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法院财产保全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财产保全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法院财产保全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法院财产保全全的作用是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
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法院财产保全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請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法院财产保全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
者与本案囿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法院财产保全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
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鍺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法院财产保全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法院财产保全全的范围,
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請求范围内,才能达到法院财产保全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