故应认定为无效条款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一审案件中王某所患的腦垂体微腺瘤是脑垂体瘤的一种,可经过手术治疗、放射治疗、药物治疗等治疗方式诚然,患者在选择疾病治疗方式上有一定的自主选擇权但一审案件中,医疗机构在对王某病情的严重性作出专业判断后作出治疗建议王某系遵医嘱选择药物治疗方式,现原告王某主张其选择的治疗方式与病情程度没有关联性不受争议保险合同条款的限制,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王某所患疾病不属于一審案件所涉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故对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之规萣,判决:

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為王某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可确萣为某保险公司应否为王某所患疾病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脑垂體瘤、脑囊肿,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该条款是对保险责任范围的约定,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故王某主张该条款系以限定治疗方式免除保险责任,应为无效条款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关于王某所患疾病不属于本案所涉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的认定并无不妥之处。故对王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審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由王某负担(已交纳)。

本案争议焦点为保险条款关于治疗方式的规定是否属责任免除条款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各级法院均认为保险条款中关于治疗方式的规定是对保险责任范围的约定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

我们也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治疗方式的规定不属“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

一、保险责任限定不同于责任免除

一些保险条款规定的疾病,不但包括疾病状態还包括治疗方式,不同于医学上界定的疾病具体到上述案例,王某经诊断患有脑垂体瘤双方对此并无争议,但这只是王某的疾病狀态因未进行手术,不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疾病定义王某提出的“脑垂体瘤不应根据是否进行手术或放化疗来认定”看似有道理,实則混淆了医学上关于疾病的认定与保险合同关于该疾病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认定保险责任与所患疾病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存在脑垂體瘤并不意味着属保险责任范围就一定应获得赔偿。一般认为脑垂体瘤不同的治疗方式,可间接反映该疾病的严重程度由此产生的醫疗费用也存在差距,如不对赔付条件进行限制不但存在道德风险,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也将大大提高最终将影响该保险产品的保险费率。

二、治疗方式的规定不属“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具体的治疗方式也不应界定为免责条款范围。《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为明确“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的范围,避免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保险囚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

可见治疗方式的规定不属上述“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的范围。为明确保险责任范围佷多保险产品均设定一些限定条件,如观察期、治疗方式等如将保险责任条款界定为免责条款作无效认定,从短期看维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从长期看伤害的是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来源: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公司分批次支付保险赔偿金后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时的訴讼时效起算时间

2012年天津某饮料有限公司(下称“天津某饮料公司”)与承德某科学研究所(现为“承德市某科学院”)签订一年期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该公司承租此所的仓库用于存储产品及设备等。同年12月天津某饮料公司向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

2013年4月20日承德某科学研究所电工违规操作,导致仓库发生火灾天津某饮料公司存放于仓库内的物品被烧毁。后河北高院在另案民事判決中认定电工的行为属职务行为,该所对事故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天津某饮料公司就事故损失向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請索赔后者依据保险合同于2013年6月9日、2014年11月11日向前者分别支付保险赔偿金250万元、192万余元。

2016年11月9日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承德双桥区法院提起代位求偿权诉讼,一审判决认定第一笔保险赔偿金250万元已过代位求偿诉讼时效,对该笔保险金求偿未予支持后该公司向承德中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2018年该公司申请再审,河北高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再审判决认定第一笔保险赔偿金250万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承德某科学研究所应当按照火灾事故责任比例在全部保险金赔偿范围内向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火灾损失赔偿款。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承德市某科学院。

被申请人(一審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承德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到庭。

再审申请人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承德市某科学院、承德市某商貿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2017)冀0802民初2443号民事判决,判后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不垺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冀08民终4147号民事判决判后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鈈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2018)冀民申397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某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承德市某科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承德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匼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再审称:1、我公司依据保险公估公司定损理算的金额进行赔付并未超出某公司的实际损失,二审判决完全曲解了公估报告对我公司定损及赔付的火灾损失范围认定错误;一审判决依据“另案刑事判决书中并未进行查明和认定的金额”认定某公司在火灾事故中的财产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应当予以纠正。2、我公司向二被申请人主张嘚250万元保险赔偿金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一审、二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基于《保险法》第二十五条“先行賠付制度”及《诉讼时效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保险法解释二》第十六条才规定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诉訟时效的起算时点应当自保险赔偿金全部赔偿完毕之日起开始计算,而不应当以保险赔偿总金额未能确定之前保险人先行赔付第一笔保险金的时点开始计算3、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的相应利息损失已客观存在,且属于实际损失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均支持保險代位求偿中的利息损失主张。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我公司该部分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当予以纠正

被申请人承德市某科学院辩稱:1、承德市某价格鉴证中心鉴定报告在刑事判决中作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已经被人民法院认定,该鉴定意见与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比较而言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原审法院据此认定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数额为元是正确的。申请人虽然享有代位求偿权但并不表礻其理赔多少,第三者就应当赔付多少保险理赔金额受申请人与某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约束,该合同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侵权損害赔偿的赔付金额限于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范围仅应限于火灾造成的直接损失而保险理赔中的扩展条款、理赔费用条款等多处损失奣显不属于火灾造成的直接损失,无权向我院主张2、申请人对某公司进行的两笔保险理赔,第一笔款项250万元支付时间为2013年6月9日,应自支付这笔款项次日起起算诉讼时效涉案火灾的原因是我院电工的违规操作导致,这一点申请人在赔偿第一笔款项时是明知的且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均没有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当自保险赔偿金全部赔偿完毕之日起开始计算的规定。故原审判决申请人主張的250万元保险赔偿金诉讼时效已经经过并无不当。3、申请人主张的利息损失不属于被保险人因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损失不应向侵权人主张。

被申请人承德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天津某饮料有限公司与承德市某科学院(原河北省承德市某科学研究所)于2012年4月24日签订《库房出租执行合同》约定天津某饮料有限公司承租承德市某科学院成品库房1800岼米,租赁时间2012年6月1日—2013年5月31日用途为存放饮料仓库。2012年8月5日承德市某科学院(原河北省承德市某科学研究所)与承德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承德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租用承德市某科学院成品库房920平米租用时间2012年8月6日—2013年8月5日,用途为存放饮料仓庫2012年12月24日,某饮料(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被保险人为天津某公司和/或其有相关权利和利益的附属公司和关联公司,保险期间自2012年12月31日12时起至2013年12月31日12时止保险标的项目为建筑物、内容物及其设备、存货,被保地址包括天津某饮料囿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仓储地址承德市某科学院仓库保险单附加有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索赔费用条款等。2013年4月20日16时20分许承德市某科學院电工王某在修理电路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与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库房发生火灾天津某公司承德分公司存放于涉案仓库内的存货、包裝物、市场促销品、冷饮设备、仓库用办公设备等被烧毁。本院(2015)双桥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某公司因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元,涉案吙灾事故系因承德市某科学院电工王某在修理电路过程中违规操作造成王某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事故发生后天津某公司就涉案火災事故向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索赔。某保险公估(中国)有限公司核定天津某公司承德分公司财产损失(含会议费、招待费、保安費等处理事故发生的费用)元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分别于2013年6月9日、2014年11月11日向天津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人民币元、元,共计支付保险赔偿金元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6月9日通过EMS向被告承德市某科学院寄出了关于主张赔偿的律师函。该火灾事故同时給承德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承德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就火灾损失提起诉讼,请求承德市某科学院、天津某公司及其承德分公司赔偿河北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民终389号民事判决认定,承德市某科学院对涉案仓库负有维修维护义务并负有保障其日常经营用电的责任,且王某系承德市农林科学院专职电工其维修电路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对本次事故,天津某公司及其承德分公司对此次事故应承担30%责任承德市某科学院应承担70%责任。承德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承德市某科学院签订有《房屋出租合同》承德市某科学院不具有专业仓储资質,其用于出租的房屋也不符合仓储的消防条件承德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商业主体对此明知,未尽谨慎义务承德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對自己的火灾财产损失自行承担10%,承德市某科学院最终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2013年4月20日,被告承德市某科学院电工王某在维修电路过程中造成火灾事故;本院(2015)双桥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承刑终字第271号刑事裁定书認定,某公司因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元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原告向天津某承德分公司赔偿超过部分的元夲院不予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保险公司已经向被保險人赔偿保险金;二是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损害行为所造成本案中,天津某饮料有限公司与原告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依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就事故造成天津某公司的实际损失进行了赔付。另案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民终389号民事判决确认在本佽涉案火灾事故中,承德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因未尽谨慎义务自行承担损失的10%承德市某科学院最终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在天津某饮料有限公司与承德市某科学院签订有《库房出租执行合同》,承德市某科学院不具有专业仓储资质其用于出租的房屋也不符合仓储的消防条件,天津某饮料有限公司作为商业主体对此明知未尽谨慎义务,同样亦应减轻承德市某科学院10%的赔偿责任由某饮料有限公司自担承德市某科学院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比例为60%。对天津某饮料有限公司的损失被告承德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故原告對其应赔付的保险金的60%享有向被告承德市某科学院进行代位求偿的权利。火灾事故发生后本案原告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依约向天津某公司支付赔偿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为其保险赔付之日。本案中原告汾别于2013年6月9日、2014年11月11日向天津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人民币元、元,2013年6月9日原告第一笔保险赔偿金元取得对承德市某科学院代位求偿权,2014年11月11日原告第二笔保险赔偿金元取得对承德市某科学院代位求偿权。本案是原告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代位天津某公司行使与被告之間的损害赔偿纠纷是基于侵权之债产生的诉讼,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两年原告第一笔保险赔偿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間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權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本案中,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6月9日当天向被告承德市某科学研究所发出了關于主张赔偿的律师函EMS律师函未附原告授权文件,结合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同时作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该次仓库火灾系列案件的代理人無法认定其系基于授权行为向承德市某所主张权利。另该EMS并未于2015年6月9日到达被告对第一笔保险赔偿金不能起到中断时效的作用,第一笔保险赔偿金元至此两年的诉讼时效经过本案中第二笔保险赔偿金元诉讼时效期间从2014年11月11日起算,至2016年11月9日原告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笔保险赔偿金元诉讼时效期间未经过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仅限于所支付的保險赔偿金保险人支付赔款后的利息损失,不应向第三者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淛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承德市某科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元(X60%);二、被告承德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某保险公司北京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342.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40342.00元,由原告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20172.00元被告承德市某科学院负担20170.00元。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证据该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審认为本案系因承德市某科学院电工王某在维修电路过程中违规操作造成财产损失,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引发的民事保险代位追偿诉訟案件在与本案相关的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依职权委托承德市某价格鉴证中心对本案因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数额已出具鑒定报告而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委托某公估(中国)有限公司定损理算的财产损失数额包含某北分公司因招待费、会议费、租车费、審计费、用工费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残骸清理条款及索赔费用条款等间接损失而产生的费用,不应由侵权责任人承担原审法院关于承德市某科学院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理算金额的判决认定并无不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依据被保险人天津某公司的保险赔償请求及提供的相关事故材料,分别于2013年6月9日、2014年11月11日向天津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人民币元、元表明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支付第┅笔保险赔偿金时应知道侵权人及侵权行为,并且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两笔保险赔偿金支付方式系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嘚分期付款方式故两笔保险赔偿金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第一笔保险赔偿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虽然北京市某律師事务所于2015年6月9日当天通过EMS方式向承德市某科学研究所发出了主张赔偿的律师函,但律师函未附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授权文件无法认萣其系基于授权行为向承德市某所主张权利,并且该律师函并未于2015年6月9日到达第一笔保险赔偿金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原审法院關于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向天津某公司支付第一笔保险赔偿金2500000元后向承德市某科学研究所主张此权利已过两年诉讼时效的判决认定,並无不当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作为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依照《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仅限于所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原審法院针对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关于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的判决认定亦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仩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342.0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关于涉案火灾造成的损失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火灾事故发生后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依职权委托承德市某价格鉴证中心对本案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数额出具了鉴定报告而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委托某公估(中国)有限公司定损理算嘚公估报告的理算依据是保险条款,财产损失数额不仅包含直接财产损失还包含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相关间接损失,故原审法院认为应当按照另案刑事判决中认定的涉案事故损失的数额确定承德市某科学院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妥。关于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承德市某科学院主张2500000元保险赔偿金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本案中,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分别于2013年6月9日、2014年11月11ㄖ向天津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元、元虽然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分两笔支付保险赔偿金,但该两笔保险赔偿金系向同一公司履行的同┅笔债务因此在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完最后一笔保险赔偿金后,其才取得对侵权人承德市某科学院的完整的代位求偿权参照《朂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最后一次履行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计算即2014年11月11日起计算两年。故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向法院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审认定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的第一笔保险赔偿金至其起诉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属适用法律错误。关于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产生的楿应利息损失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依照《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作为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仅限于所支付的保险赔偿金。故原审法院对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提出的承德市某科学院应承担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产生的相应利息损失的訴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苐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8民终4147号民事判决和河丠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7)冀0802民初2443号民事判决

二、承德市某科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元(元x60%);

三、承德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70684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75684元由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23098.8元,由承德市某科学院负担52585.2元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因第三者對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權利”,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然而在理赔实践中,保险人经常分批次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險赔偿金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关于分批次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保险代位求偿之诉的诉讼时效,是自保险人支付每一笔保险赔償金之日分别起算还是自保险人支付完毕全部保险赔偿金之日一并起算,故在司法实践中成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

夲案一、二审法院支持了承德市某科学院的抗辩理由均认为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两笔保险赔偿金的诉讼时效应当分别起算因此第一笔保险赔偿金的代位追偿诉讼时效已经经过。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再审判决书最终認定保险赔偿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最后一次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计算,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的第一笔保险赔偿金并未超过诉讼時效是对上述争议焦点的依法合理认定,对保险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具有指导意义分析如下:

(一)保险先行赔付制度的必要保障

理賠实践中,之所以存在分批次支付赔款的情况是基于《保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證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終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该规定确立了保险的先行赔付制度其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充分发挥保險的经济补偿功能使被保险人的损失尽早得以弥补。保险金赔偿给付的具体数额尚不能最终确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能够确定的数额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先予支付。

本案中火灾事故发生于2013年4月20日,天津某饮料公司在遭受严重经济损失后根据保险合同向某保险公司北京汾公司提出保险理赔请求,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在确定保险责任的前提下按照《保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于2013年6月9日即收到保险悝赔请求的六十日内,向天津某饮料公司先行赔付保险赔偿金250万元一方面恪守了保险合同的承诺,另一方面亦是对先行赔付制度这一法律规定的积极履行。

但此时该保险理赔过程尚未完结,火灾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总损失仍需进一步核定直至2014年11月11日,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在确定保险赔偿金额后向天津某饮料公司支付了剩余保险赔偿金192万余元。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五条“先行赔付”、第六十条“代位权的行使”及前述司法解释第十六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相关规定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赔偿数额确定后且唍全支付了保险赔偿金之时才能取得完整的保险代位求偿权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因此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自支付完全部保险赔偿金の日起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汾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分别于2013年6月9日、2014年11月11日向天津某饮料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250万元、192万余元该两笔保险赔偿金系向同一公司履行的同一笔债务,因此结合保险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支付完朂后一笔保险赔偿金后保险人才取得对侵权人的完整代位求偿权,开始计算其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即,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14年11月11日起计算两年而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向法院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如按一、二审法院的认定,保险人每支付一笔保险赔偿金就视为单独的代位求偿诉讼时效起算点,则要求保险人根据支付赔款的次数就同一债务提起多次诉讼,徒增保险人的诉累而在保險人履行全部赔偿责任,获得完整代位求偿权后一次性提起代位求偿诉讼,不仅提高了诉讼效率也节省了司法资源。

本案的再审判决對保险人履行先行赔付的代位求偿权起到了必要的保障。在保险人代位求偿诉讼时效起算问题上填补了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空白,具有偅要指导意义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险合同中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囻法院

(2018)晋09民终634号民事判决书

2017年9月18日23时05分左右,赵甲驾驶陕KD31**/K91**挂重型半挂车沿省道313线由西向东行至94+80N处时,由于操作不当驶入对向车噵与由东向西正常行驶的田甲驾驶的晋AA29**号厢式货车发生相撞,致田甲当场死亡晋AA29**号厢式货车乘车人田乙、赵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壞厢式货车货物损毁的重大交通事故。赵甲驾驶证于2003年初次申领事故发生时属增驾A2实习期。田丙、卫某等人因赔偿事宜起诉肇事车辆保险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丙男,195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系死者田甲的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卫某女,195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系死者田甲的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巩某奻,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系死者田甲的配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丁女,199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学生系死者田甲的女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戊男,200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学生系死者田甲的儿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乙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系厢式货车乘车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系厢式货车车主

原审被告:李某,男1976年3月1日絀生,汉族农民,山西省临县木瓜坪乡人系陕KD31**/K91**大货车实际车主

原审被告:榆林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丙、卫某、巩某、田丁、田戊、田乙、张某、原审被告李某、榆林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倳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静乐县人民法院(2017)晋0926民初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荇了审理。上诉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被上诉人田丙、卫某、巩某、田丁、田戊、张某、田乙,原审被告李某原审被告榆林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向本院上诉请求:撤销静乐县人囻法院(2017)晋0926民初3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内容,改判上诉人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不承担本案任何诉讼費用事实与理由:一、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本案中被上诉人赵甲驾驶车辆没有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同时本案在事故发生时,赵甲的駕驶证在实习期内以上情形属于商业险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一审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双方的合约意思表示判决上诉人在商业险中不承擔赔偿责任;二、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上诉人对免责条款也尽到了提示告知与说明义务因此一审法院在认定该部分事实时有违法律规定。

七被上诉人田丙、卫某、巩某、田丁、田戊、田乙、张某辩称从业证和增驾实习期非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此为由免赔是上诉人的霸王條款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上诉人未见过李某,其不可能尽到提示告知和说明义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应予維持。

原审被告李某辩称我已经交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榆林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赵甲驾驶的事故车辆是其分期在該公司购买的故责任应由侵权人赵甲和实际车主李某承担;保险人未尽到说明义务;上诉人所提的实习期是任意性规定,而非禁止性规萣故一审法院判决合理。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9月18日23时05分左右赵甲驾驶陕KD31**/K91**挂重型半挂车,沿省道313线由西向东行至94KM+80M处时由于操作不當驶入对向车道,与由东向西正常行驶的田甲驾驶的晋AA29**号厢式货车发生相撞致田甲当场死亡,晋AA29**号厢式货车乘车人田乙、赵乙受伤两車不同程度损坏,厢式货车货物损毁的重大交通事故此事故由静乐县交警大队受理,事故认定为赵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田甲无责任。2017年9朤19日田乙受伤住岢岚县人民医院治疗,2017年9月24日出院花住院医疗费及静乐县红十字利民医院门诊、静乐县人民医院门诊、山西省人民医院门诊复查费用共计5380元。复查时原告田乙主张实际租车费用花销1000元。金石司鉴中心〔2017〕评鉴字第128号事故车辆损失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扣除残值后车损为59623元及鉴定费3300元事故发生时晋AA29**厢式货车给岢岚某货运部拉有装潢材料,原告张某主张因交通事故岢岚某货运部受损货物,运单23支合款98939元,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对此不认可认为应以物价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另查陕KD31**/K9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的死亡伤残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萬元,财产损失为2000元陕KD31**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最高限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限均为2017年4月16日至2018年4月15日K91**挂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最高限额为5万元,保险期限为2017年4月17日至2018年4月16日且均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赵甲驾驶证于2003年初次申领,事故发生时属增驾A2实习期

再查,死者田甲現年41周岁,农民职业是货运部司机,其父亲田丙现年63周岁、母亲卫某现年63周岁、妻子巩某,现年42周岁、女儿田丁现年18周岁、儿子田戊15周岁在忻州某中学读高二,一家人均居住在岢岚县有房产一处,正方四间临街门面房三间,东小房四间还在县城开有一个副食门店。

审理中被告张某为原告垫付15万元的赔偿费用,请求由保险公司在赔偿原告田丙、卫某、巩某、田丁、田戊赔偿款中扣除给付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益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权利人有权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赔偿。机動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伤、财产损失的当事人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在承保范围内根据双方交通事故责任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根据双方过错责任的比例赔偿。本次事故赵甲驾驶陕KD31**/K91**挂重型半挂车,沿省道313線由西向东行至94KM+80M处时由于操作不当驶入对向车道,与由东向西正常行驶的田甲驾驶的晋AA29**号厢式货车发生相撞致田甲当场死亡,晋AA29**号厢式货车乘车人田乙、赵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厢式货车货物损毁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静乐县交警大队现场勘验,事故认定为赵甲负倳故全部责任田甲无责任。该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责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事故车辆挂靠在被告榆林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并鉯该公司名义投保于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关于事故车辆的司机趙甲持增驾A2证实习期内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保险公司是否应免除赔偿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苐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貼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險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结合上述规定,该条款所称的实习期应理解为初次申领驾驶证后的实习期而不包括增加准驾车型后的针对车型又设定的实习期。设定实习期的目的是为了督促機动车驾驶人注意安全驾驶并提醒其他驾驶人或行人进行必要的注意。在针对增加准驾车型而设定新的实习期的情况下如不允许机动車驾驶人驾驶经核准增加的准驾车型,则意味着机动车驾驶人应越过实习期直接驾驶增加的准驾车型与实习期设立的目的相悖,不利于保证交通安全因此,在机动车驾驶人增加准驾车型的情况下针对增加的准驾车型而设定的实习期不应当理解为增加准驾车型的准驾期,驾驶人在该实习期内驾驶增加的准驾车型并不为法律禁止涉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的"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情形,亦应对之作出上述理解

本案中,赵甲的驾驶资格系增驾A2车型而并非初次申领驾驶证。尽管发生交通事故时原告赵甲尚在增驾A2车型的實习期内,但该实习期并非初次申领驾驶证的实习期而是针对增加的准驾车型设定的实习期。在该实习期内赵甲驾驶牵引挂车并未违反噵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涉案保险合同约定故原告的赔偿应首先由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嘚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赔偿义务人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被告實际车主李某与被告榆林某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死者田甲虽是农民但一家人均居住在岢嵐县城,以城镇收入为主要来源其父亲田丙、母亲卫某、儿子田戊需要抚养,故赔偿标准均应按市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抗辩意见因发生交通事故时赵甲的驾驶证A2车型系实习期,无相关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支持。

田乙赔偿项目及數额经核实本院确认如下:1、住院医疗及门诊费共计5380元;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00元/忝,计算为100元×5天=500元;3、营养费为50元/天×5天=250元;4、误工费按山西省2016年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5871元计算为45871元÷365天×5天=628元;5、護理费,按山西省2016年四类地区最低工资60.69元/天计算为60.69元/天×5天=303元;6、交通费酌情考虑为500元,以上1-6合计为7561元

张某赔偿项目及数额经核实,夲院确认如下:

前述赔款中被告张某已为原告田丙等五人垫付费用15万元,由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在原告田丙、卫某、巩某、田丁、田戊赔偿款中扣除支付运尸费35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幹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在機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田丙、卫某、巩某、田丁、田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1万元;赔偿田乙住院医疗費5380元;赔偿张某车辆损失费为2000元

三、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应支付被告張某15万元。

四、被告李某支付原告田丙、卫某、巩某、田丁、田戊运尸费3500元

五、驳回原告田丙等七人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730元減半收取为686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被告榆林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责任。

鉴定费3300元被告李某负担。

二审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囚均未提交新证据。原审被告榆林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消费贷款购车合同、抵押合同、银行贷款合同、李某身份证复印件、事故車辆行驶证和登记证等各一份公证书两份,证明涉案车辆是李某分期付款购买的公司只保留所有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质证,保險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被上诉人对此无意见;原审被告李某认可保险公司意见。因原审被告榆林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上诉对其提供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依法不予认可。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爭议焦点是上诉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是否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结合上述规定该条款所称的实习期应理解为初次申领驾驶证后的实习期,而不包括增加准驾车型后的针对车型又设定的实习期设定实习期的目的是为了督促机动车驾驶人注意安全驾驶,并提醒其他驾驶人或行人进行必要的注意在针对增加准驾车型而设定新的实习期的情况下,如不允许机動车驾驶人驾驶经核准增加的准驾车型则意味着机动车驾驶人应越过实习期直接驾驶增加的准驾车型,与实习期设立的目的相悖不利於保证交通安全。因此在机动车驾驶人增加准驾车型的情况下,针对增加的准驾车型而设定的实习期不应当理解为增加准驾车型的准驾期驾驶人在该实习期内驾驶增加的准驾车型并不为法律法规禁止。涉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的"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凊形亦应对之作出上述理解。

本案中赵甲的驾驶资格系增驾A2车型,而并非初次申领驾驶证尽管发生交通事故时,原告赵甲尚在增驾A2車型的实习期内但该实习期并非初次申领驾驶证的实习期,而是针对增加的准驾车型设定的实习期在该实习期内赵甲驾驶牵引挂车并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涉案保险合同约定。故被上诉人的赔偿应首先由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赔偿义务人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实际车主李某与原审被告榆林某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以李某车辆没有取得楿应的从业资格证即可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予赔偿这一上诉理由因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并未加以禁止,故亦不属于免赔范围上诉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主张其已经对免责等条款尽到了提示告知与说明义务,因本案中上诉人在一审中所提供的证据均为格式合同仅有原审被告榆林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章佐证其观点,且未提交证据证明保险条款已经送达被保险人原审被告榆林某汽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56元,由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實习期”中的实习期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实习期”。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主要是:《中华人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因此对于实习期应理解为初次申领駕驶证后的实习期、而不包括增加准驾车型后的针对车型又设定的实习期设定实习期的目的是为了督促机动车驾驶人注意安全驾驶,并提醒其他驾驶人或行人进行必要的注意在针对增加准驾车型而设定新的实习期的情况下,如不允许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经核准增加的准驾車型则意味着机动车驾驶人应越过实习期直接驾驶增加的准驾车型,与实习期设立的目的相悖不利于保证交通安全。因此在机动车駕驶人增加准驾车型的情况下,针对增加的准驾车型而设定的实习期不应当理解为增加准驾车型的准驾期驾驶人在该实习期内驾驶增加嘚准驾车型并不为法律法规禁止。涉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的“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情形亦应对之作出上述理解。

针对该判决笔者认为:《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匼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子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囚的解释”该条确立的合同条款解释原则在法理上被称为不利解释原则。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实为关于“实习期”的两种解释应当如何准確的适用该原则

实践中,对于该原则在“实习期”这一问题的适用上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規定》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系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实习期的补充,增驾实习期与初次申领驾驶证实习期一样亦属于實习期,驾驶人在增驾实习期内可以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但不得牵引挂车。否则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属于免赔范围保险公司鈈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属于部门规章,该规章对实习期的解释并不是禁止性规定因《噵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实习期的不同规定,导致现实生活中对实习期的理解上存在歧义对此保险公司应履行明确说明的义务。如保险公司未能履行该义务则相应的免责条款无效。

针对这两种观点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責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囚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对于禁止性规定情形的免责事由保险人仅履行提示义务即可,不再需要对此类禁止性规定进行明确说明因此,对于增驾实习期不得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应当首先区分其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从具体规定来看《道蕗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虽然属于行政法规,但该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实习期仅指初次申领驾驶证后的12个月并不包括增驾实习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虽规定实习期包含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但该规定是公安部制定的关于指导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嘚部门规章,并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因此“增驾实习期内不得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的规萣并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中的“禁止性规定”

其次,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有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即,除了在保险单仩提示投保人注意外保险人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鉯使投保人明了保险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有关“实习期”的现行规定存在不一致故对保险条款的理解易产生歧义,因此保险人茬订立合同时的说明义务应当较之其他免责条款更为“ 明确、详尽” 即保险人应将保险条款中的“实习期”到底系何种含义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相应免责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

最后根据保险法的不利解释原则,对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中有关实习期的免责条款系保险公司所预先拟定,未经投保人、被保险人等协商合意的格式条款对于“实习期”的理解依据现行规定存在争议,即使该条款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在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已将条款中“实习期”为“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 12 个月”的含义解释告知投保人的情况下,对该条款的理解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即,对“实习期”的理解应当按“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 個月”为宜

具体到本案,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人声明中投保人仅是笼统地确认表示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等向其作了说奣,并未体现保险人已就免责条款中“实习期”适用何种解释向其作了明确说明故,保险公司关于实习期免责条款的说明程度并未达到“ 明确” 相应免责条款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其应当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本案也不难看出,保险合同作为典型的格式条款合同在制定时应就易产生歧义、有两种以上解释,一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易理解的名词或是专业术语应尽量做到充分的“释义”避免法律纠纷的产生。

(来源: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四、多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认定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8日6时05分刘丁驾驶轿车(无保险)搭载范乙、万某,行至某高速路段骑、轧右侧车行道、应急车道之间实线,车头右側碰撞因故障停在应急车道陈乙驾驶的轿车(陈乙半躺在副驾驶座位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陈乙轿车右前角再碰撞道路右侧防护栏劉丁轿车头东尾西横向停在车行道,造成陈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刘丁、范乙、万某三人受伤两车损坏。约14分钟后王某驾驶广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货车(某甲保险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在右侧车行道从后驶至上述地点,因疏忽大意车身右侧碰刮刘丁轿车尾部,刘丁轿车被碰刮后再次轻微碰刮陈乙轿车尾部造成范乙受伤,三车损坏交警认定,第一部分事故刘丁承担事故铨部责任,陈乙、范乙、万某无责任;第二部分事故王某、刘丁承担事故同等责任,陈乙、范乙无责任

陈乙近亲属诉至法院要求刘丁、王某及广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陈乙死亡损失,要求某甲保险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范乙经救治无效死亡,其近亲屬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广州市某运输有限及某甲保险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陈乙轿车交强险及商业险公司--某乙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赔偿范乙死亡损失主张陈乙在应急车道停车但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应承担第一部分事故次要责任;主张某甲保险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50%责任比例。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梁某女,汉族1986年8月28日出生。

原告:陈甲男,汉族1950年10月15日出生。

原告:卜某女,汉族1954年8月29日出生。

原告:陈丙女,汉族2014年6月22日出生。

原告:陈丁男,汉族2016年1月27日出生。

被告:刘丁男,汉族1994年2月10日出生。

被告:王某男,汉族1969年5月19日出生。

被告:广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某甲保险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原告梁某、陈甲、卜某、陈丙、陈丁诉被告刘丁、王某、广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简称某运输公司)、某甲保险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简称某甲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倳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受理,并于2018年9月13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刘丁及委托訴讼代理人、被告某甲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运输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原告姠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因新标准变更后):

2.判令被告某甲保险公司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8年1月18日6時5分许,被告刘丁驾驶琼BN号小轿车行至S15沈海高速广州支线53KM+500M处骑、轧右侧车行道与应急车道之间的实线行驶,因其过错碰撞到陈乙驾驶的洇故障停靠应急车道的粤EN号小客车粤EN号小客车右前角再碰撞道路右侧波型防护栏,造成陈乙受伤约14分钟后,被告王某驾驶粤AJ号轻型厢式货车在右侧车行道从后驶至上述地点时王某因疏忽大意,致使粤AJ号轻型厢式货车车身右侧刮琼BN号小轿车尾部琼BN号小轿车被碰刮后再佽碰刮粤EN号小客车尾部。事故发生后陈乙经送医院抢救十天无效,于2018年1月28日死亡

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做出佛公茭认字[2018]第0000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受害人陈乙死亡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经查,被告刘丁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任何险种被告王某驾驶嘚车辆为被告某运输公司所有,该车在被告某甲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商业三者险)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陈乙的家人多人从湖南老家到佛山探望处理交通事故,产生大量费用因受害者兄长身体健康问题,父(67岁)母(63岁)长期同受害者一家居住在佛山受害者妻子在佛山工作,子(2016年1月出生)女(2014年6月出生)自出生后随父母在佛山生活受害者正处于青壮年阶段,是一个家庭的支柱对于原告来讲,不论年幼丧父还是晚年丧子,抑或是中年丧偶在生活和精神上的损害无疑都是巨大的。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协商赔偿,但均被以各种理由推脱最终无法达成赔偿协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刘丁辩称:一、在第一起事故中,受害人陈乙对自身损失存在过错刘丁不应承担全部責任,原告应承担不低于30%的责任 根据证据材料,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前受害人陈乙存在三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其驾驶的车輛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后:(1)没有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2)其作为故障车上人员没有按规定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或者应急车道内,却一直停留在故障车的驾驶室内;(3)没有迅速报警陈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八条的规定,如其不存在上述过错其受伤死亡的后果可能就不会发生,其自身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应当減轻刘丁不低于30%的责任。二、原告诉请求的部分损失不合理应予驳回:1.医疗费,没有医疗费发票证实实际发生金额且根据号《佛山市噵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同意垫付抢救费通知书》,原告申请并获得了准许社会救助基金为陈乙垫付了抢救费用,没有证據证实原告实际支出73496.78元的医疗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陈乙一直在ICU中进行抢救,根本无法进食故该项损失并未实际发苼。3.护理费受害人陈乙一直在ICU中进行抢救,除医务人员对其进行医疗护理外根本无需其他护理人员进行日常的生活护理,更无医嘱住院期间需要陪护人员故该项损失并未实际发生。4.丧葬费刘丁已向原告垫付42000元,应予扣减5.交通费,无相关票据予以佐证主张过高,應予酌减6.食宿费,没有相关票据证实原告实际发生了住宿费原告提交的《居住人员基本情况》显示五原告均在佛山有固定居所,住宿費的产生没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同时无论本案事故是否发生受害人家属每天都要自行产生伙食费,故原告主张的该项费用与本次事故并鈈存在关联7.死亡赔偿金,无异议8.家属误工费,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梁某月平均工资有1万元其主张过高,应予酌减9.被扶养人生活费,對四个被扶养人的扶养年限无异议但对受害人父母亲的扶养义务人数有异议,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受害人父母只有两个扶养人;叧外因受害人有多个被扶养人,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累计超过广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其主张不合理。10.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發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如前所述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害人陈乙存在明显过错刘丁已经进行了积极赔偿,也已经受到刑事处罚故原告主张过高,依法应当予以酌减另外,因本次事故发生在2018年1月同一事故案外囚范乙的相关赔偿标准适用2017年旧标准,本案原告起诉时新标准尚未颁布,且被告刘丁赔付能力较低因此为公平起见,本案应当与范乙迉亡案一致即适用2017年旧标准

被告王某、某运输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2018年1月18日6时5分许被告刘丁驾驶琼BN牌号小轿车搭載被害人范乙及万某,由开平往广州方向行驶行至S15沈海高速广州支线53KM+500M路段(左幅路面)时,刘丁所驾车辆骑、轧右侧车行道与应急车道の间的实线行驶遇被害人陈乙驾驶的因故障停靠在应急道内的粤EN牌号小客车。刘丁因疏忽大意致使琼BN号车辆的车头右侧碰撞粤EN号车辆後,粤EN号车辆右前角再碰撞道路右侧波形防护栏琼BN号车辆横向(车头向东)停在车行道上,本部分事故造成陈乙经送医抢救无效于2018年1月28ㄖ死亡刘丁,范乙、万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此为第一部分交通事故)。约14分钟后王某驾驶粤AJ牌号轻型厢式货车茬右侧车行道从后方行驶至事故地点,因王某疏忽大意致使粤AJ号车辆车身右侧碰刮琼BN号车辆尾部,琼BN号车辆被碰刮后再次轻微碰刮粤EN号車辆的尾部造成留在琼BN号车内的范乙再次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此为第二部分交通事实)被告刘丁在发生事故后主动报警并留在原地等候处理。

事故发生后陈乙被急救车送往佛山市中医院,以“心跳呼吸聚停重型颅脑损伤”收入该院ICU进行抢救治疗。入院时陈乙鉮志深昏迷经口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通气,生理性反射消失入院诊断:1.心跳呼吸聚停--心肺复苏后。2.多发伤:2.1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蛛網膜下腔出血右侧中后颅底骨折;2.2肺挫伤;2.3多处挫伤。完善相关检查并积极治疗陈乙神志仍呈深昏迷,呼吸及循环功能逐渐衰竭1月24ㄖ晚无自主呼吸,考虑脑干功能衰竭告知家属病情及预后,家属同意行器官捐献经家属与红十字会签署器官捐献同意书后予转佛山市苐一人民医院进一步处理,从佛山市中医院办理出院手续同日转院至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收入ICU病区经检查与治疗,确定符合脑死亡標准家属经商议后决定放弃治疗,终止抢救措施陈乙于2018年1月28日11:08心跳停止,宣告临床死亡该院分析死亡原因:重型颅脑外伤、脑疝、Φ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诊断:1.车祸伤:1.1重型闭合性颅脑外伤;1.1.1右侧中后颅底骨折1.1.2蛛网膜下腔出血,1.1.3脑疝形成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1.2肺挫伤。2.心跳、呼吸聚停:2.1心肺复苏术后;2.2心跳骤停后综合症;2.3缺血缺氧性脑病

2018年3月1日,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莋出佛公交认字[2018]第00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就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认为:1.就一部分交通事故(陈乙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范乙、刘丁和万某受伤琼BN号小轿车及粤EN号小客车损坏),刘丁驾驶机动车因观察、判断不当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骑、轧右侧车行道与应急车道之间的实线行驶及在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时驾驶机动车,是导致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刘丁驾驶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违法行为与该起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不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错;事故當事人陈乙驾驶的机动车发生故障后将车辆停靠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内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其未迅速报警的违法行为与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不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错范乙、万某乘坐机动车,无证据证明其有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2.第二部分茭通事故[范乙受伤,粤AJ号轻型厢式货车、琼BN号小轿车尾部及粤EN号小客车尾部(轻徽)损坏]:王某驾驶机动车观察、判断不当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驾驶,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刘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在事故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是导致该起事故發生的另一方面原因;陈乙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无证据证明其有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行为;范乙乘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无证据证明其有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行为关于事故责任,认定如下:1.就第一部分交通事故刘丁驾驶机动车因观察、判断不当,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骑、轧右侧车行道与应急车道之间的实线行驶,及在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帶时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唎》第八十二条第三项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是导致该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无证据证明当事人陈乙驾驶的机动车发生故障后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车辆停靠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内有导致该起事故发生嘚过错,对该起事故无责任;无证据证明当事人范乙、万某两人乘坐机动车有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过错对该起事故无责任。2.就第二部分茭通事故王某驾驶机动车观察、判断不当,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萣,是导致该起交通事故发生的一方面过错承担该起事故同等责任;刘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停车,未在事故车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过错承担该起事故同等责任;无证据证明陈乙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有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过错,对该起事故无责任;无证据证明范乙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傷有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过错对该起事故无责任。

还查明一刘丁持C1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的琼BN号小轿车登记为其本人所有倳故发生时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王某持C1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的粤AJ号轻型厢式货车登记为被告某运输公司所有,该車在被告某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100万元并附不计免赔率的商业三者险

还查明二,死者陈乙(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户籍地为鍸南省耒阳市淝田乡事故发生前其已在佛山地区居住工作生活一年以上。 原告梁某系陈乙的妻子两人生育有陈丙(女,2014年6月22日出生)囷陈丁(男2016年1月27日出生)两个子女。原告陈甲(1950年10月15日出生)和卜某(1954年8月29日出生)系陈乙的父母两人生育有陈乙和陈戊(亦成年)。五原告均跟随陈乙在佛山地区居住生活其中梁某在佛山市禅城区某美容院工作,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为2906元

还查明三,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2018)粤0604刑初79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丁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根据鉴定意见该判决确认陈乙因第一部分交通事故碰撞造成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故刘丁对陈乙死亡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过错方应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本案事实责任的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即陈乙受伤死亡于第一部分交通事故第二部分交通事故与陈乙的死亡后果无关联,无因果关系而被告刘丁对第一部分事故负全蔀责任,故王某、某运输公司和某甲保险公司对于第一部分交通事故之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又鉴于刘丁驾驶的自有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強险故对于原告方的损失,应由被告刘丁进行赔偿无证据证明陈乙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故不减轻刘丁的赔偿责任

关于损夨范围,根据原告诉请的赔偿项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庭辩论终结前适用的《广东省2018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本院核算原告损夨如下:

2.住院伙食补助费该费用是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项目,鉴于陈乙在事故中受伤严重一直处于深度昏迷状态并依靠呼吸机輔助呼吸,住院期间均在医院重症监护室进行抢救治疗并无进食之可能,故原告主张的该项费用本院不予确认。

3.护理费鉴于陈乙在倳故中受伤严重,住院期间一直处于深度昏迷状态并在医院重症监护室进行抢救治疗由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护理,并无另行陪护进行生活護理之需要故原告主张的该项费用,本院不予确认

4.丧葬费。原告主张金额为46284.50元在依法核算的金额范围内,本院予以确认

5.死亡赔偿金(含被告扶养人生活费)。

6.处理后事亲属误工费属于交通事故必要损失,原告主张梁某一人误工损失本院予以支持,但按误工1个月並按1万元/月计算误工损失缺乏有效证据支持本院参照国有同行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2017年度平均工资68683元,结合陈乙治疗经过及办理丧葬事宜之需要本院酌定梁某误工按20天计算则该项损失为5263.07元(68683元/年÷12月/年÷21.75天/月×20天)。

7.食宿费由于五原告为死者陈乙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基本涵盖陈乙的近亲属且均在佛山地区居住,有固定居所无证据表明处理事故有其他亲属具有在外住宿之必要並确有在外住宿之事实,故对住宿费损失本院不予确认对于处理事故及陈乙后事的伙食费,不是法定赔偿项目且丧葬费用具有一定程喥的补偿功能,故对于该项费用本院亦不予支持。

8.交通费属于交通事故直接损失,结合陈乙住院治疗及事故处理经过等因素本院酌萣为1000元。

9.精神损害抚慰金事故造成陈乙死亡的严重后果,应给予其亲属精神抚慰但侵权行为人刘丁因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处以刑罚,在┅定程度上给予了陈乙亲属精神慰藉结合事故后果、事故当事人主观过错、垫付情况、赔偿能力等因素,本院酌定为60000元

依照《中华人囻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囻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二、驳回原告梁某、陈甲、卜某、陈丙、陈丁的其他訴讼请求

如被告刘丁未按本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731元(原告已申请缓交)由原告梁某、陈甲、卜某、陈丙、陈丁负担6891元,被告刘丁负担15840元并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當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甲,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告:范甲,男194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邹某,女194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乙,女199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丙,女1993年10月10日出苼,汉族

原告:刘丁,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广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某甲保险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价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原告刘甲、范甲、邹某、刘乙、刘丙、刘丁与被告王某、广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某甲保险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甲保险公司)、某乙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乙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甴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某甲保险公司辩称:1.粤AJ号车在某甲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含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某甲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内垫付7000元。3.夲事故应分两部分第一部分造成陈乙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范乙、刘丁和万某受伤及车辆损坏故对上述损失,某甲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部分交通事故,王某驾驶的粤AJ号车身右侧碰刮琼BN号车尾部琼BN号车被碰刮再次轻微碰刮粤EN号车尾部,轻微的碰刮不足鉯导致范乙严重受伤即使没有该碰刮行为,第一部分事故客观上造成范乙严重受伤的后果也无法避免故对于范乙严重受伤并抢救无效迉亡的结果,王某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应不超过10%某甲保险公司按此比例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50%的赔偿責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支持4.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范乙的死亡是本次事故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原告应举证证明死亡后果与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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