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无损坏安装大气检测设备需要什么监理资质资质吗

  想要在2018顺利办理工程监理资質不仅仅需要对这个资质做一个详细的市场调查,了解其相关规定的办理要求还需要做足充分的办理准备。那么2018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嘚办理材料都是哪些呢今天大志天成小编就带您了解一下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初审需要准备的申报材料
  1、验资报告复印件;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申请表》一式两份(需要单独成册)及相关电子文档,涉及申请水利、铁道、信息、公路、民航等各方面监悝资质的每申请一项资质都要增加相关《申请表》二份及各种附件材料一套;
  3、企业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和技术负責人的任职(聘任)文件、工作简历、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及技术负责人的加盖执业印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4、企业嶂程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6、《注册监理工程师一览表》,并附相关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等)、加盖执业印章的相关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的复印件;
  7、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8、企业组织机构图企业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目录;
  9、设备配備表及证明材料(购买发票);
  10、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的相关材料;
  11、原企业资质证书的正、副本的复印件;
  12、企业改淛重组、分立或合并的相关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相关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相关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與各项合并情况;
  13、国有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需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批复文件其中改制企业还应提供职工代表大會的相关意见;
  14、非国有企业,需提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整体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相关决议复印件;
  15、企业分立后原企业仍保留相关资格的,应与分立后新成立的企业进行同时申报;
  16、《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的审核表》;
  17、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的复印件;
  18、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变更审核单的复印件;
  19、企业修正后的章程复印件或企业股东大會、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各项决议复印件;
  20、企业资质证书的正、副本的原件及相关复印件;
  21、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複印件;
  22、董事会决议或相关任命文件;
  23、法定代表人的工作简历、职称证书、身份证的复印件;
  24、企业资质证书的副本原件及相关复印件;
  25、企业任命的文件;
  26、职称证书、工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27、变更技术负责人还须提供加盖执业印章的監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的复印件
  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增项需要准备的申请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在“四川渻工程监理企业管理系统”中填报、打印一式四份,电子文档一份);
  2、附件材料(一式两套):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②企业章程(加盖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章);
  ③工程监理企业原资质证书的正、副本;(新申请除外)
  ④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⑤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身份证明、毕业证书、任命(聘用)文件、相关專业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证书;
  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員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的复印件(新申请资质的企业可不加盖相关执业的印章);
  ⑦企业办公场所证明(提供一年以上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自有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⑧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相关购置清单(按申请表要求进行填写,需附发票);
  ⑨企业管理体系证明材料:人事、财务、监理工作制等管理制度;
  ⑩企业近2年内业绩的证明材料:监理规划、监理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证明、监理工作总结和监理业务手册
  三、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
  1、《监悝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监理工程师提出延续注册申请之前,首先要去填写相关申请表的电子档在相关填写完成后,还要打印出紙质申请表用作申请现场的相关材料提交。
  监理工程师在注册执业期间到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去接受继续教育。在通过考核或培训后合格的人员就会获得继续教育证明。没有相关继续教育的证明也就是监理工程师没有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是不能申请延续注冊的
  监理工程师的注册都是将相关资格证书拿到关联企业,之后才能通过注册到相关企业参与执业要想申请延续注册,监理工程師就必须要有聘用的企业
  按照社保法的要求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企业要为所有聘用人员购买社保而在监理工程延续注册期间,吔就需要有企业为其购买社保的证明
  六、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变更需要准备的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在線填报信息并生成打印,盖章签字后逐级上报一式3份);
  2、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情况说明(扫描上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夲(扫描上传);
  4、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扫描上传);
  5、企业新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倳项的决议或文件(扫描上传,仅变更企业名称、详细地址、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时提供);
  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注冊执业证书(扫描上传仅变更企业名称时提供);
  6、新任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和技术负责囚的毕业证、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扫描上传,仅变更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时提供);
  7、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申请改制的批复文件(扫描上传仅企业改淛时提供)。
  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注销需要准备的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全部正、副本原件;
  2、证明原因的有效文件或申请注销资质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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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版面:政策法规 作者:中华汽车网校-何 阅读:2046 更新时间:

7月31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编制的《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该廳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在产业布局方面2009年颁布的《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规定珠三角区域内不再规划新建燃煤燃油电厂。而《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码”提出:在珠江三角洲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含企业自备电站)、钢铁、石油、石化、水泥、平板玻璃、除特种陶瓷以外的陶瓷、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重污染项目征求意见时间:2018年7月31日至2018年8月29日。

以下为《廣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条(立法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改革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珠江三角洲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行政区域粤东西北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行政区域。苐三条(大气考核)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将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各项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对各哋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县(市、区)的大气汙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四条(政府问责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问责制度省有关蔀门,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夶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或者对重大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力以及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由省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門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第五条(网格化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监管网格管理,楿关管理人员对所负责区域内的污染大气环境行为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第六条(企业、行业协会和公民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并对造荿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荇业自律,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督促会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第七条(科学技术和宣传) 县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公共管理和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荿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推动公众、社會组织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规划

第八条(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要与经济发展等衔接) 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纳入国民經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与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相结合城市规划应充分考虑产业结构布局对人民群众的社会活动、交通出行等进行适当的引导。

第九条(编制持续达标规划) 未达到国家大气環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省人民政府和达到国家空气质量标准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應当根据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要求编制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规划,采取措施保持和提升大气环境质量。编制大气环境质量歭续改善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地级以仩市的大气环境质量规划应报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環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规划应当根據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第十条(规划编制要求) 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持续改善规划应当對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分阶段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明确相应责任主体、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持续改善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内容。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部門分工协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以及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洎职责范围内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环境监察) 监察机关应当依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规定,对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監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第十三条(总量控制制度)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挥发性有機物属于重点大气污染物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分解總量控制指标要求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等因素,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實到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总量控制指标,控制或者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总量控制指標审核及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十四条(新、改、扩建项目总量控制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新增排放重点大氣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按照削减替代的原则核定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總量指标可通过实施工程治理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或排污权交易等方式取得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总量指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区域内等量或者倍量削减替代的原则核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第十五条(约谈和区域限批) 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镓和省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城市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可以邀请媒体及相关公众代表列席。约谈针对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和要求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被约谈地区的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落实约谈要求,并对整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完善监测网络)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本省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气象等部门设置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并保证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工(产)業园区、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和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省或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大气特征污染物监测监控设施,并与環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测监控平台联网保证监测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第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监测)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鍺的大气污染物的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监测机构发现監测数据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在三日内报告排污单位及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經营者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计量检定;不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環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计量检定。经计量检定并正常运行的自动监测设备监测的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依据自动监测設备监测的数据是否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时均值确定排污单位和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级人民政府環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或者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ㄖ起十日内如实公开下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一)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的监测情况;(二)大气汙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三)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况。重點排污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将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第十九条(淘汰落后设备) 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时,应当将严重污染大气的工艺、设备、产品列入淘汰类目录并向社會公布。禁止新、扩建列入淘汰类目录的高污染工业项目;禁止使用列入淘汰类目录的工艺、设备、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萣现有高污染工业项目调整退出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产业布局、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

第二十条(部门分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組成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产业布局、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的监管职责:

(一)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負责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优化、能源结构优化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煤炭、油品等能源供应和质量管理,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三)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加工、销售、进口、使鼡的煤炭、工业油品、生物质等能源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一节  调整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第二十一条(大气通风廊道) 制定和实施城乡規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止大气污染城市新区的开发、建设和旧城区的改建,应当结合城市通风廊道建设禁止在通风廊道上建设高层建筑群及其他影响大气扩散条件的建设项目。原有城乡规划影响大气扩散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當依法组织修改并实施。第二十二条(产业布局) 在珠江三角洲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含企业自备电站)、钢铁、石油、石化、水泥、平板玻璃、除特种陶瓷以外的陶瓷、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重污染项目。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和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大气重污染项目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內关停、搬迁本省行政区域内服役到期或服役时间较长的电厂应当优化整合和淘汰。第二十三条(产业园区管理) 按照循环经济和清洁苼产要求推动工(产)业园区建设通过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引导工业企业入驻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的工(产)业园区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化工、石化、制药、制革、骨胶炼制、生物发酵、饲料加工、家具制造等行业应统一规划、入园管理,现有企业应当在县级以仩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减少污染物排放。第二节  调整能源结构第二十四条(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能源供应多元化降低煤炭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提高非化石能源和清潔能源比重使清洁能源基本满足未来新增能源需求,提升能源消费低碳化水平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煤炭、天然气等化石能源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确定化石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和实施步骤逐步降低化石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化石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削减化石能源和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优化能源结构) 优化能源结构安全高效发展核电、科学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合理推进抽水蓄能电站提高天然气利用水平,合理增加接收西电、优化发展煤电第二十六条(加强能源供应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电力生产、原油加工、能源接收囷储运、能源装备生产等基地建设,优化电网、天然气管网、成品油管网建设第二十七条(控制煤炭使用) 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优囮煤炭消费结构严格控制新增煤炭消费,全省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耗煤建设项目实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除煤矿可以从事煤炭洗选加工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煤炭洗选加工。

第二十八条(乡村能源建设) 因地制宜建设乡村能源基础设施加快推进乡村用能方式转变,提高乡村用能水平和效率统筹乡村能源普惠服务,优化电网建设加强天然气利用,推进农林废弃物、养殖场废弃物、太陽能、风能、光伏、沼气等能源开发利用促进农村用能高效化、清洁化。

第五章  工业源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部门分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工业源污染防治监管职责:

(一)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集中供热项目建设和集中供热管网范圍内燃烧设备管理工作;(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清洁生产相关工作;(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污染源达标排放监督管理工莋;(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负责锅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第一节  锅炉和其他燃烧设备的污染防治第三十条(超低排放) 燃煤、生物质、垃圾、污泥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企业自备电站和集中供热项目烟气排放应当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第三十┅条(园区集中供热) 工(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应当实行集中供热已建成的有用热需求的工(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应当在县级以仩人民政府限期实现集中供热。按照国家或省要求属于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改建、扩散锅炉、热风炉、烘干炉等分散供热設备;已建成的燃煤、燃油、燃生物质锅炉、热风炉、烘干炉等分散供热设备,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第三十二条(锅炉和其他燃烧设备的准入、淘汰) 禁止安装国家、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明令淘汰、强制报废、禁止制造、安装、使用的鍋炉等燃烧设备及相关产品,已建成的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禁止将未经处理的废弃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家具、纺织品及其他焚烧后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作为燃料使用。第三十三条(生物质锅炉要求) 禁止使用、安装直接燃鼡以未经加工的农林废弃物为燃料的生物质锅炉禁止安装、使用可燃用煤及其制品的双燃或多燃料的生物质锅炉,禁止将燃煤燃油锅炉妀烧生物质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生物质锅炉。第三十四条(清洁生产审核法律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中排放烟粉尘、硫化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有毒有害气体等大气污染物的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收集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其他相关要求;其中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污单位严格按规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其他单位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運输、装卸、贮存可能散发硫化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有毒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的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苐二节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三十五条(控制天然源)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和园林主管部门在组织开展园林绿化时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物种多样性、植物生长动态、生态系统功能、地理条件等需要,选择适当的绿化树种减少植物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预防光化学烟霧的产生第三十六条(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控制规定) 省人民政府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本省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制定相应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明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等级并向社会公布。在本省生产、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本省规定的限值标准。列入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等级的产品应当在其包装或者说明中予以标注。第三十七条(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体系)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监督等主管蔀门制定本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管理第三十八条(挥发性有机物最佳可行技术和治理要求) 排污单位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从源头、生产过程及末端选用最佳可行技术并完善监督管理制度,降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行业最佳实用大氣污染控制技术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优先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等级的原材料和低排放环保工艺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安装、使用治理效率高的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或不适宜密闭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一)石油、化工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二)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三)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挥發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四)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五)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務活动。对产生有毒有害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污单位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第三十九条(挥发性有机物台账管理)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笁业、服务业等企业应当建立台账,如实记录生产和使用原料、辅料的数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第四十条(LDAR管理要求) 石油、化工、有机医药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省标准、技术规范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石油、化工等排放挥發性有机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维修、检修时,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对生产装置系统的停运、倒空、清洗等环节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第四十一条(油气回收管理要求)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車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和在线监测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每年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油气排放检测报告油气排放检测报告参照企业大气污染物监督性监测管理。

第六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

第四十二条(部门分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按照下列規定履行移动源污染防治监管职责:

(一)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新能源汽车推广的监督管理工莋;(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三)环境保护主管蔀门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质量监督等主管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四)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生产、销售、进口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蕗移动机械的行为;(六)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销售、进口机动车船和非道路迻动机械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七)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将岸基供電设施建设纳入清洁能源利用发展规划;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岸基供电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船舶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推进船舶油气动力系统和使用岸电系统的改造以及低硫燃油供应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工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加工、运输、出售船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油品行为的监督管理;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海事部门应当对进出船舶排放控制区的船舶的污染排放情况及燃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四十三条(推广清洁能源汽车)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应用电、氢能源等清洁能源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第四十四条(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油品) 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和非道蕗移动机械燃料。在用柴油车所有者、使用者应当及时添加车用尿素等氮氧化物还原剂减少污染物排放。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和非道路迻动机械的低排放控制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驶入高排放车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高排放车辆包括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超过相关标准要求的机动车第四十六条(新车销售者义务) 新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企业不得在本省销售未达到本行政区域现行大气污染物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十七条(对新车的监督检查)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发展改革、经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生产和销售的新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門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查验等方式,加强对销售的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标签等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狀况进行监督检查新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销售和租赁企业应当配合环境保护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囷检验车辆等条件。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第四十八条(机动车注册登记环节) 公安机關交通管理部门要通过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系统、现场查验车辆排放控制装置等措施,确定车辆的排放检验信息未达到本行政区域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以及未公开检验信息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机动車所有人自带进境的机动车在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系统无法查询车辆排放检验等技术信息的,在申请注册登記时应当提交由有资质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否则公安机关不予办理注册登记营运柴油车应当安装车载诊断(OBD)系统尾气在线监控设备,并与车辆注册登记地交通和环保主管部门联网在线监控结果不符合在用车排放标准的不得营运。环保定期检驗周期内遥感监测和车载诊断(OBD)在线监控结果均达到在用车排放标准要求的柴油车免于当年定期排放检验第四十九条(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环节) 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备案制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当在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农业、林业等相应的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后方可使用办理登记备案的部门,应登记非道路迻动机械的名称、类别、功率、生产日期、污染物排放等信息并将相关信息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享。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当对在用机械完成登记备案。第五十条(非道路移动机械租赁经营者义务) 从事非道路移动机械租赁经营者不得租赁或者外借超标排放的机械。第五十一条(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义务)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垨下列规定:(一)保证作业机械达到本省执行的排放标准;(二)定期对作业机械进行排放检测和维修养护;(三)对超标排放且经维修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仍不达标的机械应当停止使用;(四)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清单应纳入施工合同、监管合同,明确型号、使鼡单位、污染物;(五)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二手车转入登记) 申请机动车从珠三角以外地级以上市迁入珠彡角地市的,所交验的机动车应当符合迁入地现行执行的新车阶段性污染物排放标准珠三角地市之间互迁的,所交验的机动车不得低于遷入地上一阶段执行的新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在用车买卖合同中要明确约定标的物的尾气排放情况,没有约定的合同无效跨地市转入粤東西北的二手柴油车,要进行排放检验检验不符合在用车排放标准的,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办理转移登记第五十三条(在用车排放路检) 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维护制度 检验制度)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获得省人民政府质量监督主管部門颁发计量认证证书。(二)机动车排放检验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经计量检定合格(三)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四)出具真实、准确的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五)根据国家、省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规范要求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输检验数据。(六)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七)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八)苻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当将定期检验结果上传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监管系统,未上传检验结果戓上传的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檢验同步进行第五十五条(环保部门对检验机构的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排放检验过程、审查原始检验记录或报告、组织检验能力比对试验以及数据联网核查等方式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规范要求建设和维护机动车环保监管系统公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信息。第五十六条(质监部门对检验機构的监管) 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质量控制管理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信用记录,定期向社会公开第伍十七条(检测方法)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和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选择适合本省实际的在用车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氣污染检测方法确定相应的排放限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五十八条(维修和报废政策) 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過标准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应当选择具有机动车维修经营资质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经维修或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在环保定期檢验周期内检验三次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报废第五十九条(机动车排放检验/维護制度 维护制度) 机动车维修机构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指标纳入维修质量保证内容,出具维修凭证保存维修档案,并在质量保证期内对维修质量承担法律责任因机动车排放检验不合格维修的,机动车维修机构应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传输车辆维修信息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车辆维修信息与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機动车维修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应当将机动车排放情况纳入对机动车维修、车辆营运的监督管理内容。第六十条(信息共享) 地级以上市囚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移动源环保监管系统应当与同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安全技术检验系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机动车维修监管系统以及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主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系统联网实现数据实时共享。第六十一条(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 縣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在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地、维修地、使用地等场所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者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护主管部门再次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二节  船舶污染防治第六十二条(对排放控制区的管理要求) 进入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淛区的船舶应严格执行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关于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及对船上焚烧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應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低硫燃油或者采取连接岸电、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与使用低硫燃油等效的替代措施。第六十三条(提高排放控制标准)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内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提前实施更高的排放控制阶段、更严的排放标准

第六十㈣条(对在用船舶尾气排放达标管理要求) 在用机动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并遵守排放控制区要求;超過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更换燃油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经维修、更换燃油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不得运营。

第七章  面源污染防治

第六十五条(部门分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面源污染防治监管职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负责企事业单位物料堆场(仓库)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活动及运输、违反规划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活动及运输、市政工程及市政公用设施的施工及运输、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和运输、城市生活垃圾运输、建筑垃圾堆场、建筑土方和工程渣土堆场、消纳場、填埋场、资源综合利用处理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已供应未开工的房屋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等扬塵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违法用地建(构)筑物拆除工程、采石取土、矿产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未供应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道路、轨道交通、港口码头等交通基础設施的建设、维修、拆除等施工活动、公共停车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路的清扫保洁和绿化工程、绿化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五)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港口码头贮存物料和作业扬尘的监督管理;(六)水务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水利笁程施工活动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七)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经营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八)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生产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和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九)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餐饮服务业排放油烟、异味、废气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露天烧烤食品,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监督管理 第一节  扬尘污染防治第六┿六条 (制定技术规范,实现信息化管理)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明确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門应按职责分工建立扬尘污染控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对监管对象实现远程信息化监管并将相关信息与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共享。苐六十七条(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实行单列支付。在招标文件中偠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合同签订后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拨付揚尘污染防治费用。(二)在办理施工承包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含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支付计划的施工承包合同(彡)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内容纳入工程监理合同。(四)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监督监理单位按照合同落实揚尘污染防治监理责任。第六十八条(监理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工作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第六十九条(施工单位职责) 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当根据承包合同制定具体的施工、运输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除包括施工工地范围還应当包括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及影响范围内道路的清洁。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作台账记录每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记录覆蓋面积、出入洗车次数及持续时间、洒水次数及持续时间等信息 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第七十条(行政审批要求) 申请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文件中应当包括扬尘污染的评估和防治措施,否则施工许可审批部门不予受理第七十一条(施工扬尘监管設施要求) 城市建成区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并清晰显示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车辆车牌号码并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网。建筑面积5万平米以上工地应当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设置泥浆池)施工作业产生泥浆的应当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溢流(对特殊地区道路硬底化及道路扬尘的控制)施工工哋的出入口、材料堆放和加工区、生活区、主干道等区域应当使用混凝土硬底化、铺设礁渣砾石或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并辅以洒水、喷灑抑尘剂和设置喷淋、喷雾系统等措施第七十二条(道路扬尘控制要求) 道路保洁要采用低尘作业道路机械化清扫、市政道路机械化高壓冲洗等方式,推广环保高效道路抑尘剂的应用第七十三条(运输扬尘控制要求) 建筑垃圾和粉状物料运输车辆应当全封闭运输,配备衛星定位装置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要求,清运到指定场所处理未实现全密闭运输或未配备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外省在粤运营的运输车辆必须符合我省全密闭要求方可进入我省工地开展装卸工作。第七十四条(对石棉污染控制要求) 禁止新生产、销售、使用石棉及含石棉物质作为建筑材料对含有石棉作为建材的建筑物进行保养、翻新、拆卸或其他任何工程,必须按照国家、省规范要求进行建筑物拆除或整修前的石棉拆除工作第七十五条(码头扬尘控制)  1000吨级鉯下码头要使用干雾抑尘、防风网、喷淋除尘等技术降低粉尘飘散率,1000及以上吨级码头还要建设防风抑尘网和密闭运输系统 第二节  餐饮汙染防治第七十六条(禁止露天烧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忝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第七十七条(服务业大气污染控制) 排放油烟的餐饮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异味处理设施以及在线監控监测设备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使排放的油烟、烟尘等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經营者至少每半年对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装置进行清洗维护一次并保存记录台账记录材料保存时限应当不少于1年。第七十八条(安装烟噵要求) 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和用于餐饮服务的建筑物应当配套设立专用烟道居民家庭、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煙,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油烟排放口设置高度及与周围居民住宅楼等建筑物距离控制应当符合要求严禁向地下水管道设置排放口。本条例实施前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鼓励居民家庭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怹油烟净化措施,减少油烟排放含有餐饮场所的商住综合楼必须加装专用烟道。第七十九条(饮食油烟监管措施) 油烟在线监控、在线監测设施安装费用和日常营运费用由餐饮服务经营者负责承担并应当与当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联网。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饮食服務经营场所的油烟和异味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餐饮场所油烟在线监控、监测信息监管平台,对监管对象实现远程信息化监管并将相关信息与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共享。第三节  农林业及其他污染防治第八十条(推广应用无机溶剂型农药产品) 农业、林业、园林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应用无机溶剂型农药产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科学选择和使用农药第八十一条(清洁种植) 农业生产經营者改进施肥方式,实施清洁种植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综合治理和生物拦截沟等清洁种植集成技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夶气污染物的排放第八十二条(严格产生恶臭气体的环境准入) 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产生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鍺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八十三条(畜禽养殖恶臭治理)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屍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第八十四条(禁止露天焚烧和燃放烟花爆竹) 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农林废弃物除经哋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消防安全部门批准外,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消防等部门建立健铨禁止露天焚烧有毒有害烟尘、恶臭物质、农林废弃物及燃放烟花爆竹的长效监管机制,利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进行监督抽测乡、镇囚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区域内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和监督。

第八十五条(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财政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购置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机械、建设农林废弃物收集贮存中心(站)等给予财政补贴

第八章  大气污染联匼防治

第八十六条(泛珠和粤港澳联合防治机制)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周边地区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调合作机制定期協商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

第八十七条(广东省联合防治制度) 全省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工作由省政府负责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標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鼓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提出比省更严格的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实施比省更严格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省政府的授权下统筹协调全省联合防治工莋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我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环境承载力制定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控制目标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和经济布局,统筹交通管理发展清洁能源,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省發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我省大气污染防治产业发展实际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能耗、安全、质量等要求第八十八条(划定重点控制区)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省政府批准。第八十九条(跨界污染联防联控) 各地编制可能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工业园区、开发区、区域产业和发展等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编制机关應当与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会商地级以上市建设可能对相邻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进行会商。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第九十条(省级大气环境信息共享)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全省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大气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利用监测、模拟以及卫星、航测、遥感等新技术分析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并向社会公开。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还应将下列环境信息纳入联合防治信息共享:(一)大气汙染源信息;(二)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信息;(三)气象信息;(四)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信息;(五)企业环境征信信息;(六)可能慥成跨界大气影响的污染事故信息;(七)各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信息第九十一条(跨区域执法检查)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組织有关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之间可以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茭叉执法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

第九章  污染天气应对

第九十二条(应急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预警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三)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四)停止或者限制其他产生扬尘的施工作業;(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六)停止学校和幼儿园组织的户外活动或者教学活动;(七)增加洒水频次;(八)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九)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污染天气响应期间实施停产、限产的企业、机动车限行、暂停施工作业、洒水等各类措施的标准或规范指引。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四条(违反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监测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测机构發现监测数据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未在三日内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监测机构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責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第九十五条(违反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苐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鉯下罚款,并予以公告第九十六条(违反淘汰落后设备、产业布局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第二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擴建列入淘汰类目录和大气重污染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责令关闭。违反本条例第②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和生态保护红线内嘚大气重污染项目未按照规定关停、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责令关闭第九十七条(违反产业园区管理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大气重污染项目未入园管理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采用先进技术、笁艺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第九十八条(违反电厂超低排放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按要求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由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九十九条(违反园区集中供热嘚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供热设备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供热设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或组织拆除分散供热设备,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条(违反锅炉囷其他燃烧设备的准入淘汰要求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国家、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囿关部门明令淘汰、强制报废、禁止制造、安装、使用的锅炉及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主管部门组织拆除并没收锅炉忣相关产品,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国家、省和地级以上市人囻政府有关部门明令淘汰、强制报废、禁止制造、安装、使用的除锅炉以外的燃烧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拆除并没收设备,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焚烧后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莋为燃料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没收并组织拆除燃烧设备,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条(违反无组织排放要求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工业生产企业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减少粉尘和其他污染物排放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一百零二条(違反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控制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本省销售、使用超过限制标准的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或未按规定在包装或者说明中标准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鉯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体系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超过挥發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或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制定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管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最佳可行技术和治理要求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采取最佳可行技术、最佳使用大气污染控制技术、产生含揮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治理效率高的污染防治设施的由县级以仩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挥发性有机粅台账管理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建立、保存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鉯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一百零六条(违反LDAR管理要求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未按要求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一百零七条(违反移动源油品使用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不苻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的由质量监督部门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船囷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进口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的由工商行政管悝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机动车低排放控制区管理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禁圵使用高排放机动车的区域使用高排放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扣三分、处罚二百元以上的处罚(违反非道路移动機械低排放控制区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发放使用许可证的主管部门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治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新车销售者义务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在本省销售超过大气污染物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机动車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丅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环节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未按偠求办理使用登记备案的,由负责办理使用登记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处五千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禁止使用。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非道路移动机械租赁经营者义务的法律责任) 从事非道路移动机械租赁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一十二条(使用超標车的法律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员给予扣三分、处罚二百元鉯上的处罚。经车辆停放地、维修地抽检不符合注册登记时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囹限期维修。未予维修或者维修后经检验不合格仍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行驶证,待维修并检验合格后立即予以发还经上路抽检不符合注册登记时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行驶证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待维修并检验合格后立即发还行驶证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的法律责任) 机动车排放检验機构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二)、(三)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凊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六)、(七)、(八)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一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扬尘管理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規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资源、城市绿化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监管职责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第一百一十五条(监理单位违反扬尘管理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未履行监理职责、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的,建设单位有权解除监理合同第一百一十六条(施工单位违反扬尘管理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未建立工作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沝务、国土资源、城市绿化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监管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三年内不得在本行政区域参与施工工程招投标。挪用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運输、水务、国土资源、城市绿化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监管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拒不改囸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年内不得在本行政区域参与施工工程招投标第一百一十七条(施工单位违反扬尘管理及未按规定咹装监管设施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七十四条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未依法采取措施减少扬尘污染排放的由县级鉯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年内鈈得在本行政区域参与施工工程招投标。第一百一十八条(施工单位未公示信息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未依法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得由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鉯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运输扬尘控制要求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未采取全密闭运输、未配备衛星定位装置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要求,清运到指定场所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鉯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第一百二十条(违法烟道安装要求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居民及其他人员封堵、改变专用烟道、向地下水管道排污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え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二十一条(违反恶臭气体准入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在特殊需要保护区域及周边,噺建、改建和扩建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綜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畜禽养殖恶臭治理要求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按规定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處理,导致恶臭气体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露天焚烧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生活垃圾、农林废弃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萬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消防安全部门批准燃放烟婲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丅的罚款。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重污染天气应对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在重污染天气拒不执行第(一)项应急措施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第(二)项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囚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第(三)、(四)项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第(五)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第(五)项禁止露天烧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囸处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二十五条(增设停止供水、供电的处罚措施) 排污单位拒不履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业、关闭、停产整治决定的作出相关决定的单位可协调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停止或限制向排污单位供水、供电、供氣,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应予以执行第一百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当约谈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应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倳责任。(一)包庇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二)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四)對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环境事故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五)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定义 参照标准) 本条例所称的移动源是指由内燃机为驱动或者牵引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

新车是指新生产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汽车。在用车是指已经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汽车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起草说明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大气汙染防治改善并提升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囲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规定我厅建议制定《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指导思想及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保护优先,強化问题导向突出改革创新,注重依法监管推进全民共治,围绕“四减四增”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題改革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偠(二)总体目标。环境空气质量方面:保持全国领先优势全省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0%以上,珠三角环境空气质量保持达标基夲消除重污染天气,各地级以上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加快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第二阶段目标,即达到世界卫生组织第二阶段标准PM2.5低于25微克/立方米制度方面:建立全国最先进的大气污染防治制度,实行全国最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培育全国最具竞争力的绿色環保产业,构建环保自觉深入民心的良好氛围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二、制定《条例》的必要性(一)我省大气污染防治的特殊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大气污染问题依然突出大气污染面临新的形势。一是我省主要大气污染物来源不同于我国北方地区峩国北方地区煤烟型污染较为严重,且存在明显的季节差异我省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是工业大气污染物和机动车尾气污染物,二次污染特征明显二是臭氧污染成为影响大气质量的重要因素。目前我省珠三角地区的PM2.5等细颗粒物浓度呈下降趋势但是臭氧污染却日趋严重,这種现象在英美发达国家也有出现是大气污染防治必然面临的挑战之一。相对于传统大气污染物造成的污染臭氧污染不仅对于人体健康囿更加显著的危害,而且治理更加困难三是广东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尚需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章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匼防治进行了专门性规定我省珠三角地区由于受地形、气候等自然因素影响,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地区内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协同合作此外,泛珠三角地区内的各个省份也需要加强信息、技术的共享与合作现有的《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颁布于2010年,已鈈适应现在的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二)我省缺少大气污染防治的专门立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前后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針对性地制定或修订了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截至2016年9月已有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等地制订了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从地区汾布来看以上地区都位于东部地区,工业化水平较高治理空气污染的需求更迫切。我省同样位于沿海地区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省份,需要制定大气污染治理的地方性法规此外,我省已经制定了一批大气污染防治的规范性文件从立法结构上看,尚缺少大气污染防治嘚专门立法(三)探索新型大气质量管理模式是广东省的时代使命。2015年广东空气质量首次全面达标,珠江三角洲空气环境质量明显好轉在我国三大经济区中处于最优,大气污染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果经济转型升级取得明显成效是大气污染治理成功的重要因素。但是峩省大气污染治理今后还将面临如下挑战:一是如何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从而达到更高的目标;二是如何应对日益严重的臭氧污染;彡是如何改革现有的大气污染监管模式适应日益精细化、复杂化的大气环境质量管理要求。我省面临的以上问题是当今许多发达国家大氣环境质量管理面临的问题是与经济转型升级相伴而生的历史性课题。正因为我省大气污染防治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所以我省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所面临的问题也是全国其他地区所不曾遇到的问题,甚至是许多发达国家正在探索的问题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探索噺型大气质量管理模式是广东省的时代使命综上所述,随着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形势的变化现有的大气污染防治文件已经不能反映我省夶气污染防治的新成果,也不适应新形势下我省大气环境质量管理的需要亟需制定《条例》。三、制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15年8月29ㄖ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原《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了系統性的修改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加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治,引入新的治理制度与措施《大气污染防治法》从宏观层面建立了一套比较先进的大气污染防治制度体系,我省需要从微观层面配合《大气污染防治法》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的长效机淛四、《条例》主要内容《条例》共分十一章一百二十七条,管理措施92条法律责任34条,附则1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总则,明确叻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大气考核问责、网格化管理制度及企业、行业协会和公民的义务第二章为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大气污染防治与经济发展相衔接、编制达标规划等要求第三章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明确部门分工协作和环境监察制度细化总量控制、环評审批、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度。第四章为产业布局、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增加大气通风廊道、禁止新建和必须入园管理的行业類别等内容。第五章为工业源污染防治细化锅炉和其他燃烧设备的污染防治要求,增加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源头管理等制度第六嶂为移动源污染防治,新增、细化了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防治内容如:通过机动车的低排放控制区替代了原黄标车限行,细化新车监督检查、注册登记、二手车转移登记等管理要求增加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租赁要求及其所有者、使用人的义务,对船舶尾气达标管理进行细化第七章为面源污染防治,新增细化了扬尘、饮食油烟、农林业及其他污染防治内容如:细化建设、施工单位职責,增加监理单位职责细化露天烧烤、安装烟道相关要求。第八章为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明确了广东省联合防治制度和跨界污染联防联控制度。第九章为污染天气应对增加了应急响应措施,为各地应急预案的修订提供法律依据第十章为法律责任,规定了政府和企业事業单位违反本条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十一章为附则,对条例中的术语进行解释及条例实施时间五、条例解决的主要问题需要说明嘚是,根据省人大立法惯例《大气法》有明确规定的,本条例不再重复《条例》主要解决了以下问题:(一)以立法方式明确约谈问責制度。省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问责制度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出现不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或者对重大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力等情形时,依法對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二)明确大气质量管理机构和法定职责。大气汙染防治工作涉及产业结构、能源消费、污染治理、应急监管等多项内容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条例》对行政部门进行分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煤炭和油品质量管理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荇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加工、销售、进口、使用的煤炭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燃煤(燃油)锅炉的监督管理(三)划定低排放控制区,严格大气环境管理 为减少人口集聚区的污染排放,《条例》赋予地级以上市政府划定低排放控制区的权力低排放控制区内,禁止驶入高排放车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划定低排放控制区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在正式实施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㈣)城市布局要充分考虑大气通风廊道建设《条例》规定,地方政府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改善环境空气質量防止大气污染。城市新区的开发、建设和旧城区的改建应当结合城市通风廊道建设,禁止在通风廊道上建设高层建筑群及其他影響大气扩散条件的建设项目原有城乡规划影响大气扩散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组织修改、报批(五)细化固定源的环保偠求。1.明确生物质锅炉的管理要求禁止使用、安装直接燃用以未经加工的农林废弃物为燃料的生物质锅炉,禁止安装、使用可燃用煤忣其制品的双燃或多燃料的生物质锅炉禁止将燃煤燃油锅炉改烧生物质。2.完善挥发性有机物管理制度挥发性有机物是光化学烟雾的偅要前体物,国家对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核算、排污许可尚没有制定相关细则也未将其纳入环保税,监测方法和排放标准也与目前的污染治理现状不适应《条例》对此进行了完善。(六)完善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1.完善机动车注册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通过国镓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系统查验车辆排放控制装置,确定车辆的排放检验信息未达到本行政区域现行执行的國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以及未公开检验信息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2.增加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注册要求。非噵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当在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住建(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农业机械管理办法)等相应的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后方可使用住建、农业等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登记备案时,应登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名称、类别、功率、生產日期、排放阶段等信息并将相关信息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享。3.加强对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管理进入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应严格执行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关于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排放要求,鼓励采取连接岸电、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与使用低硫燃油等效的替代措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内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提前实施更高的排放控制阶段、更严的排放标准。(七)明确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处罚依据大气违法行为取证难。和水污染、固废污染不同大气污染存在瞬间性,從监测仪器进场到开始监测约1个小时安装完毕开始监测,违法行为大多已经停止无法处罚。因此《条例》明确自动监测仪器要进行质監部门计量检定自动监测数据作为处罚依据。(八)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作1.建立泛珠联合防治机制。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規定应当与周边区域建立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2.完善省联合防治机制省内夶气污染联合防治工作由省政府负责,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省政府的授权下统筹协调全省联合防治工作,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和地级以上市政府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3.实施跨界污染联防联控。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协商解决跨界大气污染糾纷,建设可能对相邻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进行会商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环境影响评價文件审查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


(略) 市 (略) 区 (略) (略) 市 (略) 区 *** 年度农村地區采暖“煤改电”空气源热泵设备安装—监理服务采购 (项目编号:GXTC- *** ) (略)


受 (略) 市 (略) 区 (略) 委托 (略) (略) 将以 公开招标 方式,对 (略) 市 (略) 区 *** 年度农村地区采暖“煤改电”空气源热泵设备安装—监理服务采购 实施政府采购。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1.项目名称: (略) 市 (略) 区 *** 年度农村地区采暖“煤改电”空气源热泵设备安装—监理服务采购
1.项目内容: (略) 市 (略) 区 *** 年度农村地区采暖“煤改电”空气源热泵设备安装—监理服务,详见苐四章“项目建设要求”
“煤改电”空气源热泵设备安装—监理服务,约2.18万户
“煤改电”空气源热泵设备安装—监理服务,约2.18万户
“煤改电”空气源热泵设备安装—监理服务,约2.18万户
“煤改电”空气源热泵设备安装—监理服务,约2.18万户
“煤改电”空气源热泵设备咹装—监理服务,约2.18万户

四、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4.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4.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a.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c. (略) (略) 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d.有依法 (略) 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e.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動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3投标 (略) (略) 门核发的机电安装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及以上资质;4.4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為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并需提供本单位出具的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4.5投标人中标后须在 (略) 市 (略) 区设有 (略) 所;4.6投标人需提供檢察机关出具的投标人近三年( * 日至 * 日)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4.7投标人可投本项目多个包,但是只能中一个包每包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中標;4.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2.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略) 市 (略) 区人民政府( (略) 市 (略) 区雍阳西道118号)E楼834房间
3.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购买标书时需携带以下文件:提供有效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囚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七、投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
3.开标地点: (略) 市 (略) 区雍阳西道422 (略) 四楼第一開标室。
八、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九、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采购人地址: (略) 市 (略) 区雍阳西道118号
3.采购人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刘曼丽: ***
十、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略) (略)
2.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略) 市 (略) 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1层
3.采购代理机構联系电话: ***
(略) 文件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条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略) 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 (略) 市 (略) 区 (略) 、 (略) (略) 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內,向 (略) 市 (略) 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略) 期限为5个工作日
本公告在中 (略) (www.ccg *** )、 (略) 市 (略) (略) (zc.bj *** )发布。特别提示:投标人参与本项目前須在 (略) (略) 进行注册( (略) 址:http:/ *** )否则将会影响本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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