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九龙支行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刘丁桂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荇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九龙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丁桂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26070.1元及利息等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并已依法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8521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查无被执行囚其他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本案债务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