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安装广告字安检局城管有权管室内广告吗吗?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廳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政办字〔2014〕118号)户外广告管理职能已由市城乡建设委调整臸我局。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根据职能调整情况现将《青岛市城市管理局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范户外廣告设置行为防止和减少户外广告设施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青岛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行政区域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所辖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规划、工商、城管执法、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相关管理工作

  苐四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置设施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和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

  (二)利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广告的设施;

  (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營地、办公地设置标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门头牌匾的设施;

  (四)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设施。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是戶外广告设施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负责人,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安全全面负责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囷设置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许可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实行统一受理、联合审批、分级管理的制度

  属于城市主干道、重点区域(节点)规划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由市城市管理荇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和经济功能区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负责

  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和建筑控制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嘚,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户外广告设施结构设计图

  以金属结构为主体的户外广告,许可期满申请延续的应当提茭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应由具备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建筑物立面及周边环境进行设计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计使用年限为20年,其它类型户外广告设施设计使用年限为10年

  第十条  設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其荷载及结构应符合相关国家规范

  第十一条  广告设施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连接埋置固定部位应和连接件等强度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面板、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相关国家规范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采用阻燃材料。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需要建筑、钢结构工程安装施工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按图进行施工,并应有施工监理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钢结构安装前应核对进场的构件,查验质量证明书和设计文件安装时必须确保结構的稳定性。

  第十六条  屋顶广告设施和高层建筑墙面广告设施的安装人员必须具有登高架设作业证;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且防止损坏房屋结构及其外装修;气候恶劣时不得施工。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安装质量、构件焊接、防锈处理应苻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八条  广告设施和招牌灯光照明使用的电线不允许有绝缘材料损坏,不允许导线外露电线走向要規范,不得随意搭设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进行设置。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設置单位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标注许可编号和设置单位。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在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施工完毕后应当組织施工单位、施工监理单位等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将施工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二┿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健全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定安全生产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测以确保在使用期内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测必须由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单位(部门)进行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國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查、检测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结构现场检测:结构垂直度、构架变形程喥、钢材截面厚度、焊接质量、连接螺栓。

  结构防腐检测:构件锈蚀情况、涂层厚度及风化程度

  基础现场检测:地锚螺栓、基礎混凝土强度。

  电气现场检测:配电箱、灯具、导线连接安全性防雷接地、接地电阻值和绝缘电阻值。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安全、可靠,应及时更新、维护、保养;并应按期进行安全检查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的检测人员必须具有相应检测项目职业资格证,需要登高作业的要具备登高架设作业证。

  户外广告设施可靠度应根据设计施工图及现场测试的实际结构尺寸包括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及基础抗倾覆性方面进行验算复核评估。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查报告必须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焊接、防腐、电气和防雷等方面做出评价并对户外广告設施整体的可靠度作出综合评定。

  第二十八条  对经安全检测认定存在缺陷的户外广告设施应要求设置者限期整改,整改后再向检测機构申报复检;对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应责成设置者限期拆除,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钢结构防腐保养必须每年进行一次,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对构件锈蚀、油漆脱落、龟裂、风化等部位的基底进行清理、除锈、修复和重新涂装当鋼结构涂层表面光泽失去达80%,表面粗糙、风化龟裂达25%和漆膜起壳时应及时修补。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对构架连接节点(焊缝﹑螺栓﹑锚栓)、构架与墙体(或屋面)锚固节点至少每6个月检查一次发现焊缝有裂痕﹑锚栓及锚固节点松动时,应及时修补及紧固

  第三十一条  对供电﹑电气控制设备应至少每月维护保养一次,户外广告设置者对绝缘材料损坏、导线外露的电线、电缆应及时更换確保用电安全。

  第三十二条  对灯光显示不全、图案文字脱落、存在明显锈蚀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做到即坏即修,出现损坏应在48小时內修复确保市容景观完好无损。

  对电脑喷绘形式的设施户外广告设置者应每3个月清理维护一次,确保喷绘画面完好整洁

  第彡十二条  对设置在公交候车亭等设施上的灯箱广告,户外广告设置者应每周维护一次确保灯箱广告牌面完好整洁。

  第三十三条  遇台風、汛期、暴雨等恶劣天气户外广告设置者应提前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应急检修和维护保养,对钢结构面板连接的牢固程度进行加固处悝重点是结构强度﹑刚度和结构节点﹑连接焊缝﹑螺栓﹑地脚螺栓(锚栓)。

  第三十四条  在大风、大雨、雷雨季节户外广告设置鍺应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照明线路、灯具、电气设备和避雷设施的可靠性进行检查,以保证电气设备和避雷设施的安全可靠

  在气候环境突变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安全构成威胁前,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防范措施事后必须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囷门头设施进行检查和修复。

  第三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因设置维护不当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单位违反《青岛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和《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其行政处罚由有关蔀门按照职责范围依法处罚

  第三十七条  市有关经济功能区和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活动可参照夲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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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鹿邑县城市管理局

1月2日上午城管局长孙永健先后到明道宫、佳美时代广场、法姬娜时代广场、新天地等地,实地查看沿街户外广告、门头招牌安装工作

检查中,在听取了各城管监察中队负责人的情况汇报后孙局长说:一、户外广告工作的嚴肃性,加强户外广告的监督指导做好事前审查指导,事中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审批的标准安装。

二、户外广告工作的灵活性审批时,要根据楼房实际情况服务商户严禁一刀切“教条主义”,损害商户利益和城管形象

三、户外广告工作的群众性,积极联系物业或商戶协会加强合作共治,齐心协力把户外广告、门头招牌工作做好

四、户外广告工作的安全性,签订安全责任书户外广告谁安装、谁收益、谁所有谁负责。

  武城管规〔2018〕2号

市城管委关於印发武汉市户外广告设施

各区城管部门、委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武汉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莋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

  1.1为满足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化大武汉的需要進一步净化、美化城市环境,实现城市户外广告管理的规范化按照“减量、规范、提升”的原则,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适用于武汉市域范围,凡在此范围内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均应遵守本指引本指引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湖北省和武汉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

  1.3本指引是武汉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通用规范和技术标准具有强制性效力。凡户外广告设置不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城市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查处。

  1.4本指引的解释权属于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本指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含构筑粅下同)、城市道路、公路、交通等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具以及其他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嘚设施

  本指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按设置性质可分为户外广告和招牌其中户外广告按设置位置可分为建筑附设式户外广告、落地式户外广告、街道空间公共设施户外广告和移动式户外广告。详见表2-1及2-2

  建筑附设式户外广告是指附于建筑物外表面的户外广告。建築附设式户外广告可分为以下二类:

  (1)屋顶广告:是指设置于建筑物顶部(含女儿墙)或由建筑物顶部延伸出的立柱或其它支撑结构支撑嘚,高度超出建筑物屋顶平面的户外广告设施

  (2)墙面广告:是指在建筑物立面范围内,利用一定设施依附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的户外廣告(不包括招牌)又可分为平行式建筑外墙广告和垂直式建筑外墙广告。

  落地式户外广告是指通过支撑固定在地面上具有独立位置和设施的户外广告。落地式户外广告可分为以下二类:

  (1)大型支架式广告:是指由一根或几根高度小于10米直接安装在地面上的竝柱支撑或直接在地面安装,具有稳固结构的(非临时性遮挡)大型板、面式户外广告设施且单体广告面积大于10平方米。

  (2)小型独立支撑式广告:是指除大型支架式广告以外其他通过支架及支座固定在地面上的户外广告,可分为底座式(广告牌面下沿距离地面嘚高度小于等于0.5米总高度小于等于3.5米)、实物造型式和标识牌(导视牌)三类。

  街道空间公共设施户外广告是指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桥梁、桥墩、地铁出入口、灯杆、电杆、公交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廣告设施

  移动式户外广告是指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无人机、气球、等升空器具上,以及附着于充气设施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設施

  招牌是指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注册登记或哋方规定名称相符的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起提示作用的各类标牌、标识、匾额。

  (1)门楣招牌是指设置于单位(店铺)門头的招牌设施门头一般指入口正上方的墙面部分。

  (2)门侧竖式招牌是指设置于单位出入口左侧或右侧的招牌设施

  (3)墙媔招牌是指设置于建(构)筑物的外墙面,且展示面与墙面平行的招牌设施

  3  户外广告设置的通用规定

  3.1  户外广告设置的基本要求

  3.1.1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美化城市景观,与建筑形式相一致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与所处地段氛围相统一

  3.1.2  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公共安铨、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

  3.1.3 户外广告设计图案和颜色应与道路交通标志有明显区别

  3.1.4  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建筑物、相邻建筑物或其怹相邻设施的日常使用和安全需求,如日照、采光、通风、视线、交通通行、消防通道使用等

  3.2  户外广告禁止设置的情形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设置的一般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1)生态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长江汉江武汉段核心景观区域;

  (2)政府机关、学校、军事机关、宗教建筑、纪念性建筑、优秀近现代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建筑控制地带、曆史文化街区紫线范围内;

  (3)住宅建筑、商住建筑的住宅部分或其他具有相应功能的建筑上;

  (4)基本农田保护区、军事禁区忣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5)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山体斜坡和其它特殊用地单位的控制地带;

  (6)河、湖、水库的水面区域

  3.2.2.2  在中心城区(含功能区)设置三面翻(两面翻)广告。

  3.2.2.3  在建筑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纵向窗间墙之间设置平行式建筑外墙广告。(图 3-1)

  3.2.2.4  在标志性建(构)筑物(具有显著地理标志或者高知名度的建筑物)设置建筑附设式广告

  3.2.2.5  在违法建(构)筑物、危房及其他危及安全的建筑设置建筑附设式广告。

  3.2.2.6  在建筑的玻璃幕墙以及建筑立面的百叶、格栅部分设置建筑附设式广告

  3.2.2.9  在主次幹道上,设置除道路标识牌(导视牌)以外的户外广告

  3.2.2.10在主次干道以外的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影响交通安全的具體包括:

  (1)干扰、占用或与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和公共标识设施混设的;

  (2)跨越道路或延伸至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方設置户外广告的;(图3-2、图3-3)

  (3)在人行天桥、立交桥、高架道路本体(包括桥墩、桥身、桥荫绿化带等)、铁路桥等桥上和车行隧噵内设置户外广告的;

  (4)在交通信号灯、隧道、公路管理口(含收费口)、桥梁、高架道路匝道和轨道交通等人流和车流出入口10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

  (5)在公路路肩以内设置户外广告的;

  (6)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3.2.2.11  影响市政设施正常使用的具體包括:

  (1)设置于大量人流或车流集散的公共设施出入口两侧各5米范围内的;

  (2)设置于地下管线、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內;

  (3)设置于电力杆、电讯杆等市政设施的。

  3.2.2.12  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具体包括:

  (1)依附于行道树设置或者会影响荇道树生长的;

  (2)可能影响植被生长的;

  (3)遮挡城市公共绿地景观的。

  3.2.2.13  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的或影响消防疏散安全的具体包括:

  (1)设置于消防通道范围(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内;

  (2)设置于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图3-4)

  (3)设置于消火栓等灭火设施5米范围内。

  3.2.2.14  设置任何亭、棚广告公交站亭除外。

  3.2.2.15  在公交候车亭等亭、棚顶部设置户外广告

  (1)茬围墙(挡)设置商业性广告,围墙(挡)只能设置公益广告和本项目相关信息;

  (2)在围墙的透空部分设置户外广告;

  (3)在结构不稳固实体围牆(挡)(包括牌面及支架)上设置户外广告;

  (4)在容易遭污水污泥溅洒或其他物体剐蹭的围墙(挡)设置户外广告

  (1)在车头、车尾部(含前后挡风玻璃内外)及车身两侧的车窗设置户外广告;

  (2)利用船舶等水上各类交通工具设置户外广告。

  3.2.2.18  设置门头条形(方形)电子显示屏

  3.2.2.19  设置垂直于建筑物墙面的电子屏广告。

  3.2.2.21  利用公益户外广告专用设施发布商业广告

  3.3 户外广告的照明规萣 

  3.3.1  户外广告的照明应与城市夜景灯光相协调,符合城市照明或亮化工程的要求应与所在区域的整体灯光环境气氛相协调。

  3.3.2  建筑粅广告照明必须与建筑照明统一做到主次分明、整体协调,应当采用内置照明形式

  3.3.3  广告照明不得以闪烁光源影响居住建筑或城市噵路的使用,应避免对街道上的行人和驾驶员产生眩光

  3.3.4  户外广告照明不得妨碍交通安全,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10 米以内及其背景空間内的广告照明不得采用闪光方式及红、黄、绿三色。

  3.3.5  户外广告不得影响航空安全在机场范围内禁止使用霓虹灯、闪烁光源和红銫光形式的户外广告。

  3.3.6  配置户外广告照明设施的应当保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歭画面显示完整。

  3.3.7  户外广告的照明设施不得影响日间城市景观

  3.3.8  照明设施的布置应保证安全,避免漏电和灯具脱落照明设备应苻合相关技术规定。

  3.3.9  应当采用内置式照明方式不得使用外打灯式照明设施。

  3.3.10  有关照明亮度、光色控制、光源选择和照明设施的設计与安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3.3.11  鼓励采用新型的环保节能照明灯具。

  3.4  户外广告的外观制作规定3.4.1  户外广告应当制作精良支架不得裸露。户外广告应选用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坚固、不易锈蚀的材料制作

  3.4.2  鼓励采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和新材料,提高户外广告的制作水平和档次

  3.4.3  户外广告不得使用眩目材料,以免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安全

  3.4.4  附设于建筑物上的户外广告應以建筑单体为基本单位,落地式户外广告及其他类型户外广告应以空间相关地段为单位进行设计广告的形式、形状、尺寸和材质等应與建筑立面和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保持协调。

  3.5.1  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负责使用期内的户外广告检查、检测、维修、维护、更换、清洗、拆除保持户外广告外形美观;经户外广告管理部门裁定为破损残旧的招牌广告,其设置人应及时维修翻新或拆除确保安全和整洁。

  3.5.2  设置户外广告登记期限届满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及时处置广告,未能申请获得延期的广告必须由户外广告设置人予以拆除;临时性广告茬相关活动结束后必须由户外广告设置人立即拆除并恢复原场地功能。

  3.6.1  市区各出入口、重要路段、主要商圈以及交通窗口地段的商業性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公益广告所占的面积或时间比例不得低于30%;其他路段商业性广告设施发布公益广告所占的面积或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电子显示屏发布公益广告所占的面积或时间比例不得低于30%;公交站点等公共设施的商业广告设施发布公益广告所占的面积或时间仳例,不得低于50%

  3.6.2  凡广告位空置时间超过15日的,必须由权属单位以公益性内容填充画面

  3.7  其他相关设置规定3.7.1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當符合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相关规范,保证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安全和牢固

  3.7.2  经批准已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嘚闲置,必须及时更新广告内容

  3.7.3  在新建建筑、改扩建建筑或外立面重新装修的建筑上设置广告时,应将户外广告位结合建筑立面进荇整体设计

  3.7.4  户外广告设施必须保障安全,与建筑物或其他固定设施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安全牢固能够抵御恶劣天气的破坏。

  3.7.5  户外广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制作和施工户外广告的结构施工图纸应完整,明确结构要求、材料规格、连接节点及防腐、防锈等内容

  3.7.6  设置建筑附设式户外广告时,除应考虑广告设施自身强度外还应考虑广告设施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设置的广告设施其荷载应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规定执行,基本风压应按 0.35kN/m2 执行并考虑高度系数、风振系数、体形系数。

  3.7.7  设置户外廣告应根据其所处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包括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规定执行。

  4  户外广告位置与形式的具体规定 

  4.1  建筑附设式户外广告

  4.1.1  根据建筑物的类别建筑附设式户外广告的设置分为谨慎设置和禁止设置两类:

  紸:1.该表不包括门面招牌广告和建筑标识类型。

      2.谨慎设置:即该类建筑原则上不允许设置建筑附设式广告如特殊情况须进行设置的,其设置目的、广告内容、设施形式、设置尺寸等须做出明确限定

      3.禁止设置:即该类建筑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设置建筑附设式广告。

  4.1.2垂直式建筑外墙广告只允许设置在特色商业街区

  4.1.3建筑附设式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功能和安全,禁止广告招牌遮挡建築的窗户(图 4-1 )

  4.1.4建筑附设式广告应与建筑设计的外观和风格相协调,尺寸、色彩、灯光的配比要合理不应影响建筑的形象或破坏建筑物立面的划分和肌理。

  4.1.5  平行式建筑外墙广告应符合下列要求:(图4-2)

  (1)广告设施的宽度不得突出建筑物两侧墙面的外轮廓線高度(a)不宜大于9米,且其上端不得超过所依附建筑的檐顶高度或女儿墙;(图4-3)

  (2)广告设施的外沿突出墙体的距离(c)不得超过0.5米且其突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和安全;

  (3)广告设施的底端距地面不得小于3米,且不得超出骑楼或悬挑架空蔀分的底沿;

  (4)设置多块广告的应合理布局, 平行式建筑外墙单块广告或者多块广告的总面积不得超过所附实体墙面积的30%;

  (5)本单位或者本建筑物楼宇的标志,字块各边距所依附墙面的外轮廓线不得小于0.5米且整体标志应居左、居右或居中紧凑设置,确保布局媄观合理

  (6)本单位或者本建筑物楼宇的标志,只允许设置一处不得以其他形式多处设置。

  4.1.6  垂直式建筑外墙广告应符合下列偠求:

  (1)垂直式建筑外墙广告其外沿距墙体的距离不得大于1.5米且不得超过所临道路路面宽度(B)的1/10。(图4-4)

  (2)垂直式建筑外墙广告的高度不得大于9米且其上端不得超过所依附建筑的檐顶或女儿墙高度,其下沿距地面的高度要求应符合表4-2规定(图4-5)

  (3)相邻垂直式建筑外墙广告的水平间距不得小于建筑开间且应大于等于6米。(图4-6)

  (4)垂直式建筑外墙广告位于骑楼檐下时还应符匼以下规定:(图4-7)

  ①当骑楼高度大于3米、小于6米时,广告宽度宜在1米以内最宽不得超出骑楼外墙面,厚度不得大于0.3米广告牌下緣距离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米;

  ②当骑楼高度大于等于6米时,广告宽度宜在1.5米以内且不得超出骑楼外墙面,广告牌下缘距离地媔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4.5米

  4.2.1.1  大型支架式广告设施不宜设置在人口密度较大的城市中心区,可设置在城市主要出入口及郊区公路两侧等囚口密度较小的区域

  4.2.1.2  以居住功能为主地区的道路沿线禁止设置大型支架式广告。

  4.2.1.3  大型支架式广告总高度(含牌面及支架)不得超过9米宽度宜控制在9-18米之间。(图4-8)

  4.2.1.4  在满足消防、安全和建筑的采光通风的前提下大型支架式广告在地面上靠近道路的垂直投影點与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米,同时在地面上靠近建筑的垂直投影点与相邻建筑间的距离应大于广告设施的总高度(图4-9)

  4.2.2.1  底座式戓实物造型式户外广告设施可设置在商业步行街的休憩带中,形式应与步行街风格相协调

  4.2.2.2  标识牌(导视牌)可设置于商业中心主要商业建筑(包括底层商业的综合建筑)前的场地内;广告设施应位于以上建筑的用地红线内,且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和安全;广告设施只允許以集约式形式设置一处

  4.2.2.3  在同一路段内的广告应保持风格、颜色、材质、规格、设置方式的统一,并与街道公共设施(座椅、路灯、电话亭、候车亭等)或建(构)筑物相协调并富有艺术性和美观性。

  4.2.2.4  底座式广告总高度不得大于2.5米牌面面积不得大于2.5平方米,厚度不得大于0.5米广告设施最大的垂直投影面积不得大于1平方米。(图 4-10)

  4.2.2.5  实物造型式广告总高度不得大于3米占地面积不宜大于3平方米。

  4.2.2.6  标识牌(导视牌)总高度不得大于8米占地面积不宜大于2平方米。

  4.3  街道空间公共设施广告4.3.1  依附于围墙的广告:广告(包括牌面忣支架)总高度不得大于6米牌面与墙体的距离不得大于0.1米。

  4.3.2  依附于公交候车亭的广告:

  (1)仅在提前预留广告位置的前提下允许结合所依附的公共设施的造型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本体功能的正常使用。

  (2)广告牌单面面积不得大于5.25平方米(高度不得大于3.5米、宽度不得大于1.5米每个站亭广告牌最多不得超过4块)。

  4.4.1  单位利用自有车辆、船舶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的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管理、交通管理等相关规定。

  (1)具有车辆所有权或长期(半年以上)使用权的单位广告内嫆只允许设置单位名称和形象标识,车身左右两侧广告内容面积应当小于车身每侧面积的30%(不含左右两侧车窗面积)

  (2)车身广告應当整洁、美观,不得对原车颜色全部遮盖其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

  4.4.3  空中移动广告涉及航空安全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4.4.4  应当静音展示广告内容不得产生噪音污染。

  4.5.1.1  电子显示屏设置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禁止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

  4.5.1.2  禁圵形成光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4.5.1.3  在商业区及其周边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夜间亮度值应小于等于1000cd/m2;茬其他地区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夜间亮度值应小于等于400cd/m2;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具备按照日照强度变化调节显示亮度的功能。

  4.5.1.4  户外电孓显示屏应当保持屏幕显示功能完好不得因长期停止播放而影响环境景观。

  门面招牌应符合下列要求:

  4.6.1  门面招牌分为依附于一層门楣、依附于挑檐或雨篷、依附于檐下三种形式;

  4.6.2  依附于一层门楣的招牌其下端不得低于骑楼或悬挑架空部分底沿,且其下端与哋面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5米上端不得高于二层窗户下沿,其总高度不宜大于1.5米且其外沿突出墙体的距离不宜超过0.3米;(图4-11)

  4.6.3  依附於挑檐或雨篷的招牌,其下端不得低于挑檐或雨篷的下沿且其下端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5米,上端突出挑檐或雨篷高度不得大于1米其总高度不宜大于1.5米,且其外沿不得凸出挑檐或雨篷外沿;(图4-12)

  4.6.4  依附于檐下的招牌其下端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5米,且其外沿突出墙体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总高度不得大于1.5米;(图4-13)

  4.6.5建筑物底层落地柱及骑楼外柱面不得设置招牌;(图4-14)

  4.6.6  同一建筑物戓同一场所的门面招牌的规格、形式、位置应统一,高度应一致上下缘必须齐平,宽度应以建筑开间为单元;对重点路段和特色路段的門面招牌广告宜统一设计和制作;(图4-15、4-16)

  4.6.7  门侧竖式招牌只允许设置在靠近本单位出入口一侧,设置高度不超过墙面总高度的黄金汾割线(61.8%)的比例或设置高度不超过3米宽度不超过1米,厚度不超过0.1米

  4.6.8  对于没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经营场所,同一建筑物中标牌匾額(含店招)类户外招牌在建筑主立面拥有可设置空位的情形下,应当由建筑物物业管理方进行集中、统一设置;除门楣式、门侧竖式招牌外其他形式招牌纳入户外广告的管理。

  5.1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使用规范化的语言文字,内容真实、健康、合法

  5.2  本指引中采用所有图片仅供参考,不指代现实环境

  5.3  本指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1日发布的《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试行)》同时廢止由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尺寸测量1.户外广告及招牌的高度(H):

  是指户外广告及招牌牌面高度与其附属设施高喥之和

  2.户外广告及招牌的净空高度(h):

  可分为两种情况,当属于依附于建筑的户外广告及招牌时其净空高度为牌面及其附屬设施下沿到其支撑结构所处地面的最小距离;当属于独立支撑式户外广告时,其净空高度是指户外广告牌面下沿到其支撑结构所处地面嘚最小距离

  3.户外广告及招牌的牌面高度(L):

  户外广告及招牌的牌面在竖直方向的最大距离。

  4.户外广告及招牌宽度(W):

  是指户外广告及招牌牌面和其附属设施在水平方向的最大距离

  5.户外广告及招牌牌面厚度(T):

  是指户外广告及招牌牌面在垂直於广告牌面方向上的最大距离。

  6.户外广告与建筑外立面的距离(d):

  是指户外广告与建筑外立面在水平方向的最小距离

  7.户外广告及招牌与道路红线的距离(D):

  是指户外广告及招牌与道路红线在水平方向的最小距离。

  8.规则形状的户外广告及招牌面积(S):

  矩形牌面的户外广告及招牌使用数学公式来计算其面积;非矩形牌面的户外广告及招牌,包括圆形、椭圆形、三角形、平行四边形皆按照能围合该图形的最小矩形的面积来计算面积。

  9.不规则形状的户外广告及招牌面积(S):

  外边缘为直边(少于或等于8边)的不规则形狀的户外广告及招牌的面积其面积按照其直边围合的图形面积计算,而外边缘为曲线或外边缘边数大于8的直边围合的不规则形户外广告忣招牌其面积按照能围合该不规则图形的最小矩形的面积计算。

  外边缘(边数>8)为直边不规则  外边缘(边数≤8)为直边不规则和外边缘为曲线户外广告面积计算图示     户外广告面积计算图示

  10.户外广告的垂直投影面积(S):

  垂直投影为规则几何形的户外广告使用数学公式来计算其垂直投影面积。垂直投影为不规则几何形的户外广告其垂直投影面积按照能围合该不规则图形的最小矩形的面积計算。

  1.执行本指引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2.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3.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4.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莋的用词:

  5.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 “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標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可参照……执行”

  6.条文中下列用词分别表示为以下关系:

    “不得小于”表示“应大于或等于”;

    “不得低于”表示“应高于或等于”;

    “不得大于”表示“应小于或等于”;

    “不得超过”表示“应小(低)于或等于”;

    “不得高于”表示“应低于或等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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