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和顺泰和石材材开采有限公司纠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83年3月15日出生,个体经营者住和顺县。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1965年2月14日出生,浙江省桐庐县人住和顺县,山西和顺泰和石材材開采有限公司股东

被执行人:山西和顺泰和石材材开采有限公司

住所地:和顺县松烟镇杨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刘燕飞,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刘某某、山西和顺泰和石材材开采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723民特4号民事裁定书责令刘某某、山西和顺泰和石材材开采有限公司连带清偿张某某借款7000000元(或给付相应价值的矿石)及本院执行费62400元,共計7062400元的义务在执行期间,申请人张某某提出申请因山西和顺泰和石材材开采有限公司处于歇业状态,暂无矿石用于抵债要求对山西囷顺泰和石材材开采有限公司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C)及刘某某在山西和顺泰和石材材开采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查封、冻结。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刘某某、山西和顺泰和石材材开采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062400元

二、查封山覀和顺泰和石材材开采有限公司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C)。

三、冻结刘某某在山西和顺泰和石材材开采有限公司的股权

四、以上财產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有变卖、抵押等处分行为不得在所查封财产上设定权利负担或者有其他有碍执行的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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