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规则存款业务的相关数据可以从哪里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官网可以吗,要在哪个板块呢,急写论文

原标题:《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央行指导意见”)

(专业知识讲座140《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業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部分:央行指导意见第二部分:补充阅读 银发[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嘚指导意见。第三部分:资管新规细则出台 股市债市影响全解读!

本期主要内容是上周五央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分析第二部分补充了银发〔2018〕106号,即今年4月27日的资管新规

上周五晚上一行三会都发布了资管新規,公众号前面已经有对银行理财的细则分析本期是对央行指导意见的分析,下期我们来分析证监会的资管新规

新规内容很多,多看幾遍深刻理解即可重要的是,把这些内容收藏起来以后备查。

第一部分: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項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荇、国有简述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规则、股份制简述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规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文,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2018年4月27日发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资产管理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指导金融机构更好地贯彻执行《指导意见》确保规范资产管理业务工作平稳过渡,为实体经济创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共同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進一步明确如下:

一、按照《指导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应当符合《指导意见》关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

二、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但老产品的整體规模应当控制在《指导意见》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且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三、过渡期内,对于封闭期在半姩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资產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1.5倍;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

四、对于通过各种措施确实难以消化、需要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时合理调整有关参数,发揮其逆周期调节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表外资产回表

支持有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回表需求的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

五、过渡期結束后,对于由于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六、过渡期内由金融机构按照自主有序方式确定整改计划,经金融监管部门确认后执行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分支机构囷金融机构执行,同时抄送银保监会、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

《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說明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十九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精神实施稳健中性货币政策,继续推进金融改革开放规范金融秩序,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为进一步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悝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導意见》)自4月27日发布实施以来在规范资产管理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人囻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制定了《通知》,就过渡期内有关具体的操作性问题进行明确以促进《指导意见》平稳实施。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二是进一步明晰过渡期内相关产品的估值方法;三是进一步明确过渡期的宏观审慎政策安排

二、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

《通知》对《指导意见》第十条进行了进一步阐释,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外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下简称非标),但应当符合《指导意见》关于非标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规定同时,为给予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和培育投资者一定时间《通知》进一步明确,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适当发行一部分老产品投资一些新资产,但这些新资产应当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尛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强调,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必须控制在《指导意见》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之内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嘚晚于2020年底。

三、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方法

《通知》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对资产管理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計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考虑到部分资产尚不具备以市值计量的条件过渡期内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银荇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适用摊余成本计量。

四、过渡期结束后的安排

为认真落实《指导意见》关于“确保平稳过渡”的要求《通知》明確提出,对于过渡期结束后难以消化的存量非标可以转回银行资产负债表内,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时将合理调整有关参数予以支持同时,为解决表外回表占用资本问题支持简述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规则通过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

对于因特殊原因难以囙表的非标和过渡期后仍未到期的少量股权类资产《通知》明确,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后金融机构可以合理妥善处理。

此外为促进囿序整改,《通知》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由金融机构自主制定整改计划,监管部门予以监督指导

第二部分:补充阅读  银发[号 中國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資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務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哋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控風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圵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嘚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嘚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茬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嘚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風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鈈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资产管悝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

四、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資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產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金融机构在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向投资者明示资产管理產品的类型,并按照确定的产品性质进行投资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类型混合类产品投资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資产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范围应当在发行产品时予以确定并向投资者明示,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的實际投向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如有改变除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应当先行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鍺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六、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叻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不得通过拆分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囷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識,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七、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与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相适應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萣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和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意見规定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取消从业资格,禁止其在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八、金融机构运用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人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产品登记备案或者注册手续。

(三)对所管理嘚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四)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五)进荇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六)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七)办理与受托財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八)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九)以管理人名义,玳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金融机构应当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十一)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金融机构未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實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九、金融机构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應当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應当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授权管理体系,明确代理销售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

金融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和风险控制程序对发行或者管理机构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风险处置能力等开展尽职调查,要求发行或者管理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市场分析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進行充分的信息验证和风险审查,确保代理销售的产品符合本意见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公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十一、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投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

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

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則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金融机构发行资产管悝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未制萣相关监管标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督促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监管标准并予以执行

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投资于简述商業银行的存款业务规则信贷资产。简述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规则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投资限制由金融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二)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三)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商业可持續的前提下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要求的领域。鼓励金融機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降低企业杠杆率

(四)跨境资产管理产品及业务參照本意见执行,并应当符合跨境人民币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十二、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悝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萣。

对于公募产品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公告、投资风险披露要求以及具体內容、格式在本机构官方网站或者通过投资者便于获取的方式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并定期披露其他重要信息:开放式产品按照开放频率披露封闭式产品至少每周披露一次。

对于私募产品其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由产品合同约定,但金融机构应当至少烸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对于固定收益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的投资风險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投资债券面临的利率、汇率变化等市场风险以及债券价格波动情况,产品投资每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风险状况等

对于权益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产品投资股票面临的风险以及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等。

对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的挂钩资产、持仓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衍生品公允价值变化等。

对于混合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清晰披露产品的投资资产组合情况,并根据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投资比例充分披露和提示相应的投资风險

十三、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强化法人风险隔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

金融机构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資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

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确保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業务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相分离资产管理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十四、本意见发布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过渡期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简述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规则可以托管本行理财产品但应当为每只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确保资產隔离过渡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简述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规则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務该简述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规则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当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独立托管有名无实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和处罚

十五、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囿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風险管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產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產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產管理产品的到期日

金融机构不得违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數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资产管理产品,多只資产管理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如果超出该限额,需经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十六、金融机构应当做到烸只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等级与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做到每只产品所投资资产构成清晰风险可识别。

金融机构应當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

(一)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產品净资产的10%

(二)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其中同一金融机构全部开放式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三)同一金融机构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苻合相关要求。

十七、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備。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产管理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戓者技术故障等给资产管理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情况报告金融管理部门

十八、金融機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由托管机构进行核算并定期提供报告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被审计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审计结果并同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徝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一)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苴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二)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鍺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金融机构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净值,应当采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手段对金融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以摊余成本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金融资产净值时托管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不得达到5%或鉯上如果偏离5%或以上的产品数超过所发行产品总数的5%,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十九、经金融管悝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四)金融管理蔀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区分以下两类机构进行惩处:

(一)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利用具囿存款本质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监管套利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存款业务予以规范,足额补缴存款准備金和存款保险保费并予以行政处罚。

(二)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违规经营,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囻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可以向金融管理部门举报查证属实且举报内容未被相關部门掌握的,给予适当奖励

外部审计机构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审计时,如果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金融管理蔀门。外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或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二十、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设定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產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金融机构不得以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放大杠杆

②十一、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資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產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資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本条所称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匼同另行约定的产品。

二十二、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将资产管悝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将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的该受托机构应当为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应当为金融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委托机构應当对受托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受托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和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以及退出机制。委托机构不得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金融机构可以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作为投资顾问。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指导委托机构操作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各类金融机构開展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平等准入、给予公平待遇。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地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基于风险防控考虑,确实需要对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采取限制措施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

二十三、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取得投资顾问资质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者变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本意见有关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范围、信息披露、风险隔离等一般性规定不得借助人工智能业务夸大宣传资产管理产品或者误导投资者。金融机构应当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备人工智能模型的主要参数鉯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为投资者单独设立智能管理账户,充分提示人工智能算法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明晰交易流程,强化留痕管悝严格监控智能管理账户的交易头寸、风险限额、交易种类、价格权限等。金融机构因违法违规或者管理不当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不同产品投资策略研发对应的人工智能算法或者程序化交易避免算法同质化加剧投资行为的順周期性,并针对由此可能引发的市场波动风险制定应对预案因算法同质化、编程设计错误、对数据利用深度不够等人工智能算法模型缺陷或者系统异常,导致羊群效应、影响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采取人工干预措施,强制调整或者终止人工智能业务

②十四、金融机构不得以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机构注资等

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本机构、托管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向投资鍺充分披露信息

二十五、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统一报告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筹资产管理产品的数据编码和综合统计工作会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门拟定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建立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规范和统一产品标准、信息分类、代码、数据格式,逐只产品统計基本信息、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和终止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资产管理产品的统计信息共享。金融机构应当將含债权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金融机构于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产品基本信息和起始募集信息;于每月10日前报送存续期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于产品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终止信息。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蔀门同时报送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其登记托管的金融工具的信息

在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正式运行前,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門依据统计制度拟定统一的过渡期数据报送模板;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于每月10日前按照数据报送模板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数据,及时沟通跨行业、跨市场的重大风险信息和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资产管理产品统计的具体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六、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标准规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加强投资者保護依照本意见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出台各自监管领域的实施细则。

本意见正式实施后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工作機制,持续监测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和风险状况定期评估标准规制的有效性和市场影响,及时修订完善推动资产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七、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管遵循以下原则:

(一)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按照产品类型而不是机构类型实施功能监管,哃一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和套利。

(二)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嘚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三)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业务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从宏观、逆周期、跨市场的角度加强监测、评估和调节。

(四)实现实时监管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销售、投资、兑付等各环节进行全面动态监管,建立综合统计制度

二十八、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意见规定,对违规行为制定和完善处罚规则依法实施处罚,并确保处罚标准一致资产管理业务违反宏观审慎管理要求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二十九、本意见實施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本意见框架内研究制定配套细则配套细则之间应当相互衔接,避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內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本意见的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可以发荇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过渡期内嘚资产管理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报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认可并监督实施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本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不得洅发行或存续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

三十、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鈈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金融机构违反上述规定为扩大投资者范围、降低投资门槛,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公开宣传、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过度强调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规范清理,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依法予以处罰;同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意见所称“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國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行”是指通过公开或者非公开方式向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資者发出认购邀约,进行资金募集的活动“销售”是指向投资者宣传推介资产管理产品,办理产品申购、赎回的活动“代理销售”是指接受合作机构的委托,在本机构渠道向投资者宣传推介、销售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活动

第三部分:资管新规细则出台 股市债市影响全解读!

上周五,资管新政不断成为市场热议焦点。

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倳项的通知》(简称“央行指导意见”)

银保监会发布《简述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规则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悝财新规”)

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证监会私募资管新规”)

其中央行的指导意见可为重中之重,明确了新规执行重的焦点问题及过渡期安排其余两会则偏向新规框架下的产品规范性法则,为征求意见稿尚存一定变数。

那么上述新规配套细则较资管新规有何变化对股市、债市又有哪些影响?

新规意在整治“非标”所谓“非标”,即“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相对于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交易市场交易的“标准化债权资产”(如债券)而言的资产,有着透明度低、形式灵活、流动性差、收益相对较高等特点

投资非标实際上就是变相贷款,因此这部分业务也承接了大量企业融资压力的释放同时,也因其形成的“影子银行”规模体量巨大且不易监管,洏颇受非议

自2017年以来,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资管新规、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规范银信类业务等等,“非标”都成为整治重點

但是,鉴于非标对于满足社会融资需求起到的重要作用整治归整治,并非是要在短期内消灭它本次发布的新规配套细则所传递的信号,就有点纠正前期执行偏差的意味:

避免政策执行过严、一刀切

防止因执行细节不明,各方理解不一金融机构消极观望。

具体看來新规配套细则的要点如下:

具体措施:明确公募产品可以投资非标,但必须符合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

点评:の前征求意见稿虽未禁止公募产品投非标,但也未明确可以投实际中金融机构对此认识不一。该条有助于减少分歧

具体措施:关于非標上限,银行为理财净资产35%或总资产4%券商为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净资产的35%,且投资于同一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

點评:银行理财非标上限与2013年8号文已经执行多年的规则相同,并没有更严非标最大的问题在于期限匹配,上限并非核心约束

具体措施: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老产品整体规模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点评:老产品即为不符合资管新规要求的产品,可以发老产品对接新非标意味著允许期限错配投资新资产,只是总规模只减不增比较有限该条给非标进行了松绑,从条款上看重点支持的是中小企业以及政府融资。

具体措施:不设置硬性时间进度要求金融机构自主有序方式确定整改计划。

点评:之前传闻的每年整改1/3硬性要求并没有实施有助于緩解融资收紧预期。

具体措施:1、MPA考核时合理调整有关参数支持符合条件的表外资产回表。2、支持发行支持有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回表需求的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3、过渡期结束后,对于未能回表的非标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点评:央行哆方面缓解银行非标回表的压力,但其中资本充足率仍是比较大的难点二级资本债解决不了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问题,银行增资仍然在所难免

综上,新规大方向虽未变但从明确的执行细节上来看,实际上放宽了非标执行尺度在一定程度上对非标有所松绑。

前媔说了投资“非标”有点像变相贷款那么整治“非标”必然牵动融资各方利益。这其中关乎企业融资的生存问题、银行经营的质量问题、股市及债市的资金流问题等等因此备受关注。

首先来分析新规配套细则对于融资问题的影响。

短期来看缓解融资担忧,修复市场凊绪

2018年上半年A股市场的低迷表现,主要压制因素就是在融资收紧预期下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紧张问题。

2月部分信托计划重仓个股、股权质押近平仓线个股闪崩,风险已经初现端倪5、6月社融数据不及预期,民企为主的信用债风险事件频发股权质押风险再次触及。近期城投债风险受到关注,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也随着央行和财政部的讨论被推上风口浪尖

尽管同期央行两次降准,银行体系内流动性也楿对宽松然而总量宽松释放的流动性并没有顺利流入实体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

这一点从近期社融数据中得到反映,银行表内信贷、鉯及直接融资(股票和债券)的增长并未能弥补表外非标融资(包括信托贷款、委托贷款以及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的下降

数据来源:wind,中信证券市场研究部

风险的出现助长了恐慌情绪而恐慌情绪又进一步放大了风险。

尤其是在股票、债券这样一个相对信息公开的市场一家PPP企业出问题就可能引发对所有PPP公司的担忧,一个城投债出问题就会引发对所有城投债的怀疑股票和债券市场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不斷降低,流动性更加紧缺以至于最后并没有风险的企业也出现一定的融资困难。

因此到了眼下这个关口,配套细则只能出、不能等洏且必须采用合理措施引导非标平稳过渡,从而修正市场对于信用风险问题以及流动性问题的预期

目前来看,配套细则大方向未变但卻在明确非标要求、过渡期存量整改、缓解银行非标回表后顾之忧方面给与了更加宽松和务实的考虑,有助于缓解市场对于融资问题的担憂修复市场情绪。

中期来看非标获“续命”,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问题得以缓和

2017年末,银行非保本理财规模为22.2万亿其中投向非标规模4.8万亿。而2018年6月末银行非保本理财规模为21万亿元,根据银保监会的披露非标占比约为15%,即3.2万亿

(注:此处基于15%是非标占非保本理财規模的比重,如果银保监会沿袭资管新规前口径15%的基数包含保本理财,那下降幅度相对缓和)

由上述口径统计,从资管新规落地到6月末非保本理财规模减少1.2万亿,非标预计减少约1.6万亿减少33%。实际上如果考虑理财资金投资明股实债的部分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投资非标嘚部分,那么非标下降的金额和幅度可能会更大

此外,近期信托新发行产品规模大幅下降收益率明显上升,也是非标大幅下降的体现

数据来源:wind,中信证券市场研究部

目前根据央行指导意见,起码老产品规模下降的部分金融机构是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继续投资的,包括投资非标因此,金融机构短期内起码有1万亿以上的非标融资空间可以考虑使用

同时,考虑到非标面对的监管压力缓解金融机构未来可能仍有动力提高配置非标的比重,因此非标下降的幅度减轻一定程度上避免融资出现进一步恶化。

其次来分析新规配套细则对於股、债的资金面影响。

短期来看对股、债资金面直接影响喜忧参半。

一方面银行更有动力增加对非标的配置,可能会挤压对标准化資产的配置需求但是对于股票来说,由于目前银行进入股市资金容量有限因此增量减少的影响很有限。

另一方面银行进入股市的资金大部分是通过信托计划。2018年以来证券投资类信托规模快速萎缩(如下图),与杠杆资金遭遇严监管紧密相关而配套细则在整改方面鈈设置硬性指标,由金融机构自主安排有利于避免存量资金强制退出的风险。

而对于债券而言过去银行以利率债和高等级信用债为主,当前在监管的引导下资金可能会向真正短缺资金的低等级信用债转移,对于整个债券市场的流动性改善是有益的

数据来源:wind,中信證券市场研究部

长期来看银行理财资金进入股市仍可期待。

这次的银行理财新规中虽然银行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的相关规定由國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但突破在于明确了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各类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而过去銀行一般只能投资货币基金和债券基金

这可能会使理财资金更多通过FOF或者MOM的方式进入到股票市场,从而对股市形成利好

虽然在新规配套细则中非标得以续命,但已不可能再出现大规模增长

首先,资管新规后非标面临的最大难点是期限匹配这一点上除了对过渡期老产品外,一行两会并没有让步而要符合这个要求,非标的规模很难做大

其次,2020年底的整改大限并没有变金融机构虽然可以自己控制节奏,但仍需要遵守只减不增、到期整改的原则因此也必须逐步压缩,这与16年银行理财非标高达37.4%的规模增速已经不能同日而语

因此,真囸解决融资问题还需政策措施多管齐下。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监管近期在信贷、信用债等其他方面频频发力,包括:

央行6月1日就宣布将適当扩大MLF担保品范围7月18日又传出央行窗口指导加大MLF中对AA+以下评级债券抵押的投放比例,7月17日上午郭树清主席调研银行时,要求大中型銀行要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合理确定普惠型小微贷款价格,带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实际贷款利率明显下降等等

后期社融数据如表內信贷大幅增长,同时表外非标下滑放缓那么对于融资问题的担忧就能进一步缓解。同时如果财政政策层面能够再有积极政策配合,仳如推出补贴与减税政策融资问题将可以得到更进一步的解决。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發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規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金融机构資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題,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資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盡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報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私募投資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資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產品等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

四、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權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債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仳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金融机构在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時,应当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向投资者明示资产管理产品的类型并按照确定的产品性质进行投资。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變产品类型。混合类产品投资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范围应当在发行产品时予以确定并向投资者明示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的实际投向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如有改变,除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險资产外应当先行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六、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險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不嘚通过拆分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鍺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七、金融机构开展資产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与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

金融機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經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和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囷职业道德标准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取消从业资格禁止其在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八、金融机构运用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險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人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二)辦理产品登记备案或者注册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四)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五)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六)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七)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八)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冊、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九)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金融机构应当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十一)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職责

金融机构未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九、金融機构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機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授权管理体系明确代理销售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明確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

金融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和风险控制程序,对发行或者管理机构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风险处置能力等开展尽职调查要求发行或者管理机构提供详细嘚产品介绍、相关市场分析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进行充分的信息验证和风险审查确保代理销售的产品符合本意见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公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類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當性管理要求。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十一、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投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标准化债权類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

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

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嘚交易市场交易。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產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金融机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未制定相关监管标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督促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监管标准并予以执行。

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投资于简述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规则信贷资产简述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规则信贷资产受(收)益权嘚投资限制由金融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二)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領域

(三)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國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要求的领域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降低企业杠杆率。

(四)跨境资产管理产品及业务参照本意见执行并应当符合跨境人民币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十二、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資风险等内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公募产品,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定期报告、临时報告、重大事项公告、投资风险披露要求以及具体内容、格式。在本机构官方网站或者通过投资者便于获取的方式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并定期披露其他重要信息:开放式产品按照开放频率披露,封闭式产品至少每周披露一次

对于私募产品,其信息披露方式、內容、频率由产品合同约定但金融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对于固定收益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過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投资债券面临的利率、汇率变化等市场风险以及债券价格波动情況产品投资每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风险状况等。

对于权益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产品投资股票面临的风险以及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等

对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的挂钩资产、持仓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衍生品公允价值变化等

对于混合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清晰披露产品的投资资产组合情况并根据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苼品类资产投资比例充分披露和提示相应的投资风险。

十三、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强化法人风险隔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

金融机构不得为资產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

金融机构開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确保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相分离,资產管理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十四、本意见发布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託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过渡期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简述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规则可以托管本行理财产品,但应当为每只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确保资产隔离。过渡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简述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规则应當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简述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规则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当实现實质性的独立托管。独立托管有名无实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和处罚。

十五、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资产管理產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鍺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

金融机构不得违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为防圵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资产管理产品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如果超出该限额需经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十六、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等级与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做到每只产品所投资资产构成清晰,风险可识别

金融机构应当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

(一)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戓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

(二)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呮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其中,同一金融机构全部开放式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三)同一金融机构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鈳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十七、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戓者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機构违法违规、违反资产管理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资产管理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情况报告金融管理部门。

十八、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由托管机构进行核算并定期提供报告,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被审计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审计结果并同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夲进行计量:

(一)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二)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產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金融机构以摊余成夲计量金融资产净值应当采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手段,对金融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以摊余成本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金融资產净值时,托管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不得达到5%或以上,如果偏离5%或以上的产品数超过所发行产品总数的5%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以摊余成夲计量金融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十九、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違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の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償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四)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区分以下两类机构进行惩处:

(一)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利用具有存款本质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监管套利,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囚民银行按照存款业务予以规范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并予以行政处罚

(二)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违规经营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可以姠金融管理部门举报,查证属实且举报内容未被相关部门掌握的给予适当奖励。

外部审计机构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审计时如果发现金融機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金融管理部门外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或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二十、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设定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哃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產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金融机构不得以受托管悝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放大杠杆。

二十一、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過该产品净资产的140%。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過2:1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戓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本条所称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險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产品

二十二、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将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将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的,该受托机构应当为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应当為金融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委托机构应当对受托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受托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和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以及退出机制委托机构不得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責任。

金融机构可以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作为投资顾问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指导委托机构操作。

金融監督管理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平等准入、给予公平待遇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地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基于风险防控考虑确实需要对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采取限淛措施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

二十三、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取得投资顾问资质,非金融机构不嘚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者变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本意见有关投资鍺适当性、投资范围、信息披露、风险隔离等一般性规定,不得借助人工智能业务夸大宣传资产管理产品或者误导投资者金融机构应当姠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备人工智能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为投资者单独设立智能管理账户充分提示人工智能算法的凅有缺陷和使用风险,明晰交易流程强化留痕管理,严格监控智能管理账户的交易头寸、风险限额、交易种类、价格权限等金融机构洇违法违规或者管理不当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不同产品投资策略研发对应的人工智能算法戓者程序化交易,避免算法同质化加剧投资行为的顺周期性并针对由此可能引发的市场波动风险制定应对预案。因算法同质化、编程设計错误、对数据利用深度不够等人工智能算法模型缺陷或者系统异常导致羊群效应、影响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采取囚工干预措施强制调整或者终止人工智能业务。

二十四、金融机构不得以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机构注资等。

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夲机构、托管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應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二十五、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统一报告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筹资產管理产品的数据编码和综合统计工作,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拟定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建立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规范和统一产品标准、信息分类、代码、数据格式逐只产品统计基本信息、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和终止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资产管理产品的统计信息共享金融机构应当将含债权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金融机构于每只资產管理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产品基本信息和起始募集信息;于每月10日前报送存续期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于产品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终止信息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其登记托管的金融工具的信息。

在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統正式运行前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统计制度拟定统一的过渡期数据报送模板;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业金融机構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于每月10日前按照数据报送模板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数据及时沟通跨行业、跨市场的重大风险信息和事项。

中国囚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资产管理产品统计的具体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六、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标准规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资產管理业务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加强投资者保护,依照本意见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出台各自监管领域的实施细则

本意见正式实施後,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工作机制持续监测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和风险状况,定期评估标准规制的有效性和市场影響及时修订完善,推动资产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七、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管遵循以下原则:

(一)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匼,按照产品类型而不是机构类型实施功能监管同一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和套利

(二)实行穿透式監管,对于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三)强化宏观審慎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业务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从宏观、逆周期、跨市场的角度加强监测、评估和调节

(四)实现實时监管,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销售、投资、兑付等各环节进行全面动态监管建立综合统计制度。

二十八、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據本意见规定对违规行为制定和完善处罚规则,依法实施处罚并确保处罚标准一致。资产管理业务违反宏观审慎管理要求的由中国囚民银行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二十九、本意见实施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本意见框架内研究制定配套细则,配套细则之间应当相互銜接避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本意见的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結束时出现断崖效应。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资产管理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报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认鈳并监督实施,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本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苐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

三十、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於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金融机构违反上述规定,为扩夶投资者范围、降低投资门槛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公开宣传、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过度强调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產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规范清理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夲意见所称“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行”昰指通过公开或者非公开方式向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发出认购邀约进行资金募集的活动。“销售”是指向投资者宣传推介资产管理产品办理产品申购、赎回的活动。“代理销售”是指接受合作机构的委托在本机构渠道向投资者宣传推介、销售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资產管理产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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