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德惠高中女学生陈惠新与建设银行金融纠份一案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高中女学生支行与陈惠新、冷国玲、郑德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高中女学生支行住所德惠高中女学生市建设街505号。

负责人:赵宝国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凯久该行职员。

被告:陈惠新男,1968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高中女学生市建设街迎新村5组。

被告:冷国玲女,1969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高中女学生市建设街迎新村5组。

被告:郑德林男,1967年5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德惠高中女学生市建设街广园委1组。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高中女学生支行(以下简稱建行德惠高中女学生支行)与被告陈惠新、冷国玲、郑德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建行德惠高Φ女学生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陈惠新、冷国玲偿还贷款本金元,利息和逾期罚息计算至还款日时止;2、判令对被告鄭德林提供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13日我行与陈惠新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49万え期限为2年,并由被告郑德林提供自有产权房屋一套作为该债务的抵押担保该借款合同履行至2016年3月27日,陈惠新开始违约拖欠借款本金元和利息,并经多次催要无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行德惠高中女学生支行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规定的起诉条件即依据建行德惠高中女学生支行提供的诸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属于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高中女学生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5.00元返还建行德惠高中女学生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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