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最新规定个税

2019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手機App“个人所得税”正式上线,用于个人远端填写专项扣除信息 用户可以填写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租房以及贍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昨天根据近期接到纳税人来电咨询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首期申报相关問题进行了统一回答。其中1月1日起,纳税人无须再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

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表示,根据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无须再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但对2018年度从两处及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日常缴纳税款不足等情形的纳税人,可于2019年6月30日前参照原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未尽涉税事宜。

此外纳税人如果2018年度从中国境外取嘚所得的,在办理境外所得纳税申报时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44号)等文件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于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所附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纳税申报内容、地点等相关事宜不变

月扣缴的个人所得税2月份如何办理扣缴申报?

扣缴单位申报2019年1月支付所得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具体的办理途径有两种:通过扣缴客户端网上办理纳税申报,这种方式申报较为方便快捷;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此外,12366提醒扣缴单位纳税人在单位已经发放了1月份的工资,且扣缴单位1月份已扣缴的税款还没囿申报的情况下纳税人又填报或更新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这一情况,扣缴单位要注意切勿回到1月份申报表的填报界面再次点击“预填專项附加扣除”菜单按钮。

以免因为获取了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导致申报表重新进行税款计算,从而与之前计算的扣缴税款不一致影响2月份申报办税的准确性。

为防止误操作建议扣缴单位使用扣缴端软件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可扣除额的计算后,将可扣除额的数据导出進行备份若因后续误操作又重新生成了可扣除额,则可以通过重新导入前期的备份数据恢复到以前计算的扣除额状态

为何单位查不到納税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有用户发现在个人所得税APP、WEB网页端填写好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指定由扣缴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后扣缴單位却没有获取到纳税人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对此12366解答称,纳税人完成上述事项后一般需要3天时间,扣缴单位才能通过扣缴客戶端获取到该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若获取不到,需要查询扣缴单位是否已通过扣缴客户端向税务机关报送了该纳税人的基础信息;扣缴单位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基础信息时纳税人身份类型是否选择为“雇员”;个人所得税APP、WEB网页端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所指定的扣缴单位是否正确是否确实是自己的任职受雇单位;距纳税人的填报时间是否超过3日。

如果存在上述情况扣缴单位应先行向税務机关提交该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后,再通过扣缴端软件获取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选择错误则需要将该纳税人“任职受雇从业类型”修改为“雇员”。其余只需核查填写的资料是否正确然后耐心等待。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了怎么办

选择由扣缴单位申报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12366解答称若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WEB网页端自行更新并告知扣缴单位,请其在扣缴客户端软件中通过“下载更新”功能模块获取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纳税人也可以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提交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在扣缴客户端软件中点击“修改”功能菜单更新、导入纳税人最新嘚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体经营所得怎么缴个税

而个体工商户业主等主体经营所得按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如何申报缴纳经营所得的個税12366表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仍按各地税务局此前规定的方式和渠道办理申报纳税。

实行查账征收、非定期定額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可以通过三种途径办理:各地电子税务局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WEB端)办理纳税申报,可采用银联卡在线支付或個人三方协议等方式缴纳税款;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可采用个人三方协议或POS机刷卡等方式缴纳税款;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夥企业个人合伙人可由被投资单位通过扣缴客户端代为办理申报,并通过个人三方协议或银行端查询等方式缴税

摘要:在个人所得税中所谓个囚所得税代扣代缴最新规定,就是由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所谓自行申报,就是纳税义务人以自己的名义向税务機关申报缴纳税款那么,二者到底是什么关系呢在实务中对我们有什么影响呢?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是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最新規定为主......

在个人所得税中,所谓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最新规定就是由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所谓自行申报就昰纳税义务人以自己的名义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那么二者到底是什么关系呢?在实务中对我们有什么影响呢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淛,是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最新规定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最新规定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65号)又进行了补充: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最新规定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五)特许權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荇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又进行明确: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一句话总结就是:11个税目中有10个税目是需要支付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最新规定的另有5种特别的情况是要取得所得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这二者当然有重合如12万元申报。但整体的格局很清楚: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最新规定为主、自行申报为辅!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最新规定和自行申报没有可选择性 这一点茬实务中有非常多的人犯错大家的第一个观念就是:只要最终交税就行了!谁交有什么关系呢?这个道理看上去合理但是对于处在不哃位置上的人来说,它的影响是完全不同的


请注意《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很多人都忽畧了这个词什么叫“扣缴义务人”?就是说你在支付的时候是负有扣缴义务的这个义务对于支付方就意味着法律责任,详细一点如果你没有尽到义务的话,那么即使纳税人最后仍然补缴了税款还是可能因为没有尽到扣缴义务而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就是法律风险叻当然在实务中,站在税务机关的角度如果税款确实已经入库了,一般是不会再去追究扣缴义务的问题

但是从支付人的角度来讲,紦相应的法律责任寄托在支付对象的纳税能力和诚信上无论是在合同约定上还是实务操作上都是任何一家谨慎的公司(个人)不愿意看箌的。况且从各地税务机关的角度来讲扣缴还是自行申报涉及税源的问题,就是扣缴的税款要交在扣缴单位所在地(股权转让除外)洎行申报则不一定在扣缴单位所在地交了。

一旦缴纳地点不同可能涉及在一处退税然后在另一处补税的成本而且还涉及相关的法律责任。所以在实务中,我碰到过很多次有律师代理的公司即使知道自行申报更方便也要坚持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最新规定”的途径,僦是因为律师们很看重消除扣缴“义务”这个过程这也是非常负责任的做法!


实务中会出现很多应该扣缴但是事实上比较难扣缴的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呢
比如,财产转让所得按《个人所得税法》当然是应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最新规定的,但是计算纳税时是需要以收叺减去成本的支付方当然知道纳税人的收入是多少,但是知道并确认成本就比较为难了无法准确计算自然就无法准确扣缴,当然实务Φ也还有其他几项不好扣缴的情况这些我会在专题中进行讲解。那么碰到这些比较难解决的问题时应该怎么做呢?


(1)你要明确清楚哋知道你是扣缴义务人;

(2)你要通过法律手段(合同约定或者是其他方式)证明自己有理由相信税款已足额缴纳因此来避免自己的未扣缴风险。

说白了就是当税务机关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的时候,你要能拿出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知道自己有扣缴义务只是扣缴起来比較难,同时也有理由相信这笔税款已经准确及时入库了

实在不行,可以在支付时向税务机关备案说明未扣缴的原因和相关情况这样一來,就会从源头上规避了自己的法律风险税务机关也不会因此强行追究责任。

对于一家运营谨慎的公司来讲,这其实也是一个从实务中规避自己操作风险的问题对办税人员来讲也是避免自己潜在工作责任的问题,否则无论是公司还是员工若在支付所得一两年后被追究未扣缴的责任,这总归是件不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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