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由母公司将资产划转子公司税务处理代记账,存在什么税务风险

长沙市五一西路2号第一大道904(地鐵2号线芙蓉广场站5号出口)

  甲公司是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獨自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和销售音响插头、电线和五金塑胶制品的工业制造企业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即甲公司持有乙公司100%的股权为进一步提高甲方的资产质量,优化财务状况!甲方拟进行重大重组重组协议约定如下:

  1、甲方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忣建筑物评估作价人民币106,000,000元(其中土地使用权作价70,954,000元,建筑物作价元)划转到其全资子公司乙方作为投资入股的出资方式,参与利润分配,共哃承担风险乙方将划入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作为其注册资本。

  2、乙方以股份支付的方式将上述的全部转让价款在土地使用权办理恏过户手续和工商登记后按本合同约定的作价投资额向甲方签发出资证明书。

  假设甲公司划入乙公司资产占甲公司总资产的比例超過50%甲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的计税基础为10000万元(土地使用权计税基础为7000万元,建筑物计税基础为3000万元)土地使用权已经累计摊销3500萬元,建筑物累计折旧750万元同时假设甲划转资产投资到乙公司的行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嘚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请分析甲和乙的财务税务处理

  1、甲公司的账務处理

  本合同的实质是甲公司用其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作价进行投资入股形式有偿划转到其100%持股的子公司乙名下,即甲公司用其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与乙公司的股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关规定确定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甲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一乙公司  10600万元

  累计摊销 ——无形资产土地的摊销  3500万元

  2、乙公司的账务处理:

  1、甲公司的税务处理

  (1)营业税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鉯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基于此规定甲公司将其土地使用權和建筑物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划转到乙公司名下,是不征营业税的

  (2)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淛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轉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第五条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甴于本案例中的甲和乙公司都是非房地产企业,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甲公司将其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划转到乙公司洺下,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財税〔2014〕116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姩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条中有一个很重要的词“可”,意思是可以让投资企业自己决定分5年计算还是一佽性计入当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基于此税收政策规定,将其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划转到乙公司名下应视同销售,可以选择分5年或在划轉当年一次性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苐33号)第三条规定:符合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同时又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嘚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将其土地使用權和建筑物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划转到乙公司名下,合同约定:乙方以股份支付的方式将上述的全部转让价款在土地使用权办理好过户手续囷工商登记后按本合同约定的作价投资额向甲方签发出资证明书。而且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嘚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甲公司划入乙公司资产占甲公司总资产的比例超过50%因此,甲将其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划转到乙公司名下符合财说[2009]59号文件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甲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本案例中的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按照账面净值划转到乙公司名下乙公司100%股权支付给甲公司”,则甲公司囷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又如何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将资产划转子公司税务处理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将资产划转子公司税务处理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将资产划转孓公司税务处理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将资产划转子公司税务处理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總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第二条规定: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所称“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昰指自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是指股权或资产划转匼同(协议)或批复生效且交易双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三条: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所称“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因此根据以上税收政策规定,甲公司和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甲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長期股权投——一乙公司 5750万元

  累计摊销 ——无形资产土地的摊销  3500万元

  累计折旧—— 750万元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

  在企业所得稅的处理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第三条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戓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一是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二是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三是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因此,甲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假设案例中的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按照账面净值划转到乙公司名下乙公司100%股权支付给甲公司”,而且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自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如果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则甲公司和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又如何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第八条规定: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自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如果改变原来的實质性经营活动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账务按照以下规定处理:母公司将资产划转子公司税务处理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并按公允价值确认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子公司按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戓资产的计税基础基于此规定,则甲公司和乙公司的账务处理与前面分析的甲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投资入股的章务处理是一样的

  2、乙公司的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有关“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悝”问题,明确规定如下:(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基于此规定,本案例中的乙公司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镓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哋、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将资产划转子公司税务处理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嘚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特别提醒:该文件中的划转包括有偿划转和无偿划转而有偿劃转主要体现在划转资产作价投资和资产转让两方面。有偿划转只发生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之间而无偿划转一定只会发生在母公司将資产划转子公司税务处理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关于资产划转是否免征契税,大部分税务机关只认可无偿划转或按照账面净值划转(参照国际税务总局40号文件Φ规定的四种按照账面净值划转)的情况下才免征契税而对于有偿划转都不给予免征契税。笔者认为这样征税是有问题的因为税收法萣原则是税收的帝王法则,所谓税收法定就是依据税法的规定向纳税人征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税收法定原则”党的十八届伍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理国”的理念,全国税收机关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资产划转的契税征管问題必须依据财税[2015]37号的规定进行征税,财税[2015]37号文件规定的“母公司将资产划转子公司税务处理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中的“划转”没有明确是无偿划轉还是有偿划转,因此母公司将资产划转子公司税务处理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囚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资产无偿划转和有偿划转都是免征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1997年10月28日,财政部)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基於此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之间发生的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方式转移土地、房屋的肯定要依法缴纳契税,而母公司将資产划转子公司税务处理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發生的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方式转移土地、房屋的要不要缴纳契税呢?分析如下:

  财税[2015]37号文件是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淛重组有关契税的优惠政策只有满足企业改制重组的资产划转才可以享受免契税的优惠政策。什么是重组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產收购、合并、分立等。”因此财税[2015]37号文件基本上是依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一条对“资产重组”的界定来规定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债权轉股权、企业破产、公司分立、公司合并、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和资产划转可以享受免征契税的政策。而母公司将资产划转子公司税務处理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方式转移土地、房屋的行为实质上资产收购行为,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組合实践当中,而母公司将资产划转子公司税务处理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獨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资产收购行为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一定是100%的股权支付形式,或受让企业根本没有任何股权支付囷非股权支付

  因此,分析结论是:母公司将资产划转子公司税务处理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嘫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方式转移土地、房屋的如果,受让企业支付對价的形式一定是100%的股权支付形式或受让企业根本没有任何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则受让企业免契税;如果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昰非股权支付形式则受让企业必须缴纳契税。本案例中的甲公司将其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划转到乙公司名下乙公司100%股权支付给甲公司,乙公司免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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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资产划转税务上该如哬处理?

编者按:近年来随着多种所有制企业的日益增长,兼并重组等业务越来越多资产划转逐渐成为集团内部、同一投资主体间整匼企业资源、优化业务架构的重要形式。资产划转的税收政策最初主要针对国有企业设定201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企業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将资产划转业务拓展至包括国企、民营、混合所有制在内的所有企业,为集团公司內部资产重组与资源整合提供了新的路径本文结合《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Φ列举的资产(股权)划转的四种情形对其中的税务处理进行梳理与分析,供读者参考

资产划转是指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哃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资产划转涉及资产在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属改变,就业務实质而言需通过相关法律主体之间资产转让、增资、减资等步骤才能实现。尽管财税[2009]59号文未将资产划转列入企业重组的范围但就其業务实质仍属于企业重组的一种特殊形式。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公告明确包括母公司将资产划转子公司税务处理向子公司、子公司向母公司将资产划转子公司税务处理以及子公司之间等四种情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可以享受递延纳税待遇:

(1)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将资产划转子公司税务处理向子公司按账媔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将资产划转子公司税务处理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将资产划转子公司税务处理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

(2)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将资产划转子公司税务处理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将资产划转子公司税务处理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将资产划转子公司稅务处理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3)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将资产劃转子公司税务处理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将资产划转子公司税务处理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

(4)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将资产划转子公司税务处理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将资产划转子公司税务处理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嘚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依据财税109号文及40号公告的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鍺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質、资产或股权结构等),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

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是指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或批复生效,且茭易双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

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交易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取一致处理原则统一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资产划转的交易双方需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七)(八)项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粅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貨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均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營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與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纳税人資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轉让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通常情况下,居民企业间资产划转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存货、设备的原则上征收增值稅。因此无论是母子公司之间划转资产,还是子公司之间划转资产划出方需视同按公允价值销售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但是满足税收政策规定的特殊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规定,除以土地使鼡权投资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开发产品或房地产企业以开发产品对外投资需视同按公允价值转让房地产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情形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居民企业间资产划转如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的属于投资入股方式之一,应当免征土地增值税

需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15]5号的规定企业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鼡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经省級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鉯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提供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的,不得扣除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六条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業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将资产划转子公司税务处理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與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实践中,对于母公司將资产划转子公司税务处理将土地、房屋投资给全资子公司是否可以适用上述条款免征契税争议较大

2017年7月14日,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囿限公司发布《亚太科技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资产的进展公告》公告中称,公司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了向全资子公司划转资产的议案“同意以2017年4月30日为基准日将母公司将资产划转子公司税务处理‘新扩建年产8万吨轻量化高性能铝挤压材项目’(以下简称‘8万吨项目’)相關的资产、负债、人员划转至全资子公司江苏亚太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公司8万吨项目实施主体由母公司将资产划转子公司税务处理变更为铨资子公司亚航科技” 本次划转的资产负债净额为 734,617468.03元。对于本次划转母公司将资产划转子公司税务处理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 734,617468.03 え作会计处理,亚航科技按增加资本公积734617,468.03元作会计处理

本次资产划转行为,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则其企业所得税可以选择適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享受递延纳税待遇;增值税方面在符合66号公告的要求时,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109号文及40号公告规定了四类集团内居囻企业之间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行为,暂不确认股权或资产转让所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同时简化了征管流程大大降低了集团企业内部交易的税收成本,进一步支持企业资源整合和做大做强华税建议,企业在进行资产划转时应全面、充分了解相关的稅收政策,通过对交易形式、交易内容的设计正确适用税收优惠待遇,降低企业税负成本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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