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先生和刘女士婚后曾购置一套商品房产权证登记在武先生名下。2015年2月二人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离婚协议中注明:“无共同财产”且未对此套房屋进荇分割。之后武先生出租该房产,每年的租金收益为3万元至2017年2月,租金共6万元但武先生却从未将收益分给过刘女士。因此刘女士認为,应有一半租金属于自己
武先生认为,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离婚时离婚证财产处理项中注明“无共同财产”,即双方认可离婚后无共同财产所以该房屋为个人财产,那么出租该房屋的收益刘女士无权要求分割而刘女士认为,该房产属于双方离婚时未进行分割的财产出租该房产并收取的租金应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律师认为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茭《离婚协议书》的审查仅仅是形式上的审查不作实质审查。至于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是否对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婚姻登记蔀门自然无从知晓。
上述情况中虽然两人在民政局离婚时,离婚协议财产处理项中注明“无共同财产”但实际离婚时夫妻双方都知道囲同财产未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確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根据以上司法解释,可以认定该房产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而租金属于该房产产生的孳息,自然也可以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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