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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監管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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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MAOCKTC96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程银芳
联系地址:平泉市台头山镇台头山社区
2020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泉市台头山镇台头山社区的“平泉市台头屾镇银芳熟食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沃尔旺果肉多(橙粒果汁饮料)”6桶当事人不能现场出示该食品的供货者的许可证、供货单据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于2020年4月18ㄖ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2020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蒙牛纯牛奶” 3件当事人仍不能现场出礻该食品的供货者的许可证、供货单据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我局已向当事人告知拟处罚情况于2020姩4月 24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平市监行处听告字〔2020〕080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鉴於本案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违法行为较轻至调查终结之日,尚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参照《承德市市場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2.7的规定,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處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代收机构地址:建设银行平泉支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囷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荇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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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