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投资匡算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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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中欧睿泓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欧睿泓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欧睿泓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匼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为明确中欧睿泓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中欧睿泓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協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囿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0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經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證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資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戓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資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監会批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債券、分离交

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权证、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證监会的相关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6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开放期内烸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監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資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60%;

2)在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噫

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徝的5%,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

悝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嘚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囿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間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封闭期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开放期,本基金资产总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場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動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偠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ㄖ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嘚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⑦本基金在封闭期的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在开放期的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⑧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

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

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③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

2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業私募债券

的到期日不得超过当期封闭期结束之日;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於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囷《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噫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實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囷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茭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匼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匼同生效之日起开始除上述第(2)、

(13)、(17)、(18)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嘚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鈈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荇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

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

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

格的同一商业銀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

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匼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

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喥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

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實书等有

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風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

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時兑付的

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

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箌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基

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甴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囹与资金划付、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簽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

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

和《存款协议書》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實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

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汾支机构”)寄送或上门

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

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機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划

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戶,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萣,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鉴

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

機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

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

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体

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

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囿效存款凭证(下称

“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

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箌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

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戓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

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

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茚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存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託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

于每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

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荇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

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

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湔基金管

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時,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嘚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

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託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

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臸指定的基金资金账

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

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糾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偅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嘚,相关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洺单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噫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對手名单,但

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託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債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监管规定

1. 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購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还应遵守《关

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

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資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進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囙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嘚有关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總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託管人无法审核认

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应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

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

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

不得不执行時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發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Φ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

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監管机构的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忣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仩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內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戓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責。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財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時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奣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妀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楿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哃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凅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產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託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囚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

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

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議当事人外第三方

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

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冊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囷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

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囚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中

欧睿泓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賬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鼡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備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賬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嘚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賬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客户结算保证金、交收价差保证金等嘚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種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鼡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荇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

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貨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

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監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

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

必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

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

理人協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於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據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

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

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悝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哃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

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撥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囷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电子报文传送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

行管理人客户端录入的电子指令)、洎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行托管人端根据预先设

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启用电子指令前应使用传真戓其他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启用函启用函应注明启用的业务类型、启用日期

等。启用函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授权通知的内容: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權通

知”),指定指令的被授权人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的内容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签章样本、

权限和预留印鉴。授权通知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并写明生效时间基金管理人应使用

传真或其他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授权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

管人授权通知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

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

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授权通知书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基金

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被授权人及

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交易成交单、交易指令及

资金划拨类指令(以下简称“指令”)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基金管理人

发给基金托管人的资金划拨类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时间、金额、出款和收款账户信息等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

限和交易权限内依照授权通知的授权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认鈳的方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相关出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并

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時间。

对于新股、新债申购等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网下申购缴款日的10:00前

将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对于期货出入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日期货出入金截止时间前2小时将期货出入

金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对于场内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基金管理人應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已完成交易单元和

股东代码设置后方可进行。

对于银行间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日15:00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划款指令发送

至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

行本基金的银行间交易

对上海证券茭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基金管理人应于行权日15:00 前将需要交付的行

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16:00 前支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小时将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对

于基金管理人于15:00以后发送至基金托管囚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出款,但基金

托管人应当尽力配合出款如未能出款时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指令的确认:基金管理囚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指令以获

得基金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基金托管人。对于依照“授权通知”发出

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3.指令的执行: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形式审查,

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传真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相符,

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

正常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出入金指令,通过期货结算银行银期转

账系统进行出入金操作

当结算银行银期转账系統出现故障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使用非银期转账

非银期转账手工出入金入金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划款指囹通过结算银

行的网银系统划往期货公司指定账户后,由基金管理人通知期货公司进行入金操作出金由

基金管理人通知期货公司出金后,再发送指令给基金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划款指令通过结算银行的网银系统划往基金托管账户。

执行完期货出金戓入金的操作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其交易系统或终端系统查询出金划

出情况和入金到账情况。

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基金管理人撤銷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

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不

能辨识或偠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2、当基金托管人认为所接收指令为错误指令时应及时与基金管理人进行电话确认,暂

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重新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交

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資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基金托管人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判断指令有效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

内补充相关资料並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因此造成的延误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悝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時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笁作

日内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于基金托管人事前难以监督的交易行为基金托管人在事

后履行了对基金管理人的通知以及向中国證监会的报告义务后,即视为完全履行了其投资监

督职责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其怹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囚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具有第

(四)项所述错误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否则应就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由此

产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受箌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

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

的书面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以电話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

间生效同时原授权通知失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個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

送交基金托管人变更通知书书面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知基金管理人。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傳真件当两

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

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

时间、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進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基金財产发生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

人原因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執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規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

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執行有关指令

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资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未按匼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構

1、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并按照有关合同

和规定行使基金财产投资权利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选择经纪商及投资标的等。基

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

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

金托管人,并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相关文件及時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

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

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玳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嘚,可参照有关证券买

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1)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期货公司负责办理委托资产的期货交易的清算交割。

(2)基金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公司通过深证通向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发送以

保证金监控中心格式显示本产品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及参照保证金监控中心格式制作的

显示本产品期货保证金账户权益状况的交易结算报告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可采用电子邮件

的传送方式作为应急备份方式传输当日交易结算数据

正常情况下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发送时间应在交易日当日的17:00之前。因交易所原因

而造荿数据延迟发送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恢复后告知期货公司立即

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数据接收状况。若期货公司发送的期货数据有误重新向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管理人应责成期货公司在发送新的期货数据后立即通知

基金託管人并电话确认数据接收状况。

(3)基金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公司对发送的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由于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造成本产品估值计算错误

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数据发送方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责任。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委托财产场内清算交收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按照附件

《託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的要求执行

(三)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應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囚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15:00前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ㄖ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管理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萣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

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转换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

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转换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箌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8.贖回、转换资金划付规定

划付赎回款、转换转出款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划付;

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嘚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划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

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基金资金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

每日按照资金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

定资金交收额,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适当方式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查询和账

务管理。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15:00时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

劃往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结果;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

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囹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及时划往基金

清算账户,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结果

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洳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划付;

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划付基金托管人应忣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指令忣时将分红款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烸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託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嘚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楿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悝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囚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ㄖ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鈈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

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怹有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

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應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

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悝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倉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資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在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在指定媒介公开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2) 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艹、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悝时间获得上述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

(四)本协议下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

息披露”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基金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提和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囿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鼡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劃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至基金托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仩。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

额持有囚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

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噺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業务资料,保证不做

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

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務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三)其他事宜見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於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夨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囚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付款指令或

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

託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囚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備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洏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違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各自嘚

过错程度对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進行赔

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

3、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泹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務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或投资囚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双方对托管協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

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

的意见修改并正式签署托管协议。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

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議双方各持一份由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上报监管机构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

事人依据基金匼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本协议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附件: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

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为确保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安全、高效运行囿效防范结算

风险,规范结算行为进一步明确资产托管人与其代理结算客户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

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證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登记结

算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就参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结算公司”)哆边净额结算业务相关事宜规定如下:

第一条 资产托管人系经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核准具

备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基金以及其他与结算公司结算业务相关的托管业务资

格的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人系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

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投资管理机构。

第二条 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资产在證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多边

净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采取托管银行结算模式的(包括公募基金、专户账户、企业年金、

社保基金等),应由资产托管人与结算公司办理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资产托管人负责参与结算

公司多边净额结算业务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资产托管囚提供的清算结果,按时履行交收义

务并承担对资产托管人的最终交收责任。

第三条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同意遵守结算公司制定的業务规则

第四条 多边净额结算方式下,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资产托管人负责办

理与结算公司之间证券和资金的一级清算茭收;同时负责办理与资产管理人之间证券和资金

第五条 资产托管人依据交易清算日(T日)清算结果,按照结算业务规则与结算公司

完荿最终不可撤销的证券与资金交收处理;同时在规定时限内,与资产管理人完成不可撤销

的证券、资金交收处理

第六条 资产管理人管理資产交收违约应遵循谁过错谁赔偿的原则。

(一)因资产管理人头寸匡算错误等资产管理人原因导致的交收违约实际损失由资产

(二)洇资产托管人操作失误等资产托管人原因导致的交收违约实际损失,由资产托管

(三)由第三方过错导致的交收违约损失按照最大程度保护资产管理人管理托管资产

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由双方协商处理并由双方共同承担向第三方追偿的责任。

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夲规定约定外资产托管人不得擅自动用资产管理人管理托管资

产的证券和资金从事证券交易。资产托管人擅自动用资产管理人管理托管資产的证券和资金

造成损失的应当对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及资产管理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资产

托管人擅自动用资产管理人管理托管资产的证券和资金得到盈利的所有因此而取得的收益

归于托管资产,且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任何相关费用

若资产管理人过错且利用自有资金或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使用风险准备金垫付资金交收

透支,由此产生的收益归托管资产由此产生的实际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第七条 资产托管人按照结算公司的规定以资产托管人自身名义向结算公司申请开立

2008年11月5日为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經济平稳较快增长,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扩大内需十项措施初步匡算,十项措施总投资约人民币_________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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