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红胜园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学子佳苑售楼信息商住综合楼售楼处在哪?

不符合要求在开发商那里购买期房,应该是先签订购房合同后再交购房首付款,开发商应该给你开正规增值税发票没有购房合同,你可能会遇到交房时开发商会抬高购房价格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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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红胜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内22执复1号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2018)内22执复1号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袁德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春鹏,律师申请执行人,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道西学子佳苑售楼信息11号商住楼法定代表人袁德双,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艳,律师被执行人,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郭跃立,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陵园路*号副*号*单元*室本院在审查复议申请人袁德芳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7)内2201执异6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案中复议申请人袁德芳因与达成和解,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袁德芳撤回复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囚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袁德芳撤回复议申请。审判长周向华审判員陈长虹审判员斯日古楞二0一八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陈秀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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