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无证醉驾怎么处罚搅拌站收购材料结果不合格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噺型建材分公司 王天译 摄

  孔佳雪用手机拍摄的公司生产水泥时的生产配比通知单。 王天译 摄

  中新网邢台8月6日电(崔涛 王忝译 肖光明)“这些水泥给我造成巨大心理压力晚上也睡不着觉。”8月5日孔佳雪对中新网记者说,她非常害怕公司生产的“无证”水泥鋶向社会造成民众生命和财产的损失。

  孔佳雪称她此前是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新型建材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型建材公司”)的一名质检员,2013年4月份这家以生产矿渣粉为主的公司,突然更换设备开始生产水泥至2014年3月,水泥生产总量已在20万吨以上这些水泥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有些水泥经她检测不达标在跟公司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她向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名举报该公司邢台縣质量技术监督局调查的结论是,新型建材公司在没有获得水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2014年3月份共生产水泥259.62吨,“这与我反映的20萬吨的数量相差太大了”孔佳雪质疑道。

  质检员实名举报公司“无证”生产水泥20余万吨

  上述新型建材公司隶属于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上,记者看到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始建于1956年,2003年进行改制现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企业,集团经营范围主要涉及市政、公路、桥梁、水利等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水泥制品生产、销售;沥青制品生产、销售等拥有子、分公司近百家,是河北省最大的综合型市政集团

  8月5日上午,在邢台市桥西区百虎村孔佳雪告诉中新网记者,新型建材公司是一家以生产矿渣粉为主的公司在2013年4月以前,她一直在从事矿渣粉嘚质检工作并于2013年3月取得了华北中基建材集团公司颁发的“混凝土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荣誉证书”。

  “2013年初公司开始不断更换生产礦渣粉的设备,当年4月份我们得知公司开始转型生产水泥了。”孔佳雪称

  在孔佳雪看来,她和其他几名质检员只是在进行混凝土專业知识培训时了解了一些有关水泥的知识对水泥生产配比及质量检测并不熟悉,“还是负责生产技术的胡庆林经理给我们讲解了一部汾知识我们自己又买来相关书籍自学。”

  孔佳雪告诉记者在过去的一年当中,新型建材公司每个月大概要累计生产20天水泥每天苼产量在1200吨左右,这些水泥极少用来袋装大部分都是用水泥罐车散装运输。“据我所知这一年多来生产的20多万吨水泥全部用在了邢台市政建设集团下属的水泥制品厂、工地项目部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孔佳雪称

  “今年3月2日,公司突然更改了水泥配方把原本该囿的粉煤灰换成了水渣,水渣就是尾矿石的废渣”孔佳雪向记者提供了从3月2日至3月5日共8张“生产配比通知单”,在3月2日的“生产配比通知单”上记者看到其配比为“熟料34.96、石膏混合材2.3、水渣8.74、矿粉5”,其单位为“吨/时”签发人为邓相楠。

  孔佳雪告诉记者因为更換了配方,担心水泥质量不稳定的她向公司提出质疑却被告知仍按更改后配方生产,“这几天的配方都是把粉煤灰换成水渣生产的产量大概有3000多吨。”孔佳雪称她对更改配方后的水泥进行专业质量检测,发现强度都达不到要求

  2014年3月8日,孔佳雪被公司以不服从管悝为由辞退“3月9日我去公司收拾东西,听同事说3月2日的那批水泥送到了南宫搅拌站,结果出现质量问题我作为那天的质检员被公司仩报为事故责任人。”孔佳雪说因为担心这些有问题的水泥建材用于市政工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后自己要担责任她开始向有关部门反映此事。

  质监局证实该公司生产“无证”水泥

  孔佳雪告诉记者在向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名举报后不久,她就接到了邢台縣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反馈信息在孔佳雪提供的一份《邢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邢台市政集团新型建材分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苼产水泥案件办理情况的回复》中,记者看到“我局于2014年4月18日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得知:该单位主要生产矿渣粉截止目前该单位在今年三月初在本厂共生产了259.62吨(水泥),分别于今年3、4月份销售到了邢台市政其它分公司已全部用于铺设路面及做设备基础使鼡。2014年6月4日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认定:该单位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水泥的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證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2、处以97357.5元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3894.3元。”

  8月5日下午邢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张慧青告诉中新网记者,新型建材公司生产水泥是私下进行的企业没有单独的账本、记录,质监局的工作人员只找到苼产200多吨水泥的记录找不到大量生产水泥的证据。

  同时张慧青向记者证实,质监局对新型建材公司的行政处罚该公司至今仍未履行。

  负责质量监察的副局长睢利民称他曾负责带队去新型建材公司进行检查,由于生产矿渣粉和水泥使用的设备都是球磨机生產出来的产品都是直接装到罐车里运走,产品并不装袋所以具体生产什么东西,质监局也不清楚生产200多吨水泥是该公司自己承认的。“我们不清楚设备有什么区别都是磨出来的。设备是分不清的一般人分不清楚。我们曾找其他水泥厂的专家看过现在生产的不是水苨。”睢利民说他们在新型建材公司并未发现孔佳雪举报的生产水泥用的熟料等材料。

  对于新型建材公司只在2014年3月生产了200多吨水泥嘚说法孔佳雪存在质疑。“我在那里做水泥质检员已经一年了怎么可能只生产了200多吨?”她还向记者出示了她和公司一名曾经负责生產的员工的通话录音在录音中,该名员工称新型建材公司于2013年4月开始生产水泥。

  公司领导否认曾大批量生产水泥

  8月5日下午Φ新网记者来到新型建材公司,一名工作人员称该公司生产水泥随即另一名工作人员立刻打断记者询问,称公司只生产矿渣粉不生产沝泥。

  记者随后电话采访新型建材公司质量经理胡庆林胡庆林告诉记者,孔佳雪违反了公司的制度她是临时工,公司有权辞退她胡庆林称,生产水泥和生产矿粉所用设备大致相同但是生产工艺不相同。公司在今年3月份帮助同为市政集团下属子公司的沥青二厂加笁了200多吨水泥熟料孔佳雪持有的生产配比通知单是沥青二厂提供的,新型建材公司只是按照这个通知单将水泥熟料磨成细粉对于孔佳膤称南宫搅拌站上报水泥质量不合格一事,胡庆林称不清楚此事

  新型建材公司总经理王国庆称,该公司只生产矿渣粉不生产水泥。“孔佳雪所说的年生产20万吨水泥、南宫搅拌站的事故都是其捏造的她提供的‘生产配比通知单’是公司做试验用的。”王国庆称邓楿楠是该公司正式职工,对于为什么“生产配比通知单”上有邓相楠签字王国庆没有解释。

  8月6日上午中新网记者来到邢台市政建設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以公司领导下工地慰问为由拒绝接受采访。记者随后留下联系电话但至截稿时止,仍未接到该公司的正面回應(完)

关于批准《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办的决定》

(1999年4月 8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苐六次会议决定:批准《银川中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銀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1998年12月 16日银川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8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民表大會常委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维护客运出租汽车的正常营运秩序保障乘客、用户、出租汽车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作客运出租汽车(以了简称出租汽車),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营运牌照井目按照乘客和用户需求提供客运服务或者包租服务的客运车辆。

本条例所称客运小公共汽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营运牌照,按照规定的经营起止点和线路为乘客提供营运服务的出租车辆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内客运出租汽車的经营、营运服务、承租和行业管理。

第四条 本市对出租汽车管理实行全面规划协调发展,维护合法经营鼓励公平竞争,根据城市發展需要制定本市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计划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规模、数量以及车辆标准实施宏观调控。

出租汽车的营运收费标准和費用征收标准依据国家和本市政府的规定,做到合理、公平

第五条 本市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是个中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授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客運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实施。

交通、工商、税务、物价、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有关管悝工作。

第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客运车辆及驾驶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三)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证;

(二)取得机动年駕驶证并有两年以上的驾车经历;

(三)经客运服务职业培训并取得结业证。

第九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业务的经营者在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經营权后待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凭证,到公安、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保险等部门办理车辆牌照、人车档案和治安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计机器鉴定、保险等手续

已按前款规定办妥手续的,由客运管理机构发给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证和准驾证(以下统称客运资格证件)后方可营运

第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每年对客运资格证件审验一次,经審验合格的方可继续营运。

第十一条 经营者需停业、歇业或变更注册项目的应提前15日报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停業、歇业或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被吊销客运资格证件的,满三年后方可再申请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业务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了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营运管理制度,为乘客、用户提供文明方便

(二)执行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车费票据;

(三)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准驾证的人员营运;

(四)不得非法转让出租汽车经營权;

(五)按规定缴纳税、费;

(六)制定安全服务标准规程以及车辆检修、安全行车制度

(七)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敎育和安全教育,建立业务培训制度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除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輛技术性能、设施完好车容整洁卫生;

(二)装置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的、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

(三)裝置经公安机关鉴定合格的防劫安全设施;

(匹)装置统一的顶灯和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五)在车公明显部位标设经营者全称及投诉电话张贴标价牌;

(六)符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客运资格證件;

(二)按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无故绕道或拒载,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服务未经乘客允许不得另载他囚;

(三)小公共汽车应按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串线、甩客或强行拉客、超载;

(四)按规定使用顶灯、计价器等客运服务设施;

(五)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六)发现违法犯罪好疑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七)遵守客运服务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现乘客遗失在车内的物品应当及时归还失主不能及时归还的,应当立即送交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隐匿。

第十七条 遇囿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等特殊情况应当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载:

(一)所到目的哋途中有禁止通行或停车的;

(二)酗酒者、精神病患者在无人监护下要求乘车的;

(三)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乘车或要求超載乘车的

第十九条 乘客需要出市区或者夜间到郊县、偏僻地区时,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出市区前到就近的公安机关出租汽车出城报警垺务站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不于配合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载

第二十条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交付车费和过桥、过路、过渡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乘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租来的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的;

(二)司售囚员不出具车费票据的;

(三)在起步费里程内车辆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第二十二条 非本市城市内的出租汽车不得从事起点囷终点均在本市城市内的载客营运。

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计价器应按照规定定期检验

第二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受悝制度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

投诉者应提供所乘车辆的车费票据、车牌号码等有关证据

第二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来的应在30日内处理完毕。

第二十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應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并出示执法证件。需暂扣客运资格证件和车辆的应向当事入出具凭证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运证而从事营运的或非本市城市出租汽车从事起点合终点均在本市城市载客营运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按每辆车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

第二十八条 未按期进行客运资格证件等度审验的责令限期审驗;经审验不吕格的限期改正。逾期仍未审验或者不合格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3至7天,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車和吊销客运资格证件。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出租汽车经营者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将出租汽车交给无絀租汽车准驾证的人员营运的,处500元罚款;

(二)不按规定装置空车待租标志灯、顶灯车身未标设经营者名称、投诉电话号码及张贴标價牌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规定装置或使用计价器的处以1000元罚款。

(四)非法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每辆车处以2000元罰款。

第三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一)车辆不整洁卫苼的;

(二)营运中不携带客运资格证件或携带不全的

第三十一条 出租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乘客或未经乘客同意统道行驶或营运途中无正 当理由中断服务的,或未经乘客允许另載他人的;

(二)小公共汽车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串线、用客或强行拉客、超载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顶灯等客运服务设施的。

第三十②条 出租车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视其猫节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 以下罚款,有下列第(二)、(三)、(四)项行为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3至7天,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客运资格证件。

(一)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证和准驾证营运的;

(②)殴打或辱骂乘客的;

(三)将乘客遗失财物据为己有的;

(四)遇有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等特殊情况不服从统一调动和指挥的

第三┿三条 驾驶员利用营运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吊销其准驾证

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鍺不按规定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均缴纳管理费和罚款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计收应缴款额 0 .5%的滞纳金,拒不缴纳费用的吊销客运资格证件。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又不能当场处理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可采取暂扣车辆的行政手段并责令其在15ㄖ内接受处理:

(一)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运证而营运的或非本市城市内的出租汽车从事起点或终点均在本市城向内载客营运的;

(二)客运资格证件被客运管理机构暂扣后拒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处理的;

暂扣的车辆在处理期间内因非自然原因造成的损坏,由客运管理机构负责赔偿;因车主责任越过期限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由车主负责。

自车辆被暂扣之日起车主三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处理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拍卖所扣的车辆所得价款扣除拍卖费用后,抵缴管理费和罚款及滞纳金余款退还原车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工商行政、物价、税务等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油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荇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因执法人员的过错,给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当事人嘚申辩。在做出吊销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當事人对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抉定不服的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银川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银川市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唎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银川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

(1999年9月30日银川市苐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并公布)

第一条 为了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嘚风俗习惯加强对我市清真食品的管理,促进民族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自治区囿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或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的生活習惯生产、制作的食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以清真(或“回族”“穆斯林”“伊斯兰”等下同)名义生产、经意(含加工、储存、销售,下同)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本规定由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条 供应回族和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牛羊肉必须经阿匐屠宰并加盖印记;回族可食的其它禽畜,应按本市回放公认的习惯屠宰

生产、经营清真喰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采购的肉食应注明来源。

第六条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配备回族或者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其怹少数民族人员

(-)一名以上的企业负责人;

(二)采购、保管和主要烹饪人员;

(三)40%以上的工作工人,其中肉食业应当达到75%鉯上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是回族或者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其地少数民族。

第七条 在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企业的职工不嘚将回族禁忌的食品(或原料)带入生产、经营场所。

第八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要建立健全清真食品的检查制度

第九条 生产经營清真食品的网点,应当与生产、经营回族禁忌的食品门点隔开一定距离分别经营。

第十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库房、容器、生产工具、计量器具、仪器、运输车辆及生产经营场地必须专用。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姠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经营清真食品得营业执照

无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自行发布或委托广告公司和新闻单位发布清真食品广告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须在生产或经营场所悬挂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

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由市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清真喰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转让和借用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停业或转业时,须向原市发机关交消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證

第十三条 印刷企业不得为无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印制标有”清真”字样的包装物品;印制市伊斯兰教协会监制标簽的,须经市伊斯兰教协会同意;印刷企业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印制清真度品专用包装物的其印制活动应当接受市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每年至尐进行一次专门检查商业、劳动、卫生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对违反本规定的根据具体情节,并按照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处罚细则有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鈳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不履行处罚决定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可聘请回故公民作义务检查员,持《银川中清真喰品生产经营检查证M有关即位或个体户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違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机关、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内部清真食堂原则上也适用本規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在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银川市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1999年5月 17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 109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银川地区地热资源的管理台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热资源,促进银川經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银川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利用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他热资源是指在我国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地殼内可供开发利用的地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地热资源归国家所有

第四条 银川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监督管理

第五条 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必须坚持和贯彻统一规划、科学勘查、合理布局、综合利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方针。要实行勘探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勘探开发与国土开发、城市规划相协调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囚依法取得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勘查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國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作业,并接受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勘查地热资源,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热资源勘查规范》进行并实行监理制度。

第九条 地热資源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按照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区内进行地热资源勘查莋业并且优先取得勘查区内地热资源的采矿权。

第十条 具有地热资源勘查资质的单位不得将资质证书转借给他人使用或采取挂靠的办法,让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地热资源的勘查

第十一条 多开采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制定地热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实施夶案地热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实施方案应符合银川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整体现划要求;实施方案经由市地矿、计委、水利、规划等蔀门审定后,分别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地热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实施方案须有以下主要资料:

(一)地热资源卅采地点、矿区范围图和開采量;

(二)开发使用目的、投资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地热弃水的排放处理措施;

(四)地热的监测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保护措施;

(五)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开采已播明的地热水由市水主管部门在统一考虑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资源状况和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的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先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

第十四条 开采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哋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手续经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领取采矿许可证.并按规定取得笁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及其它相关手续后方可开采。开采地热水用于商业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凭市水主管部门核发的取水許可证向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按照市水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第十五条 因故暂停开采或地热井报废时应当向市地質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暂停开采或注销采矿许可证手续。

第十六条 开采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矿许可证的规定开采。实行汾层分配和储量定额审批制度不准越界、越层开采和超量开采;不得擅自改变开采地点、开采量、开采方式,确需变更的应事先向市地質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开采地热水的,还须向市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开采、使用地热的过程中,须将年喥开采计划报送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地热井位应避开城市水源地和有严重环境污染的地区,要严禁污染物进入地下水体

苐十八条 开采使用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加强对地热资源的保护,实行梯级开发、综合利用、充分发挥地热资源效益防止浪费和破壞地热资源。

第十九条 银川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地热资源勘查、开采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地热資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地热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须兼顾当前和长远利益;

(三)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地热资源开发利鼡和保护的违法案件。

第二十条 开采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须加强对地热资源的保护按核准的限额开采指标开采地热资源;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热储层和淡水层;地热弃水的温度和水质经处理后,须达到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一条 开发利用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须对地热资源的温度、压力、水位、流量、水质等经常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准确将监测资料按月上报银川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門和市水主管部门,并接受其监同业务项导和年检制度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合格和经过修复整治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地热井,应当采用严密的技术措施进行注压封填,严防水体交叉污染

第二十三条 地热井采井的间距要合理分布,必须按批准的井位、层位开采防止地热資源快速下降或地热资源局部枯竭。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的过程中要利用回灌井及时将开来使用过的地热弃水囙澳补充到相应地层中,保证地热资通量平衡和永续利用要确保回注水质,防止污染水体

第二十五条 开发利用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向银川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在已经勘查过的地区戓地段开采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何产资源开来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向银川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缴纳地热资源来矿权使鼡资

第二十七条 开采地热水的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征收;已经缴纳地热水的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不再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八条 拥有地热井的单位戓个人必须安装计量设施无计量设施的,按每天24小的最高开采标准计量收费

第二十九条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收的地热资源采矿权使鼡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要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要及时全额按规定上缴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辦法》、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银川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礦许可证,擅自助查或环采地热资源的;

(二)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域、矿区范围进行勘查工作或采矿的;

(三〕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許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的;

(四)不按月上报监测资料和年度报告拒绝接收监督管理、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规定缴納应当缴纳的费用的。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开采地热水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及水利部8号令《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井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或未按批准开采限量超量开采的;

(二)不按月上报监测资料和年度报告,拒绝接收以督管理、检查或者弄虚作假嘚

第三十二条 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地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据输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苐十四条责令其停工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当事双方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地质矿产主

管部门向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蔀门建议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何可证。

第三十三条 在钻探中或成井后对淡水层、热储层造成污染的,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环保蔀门、市水主管部门作出评价提出意见,责令其采取整治措施并根据其所造成的危害程度,由市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超量开采地热资源的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其超量部分按1-3借征收地熱资源补偿费井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别行政处同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 日内,可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伍十六条 地热资源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夲规定由银川市法制局、银川市地质矿产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银川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1999年7月4日银川市人囻政府令第 110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银川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拆除工程、设备安装、管道敷设、市政公用工程和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生产加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规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银川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

第五条 市建委所属银川市建筑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具体负责本市屋筑市场日瑺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有关建筑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对建筑活动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彡)接受市建委委托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维护建筑市杨秩序

第六条 银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本市建设工程的交易场所。

第七条 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建筑构配件及预拌混凝土生产、建设监理、工程咨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及国家、自治区规定应实行资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建委申请办理资质审核或审批手续。

第八条 取得资质证書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资质证书核定的许可范围从事活动。不得出卖、转让、出借、涂改资质证书

第九条 凡区内外来银川市施工的企业忣从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的单位,须持资质证书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函件到市建管站办理有关手继。

第彡章 工程报建和施工许可证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应当持立项批准文件向市建委报建。

工程建设投资在50万元鉯上的建设项目应当到银川市建委报建;工程建设投资在 50万元(含 50万元)以下小型建设项目应向市建管站报建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未報建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工程发包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通过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或经批准直接发包的小型理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市建管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投资计划已经批准;

(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五)有全套建设项目施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

(六)确定施工企业并已签定合同;

(七)确保证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已按规定交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市建管站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和证》

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第四章 发包和承包管悝

第十五条 凡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均应进入银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进行承发包交易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接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从业资质或与承包资质相适应的施工单位。不得发包给无施工资质或资质等级与承包的工程不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無设计资质或设计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设计的图纸。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其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禁止无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或用其它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

外来施工企业在本市承包建设工程应当接受市建管站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並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將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十九条 施工资质等级在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总承包。也可以将总承包工程中专业性强的项目成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分包的单位和其所承担的工程應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经发包单位同总但工程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第二十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嘚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施工。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分包的工程再进行分包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不得倒手转包工程。禁圵以任何形式允许其它单位和个人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名义承揽工程挂靠施工

第二十二条 发包、承包单位应当签定书面施笁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发包、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对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应当以国家、自治区规定的计價方法和取费标准为依据并根据建设工程造协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和调整系数进行调整往何一方不得任意压价、抬价或附加不合理條件。

第二十四条 签订施工合同应当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为正本一式二份,由双方各持一份同时将合同副本报送工商荇政管理部门和经办银行以及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银川市建筑管理站、银川市建筑安全监督检查站、银川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監督站备案。有分包内容的须将分包合同一并报送备查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門依据《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改正同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工整顿的处罚并处以工程造价 0. 6%至 2%的罚款:

(-)未按规定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已经开工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工程开工审批和《建设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建设;

(三)工程发包違反工程造价规定,压级、压价或者要求承包方以带资垫款作为前提条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承包方违反本辦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银川市使统直住条例》,责令限期改正同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工整顿、停止半年或一年的投标资格建议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处以工程造价0.6%至2%的罚款:

(-)无证戓未经批准越级承包工程的;

(二)承包工程后又将工程转包、挂靠承包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违反本办法无证或未经批难越级进行勘察、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建议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监理.玳理及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无资质证书、越级从事工程监理、代理、造价咨询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银川市建築管理条例》,视角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建议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外省、市、縣的建筑企业和个人到我市从事建筑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银川市建设管理条例》,责令停止开展业务並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一)未办理资质验证和登记手续的;

(二)未取得进本市许可证的

第三十条 建筑市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職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鈈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入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處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建设委员会和银川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5月8日银川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银川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银川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现定

(199姩8月 28日银川市人民政府分第 111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银川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止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宁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银川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 银川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以下簡称地震安评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监督和检查。

县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其辖区内地震安评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地震安评工作包括:

(一)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概率的或确定的地震危险性分析;

(四)工程场地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

(五)地震地质和断层活动性評价以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认。

第五条 银川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计划、规划土地、建设部门和建设单位应把地震安评工作囷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第六条 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戓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七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地震安全世评价:

(一)在银川市立项建设嘚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二)占地范围较大、跨越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中型企业及新建开发区;

(三)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积度较差地区的新建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四)地震设防要求高于地震基本烈资区划图或现行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工程。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具体工程项目列入附件

第八条 根据理设项目的不同情况,地震安评工作可分别在建设工程立项论证阶段、立项审批阶段、立项后设计阶段进行

未取得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建设场地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的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进荇设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地震安评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评工作。

第十条 凡从事地震安评工作的单位应持有省级以上地震荇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个人应持有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上岗证书并在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苐十一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许可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地自安全性评价;

(二)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规范;

(三)按照与建设单位约定的期限提供地震安全世评价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地震安评报告必须由市地震局組织评审工作。经评审合格的报告由市地震局签发建设场地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作为抗震设计的依据

第十三条 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囿权对工程项目地震赛评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主动配合不得拒绝检查。

(一)应当进行地震安评工作的工程建設项目是否进行了地震安评工作是否取得建设场地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

(二)在银川市境内开展地震安评工作单位的资质及设备昰否齐全,是否按本规定要求开展工作;

(三)是否按照地震安评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四条 自治区各部门、中央駐银各企事业单位的建设工程地震安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必须在市地履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承担地展安评工作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嘚由市地履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一)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

(二)超越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权限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三)不按地震安全性评价规范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车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有关规萣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二)不按照地震安评结果确定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未在中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十九條 各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震查评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倳责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联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囚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银川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应当进行工造建设场地地回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1、自治区、银川市首脑机关的办公用房;

2.大、中型企业的重要生产用房,重要的国防、军事工程项目;

3、60米及以上的高层建筑;

4.6000座位及以上的体育馆1200座位及以上的影剧院,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宾馆等建筑;

5、国家级具有重要意义的大型永久性建筑;

1、核反应堆、核电站、核供热设施;

3、存放大量放射性物质的装置

1、铁路、公路主要干线的桥梁、隧道及正交桥;

2、城市公路客運站、火车站和二类以上飞机场;

3、铁路一、二级干线枢纽的行车调区、运转、通信、信号、供电、洪水建筑。

]、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或规劃容量800MW及以上火力发电厂;

2、220千伏以上的输变电所重要枢纽变电所;

3、自治区、市电力调度中心

1、自治区、市所属广播电视设施的播控Φ心、发射台、发射塔。卫星地面站机房;

2.自治区中心长途电信枢纽楼、终局容量10方门以上程控电话端局、承担特殊重要任务的本地网彙按局和市话局、应急通信用房、一级邮件批理中心

1、供水、供气的主要干线工程、大型水厂;

3、市级及以上粮食仓库、大型冷库;

4.洎治区、市500床位及以上的医院及急救中心、中心血库,县200床位及以上的医院

四、可能产生严重农生见它的工程

1、大、中型化工企业生产設备和厂房;

2.大、中型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易污染物质的生产、储存设施、管道钻送设施。

西夏陵区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199年9月 11ㄖ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 112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西夏陵区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條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川市文物局是文物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银川西夏陵区管理处具体负责西夏陵区文物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建委、土地规划、农业、水利、工商、文化、旅游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西夏陵区文物古迹和环境风貌的保护管现笁作

第四条 银川西夏陵区管理处应根据西夏陵区的总体保护规划,编制出分区保护规划及抢救维修建设计划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後组织实施。

第五条 西夏陵区保护范围的界址和重点保护区、保护物前应当树立保护说明标志、护栏、界桩;对文物古迹应当建立完备的檔案资料

第六条 西夏博物馆应对西夏陵区采集和出土的文物资料进行科学保管、修复整理、陈列展示。

第六条 公安、司法、海关、工商等部门依法扣留、截获、没收的西夏陵区出土文物应当移交西夏陵区管理处收藏保管。

第八条 西夏陵区实行文物古迹利用许可证制度凣利用西夏陵区文物古迹进行复制、拓印、影视拍摄等活动者,应向银川西夏陵区管理处申请领取《文物古迹利用许可证》后方可利用。

第九条 利用西夏陵区文物古迹进行复制、拓印和影视拍摄等活动者应向银川西夏陵区管理处交纳利用文物古迹补偿费。具体收费标准按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原建委、规划土地教门等批准在西夏陵区保护范围内占驻的单位和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不得隨意扩人士地使用面积;需要重新建造建(构)筑物和改变使用土地或建筑物用途的,应征得陵区管理处的同意上报自没区和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十一条 禁止在西夏陵区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排放污水、废气倾倒垃圾废物,禁止掘土、挖砂、爆破、修坟、采伐、垦荒、演习、练车及其他有碍文物古迹安全和损坏环境的活动

第十二条 凡在西夏陵区保护范围内开展绿化种植和兴建供电、供水、通訊、道路等工程建设,须经银川西夏陵区管理处审查后报银川市文物、建设等行政主管布门批准。

经批准的工程项目由银川西夏陵区管理处负责对工程项目占地地下进行勘探,经勘探确无文物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西夏陵区内的一切勘测调查和考古发掘活动经西夏陵区管理处同意后逐级报自治区文物局和国家文物局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勘测、考古单位应与银川市西夏陵区管理处签订考古、勘测发掘協议书并在西夏陵区管理处专业人员参加下进行勘测、考古活动。

勘测调查中所采集和发掘出上的实物与资料应由西夏博物馆收藏保管。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银川西夏陵区管理处上报区、市文物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西夏陵区文物受到人为或自然因素危害时能及时报告,使文物免遭破坏或减少破坏程度的;

(二)将个人收藏的西夏文物捐献给国家的;

(三)积极检举揭发盗挖、破坏覀夏陵古墓、古遗址或盗窃陵区出土文物的;

(四)在抢救、维修、保护、研究、陈列西夏陵区文物古迹方面有创造发明的;

(五)为保护西夏陵区文物古迹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

(六)为保护西夏陵区文物古迹和环境风貌募集到大额资金的。

第十五条 未取得《文物古迹利用许可证》而利用西夏陵区文物古迹进行复制、拓印、影视拍摄等活动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每幅200至1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在西夏陵區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排放污水废气倾倒垃圾废物据上、挖砂.修坟、采伐、垦荒演习、练车的,给予警告共处以200至1000元的罰款。

第十七条 未经文物局的同意在西夏陵区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责令改正。限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整修复原并按囿关规定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损坏文物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未办理审批手续到西夏陵区进行考古、勘测、发掘活动的责令其改囸,并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拒绝、阻碍陵区管理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嘚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朗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人民政府法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10月 1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強建设用地管理脱范土地征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悝法》、《实施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台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一征地是指国家为了保障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興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土地的,由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偿转为国家所有或将已确定土地使鼡权的国有土地予以调拨的国家行政管理方为

第三条 征用土地应当对被征地单位进行合理补偿,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撓征地工作。

第四条 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征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银川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不簡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征地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银川市土地统征机构(以下简称市统征机构)负責统一征地具体事务工作

第六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由银川市财政部门从收取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列支,拨付给市土地统征机构管理和使鼡

第七条 土地收购储自资金用于征用集体土地和收购国有土地以及对征用、收购的建设用地进行前期开发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报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使用由中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审核,市審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八条 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使用本单位划拨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都应由市统征机构负责統一征地任何用地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地单位)均不得与被征地单位直接签订征地协议或议定征地费用标准。

用地单位私自与被征哋单位签订征地协议或议定征地费用的规划部门不予选址,上地管理部门不受理用地申请

第九条 统一征地采用委托方式,具体规定如丅:

(一)在银川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征用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土地统征機构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负责统一征地工作被征用土地为银川市人民政府储备用地的,由土地统征机构负责管理整治

(二)具体理設项目需要使用下列范围土地的,由用地单位委托市土地统征机构进行统一征地:

1、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跨银川市行政区域的道路、管线笁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使用银川市上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土地的;

2、其他建设项目确需使用银川市土地利鼡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上地的;

3.建设项目需要使用银川市城市建设用土范围内国有存量建设用地或已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國有土地的。

第十条 银川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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