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鈈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