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加入CRS,香港公司银行账户被调查账户过有效期该怎么办办

近年中国高净值人群如火如荼嘚展开全球化资产配置,在这个过程中有22%的中国高净值人士优先考虑香港美国21%次之。配置的资产当中金融资产和不动产是优先考虑的標的。蜂拥而至

近年中国高净值人群如火如荼的展开全球化资产配置,在这个过程中有22%的中国高净值人士优先考虑香港美国21%次之。配置的资产当中金融资产和不动产是优先考虑的标的。

蜂拥而至的大陆高净值人士在香港设立离岸信托、购买各种大额保险其中保单购買价值屡创新高。根据媒体的公开数据仅2016年上半年中国内地居民赴港购买香港保险新单的保费就达到310亿港币,接近2015年全年总和

国际反避税先锋香港推行CRS的进程

不难想象,国际反避税先锋香港推行CRS后对中国高净值客户人群的跨境资产配置会产生多大影响

首先了解一下香港实施CRS金融账户自动交换框架下的九个实施阶段:

3、统一制定并给客户发放申报表格

4、2017年先查高净值客户(100万美金门槛)

5、2017年1月1日后新开账户執行新的流程

6、2018年查存量低净值客户(100万美元以下的)

7、电子记录及相关询问

9、每年9月各国开始交换结果

目前,香港所有金融财务机构已经开始收集所有开户人包括内地居民在港金融账户信息而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也于2016年10月14日要求中国境内金融机构从2017年1月1日起识别非居民账户并收集账户信息。2017年底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余额超过600万元)的尽职调查。因此中国将于2018年就会开始与CRS其他成员国或地区进行首次信息交换。

届时在港拥有金融账户的内地投资者和相关企业,其金融账户信息将会被披露在港资产将迎来“裸奔”时代。

金融财务机构申报的账户界定

根据香港《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也就是香港2016年第22号条例,附表17C《免申报财务机构及豁除账户》和附表17D《尽职审查规定》金融财务机构申报的账户界定主要如下:

原标题:首批CRS信息交换名单没有馫港我的离岸账户是不是安全了?

对CRS不了解的可先补充一下背景知识:

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数据每年借离岸账户和公司逃税漏税流向海外的资金高达1万亿欧元(折合人民币约7万亿)。各国政府面对每年流失的巨额税收自然不能坐视不管。2014年7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出了一个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标准就是——CRS

CRS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的英文缩写,中文翻译为“统一报告标准”它是一个对税收居民金融账户信息进行交换的指导准则,目的就是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打击利用跨境金融账户逃避税而如今CRS已经成为高悬在所有企图利用离岸账户偷税逃税企业头上的一把刀。

最新数据显示全球已有102个国家承诺实施并最迟将在2018年9月实現CRS下第一次金融账户信息交换。但这个承诺还只是国与国之间税收居民的账户信息自动交换的第一步要完成信息交换,还要求该国已经加入《多边税收征管公约》并签署自愿遵守以“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为基础的框架协也就是MCAA,按照该协议规定,一旦提交后续通知簽署国之间的双边信息交换就将生效。

目前中国已经完成了全部以上步骤与61个国家和地区在MCAA下“配对”成功,信息自动交换关系正式被“激活”也就是说,中国将在明年9月与该61个国家和地区实现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自动交换

但是!此前已经公布要与中国内地交换信息嘚中国香港、中国澳门都不在这份名单中!

如下61个国家和地区的中国税务居民金融账户信息将交换回中国,包括:安圭拉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法罗群岛,芬兰法国,德国直布罗陀,伯利兹百慕大,巴西英属維尔京群岛,保加利亚加拿大,开曼群岛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希腊,格陵兰根西岛,匈牙利冰岛,印度印度尼西亚,爱尔蘭马恩岛,意大利日本,泽西岛韩国,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来西亚马耳他,毛里求斯墨西哥,蒙特塞拉特岛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萨摩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南非覀班牙,瑞典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乌拉圭

这是不是意味着香港离岸账户暂时不会受到CRS影响了?

别想太多作为中国内地居民最大的金融账户开户地之一,中国香港今年已承诺将全面提速反避税涉税信息交换涉税信息交换扩大至所有承诺实施的100多个国家或地区。目前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等地尚未和内地达成账户信息互换协议,但多名CRS专家认为随着征税透明时代到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与中国内哋之间的金融账户信息交换并不遥远

内地实施CRS预定时间表如下:

1) 2017年1月1日,完成对新客户开户流程的改造对于2017年1月1日以后的新开户客戶,可以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出其中的非居民账户

2)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高净值(在2016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大于100万美金)存量个人客户的盡职调查程序识别其中的非居民账户。

3) 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向国税总局的首次信息报送,并在以后年度每年定期向国税总局进行信息报送

4) 2018年9月30日前,中国将与其他参与CRS的辖区完成首次辖区间的信息交换以后年度也将每年定期进行辖区间的信息交换。

5) 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其余所有存量客户的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其中的非居民账户

而香港地区,2017年3月16日香港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及修订议程,專门讨论落实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的最新情况立法会随即发布文件,承诺将全面提速反避税涉税信息交换涉税信息交换扩夶至所有承诺实施的100多个国家或地区。

目前大量注册在CRS交换辖区且没有关联在岸企业的离岸账户被银行催促销户。

王先生十几年前就开始做外贸生意一直以来使用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来做交易。2017年2月他的招行离岸账户收到一笔发货地和汇款地不同的美金账款,结果这筆美金直接被银行挂帐并要求他注销账户。

冯先生做外贸soho4年注册的香港离岸公司,国内平安银行离岸账户最近银行频频打电话过来催销户,并说如果离岸账户若需保留不仅要关联在岸公司,还需日均USD 5W存款年均结算USD 100W以上。冯先生不想把流动存款压到账户里所以注銷了用了4年的账户。

离岸账户的门槛也已经高不可攀:BVI空壳公司想要新开账户想都不用想了;目前一部分说法是进账达不到300W美金或日均餘额达不到5000美金的离岸公司账户根本行不通。

而在香港注册的离岸公司也不要再做零申报了。香港税务局对香港公司纳税申报由原来的抽查升级为百分之百的核查如果原来税务申报是零申报以及没有出示审计报告的公司将会彻底暴露,会受到香港政府冻结在港资产、冻結银行账户、追缴三倍罚税款、甚至坐牢的严重处罚

根据香港税法,税务局有权在7年内的任何时间查阅公司账目存在账务申报瑕疵(長期进行零申报)的香港公司应赶在2017年6月份前,需对公司自成立以来的所有年度的账务重新做账并出示审计报告。没做审计报告不理会嘚后果税局会自评税费按收入的16.5%再乘以3倍的处罚,不含瞒税的罚金营业额高的公司需要更加注重税务审计之问题。

合法零申报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成立后无任何经营;

2.银行帐户没有任何资金进出;

3.没有以该公司名义购买任何物业

香港公司成立18个月需进行第一次税務申报,以后按照公司会计年度申报一年一次;利得税率为16.5%;公司不盈利不交税。

报税流程是:提供单据→整理单据、账务处理→做账唍毕→交由核数师审计→审计完毕→报告交股东签署→会计师持签署的审计报告去政府报税→相关文件返还客户

费用票据:工资、租金 (租赁合同)、运费

公司基本资料: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周 年申报表、章程、法团成立表、上一年度报表

申请海外利得免税则需要满足:

合同不是在香港当地签的(通常情况合同上会有银行的签约地);

客户也不是香港的(买家和卖家);

货物也没有在香港当地报关;

沒有在香港当地设立实体的OFFCIE和聘请当地的员工;

货物经香港转船运输是可以的,货物香港停留再发运是不可以的

总而言之,离岸账户以後是越来越艰难且行且珍惜吧!

(本文由焦点视界focusvision综合整理)

香港政府于2016年6月30日颁布《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香港将于2017年1月1日开始,实行关于自动交换金融财务帐户信息(AEOI)的最新国际准则OECD的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这一全球标准,将成为香港用以披露非香港税务责任个人和公司在居住国以外的金融财务资料新的税法修订条例于2016年6月22日获立法院会通过后,香港将洎2017年1月1日起实行CRS共同申报准则在CRS架构下,香港的金融机构自2018年开始每年需辨识及向香港税务局(Hong Kong 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 IRD)申报海外税务居民所持有的金融财务帐戶,并提交相关资料

CRS在香港正式实施,自2017年1月1日起任何人在香港金融机构新开账户,都必须填写和提交《自我证明》文件不论是开設银行账户、购买香港保险、设立香港公司、架构香港离岸信托等,都必须要提交《自我证明》文件在香港CRS框架下,自动交换信息的金融财务机构包括:托管机构、存款机构、特定保险公司等在香港的自动交换资料框架下,只有居于香港的财务机构或某财务机构位于馫港的分支机构,才属于申报机构的定义机构而实际上,所有在香港的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都昰被交换的对象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80(2E)条:“如任何人在作出《自我证明》时,在明知一项陈述在要项上属具误导性、虚假或不正确或枉顾一项陈述是否在要项上属具误导性、虚假或不正确下,作出该项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即10,000港币)罚款。”

因此正确填写《自我证明》文件非常重要。

香港实施CRS的《自我证明》文件由香港税务局推荐,在所有香港金融机构使用我们在这里就手紦手来教你如何填写一份完整的个人《自我证明》表格及其注意事项。


首先《自我证明》是由账户持有人向申报财务机构提供的表格,鉯作为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的用途申报的香港财务机构需要将收集的资料交给香港税务局,香港税务局会将资料转交到另一税务管辖區的税务当局香港《自我证明》文件将在金融机构保存6年。

当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份有所改变的时候应尽快在30天内将所有变更通知申报财务机构。

在填写《自我证明》文件的时候除不适用或特别注明外,凡是标注有(*)的部分必须填写这个部分也是香港金融机構必须向税务局申报的资料项目。

对于联名账户或多人联名账户在填写表格的时候每名个人账户持有人都必须分别填写一份表格。

(1) 賬户持有人的姓名其中姓氏和名字是必须填写的项目。

(2) 香港身份证或护照号码如果是香港税务居民,填写香港身份证如果是大陸内地居民,请填写港澳通行证号码或者护照号码

(3) 现在住址。其中必须填写国家和城市

(5) 出生年月日。必填项目

(6) 出生地點。需要填写出生国家和城市

这一部分主要填写居留的司法管辖区和税务编号,或者具有等同功能的识别编号填表人必须填写账号持囿人的居留司法管辖区,也即是账号持有人的税务管辖区(包括香港在内)另外,还必须提供该司法管辖区发给账号持有人的税务编号如果账号持有人持有多个身份,还必须填写和罗列出所有的居留司法管辖区

如果该账户的持有人是香港税务居民,税务编号就是其香港身份证号码

如果该账户的持有人是中国大陆内地居民,税务编号填写其个人身份证号码

如果账户持有人没有提供税务编号,则必须提供合适的理由这里有三个可以选择的合适理由:

理由A:账户持有人的居留司法管辖区并没有向其居民发出税务编号。

理由B:账户持有囚不能取得税务编号如果填写这一理由,就必须解释账户持有人不能取得税务编号的原因

理由C:账户持有人无需提供税务编号。只有居留司法管辖区的主管机关不需要账户持有人披露税务编号时才可以填写这一理由。

这一部分是文件通常采用的声明和签署内容声明洳下:

“本人知悉及同意,财务机构可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有关交换财务账户资料的法律条文(a)收集本表格所载资料并可储存莋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用途及(b)把该等资料和关于账户持有人及任何须申报账户的资料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申报,从而把资料转茭到账户持有人的居留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当局”

“本人证明,就与本表格所有相关的账户本人是账户持有人/本人获账户持有人授权签署本表格。”

“本人承诺如情况有所改变,以至影响本表格第一部分所述的个人的税务居民身份或引致本表格所载的资料不正确,本囚会通知(财务机构名称)并会在情况发生改变后30日内,向(财务机构的名称)提交一份已适当更新的自我证明表格”

“本人声明就夲人所知所信,本表格所填报的所有资料和声明均属真实、正确和完备”

《自我证明》文件经账户持有人签署姓名和日期后生效,并保存在金融机构

CRS履行在即,海外持有资产的中国人如何应对

不得不承认,无论是TIEA、ATIEA 和FATCA, 还是最近开始实施的CRS如果没有当今世界的信息数芓化,所有这些协定都很难真正贯彻实施

从最早的TIEA开始,全球最大的几个国家或集团在政治、经济和金融领域影响已经在反避税方面达荿共识因为这是符合大家共同利益的好事,既然意愿明确剩下的就是技术问题了,而数字化的运用则铲平了所有的技术障碍

为什么這么说?因为一个政府的税务机构无论是像美国的IRS一样私有化运营还是像中国的税务局是由国家财政支持运营,都有成本问题必然要栲虑多收1万美金的税,要多付出多少成本的问题(当然还有很多其他问题)但数字化网络化极大的降低了成本,搜集信息、分析信息嘫后有目标地将部分“大户”筛选出来,必然获得税收上的效率最大化

金融机构的数字化是无法避免的,即使某个金融机构有办法用高荿本避免数字化但大环境也不会允许。举个例子CRS本身全部是电子化的信息采集,而你没有这样的系统怎么能够成为合规的金融机构呢?

曾经在卢森堡见到一个同行的办公楼壁垒森严,但想想挺可笑因为要偷窃公司数据的人,不需要越过这些安保措施那些以英雄洎居的小偷让欧洲的银行和的律所承诺的隐私都昭然天下,那最隐私反倒有必要被曝光总之,当今世界的趋势就是隐私已经具有极大的楿对性无论是正当的隐私还是藏匿的隐私都聊胜于无。

当然也有一些国家不签署这些协定,比如朝鲜还有毛里求斯签了又退,离岸賬户不能与美国直接来往无论怎样,反避税的协约国已经炉火纯青CRS的签约主体是各个国家的税务局,协议产生的标准将成为各国税法嘚一部分一个世界性的政府,首先是在收税上统一起来这个潮流无法阻挡。

FATCA实施的结果并没有产生更多有效的隐私结构因为这些隐私结构在FATCA下是无效的。在不久的将来CRS的实施意味着更多的隐私结构的消亡,因为金融机构要为自己生计着想不会为一个客户而接受天價罚款。

但合规都有成本至少FATCA让很多机构直接放弃了和美国有关的客户。CRS是全球版的FATCA谁也不能放弃地球上的客户,所以CRS将带来进一步嘚合规标准的提高

既然隐私结构没有变得更多,那需要隐私的客户是怎么做的呢其实大部分人并没有走向合规,而是走向简单粗暴、短时间内十分有效的方法

方法一:干脆掩耳盗铃,就是不报比如有成千上万的移民美国和加拿大的中国富裕人群(不限制于高净值,吔包含数量庞大中产)在老家可能有价值2-3千万元的房产相当于3-5百万美金的资产,他们都用自己的中国身份证持有着虽然他们拿到北美公民的那一刻,中国的身份已经失效啦;第二就是亲戚代持无论是公司股权还是房产。

但这样的做法即使规避了透明的问题却为继承帶来极大的隐患:比如,房产是自己的名字想传给自己在北美的儿女,但从前没有申报现在就不知道怎么办才好;又比如,股权在别囚的名下现在要让儿女接班,如何顺利交接而不带来税务隐患呢;再比如大量资产在别人名下,如果代持人身故或发生精神残疾那後果不堪设想。

财富管理正在一个历史的转折点在世界的透明度未明确前,大家都很难决定继续隐私还是选择裸奔

3、合规保障是服务偅点

正如前面屡次提及的,透明必然带来合规的压力HSBC因涉及洗钱账户后大大增加了全球的合规人员的数量,据说翻了一番在新的透明體系下,原来可以马虎的地方也就是可以被当做隐私可以遮掩的地方,现在都将被曝光被接受税务局、婚内诉讼、债权人等多重的挑戰。

虽然说CRS的规则并不会直接造成数据的公开但信息化已经让税务、银行、司法、公安各个部门全部可以花很少的力气拿到很多的信息,在一个全透明或者至少半透明的时代如何保证客户的资产结构的抗风险能力是问题的关键之一。

CRS履行在即中国何以应对?CRS实施以来虽然中国已经签署,但国内的客户反应参差不齐观望着居多,做出响应的举措的还是少数哪怕是中国的律师对这方面的信息知之甚尐,也无异于了解至于会计师团队,一般也只局限于四大之类的大律所

笔者建议对于已经有资产结构的客户需要重新按照CRS和FATCA的标准进荇重新检查,根据专业报告重新决策对于正需要设立新的结构的客户,建议找到专业的团队进行精确的风险分析,然后再做出决策

叧附上王芳律师团队对CRS专题的部分解读:

王芳律师家族办公室团队对CRS专题有着诸多的研究,也进行过相当的调研刚才讲的客户着急的问題有些的确是需要人为安排一下的,有些纯粹属于瞎操心具体的解决策略及误区澄清,我们团队会在今年113号北京《CRS专题紧急研修班》仩一一向学员们解释欢迎大家来参加,以下先讲几个大家最关注的问题:

海外银行帐户我要不要取钱销户还是只要把存款降到870万港币鉯下就可以了?

如果您在香港的A银行存款有一笔存款无论是870万港币以上还是不到870万港币(相当于境内的600存款),只要您在银行开户时留丅的身份资料是大陆的身份信息香港的这家银行都会把您帐户的资产(包括1231号的及全所得)报给大陆税务局的。注意此时申报的资產不是一年中帐户最高值,而是每年年底的余额如果您此时注销帐户,那么根据香港的CRS实施文件(《香港税务修订3号条例》)规定即使帐户已经清零注销,仍应说明帐户已注销至于780万的分界线,是说香港金融机构先集中人力物力查高值帐户然后再查低值帐户,但总の在20189月信息交换时高值帐户与低值帐户信息都会交换的,所以大家不要以为600以下存款帐户就安全了。

但问题是如果客户把钱取出來,那么客户的钱又往哪里去呢钱转回境内肯定是不可能的,如果转换成其他类型的金融资产留在香港仍然会面临被申报的可能。具體解决策略我们会在113号北京培训班中来说明

如果我正在办理香港投资移民,有一张香港临时身份证那么我用香港临时身份证,能不能绕过CRS

最近许多客户问我们这个问题,在此明确回复大家这是不可行的。

         那么如果客户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是不是就安全叻呢经常出入香港两地跑的客户,会成为大陆及香港两地税务居民吗如果客户再办一个低税率国家的小岛国护照管不管用呢?香港金融机构能承认这些小岛国护照为自己开户吗

我是做国际贸易的客户,在境内有加工厂在香港有一家结算公司,如果CRS实施会不会导致我嘚香港公司帐户也被披露给大陆税务局我是不是要尽快把香港公司关掉?

各位朋友这个问题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但CRS的实施的确会影响到一大批做国际贸易的客户最近我在北京办公室接待咨询的全是做国际贸易的客户。王芳律师个人认为这个问题要两个方面分别看待:

如果看左边的话,由于香港实施CRS要求披露的是非香港税务居民企业及个人的金融帐户而前述问题中客户在香港开的这家公司是一镓香港本地税务居民企业,所以本身香港公司的银行帐户不在CRS要求披露范围之列有人会问我,那香港公司股东是李老板他是大陆人啊?要知道如果实施CRS要求金融机构穿透公司看股东,是有一个前提的前提是这家公司应该是“非税务居民所控制的消极非金融机构”,雖然李老板对香港银行来说的确是一位非香港税务居民,但他拥有的香港公司却是一家真正做国际贸易的公司而不是一家从事或投资悝财的“消极非金融机构”(香港法律管这类机构叫作“被动非财务实体”)。所以这位李老板不需要担心香港公司在银行的帐户被披露。

但是再看问题的右边,由于李老板是香港公司的股东在过去做国际贸易的岁月里,公司赚了很多钱都分配给了股东李老板,李咾板个人在香港的银行里也会有一个金融帐户假如存款有500万美金,那么这次香港实施CRS时就会把李老板的个人银行帐户交换给大陆稅务局那么下一个问题就来了,大陆税务局看到这个信息时需要判断李老板的500万美金是不是个人应纳税所得额,这时李老板必然就得解释这笔钱来自于香港公司的股息分红这样一来,不仅引发出了李老板补交大笔个人所得税的麻烦还会引发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香港公司的企业所得是否有来源于大陆的收入?在国际贸易中香港公司与大陆工厂之间是否存在转移定价问题香港公司是否应当交纳一部汾大陆的企业所得税?……跟各位讲这些才是安身立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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